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周易上经本义周,代名也。易,书名也。其卦本伏羲所画,有交易、变易之义,故谓之易,其辞则文王阁公所系,故系之周。以其简帙重大,故分为上下两篇。经,则伏羲之画,文王周公之辞也,并孔子所作之传十篇,凡十二篇。中间颇为诸儒所乱,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尽合古文。吕氏又更定著为经二卷,传十卷,乃复孔氏之旧云。
   乾.乾上.乾下乾,元,亨,利,贞。
   本义 六画者,伏羲所画之卦也。一者,奇也,阳之数也。乾者,健也,阳之性也。
   本注乾字,三画卦之名也。下者,内卦也。上者,外卦也。经文“乾”字,六画卦之名也。伏羲仰观俯察,见阴阳有奇偶之数,故画一奇以象阳,画一偶以象阴。见一阴一阳,有各生一阴一阳之象,故自下而上,再倍而三,以成八卦。见阳之性健,而其成形之大者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拟之于天也。三画已具,八卦已成,则又三倍其画,以成六画,而为八卦之上,各加八卦,以成六十四卦也。此卦六画皆奇,上下皆乾,则阳之纯而健之至也,故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元、亨、利、贞”,文王所系之辞,以断一卦之吉凶,所谓彖辞者也。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贞,正而固也。文王以为乾道大通而至正,故于筮得此卦,而六爻皆不变者,言其占当得大通,而必利在正固,然后可以保其终也。此圣人所以作《易》教人卜筮,而可以开物成务之精意。余卦放此。
   程传上古圣人始画八卦,三才之道备矣,因而重之,以尽天下之变,故六画而成卦。重乾为乾。乾,天也。天者天之形体,乾者天之性情。乾,健也,健而无息之谓乾。
   夫天,专言之则道也,天且弗违是也。分而言之,则以形体谓之天,以主宰谓之帝,以功用谓之鬼神,以妙用谓之神,以性情谓之乾。乾者,万物之始,故为天为阳,为父为君。“元、亨、利、贞”,谓之四德。“元”者,万物之始。“亨”者,万物之长。“利”者,万物之遂。“贞”者,万物之成。唯乾坤有此四德,在它卦则随事而变焉。故元专为善大,利主于正固。亨贞之体,各称其事。四德之义,广矣,大矣。
   集说孔氏颖达曰:乾者,此卦之名。卦者挂也,言悬挂物象以示于人,故谓之卦。
    邵子曰:不知乾,无以知性命之理。
   《朱子语类》云,乾只是健,坤只是顺。纯阳所以健,纯阴所以顺。至健者唯天,至顺者唯地。
   问:乾者天之性情。曰,乾,健也。健之体为性,健之用是情。又曰,性情二者常相参在此,情便是性之发,非性何以有情?健而无息,非性何以能如此?问;《本义》云:见阳之性健,而成形之大者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拟之于天也。窃谓卦辞未见取象之意,恐当于大象言之。曰,才设此卦时,便有此象了,故于此预言之。
   问“元、亨、利、贞”。曰,当初只是说大亨利于正,不以分配四时,孔子见此四字好,始分作四件说。
   又云,“元亨利贞”四字,文王本意在乾坤者只与诸卦一般,至孔子作《彖传》、《文言》,始以乾坤为四德,而诸卦自如其旧。二圣人之意,非有不同,盖各是发明一理耳。
   今学者且当虚心玩味,各随本文之意而体会之。其不同处,自不相妨。不可遽以己意横作主张也。
   胡氏炳文曰:“元、亨、利、贞”,诸家便作四德解,唯《本义》以为占辞。大通而至正,此天道之本然;大通而必利在正固,人事之当然也。乾为《易》第一卦,占得之者,其事虽大通,而非正固,尚不能保其终,况它卦乎!
   蔡氏清曰:成形之大者为天,坤卦亦曰,阴之成形莫大于地,可见不可就以乾坤当天地。凡至健者皆为乾,凡至顺者皆为坤。此乾坤所以足应万用,而《彖传》之言,所以为专以天道明乾义,以地道明坤义也。
   林氏希元曰:乾德刚健,刚以体言,健兼用言。刚则有立,健则有为。人而有立有为,则志至气至。本立道生,事无不立,功无不成。不见艰难,无能阻止,如乾旋坤转,如雷厉风行,“何天之衢”,殆不足以拟之,是不唯亨而且大亨也。中者不偏不倚,正者无过不及,体用之分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可见乾之中正也。乾道大通而至正,在人容有不正者,故圣人因以为戒。
   案乾坤之“元亨利贞”,诸儒俱作四德说,唯朱子以为占辞,而与它卦一例,其言当矣。然四字之中,虽只两意,实有四层。何则?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
   贞,正而固也。人能至健,则事当大通。然必宜于正固,是占辞只两意也。但《易》之中,有言“小亨”者矣,有言“不可贞”者矣。一时之通,其亨则小,唯有大者存焉, 初九,潜龙勿用。
   本义初九者,卦下阳爻之名。凡画卦者,自下而上,故以下爻为初。阳数九为老,七为少,老变而少不变,故谓阳爻为九。“潜龙勿用”,周公所系之辞,以断一爻之吉凶,所谓爻辞者也。“潜”,藏也。“龙”,阳物也。初阳在下,未可施用,故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此爻变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也。余爻放此。
   程传下爻为“初”。“九”,阳数之盛,故以名阳爻。理无形也,故假象以显义。
   乾以龙为象,龙之为物,灵变不测,故以象乾道变化,阳气消息,圣人进退。初九在一卦之下,为始物之端,阳气方萌,圣人侧微,若“龙”之“潜”隐,未可自用,当晦养以俟时。
   集说沈氏驎士曰:称“龙”者,假象也。天地之气有升降,君子之道有行藏。“龙”之为物,能“飞”能“潜”,故借“龙”比君子之德也。初九既尚潜伏,故言“勿用”。
   孔氏颖达曰:阳爻称九,阴爻称六,其说有二:一者乾体有三画,坤体有六画,阳得兼阴,故其数九;阴不得兼阳,故其数六。二者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老阴老阳皆变,《周易》以变者为占,故称九称六。所以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者,以揲蓍之数,九过操则得老阳,六过揲则得老阴,其少阳称七,少阴称八,义亦准此。
   崔氏憬曰:九者老阳之数,动之所占,故阳称焉。“潜”,隐也。“龙”下隐地,潜德不彰,是以君子韬光待时,未成其行,故曰“勿用”。
   《朱子语类》问:程《易》以初、二、三、四四爻作舜说,何以见得如此?曰,此是推说爻象之意,非本指也。《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辞中便有道理。
   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此《易》之本指也。圣人为《彖传》、《象传》、《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先通得《易》本指后,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
   李氏舜臣曰:六爻之象,皆取于“龙”者,阳体之健,其“潜”“见”“惕”“跃”“飞”“亢”者,初终之序,而变化之迹也。
   梁氏寅曰,夫《易》者,洁净精微之教也。故其取象皆假托其物,而未涉于事;包含其意,而各随所用。然乾纯阳之卦,而取象于龙,则其意多为圣人而发者。故夫子于 林氏希元曰:龙不止阳物,乃阳物之神灵不测者,故象乾之六爻。盖乾卦六爻,皆得乾道,不比它卦,故《文言》以圣人明之。比之于物,则是“龙”也。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本义二,谓自下而上第二爻也。后放此。九二刚健中正,出潜离隐,泽及于物,物所“利见”,故其象为“见龙在田”,其占为“利见大人”。九二虽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常人不足以当之,故值此爻之变者,但为利见此人而已。盖亦谓在下之大人也。
   此以爻与占者相为主宾,自为一例。若有“见龙”之德,则为“利见”九五在上之“大人”矣。
   程传田,地上也。出现于地上,其德已著。以圣人言之,舜之田渔时也,利见大德之君,以行其道;君亦利见大德之臣,以共成其功;天下利见大德之人,以被其泽。
   大德之君,九五也。乾坤纯体,不分刚柔,而以同德相应。
   集说郑氏康成曰,二于三才为地道,地上即田,故称“田”也。
