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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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第一课 议事课第二课 文牍课第三课 庶务课第四课 会计课第四条 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第七条 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之如左:一、星期;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若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件须继续办理者,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之行为,得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换。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各课之总,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之责。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均应记明情节及月日。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亦由书记长编制。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之事由书记长经理。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之门目次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之指挥,任排比编制之事。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书记长有保管之责。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不由议会另举起草员,即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招待外,书记长亦任招待之事。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掌之事,由书记长任之。第三章 各课通则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一课之事,有董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公役之责。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内,如各课有事务繁重人员不敷任用者,得商明书记长,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助理,惟须得议长之认可。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之事,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之用。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之事,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知照互相关联之各课。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之议员均属其亲自签名书到。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掌录,按日呈议长核阅,不请假而不到会者,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俟议至该事时,本课应知会该议员退出议场。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节目,本课应制成议事录;其议场所发语言,应制成速记录;惟长篇演说应由演说议员自录,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常驻议员协议事件,本课亦记其议事节目,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同,惟省去速记录。第三十二条 本课于议事录、速记录有审实及保存之责。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第三十九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由本课缮发后将原稿保存,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稿分别归卷保存。第四十条 除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课应随时将一切文件,按时日之先后另缮副稿,其分种如左:一、本局与资政院往来文件;二、本局与本省行政长官往来文件;三、本局与本省行政官及属于行政官之局、所、学堂往来文件;四、本局与各省谘议局往来文件;五、本局与本省自治会及各团体往来文件;六、本局与本省人民往来文件;七、本局内部文件;八、本局与下届已选未接任之本局议员往来文件。第四十一条 照前条规定,每一年装为一匣,由本课保存之。第四十二条 凡应用铅版、腊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课经理。第六章 庶务课职务第四十三条 本局应用一切器具、图书均由本课购办,各课所需物品须先时开条知照本课供给。第四十四条 凡本局房屋、器具、图书等物均由本课保管,应编造簿记任典守之责。第四十五条 本局议员查考之书籍及阅览之报纸,本课应专设一收报所供备照料。第四十六条 本局各种礼式之事本课掌之。第四十七条 本局议员、干事员徽章,旁听卷,公役随从腰牌,均由本课经管。第四十八条 凡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及书记长招待外,本课亦任招待之事。第四十九条 本局公役除由各课自行约束外,本课有管辖指挥之责。第五十条 其他属于局内杂务均由本课掌之。第七章 会计课职务第五十一条 本课应分额支、活支两项,按年编制本局预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明,由议长交议会议定。第五十二条 本课承领款项,应会同书记长向议长承领,由本课司其扁钥。第五十三条 本课支付款项,凡关于公费、旅费、薪金,须凭该员收据;关于购办物品,须凭庶务课凭条及该店账单、发票,均保存备查。第五十四条 本课应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编制报册,会同书记长,请议长、副议长清查。第五十五条 本局每次常年会之前一月底,本课应统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编制决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由议长交议会审查。第五十六条 凡每年预算录,每月报册,每年决算录,均由本课保存之。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议长宣布于议会后即施行之。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随时由议长、副议长酌定,或由书记长具草修正,请议长、副议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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