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春秋通论卷六
    新安首源姚际恒
    僖公庄公庶子,闵公兄,母成风。在位三十三年。
    元年春王正月。
    即位于上年,故不书。或曰立于庆父未奔之前,或曰立于高子来盟之后。
    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
    书「次」,非缓也,凡救必先次,然后救也。书「次」与「救」,或先或后,第据其情事言之,亦无例。庄三十二年狄伐邢,闵元年齐人救邢,此时狄复伐邢,而齐又救之也。或误认为即庄三十二年之伐,谬。
    夏六月,邢迁于夷仪。
    强而迁之者,曰「宋人迁宿」、「齐人迁阳」;顺而迁之者,曰「邢迁于夷仪」。故经虽无例,而书法则自可以见也。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
    亦善也。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
    或谓齐桓召姜氏于邾,至夷而自缢,「以归」,归于齐也。
    楚人伐郑。
    郑从齐也。前书「荆」,后书「楚」,从其自号也。
    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
    谋伐楚也。左氏以为「谋救郑」,郑伯既在会,何救之有?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
    邾,小国,界于鲁、宋之间。公以邾不附己而附宋,故伐之。然旋会而旋伐,伯主之威安在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获莒拏。
    报纳庆父之怨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氏」上阙「姜」字。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左氏谓「诸侯城楚丘而封卫焉,不书所会,后也」。按:楚丘非卫邑,季明德曰:「楚丘在今齐州曹县东南五十里,以唐志考之,当在武城、单父西南。武城、单父,春秋时皆鲁地,而楚丘与之连界,鲁人有卜楚丘者,以地名人者也。又汉志注云:『武城有楚丘亭』,则为鲁地可知矣。『城楚丘』,鲁事也,故以内辞书。隐七年戎伯伐凡伯于楚丘,即其地也。鲁必以备戎而城之与?」此说甚正,且有据,可免纷纷之疑矣!又左氏见不书所会之诸侯,则以「鲁后」为言,明系矫说尤可见。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庄公夫人也。
    虞师、晋师灭下阳。
    虞、晋始见经,其时晋未为大国,故以虞先之,说者遂谓以虞得赂而为首恶,妄也。
    秋九月,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
    江、黄皆近楚小国,齐欲离之以为己应,故与盟,然徒利其一时附己,而不能保全其后,岂仁人之为乎?凡小国之君多称「人」。
    冬十月,不雨。楚人侵郑。
    元年伐郑,今又侵之。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徐人取舒。
    舒,楚之与国,故鲁颂于僖公曰「荆舒是惩」,十五年,楚伐徐,而齐救之,则徐人此时为齐、鲁取之也。
    六月,雨。
    自上年十月不雨,至今六月始雨,则不雨者八月矣,凡十月、正月、四月皆书首月,以志一时之不雨也。左氏谓「不曰旱,不为灾」。八月不雨,尚不谓之旱,斯已奇矣!谷梁且谓「勤雨」,为贤僖公,不更奇乎?
    秋,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谷。
    再会,谋伐楚也,说者谓下侵蔡次陉之师,江、黄独不与,按兵不动,为觭角之势,非也。伯主恤小,故伐大国不用之,而用于后之伐陈,使亦得以自效焉尔。
    冬,公子友如齐?盟。
    听伐楚之期也。
    楚人伐郑。
    频年伐郑,见楚之强暴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遂伐楚,次于陉。
    蔡为楚与国,故先侵蔡而后伐楚,「侵」小「伐」大,故分「侵」、「伐」为言。伐楚而次于陉声威以待其服也。伯者之师,不取战胜而取服人,所谓彼善于此者也。说者每以师次为「缓」,今伐楚,何用缓于?
