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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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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书类

简介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目录
正文
名例律上之一
名例律上之二
名例律上之三
名例律下之一
名例律下之二
名例律下之三
吏律-職制
吏律-公式
戶律-戶役
戶律-田宅
戶律-婚姻之一
戶律-婚姻之二
戶律-倉庫上
戶律-倉庫下
戶律-課程
戶律-錢債
戶律-市廛
兵律-關律
戶律-軍政
兵律-廄牧
兵律-郵驛
刑律-賊盜上之一
刑律-賊盜上之二
刑律-賊盜中之一
刑律-賊盜中之二
刑律-賊盜中之三
刑律-賊盜下之一
刑律-賊盜下之二
刑律-人命之一
刑律-人命之二
刑律-人命之三
刑律-鬥毆
刑律-鬥毆下之一
刑律-鬥毆下之二
刑律-罵詈
刑律-訴訟之一
刑律-訴訟之二
刑律-受贓
刑律-詐偽
刑律-犯姦
刑律-雜犯
刑律-捕亡之一
刑律-捕亡之二
刑律-捕亡之三
刑律-斷獄上
刑律-斷獄下
工律-營造
工律-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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