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井.坎上.巽下程传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为言,谓上升不已而困,则必反于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为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则木也,巽之义则入也。木,器之象,木入于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本义 “井”者,穴地出水之处,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为《井》。
   “改邑不改井”,故“无丧无得”,而“往”者“来”者,皆“井”其“井”也。“汔”,几也。“繘”,绠也。“羸”,败也。汲井几至,未尽绠而败其瓶,则“凶”也,其占为事仍旧无得,丧而又当敬勉,不可几成而败也。
   程传 井之为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迁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无丧无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来井井”也。“无丧无得”,其德也常。“往来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几也。“繘”,绠也。井以济用为功,几至而未及用,亦与未下繘于井同也。君子之道贵乎有成,所以五谷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犹为弃井。有济物之用而未及物,犹无有也,羸败其瓶而失之,其用丧矣,是以“凶”也。“羸”,毁败也。
   集说 郑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无空竭,犹人君以政教养天下,惠泽无穷也。
   邱氏富国曰:“改邑不改井”,井之体也。“无丧无得”,井之德也。”往来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于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说多错。文意盖言所在之邑,其井皆无异制。如诸葛孔明行军之处,千井齐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国不异政,家不殊俗也。“无丧无得”,则言井无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来井井”,则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则王者养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泽物,而汲之者器。政能养民,而行之者人。无器则水之功不能上行,无人则王者之泽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旧井无禽。
   程传 井与鼎皆物也,就物以为义,六以阴柔居下,上无应援,无上水之象,不能济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养人也,无水则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获其用,禽鸟亦就而求焉。旧废之井,人既不食,水不复上,则禽鸟亦不夏往矣,盖无以济物也。井本济人之物,六以阴居下,无上水之象,故为“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犹人当济物之时,而才弱无援,不能及物,为时所舍也。
   集说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无应,沈滞滓秽,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久井不见揲治,禽所不响,而况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阳刚为泉,而初六则阴柔也,故为“井泥”,为“旧井”。井以上出为功,而初六则居下,故为“不食”,为“无禽”。
   九二,井谷射鲋,瓮敝漏。
   本义 九二刚中,有泉之象,然上无正应,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传 二虽刚阳之才而居下,上无应而比于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涧谷之水,则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则养人而济物。今乃下就污泥,注于鲋而已。“鲋”,或以为虾,或以为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于鲋也。“瓮敝漏”,如瓮之破漏也。阳刚之才,本可以养人济物,而上无应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无济用之功。如水之在瓮,本可为用,乃破敝而漏之,不为用也。《井》之初二无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则有悔,过则为咎,无应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岂非过乎?曰:处中非过也,不能上由无援,非以比初也。
   集说 张氏振渊曰:以井言,则为“井谷”之泉,仅下注于鲋。以汲井言,则为敝坏之瓮,水反漏于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窍也。井能出水,则非泥井也。而其功仅足以射“鲋”者,上无汲引之人,如瓶瓮之敝漏然,则不能自济于人用也决矣。在卦则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则下体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进用之君,上体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泽之众,三义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
   本义 “谍”,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恻”,“可用汲”矣。“王明”,则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并受其福”也。九三以阳居阳,在下之上,而未为时用,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三以阳刚居得其正,是有济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洁可食者也。
   井以上为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阳之性上,又志应上六,处刚而过中,汲汲于上进,乃 集说 蔡氏清曰:“为我心恻”,“我”指旁人,所谓行恻也,非谓九三自恻也。“可用汲”,带连“王明并受其福”,皆侧之之辞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恻者祈祷之辞。言王若明,则吾侪“并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无咎。
   本义 比六居四,虽得其正,然阴柔不泉,则但能修治而无及物之功,故其象为“井甃”,而占则“无咎”。占者能自修治,则虽无及物之功,而亦可以“无咎”矣。
   程传 四虽阴柔而处正,上承九五之君,才不足以广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则得“无咎”。“甃”,砌累也,谓修治也”。四虽才弱不能广济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于废可也。若不能修治,废其养人之功,则失并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刚阳中正之君,但能处正承上,不废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说 邱氏富国曰:三在内卦,渫井内以致其洁。四在外卦,甃井外以御其污,盖不渫则污者不洁,不甃则洁者易污。
   来氏知德曰:六四阴柔得正,近九五之君,盖修治其井,以潴蓄九五之“寒泉”者也。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职,则可以因君而成井养之功,斯“无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义 “冽”,洁也。阳刚中正,功及于物,故为此象。占者有其德,则契其象也。
   程传 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尽善尽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谓甘洁也,井泉以寒为美,甘洁之寒泉,可为人食也,于井道为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为成功,未至于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后言“元吉”。
   集说 易氏祓曰:三与五皆泉之洁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义 “收”,汲取也,晁氏云:“收”,鹿卢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谓其出有源而不穷也。井以上出为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虽非阳刚,而其象如此。然占者应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传 井以上出为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无穷,井之施广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变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体并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终,为极为变,唯《井》与《鼎》, 案 “勿幕”,谓取之无禁,所谓往来井井者也。“有孚”,谓有源不穷,所谓“无丧无得”者也。此爻得备卦之义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则上之极也。
   总论 李氏过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废井也。三“井渫”,则渫初之泥。
   四“井甃”,则甃二之谷。既谍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国曰:先儒以三阳为泉,三阴为井,阳实阴虚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鲋”,九三言“井谍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无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则二之“射”,始达之泉也。三之“渫”,已洁之泉也。五之“冽”,则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则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为一例,则初二皆在井下,不见于用,故初为“泥”而二“为谷”。三四皆在井中,将见于用,故三为“谍”而四为“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见于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兑上.离下程传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为物,存之则秽败,易之则清洁,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后受之以《革》也。为卦兑上离下,泽中有火也,革,变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灭火,火涸水,相变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违行,则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克,相灭息者也,所以为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归各异,其志不同,为不相得也,故为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贞,悔亡。
