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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某生为人雪冤事
记某生为人雪冤事
(清)失名
李某席先人余荫,拥有巨资。少孤,无兄弟姊妹。年近弱冠,尚未受室。孑然一身,淡如也。族中贫而黠者,皆涎其资,顾计无所出。中有某甲,素无行,人多以洞蜴名之,年老矣,掀髯谓诸族人曰:“余有一策,行之无不验者,诸人试猜之”于是或谓鸩杀之者,或谓夜半使人扑杀之者,甲笑曰:“此皆下策也。某之为人,无嗜好,而多疑,万一计不行,我辈反遭其毒手矣。余之计划,行之必效。所难者惟一事耳。”言时,目视某氏而晒。某氏者,李某之叔母也,寡居已久,日甚贫窘,闻甲言,谓:“妾一身之外,祗馀床头败絮耳。苟能效力,未有不愿驰驱诸父老之后者。但不知所需于妾者何事?”甲曰:“所需于嫂者,不过牺牲一身之名誉而已。”因潜告以故。氏初难之,甲又曰:“嫂氏一贫如洗,而所天又失。所依靠者,惟我伯叔诸父耳。倘坚执不行,亦惟命。惟以后之事,我辈亦不敢过问。”嫂不得已,从之。
一日清晨,嫂氏至某卧室,诸族人踵其后。俄闻氏大呼救命,诸族人一拥而入,拘某,鸣诸官,控以强奸婶母之罪。某氏为原告,诸族人为证人,证据凿凿,某即喙长三尺亦无从致辩。既承招矣,县令颇疑之,以某为人诚朴,不类强暴,且诸族人皆贫困无状,非善类。使某果好淫,则家势甚豪,何求不得,何必为此干犯名义之事?但此系理想之论,终无以确凿之证据,足以平反其罪案。例强烝者,罪至死。令哀怜之,乃为之末减,将拟以永远监禁之罪。时人莫不冤之。
时有某生者,为人机警而多谋。道经该县,于茶肆中微闻其事,询诸茶客,曰:“县令清明乎?”客皆曰:“某县令清廉素著,良吏也。”某生窃喜,乃谒李某于狱中,问曰:“君欲出狱乎?”李闻言,愕然莫知所对,良久乃曰:“君何人,而能出仆于狱?”某生曰:“仆羁旅人也,道经此,闻君受冤于狱,仆欲为君一雪此冤,可乎?”李曰:“仆以非罪,羁于缧绁。牢狱之苦,备尝之矣。君能脱仆于狱,是肉骨也。当以家资半相赠,誓不食言。”某生笑曰:“余数十金足矣。”乃谓李曰:“仆无他术出君,惟有一言相赠。若他日县令重讯时,君谓汝婶母曰:‘婶母,余不过强奸一次耳,何故下此毒手?’”李闻言,诧曰:“君何出此言?仆坚不认,尚系缧绁,况承认乎?”某生曰:“君不承认,已出狱乎?”李未对,某生又曰?“君即不承认,亦不能出狱固矣。君姑认之,如不能出狱,亦不过永远监禁而已。君姑言之,一验我说之不谬也。”李心疑之,然亦无奈。某生将行,又曰:“君记取仆言,不累汝也。”
越日,县令复传集人证讯究,刑杖森列,观者如堵,无不为之感泣。李至,竟如某生言,语其叔母。叔母即曰:“何止一次,何止一次!”县令闻言大怒,即拍案叱曰:“胡说!奸有几次可强?尔辈利其家产,诬控强奸,情节显著。尔侄既屡次强奸,而尔尚至其室,是尔使其强奸也。如不实供,将用大刑!”某氏惧,尽吐其实,李冤遂得雪。
李归,始厚谢某生,某生曰:“此实由于令之清明,非仆之功也。妇人女子,本无深识,言语仓猝,不及致思。每致欲加人以罪,而反暴之。此亦必然之理也,仆何功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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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6 0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