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节文)
说明:此件录自陈元靓编《事林广记》(题名全称为《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三《刑法类》,元至顺(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时期的西园精舍刊本,未见异文。从标题及内容看,此件当系《大元通制》节略文字。原文不协之处,据《通制条格》、《元典章》和《元史》相关文字勘正,并出校记。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恶条令
    诸条格
    ○五刑
    笞刑一十下决七下。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五年,决一百七下。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责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佰文。】
    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绞刑。斩刑。
    ○狱具
    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无寃,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取受赃贿
    枉法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十贯至廿贯决五十七下,廿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 【决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职制上》与《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诸赃一取受赃罪条例》改。】 。
    不枉法一贯至廿贯四十七下,廿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下,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三百贯以上一百七下 【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一]揭文字改。】 。
    【已上应官吏,除受勅外,其余合准吏人科断。吏人犯赃,终身不叙。无禄之人,减一等科断。】
    ○十恶条令恶条令 【恶条令三字,疑衍。】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过谓谋[毁]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采生厌魅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宗祀神御之物,銮舆御服;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误封题;御造御寳,犯食禁;御幸舟车,常御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舆,情理切害,厌呪求媚而涉銮舆,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 【此项与[四]揭相应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谓告言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 【及外祖父母,[四]揭相应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异财,奉养有阙;居父母丧,不丁忧,服内嫁娶,忘哀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降哀;及诈称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卖缌麻以上亲属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者。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妾继母者 【及父妾继母者,[四]揭相应文字作「父祖妾及与和者」。】 。
    ○诸条格
    词讼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么?两个月尚远不见呵,或一个月或四十日不见呵,有勾当的便勾当去者。
    犯奸诸和奸,无夫妇人,七十七下;有夫妇人,决八十七下。○诸强奸,无夫妇人,决一百七下;有夫妇人,处死。妇人不坐。强奸十岁以上幼女,决一百七下,十岁以下幼女,处死。○主母受财纵妾奸,决四十七下。○夫受财,奸夫奸妇本夫各决八十七下。○翁奸男妇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处死。
    诸强盗持杖伤人得财,皆处死。持杖不伤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不持杖伤人者,处死;不伤人,为首者处死,为从一百七下。因盗行奸,同强盗伤人,断处死。
    诸窃盗盗系官物得财,十贯以下决六十七下,十贯之上决七十七下,四十贯之上决八十七下,六十贯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贯之上决一百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出军;为从,十贯决六十七下,四十贯至三百贯者各减一等;及窝主知情分赃,减正犯贼徒一等免刺科断。各以至元钞为则。 【以至元钞为则,原文系夹注小字。】 ○盗常人财,为首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下,十贯之上决六十七下,四十贯以上决七十七下,六十贯以上决八十七下,八十贯以上决九十七下,一百贯至三百贯决一百七下;为从者,各减一等刺断。
    掘坟已发坟冢,开棺椁者,比强盗,残毁尸首,同伤人论。○子孙发掘祖宗坟茔,盗取财物,货卖坟地,验犯轻重断罪。移尸弃骸,不为祭祀,同恶逆结案。买地人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不知情,临事详决。卖买祖坟树木,牙人要罪过。