   干氏宝曰:二为地上,在地之表,阳气将施,圣人将显,故曰“利见大人”。
   孔氏颖达曰:阳处二位,故曰九二。阳气发见,故曰“见龙”。田是地上可营为有益之处,阳气发在地上,故曰“在田”。初之与二,俱为地道。二在初上,所以称田。“见龙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见大人”,以人事托之。言龙见在田之时,犹似圣人久潜稍出,虽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众庶,“利见”九二之“大人”。先儒云,若夫子教于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称“大人”。
   蔡氏清曰:凡“大人”皆是德位兼全之称。九二虽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所谓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故亦谓之“大人”。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本义九,阳爻。三,阳位。重刚不中,居下之上,乃危地也。然性体刚健,有能乾乾惕厉之象,故其占如此。君子,指占者而言。言能忧惧如是,则虽处危地而“无咎”也。
   程传三虽人位,已在下体之上,未离于下而尊显者也,舜之玄德升闻时也。日夕不懈而兢惕,则虽处危地而无咎。在下之人,而君德已著,天下将归之,其危惧可知。
   虽言圣人事,苟不设戒,则何以为教?作《易》之义也。
   集说郑氏康成曰,三于三才为人道,有乾德而在人道,君子之象。
   孔氏颖达曰,以阳居三位,故称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称“大人”。阳而得位,故称“君子”。在忧危之地,故“终日乾乾”。言终竞此日,健健自强,不有止息。“夕 龚氏原曰:三居下体之上,当危惧之时,唯自强不息,戒谨恐惧,可以免咎。
   杨氏时曰:乾之九三,独言“君子”,盖九三,人之位也。履正居中,在此一爻。
   故《文言》于九四,则曰“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于九三止言“上不在天,下不在田”而已。其曰君子行此四德者,盖乾之所谓君子也。
   《朱子语类》问:伊川云,虽言圣人事,苟不设戒,何以为教?窃意因时而“惕”,虽圣人亦有此心。曰, “《易》之为书,广大悉备,常人皆可得而用,初无圣凡之别,但当著此爻,便用竞竞戒惕。
   故氏炳文曰:凡卦爻有占无象,象在占中;有象无占,占在象中。如乾初、二、四、五、上,分象与占;九三“终日乾乾夕惕若”,皆占辞也,而象在其中。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本义“或”者,疑而未定之辞。“跃”者,无所缘而绝于地,特未飞尔。“渊”者,上空下洞,深昧不测之所。龙之在是,若下于田,“或跃”而起,则向乎天矣。九阳四阴,居上之下,改革之际,进退未定之时也。故其象如此,其占能随时进退,则“无咎”也。
   程传“渊”,龙之所安也。“或”,疑辞,谓非必也。“跃”,不“跃”,唯及时以就安耳。圣人之动,无不时也,舜之历试时也。
   集说干氏宝曰,“跃”者,暂起之言。
   孔氏颖达曰:“或”,疑也、“跃”,跳跃也。言九四阳气渐进,似若龙体欲飞,犹疑或也。跃于在渊,未即飞也。
   程氏迥曰:初与二既皆称龙,此爻虽不称龙,即上文知其为龙也。亦犹“大壮”九三“羝羊触藩赢其角”,而九四不言羊,知“藩决不羸”即羊也。
   李氏过曰,“跃”者,未飞而习飞者也。
   林氏希元曰:《本义》进退未定之时,通承上文九阳四阴居上之下改革之际三句说。
   盖以爻与位言,九阳爻,四阴位,阳主进,阴主退,是进退未定也。以上体言,四居上之下,居上欲进,居上之下,则又未必于进,亦进退未定也。以上下二体言,四初离下体,入上体,是为改革之际,亦进退未定也。故总承之曰,进退未定之时。
   又曰:“或跃在渊”,将进而未必于进也。未必于进,非不进也。审进退之时,必时可进,然后进也。是谓随时进退。
   陈氏琛曰:九四以阳居阴,本非躁进之资。又居上之下,适当改革之时。是其欲进以有为,而商度之未决。盖将待时而出,见可而动也。有如龙之“或跃在渊”焉。其象如此,占者诚能随时进退,则其进也非贪位,退也非沽名。可以投事几之会,可以免失身之辱,何“咎”之有哉?上九,亢龙有悔。
   本义 “上”者,最上一爻之名。“亢”者,过于上而不能下之意也。阳极于上,动必“有悔”,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五者,位之极。中正者,得时之极,过时则“亢”矣。上九至于亢极,故“有悔”也。有过则有悔,唯圣人知进退存亡而无过,则不至于悔也。
   集说 王氏肃曰:穷高曰“亢”,知进忘退,故悔也。
   郭氏雍曰,九三过而“惕”,故“无咎”。上九过而“亢”,故“有悔”。然则龙德莫善于惕,而莫不善于亢也。
   《朱子语类》云:若占得此爻,必须以亢满为戒。当极盛之时。便须虑其亢,如这般处,最是《易》之大义,大抵于盛满时致戒。
   总论范氏仲淹曰:九二君之德,九五君之位,成德于其内,得位于其外,余爻则从其进退安危之会言之。
   饶氏鲁曰:一爻有一爻之中,如初则以“潜”为中,二则以“见”为中,三则以“乾”、“惕”为中,四则以“或跃”为中。卦有才、有时、有位不同,圣人使之无不合乎中。
    本义 用九,言凡筮得阳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盖诸卦百九十二阳爻之通例也。
   以此卦纯阳而居首,故于此发之。而圣人因系之辞,使遇此卦而六爻皆变者,即此占之。
   盖六阳皆变,刚而能柔,吉之道也。故为“群龙无首”之象,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春秋传》曰,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言”,盖即纯坤卦辞,“牝马之贞”,“先迷后得”,“东北丧朋”之意。
   程传 用九音,处乾刚之道,以阳居乾体,纯乎刚者也,刚柔相济为中,而乃以纯刚,是过乎刚也。“见群龙无首”,谓观诸阳之义,为无首则吉也。以刚为天下先,凶之道也。
   集说 朱子答虞士朋曰:用九用六,当从欧公说,为揲蓍变卦之凡例。盖阳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阴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纯阳纯阴,而居篇首,故就此发之,此欧阳公旧说也。而愚又尝因其说而推之,窃以为,凡得乾而六爻纯九,得坤而六爻纯六者,皆当直就此例,占其所系之辞,不必更看所变之卦。《左传》蔡墨所谓“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者,可以见其一隅也。
   又《语类》云:荆公言用九只在上九一爻,非也。六爻皆用九,故曰“见群龙无首,吉”。用九便是行健处。
   林氏希元曰:用九本是阳爻之通例,然于乾卦六爻之后发之,便是指乾卦六爻用九。
   又曰,或疑“无首”之“吉”,刚而能柔则言也。牝马之利,顺而能健则利也。刚而能柔,与顺而健者,性体自是不同。而《春秋传》曰,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吉”,何也?曰,乾变之坤,虽为坤之所为,然本自刚来,与本是坤者不同。故乾“无首”之“吉”,终不可同于坤“牝马之贞”。坤“永贞”之“利”,终不可同于乾之“元亨”。圣人不教人即所变之卦以考其占,而别著自此至彼之象占者,正以其有不可同耳。
   案爻辞虽所以发明乎卦之理,而实以为占筮之用,故以九六名爻者取用也。爻辞动则用,不动则不用。卦辞则不论动不动而皆用也。但不动者,以本卦之彖辞占;其动者,则合本卦变卦之彖辞占。如乾之六爻全变则坤,坤之六爻全变则乾也。先儒之说,以为全变则弃奉卦而观变卦,而乾坤者天地之大义,乾虽变坤,未可纯用坤辞也;坤虽变乾,未可纯用乾辞也。故别立用九用六,以为皆变之占辞。此其说亦善矣。以理揆之,则凡卦虽全变,亦无尽弃奉卦而不观之理,不独乾坤也。故须合本卦变卦而占之者近是。
   如此则乾变坤者,合观乾辞与坤辞而已。坤变乾者,合观坤辞与乾辞而已。但自乾而坤,则阳而根阴之义也。自坤而乾,则顺而体健之义也。合观卦辞者,宜知此意,故立用九用六之辞以发之,盖群龙虽现而不现其首,阳而根阴故也。永守其贞而以大终,顺而体健故也。此亦因乾坤以为六十四卦之通例。如自复而垢,则长而防其消可也。自姤而复,则乱而图其治可也。固非乾坤独有此义,而诸卦无之也。圣人于乾坤发之,以示例尔。
