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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县儒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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