    放火凡故烧官舍,比同强盗有人居止,无问大小财物多寡,决一百七下。○烧常人房舍,比同窃盗无人居止,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免刺验赃,依例决断居役,仍各追所烧物价。再犯决配役满,迁徙千里之外。烧亲属房舍,同凡人论 【同凡人论,原文系夹注小字。】 。
    殴 【殴,原文作欧,据文义改。参见《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诸殴》。下殴字均同。】 詈凡手足殴人,决二十七下。手足伤,他物伤,各决三十七下。拔发、折指齿、破骨、毁缺耳鼻一目,决六十七下。折肋、刃伤、堕胎、眇二目,决七十七下。伤折支体、瞎一目,决八十七下。毁败阴阳成笃疾,决一百七下。○殴詈亲属、弟妻、兄妻,决二十七下。詈父、后妻烧烙前妻儿女,决七十七下,离异。弟殴伤兄,八十七下。割断义男脚筋,决九十七下,追钞一十定,与养赡,令归宗。为首打伤亲兄,手成废疾,剜去二目成废疾,决一百七下。○侄打折叔脚成废疾,遇免迁徙种田。剜损亲族双目,追钞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给付充养赡,徙辽阳迤东。○江南富户凌虐 【虐,原文作雪,据文义改。】 殴伤佃户,同凡人科断。○自刑谋害人,决六十七下。○故杀子孙诬赖人,决七十七下。将男女杀害图赖人,决六十七下。
    人口诱略卖人口为奴婢者,决一百七下。○诱略奴婢,决九十七下○假以乞养过房为名,引领牙保知情者,决七十七下;货卖为奴婢者,决九十七下,价钞没官,人给完聚。
    聚众祈赛立集场,唱淫词,犯人四十七下,社长、主首、邻佑人等二十七下。○鸠敛钱物,聚众妆扮,鸣锣击鼓,迎神赛社,为首正赛人五十七下,为从者四十七下,里正、主首、社长失觉察知而不首,决三十七下。○诈称神降,妄言祸福,扇惑乡民,为首者决五十七下,为从者决三十七下,社长失觉察决一十七下。妇人衣男子服神附,决五十七下。
    宰杀私宰马牛,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征至元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决廿七下;坊里正、主首、巷长、局院军人头目有失觉察,决五十七下。见杀马牛人要讫钱物,决七十七下。
    赌博当日在场同赌人数,诸人告捉到官,犯人,决七十七下;两邻知而不首,弓手、头目人等故纵不行告捕,各决四十七下。摊场钱物没官。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赌饮食者不坐。○无籍之徒结党设局,白日强骗人钱物,拟依窃盗首从例计赃断罪,免剌,不追倍赃。其信从诱入局被骗之人,量事轻重断罪。○撇卷贼徒即与局骗财物一体事理,拟依窃盗例计赃断配,免剌,不追倍赃,犯人门首红泥粉壁,开写过名。
    婚姻民间聘财,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段六表里、杂用绢四十疋。○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段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彩段二表里、杂绢一十五匹。以男家为主,愿减者听。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许嫁他人者,决四十七下;已成者,决五十七下。五年无故不娶者,许经官给据,别行改嫁。○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但婚姻议立婚书文约,元议聘财,招女壻养老入舍年限,主婚系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礼成亲。○婚书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媒人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财数目,嫁主媒人亦画字,仍将两下亲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各家收执。其彝俗俚语骈俪词语朦胧,无各各画字合同婚书,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同姓不得为昏○有妻更娶妻,虽会赦,犹离之。若求娶妾,明立婚书。○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无故五年不成,或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阕之类,其间有故,前后年月并许之,及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诸弃妻犯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妬忌,七恶疾。而有三不去,即不得去:一经持公姑之丧,二娶时贱后富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夫妻不安谐,两愿离弃者,不坐。其犯奸,不用此律。
    田宅诸典卖田宅,取问房亲邻人。典主违限不批退,决一十七下;违限不酬价,决二十七下。典卖田宅,具情由告给公据,许令成 【疑成下脱一交字。】 ,卖主买主一同赍契赴官销照□取承□推收税石。○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限外不得争告,虽过百日,并听依价收赎。若亲邻典主在它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欺昧亲邻典主故不成交,决四十七下。亲邻典主故行刁蹬,取要画字钱物,取问是实,决二十七下。○正军贴户破卖田土,许相由问。○站户典卖田土,依例许亲邻典主成交。○年幼因饥馑同祖母卖讫田土,断付卖主。○站户消乏卖讫田土,先行随地收税。○军人消乏卖地土,军官奥鲁官根底与文字货卖。
