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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进兵奉集堡时,绰豁洛、阿布泰、胡希布等三牛录下各有一人,擅自离队,私掠财物。该三人,至班师后三日始归,遂以离队罪,尽杀之。又有於格根地方巡哨之布来牛录下一人其自奉集堡城北岗,汗驻跸之地,猎获一猪携往城中。汗见之,遣人拿问,该布来牛录之人伪称“不仅有我,还有十人。”遣人往查,知其谎报,遂以:“哨探之人,擅自离队杀猪,欲往投敌,追及拿回后,又不告以实情,反造谎言”而将其处死。又郭忻牛录下一人,欲取被俘明人衣服,而解其缚,明人返身相扑,以棍击昏,夺其弓?而去。后其人苏省归来,依法审之曰:与其为明人所杀,不如我杀之,遂处之死。
    著锺托依、托克托惠二人为备御。
    参将永顺往验马匹,以?箭射人致死。乃按律拟以偿人抵罪,贬参将为游击。汗闻之,念其兄阿兰珠阿哥之功,俱命免之。
    二月二十八日,於去年十月十五日,率每牛录四人至东海熬盐之参将阿尔布尼返回。计国中男丁数散给。至八堡汉人所煮之盐,按丁分给彼等。
    二月二十八日,顺兑牛录下之弓匠浑岱,曾於界藩及铁岭军中私匿马匹各一,其妻,弟首告於顺兑。顺兑未及时擒拿审理,后欲遣人拿问时,其人已闻?而逃。按律拟顺兑父子以
    罪,各罚银二十两,其走露消息之章京及代子,乃亦应冶罪,各罚银十两。至潜逃之人,免由法司审理治罪,而以乱国潜逃之罪正当。
    叶赫阿拜舅牛录下有名托博辉者,自萨哈尔察经商归,中途为科尔沁台吉阿都齐拦截,夺马三匹、牛十八头、羊六只、银八十一两、毛青布五疋、衣三十四袭、毡十张而去。
    三十日,蒙古扎鲁特部锺嫩贝勒属下蒙古二十六户、八十人,携其妻子畜产来归。
    苏完之单达锌齐,因隐匿户口,被人首告之法司拿问,情事属实,遂拟其罪。其弟巴班者,仍行庇护,捏称已故诸贝勒大臣知此。经法司会审,拟音达乎齐以重罪,其弟巴班因谎言
    包庇其兄,拟以死罪。汗闻之,念其父祖及兄费英东之功,赦免单达尔齐之大罪。至巴班,宥其死,收养之。
    闰二月初一日,遣使赍书至朝鲜满堡城,谕使臣硕龙国曰:“朝鲜王如遣言官前来,则令该官停於满堡,并将先带来之文书送来。阅其文书之言后,再行迎接该官。”
    初五日,审案。贝德牛录下一人 因弃甲败逃,没入旗主贝勒家为奴。牛录额真贝德,隐匿不报临阵败逃之人,罚银十五两,以其备御名下之赏赍扣充。据人首告,贝德牛录之鄂里肯,以三匹马为死人殉葬,乃革去其千总之职,免罚银九两之罪。
    申年八月,攻取蒲河城,追击沈阳明兵之际,右翼大贝勒及达尔汉侍卫,曾遣名布尔吉者前往阻止,故审议定罪。酉年二月,巴班、伟齐、隋占、辛泰等,复审其案,以虚为实,使众审事官及二审之贝勒,俱信之,奏报於汗。待汗重加查核,乃责众审事官曰:“尔等不善加核审,何以非为是?”乃定为首诸审事官各罚银十两,末等诸审事官各罚银五两。为此案事达汉侍卫激忿变色,谓汗曰:“尔遣名阿都者执旗往传禁令,大军方止。”汗曰:“时我距沈阳城三十里外驻营据申年审定,系尔属下人布尔吉前往阴止也!今至酉年,尔等为何又云与尔等所遣之布尔吉无涉,乃我遣之阿都所阻耶?我先遣夸奇、雅星阿二人,乘我良马二匹,住招追敌至沈阳城门下之军,但其所往
