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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卷 针刺类
三十八、肾主水水俞五十七穴
(《素问·水热穴论》《灵枢·四时气篇》)
黄帝问曰:少阴何以主肾?肾何以主水?岐伯对曰:肾者至阴也,至阴者盛水也,肺者太阴也,少阴者冬脉也。故其本在肾,其末在肺,皆积水也。
(《素问·水热穴论》。肾应北方之气,其脏居下,故曰至阴也。水王于冬而肾主之,故曰盛水也。肺为手太阴经,其脏属金。肾为足少阴经,其脏属水。少阴脉从肾上贯肝膈入肺中,所以肾邪上逆,则水客于肺。故凡病水者,其本在肾,其末在肺,亦以金水相生,母子同气,故皆能积水。)
帝曰:肾何以能聚水而生病?岐伯曰:肾者胃之关也,关门不利,故聚水而从其类也。
(关者,门户要会之处,所以司启闭出入也。肾主下焦,开窍于二阴,水谷入胃,清者由前阴而出,浊者由后阴而出,肾气化则二阴通,肾气不化则二阴闭,肾气壮则二阴调,肾气虚则二阴不禁,故曰肾者胃之关也。关闭则气停,气停则水积,水之不行,气从乎肾,所谓从其类也。愚按:本节云关门不利、则聚水而从其类者,言关之不通也。《脉要精微论》曰:仓廪不藏,是门户不要也。水泉不止,是膀胱不藏也。得守者生,失守者死。言关之不固也。不通则癃闭而 肿,不固则滑泄而脱元,职此之由,总因肾败。夫胃为五脏六腑之海,而关则在肾,关之为义,操北门锁钥之柄,凡一身元气消长,约束攸赖。故许知可云:补脾不若补肾者,谓救本之道,莫先乎此也。诚万古不易之良法。)
上下溢于皮肤,故为 肿。 肿者,聚水而生病也。
(肌肤浮肿曰 肿。脾主肌肉,足太阴也,寒水侮之,故反聚水而生病。)
帝曰:诸水皆生于肾乎?岐伯曰:肾者牝脏也,地气上者,属于肾而生水液也,故曰至阴。
(牝,阴也。地气上者,阴气升也。以阴从阴而生水液,故曰至阴。)
勇而劳甚则肾汗出,肾汗出逢于风,内不得入于脏腑,外不得越于皮肤,客于玄府,行于皮里,传为 肿,本之于肾,名曰风水。
(勇而劳甚者,汗自阴分深处而发,故曰肾汗。汗出逢风则腠理闭,内已离于脏腑,外不得泄于皮肤,故客于玄府而为 肿。此则因水因风,故名风水。)
所谓玄府者,汗空也。
(汗属水,水色玄,汗之所居,故曰玄府。从孔而出,故曰汗空。然汗由气化,出乎玄微,是亦玄府之义。空,孔同。)
帝曰:水俞五十七处者,是何主也?岐伯曰:肾俞五十七穴,积阴之所聚也,水所从出入也。
(凡此五十七穴者,皆积阴之所聚,水所从出入者也。肾主水,故皆曰肾俞。)
尻上五行、行五者,此肾俞。
(尻上五行者,中行督脉也。旁四行,足太阳膀胱经脉也。行五者,中行五穴:长强、腰俞、命门、悬枢、脊中也。次二行各五穴:白环俞、中膂内俞、膀胱俞、小肠俞、大肠俞也。又次二行各五穴:秩边、胞肓、志室、肓门、胃仓也。五行共二十五穴,皆在下焦而主水,故皆曰肾俞。)
故水病,下为 肿大腹,上为喘呼不得卧者,标本俱病。
(水之本在肾,标在肺,标本俱病,故在下则为 肿大腹,在上则为喘呼不得卧。)
故肺为喘呼,肾为水肿,肺为逆不得卧。
(肺主气,水在上则气不化,故肺为喘呼。肾主水,水在下则湿不分,故肾为水肿。然病水者必自下而升,上及于肺,其病剧矣,故肺为逆不得卧也。)
分为相输俱受者,水气之所留也。
(言水能分行诸气,相为输应而俱受病者,正以水气同类,水病则气应,气病则水应,留而不行,俱为病也。)
伏菟上各二行、行五者,此肾之街也。
(伏菟,足阳明经穴。伏菟之上,即腹部也。腹部之脉,任居中行,左右各二,夹脐旁两行者,足少阴并冲脉气所发,行各五穴,则横骨、大赫、气穴、四满、中注是也。次外二行者,足阳明经所行,行各五穴,则气冲、归来、水道、大巨、五陵是也。左右共二十穴,此皆水气往来之道路,故为肾之街也。)
三阴之所交,结于脚也,踝上各一行,行六穴,此肾脉之下行也,名曰太冲。
(三阴,肝脾肾三经也。三阴所交俱结于脚,故足太阴有三阴交穴。踝上各一行,独指足少阴肾经而言。行六穴,则大钟、照海、复溜、交信、筑宾、阴谷是也,左右共十二穴。肾之大络,并冲脉下行于足,合而盛大,故曰太冲。)
凡五十七穴者,皆脏之阴络,水之所客也。
(右共五十七穴。皆藏之阴络,为阴气之所行,故治水者当察而取之。)
风 肤胀,为五十七 ,取皮肤之血者,尽取之。
(《灵枢·四时气篇》。 ,水同。风水肤胀、五十七 ,义俱如前。若皮肤之有血络者,亦当尽取去之。)
徒 ,先取环谷下三寸,以铍针针之,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复之,以尽其 ,必坚,来缓则烦 ,来急则安静,间日一刺之, 尽乃止。
(此泄水之法也。徒,但也。有水无风,故曰徒水。环谷,义无所考,或即足少阳之环跳穴。其下三寸许,垂手着股,中指尽处,惟奇穴中有风市一穴,或者即此,明者察之。铍针,第五针也。筒,箭室也。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复之,以尽其 ,谓用针如箭之归筒,出入频复,开通其道,以尽其 也。然 在肤中,其候必坚。若针后水来迟缓,则必烦闷;若来急速,则必安静矣。仍须间日一刺,以水尽而止。按:《针要》曰:凡水气惟得针水沟,若针余穴,水尽即死。是又不可不知也。铍音披。筒音勇。)
饮闭药,方刺之时徒饮之,
(凡患水病者,小便多不利,既已刺治如前,仍须饮通闭之药以拔其本,即方刺之时,亦但饮无碍也。)
方饮无食,方食无饮,
(药食不宜相混,混则难于取效。)
无食他食,百三十五日。
(水肿既消,当忌伤脾发湿等物,至一百三十五日之外,方保其不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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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