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書校歷二週.一類校.二刻校。因論文無異譯可勘.譯校從缺。
二.類校用晉竺法護譯光讚般若經及晉無羅叉譯放光般若經對勘經句.用唐玄
奘譯大般若經第二分對勘章段.又用羅什自譯之中論對勘引文。
三.光讚放光經句與今論所釋經句有異者.悉爲註出曰.光讚云云.放光云云。
四.論文每卷釋經章段.均用數目字標明次第.記於文首.以便與大般若經第二分
對讀。如今論第二卷釋經之第一段.卽當於第二分經文旁註(论二)一之處.檢
卷易得。
五.今論引用中論之處.均爲對勘原文註出曰.勘同中論某品某頌云云。
六.刻校用南宋刻爲底本.對勘北宋麗元明四種異刻.及日本正倉院聖語藏本石
山寺本二種寫經.校正文字.附註曰.原作某字.今依餘刻(四種異刻合稱)改.或
依某刻改.或依某本改。其依餘刻餘本刪補者.例同。又餘刻餘本異文可以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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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具註於欄外。
七.論中引用經論甚多.其名目可以確指者.皆加線於左.以便檢索。又所引頌文皆
依意義句讀.别加—=線號於左以分頌句.加--爲頌中散句.加=則結句也。
八.校勘所用光讚般若經放光般若經.皆據日本弘教書院縮刷正藏本。大般若經
第二分及中論.據本院藏要本。又宋麗元明五刻及聖語石山二種寫經.則依日
本弘教書院縮刷正藏及大正大藏經之校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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