   然乾虽不变,而用九之理自在,故“乾元”无端,即“无首”之妙也。坤虽不变,而用六之理自在,故坤“贞”能“安”,即“永贞”之道也。阴阳本自合德者,交易之机,其因动而益显者,则变易之用,学《易》者尤不可以不知。
   坤.坤上.坤下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本义 . 者,偶也,阴之数也。坤者,顺也,阴之性也。注中者,三画卦之名也,经中者,六画卦之名也。阴之成形,莫大于地,此卦三画皆偶,故名坤而象地。重之又得坤焉,则是阴之纯,顺之至,故其名与象皆不易也。“牝马”,顺而健行者。阳先阴后,阳主义,阴主利。“西南”,阴方。“东北”,阳方。安顺之为也,“贞”,健之守也,遇此卦者,其占为大亨,而利以顺健为正。如有所住,则“先迷后得而主”于利。往西南则“得朋”,往东北则“丧朋”。大抵能安于正则吉也。
   程传 坤,乾之对也,四德同而贞体则异。乾以刚固为贞,坤则柔顺而贞。牝马柔顺而健行,故取其象曰“牝马之贞”。君子所行,柔顺而利且贞,合坤德也。阴,从阳者也,待唱而和。阴而无阳,则为迷错,居后乃得其常也。主利,利万物则主于坤,生成皆地之功也。臣道亦然。君令臣行,劳于事者,臣之职也。“西南”,阴方。“东北”,阳方。阴必从阳,离丧其朋类,乃能成化育之功,而有“安贞”之“吉”。得其常则安,安于常则贞,是以吉也。
   集说王氏弼曰:至顺而后乃亨,故唯利于“牝马之贞”,“西南”,致养之地,与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东北”,反“西南”者也,故曰“丧朋”。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于反类,而后获“安贞吉”。
   干氏宝曰:行天者莫若龙,行地者莫若马,故乾以龙繇,坤以马象。
   孔氏颖达曰:乾坤合体之物,故乾后次坤。地之为体,亦能始生万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与乾同也。牝对牡为柔,故云“利牝马之贞”。不云牛而云马者,牛虽柔顺,不能“行地无疆”,无以见坤之德。马虽比龙为钝,而亦能远,象地之广育也。“先迷后得主利”者,以其至阴,当待唱而后和。凡有所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后,即得主利。以阴不可先唱,犹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
   崔氏憬曰:西方坤兑,南方巽离,二方皆阴,与坤同类,故曰“西南得朋”。东方艮震,北方乾坎,二方皆阳,与坤非类,故曰“东北丧朋”。安于承天之正,故言“安贞言”也。
   张氏浚曰:君造始,臣代终,人臣立事建业,以有为于下。失朋侪之助,有不能独胜其任者矣,故“西南”以“得朋”为利,若夫立于本朝,左右天子,苟非绝类忘私, 《朱子语类》问:牝马取其柔顺健行,坤顺而言健,何也?曰,守得这柔顺坚确,故有健象。柔顺而不坚确,则亦不足以配乾矣。
   项氏安世曰:牝取其顺,马取其行。顺者坤之“元”,行者坤之“亨”。“利”者宜此而已,“贞”者终此而已。柔顺者多不能终,唯牝马为能终之。“君子有攸往”,此一句总起下文也。“先迷后得主利”,言利在得主,不利为主也。
   杨氏简曰:君先臣后,夫先妻后。当后而先为迷,迷为失道。君为臣之主,夫为妻之主,后而得主,利莫大焉。
   王氏申子曰:乾健行,故为马。坤亦为马者,坤乾之配,乾行而坤止,则无以承天之施,而成其化育之功,此所谓柔顺之贞,坤之德也。
   胡氏一桂曰:“元亨,利牝马之贞”,已尽坤之全体,“君子”以下,则申占辞也。
   又曰:彖辞文工所作,“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后天卦位。
   俞氏琰曰:坤顺乾之健,故其占亦为“元亨”。北地马群,每十牝随一牡而行,不入它群,是为“牝马之贞”。坤道以阴从阳,其贞如牝马之从牡则利,故曰利牝马之贞”。
   《易》中凡称“君子”,皆指占者而言。“有攸往”,谓有所行也。坤从乾而行先乎乾,则迷而失道;后乎乾,则得乾为主而利,故曰“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朋,坤类也。西南坤之本方,兑离巽皆坤类,是为“得朋”。出而从乾,则东北震艮坎非坤类,是为“丧朋”。君子之出处,随寓能安,壹是皆以贞自持,盖无往而不吉,故曰“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蔡氏清曰:若牡马则全是健,若牝牛则又全是顺。牝马,顺而健者也,要非顺外有健也。其健亦是顺之健也,故曰“安贞”。坤卦,地道也,妻道、臣道也。不顺则专而无成,不健则不能配乾。顺而健者,坤之正也。
   郑氏维岳曰:坤配乾者也,坤之德即乾之德,乃柔顺以承之而有终耳。有终为健,故曰“利牝马之贞”。坤道从乾,乾为坤之主,故先则迷,而后则得其所主。“西南得朋”者,率类以从阳,以人事君之道也,“东北丧朋”者,绝类以从阳,涣群朋,亡之道也。
   此皆阴道之正而能安之,所以得吉也。
   乔氏中和曰:坤唯合乾故“得主”,“得主”,故“西南”“东北”,皆利方,“得朋”“丧朋”皆吉事。妻道也,臣道也。妻从夫,臣从君而已矣。
   案“后得主”,当以孔子《文言》为据。盖坤者,地道、臣道,而乾,其主也。
   居“先”则无主,故“迷”;居“后”则得其所主矣。“利”字应属下两句读,言在西南则利于得朋,在东北则利于丧朋也,“得朋”“丧朋”正与上文“得主”相对。盖事主者,惟知有主而已,朋类非所私也。然亦有时而宜于得朋者,西南是坤代乾致役之地,非合众力不足以济,于是而得朋,正所以终主之事,是得朋即得主也。唯东方者受命之先,北方者告成之候,禀令归功,己无私焉,而又何朋类之足云?故必“丧朋”而后“得主”也。为人臣者而知此义,则引类相先,不为阿党睽孤特立,不为崖异。故易卦之爻有曰 初六,履霜,坚冰至。
   本义 六,阴爻之名。阴数六老而八少,故谓阴爻为六也。“霜”,阴气所结,盛则水冻而为冰。此爻阴始生于下,其端甚微,而其势必盛,故其象如“履霜”则知“坚冰”之将“至”也。天阴阳者,造化之本,不能相无;而消长有常,亦非人所能损益也。然阳主生,阴主杀,则其类有淑慝之分焉。故圣人作《易》,于其不能相无者,既以健顺仁义之属明之,而无所偏主,至其消长之际,淑慝之分,则未尝不致其扶阳抑阴之意焉。
   盖所以赞化育而参天地者,其旨深矣。不言其占者,谨微之意,已可见于象中矣。
   程传 阴爻称六,阴之盛也。八则阳生矣,非纯盛也。阴始生于下,至微也。圣人于阴之始生,以其将长则为之戒。阴之始凝而为霜,“履霜”则当知阴渐盛而至“坚冰”矣。犹小人始虽甚散,不可使长,长则至于盛也。
   集说 王氏应辚曰:乾初九,《复》也。“潜龙勿用”,即闭关之义。坤初六,《姤》也。“履霜坚冰至”,即女壮之戒。
   案阴阳之义,以在人身者言之,则心之神明,阳也;五官百体,阴也。以人之伦类言之,则君也父也夫也,阳也;臣也子也妻也,阴也。心之神明,以身而运;君父之事,以臣子而行;夫之家,以妇而成。是皆天地之大义,岂可以相无也哉?然心曰大体,五官百骸,则曰小体。君父与夫,谓之三纲而尊;臣子与妻,主于顺从而卑。自其大小尊卑之辨,而顺逆于此分,善恶于此生,吉凶于此判矣。诚使在人身者,心官为主,而百体从令。在人伦者,君父与夫之道行,而臣子妻妾听命焉。则阴乃与阳合德者,而何恶于阴哉?唯其耳目四肢,各逞其欲,而不奉夫天官;臣子妾妇,各行其私,而不禀于君父,则阴或至于干阳,而邪始足以害正。在一身则为理欲之交战,而善恶所自起也。
   在国家则为公私之迭乘,而治乱所由阶也。故孔子《文言》,以善恶之积,君父臣子之渐言之,意深切矣。然则所谓阳淑阴慝者,岂阴诚慝哉?顺于阳则无慝矣。所谓扶阳抑阴者,岂阴必抑哉?有以化之,斯不必抑之矣。此爻所谓“履霜坚冰至”,其大旨如此。
   推其源流,则尧舜禹危微之儆,《大学》、《中庸》谨独之戒,与夫《春秋》名分之防,莫不相为表里。六十四卦言阴阳之际,皆当以是观之也。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本义 柔顺正固,坤之“直”也。赋形有定,坤之“方”也。德合无疆,坤之“大”也。六二柔顺而中正,又得坤道之纯者,故其德内“直”外“方”,而又盛“大”,不待学习而无不利。占者有其德,则其占如是也。
   程传 二阴位,在下,故为坤之主。统言坤道,中正在下,地之道也。以“直、方、大”三者形容其德用,尽地之道矣。由“直、方,大”,故不习而无所不利。“不习”谓 集说 王氏通曰:圆者动,方者静,其见天地之心乎!
