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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 四库本

明会典 四库本

作者:[明]佚名

类型:政书类

简介
    △《明会典》·一百八十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弘治十年奉敕撰。十五年书成,正德四年重校刊行。故卷端有孝宗、武宗两序。其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院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朱希周,编修潘辰,并列衔卷首。然皆武宗时重校诸臣。其原修之大学士徐溥等,竟不列名,未详当日何意也。其体例以六部为纲,吏、礼、兵、工四部诸司,各有事例者,则以司分。户、刑二部诸司但分省而治。共一事例者,则以科分。故一百八十卷中,宗人府自为一卷弁首外,馀第二卷至一百六十三卷,皆六部之掌故;一百六十四卷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末二卷为诸武职,特附见其职守沿革而已。南京诸曹,则分附北京诸曹末,不别立条目。惟体例与北京异者,乃别出焉。其官制前后不同者,如太常司改为太常寺之类,则书其旧名,而注曰后改为某官。其别开公署者,如鸿胪寺本为仪礼司之类,则书其新名,而注曰本为某官。其户口贡赋之盈缩、制度科条之改易,亦相连并载,以见变通创建之由。大抵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为主,而参以《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十二书。於一代典章,最为赅备。凡史志之所未详,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其后嘉靖八年复命阁臣续修《会典》五十三卷,万历四年又续修《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今皆未见其本,莫知存佚。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
目录
正文
提要
明会典序
明会典序
校正明会典官员职名
凡例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卷六十八
卷六十九
卷七十
卷七十一
卷七十二
卷七十三
卷七十四
卷七十五
卷七十六
卷七十七
卷七十八
卷七十九
卷八十
卷八十一
卷八十二
卷八十三
卷八十四
卷八十五
卷八十六
卷八十七
卷八十八
卷八十九
卷九十
卷九十一
卷九十二
卷九十三
卷九十四
卷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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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七
卷九十八
卷九十九
卷一百
卷一百一
卷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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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
卷一百九
卷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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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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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六
卷一百十七
卷一百十八
卷一百十九
卷一百二十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
卷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
卷一百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四十八
卷一百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
卷一百五十一
卷一百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三
卷一百五十四
卷一百五十五
卷一百五十六
卷一百五十七
卷一百五十八
卷一百五十九
卷一百六十
卷一百六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卷一百六十三
卷一百六十四
卷一百六十五
卷一百六十六
卷一百六十七
卷一百六十八
卷一百六十九
卷一百七十
卷一百七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卷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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