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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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编汇选名医成案。所选必择精当。如江氏类案入选颇多。亦不过十之三四。其余仅选十之一二而已。此外见诸史传及说部杂书。或有新意。或立奇法者。间采一二条。俾广见一所选皆有议论有发明之案。庸浅及怪诞不经者概删去。其有病同而治同。虽出两人。
止录一家。同之中必取前辈。或后辈之阐发胜于前辈。则取后舍前。亦无拘也。
一治病所凭在脉。故叙证而兼叙脉者始选之。若不载脉象。但侈治验。入选奚益。盖治病之难。难于识病。识病之难。难于识脉也。然集中间收不载脉者。必辨证详明。或治法新奇。或立论高超。不得以不载脉象而弃之。略备数条。以扩识见。
一前人案中。或涉鄙俚矜夸之语概削去。只存其脉证方论。以为后人认病之法。偶有文繁及词晦者。僭为修饰之。不敢窜改其意。亦仅条达其辞以便观览而已。知我者谅不我罪。
一近日名医有年长于我者。有年少于我者。其治奇病着奇验必录之。今并附入。此皆生平目击。并非得之传闻。若得之传闻者。姑为阙疑。不敢以误传误。
一成案以年代先后为编次。间有颠倒者。因病情相似。连类以便览。年代所不计也。至于称谓前人。或名或字或别号及乡里。就人所易晓者称之。不拘一律。
一是编列为十卷。各分门类。以便查阅。至门类十三科实未能全。只就昔人有成案者选之。每门多寡不拘。会心者闻一知十。可推展得其旨矣。
一各案引用之方。不能备录。间有附于案中及案后者。恐卷帙繁冗。录亦不详。嗣有古今经验方按续出问世。
一诸案所载有妙义者。议论精详方药切当者。以及叙脉病因证候紧要关键处均加密点若震自为按断之语。概不敢置密点。以俟高贤之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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