   孔氏颖达曰:以此爻居中得位,极于地体,故尽极地之义。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当如地之所为。
   沈氏该曰:“坤至柔而动也刚”,直也;“至静而德方”,方也:“含万物而化光”,大也。坤之道,至简也,至静也,承天而行,顺物而成,初无假于修习也,是以“不习无不利”也。
   《朱子语类》云:坤卦中惟这一爻最纯粹。盖五虽尊位,却是阳爻,破了阵了。四重阴而不中,三又不正,唯此爻得中正,所以就这说个“直方大”。此是说坤卦之本体。
   然而本意却是教人知道这爻有这个德,不待学习而“无不利”。人占得这个时,若能“直”能“方”能“大”,则亦“不习无不利”,却不是要发明坤道。
   蔡氏清曰:《乾》九五一爻,当得乾一卦。盖乾,孔子以为得天位、行天道、而致太平之占,正是圣人作而万物睹者,故“时乘六龙以御天”。而致万国之咸宁者,唯九五一爻足以当之。若《坤》之六二,柔顺中正,得坤道之纯,是又当得一全坤也。若初则阴之微,上则阴之极,三则不中且不正,四则不中,五则不正,唯六二之柔顺中止,为独得坤道之纯。
   又曰:直不专主静,只是存主处,故曰六二之动。直方可分内外,不可专分动静。
   唐氏鹤徵曰:“直”而“大”者,乾之德也。坤无德,以乾之德为德。故乾性直,坤亦未尝不直;乾体圆,坤则效之以方。德合无疆,则与乾并其大矣。唯以乾之德为德,故“不习”而”无不利”,所谓“坤以简能”者如此。
   案 乾为圆则坤为方,方者坤之德,与圆为对者也,故曰至静而德方。若直则乾德也,故曰“夫乾其动也直”。大亦乾德也,故曰“大哉乾元”。今六二得坤德之纯,方固其质也,而始曰“直”终曰“大”者,盖凡方之物,其始必以“直”为根,其终乃以“大”为极。故数学有所谓线而体者,非线之直,不能成面之方。因面之方而积之,则能成体之大矣。坤唯以乾之德为德,故因“直”以成“方”,围“方”以成“大”,顺天理之自然,而无所增加造设于其间,故曰“不习无不利”。习者重习也,乃增加造没之意。“不习无不利”。即所谓“坤以简能”者是也。若以不习为无藉于学,则所谓“敬以直内,义以方外”者,岂无所用其心哉?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
   本义六阴三阳,内含章美,可贞以守。然居下之上,不终含藏,故或时出而从上之事,则始虽“无成”,面后必“有终”。爻有此象,故戒占者有此德,则如此占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得位者也。为臣之道,当含晦其章美,有善则归之于君,乃可 集说王氏弼曰:三处下卦之极,而不疑于阳,应斯义者也。不为事始,须唱乃应,待命乃发,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贞”也。有事则从,不敢为首,故曰“或从王事”也。不为事主,顺命而终,故曰“无成有终”也。
   杨氏简曰:无成无终,亦不可也。无成有终,臣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阳主进,阴主退。乾九三阳居阳,故曰“乾乾”,主乎进也。坤六四阴居阴,故曰“括囊”,主乎退也。乾九四阳居阴,坤六三阴居阳,故皆曰“或”,进退未定之际也。特其退也,曰“在渊”,曰“含章”,唯进则皆曰“或”,圣人不欲人之急于进也如此。三多凶,故圣人首于乾坤之三爻,其辞独详焉。
   俞氏琰曰:坤道固宜静而有守,或有王事,则动而从之弗违也。“无成”,谓持美以归于君,不居其成功也。“有终”,谓职分居此,则当终其劳也。
   蔡氏清曰:六阴三阳,亦有顺而健之意,故“无成有终”。亦“先迷后得”,“东北丧朋”,“乃终有庆”之意。
   陆氏振奇曰:其不敢专成者,正其代君以终事而不为始也。是即安于“后得主”之贞者与?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本义 “括囊”,言结囊口而不出也。“誉”者过实之名,谨密如是,则无咎而亦无誉矣。六四重阴不中,故其象占如此。盖或事当谨密,或时当隐遯也。
   程传 四居近五之位,而无相得之义,乃上下闭隔之时,其自处以正,危疑之地也。
   若晦藏其知,如括结囊口而不露,则可得“无咎”。不然则有害也。既晦藏则“无誉”矣。
   集说 刘氏牧曰:坤;“其动也辟”,应二之德;“其静也翕”,应四之位。翕,闭也,是天地否闭之时,贤人乃隐,不可炫其才知也。
   俞氏琰曰:咎致罪,誉致疑,唯能谨密如囊口之结括,则“五咎无誉”。
   六五,黄裳,元吉。
   本义 黄,中色。裳,下饰。六五以阴居尊,中顺之德,充诸内而见于外,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大善之吉也。占者德必如是,则其占亦如是矣。《春秋传》南蒯将叛,筮得此爻,以为大吉,子服惠伯曰;“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且夫《易》不可以占险,三者有阙,筮虽当,未也。后蒯果败,此可以见占法矣。
   程传 坤虽臣道,五实君位,故为之戒云“黄裳,元吉”。黄,中色;裳,下服。
   守中而居下则“元吉”,谓守其分也。元,大而善也。爻象唯言守中居下则元吉,不尽 集说 孔氏颖达曰:“黄”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饰。坤为臣道,五居尊位,是臣之极贵者也。能以中和居于臣职,故云“黄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
   《朱子语类》云:“黄裳元吉”,不过是说在上之人能尽柔顺之道。黄,中色,裳是下体之服。能似这个,则无不吉。这是那居中处下之道。乾之九五,自是刚健的道理。
   坤之六五,自是柔顺的道理。各随它阴阳,自有一个道理。
   项氏安世曰:阴以在下为正,阳以在上为正。故二五皆中,而乾之天德独以属五,坤之地道独以属二。下非阳之位,故《乾》之九二,为在下而有阳德者。上非阴之位,故《坤》之六五,为在上而秉阴德者。黄者地之色,裳者下之服,文者坤之象,皆属阴也。
   案 《易》中五固尊位,但圣人取象,未尝卦卦皆以君道言之,虽九五犹然,况六五乎!故《小过》之六五则言“公”,《离》之六五则言“王公”。大概居尊贵之位者,与卦义相当,则发其所当之义。程子之说,朱子盖议其非也。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本义 阴盛之圾,至与阳争,两败惧伤,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其凶可知。
   程传 阴从阳者也,然盛极则抗而争。六既极矣,复进不已则必战,故云“战于野”。
   “野”,谓进至于外也。既敌矣,必皆伤,故“其血玄黄”。
   集说 孔氏颖达曰:即《说卦》云“战乎乾”是也,战于卦外,故曰“于野”,阴阳相伤,故“其血玄黄”。
   侯氏行果曰:坤,十月卦也。乾位西北,又当十月。阴穷于亥,穷阴薄阳,所以战也,故《说卦》云“战乎乾”是也。
   李氏开曰:曰“龙战”,则是乾来战,不以坤敌乾也。
   冯氏椅曰:主龙而言,则知阴不可亢,亢则阳必伐之,戒阴也。以战而言,则知阴不可长,长则与阳敌矣,戒阳也。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阴,而上卦之上曰龙,有阳也。不言阴与阳战,而曰“龙战于野”,与《春秋》王师败绩于茅戎,天王狩于河阳,同一书法也。
   用六,利永贞。
   本义 “用六”,言凡筮得阴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亦通例也。以此卦纯阴而居首,故发之。遇此卦而六爻俱变者,其占如此辞。盖阴柔不能固守,变而为阳,则能“永 贞”,“永”,长也;“贞”,正也。言长能贞正也。
   《朱子语类》云:乾吉在“无首”,坤利在“永贞”,这只是说二用变卦。
   胡氏炳文曰:坤“安贞”,变而为乾,则为“永贞”。“安”者颐而不动,“永”者健而不息。乾变坤。刚而能柔。坤变乾,虽柔必强。阳先于阴,而阳之极不为首。阴小于阳,而阴之极以大终。
   顾氏宪成曰:“用九”无首,是以乾入坤。盖坤者乾之藏也。“用六”“永贞”,是以坤承乾。盖乾者坤之君也。
   何氏楷曰:乾道主元,故曰“乾元用九”。坤道主贞,故言“用六永贞”。
    屯.坎上.震下程传 《屯序卦》曰:“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惟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万物始生,郁结未通,故为盈塞于天地之间。至通畅茂盛,则塞意亡矣。天地生万物,《屯》,物之始生,故继《乾》、《坤》之后。以二象言之,云雷之兴,阴阳始交也。以二体言之,震始交于下,坎始交于中,阴阳相交,乃成云雷。阴阳始交,云雷相应而未成泽,故为屯。若已成泽,则为《解》也。又动于险中,亦《屯》之义,阴阳不交则为《否》,始交而未畅则为《屯》。在时,则天下屯难未亨泰之时也。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本义 震,坎,皆三画卦之名。震一阳动于二阴之下,故其德为动,其象为雷。坎一阳陷于二阴之间,故其德为陷、为险,其象为云、为雨、为水。《屯》,六画卦之名也,难也,物始生而未通之意,故其为字,象穿地始出而未申也。其卦以震遇坎,乾坤始交而遇险陷,故其名为屯。震动在下,坎险在上,是能动乎险中。能动虽可以亨,而在险则宜守正而未可遽进。故筮得之者,其占为大亨而利于正,但未可遽有所往耳。又初九阳居阴下,而为成卦之主,是能以贤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故筮立君者遇之则吉也。
   程传 《屯》有大亨之道,而处之利在贞固,非贞固何以济屯?方屯之时,未可有所往也。天下之屯,岂独力所能济?必广资辅助,故“利建侯”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屯》是阴阳未通之时,《蹇》是流行之中有蹇滞,《困》 问:《彖》曰“利建侯”,而《本义》取初九阳居阴下为成卦之主,何也?曰:成卦之主,皆说于彖辞下,如《屯》之初九“利建侯”,《大有》之五,《同人》之二皆如此。
   又问:《屯》“利建侯”,此占恐与《乾》卦“利见大人”同例。曰:然。若是自卜为君者得之,则所谓“建侯”者乃己也;若是卜立君者得之,则所谓“建侯”者乃君也。
   赵氏汝楳曰:卦辞总一卦之大义,爻辞则探卦辞之所指。因六爻之象之义,析而明之。如“吉无不利”,则亨利之义;“磐桓”“班如”“几不如舍”“小正”,皆“勿用有攸往”之义。初之“建侯”,即显卦象“利建侯”之辞为初而发。余卦放此。
   胡氏炳文曰:《屯》、《蒙》继《乾》、《坤》之后,上下体有震、坎、艮,《乾》、《坤》交而成也。震则乾坤之始交,故先焉。初以一阳居阴下而为成卦之主。“元亨”,震之动;“利贞”,为震遇坎而言也。非“不利有攸往”,不可轻用以往也。《易》言“利建侯”者二:《豫》“建侯”,上震也;《屯》“建侯”,下震也。震长子,“震惊百里”,皆有侯象。
   蔡氏清曰:《屯》、《蹇》虽俱训难,而义差异。《困》亦不同。《屯》是起脚时之难,《蹇》是中间之难,《困》则终穷,而难斯甚矣。
   又曰:“利贞,勿用有攸往”,二句一意,故《彖传》只解“利贞”。
   又曰:《本义》所谓以阳下阴,及初九之《象传》所谓“以贵下贱”,皆是主德言,非以位言也。故曰是能以贤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本义 “磐桓”,难进之貌。《屯》难之初,以阳在下,又居动体,而上应阴柔险陷之爻,故有“磐桓”之象。然居得其正,故其占利于“居贞”。又本成卦之主,以阳下阴,为民所归,侯之象也,故其象又如此,而占者如是,则利建以为侯也。
