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神怪小说>> 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卷五

○酒虫

长山刘氏[1],体肥嗜饮。每独酌,辄尽一瓮。负郭田三百亩[2],辄半种黍;而家豪富,不以饮为累也。一番僧见之[3],谓其身有异疾。刘答言:“无。”僧曰:“君饮尝不醉否?”曰:“有之。”曰:“此酒虫也。”刘愕然,便求医疗。曰:“易耳。”问:“需何药?”俱言不须。但今于日中俯卧,絷手足;去首半尺许[4],置良酝一器。移时,燥渴,思饮为极。酒香入鼻,馋火上炽,而苦不得饮。忽觉咽中暴痒,哇有物出[5],直堕酒中。解缚视之,赤肉长三寸许,蠕动如游鱼,口眼悉备。刘惊谢。酬以金,不受,但乞其虫。问,“将何用?”曰:“此酒之精:瓮中贮水,入虫搅之,即成佳酿。”刘使试之,果然,刘自是恶酒如仇。体渐瘦,家亦日贫,后饮食至不能给。
    异史氏曰:“日尽一石[6],无损其富;不饮一斗,适以益贫:岂饮啄固有数乎[7]?或言:‘虫是刘之福,非刘之病,僧愚之以成其术。’然欤否欤?”
    据《聊斋志异》手稿本
    “注释”
    [1]长山:今山东省旧县名。一九五六年并入邹平县。
    [2〕负郭田:靠近城郭的田地,指膏腴之田。《史记·苏秦列传》:“使吾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
    [3]番僧:西域来的僧人。番,旧时对西方边境各族的称呼。
    [4]去:距离。
    [5]哇:吐。
    [6]石、斗:都是量酒的计量单位,十斗为石。《史记·滑稽列传》:“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
    [7]饮啄有数:谓一饮一啄,皆有定数。饮啄,本指鸟类饮食,后泛指人的饮食。《太平广记·贫妇》引《玉堂闲话》:“一饮一啄,系之于分。”
    数,定数、命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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