   本义 “革”,变革也。兑泽在上,离火在下,火燃则水乾,永决则火灭。中少二女,合为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为《革》也。变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后信。又以其内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说之气,故其占为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当,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则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传 “革”者,变其故也。变其故,则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后人心信从。
   “元亨利贞悔亡”,弊坏而后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于正道,则可久,而得去故之义,无变动之悔,乃‘悔亡”也。革而无甚益,犹可悔也,况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说 李氏简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时也。先时而革,则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贞”者,谓穷则变,固有大通之道,而利于不失正也,正则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谓“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谓“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谓“悔亡”也。所以云“巳日”者。变革天下之事,不当轻遽,乃能孚信于人。“乃”,难辞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为新,故有谨重不轻革之意。上三爻,则故者已革而为新矣。九四当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时,故“悔亡”独于九四见之。
   即《彖传》所云“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说为长。盖卦辞爻辞,不应互异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
   本义 虽当革时,居初无应,未可有为,故为此象。“巩”,固也。“黄”,中色,“牛”顺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义不同也。其占为当坚确固守,而不可以有为。圣人之于变革,其谨如此。
   程传 变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时,有其位,有其才,审虑而慎动,而后可以无悔。
   九以时则初也,动于事初,则无审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则下也,无时无援而动于下,则有僭妄之咎,而无体势之重,以才则离体而阳也,离性上而刚体健,皆速于动也,其才如此,有为则闪咎至矣。盖刚不中而体躁,所不足者,中与顺也,当以中顺自固而无妄动则可也。“巩”,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黄”,中色。“牛”,顺物。“巩用黄牛之革”,谓以中顺之道自固,不妄动也。不云吉凶,何也?曰:妄动则有凶咎,以中顺自固,则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凶乎?集说 干氏宝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动,故曰“巩用黄牛之革”。
   刘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时,要在固守中顺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吕氏大临曰:初九当《革》之初,居下无位,比于六二,上无正应,虽有刚德,不当自任,唯结六二以自固,故“巩用黄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顺,故曰“黄牛”,与《遯》六二同义。
   龚氏焕曰:《易》言“黄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应,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无应,当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虽殊,而意实相类。
   案 更改之义,有取于《革》者。“革”,鸟兽之皮也。鸟兽更四时则皮毛改换,《尧典》“希革”“毛毨”之类是也。六爻取象于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坚韧,难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则固,故《遯》二之“执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则密,故《革》初之“巩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本义 六二柔顺中正,而为文明之主,有应于上,于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后革之,则“征吉”而“尤咎”,戒占者犹未可遽变也。
   程传 以六居二,柔顺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刚阳之君,同德相应,中正则无偏蔽,文明则尽事理,应上则得权势,体顺则无违悖,时可矣,位得矣,才是矣,处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当《革》之时,卦德所谓“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熊氏良辅曰:六二为内卦之主,故卦辞之“巳日”,见之于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后革也。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
   本义 过刚不中,居离之极,躁动于革者也,故其占有“征凶贞厉”之戒。然其时则当革,故至于“革言三就”,则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传 九三以刚阳为下之上,又居离之上而不得中,躁动于革者也,在下而躁于变革,以是而行,则有凶也。然居下之上,事苟当革,岂可不为也。在乎守贞正而怀危惧,顺从公论,则町行之不疑。“革言”,犹当革之论。“就”,成也,合也。审察当革之言,至于三而皆合,则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则必得至当乃“有孚”也。己可信而众所信也,如此则可以革矣。在革之时,居下之上,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唯当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刚明,审稽公论,至于三就而后革之,则无过矣。
   集说 吕氏大临曰:九三居下体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渐,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于三则民信之矣,故“有孚”。
   龚氏焕曰:九三以过刚之才,躁动以往则凶。处当革之时,贞固自守则厉。唯于改革之言,详审“三就”,则既无躁动之凶,又无固守之厉。得其时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过刚也,故恐其征而不已则凶。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于贞固,而失变革之义则厉。故必革之言至于“三就”。审之屡,则“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义 以阳居阴故有“悔”,然卦已过中,水火之际,乃革之时,而刚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后革,乃可获“吉”。明占者有其德而当其时,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传 九四,革之盛也。阳刚,革之才也。离下体而进上体,革之时也。居水火之际,革之势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无系应,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刚柔相际,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谓当革之时也。事之可悔而后革之,革之而当,其“悔”乃“亡”也。革之既当,唯在处之以至诚,故“有孚”则“改命”吉。“改命”,改为也,谓革之也。既事当而弊革,行之以诚,上信而下顺,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处柔也,故刚而不过,近而不逼,顺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义无常也, 集说 虞氏翻曰:将革而谋谓之言,革而行之谓之命。
   陆氏希声曰:革而当,故“悔亡”也。为物所信,则命令不便于民者,可改易而获“吉”。
   刘氏牧曰:成《革》之体,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则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于爻辞。至于四,则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语类》:问:《革》下三爻,有谨重难改之意,上三爻则革而善,盖事有新故,下三爻则故事也。未变之时,必当谨审于其先,上三爻则变而为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谓乾道乃革,也是到这处方变。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议革而后孚,四“有孚”而后改,深浅之序也。五“未占”而“有孚”,积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
   本义 “虎”,大人之象。“变”,谓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则自新新民之极,顺天应人之时也。九五以阳刚中正为革之主,故有此象。占而得此,则有此应,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时,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当之耳。
   程传 九五以阳刚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无不当也,无不时也,所过变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云“虎变”。龙虎,大人之象也。变者事物之变。曰虎何也?曰:大人变之,乃大人之变也。以大人中正之道变革之,炳然昭著,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信之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革》之道久而后信,五与上,其革之成乎。五阳刚中正,居尊而说体,尽革之美,是以“未占”而“有孚”也,其文晓然见于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卜筮罔不是孚,虎变之谓也”。
   龚氏焕曰:《革》以孚信为主,故彖与三四皆以孚为言,至五之“未占有孚”,则“不言而信”,而无以复加矣。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
   本义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变,小人亦革而以听从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则“吉”。变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过,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程传 《革》之终,革道之成也。“君子”,谓善人。良善则已从革而变,其著见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难迁者。虽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从上之教令也。龙虎,大人之象。故“大人”云“虎”,“君子”云“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变化。然有下愚,虽圣人不能移者,以尧舜为君,以圣继圣,百有余年,天下被化,可谓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来格烝又,盖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为成也。苟更从而深治之。则为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终而又征则凶也。当贞固以自守,革至于极,而 集说 孔氏颖达曰:居《革》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虽不能同九五革命创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润色鸿业,如豹文之蔚缛,故曰“君子豹变”也,“小人革面”者,但能变其颜面容色顺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静守正,更有所“征”则“凶”,居而守正则“吉”。