   程传 初以阳爻在下,乃刚明之才,当《屯》难之世,居下位者也。未能便往济《屯》,故“磐桓”也。方《屯》之初,不磐桓而遽进,则犯难矣,故宜居正而固其志。凡人处屯难,则鲜能守正。苟无贞固之守,则将失义,安能济时之屯乎?居屯之世,方屯于下,所宜有助,乃居屯济屯之道也。故取建侯之义,谓求辅助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利建侯”。曰:彖辞一句,盖取初九一爻之义。初九盖成卦之主也。一阳居二阴之下,有以贤下人之象,有为民归往之象,故《象》曰:“以贵下贱,大利民也。”项氏安世曰:凡卦皆有主爻,皆具本卦之德,如《乾》九五具乾之德,故为天德之爻。《坤》六二具坤之德,故为地道之爻。《屯》以初九为主,故爻辞全类卦辞。其曰“磐桓,利居贞”,则“勿用有攸往”也。又曰“利建侯”,无可疑矣。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辞,有专主成卦之主而言者,周公首于此爻之辞发之。卦主震,震主初。“磐桓”,即“勿用有攸往”。“利居贞”,即“利贞”。卦言“利建侯”者,其事也,利于建初以为侯也;爻言“利建侯”者,其人也,如初之才,利建以为侯也。爻言“磐桓”,主为侯者而言,宜缓;卦言“利建侯而不宁”,主建侯者而言,不宜缓。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本义 “班”,分布不进之貌。“字”,许嫁也。《礼》曰:女于许嫁,笄而字。六二阴柔中正,有应于上,而乘初刚,故为所难,而邅回不进。然初非为寇也,乃求与已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许,至于十年,数穷理极,则妄求者去,正应者合,而可许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程传 二以阴柔居《屯》之世,虽正应在上,而逼于初刚,故《屯》难遭回。“如”,辞也;“乘马”,欲行也。欲从正应而复“班如”,不能进也。“班”,分布之义。下马为“班”,与马异处也。二当屯世,虽不能自济,而居中得正,有应在上,不失义者也。
   然逼近于初,阴乃阳所求,柔者刚所陵。柔当屯时,固难自济,又为刚阳所逼,故为难也。设匪逼于寇难,则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应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极必通,乃获正应而字育矣。
   以女子阴柔,苟能守其志节,久必获通,况君子守道不回乎!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
   集说张氏浚曰:“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盖以二抱节守志于艰难之世,而不失其贞也,若太公在海滨,伊尹在莘野,孔明在南阳,义不苟合,是为女贞。
   《朱子语类》云:耿氏解“女子贞,不字”作许嫁笄而字;“贞不字”者,未许嫁也,却与婚媾之义相通。伊川说作字育之字。
   案 《易》言“匪寇婚媾”者凡三:《屯》二、《贲》四、《睽》上也,《本义》与程传说不同,学者择而从之可也。然《贲》之为卦,非有《屯》难《睽》隔之象,则爻义有所难通者。详玩辞意,“屯如邅如,乘马斑如”,与“贲如皤如,山马翰如”,文体正相似。其下文皆接之曰“匪寇婚媾”。然则“屯如邅如”,及“贲如皤如”,皆当读断,盖两爻之自处者如是也。“乘马班如”,及“白马翰如”,皆当连下“匪寇婚媾”读,言彼“乘马”者非寇,乃吾之“婚媾”也。此之“乘马班如”谓五,《贲》之“白马翰如”谓初,言“匪寇婚媾”,不过指明其为正应而可以耳。此卦下雷上云,雷声盘回,故言“磐桓”“邅如”者,下卦也;云物班布,故言“班如”者,上卦也。四与上皆言“乘马班如”,五之为“乘马班如”,则于六二言之。此亦可备一说也。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本义 阴柔居下,不中不正,上无正应,妄行取困,为逐鹿无虞,陷入林中之象。
   君子见几不如舍去,若往逐而不舍,必致羞吝。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六三以柔居刚,柔既不能安屯,居刚而不中正则妄动,虽贪于所求,既不足 集说 《朱子语类》:问:“即鹿无虞”。曰:“虞”只是虞人,六三阴柔在下而居阳位,阴不安于阴,则贪求妄行,不中不正,又上无正应,妄行取围,所以为“即鹿无虞”,陷入林中之象。沙随盛称唐人郭京《易》好,近寄得来,说鹿当作“麓”,《象辞》当作即麓无虞,何以从禽也?问郭据何书,曰:渠云曾得王辅嗣亲手与韩康伯注底《易》本,然难考据。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本义 阴柔居屯,不能上进,故为“乘马班如”之象。然初九守正居下,以应于己,故其占为下求婚媾则吉也。
   程传 六四以柔顺居近君之位,得于上者也。而其才不足以济屯,故欲进而复止,“乘马班如”也。己既不足以济时之屯,若能求贤以自辅,则可济矣。初阳刚之贤,乃是正应,己之婚媾也。若求此阳刚之婚媾,往与共辅阳刚中正之君,济时之屯,则吉而无所不利也。居公卿之位,己之才虽不足以济时之屯,若能求在下之贤,亲而用之,何所不济哉?集说 胡氏炳文曰:凡爻例,上为往,下为来。六四下而从初,亦谓之往者,据我适人,于文当言往,不可言来。如《需》上六“三人来”,据人适我,可谓之来,不可谓往也。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本义 九五虽以阳刚中正居尊位,然当《屯》之时,陷于险中,虽有六二正应,而阴柔才弱,不足以济。初九得民于下,众皆归之,九五坎体,有膏润而不得施,为“屯其膏”之象。占者以处小事,则守正犹可获吉;以处大事,则虽正而不免于凶。
   程传 五居尊得正,而当《屯》时,若有刚明之贤为之辅,则能济屯矣。以其无臣也,故“屯其膏”。人君之尊,虽屯难之世,于其名位非有损也,唯其施为有所不行,德泽有所不下,是“屯其膏”。人君之《屯》也,既膏泽有所不下,是威权不在己也。
   威权去己而欲骤正之,求凶之道,鲁昭公高贵乡公之事是也,故“小贞”则“吉”也。
   “小贞”,则渐正之也,若盘庚周宣,修德用贤,复先王之政,诸侯复朝。谓以道驯致,为之不暴也。又非恬然不为,若唐之僖昭也。不为则常屯以至于亡矣。
   集说 项氏安世曰:《屯》不以九五为主者,建侯以为主。五本在高位,非“建侯”也。初九动乎险中,故为济屯之主。天造草昧,皆自下起,五能主事,则不屯矣。
   魏氏了翁曰:《周礼》有大贞,谓大卜。如迁国立君之事。五处险中,不利有所作为,但可小事,不可大事。曰“小贞吉,大贞凶”,犹《书》所谓作内吉、作外凶,用静吉,用作凶者。
   赵氏汝楳曰:我方在险,德泽未加于民,下焉群阴,蒙昧末孚,唯当宽其政教,简 梁氏寅曰:小正者,以渐而正之也。小正则“吉”者,以在于其位而为所可为也。
   大正则“凶”者,以时势既失而不可以强为也。为可为于可为之时则从,为不可为于不可为之时则凶,可无慎哉?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本义 阴柔无应,处屯之终,进无所之,忧惧而已,故其象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居屯之终,在险之极,而无应援,居则不安,动无所之,“乘马”欲往,复“班如”不进,穷厄之甚,至于“泣血涟如”,《屯》之极也。若阳刚而有助,则屯既板可济矣。
   集说 梁氏寅曰:《屯》之极,乃亨之时也。而上六阴柔无应。不离于险,是安有亨之时哉?坎为血卦,又为加忧,“泣血涟如”之象也。
   案 卦者时也,爻者位也,此圣经之明文,而历代诸儒所据以为说者,不可易也。
   然沿袭之久,每局于见之拘,遂流为说之误。何则?其所曰为时者,一时也;其所指为位者,一时之位也。如《屯》则定为多难之世,而凡卦之六位,皆处于斯世,而有事于屯者也。夫是以二为初所阻,五为初所逼,遂使一卦六爻,止为一时之用,而其说亦多驳杂而不概于理,此谈经之敝也。盖易卦之所谓时者,人人有之,如《屯》则士有士之《屯》,穷居未达者是也。君臣有君臣之《屯》,志未就、功未成者是也。甚而庶民商贾之贱,其不逢年而钝于市者,皆《屯》也。圣人系辞,可以包天下万世之无穷,岂为一时一事设哉?苟达此义,则初自为初之《屯》,德可以有为而时未至也。二自为二之《屯》,道可以有合而时宜待也。五自为五之《屯》,泽未可以远施,则为之宜以渐也。其余三爻,义皆仿是。盖同在《屯》卦,则皆有《屯》象。异其所处之位,则各有处屯之理。
   中间以承乘比应取义者,亦虚象尔。故二之乘刚但取多难之象,初不指初之为侯也。五之屯膏,但取未通之象,亦不因初之为侯也。今日二为初阻,五为初逼,则初乃卦之大梗,而《易》为衰世之书,岂圣人意哉?六十四卦之理,皆当以此例观之,庶乎辞无窒碍而义可得矣。
    蒙.艮上.坎下程传 《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稚小,蒙昧未发,蒙所以次屯也。为卦艮,上坎下,艮为山为止,坎为水为险,山下有险,遇险而止,英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本义 艮,亦三画卦之名。一阳止于二阴之上,故其德为止,其象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险,蒙之地也。内险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为《蒙》。“亨”以下,占辞也。九二内卦之主,以刚居中,能发人之蒙者,而与六五阴阳相应,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蒙昧,谓五也。
   筮者明,则人当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则我当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当视其可否而应之;我求人者,当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养蒙,与蒙者之自养,又皆利于以正也。
   程传 “蒙”有开发之理,亨之义也。卦才时中,乃致亨之道。六五为《蒙》之主,而九二“发蒙”者也。“我”谓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顺巽于二,二乃“发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顺之德,而声在童蒙,与二为正应、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发其蒙也。二以刚中之德在下,为君所信向,当以道自守,待君至诚求己而后应之,则能用其道。匪我求于童蒙,乃童蒙来求于我也。
   “筮”,占决也。“初筮告”,谓至诚一意以求己则告之,再三则渎慢矣,故不告也。发蒙之道,利以贞正,又二虽刚中,然居阴,胡宜有戒。
   集说 《朱子语类》云:人来求我,我则当视其可否而告之,盖视其来求我之发蒙者,有初筮之诚则告之,再三烦渎则不告之也。我求人,则当致其精一以叩之,盖我而求人以发蒙,则当尽初筮之诚,而不可有再三之渎也。
