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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二九针之二
五刺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
凡刺有五,以应五脏。一曰半刺,半刺者,浅内而疾发针,毋①令针伤多,如拔发爪②,以取皮气,此肺之应。
凡刺不减一分,今言半刺,当是半分,故以拔发爪,欲令浅刺,多则伤皮气也。
平按:“毋令针伤多”《灵枢》、《甲乙》作“无针伤肉”。“发爪”《灵枢》作“毛状”;“取”上无“以”字。《甲乙》“爪”作“状”。
①“毋”字,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无。
②“发爪”,盛文堂本作“发状”;仁和寺本第一字似“腹”,第二字残,只余“八”字形。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刺左右前后针之,中脉为故,以取经络之血者,此心之应也。
左右前后,针痏状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中经及络,以出血也。
平按:《灵枢》、《甲乙》“左右”上无“刺”字。
三曰关③刺,关刺者,直刺左右,尽筋上,以取筋痹,慎无出血,此肝之应也,或曰开刺,一曰豈刺。
刺关身之左右,尽至筋上,以去筋痹,故曰关刺,或曰开刺也。
平按:“开刺”《灵枢》作“渊刺”,《甲乙》同,惟“或曰渊刺,又曰岂刺”八字,在“四曰合刺”之下。
③“关”,盛文堂本误作“”,以下“关”字及注中“关”字并同。
四曰合刺,合刺者,左右鸡足,针于分肉之间,以取肌痹,此脾之应也。
刺身左右分肉之间,痏如鸡足之迹,以合分肉间之气,故曰合刺也。
平按:“合刺”《灵枢》、《甲乙》作“合谷刺”。
五曰输刺,输刺者,直入直出,深内之至骨,以取骨痹,此肾之应也。
依于输穴,深内至④骨以去骨痹,故曰输刺也。
平按:“输刺”《甲乙》作“腧刺”。
④“至”字,盛文堂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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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