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首页
>>
医家类
>>
医心方
>>
卷第二十三
藏胞恶处法第十七
《产经》云∶藏胞阴地,不见日月,若垣壁下,若粪中,水渎,坑坎之旁,若清溷(胡困反)旁,皆不宜藏之。令儿多气疾,疮疥,痈肿也。
藏胞当道中,若四衢对间,令儿娄逢县官飞官,遇疫疾。藏胞近故井,若社稷旁,冢墓之边,祠神处所,所居近者,皆令狂痴不寿。
藏胞故器瓦瓮者,儿令五罪,凶。
藏胞火烧之处者,令儿则烧死,凶。
藏胞勿令入虫蛾草等入者,令儿丑恶,多死疡疮病,凶。
藏胞近社祠,若故社处旁,鬼神祭所,令儿魂魄飞扬不具恶梦,奔走如狂。痴癫,儿脉易惊恐啼,喜见鬼,生恶疮肿,肠痈。
藏胞勿令犬鼠猪食之,令儿惊螈多疾。
藏胞故垣墙下令儿常病腹肠。
藏胞中道令儿戮死不寿,后无子孙。
藏胞故坟井处,令儿耳目不聪,害孔窍。
藏胞当门户,令儿痴,失明,喑聋。
藏胞水旁故池处,令儿以为溺死不葬。
藏胞溜中令儿失精明而盲。
藏胞牛兰若故 窖处,令儿痴。
又云∶勿以小儿行年上。(男寅女申为行年上。)又避小儿祸害绝命之地。(天门绝命地,鬼门祸害地。)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电脑版
手机版
[ 新都首页 ]
[ 古文典籍网 ]
[ 教育 ]
更新时间:2024/11/28 05: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