   龚氏焕曰:九三与上六皆曰“征凶”,而有“贞厉”“贞吉”之殊者。三之“征凶”。
   戒其不可妄动也。上之“征凶”,谓事之已革者,不可复变也。三当革而末革,故守“贞”则“厉”。上已革而当守,故居“贞”则“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扬氏启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后,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则必尧舜汤武,乃足以当之。首创之君。开大型范,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辟,其文疏朗阔大,继体之后。则渐深邃遒密耳。周之顽民,既历三纪,世变风移,则革面之谓。革而不守以贞,则所变者随复变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贞”。
   案 五上两爻相承,虎豹两物相似。《程传》以君子为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杨氏以为继体守成之为安也。如文武开基,肇造维新,岂非若虎之变而文采焕然者乎。成康继世,礼明乐备,岂非若豹之变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虽稍别于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后为详且备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谓“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谓。此卦以禽兽取义,凡禽兽之有灵性而近于人者,如猩猩猿猴之类,皆革其面,故以此为民风丕变之喻尔。王道之行,则仁义成俗,而心亦无不革矣。不然,何以为必世后仁乎!
   总论 龚氏焕曰:初言“巩用黄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谨审以为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则事革矣。五言“大人虎变”,则为圣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则天下为之丕变,而革道大成矣。
    鼎.离上.巽下程传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为用,所以革物也。变 鼎 元吉亨。
   本义 “鼎”,烹饪之器,为卦下阴为足,二三四阳为腹,五阴为耳,上阳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为鼎,下巽,巽也,上离为目而五为耳,有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卦自巽来,阴进居五,而下应九二之阳,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传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当云“元亨”,文羡“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复止云“元亨”,其羡明矣。
   集说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诸物以名卦者,《鼎》与《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养人为义,故皆以实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无余辞,唯《大有》与《鼎》。
   案 上经《颐》卦言养道,曰圣人养贤以及万民。然则王者之所当养,此两端而已。
   下经《井》言养,《鼎》亦言养,然井在邑里之间,往来行汲,养民之象也。《鼎》在朝庙之中,燕飨则用之,养贤之象也。养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犹多戒辞。至于能养贤,则与之食天禄,治天职,而所以养民者,在是矣,故其辞直曰“元亨”,与《大有》同。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本义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卦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程传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应于四,趾而向上,“颠”之象也。鼎覆则趾颠,趾颠则覆其实矣,非顺道也。然有当颠之时,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则可也。
   故“颠趾”利在于“出否”,“否”,恶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应,乃上求于下,下从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辅上之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颠趾”,有当颠之时,未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 集说 熊氏良辅曰:“鼎颠趾”,鼎之末用而倾仆也。未用而倾仆,则污秽不能留,反以颠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则覆败而凶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颠趾”“出否”上取义,“得妾”者,“颠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于有咎,故曰“无咎”。
   案 《易》例初六应九四,无亨吉之义,盖以初六乃材德之卑,应四有援上之嫌,故于义无可取者。其动于应而凶咎者,则有之矣,“鸣豫”“咸拇”之类是也。唯《晋》有上进之义,《萃》有萃上之义,《鼎》有得养之义,此三者则初六九四之应,容有取焉。
   然《晋》初则“晋如摧如”,《萃》初则“乃乱乃萃”,盖主于在下者之求进求萃而言。
   则居卑处初,未能自达者宜也。唯《鼎》之义,主于上之养下,上之养下也,大贤固养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遗焉。当此之时,虽其就上也如颠趾,而因得去污秽以自濯于沽清。虽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广嗣续以荐身于嫔御。盛世所以无弃才,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观《易》者知时义之为要。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义 以刚居中,“鼎有实”之象也。“我仇”,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止,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二能以刚中自守,则初虽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二以刚实居中,鼎中“有实”之象。鼎之有实,上出则为用。二阳刚有济用之才,与五相应,上从六五之君,则得正而其道可亨。然与初密比,阴从阳者也。九二居中而应中,不至失正,己虽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远之,使不来即我,则“吉”也。
   “仇”,对也。阴阳相对之物,谓初也。相从则非正而害义,是有“疾”也。二当以正自守,使之不能来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则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鼎》诸爻与《井》相似,《井》以阳刚为泉,《鼎》以阳刚为实。《井》二无应,故其功终不上行。《鼎》二有应,而能以刚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义,所谓入朝见疾是也。夫相妒害,则相远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故必不恶而严,使之“不我能即”,而后无隙之可乘也。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本义 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程传 “鼎耳”,六五也,为《鼎》之主。三以阳居巽之上,刚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说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实者也,“耳”谓六五。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唯上无应,塞而不行。实在其中,美如“雉膏”,谁得而享之,然君子处心,要使美实备于我,而不计行之通塞。及其终也,阴阳相济,有至和将雨之兆,此所以亏其始之悔,而终必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为时用。《井》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然君子能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与五不相遇,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刚正自守,五终当求之,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始虽有不遇之悔,终当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谓“王明并受其福”者,亦犹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义 晁氏臼;“形渥”,诸本作“刑剭”,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岂一人所能独任,必当求天下之贤智,与之协力。得其人,则天下之治,可不劳而致也。用非其人,则败国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应于初,初阴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胜任而败事、犹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则倾覆公上之餗。“餗”,鼎实也。居大臣之位,当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于覆败,乃不胜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谓赧汗也,其凶可知。
   《系辞》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言不胜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说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沾滞,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实必有齐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则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虽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职事过其才分,则有堕官之谤矣。
