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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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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5 1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