    债负诸借取钱债,每钞一两,月息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有已还之数,准算。如已还讫一本一息者,虽经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当官追毁,债主不得将少债人私下监收,拖拽人口头疋。○军官私债照依通例取息。○军官多取军人息钱,越例取息当留人口,各决三十七下。○军官将百姓枷征私债,决二十七下。○举借谷粟,依乡原例,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应解典金银诸物,二周岁下架。○误典贼赃,只宜取索,不可致罪。
    户绝承继户绝女幼,官为知在,候长召嫁,继户当差。○寡妇无子,承夫分。○兄弟另籍,许令承继。○同户另居,侄许令承继。○户绝田产,同宗弟侄虽系军民另籍,许令承继。○若有户绝,别无承继之人,谓子侄弟兄之类,其田宅、浮财、人口、头疋,尽数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所收子粒等物,通立文簿,申报上司。若抛下男女,十岁以下,付亲属可托者抚养,度其所需支给。虽有母招后夫,或携以适人者,其财产亦官为知数,如或嫁娶,或年十五,尽数给还。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卖田宅人口,放贱为良。若须合典卖者,经所属陈告,勘当得实,方许交易。○妇人夫亡,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如果家贫不能终制,不在此限。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抛下事产,可以养赡,不守妇节,輙就夫家再行招婿,破荡前夫家私,甚犯风化。今后有犯,如未终制,本妇、后夫、媒合、保见人等,比依服内成亲例,一体断罪。若已服阕者,量事轻重科决,并听离异,仍追破费前夫家业给主,元下财钱没官。
    官员公服品级诸公服,文武官同。五品以上并紫罗服,六品七品绯罗服,八品九品绿罗服。俱红鞓偏带,一品玉带,二品花犀带,三品四品荔枝金带,五品以下至九品并乌犀角带。○授省札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典吏、儒医学教谕、学正、学录、站务官,并檀褐罗窄袖衫,乌角束带,舒脚幞头;礼生于见设司吏内委差一员,穿茶褐罗窄袖衫,黑角束带,舒脚幞头。
    官民服色职官,一品二品三品服浑金花、金■〈衤答〉子,四品五品金袖襕,六品七品六花,八品九品四朵花。命妇服浑金、金褡子、销金并金纱答子,一品至五品首饰金珠宝玉,六品至九品许用金,惟耳环许珠玉。诸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与庶人同。○职官车舆等不用龙凤文并帐幙不用赭黄外,一品二品三品车舆间金,妆饰银螭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金,器皿用金玉。四品五品用刺绣纱罗帐幙,车舆素狮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银,酒器台盏用金,余用银。六品以下用素纱罗帐幙,车舆素云头、素带、青幔,台盏镀金,余用银。○庶人男女除不得用销金并赭黄,并笠帽不许用金玉,靴不得裁制花样,许服暗花纻 【纻,原文作紸,据《通制条格》卷九《衣服服色》相应文字改,见本丛刊点校本第一三六页。】 丝紬绫罗毛毳。首饰用翠毛、金钗篦一事,耳环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酒器 【器下当脱用或许用。参见[一七]揭相应文字。】 银壶瓶、台盏、盂旋,余皆禁止。
    流官封赠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封郡 【原文郡下显衍一郡字,今删。参见《元史》卷八十四《选举志四》,页二一一五。】 君。正从五品封赠父母,爵正县子,勋骁骑尉,从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爵用散官,母恭人。正从七品父用散官,母妻并宜人。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殁,继室亦止封一人。妇人因夫子得封,不许再嫁。失节妇人,不得封赠。
    居官丁忧例诸职官不奔父母丧,决四十七下,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用,标附过名。○官吏不奔父丧,遇革除名不叙。诈称母亡奔丧,职官遇革不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实二十七个月,方许叙仕。○官吏丁忧,籍记先令诠注。○凡居父母丧,宴饮、婚姻、作乐,皆非孝道。除蒙古色目人宜从本俗,余违治罪。
    官民坟地禁限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以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若地内安坑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一品用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石羊各二事。二品三品用石人、石柱、石虎、石羊各二事。四品五品用石人、石虎、石羊各二事。
    停柩不葬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刑部呈:徐胜傅陈言,江南风俗,但有亲丧,故将尸棺经年暴露,不肯埋葬,合准禁治。都省准呈。
    官民仪礼诸公筵不得令女人及无官人预坐。
    诸色回避应诸人姓名,并合回避古王、周公、孔子名讳。若同音及复名单名复犯者,不在此限。诸人犯官称及龙字,其书简内不得用万福等字,及铭旌牌上不许雕刊皇考妣字样。诸军民公吏在途遇职官,须用下马回避。诸行路街道,皆须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来避去。
    民俗杂禁诸民间并不得祈赛迎引土神,及用龙凤旗帜、真兵仗仪从等。○市肆不得织造货卖纰薄窄短段疋里绢盐丝药绵稀疎狭布,违犯之人,决五十七下,其物没官。止理见发之家。○行户人等不得私造斛斗秤尺,违犯之人,决五十七下。止坐见发之家。
    禁断红门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用手机扫一下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或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图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