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神怪小说>> 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卷七

○商妇

天津商人某[1],将贾远方[2],往从富人贷资数百。为偷儿所窥,及夕,预匿室中以俟其归。而商以是日良[3],负资竟发。偷儿伏久,但闻商人妇转侧床上,似不成眠。既而壁上一小门开,一室尽亮。门内有女子出,容齿少好,手引长带一条,近榻授妇,妇以手却之。女固授之;妇乃受带,起悬梁上,引颈自缢。女遂去,壁扉亦阖。偷儿大惊,拔关遁去。既明,家人见妇死,质诸官[4].官拘邻人而锻炼之[5],诬服成狱,不日就决。偷儿愤其冤,自首于堂,告以是夜所见。鞠之情真,邻人遂免。问其里人,言宅之故主曾有少妇经死,年齿容貌[6],与盗言悉符,因知是其鬼也。俗传暴死者必求代替[7],其然欤?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注释”
    [1]天津:天津卫,即今河北天津市。
    [2]贾(gǔ古)远方:到远方经商。贾,商,此谓经商。
    [3]以是日良:因此日吉利。古人外出,常据历书选所谓吉日良辰。
    [4]质诸官:报之于官,请予审理。
    [5]锻炼:此处意谓严刑逼供陷人于罪。《后汉书·章彪传》:“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注》:“《苍颉篇》曰:‘锻,椎也。’锻炼犹成熟也。言深文之吏,入人之罪,犹工冶陶铸锻炼,使之成熟也。”
    [6]年齿,据山东省博物馆抄本,原缺“年”字。
    [7]暴死,突然死亡。一般指自经、溺死等不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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