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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