   苏氏轼曰:《鼎》之量极于四,其上则耳矣。受实必有余量,以为溢地也,溢则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泽流被面,沾濡其体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实,在二阳之上,已过于溢,而又以阳刚之才,下应于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实,故因“颠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实,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凶,诸家之说备矣。盖三阳为实,而四适当其盈也,盈则有倾覆之象矣。
   又应初为无辅,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应初六,皆有损而无助,《大过》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从王氏说为是。《诗》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颜貌言之,愧生于中,则颜发赤也。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本义 五于象为耳,而有中德,故云“黄耳”。“金”,坚刚之物。“铉”,贯耳以举鼎者也。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详之。
   程传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举措在耳,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黄耳”。
   “铉”,加耳者也。二应于五,来从于耳者铉也。二有刚中之德,阳体刚,中色黄,故为“金铉”。五文明得中而应刚,二刚中巽体而上应,才无不足也,相应至善矣。所利在贞固而已,六五居中应中,不至于失正,而质本阴柔,故戒以贞固于中也。
   集说 五氏宗传曰:在鼎之上,受铉以举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贯耳以举鼎者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黄”,中色,谓五之中也。“金”,刚德,谓上之阳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虚中,则鼎虽有铉而无所措,耳而无铉,则鼎虽有实而无所施。故《鼎》之六五,虚其中以纳上九阳刚之助,而后一鼎之实,得以利及天下,犹“鼎黄耳”得“金铉”也。曰“利贞”,亦以阴居阳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传》及诸家,多以六五下应九二为“金铉”,《本义》从之。然犹举或曰之说,谓“金铉”以上九言,窃谓铉所以举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贯耳。九二在下,势不可用,或说为优。然上九又自谓“玉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刚柔相济取。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本父上于象为“铉”,而以阳居阴,刚而能温,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为“大吉尤不利”,盖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程传 《井》与《鼎》以上出为用,处终,鼎功之成也。在上铉之象,刚而温者玉也。九虽刚阳,而居阴履柔,不极刚而能温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处而已。刚柔适宜,动静不过,则为“大吉”,无所不利矣。在上为铉,虽居无位之地,实当用也。与它卦异矣,《井》亦然。
   集说 易氏祓曰;《鼎》与《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后为“元吉”,《鼎》至上而后为“大吉”,皆所以全养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辅曰:《井》、《鼎》皆以上爻为“吉”,盖水以汲而出井为用,食以烹而出鼎为用也。
   案 此卦与《大有》,只争初六一爻耳,余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辞直曰“元亨”,它卦所无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无不利”,它爻所无为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无不利”,以其皆为尚贤之卦故也。上九刚德为贤,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贤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贲》、《大畜》、《颐》之类,其义皆善,其《彖传》亦多发“尚贤”“养贤”之义。然以卦义言之,则《大有》与《鼎》独为盛也。卦义之盛,重于此两爻之相得,故“古无不利”。皆于上爻见之,即彖所谓“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两卦。一曰“顺天体命”,一曰“正位凝命”。《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进贤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恶扬善为顺天,此则推本于正位以凝命,所谓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体也。
   总论 邱氏富国曰:初为足,故曰“颠趾”,二三四为腹,故曰“有实”,曰“雉膏”,曰“公餗”。五为耳,故曰“黄耳”。上为铉,故曰“玉铉”,此岂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应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铉”,而五亦曰“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则以三无应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传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为长男,故取主器之义,而继《鼎》之后。长子,传国家继位号者也,故为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义之大者,为相继之义。震之为卦,一阳生于二阴之下,动而上者也,故为震。
   震,动也,不曰动者,震有动而奋发震惊之义,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长也,故为长男,其象则为雷,其义则为动,雷有震奋之象,动为惊惧之义。
   震,亨,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本义 “震”,动也。一阳始生于二阴之下,震而动也。其象为雷,其属为长子。
   震有亨道,“震来”,当震之来时也。”虩虩”,恐惧惊顾之貌。“震惊百里”,以雷言。“匕”,所以举鼎实;“鬯”,以秬黍酒和郁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丧匕鬯”,以长子言也。
   此卦之占,为能恐惧则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传 阳生于下而上进,有“亨”之义。又震为动,为恐惧,为有主。震而奋发,动而进,惧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致亨,故震则有“亨”。当震动之来,则恐惧不 集说 干氏宝曰:祭礼荐陈甚多,而经独言“不丧匕鬯”者,匕牲体,荐鬯酒,人君所自亲也。
   胡氏瑗曰:“百里”,雷声之所及也、“匕”者,宗庙之器,以棘木为之,似毕而无两岐,所以举鼎之实而升于俎也。“鬯”者,以郁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调鬯之气。
   胡氏炳文曰:“震惊百里”,以震为雷取象。“不丧匕鬯”,以长子主器取象。“震亨”,谓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来虩虩”释震字,以“笑言哑哑”以下释亨字。
   蔡氏清曰:“震来”,当震之来时也,以心言,谓事之可惧而吾惧之也。其震惧之也“虩虩”然,非震来而后“虩虩”也。“虩虩”,所以状其震来也。或曰:来者自外来也,故爻云“震来厉”。又云“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此说非唯昧卦辞“震来”之义,亦失卦名震字之义矣。盖震之来,来犹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则在我也。六二“震来厉”,谓当震之来而危厉,此震来正与卦辞旨同。至于“震不于其躬”,《本义》分明有“恐惧”“修省”字,其与卦辞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当惧,惧便是震来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执事便敬,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来虩虩”,以心言;“震惊百里”,以事言。“不丧匕鬯”,不惧也,不惧由于能惧。
   余氏本曰:”震惊百里”,只是足“笑言哑哑”一句意,大意谓人平时若能恐惧,则可以致福。虽卒然祸变之来,亦无可畏也。
   案 “震来”之义,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
   本义 成《震》之王,处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程传 初九成《震》之主,致震者也。在卦之下,处《震》之初也。知震之来,当震之始,若能以为恐惧,而周旋顾虑,“虩虩”然不敢宁止,则终必保其安吉,故后“笑言哑哑”也。
   集说 石氏介曰:初九有阳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惧者,故繇彖所言,此爻当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内卦之内,《震》之主也,故辞与卦同。盖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为《震》之主也。
   六二,震来厉,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传 六二居中得正,善处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刚。九,震之主。震刚动而上奋,孰能御之。“厉”,猛也,危也。彼来既猛,则己处危矣。“亿”,度也。“贝”、所有之资也。“脐”,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来”之“厉”,度不能当,而必丧其所有,则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冈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贵者中正也。遇震惧之来,虽量势巽避,当守其中正,无自失也。亿之必丧也,故远避以自守,过则复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远自守,处震之大方也,如二者当危惧而善处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终,时既易也,不失其守,虽一时不能御其来,然时过事已,则复其常,故云“七日得”。
   集说 郑氏汝谐曰:“亿”,度也,度宝货之可丧而丧之,不惮九陵之险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静退以观变,事定则必得其所谓安利也。
   杨氏简曰:六二乘初九之刚,不可安处,故“亿丧贝”。往而跻于九陵,虽今未得,至于历七日,则时当得矣,勿用逐也。避难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御狄,不可安处,去而邑于岐山之下,而他日兴周焉,此象也。
   蒋氏悌生曰:“亿”,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谋度之谓亿。
   杨氏启新曰:“丧”,自丧之也。“跻于九陵”,飘然远举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祸者,利耳。远利而自处于高,岂唯无厉,所丧者,可以不久而获矣。
   六三,震苏苏,震行无眚。
   本义 “苏苏”,缓散自失之状。以阴居阳,当震时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惧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则可以“无眚”矣。
   程传 “苏苏”,神气缓散自失之状。三以阴居阳不正,处不正,于平时且不能安,况处震乎,故其震惧而“苏苏”然。若因震惧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则可以无过。“眚”,过也。三行则至四,正也。动以就正为善,故二“勿逐”则自得。三能行则“无眚”,以不正而处震惧,有眚可知。