   项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后教之,由其心相应而不违,致一以导之,则其受命也如响。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师,乾坤之后继以《屯》,主震之一阳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继以《蒙》,主坎之一阳而曰“童蒙求我”,师道也。君师之道皆利于贞。
   俞氏琰曰:“渎”,与《少仪》“毋渎神”之“渎”同。不告,与《诗小昱》“我龟既厌,不我告犹”之义同。初筮则其志专一,故告。再三则烦渎,故不告,盖童蒙之求师,与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则无好问愿学之心,安能得其来而使之信?我求而诚或未至,则无专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听?待其我求而发之,则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诚至而发之,则求道之切,一启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本义 以阴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当发其蒙。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若遂往而不舍,则致羞吝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 集说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于蚤,不惩之于小,则蒙之难极矣。当《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惩其小,而“用说桎梏”,纵之以往,则吝道也。
   王氏宗传曰:所谓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晓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惧,欲有所纵而不敢为,然后渐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当是时也,夫苟说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过此以往,不可复制矣。故于发蒙之初,“用刑人”则以为利,“用说桎梏”则以为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惩之也。“用说桎梏”,暂舍之以观其后也。痛惩而不暂舍,一于严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宽之道也,故吝。
   案 二王氏之说,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气,正如“师出以律”、失律凶之比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本义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
   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程传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刚明之才,而与六五之君相应,中德又同,当时之任者也。必广其含容,哀矜昏愚,则能发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广,其施博,如是则“吉”也。卦唯二阳爻,上九刚而过,唯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应于五,用于时而独明者也。苟恃其明,专于自任,则其德不宏。故虽妇人之柔暗,尚当纳其所善,则其明广矣。又以诸爻皆阴,故云“妇”。尧舜之圣,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问下民,取人为善也。二能包纳,则克济其君之事,犹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阴柔,故发蒙之功,皆在于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说 杨氏万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内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众蒙而为之主也。“纳妇”者,受众阴而为之归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处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应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统说治蒙之理,余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阳爻,而九二为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阳刚明,阴柔暗,故阴为蒙者,而阳为发蒙者。卦唯二阳,而九二以刚居中,为内卦之主,与五相应。当发蒙之任,尽发蒙之道,非九二其谁哉?二中而不过,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程传 三以阴柔处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动者也。正应在上,不能远从,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得时之盛,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是女之“见金夫”也。女之从人,当由正礼,乃见人之多金,说而从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无所往而利矣。
   集说 王氏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晦求于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
   见刚夫而求之,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赵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术。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问学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质未开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则自我致蒙,圣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发之,或击之,教亦多术,勿取非绝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别取一义,意因二爻取纳妇一事,故发此象。
   案 “金夫”本意不黏爻象,《程传》以为九二。然九二发蒙之主,若三能从之,正合彖辞“童蒙求我”之义,不应谓之不顺。盖《易》例阴爻居下体,而有求于上位者皆凶,王氏之说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义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因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程传 四以阴柔而蒙暗,无刚明之亲授,无由自发其蒙,困于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谓可少也。
   集说王氏弼曰: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三比二之阳,五比上之阳,初三五皆阳位,而三五又皆与阳应,唯六四所比所应所居皆阴,困于蒙者也。蒙岂有不可教者?不能亲师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义 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五以柔顺居君位,下应于二,以柔中之德,任刚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发而资于人也。为人君者,苟能至诚任贤以成其功,何异乎出于己也?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于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于五言之,五应二者也。童蒙纯一未发以听于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处,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纯一未发,此“童蒙”字,与卦辞“童蒙”字小不同。盖卦辞只是说蒙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纯一之心。纯则不杂,一则不二。盖有安己之心,而无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诚,而无“再三”之渎”,信乎其吉矣。《程传》童取未发而资于人者也,此语最初。
   又曰:宋敷文阁直学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为当位,而辞多艰;以六居五,九居二为不当位,而辞多吉。盖君以刚健为体,而虚中为用;臣以柔顺为体,而刚中为用。君诚以虚中行其刚健,臣诚以刚中守其柔顺,则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实易爻之通例。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本义 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唯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程传 九居蒙之终,是当蒙极之时,人之愚蒙既极,如苗民之不率,为寇为乱者,当击伐之。然九居上,刚极而不中,故戒“不利为寇”,治人之蒙,乃“御寇”也。肆为刚暴,乃为寇也,若舜之征有苗,周公之诛三监,“御寇”也。秦皇汉武穷兵诛伐,“为寇”也。
