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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