    夏,许男新臣卒。
    卒于师也。以下「来盟于师」知之。不地,无例。
    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书△法△△△△△△。
    此经之书法也。本是屈完来盟于」志召陵耳,今先书「来盟于师」,以见楚之因伐求盟也,再于「盟于召陵」志其盟之地,如常所书也。使但书「来盟于师」,见其因伐求盟矣,而不能如常所书之志其地也;使但书「来盟于召陵」,如常所书矣,而无以见其因伐求盟也,故书曰「来盟于师」、「盟于召陵」。此等书法完善周匝,非圣人不能,故孔子为万世文字之祖也。
    齐人执陈辕涛涂。
    「人」者,通上下之称。
    秋,及江人、黄人伐陈。
    「及」者,承上齐人,非鲁人也。左氏谓辕涛涂误师之事,其说可疑。涛涂先告「出于东方」,齐侯许之,申侯又告「出于陈、郑」,齐侯又许之,不过一从一不从耳,何遽赏申侯而执涛涂乎?且以其一言之不善,既执之矣,秋且命江、黄伐之,冬又有七国侵之,其臣即有罪,于君何与?于民何与乎?是时桓公方听信管仲,未必有如是之过举也。盖必以其近楚而邻蔡,其君臣怀二心耳。
    八月,公至自伐楚。葬许穆公。
    左氏因其卒于师,遂谓「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此附会之说也,即凡子、男卒,其葬皆称「公」。
    冬十有二月,公孙兹帅师会齐人、宋人、卫人、郑人、许人、曹人侵陈。
    再侵陈,陈始求成矣。
    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晋于是始乱,亦于是始大焉。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书△法△。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犹言「其子朝」也,此倒字句,人皆知之,予以为非倒字句也。盖「杞伯姬来」是一事,「朝其子」是一事,若云「杞伯姬帅其子来朝」则无以见杞伯姬来之义矣,又若上书「杞伯姬来」,下书「使其子来朝」,则费词,且二「来」字不协矣。伯姬归宁,帅其子来朝,其子,鲁甥也,此常事也,乃以为讥,何与?总误执「常事不书」之语故耳。
    夏,公孙兹如牟。
    左氏谓「娶焉」。
    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
    殊会王世子,史臣应如是书,不入取义类。
    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止。
    不敢与王世子盟,故诸侯自为盟,史臣亦应如是书。诸侯前已见,故不再序,止书「诸侯」,逾时而盟,故复书「首止」。
    郑伯逃归,不盟。
    左氏:「王使周公召郑伯曰:『吾抚汝以从楚,可以少安。』郑伯喜于王会,而惧其不朝于齐也,故逃归不盟。」按:齐桓之为会为盟,惠王必从之矣,安得会盟既毕,而独召郑伯使之从楚乎?且伯此时既从齐会盟,又何以有不朝齐之惧乎?皆未可信。要之,其逃归总由于畏楚故耳。
    楚人灭弦,弦子奔黄。「弦」,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弦」。
    弦、黄接壤,弦奔黄,黄之祸亦基此矣。诸家多以齐不救弦罪齐,然弦密迩于楚,而齐则距弦甚远,不能救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冬,晋人执虞公。
    或但言「执」,或言「执以归」,无例。
    六年春王正月。夏,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伐郑,围新城。
    以逃首止之盟也。
    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
    诸侯围郑,楚围许者,知诸侯必救许,所以解新城之围也,楚亦善用兵哉。左氏谓许男面縳降楚,人已多不信之矣。
    冬,公至自伐郑。七年春,齐人伐郑。
    前诸侯救许,因而释郑,郑必未服,故复伐之。
    夏,小邾子来朝。
    倪黎来也,别封于邾,故称小邾。
    郑杀其大夫申侯。
    称国以杀,无例,亦无以见其有罪无罪也。齐亟伐郑,郑必以申侯主于背齐从楚,故杀之以说齐耳。若左氏谓杀申侯以说齐者,乃是陈涛涂为怨申侯卖己于齐,谮而杀之。又前谓齐受申侯而赐以虎牢,是申侯者,齐所喜也,杀之得罪于齐,何为说之乎?又载陈涛涂美城之谮,尤不可信。
    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
    左氏谓「谋郑故也」,「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去之,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谏而齐侯辞焉。子华由是得罪于郑」。按:此则是子华奸父之命,齐侯黜之,不与之盟矣,经乃实载与子华盟何哉?又陆氏纂例考公、谷本无「郑世子华」四字,而曰「左氏下有之,误加之也」,今三传皆有之,莫可致考。然洮之盟,郑伯乞盟,若郑世子既与盟,郑伯何为乞盟乎?是以可疑也。
    曹伯班卒。公子友如齐。
    聘也,经书「如」。
    冬,葬曹昭公。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郑伯乞盟。
    左氏于上年谓惠王崩,襄王恶太叔带之难不发丧,而告齐以谋王室,至是年十二月始书「天王崩」,然则岂有经年不发丧之理?未可信也。按:经文下书「郑伯乞盟」,则此盟当为郑未服,齐要王人共盟以服郑耳。先时郑必不从齐,故书乞盟以见郑之服也。若为王室而盟,郑亦何必乞盟邪?其后九年葵丘之会乃是谋王室也。曰「乞盟」,则已与盟可知,下书「郑伯乞盟」,则上不得序列郑伯也,书法宜如此。
    夏,狄伐晋。
    晋此时已强,而狄能伐之者,得非以其国多内乱耶?
