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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复次有异宗言。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损害行他损害行俱损害。如是乃至痴者著于痴法。其义亦然。
  论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谓以无实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后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颂言。
  若先有染者  后有其染法
  云何离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应别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后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爱境即染法成。若无爱境云何有染。应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
  故颂遣言。
  有染者复染  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复次颂言。
  若有若无染  染者亦复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后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证成此义。是故颂言。
  染者先有染  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爱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异宗言。离彼染者别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论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后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以爱境后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以爱境居后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岂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
  复次颂言。
  有染复染者  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对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颂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复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当云何用
 
  释曰。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异性合邪。
  故颂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极成。此中应知。是提婆达多起染。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复次异性亦不可合。故颂遣言。
  异性若有合  云何当可得
 
  释曰。异法异性若有合者。彼即相违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后当止遣。
  复次颂言。
  若一性可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应知有过。
  复次颂言。
  异性若有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异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异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对待过失。异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异性亦应得合。此岂无过。
  复次颂言。
  若异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即无别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异性无有诠表。若计异性得有合者。
  故颂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体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应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论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复次颂言。
  异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复欲成其异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极成。一法异性合不可得。异性极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复次第异性可生。亦复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异性次第可起。或复同时。
  今为证成此义。故颂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若生是有为  即应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生是无为  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复次颂言。
  生等三法离  即无相业用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诠表。若法自体毕竟已灭。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灭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若言无常随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论颂言。
  住何有灭相  无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后不复应有
  若常有无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后即不有常
  无常与住同  若有其体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颂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颂遣言。
  不于一时中  生住灭和合
 
  释曰。以互相违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复次第所作得成。
  论者言。此复云何。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别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复云何次第可成。
  复次颂言。
  生住灭诸相  别有有为相
  有即是无穷  无即非有为
 
  释曰。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异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穷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复次犊子部师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穷耶。
  彼宗颂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于本生
  本生之所生  复生于生生
 
  此颂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别。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如是乃生诸余法等。此即不堕无穷之过。
  论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颂破言。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颂破言。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复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别故。
  次颂破言。
  若谓生生时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诠表。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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