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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音韵述微 四库本

钦定音韵述微 四库本

作者:[清]佚名

类型:小学类

简介
    △《钦定音韵述微》·三十卷
    乾隆三十八年奉敕撰。其合声切字,一本《钦定音韵阐微》。其稍变者,《阐微》以三十六母为字纽之次序,故《东韵》首“公”字之类,与部首标目或相应,或不相应,在所不拘。今则部首一字属何母,即以其母为首,其下诸母所领字,以次相从,使归於画一。其部分仍从御定《佩文诗韵》。其稍变者,从《音韵阐微》分《文》、《殷》为两部,而以《殷部》附《真部》,不附《文部》。其字数自《佩文诗韵》所收一万二百五十二字外,凡所续收每纽之下,以据《音韵阐微》增者在前,据《广韵》增者次之,据《集韵》增者又次之。或有点画小异,音训微殊,旧韵两收而实不可复押者,则删不录。至於旧韵所无而今所恒用者,如“阿”字旧惟作“陵阿”之义,收入《歌韵》。今为国书十二字头之首,则收入《麻韵》。“鎗”字旧训为酒器,收入《庚韵》。今则酒器无此名,而军器有此字,则增入《阳韵》。又如“查”本浮木,而今训察核。“参”本稽考,而今训纠弹。“炮”本飞石,而今训火器。“埽”本氾除,而今训楗茭。既已万口同音,即属势不可废。此如《麻韵》之字古音皆与鱼、虞相从,自字母入中国,始有《麻韵》一呼,遂不能不增此一韵。姬本周姓,自战国以后始以为妾御之名,亦遂不能不增此一解。盖从宜从俗,义各有当,又不可以古法拘也。其互注之例,凡一字两部皆收,义同者注曰“又某韵”,义异者注曰“与某韵义异”。体例与《礼部韵略》同。其与他韵一同一异者,注曰“又某韵,与某韵音异”。或字有数训而仅一解可通者,则注曰“惟某义与某韵同,馀异”。则较《韵略》为加密。其诠释之例,凡《说文》、《玉篇》、《广韵》、《集韵》所有者,书非稀睹,无庸赘著篇名。其他则一字一句,必著所出,以明有据,亦诸韵书之所无。盖《音韵阐微》所重在字音,故训诂不欲求详。此书所重在字义,故考据务期核实。两书相辅而并行,小学之蕴奥真毫发无遗憾矣。
目录
正文
御制序
提要
钦定音韵述微凡例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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