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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九十二

    内外官料钱下
    长庆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书令韩宏。疾未全平。尚须在假将息。其俸料宜从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给。
    四年五月敕。近日访闻京城米价稍贵。须有通变。以公济私。宜令户部应给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给段匹者。回给官中所粜粟。每斗折钱五十文。其段匹委别贮。至冬籴粟填纳太仓。时人以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应比远道州县官课料。请令依元额料计支给。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敕。应外任官带一品正官京职。纵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并令兼给。
    七年一月。户部侍郎庾敬休奏。应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钱。一半合给段匹丝绵等。伏以自冬涉春。久无雨雪。米价少贵。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悬。赈恤贫民。中外群庶。已感皇慈。至于衣冠之家。素乏储蓄。朝夕取给。犹足为忧。以臣愚见。若令百官料钱内。一半停给段匹丝绵等。回给太仓粟。每斗计七十文。在众庶必见欢康。于公家无所亏减。待至麦熟。米价稍贱。即依前却给段匹等。酌于事理。庶协变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杨嗣复奏。管内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请料钱。每月各四十五贯。请各添至六十贯。敕旨。依奏。
    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旧例。并给见钱。
    开成二年八月。户部侍郎李奏。京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假往外府。违假不到。本官停给料钱。敕旨。违限停俸料。余依准令式。
    四年三月敕。侍讲学士兼太子少师王起。宜兼给料钱。
    五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准今年二月八日赦节文。应京诸司勒留官。令本处克留手力杂给钱与摄官者。臣等检详诸道正官。料钱绝少。杂给手力则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议。其料钱杂给等钱。望每贯割留二百文与摄官。其职田禄米。全还正官。从之。
    会昌元年。中书门下奏。河东陇州鄜坊邠州等道比远官。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京近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祇缘俸课寡薄。官同比远。伏准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东。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共六万二千五百贯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数百员。时议以为至当。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其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臣等商议。伏望今日以后。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观察使奏取进止。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东陇西鄜坊邠州新授比远官等。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之数。加给料钱。至支给时克下。所冀初官到任。不滞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
    内外官职田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贞观十一年三月敕。内外官职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虑其禄薄家贫。所以别给地子。去岁缘有水旱。遂令总停。兹闻卑官颇难支济。事须优恤。使得自资。宜准元敕。给其地子。
    景龙四年三月。敕旨颁行天下。凡属文武官员五品以下。各加田五亩。五品以上。各加田四亩。
    开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民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
    其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
    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顷亩籍帐。仍依允租价对定。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职田。委所司准例仓中受纳。纳毕一时分付。县官亦准此。
    其年三月敕。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难周济。其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额。计应受职田。并于都畿给付。其应退地。委采访使与本州长官给贫下百姓。其应给职田。亦委采访使与所由长官勘会同给。仍永为例程。
    天宝元年六月敕。如闻河东河北官人职田。既纳地租。仍收桑课。田树兼税。民何以堪。自今以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
    十二载十月敕。两京百官职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远。劳费颇多。自今已后。其职田去城五十里内者。依旧令佃民自送入城。自余限十月内便于所管州县并脚价贮纳。其脚价五十里外。每斗各征二文。一百里外不过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请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职田。准式并令佃民输送至京。
    广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减百司职田租之半。以助军粮。从之。
    大历二年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罚。
    贞元四年八月敕。准田令。永业田。职事官从一品。郡王。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从三品。各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请收百官阙职田。以赡军须。从之。
    元和六年八月诏。百官职田。其数甚广。今缘水潦。诸处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贮钱。充度支支用。百官却令据数于太仓请受。
    十三年三月诏。百司职田。多少不均。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职田草粟等数。自长官以下。据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给。
    长庆元年七月敕。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书令合属内官。各依旧外。再加田五亩。七品以下仍旧。
    宝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今欲据额均入。地盘万户。供输百司。尽得随税出子。逐亩平摊。比量旧制。孰为允便。宜委京兆府与屯田审勘计会。条流闻奏。
    开成二年五月。判国子祭酒事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覃奏。太学新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屯田素无职田。请依王府官品秩例。赐以禄粟。从之。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前旧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户使自送纳。所冀输纳简便。百官各得本分职田。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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