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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棚民事

    梅曾亮
    记棚民事
    余为董文格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啓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士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汙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上,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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