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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十四日,汗与大贝勒往视沿边筑城之处,午时出东京城,往海州进发。十五日至,宿於海州城之北冈。大贝勒遣诸大臣丈量耀州之筑城地。海州城除关厢外,四围合计二千零四十庹,城内冈地六百庹。十六日沿边返回视察地方。途中於新开河之野午膳时,有析木城南百长官屯之百长王孙儿上书,首告名白世忠者,藏匿刀、枪、弓、箭、盔甲等情。遂令逮捕藏匿之人,并遣驻海州之扎尔库持书前往,该书曰:“前颁汗谕,军士所执器械,皆交於各该管官之家,妥善保存。外城堡各寨之乡民所有器械亦皆交送。藏匿不交者,一经他人首告,则拟以重罪。此谕未曾言乎?今白世忠为何违背汗命,私藏兵器?所藏之甲,尔欲何时服用?遂令析木城备御逮捕白世忠,并将其妻孥户口
    解来。其所匿之刀、枪、弓、甲等,著送首告者王孙儿处。至於百长官屯白世忠所写之告示,乃外饰尧舜之言,内藏桀纣之心也。凡屯中暴乱之人,不过一二。百长官屯之乡人,尔等勿
    惧於白世忠之恶。一人之恶株累众人,再遇类此歹人,尔众当协力执送。”
    十七日,赴科尔沁之使者满达尔汉至,禀汗曰:“孔果尔贝勒之女,将由其兄送来。”十八日,斋桑古阿哥、多铎阿哥、索海总兵官达尔汉副将,率汗之巴牙喇侍卫等,於六十里外,杀二牛相迎。
    是日,赏赐阵前被俘昂阿贝勒之妻、桑图之二妻、劳萨之姐等四蒙古福晋蟒缎长褂、披领、布衫、衬衣、裤等各一套。
    十九日,汗降书谕曰:“驻复州之蒙古,凡可行者,皆遣金州,迁至有粮之地。其他老弱不堪迁往者,则以盖州之二百五十石粮,分赡之。”
    二十日,驻红草乡吴善备御所辖之夹山河村之二十户人逃去,村人首告,报於吴善备御。吴善备御报於卡伦,卡伦报於孟坦、托特托依。遂遣军士捕获解来。经孟坦、托特托依、吴善备御、彦庚等四人会审。逋逃原定二十户人,所耕土地仅有七埫,二埫未种,已种五埫,且未耘耨。故尽杀猪,鸡、犬,装於筐内带走。二十户有牛二头、驴二头,男女八十人。
    是日,孔果尔贝勒之子穆斋台吉,将其妹送於汗。故汗之诸福晋率诸媳,杀牛羊,出东京城,迎於五里之外,筵宴之。入城后,汗率诸贝勒大臣出御八角殿。送来之新福晋入殿叩见汗。谒见后,坐於二福晋之间。前来之蒙古贝勒登殿,於门外叩拜,并上前抱汗足而见。谒见毕,蒙古贝勒坐於殿内,大设筵宴。回家时,五福晋乘五轿归。
    二十日,桑图致书上奏万国之主、英明汗父曰:“我妇孺人畜,皆被汗之兵擒来。我本人并未获罪,倘若论罪,亦我先父在时所致,不可归罪於我自身耳。如有微怨,亦乃博齐之故。我之人曾与桑古里人狩猎於兀尔简河①。於围场相遇,辨有罪之科尔沁使者执之。曾遣人向汗之使者言明,未曾侵犯。今我只身得脱。汗父若能鉴察垂怜,还我妇孺,即使将我所获之美物恭进於汗,亦求之不得矣。汗曾令我勿虑於任何流血之战②,如蒙悯恤之念,望汗遣使送还。”
    科尔沁之奥巴台吉致书称:“汗如青天出时,众光皆歙,威震国民,众主宾服。嫩江③诸贝勒皆以汗之言为是。如何执掌大政,汗知之也。我等未违汗命,已与他国结为一体,唯恐察哈尔、喀尔喀率先构兵,望汗英明当知其计。”
    五月二十一日,都堂下书曰:“住复州之蒙古,令无粮者,并於有牛马者,共食所运之粮。取粮时共取之,反取之粮亦共食之。有牛马之蒙古必云;我取之粮,为何给予他人?马牛乃汗所赐之马牛。此二年诸申、汉人亦皆共食其粮,尔等未知之乎?”