   集说 杨氏简曰:击其蒙,治之虽甚,不过御其为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
   击之至于太甚,而我反夫乎道,是击之者又为寇也,故戒之曰:“不利为寇,利御寇。”吴氏澄曰:二刚皆治蒙者,九二刚而得中,其于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宽者也。上九刚极不中,其于蒙也,乃击之,治之以猛者也。
   总论项氏安世曰:六爻之义,初常对上,二常对五,三常对四观之,则其义易明。
   初用刑以发之,上必至于用兵以击之;二为包而接五,则五为童而巽二;三为见二而失身,则四为远二而失实。大约诸卦多然,终始见于初上,而曲折备于中爻也。
   蔡氏清曰:详观蒙卦六爻,在蒙者便当求明者,在明者便当发蒙者,而各有其道。
   然要之不出卦辞数句矣,故曰“智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若三四则自暴自弃,虽圣人与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吴氏曰慎曰:治蒙之道,当发之养之,又当包之,至其圾乃击之,刑与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备矣。
    需.乾下程传 《需序卦》:“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夫物之幼稚,必待养而成,养物之所需者饮食也,故曰“需者饮食之道也”,云上于天,有蒸润之象,饮食所以润益于物,故需为饮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须待之义,《序封、》取所须之大者耳。乾健之性,必进者也,乃处坎险之下,险为之阻,故须待而后进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本义 “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险,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待之义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故占者为有所待而能有信,则“光亨”矣。若又得正则吉,而“利涉大川”,正固无所不利,而涉川尤贵于能待,则不欲速而犯难也。
   程传 “需”者,须待也。以二体言之,乾之刚健上进而遇险,未能进也,故为需待之义。以卦才言之,五居君位,为需之主,有刚健中正之德,而诚信充实于中。中实,有孚也。有孚则光明而能亨通,得贞正而吉也。以此而需,何所不济?虽险无难矣,故“利涉大川”也。凡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则吉者,当辨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需”者宁耐之意,以刚遇险,时节如此,只得宁耐以待之。且如涉川者,多以不能宁耐致覆溺之祸,故《需》卦首言“利涉大川”。
   项氏安世曰:需非终不进也,抱实而遇险,有待而后进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实也,我实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若其无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终之,故曰“贞吉”。信能行此,则其待不虚,其进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
   胡氏炳文曰:需而无实,无光且亨之时;需而非正,无吉且利之理;世有心虽诚实,而处事或有未正者,故曰“孚”,又曰“贞”。
   林氏希元曰:凡人作事,皆责成于目前,其间多有阻碍而目前不可成者,其势不容于不待。然不容不待者,其心多非所乐,其待也,未必出于中诚,不免于急迫觊望之意,如此则怀抱不开,胸中许多暗昧抑塞,而不光明豁达,故圣人特发“有孚”之义。盖遇事势之末可为,即安于义命,从容以待机会,而不切切焉以厚觊望,则其待也,出于真实而非虚假矣。如此则心逸日休,胸襟洒落而无滞碍,不亦光明豁达乎?然使心安于需,而事或未出于正,则将来亦未必可成,必也所需之事,皆出于正,而无行险侥幸之为,则功深而效得,时动而事起,向者之所需,而今皆就绪矣,故吉。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程传 需者以遇险,故需而后进。初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郊”,旷远之地也。处于旷远,利在安守其常,则“无咎”也;不能安常,则躁动犯难,岂能需于远而无过也?集说 孔氏颖达曰: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于郊。“郊”者,境上之地,去水远也。“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保守其常,所以“无咎”。
   梁氏寅曰:《需》下三爻,以去险远近为吉凶。初以阳处下,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之象。“郊”,荒远之地也,而君子安处焉,故云“利用恒”。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本义 “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坎为水,水近则有沙。二去险浙近,故为“需于沙”。渐近于险难,虽未至于患害,已“小有言”矣。凡患难之辞,大小有殊。小者至于有言,言语之伤,至小者也。二以刚阳之才,而居柔守中,宽裕自处,需之善也。虽去险渐近,而未至于险,故小有言语之伤而无大害,终得其吉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沙”是水旁之地,去水渐近,故难稍近而“小有言”。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终得其吉也。
   胡氏炳文曰:初最远坎,“利熙恒”乃“无咎”;九二惭近坎,“小有言”矣。而曰“终吉”者,初九以刚居刚,恐其躁急,故虽远险,犹有戒辞。九二以刚居柔,宽而得中,故虽近险而不害其为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王。
   本义 泥将陷于险矣。“寇”,则害之大者。九三去险愈近而过刚不中,故其象如此。
   程传 “泥”,逼于水也,既进逼于险,当致寇难之至也。三刚而不中,又居健体之上,有进动之象,故“致寇”也。苟非敬慎,则致丧败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泥”则切近水矣,险已近,而又以刚用刚而进逼之,是招致寇难之至也。
   龚氏焕曰:郊、沙、泥之象,视坎水远近而为言者也,《易》之取象如此。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本义 “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交坎体,入乎险矣,故为“需于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进,故又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则虽在伤地而终得出也。
   程传 四以阴柔之质处于险,而下当三阳之进,伤于险难者也,故云“需于血”。
   既伤于险难,则不能安处,必失其居,故云“出自穴”。穴,物之所安也。顺以从时, 集说 《朱子语类》:问:《程传》释穴物之所安。曰:穴是陷处,唤作所安不得,柔得正了,需而不进,故能出于坎陷。
   杨氏启新曰:刚者能需,柔亦能需,何也?刚柔皆有善恶。刚之需,犹乾之健而知险也;柔之需,犹坤之简而知阻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本义 “酒食”,宴乐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阳刚中正,需于善位,故有此象。
   占者如是而贞固,则得吉也。
   程传 五以阳刚居中得正,位乎天位,克尽其道矣。以此而需,何需不获?故宴安酒食以俟之,所需必得也。既得贞正而所需必遂,可谓“吉”矣。
   集说郑氏维岳曰:《系辞》曰“需者饮食之道也”,《象》曰“君子以饮食宴乐”,爻曰“需于酒食”。以治道言,使斯民乐其乐而利其利,期治于必俟百年之后,而不为近功者,须待之义也。
   乔氏中和曰:九五之“贞古”也,岂徒以“酒食”云哉?险而不陷,中自持也。
   案 需之为义最广,其大者莫如王道之以久而成化,而不急于浅近之功;圣学之以宽而居德,而不入于正助之弊。卦唯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是能尽《需》之道者,故《彖传》特举此爻,以当彖辞之义;而《大象传》又特取此爻爻辞,以蔽《需》义之全。
   盖继《屯》、《蒙》之后,既治且教,而所谓休养生息,使之乐乐而利利,惭仁摩义,使之世变而风移者,其在于需乎?观《需》之卦而不知此爻之义,但以诸爻处险之偏乎一义者概之,则《需》与《蹇》、《困》何异哉?上六,入地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本义 阴居险极,无复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应九三,九三与下二阳需极并进,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顺之,有“敬之”之象。占者当陷险中,然于非意之来,敬以待之,则得“终吉”也。
   程传 《需》以险在前,需时而后进。上六居险之终,终则变矣。在需之极,久而得矣。阴止于六,乃安其处,故为“入于穴”。“穴”,所安也。安而既止,后者必至。“不速之客三人”,谓下之三阳。乾之三阳,非在下之物,需时而进者也。需既极矣,故皆上进,不速不促之而自来也。上六既需得其安处,群刚之来,苟不起忌疾忿竞之心,至诚尽敬以待之,虽甚刚暴,岂有侵陵之理?故“终吉”也。或疑以阴居三阳之上,得为安乎?曰:三阳乾体,志在上进,六阴位,非所止之正,故无争夺之意,“敬之”则“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入于穴”,险极而陷之象。“速”者,主召客之辞。“三人”,乾三阳之象。下三阳非皆与上应也,有“不速”之象。上柔顺,有“敬之”之象。上独 薛氏煊曰:“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处横逆之道也。
   谷氏家杰曰:三居下封之终,而示之以敬;上居上卦之终,而又示之以敬,则知处需者贵敬也。
   总论蒋氏悌生曰:《需》,待也,以刚健之才,于险陷在前,当容忍待时,用柔而主静。若不度时势,恃刚忿躁而骤进,取败亡必矣。初九去险尚远,以用恒免咎;九二渐近险,亦以用柔守中而终吉;九三已迫于险,象言敬慎不败;六四已伤于险,以柔而不竞,能出自穴;上六险陷之极,亦以能敬终吉。然则需待之时,能含忍守敬,皆可以免祸,《需》之时义大矣!