   集说 赵氏光大曰:当震时而惧益甚,精神涣散,故为“震苏苏”之象。然天下不患有忧惧之时,而患无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惧心而行,则持身无妄动,应事有成规,又何眚之有?杨氏启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图也,此恐惧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义 以刚处柔,不中不正,陷于二阴之间,不能自震也,“遂”者,无反之意,“泥”,滞溺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阳动乎二阴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与卦辞合。
   九四以一阳动乎四阴之中,则震变成坎,震而遂陷于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四,皆《震》之所以为《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于阴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虽以人心为主,然《震》之本象则雷也。凡雷乘阳气而动,然所乘之气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连,石雷霹。盖雷声有动而不能发达者,陷于阴气也。此爻阳动于四阴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则志气未能自遂,乃困心衡虑之时也。
   六五,震往来厉,亿无丧有事。
   本义 以六居五而处震时,无时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无所丧而能“有事”也。
   占者不失其中,则虽危“无丧”矣。
   程传 六五虽以阴居阳不当位为不正,然以柔居刚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则不违于正矣,所以中为贵也。诸卦二五虽不当位,多以中为美。三四虽当位,或以不中为过,中常重于正也。盖中则不违于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于中,于六二六五可见。五之动,上往则柔不可居动之极,下来则犯刚,是往来皆危也。当君位为动之主,随宜应变,在中而已,故当亿度无丧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谓中德,苟不失中,虽有危不至于凶也。亿度,谓图虑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刚阳而无助,若以刚阳有助为动之主,则能亨矣。往来皆危,时则甚难,但期于不失中,则可自守,以柔主动,固不能致亨济也。
   集说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庙社稷为祭主,故“无丧有事”也。
   项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称来。五居重震之上,故称“往来”。“亿”,度也。
   二五之“厉”,即震之恐惧也。二五之“亿”,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辅曰:震“往”亦“厉”,“来”亦“厉”,皆以危惧待之,故能“无丧有事”,盖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辞所谓“不丧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与。
   俞氏琰曰:二曰“震来”,指初之来。以五视初,则初之始震为既往,四之洊震为复来,五盖震往而复来之时也。“有事”,谓有事于宗庙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丧有事”乃归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谓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亿度于事理者亦同。然二“丧贝”而五“无丧”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见耳。五居尊,所守者则宗庙社稷也。贝可丧也,宗庙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丧贝”为中,五以“无丧有事”为中。
   本义 以阴柔处震极,故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时,恐惧修省,则可以“无咎”,而亦不能免于“婚媾”之“有言”。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索索”,消索不存之状,谓其志气如是。六以阴柔居震动之极,其惊惧之甚,志气殚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气索索,则视瞻徊徨。以阴柔不中正之质而处震动之极,故“征”则“凶”也。震之及身,乃于其躬也。“不于其躬”,谓未及身也。
   “邻”者,近于身者也。能震惧于未及身之前,则不至于极矣,故得“无咎”。苟未至于极,尚有可改之道。震终当变,柔不固守,故有畏邻戒而能变之义。圣人于震终,示人知惧能改之义,为劝深矣。“婚媾”,所亲也,谓同动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为众动之首,今乃畏邻戒而不敢进,与诸处震者异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上以阴柔之资,而居一卦之上,其中无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气不亢,“视矍矍”而神不固。人之过于恐惧者,固无足取,若能举动之际,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圣人之所许也。
   赵氏光大曰:阴处震极,故当震之来,志气消沮,瞻视徬徨,惊惧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乱,“凶”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图之于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邻之时,恐惧修省,豫为之图,则自无“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与《夬》四“闻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决之之辞也。琐琐姻娅,见识几近,当祸患之未至,则相诱以宴安而已尔,安能为人深谋长虑,而相与儆戒于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传 《艮序卦》:“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动静相因,动则有静,静则有动,物无常动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坚实之意,非止义可尽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刚居二阴之下,阳动而上进之物,既至于上则止矣,阴者静也,上止而下静,故为艮也。
   然则与畜止之义问异?曰:畜止者,制畜之义,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义,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本义 “艮”,止也。一阳止于二阴之上,阳自下升,极上而止也,其象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状,亦止于极而不进之意也。其占则必能止于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见其人”,乃“无咎”也。盖身动物也,唯背为止,“艮其背”,则止于所当止也, 程传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动于欲也。欲牵于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当“艮其背”,所见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见也。止于所不见,则无欲以乱其心,而止乃安。“不获其身”,不见其身也,谓忘我也。无我则止矣,不能无我,无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见其人”,庭除之间至近也。在背则虽至近不见,谓不交于物也。外物不接,内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于止为“无咎”也。
   集说 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见也,静则止,止非为也,为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于背则无欲也。内欲不动,则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见其人”也。“不获其身”,止其止矣。“不见其人”,止于行矣。内外兼止,故人欲灭而天理固存。孟子曰:养心莫善于寡欲,其“艮其背”之谓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艮之为止,其在兹时乎。
   《朱子语类》云:“艮其背”,只是言止也。人之四体皆能动,唯背不动,取止之义,止其所,则廓然而大公。
   又云“艮其背”,便“不获其身”。“不获其身”,便“不见其人”。“行其庭”对“艮其背”,只是对得轻,身为动物,不道动都是妄,然而动斯妄矣,不动自无妄。
   又云“艮其背不获其身”,只是见道理,不见自家,“行其庭不见其人”,只是见道理,不见个人也。
   又云明道云,与其非外而是内,不若内外之两忘也,说得最好,便是“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不见有物,不见有我,只见所当止也。
   问伊川云,内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只说得静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两截,“良其背不获其身”,为静之止,“行其庭不见其人”,为动之止,总说,则“艮其背”,是止之时当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时自“不获其身”,行时自“不见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验。
   问“艮其背不获其身”,曰:不见有身也。“行其庭不见其人”,曰:不见有人也。
   曰;不见有身,不见有人,所见者何物?曰:只是此理。
   陆氏九渊曰:“艮其背,不获其身”,无我。“行其庭不见其人”,无物。
   许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为其立处不稳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义》云,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时,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体,背不用。一理也。盖体立而后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尽,即是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
   又曰四句只略对,“艮其背”一句是脑,故《彖传》中言“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将行其庭对此句说,便不是了。“行其庭”只轻带边,缘“艮其背”了,则自然不见有己,也不见有人,故云此四句只略对。
   陈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静之所养有浅深,则发之所中有多寡,而于 吴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即其义。盖廓然大公,则忘我而不获其身。物来顺应,则忘物而不见其人,动静各止其所,斯能内外两忘。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本义 以阴柔居艮初,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则“无咎”,而又以其阴柔,故又戒其“利永贞”也。