    二十二日,定巴牙喇之值班人等,待门开后,始得入坐。仅限值班人等,他人不得入内。守门人亦不得入内,坐於门。鸣板召之,乃入。鸣板毕,即出。有事之欲入,则立於门,由门人往告内班之人,请示於汗,准入则入。虽有事不问而入,则罪所入之人。若门人不阻而放入,则罪门人。内班值宿之人,於翌日晨,俟汗,福晋起身及尔等值日班之人入后,方准离去。汗,福晋起身之前,若值宿班之人擅自离去,则罪所去之人,若值日班之人入,则罪所入之人。值宿之人,尔等当於日在接差,若日落始来,则罪之。
    五月二十三日,都堂下书曰:“勿效法汉人耨田二次。我之旧例及拔草后复锄。倘效法汉人耨田二次,则田沟内将起硝,亦恐不能尽除作物根部之草。著该管章京尽速督催耕作。”
    二十三日,降书大贝勒曰:“勿绑缚抚顺额驸之子及爱塔之族人,著人看守解来。彼等之罪,尚未询明,不知本末 实属妄为。”
    二十四日,汗对八贝勒之家人曰:“陈放於宴桌之物,计麻花饼一种,麦饼二种,高丽饼一种,茶食饼一种,馒首,细粉,果子,鹅鸡,浓白汤各一种,并大肉汤。著将此言缮绿八份,分送诸贝勒家各一份。”
    是日,命有粮者出粜。粜则偿以价银;有粮而不粜者,一经他人告发,则无偿收取,并由首告者及中人监守其粮。为恐有隐匿之事,可密告驻复州、盖州之佟驸马、刘副将。由佟驸马、刘副将差人徵收散给之。
    二十四日,汗谕诸贝勒曰:“我国之诸贝勒大臣,皆图个人畅快清间,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不明审断之法也。何故将旁立授首之汉人,与我诸申等同看待?倘我诸申犯罪,当问其功论其劳,稍有口实,即可宽宥之。汉人乃生还之人,若不忠心效力,复为盗贼,怎可不灭其族,而杖释耶?至於由费阿拉与我等同来之汉人,亦一体审断之。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著八贝勒召集尔等各该旗之贝勒大臣等,密阅此谕,勿使他人闻之。耀州之人扬言,待我兵去后,欲杀我之子女,各处之人酖杀我诸申,尔等犹不知耶?”
    五月二十五日,一面山之人叛去,有二人首告於戍守之诸申,追杀之。故以来报之二人为备御。析木城所辖百长官屯之百长王孙儿,知白世忠藏匿甲、刀、枪、弓、首告之。杀白世忠,且将白世忠之户口赐王孙儿,并升其为千总。李游击所部一人偷二驴,杀偷者,将其户口赐首告之人。今城堡乡屯之人,凡查获奸细,首告逋逃 举发盗贼强暴者,皆按前例升赏。倘有遇奸细而不拿,知逋逃而不告发,反事盗骗暴行者,则诛之,并将其户口赏首告之人。
    是日,霍托备御赴边戌守,以三汉人欲逃叛,而杀之。因解取其衣,交有司审理,坐罪,拟革备御之职,并夺所赏之汉人。上告於汗汗曰:“赦其罪,收回汉人,命领催牛录,仍留备御之衔。”
    是日,汗降书曰:“戌守南边之诸大臣,倘敌从彼处攻战尔处,我军不支而退时,不可因信於我方之汉人而分散后撤。我方势强,汉人则备食相待,我方势弱,则必致拦截。切勿
    轻信,当集中步马军,勿经汉人之家,由野外返回。”
    五月二十五日汗降书曰:“令一游击所辖二万男丁内,四十名千总之父母、兄嫂、妻孥等,皆往东京城。留二十名千总於此处,命二十名千总前往游击处。编四十名千总为二班,轮流於游击处行走。迅速督催使汉军之马匹肥壮。八月十五日查验。倘马匹瘦弱,则杖罚马主与该千总。该管官每匹瘦马罚银一两。各自所辖汉人之马匹,与我诸申之马匹同牧,其鞍辔军械等物皆收藏於该管主人之家。汉兵之马匹,若瘦弱、生疮、疲惫致死,则由其乘主赔偿。若众云死於瘟病,则已死之马,令二十男丁合买补之;嗣后仍死於瘟病者,则以汗之库银买补。”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盛京志书、有兀尔简河之地名。该狩猎於兀尔简一句即狩猎於兀尔简河。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fulgiyan dain即流血之战。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盛京志书,有嫩江之地名,该non ,oeise即为嫩江地方诸贝勒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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