    秋七月,褅于太庙,用致夫人。
    「用致夫人」,说者纷纷,左氏谓僖公嫡母哀姜;谷梁以为妾,不明指何人,范注本刘向谓僖公母成风;公羊谓僖公齐媵女;赵氏谓僖公妾声姜。予以为且无论各举一夫人之是非,且先论此夫人之为生者乎、死者乎可也。褅太庙而用致夫人,此死者也,若生者,初至固亦可言「致」,然不书「致于太庙」也,即致于太庙,不致于褅祭之时也,则致于太庙又当褅祭之时,其为死者明矣。既为死者,则谓成风、声姜及齐媵云云者,可不辨而自明矣。然则死者惟一哀姜耳程氏谓文姜,益远,不述。是为哀姜无疑。哀姜葬于二年,常礼,葬后行吉祭而即祔庙,至此时历七年始祔庙者,以哀姜与弒,被杀于外,当时必有谓不宜祔庙者,故以前未祔庙,今因行大褅之礼,始祔庙焉。或曰如是当异其文如「跻僖公」之义,何言「用致」?曰「致」者,致其主也,「用致」者,今始用以致之也,如此言何尝不可?其不书「姜氏」,或略之,未敢妄测。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崩,子襄王立。
    九年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定襄王位也。宋称「子」,未踰年之君也。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不系国,未嫁也;称字,已许嫁也,许嫁得书「卒」。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
    会后当盟,言「诸侯」,见周公之不与盟也,或谓「美之」,或谓「危之」,并谬。
    甲子,晋侯佹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奚齐书「君之子」,未踰年之君也。邪说谓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后书「君卓」,此亦庶孽,当亦国人不子,当亦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乃书「君」,何哉?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取○义齐。
    此鲁朝齐之始也,讳言「如」,后放此。
    狄灭温,温子奔卫。晋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据传,里克、荀息各为其主,一则蒙弒君之恶,一则得殉难之名,若一幸一不幸者,然经则直书其事,而里克为弒君也,荀息为殉难也,一定而不可移也。
    夏,齐侯、许男伐北戎。晋杀其大夫里克。
    克弒君,有罪矣,书国杀、书官,与无罪者亦同,可见春秋无例也。乃邪说犹谓「杀之不以其罪」,非背经信传之过乎?
    秋七月。冬,大雨雪。
    此夏时之秋也,故「大雨雪」,书。
    十有一年春,晋杀其大夫郑夫。
    里克之党也。
    夏,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谷。
    僖公夫人声姜也,或谓齐公族之女,非桓公女,以僖公之前本庶子,议立所不及也,然非桓公女而为此会,益非矣。
    秋八月,大雩。冬,楚人伐黄。
    纳弦子之奔故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夏,楚人灭黄。
    黄迩楚,齐固难救,然自去年冬伐而夏灭之,凡历三时,齐可以救而不救,何哉?直书之而义自见矣。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丁丑,陈侯杵臼卒。十有三年春,狄侵卫。夏四月,葬陈宣公。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咸。
    左氏谓「准夷病杞」,非也,此时准夷未见为患,而咸,卫地,亦去杞甚远,或未备狄,近是。
    秋九月,大雩。冬,公子友如齐。
    阳谷、宁母及咸之会,凡既会后友必如齐,鲁之汲汲于齐如此。
    十有四年春,诸侯城缘陵。
    缘陵,左氏谓「迁杞」,杜注谓「缘陵,杞邑」,季明德非之,谓「缘陵即营丘,齐、卫接壤之地,城之,所以备狄」,未知然否?左氏谓不书其人,阙也,是也。杜氏误解「阙」为「器用不具,城池未固」,其义始不明,而后来诸家因皆纷然以为褒贬之例,益谬矣。季明德谓「即会咸之诸侯」,然必无夏为会而明年春犹未散者,且上曰「公子友如齐」,则诸侯已归明矣,安得谓即会咸之诸侯乎?愚又按:非史阙其人,则上或有阙文,二者必居一于此。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
    季姬不系国,又下书「季姬归于鄫」,明是未嫁之女,左氏谓已嫁鄫,非也。或谓已许嫁鄫,此亦臆度,即已许嫁,何为先与鄫子遇?且使鄫子来朝,而后乃归于鄫乎?是虽欲为之曲解而不得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季明德曰:「杜氏曰:『沙鹿,山名,阳平元城县东有沙鹿土山。』按:阳平今大名府也,治元城县,山在府城东四十五里,沙鹿西为卫地,东为齐地,其北则狄地也,当三界之间,则不可系之国矣。沙鹿距晋甚远,而僖公时晋犹未至东方,左氏附会晋卜偃之言,而后儒因以为晋地。其亦未之考与?郑渔仲曰:『沙鹿不尽晋地,通卫、狄,此说得之,但亦不知此时尚未属晋耳。」按:此说可存,但又谓沙鹿地临缘陵城,则附会矣。
    狄侵郑。
    狄侵卫而至于郑,其势益张矣。
    冬,蔡侯肸卒。
    失月日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
    杜氏谓五年一朝,近是,以前此十年朝也。
    楚人伐徐。
    徐即齐故也。
    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矣丘,遂次于匡。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
    「遂次于匡」,待诸侯之大夫救徐也。凡救,必先次以观变,及诸侯大夫来,是事势合当如此,鄙儒岂足与道?