   程传 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动之先也。“艮其趾”,止于动之初也。事止于初,未至失正,故“无咎”也。以柔处下,当趾之时也,行则失其正矣,故止乃“无咎”。阴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贞”固,则不失止之道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事当止者,当于其始而止之,乃可“无咎”。止于始,犹惧不能止于终,而况不能止于始者乎。初六阴柔,惧其始之不能终也,故戒以“利永贞”,欲常久而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本义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为限,则腓所随也。而过刚不中,以止乎上,二虽中正,而体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传 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无应援,不获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刚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刚止于上,非能降而下求。二虽有中正之德,不能从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为“腓”之象。股动则腓随,动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则必勉而随之,不能拯而唯随也。虽咎不在己,然岂其所欲哉。言不听,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处高位则有拯而无随,左下位,则有当拯,有当随,有拯之不得而后随。
   集说 杨氏简曰:“腓”,随上而动者也。上行而不见拯,不得不随而动,故“心不快”。
   案 此爻“随”字与《咸》三同,《咸》三谓随四,此爻谓随三也。盖《咸》、《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属阳,体属阴,咸卦三阳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为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阳居中,故以三为心也。人心之动,则体随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随,故《咸》三《艮》二皆言“随”也。两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随为道,则随之者亦失其正矣,故《咸》三则“执其随”而“往吝”,此爻则不拯其随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随为不快于心,与《咸》三之志在随人异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
   本义 “限”,身上下之际,即腰胯也,“夤”,膂也。止于腓,则不进而已。九三以过刚不中,当限之处,而艮其限,则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厉 程传 “限”,分隔也,谓上下之际。三以刚居刚而不中,为成《艮》之主,决止之极也。已在下体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为止义,故为“艮其限”,是确乎止而不复能进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际也。列绝其夤,则上下不相从属,言止于下之坚也。止道贵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时而定于一,其坚强如此,则处世乖戾。与物睽绝,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举世莫与宜者,则艰蹇忿畏,焚挠其中,岂有安裕之理。“厉薰心”,谓不安之势,薰烁其中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九三下体之终也,以上下二体观之,则交际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虽有体节程度,然其脉络血气,必也周流会通,曾无上下之间,故能屈伸俯仰,无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则截然不相关属。而所谓心者,其能独宁乎,故曰“厉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虽亦《震》所主,而溺于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虽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盖寂然不动者心之体,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绝物。三过刚不中,确乎止而不能进退,以至上下隔绝,是绝物者也,唯见其危厉薰心而已。
   杨氏启新曰:此爻是恶动以为静,而反至于动心者,盖心之与物,本相联属,时止而止,时行而行,则事应于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绝物,则物终不可绝,而心终不可静矣。
   案 “夤”为夹脊骨,止与心相对。“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为艮背之象者,盖艮背者,能动而止也,如人之坐尸立齐,而揖让俯仰之用则未尝废,此所以能行其庭,而与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于艮限,则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为之峙,是不能动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犹火也,可扬而不可遏也。扬之则明,遏之则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郁昏塞,无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当动而动,此爻则不当止而止,《咸》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则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无咎。
   本义 以阴居阴,时止而止,故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无咎”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当止者也。以阴柔而不遇刚阳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则可“无咎”,所以能“无咎”者,以止于正也。言“止其身无咎”,则见其不能止物,施于政则有咎矣。在上位而仅能善其身,无取之甚也。
   集说 胡氏瑗曰:人之体,统而言之,则谓之一身。分而言之,则腰足而上谓之身。
   六四出下体之上,在上体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动,故“无咎”也。
   吴氏曰慎曰:视听言动,身之用也。非礼勿视听言动,“艮其身”也,时止而止,故“无咎”。若艮限则一于止,是犹绝视听言动,而以寂灭为道者矣。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本义 六五当辅之处,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谓以阴居阳。
   程传 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阴柔之才,不足以当此义,故止以在上取辅义言之,人之所当慎而止者,唯言行也。五在上,故以辅言。“辅”,言之所由出也。艮于辅,则不妄出而有序也。言轻发而无序,则有悔。止之于辅,则悔亡也。
   “有序”,中节有次序也。辅与颊舌,皆言所由出,而辅在中,“艮其辅”,谓止于中也。
   集说 苏氏轼曰:口欲止,言欲寡。
   赵氏彦肃曰:能默故能言,非默而不言也。由言以推行,所谓艮者,亦如是而已。
   龚氏焕曰:“艮其辅”,非不言也,“言”而“有序”,所以为《艮》也。
   谷氏家杰曰:止在言前,非出口方思止也,然“有序”为止,止亦非缄默之谓也。
   上九,敦艮,吉。
   本义 以阳刚居止之极,敦厚于止者也。
   程传 九以刚实居上,而又成《艮》之主。在艮之终,止之至坚笃者也。“敦”,笃实也。居止之极,故不过而为“敦”。人之止难于久终,故节或移于晚,守或失于终,事或废于久,人之所同患也。上九能敦厚于终,止道之至善,所以“吉”也。六爻之德,唯此为“吉”。
   集说 项氏安世曰:上九与三相类,皆一卦之主也。然九三当上下之交,时不可止而止,故“危”。上九当全卦之极,时可止而止,故“吉”。
   又曰:彖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唯六四一爻足以当之。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唯上九一爻足以当之。
   胡氏炳文曰:“敦临”“敦复”,皆取坤土象,艮山乃坤土而隆其上者也。其厚也弥固,故其象为“敦”,其占曰“吉”,艮之在上体者凡八,而皆吉。
   总论 《朱子语类》云;《咸》、《艮》皆以人身为象,但艮卦又差一位。
   项氏安世曰:《咸》、《艮》二卦取象相类,艮四为“背”,故五为“辅”。《咸》四为“心”,故五为背肉,上为辅,又上兑为口,则辅宜在上也。
   案 《咸》、《艮》之象,所以差一位者,《咸》以四为心,故五为背而上为口。《艮》以三为心,故四为背而五为口。其位皆缘心而变者也。二之腓兼股为一象,故与《咸》三俱言“随”。
    渐.巽上.艮下程传 《渐序卦》:“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止必有进,屈伸消息之理也,止之所生亦进也,所反亦进也,《渐》所以次《艮》也。进以序为渐,今人以缓进为渐,进以序不越次,所以缓也。为卦上巽下艮,山上有木,木之高而因山,其高有因也。其高有因,乃其进有序也,所以为《渐》也。
   渐,女归吉,利贞。
   本义 “渐”,渐进也。为卦止于下而巽于上,为不遽进之义,有“女归”之象焉。
   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占为“女归吉”,而又戒以“利贞”也。
   程传 以卦才兼渐义而言也,乾坤之变为巽艮,巽艮重而为《渐》。在渐体而言,中二爻交也。由二爻之交,然后男女各得正位。初终二爻,虽不当位,亦阳上阴下,得尊卑之正。男女各得其正,亦得位也。与《归妹》正相对,女之归,能如是之正则“吉”也。天下之事,进必以渐者,莫如“女归”。臣之进于朝,人之进于事,固当有序。不以其序,则陵节犯义,凶咎随之。然以义之轻重,廉耻之道,女之从人,最为大也,故以“女归”为义。且男女,万事之先也。诸卦多有利贞而所施或不同,有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有其事必贞乃得其宜者,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贞也。所谓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损》之九二是也,处阴居说,故戒以宜贞也。有其事必贞乃得宜者,《大畜》是也,言所畜利于贞也。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贞者,《渐》是也。言女归之所以吉,利于如此贞正也。盖其固有,非设戒也,《渐》之义宜能亨而不云亨者,盖亨者通达之义,非渐进之义也。
   集说 胡氏瑗曰:天下万事,莫不有渐。然于女子,尤须有渐,何则?女子处于闺门之内,必须男子之家,问名纳采请期以至于亲迎,其礼毕备,然后乃成其礼,而正夫妇之道。君子之人,处穷贱不可以干时邀君,急于求进,处于下位者,不可谄谀佞媚以希高位,皆由渐而致之,乃获其“吉”也。
   郭氏雍曰:进之渐者,无若女之归,“女归”不以渐则奔也。渐则为归,速则为奔,故“女归”以“渐”为“吉”。凡天下之进,如女妇之渐,无不吉也。“利贞”者,女归之道,正固守之,无不利也。
   胡氏炳文曰:《咸》“取女言”,取者之占也。《渐》“女归吉”,嫁者之占也。然皆以贞艮为主,艮止也,止而说,则其感也以正,是为取女之吉。止而巽,则其进也以正,是为“女归”之“吉”。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本义 鸿之行有序,而进有渐。“干”,水涯也。始进于下,未得所安,而上复无应,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为“小子厉”,虽“有言”,而于义则“无咎”也。
   集说 李氏鼎祚曰:“鸿”,随阳鸟,喻女从夫。卦明渐义,爻皆称焉。
   杨氏简曰:进欲其知时,故鸿为象。进欲其渐,故以干磐陆木陵为象。
   何氏楷曰:六爻皆取鸿象,往来有时,先后有序,于渐之义为切也。昏礼用雁,取不再偶,又于女归之义为切也。
   案 昏礼用雁,大夫执贽亦用雁,皆取有别有序之义。此爻“小子厉有言”,正如《晋》之“摧如”。凡始进之初,未有使得所安而人信之者。然正唯如此,乃所以安其身,而信于人。若谋便于身图,而求合于众议,则危疑之大者至矣。唯《升》之初六曰“众允”,盖以其为卦主,时义不同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本义 “磐”,大石也。渐远于水,进于干而益安矣。“衎衎”,和乐意。六二柔顺中正,进以其渐,而上有九五之应,故其象如此,而占则“吉”也。