    业已过我军之外。遂复遣阿都前往,又未成,后又命二人,乘四匹良马前往。我先遣兵至沈阳城下,我退驻三十里外,故三次遣人前往。巴班、卫齐、隋占、辛泰,尔等与先遣兵,岂非一旗之军耶?前队已射尽二三十箭,尔等为何不达?直至后来三次遣人,尔等何故未至?其立后不进之人,业已定罪,尔等因何倒置是非,厉声强辩耶?二人相斗,衣破面伤,如有告者,勿以告者为是。岂有无故撕好人衣、损好人面者耶?其手捋胡须,侃侃而谈者,其言勿信。”又责之曰:“劝谏汗者,须明辨是非,以伸张正义。倘?汗御马上,宜鞭其马首,以谏之。若见人君修业无道,亦可一谏。谏而不从,尤当死谏。尔既不如此规谏【原档残缺】且信他人之言,以是为非,变色强辩,欲何为耶?”遂令於法司内划地为牢,将达尔汉侍卫羁禁二日。
    初九日,蒙古所鲁特地方内齐汗属下有逃民二十七户来归。
    初十日,汗曰:“凡有三年内犯罪之叶赫人,分其罪为三,免其二,罚其一。有职衔者三年以前犯罪不革其职。”
    十一日,始筑萨尔浒小城。
    参将吉布喀违於奉集堡被擒。因其战功,仍封其子为参将职,对其兄吉思哈为游击职,令管其弟所管之五牛录,其弟兑勒申拔为汗前巴牙喇之纛额真。
    赐克哈达国时,被擒之瑚埒路叶臣以备御之衔。
    十一日,雅荪、喀克都里率兵二百,往明界内修治果木,略明山羊峪城,俘获人及牛马驴共八十馀而还。
    十二日,有明兵一人,携马一匹,自奉集堡来归。
    十三日,叶赫额驸布尔杭古部下一人与拜音达里部下一人,自狩猎处徒步逃往沈阳后,各携马二匹来归。
    十六日,汗降谕曰:“天命之汗,恩养大臣,大臣敬汗而生,乃礼也!贝勒爱诸申,诸申受贝勒,奴才爱主子,主子爱奴才。奴才耕种之谷,与主子共食,主子阵获之财物,与奴
    才共用,猎获之肉,与奴才共食。申年宣谕:著勤於植棉织布,以供家奴穿用,见有衣着陋劣者收之,交与善养之人等语。事属既往。当今酉年,棉粮尚未收获之前,暂勿上诉。收得新棉新粮以后,衣食仍旧恶劣者,可以诉之。一经诉讼,即由虐待之主收之,亦给与善养之主。贝勒、诸申、奴才、主子,和睦相处,廉明治事,天祐人安,皆大欢喜!切切此谕,勿得有违。”
    十八日,赏各牛录筑城之人各牛一头、盐二十五斤。
    科尔沁贝勒孔果尔属下有五男四女携牛五头来归。
    二十二日,抚顺额驸、阿布图巴图鲁与明来降参将、游击、备御等,联名作书致明,越明哨所送往。
    十九日,有一人携马一匹自沈阳逃来。又有一人自奉集堡逃来。
    有八户自蒙古扎鲁特地方内齐贝勒处逃来此。
    二十二日,有一汉人自明章义站城携马一匹逃来。
    二十一日,蒙古扎鲁特地方锺嫩贝勒之子桑图台吉遣五人为使,乘五牛前来报汗,言其父所娶叶赫贝勒之女,为其庶母,欲养之其母不允等语。汗闻生怒,尽夺来使所乘之牛及所携诸物。二十二日逐之还,致书曰:“先曾刑白马乌牛,盟誓天地。嗣后尔负天高地厚之盟誓,屡夺我使者所购之牲畜。尔等如此杀我使臣,又劫具牲畜,能使尔富贵耶?更遣来使,轻薄於我,欲何为耶?若非我叶赫贝勒聘女之使臣者,则将该使臣杀之,因系我女之使者,故待以不死而生还之。若先行送还尔等掠去之牲畜则乃良善之举,既已将所掠之牲畜吞食竭尽,遣使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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