    夏五月,日有食之。秋七月,齐师、曹师伐厉。
    厉,楚与国,以救徐故伐之。
    八月,螽。九月,公至自会。季姬归于鄫。己卯晦,震伯夷之庙。
    记异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而内叛,可以见伯业之衰也。宋、曹旧怨,其争复始于此。
    楚人败徐于娄林。
    宋、曹内叛,如此安能救徐?
    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
    或书「获」,或书「以归」,无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
    记外异也。元正星陨为石,继之鸟飞不进而退,皆异也。石五、六鹢,适相互缀以成文尔。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友,名也。大夫卒称名,无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孙兹卒。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
    淮近徐,去年楚败徐于娄林,今为徐谋楚也。
    十有七年春,齐人、徐人伐英氏。
    英,楚与国,徐报娄林之役。
    夏,灭项。
    承上言,亦齐人、徐人灭之也。左氏谓鲁灭之,「齐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且讳之也」。按:齐桓不尝灭人国乎?何以禁(「禁」,中研本作「楚」,今据北图本改。)人也?且春方伐英氏,即使鲁灭项,安得止公乎?又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亦以公故乎?为此说者,皆因误认灭项为鲁,不识为承上文故也。则左氏事实皆捏造诬罔,于此昭然矣,乃犹据相传以为亲受指于圣人,不亦可哀乎?灭国乃齐、楚争衡之事,非鲁所为,不辨自可见。
    秋,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自会。
    齐桓与公还,夫人往会齐侯于卞,齐侯还齐,公及夫人还鲁,法当书「公至」而不及夫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
    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以春秋之世,齐为始,晋为继也;齐为盛,晋为久也,余三伯不足数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人、曹伯、卫人、邾人伐齐。夏,师救齐。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
    左氏谓「宋襄公以诸侯伐齐」,纳孝公而还,此事不见经,程积斋力辨之,谓若纳孝公,经当如书庄九年「鲁纳子纠」之法,或如庄六年「卫侯朔入于卫」之法。予按:经亦有不可如是论者。如重耳反国,经亦不书是也。第二十三年齐侯伐宋围缗,不应以纳己之恩而伐之,此则可疑也。又宋春伐而鲁救之,夏伐而狄救之,救之者善也,则宋襄伐丧之罪,与其图伯之?俱不可掩矣,经岂与宋乎哉?
    狄取○义救齐。
    狄之救齐,以卫故,故是冬邢、狄伐卫。经于狄惟称「狄」,不称「狄人」,下称「狄人」者,因邢人而并称之也。故于前称「狄」,不加标识,今标识于下称「狄人」之上以见之,是为取义也。
    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冬,邢人、狄人伐卫。
    狄称「人」,因上「邢人」而及之,便文也。观上「狄救齐」,后二十一年「狄侵卫」可见矣,鄙儒鲰生文理不识,侈然解经,谓之「进狄」,可憾也。二十年书「齐人、狄人」同。邢向为狄伐,今与狄伐卫,从夷以害中国,从雠以伐同姓,悖其常理,宜为卫所灭与!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
    以伐齐之役滕不从,故执之与?后三年滕子从宋伐郑,即婴齐也,盖执而即释之矣。执者称「人」,与被执或名、或不名,俱无例。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邾向从宋,前年所与伐齐者。然宋襄会盟仅二小国,其能图伯乎?
    鄫子会盟于邾。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
    鄫子既会盟于邾,经直书邾人执而用之,未见宋襄使邾人之意,或者邾方附宋,借以媚之,亦未可知耳。鄫子不名,阙也。
    秋,宋人围曹。
    以曹南之会君不亲往也。
    卫人伐邢。
    报去年冬之役。然不敢及狄,狄强可知。
    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
    内书「会」,外书「人」,皆大夫也。宋公不道,大失诸侯之心,陈、蔡近楚,郑服楚,故要楚以为是盟,为谋宋也。二十一年,宋公为楚所执矣。
    梁亡。
    因民叛而亡,故不书他国灭取。
    二十年春,新作南门。夏,郜子来朝。
    郜,宋之附庸,知宋之不足恃,故来朝鲁。
    五月乙巳,西宫灾。郑人入滑。
    滑,姬姓,畿内诸侯。郑既从楚而师入王畿之内,无礼甚矣。
    秋,齐人、狄人盟于邢
    为邢谋卫难也。齐孝公盟楚、盟狄,尽反桓公之为,可谓不继父志矣。
    冬,楚人伐随。
    随,近楚小国,楚伐而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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