   程传 二居中得正,上应于五,进之安裕者也,但居渐故进不速。“磐”,石之安平者,江河之滨所有。象进之安,自“干”之“磐”,又渐进也。二与九五之君,以中正之道相应,其进之安固平易莫加焉。故其“饮食”和乐“衎衎”然,“吉”可知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艮为石,故有“磐”象。鸿食则呼众,饮食衎衎和鸣,初之“小子”,“厉有言”,危而伤也。二“饮食衎衎”,安且乐矣,时使之然也。在初则无应,在二则柔顺中正,而上有九五之应也。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本义 “鸿”,水鸟,陆非所安也。九三过刚不中而无应,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夫征则不复,“妇孕”则“不育”,“凶”莫甚焉,然以其过刚也,故“利御寇”。
   程传 平高曰“陆”,平原也。三底下卦之上,进至于陆也。阳上进者也,居渐之时,志将渐进,而上无应援,当守正以俟时。安处平地,则得渐之道。若或不能自守,欲有所牵,志有所就,则失渐之道。四阴在上而密比,阳所说也。三阳在下而相亲,阴所从也。二爻相比而无应,相比则相亲而易合,无应则无适而相求,故为之戒。“夫”,阳也。夫,谓三。三若不守正而与四合,是知征而不知复。“征”,行也。“复”,反也。
   “不复”,谓不反顾义理。“妇”,谓四。若以不正而合,则虽孕而不育,盖非其道也。
   如是则“凶”也。三之所利,在“于御寇”,非理而至者寇也。守正以闲邪,所谓“御 集说 郭氏雍曰:以卦辞言“女归吉”,故以夫妇为言。
   程氏敬承曰:三以过刚之资,当渐进之时,惧其进而犯雌也,故有戒辞焉。征孕皆凶,言不可进也。“利”在“御寇”,言可止也。
   案 此卦以“女归”为义,则必阴阳相应,乃与义合,故初之“厉”者无应也。二之安者有应也,二亦无应,而位愈高,则不止于厉而已。上九在卦外,不与三应。如“夫征”而“不复”,不顾其家也。三刚质失柔道,如妇有产孕而不能养育,不恤其子也。
   以士君子之进言之。上不下交,而下又失顺勤之道,于义则凶矣。上下不交,必有谗邪间于其间,所谓寇也,唯能谨慎自守,使寇无所乘,则可以救其过刚之失而利。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本义 鸿不木栖,“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则可以安矣。六四乘刚而顺巽,故其象如此,占者如之则“无咎”也。
   程传 当《渐》之时,四以阴柔进据刚阳之上,阳刚而上进,岂能安处阴柔之下,故四之处非安地,如鸿之进于木也。木渐高矣,而有不安之象。鸿趾连,不能握枝,故不木棲。“桷”,横平之柯,唯平柯之上,乃能安处。谓四之处本危,或能自得安宁之道,则“无咎”也。如鸿之于木本不安,或得平柯而处之,则安也。四居正而巽顺,宜“无咎”者也。必以得失言者,因得失以明其义也。
   集说 房氏乔曰:进而渐于木,失所也。或得劲直之桷,可容纲足而安栖,谓上附于五,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巽为木,而处艮山之上,鸿渐于此,则愈高矣。鸿之掌不能握木,木虽高,非鸿所安也。然阴居阴得正,如于木之中,或得平柯而处之,则亦安矣,故“无咎”。
   案 六四亦无应者也,然六四承九五,例皆吉者,以阴承阳,合于“女归”之义矣。
   顺以事上,高而不危,故有集木得桷之象。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本义 “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应在下,而为三四所隔。然终不能夺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陵”,高阜也。鸿之所止,最高处也,象君之位。虽得尊位,然渐之时,其道之行,固亦非遽。与二为正应,而中正之德同,乃隔于三四,三比二,四比五,皆隔其交者也。未能即合,故“三岁不孕”。然中正之道,有必亨之理,不正岂能隔害之,故“终莫之”能“胜”,但其合有渐耳,终得其“吉”也。以不正而敌中正,一时之为耳,久其能胜乎。
   案 此卦之爻象,与《归妹》同。不择阴爻阳爻,皆有妇象也。先儒见三五两阳爻皆言妇,故于三则以妇指四,于五则以妇指二。今推爻意,盖三五皆取妇象,三无应者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本义 胡氏程氏皆云:“陆”当作“逵”,谓云路也。今以韵读之良是。“仪”,羽旄,旌纛之饰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为仪饰,盖虽极高而不为无用之象,故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安定胡公以陆为逵,“逵”,云路也,谓虚空之中。《尔雅》:九达谓之逵,逵,通达无阻蔽之义也。上九在至高之位,又益上进,是出乎位之外,在它时则为过矣。于渐之时,居巽之极,必有其序。如鸿之离所止,而飞于云空,在人则超逸乎常事之外者也。进至于是而不失其渐,贤达之高致也,故可用为仪法而吉也。“羽”,鸿之所用进也。
   以其进之用,况上九进之道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上九与三,皆处卦上,故并称“陆”。上九最居上极,是进处高洁,故曰“鸿渐于陆”也。“其羽可用为仪吉”者,居无位之地,是不累于位者也。
   处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则其羽可用为物之仪表,可贵可法也。
   王氏安石曰:其进也,以渐而不失时。其翔也,以群而不失序,所谓进退可法者也。
   案 六爻皆有“女归”之义,独于三五言“妇”者,阴爻则其为臣道妻道不必言也。
   上九又处卦上,以为妻道,则女之已老而非归者,以为臣道,则臣之已退而非进者。既在卦义之外,则亦不必言也。唯三与五,既居高位,又为阳爻,疑其无妇象也,故称“妇”焉。盖虽无位,亦时以臣道妻道言,各随其卦义而已。初以阴应阴,三以阳应阳,皆不合“女归”之义,故各有“凶”“厉”之辞。五应二,阴阳相求者也,然以二为女,则归于阳为正偶,故“饮食衎衎”而和也。以五为女,则归于二为反类,故“三岁不孕”而不和也。四则虽无应而承五,亦得所归,可以“无咎”。上,卦之终也,进之极也。
   既无所取于归与进之义,则反以无应为宜。盖在家为保姆,在国为黎老,超然于进退之外者也。陆字与九三重,故先儒改作逵字以叶韻。然逵仪古韻,实非叶也。意者陆乃阿字之误,阿,大陵也,进于陵则阿矣。仪,古读俄,正与阿叶。《诗》云: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见君子,乐且有仪。
    归妹.震上.兑下程传 《归妹序卦》:“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进则必有所至, 归妹,征凶,无攸利。
   本义 妇人谓嫁曰“归”。“妹”,少女也。兑以少女而从震之长男,而其情又为以说而动,皆非正也,故卦为《归妹》。而卦之诸爻,自二至五,皆不得正。三五又皆以柔乘刚,故其占“征凶”而无所利也。
   程传 以说而动,动而不当,故“凶”。不当,位不当也。“征凶”,动则凶也。如卦之义,不独女归,无所往而利也。
   集说 蔡氏清曰:不曰妹归而曰“归妹”,归者在妹也,如《渐》则曰“女归”矣。
张氏振渊曰:“妹”乃少女而从长男,又其情以说而动,是其情胜而不计乎匹偶之宜者,故为“归妹”。所归在妹,不正可知,故“凶”而无所利也。
   案 归妹文意,如《春秋》归地归田之例,以物归于人,非其人来取物也。归妹所以失者有二,一则不待取而自归,失昏姻之礼,以卦象女先于男,与《咸》之男下女相反也。一则以少女归长男,失昏姻之时,与《咸》两少之交相反也。故不曰“妹归”而曰“归妹”,以明其失礼。不曰归女而曰归妹,以见其失时。凡彖辞直著吉凶而无它戒者,《大有》、《鼎》直曰“元亨”,此直曰“征凶无攸利”,盖尊贤育才者,人君之盛节也。自媒自荐者,士女之丑行也。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本义 初九居下而无正应,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仅能承助其君而巳,故又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则“征吉”也。
   程传 女之归,居下而无正应,“娣”之象也。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而处卑顺,娣之贤正者也。处说居下为顺义,娣之卑下,虽贤何所能为,不过自善其身,以承助其 集说 孔氏颖达曰:“征吉”者,少女非偶,为妻而行则凶,为娣而行则吉。
   胡氏瑗曰;“跛”者,足以偏也,姪娣非正配,而能尽其道,以配君子,犹足之虽偏,而能履地而行,不至于废也。
   案 初在下,“娣”之象。凡女之归,不待六礼备者,为失礼。唯娣可以从归,而不嫌于失礼。少女非偶者为失时,唯娣可以待年,而不嫌于失时,是卦义虽凶,而于初则无嫌,故变征凶而为“征吉”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本义 “眇能视”,承上爻而言。九二阳刚得中,女之贤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不正,乃女贤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内助之功,故为“眇能视”之象。而其占则“利幽人之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程传 九二阳刚而得中,女之贤正者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之质,动于说者也。
   乃女贤而配不良,故二虽贤,不能自遂以成其内助之功,适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如眇者之能视而已,言不能及远也。男女之际,当以正礼。五虽不正,二自守其幽静贞正,乃所利也。二有刚正之德,幽静之人也。二之才如是,而言利贞者,利言宜于如是之贞,非不足而为之戒也。
   集说 郭氏雍曰:九二刚中。贤女也。守其幽独之操,不夺其志,故曰“利幽人之贞”。
   胡氏一桂曰:初二跛眇,兑毁折象,《履》卦六三亦兑体,故取象同。
   案 此卦与《渐》相似,凡以阴应阳者,女之有配者也。以阴应阴以阳应阳者,女之无配者也。若以阳应阴,则虽有应而反其类,比之无应者加甚矣,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卫诗》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则配之不良者也。又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则配之不终者也。然皆自执其志,如石之不移,至于之死而矢靡它,岂非所谓幽人之贞乎。凡足以两而行,目以两而明,夫妇以两而成,跛者一正而一偏也,眇者一昏而一明也。娣虽屈于偏侧,而犹能佐理,故曰“能履”。幽人虽失所仰望,而其志炯然,故曰“能视”。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本义 六三阴柔而不中正,又为说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为未得所适,而反归为娣之象。或曰,“须”,女之贱者。
   程传 三居下之上,本非贱者,以久德而无正应,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须”,待也。待者,未有所适也。六居三不当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刚,行不顺也,为说之主,以说求归,动非礼也。上无应,无受之者也。无所适,故须也。女子之处如是,人谁取之,不可以为人配矣。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
   集说 陆氏希声曰:在天文,织女为贵,须女为贱。
   案 “须”当从本义贱女之解为是。三不中正而无应,故取象于女之贱者。人不之取,但反归而为娣也。然亦唯下卦无应,有娣之象,从在上之同类而归也。上卦无应,则并无娣之象矣。故在四为“愆期”,在上为“虚筐”。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本义 九四以阳居上体而无正应,贤女不轻从人,而“愆期”以待所归之象,正与六三相反。
   程传 九以阳居四,四上体,地之高也。阳刚在女子为正德,贤明者也。无正应,未得其归也。过时未归,故云“愆期”。女子居贵高之地,有贤明之资,人情所愿取,故其“愆期”乃为“有时”。盖自有待,非不售也,待得佳配而后行也。九居四虽不当位,而处柔乃妇人之道,以无应故为“愆期”之义。而圣人推理,以女贤而“愆期”,盖有待也。
   集说 胡氏瑗曰:以刚阳之质,居阴柔之位,不为躁进,故待其礼之全备。俟其年之长大,然后归于君子,斯得其时也,“迟”,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本义 六五柔中居尊,下应九二,尚德而不贵饰,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无以加此,故又为“月几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则“吉”也。
   程传 六五居尊位,妹之贵高者也。下应于二,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
   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明男女之分,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贵骄之志,故《易》中阴尊而廉降者,则曰“帝乙归妹”,《泰》六五是也。贵女之归,唯谦降以从礼,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饰为事者也。衣袂,所以为容饰也。