    讼.乾上.坎程传 《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需,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义“讼”,争辨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
   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程传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扫“有孚”之象:“讼”者,与入争辨而待决于。,乙,虽“有孚”,亦须窒塞末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末辨,吉凶末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古”,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六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 胡氏瑷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也。“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朱子语类》云:大凡卦辞取义不一,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此取义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辞如此辞极齐整,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
   项氏安世曰:“利见大人”,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或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为之辨明如仲由,皆讼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本义 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或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古”也。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
   杨氏简曰:《讼》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讼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终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小有言”与《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成。
   本义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
   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程传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 集说 荀氏爽曰: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王氏弼曰: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项氏安世曰: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刚居柔,或不克讼。“逋”,逃也。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二百户无眚”。
   案 “三百户无眚”,《传》义皆用王氏说,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义亦可从。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亨,无成。
   本义 “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程传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虞氏翻曰: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胡氏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故获其“吉”也。
   徐氏几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
   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
   李氏简曰:“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旧德”,与位乎天德语同。位必称德而居,故宁德过其位,毋位过其德。食必称德而食,故宁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食”,犹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户”,食之最约者也。二刚险,本欲讼者,能退处于分之小,仅可“无眚”。三阴柔,本不能讼者,能守其分之常,虽厉犹吉。
   杨氏启新曰:“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盖不必告讦之风。乃谓之讼,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
   案 《本义》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但此爻与《坤》三之文,大同小异,不应其义差殊。故诸家之说,可以与《本义》相参,而杨氏尤为明畅也。徐氏即以“讼不可成”为解,亦可备一说。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本义“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
   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则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
   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集说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唯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九五,讼,元吉。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乎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程传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集说王氏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
   赵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俞氏琰曰: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象辞所谓“大人”是也。讼之有理者,见之必获伸矣。“元吉”,乃吉之尽善者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本义 “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程传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胜得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刚极处讼终,卦所谓终凶者也,故设此以戒之。
   总论邱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听讼之主,故“讼,元吉”。余五爻则皆讼者也。
   然天下唯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师.坤上.坎下程传 《师序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 ”《师》之兴由有争也,所以次《讼》也。为卦坤上坎下,以二体言之,地中有水,为众聚之象。以二卦之义言之,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师之义也。以爻言之,一阳而为众阴之王,统众之象也。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师》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将帅之象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
   本义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程传 《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授之以众,乃以众心未服,请庄贾为将也。所谓“丈人”,不必素居祟贵,但其才谋德业,众所畏服,则是也。如穰苴既诛庄贾,则众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遂为大将,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说王氏弼曰: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
   《朱子语类》云:“吉无咎”,谓如一件事,自家作出来好方得无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本义 “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程传 初,《师》之始也。故言出师之义,及行师之道。在邦国兴师而言,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谓以禁乱诛暴而动。苟动不以义,则虽善亦凶道也。善,谓克胜。“凶”,谓殃民害义也。在行师而言,“律”,谓号令节制。行师之道,以号令节制为本,所以统制于众,不以律则虽善亦凶,虽使胜捷,犹凶道也。制师无法,幸而不败且胜者,时有之矣,圣人之所戒也。
   集说 王氏弼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败散。
   程子曰: “律”有二义,有出师不以义者,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则言凶者,律令谨严,出师之常,其胜负犹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见矣。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本义 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师》卦唯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五居君位,是其正应,二乃师之主,专制其事者也。居下而专制其事,唯在师则可。自古命将,阃外之事,得专制之。在师专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既处之尽其善,则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凡事至于三者,极也。六五在上,既专倚任,复厚其宠数。盖礼不称,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师》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故其义最大。人臣之道,于事无所敢专,唯阃外之事,则专制之。虽制之在己,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子道亦然。唯孟子为知此义,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言”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锡命。
   《朱子语类》云:“在师中吉”,言以刚中之德在师中,所以为吉。
   胡氏炳文曰:卦辞“师贞丈人吉,无咎”,爻“在师中吉,无咎”,即卦辞意也。中则无过不及,所以为贞。以师而中,所以为“丈人”。故《师》六爻,唯九二“吉无咎”。
   六三,师或舆尸,凶。
   程传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当任者也。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师旅之事,任当专一,二既以刚中之才,为上信倚,必专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众人主之,凶之道也。“舆尸”,众主也,盖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发此义,军旅之事,任不专一,覆败必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刚,是小人之才弱志刚者,而居二之上,是二为主将,三躐而尸之也。凡任将不专,偏裨擅命,权不出一者,皆“舆尸”也。军旅何所听命乎?其取败必矣。
   六四,师左次,无咎。
   本义 “左次”,谓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师以退,贤于六三远矣,故其占如此。
   程传 师之进,以强勇也。四以柔居阴,非能进而克捷者也。知不能进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进退,乃所当也,故“无咎”。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师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论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胜,而完师以退,愈于覆败远矣。
   可进而退,乃为咎也。《易》之发此义以示后世,其仁深矣。
   集说 吴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为前,左为后,故八阵图天前冲、地前冲在右,天后冲、地后冲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本义 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故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抟执而无咎也。“言”,语辞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专于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参之,则是使之“舆尸”而归,故虽贞而亦不免于“凶”也。
   程传 五君位,兴《师》之主也,故言兴师任将之道。师之兴,必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为生民之害,不可怀来,然后奉辞以诛之。若禽兽入于田中,侵害稼穑,于义宜猎取,则猎取之。如此而动,乃得“无咎”。若轻动以毒天下,其咎大矣。“执言”,奉辞也,明其罪而讨之也。若秦皇汉武,皆穷山林以索禽兽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将授师之道,当以长子帅师。二在下而为师之主?“长子”也,若以弟子众主之,则所为虽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长者也。自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如晋荀林父邲之战,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
   《朱子语类》:问;《易》爻取义,如《师》之五“长子帅师”,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却说“弟子舆尸”,何也?曰:此假设之辞也,言若“弟子舆尸”则“凶”矣。问:此例恐与“家人嗃嗃”而继以“妇子嘻嘻”同。曰:然。
   蒋氏悌生曰:“舆尸”,《程传》训众主,朱《义》训挠败。但训作众主,则与“长子帅师”为反对,其义尤切。禽在山林,固无事子猎取,今入于田,则害我禾稼,畋而执之宜也。“长子帅师”可也。又使弟子众生之,是自取凶咎也。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执言”,是“师贞”意。“长子帅师”,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本义 《师》之终,顺之极,论功行赏之时也。坤为土,故有“开国承家”之象。
   然小人则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优以金帛可也。戒行赏之人,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传 上,《师》之终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赏有功也。“开国”,封之为诸侯也。“承家”。以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虽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师旅之兴,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赏之以金帛禄位可也,不可使有国家而为政也。小人平时,易致骄盈,况挟其功乎?汉之英彭所以亡也,圣人之深虑远戒也。此专言师终之义,不取爻义,盖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则六以柔居顺之极,师既终而在无位之地,善处而无咎者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开国承家,小人勿用”,旧时说只作论功行赏之时,不可及小人。今思它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它得?看来“开国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别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则是勿更用它与之谋议经画耳。汉光武能用此义,自定天下之后,一例论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则邓禹耿弇贾复数人,它不与焉。此义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义》,且记取。
   赵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军将皆命卿,“开国”者,出卦为诸侯,师帅皆中大夫,旅帅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于戎行,有将师节制于上,未见其害。今为国为家,有民人,有社稷,则不可属之小人。
   胡氏炳文曰:初,《师》之始,故纪其出师而有律,上,《师》之终,故纪其还师而赏功,六爻中,将兵将将,伐罪赏功,靡所不载。末曰“小人勿用”,则又戒辞也。虽然,亦在于谨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长子”,用以行师者得其人。及其“开国承家”,自不至于用小人矣。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赏以爵邑。若一例赏以爵邑,又恐播恶于众,不若于行《师》之初,不用之为愈也。故《象传》谓其“必乱邦”,彖辞于师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辞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师之始既言之,师之终而复言,正戒人当谨于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从初不用,所谓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师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说,皆合卦意。但此处小人勿用,小人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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