   六五尊贵之女,尚礼而不尚饰,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阴之盈也,盈则敌阳矣。“几望”,未至于盈也。五之贵高,常不至于盈极,则不亢其夫,乃为吉也,女之处尊贵之道也。
   集说 薛氏温其曰:至尊之妹,必归于夫,人伦之正。
   案 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归,非正也,卦之所以凶也,然唯天子之女,则必求于夫家而自归焉。是《归妹》之义,在他人则为越礼犯义而凶,在天子则为降尊屈贵而吉矣。
   六五居尊而下应九二,适合此象,故其辞如此。卦唯此爻有应,而又于归妹之义,正为所宜,而非所病,则其为吉宜矣。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本义 上六以阴柔居《归妹》之终而无应,约婚而不终者也,故其象如此,而于占为无所利也。
   程传 上六女归之终而无应,女归之无终者也,“妇”者,所以承先祖,奉祭祀。
    集说 胡氏炳文曰:《震》有虚筐之象,兑羊象,上与三皆阴虚而无应,故有“承筐无实”“刲羊无血”之象。《程传》以为女归之无终,本义 以为约婚而不终,盖曰士曰女,未成夫妇也。先女而后士,罪在女也,故“无攸利”之占,与卦辞同。
    丰.震上.离下程传 《丰序卦》:“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物所归聚,必成其大,故《归妹》之后,受之以《丰》也。丰,盛大之义。为卦震上离下,震,动也,离,明也,以明而动,动而能明,皆致丰之道,明足以照,动足以亨,然后能致丰大也。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本义 “丰”,大也。以明而动,盛大之势也,故其占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极当衰,则又有忧道焉。圣人以为徒忧无益,但能守常,不至于过盛则可矣,故戒以“勿忧宜日中”也。
   程传 丰为盛大,其义自“亨”。极天下之光大者,唯王者能至之。“假”,至也,天位之尊,四海之富,群生之众,王道之大,极丰之道其唯王者乎。《丰》之时,人民之繁庶,事物之殷盛,治之岂易周,为可忧虑,宜如日中之盛明广照,无所不及,然后无忧也。
   集说 张子曰:“宜日中”,不宜过中也。
   郭氏忠孝曰:《丰》者盛大之名,盛大所以“亨”。然物极盛大者,忧必将至,日过中则昃,《丰》过盛则衰,圣人欲持满以中,故言“宜日中”。
   项氏安世曰:《丰》卦皆以明为主,故下三爻皆明而“无咎”,上三爻皆暗,以能求明为“吉”,不能求为凶,此所以“宜日中”也。
   胡氏炳文曰:《丰》之大有“亨”道焉,大则必通也。亦有忧遭焉,大则可忧也。
   不必过于忧,如日之中斯可矣。《泰》、《晋》、《夬》、《家人》、《升》皆曰“勿恤”,此曰“勿忧”,皆当极盛之时,常人所不忧,而圣人所深忧。其辞曰“勿忧”,深切之辞,非谓无忧也。
   何氏楷曰:《丰》有忧道焉,而云“勿忧”,盖于此有道焉,可不必忧也。其道安在,亦曰致丰之本,即保丰之道。何以致丰,离明主之,而震动将之也。宜常如之方中,使其明无所不及,则幽隐毕照,斯可永保夫丰亨矣;本义 “配主”,谓四。“旬”,均也,谓皆阳也。当《丰》之时,明动相资,故初九之遇九四,虽皆阳刚,而其占如此也。
   程传 雷也皆至,成《丰》之象。明动相资,致丰之道。非明无以照,非动无以行,相须犹形影,相资犹表里。初九明之初,九四动之初,宜相须以成共用,故虽旬而相应。
   位则相应,用则相资,故初谓四为配主,己所配也。配虽匹称,然就之者也,如配天以配君子,故初于四云“配”,四于初云“夷”也。“虽旬无咎”,“旬”,均也。天下之相应者,常非均敌,如阴之应阳,柔之从刚,下之附上,敌则安肯相从。唯《丰》之初四,其用则相资,其应则相成,故虽均是阳刚,相从而无过咎也。盖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相资而成用,同舟则胡越一心,共难则仇怨协力,事势使然也。往而相从,则能成其丰,故云“有尚”,有可嘉尚也。在它卦则;不相下而离隙矣。
   集说 胡氏瑗曰:“旬”者,十日也,谓数之盈满也,言初与四其德相符,虽居盈满盛大之时,可以“无咎”。以此而往,则行有所尚也。
   苏氏轼曰:凡人知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占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共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十适于震。
   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故曰“配主”。
   项氏安世曰:初以四为配,四以初为“夷”,上下异辞也,自下并上曰“配”。
   胡氏炳文曰:初不言“丰”,初未至丰也。五亦不言“丰”者,阴虚歉然方赖在下之助,不知有其丰也。凡卦爻取刚柔相应,《丰》则取明动相资。初之刚与四之刚,同德而相遇,虽两阳之势均敌,往而从之,非特“无咎”,且“有尚”矣。或曰,十日为“旬”。
   来氏知德曰:因“宜日中”句,爻辞皆以日言,文王象《丰》,以一日象之,故曰“勿忧宜日中”。周公象《丰》,以十日象之,故曰“虽旬无咎”。十日为“旬”,言初之丰,以一月论,已一旬也,正丰之时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本义 六二居丰之时,为离之主,至明者也。而上应六五之柔暗,故为丰蔀“见斗”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从之,则昏暗之主,必反见疑。
   唯在积其诚意以感发之则吉,戒占者宜如足也。虚中,有孚之象。
   程传 明动相资,乃能成《丰》。二为明之主,又得中正,可谓明者也。而五在正应之地,阴柔不正,非能动者。二五虽皆阴,而在明动相资之时,居相应之地,五才不足,既其应之才不足资,则独明不能成丰,既不能成丰,则丧其明功,故为“丰其蔀”。
   “日中见斗”,二至明之才,以所应不足与,而不能成其丰,丧其明功,无明功则为昏暗,故云“见斗”。“斗”,昏见者也。“蔀”,周匝之义,用障蔽之物,掩晦于明者也。
   斗属阴而主运平,象五以阴柔而当君位。日中盛明之时乃见斗,犹丰大之时,乃遇柔弱 集说 服氏虔曰:日中而昏也。
   张子曰:凡言“往”者,皆进而之上也。初进而上,则遇阳而“有尚”,二既以阴居阴,又所应亦阴,故往增“疑疾”。
   郭氏雍曰:六二为离明之中,而有丰蔀之暗者,以阴居阴,上非正应,所以有从暗之象也。天下之理明则无疑,暗则疑。六二用明投暗,“往得疑疾”,乃其宜也。然任其中正,“有孚”而发,则动无不吉。
   徐氏几曰:卦言“宜日中”,以下体言之,则二为中。以一卦言之,则三四为中,故二三四皆言“日中”。刚生明,故初应四则为“往有尚”。柔生暗,故二应五为“往得疑疾”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肱,无咎。
   本义 “沛”,一作旆,谓幡幔也,其蔽甚于薛矣。“沫”,小星也。三处明极,而应上六,虽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王弼以为幡幔,则是旆也。幡幔围蔽于内者,“丰其沛”,其暗更甚于蔀也。三明体而反暗于四者,所应阴暗故也。三居明体之上,阳刚得正,本能明者也。丰之道,必明动相资而成。三应于上,上阴柔,又无位而处震之终,既终则止矣。不能动者也。它卦至终则极,震至终则止矣。三无上之应,则不能成丰。
   “沫”,星之微小无名数者。“见沫”,暗之甚也。丰之时而遇上六,“日中”而“见沫”者也。“右肱”,人之所用,乃折矣,其无能为可知。贤智之才遇明君,则能有为于天下。
   上无可赖之主,则不能有为,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为有所失,则有所归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动而无右肱,欲为而上无所颓,则不能而已,更复何言,无所归咎也。
   案 九三之蔽,又甚于二四者,爻取日中为昏义。二三四在一卦之中,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且二应五,为柔中之主。四应初,为同德之助。三所应者,乃过中处板之阴,其蔽安得不甚哉。上六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故九三虽以刚明之才,为之股肱,而不免于毁折。然于义为“无咎”者,守其刚正以事上,反己无怍而众无尤也。
   又案《易》中所取者虽虚象,然必天地间有此实事,非凭虚造设也,“日中见斗”,甚而至于“见沫”,所取喻者,固谓至昏伏于至明之中。然以实象求之,则如太阳食时是也。食限多则大星见,食限甚则小星亦见矣。所以然者,阴气蔽障之故,故所谓“丰其蔀”“丰其沛”者,乃蔽日之物,非蔽人之物也。且此义亦与《彖传》“日中则昃月盈则食”相发。
   本义 象与六二同。“夷”,等夷也。谓初九也。其占为当丰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则“吉”也。
   程传 四虽阳刚,为动之主,又得大臣之位,然以不中正,遇阴暗柔弱之主,岂能致丰大也,故为“丰其蔀”。“蔀”,周围掩蔽之物。周围则不大,掩蔽则不明。“日中见斗”,当盛明之时反昏暗也。“夷主”,其等夷也,相应故谓之主。初四皆阳而居初,是其德同。又居相应之地。故为“夷主”。居大臣之位,而得在下之贤,同德相辅,其助岂小也哉,故“吉”也。如四之才,得在下之贤为之助,则能致丰大乎?曰:在下者上有当位为之与,在上者下有贤才为之助,岂无益乎,收“吉”也。然而致天下之丰,有君而后能也,五阴柔居尊而震体,无虚中巽顺下贤之象。下虽多贤,亦将何为。盖非阳刚中正,不能致天下之丰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据初适四,则以四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则以初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
   张子曰:近比于五,故亦云“见斗”,正府亦阳,故云“夷主”。
   郭氏雍曰:二之丰蔀“见斗”,以重阴而非正应也。而“有孚发若吉”者,中正也。
   四之丰蔀“见斗”,非中正也。而“遇其夷主吉”者,应初而有遇也。二爻之义相类,故其辞同,而皆终之以吉。有为之时,明动必相济,然后有成,故初谓四为“配主”,四谓初为“夷主”。迭称主者,明动相须,莫适为主。唯明者知求动以为主,动者知求明以为主故也。
   郑氏汝谐曰:初视四为“配”,以下偶上也,四视初为“夷”,降亡就下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本义 质虽柔暗,若能来致天下之明,则有“庆誉”而“吉”矣。盖因其柔暗,而设此以开之。占肴能如是,则如其占矣。
   程传 五以阴柔之才,为《丰》之主,固不能成其丰大。若能来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则有福庆,复得美誉,所谓“吉”也,六二文明中正,章美之才也。为五者诚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可以致丰大之庆,名誉之美,故“吉”也。章美之才,主二而言。
   然初与三四,皆阳刚之才,五能用贤则汇征矣。二虽阴,有文明中正之德,大贤之在下者也。五与二虽非阴阳正应,在明动相资之时,有相为用之义,五若能来章,则“有庆誉”而“吉”也。然六五无虚己下贤之义,圣人设此义以为教耳。
   集说 冯氏当可曰:六二言往,六五言来,往来交合,章明之象。
   项氏安世曰:六二以五为“蔀”,在上而暗也,六五以二为“章”,在下面明也。
   陈氏曰:五阴暗则往而疑,二文明则来而章,章者离体文明之象。
   胡氏炳文曰:三爻称“日中”,皆有所蔽。六五不称“日中”,盖宜日中,无蔽也。
   案 五,君位也。彖辞所谓“王假之”者,即此位,则五乃卦主也,卦义所重,在明以照天下。六五虽非明体,然下应六二为文明之主,而五有柔中之德,能资其章明以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本义 以阴柔居于极,处动终,明极而反暗者也,故为丰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
   无人不觌,亦言障蔽之深,其“凶”甚矣。
   程传 六以阴柔之质,而居丰之极,处动之终,其满假躁动甚矣。处丰大之时,宜乎谦屈,而处极高,致丰大之功,在乎刚健,而体阴柔,当丰大之任,在乎得时,而不当位。如上六者,处无一当,其凶可知。“丰其屋”,处太高也,“蔀其家”,居不明也。
   以阴柔居丰大,而在无位之地,乃高亢昏暗,自绝于人,人谁与之,故“窥其户,阒其无人”也。至于三岁之久,而不知变,其“凶”宜矣。“不觌”,谓尚不见人,盖不变也。
   六居卦终,有变主义,而不能迁,是其才不能也。
   集说 龚氏焕曰:《丰》卦与《明夷》相似,唯变九四一爻,丰其蔀蔽,皆六五上六二阴所为。二“丰其蔀”,以五为应也。三“丰其沛”,以上为应也。四“丰其蔀”,以承五也。然五虽柔暗,以其得中,故有“来章”之“吉”。上居《丰》极,始则蔽人之明,终以自蔽,与《明夷》上六相似。
   何氏楷曰:处《丰》之极,亢然自岛。丰大其居以明得意,方且深居简出,距人于千里之外,岂知凶将及矣,能无惧乎?总论 熊氏良辅曰:《丰》六爻以不应为善,初四皆阳,初曰“遇其配王”,四曰“遇其夷主”。二五皆阴,二曰“有孚发若吉”,五日“来章有庆誉吉”。三与上为正应,三不免于折肱,而上则甚凶。当丰大之时,以同德相辅为善,不取阴阳之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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