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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初五日,众福晋至,总兵官等诸大臣迎至城外教场,下马步行,导引众福晋之马入城。众军士沿街列队相迎。自城内至汗宅,地设白席,上敷红毡,众福晋履其上进见汗。
    初七日,往接斋萨蒙古、朝鲜官员,十一日至。十二日,拜见汗。
    初七日,汗降谕曰:“河东金州城一带各管辖之地,凡见四处抢掳之诸申即行诱捕送之来。其带有弓箭拒捕者,可杀之,将其弓箭来献至於遁居各屯之汉人、诸申,悉行拿获,押送前来,不得疏忽,复使逃遁。”
    克辽东城后,汗遣阿胡图往家中,命尽宰家中猪豕,用於祭祀,祭毕,引众福晋前来。阿胡图违命侈财购豕,一日宰豕祭祀,竟至二三十头。乃於初七日,将阿胡图治罪,尽没其赏物,革其参将为白身。众大臣引众福晋自萨尔浒至辽东城途中,天色已晚,行则不达,众臣遂议於十里河驻宿。正商议间,遇因他事外出之布三。布三谓众福晋曰:“继续前行可至矣,何必驻此?”遂逼众起行,至夜始抵。汗命众人审之,布三强迫情事属实。众斥布三之过失而布三拒不认错,乃於初七日拟定其罪,尽没其赏物,革其参将之职。
    初七日,授匠人阿哈图为备御。
    攻辽东城时,博尔晋侍卫未将云梯盾牌立於汗所指定之地,竟携之去,且未送至河岸,弃於途中乃去,以致众军士皆落人后。汗闻之,遂命执法之诸贝勒大臣审讯,乃将博尔晋及旗下五牛录额真永顺、伊郎阿、博和里、布兰珠及赖荪、苏三等七人,悉行捆拿,拟以死罪。汗知此,悉免其死,尽没其在辽东以大臣名下赏赐之物。锡翰亦为此而获罪,唯因其弟之功
    故免罪。
    初七日,蒙古巴林部贝勒杜楞属下九十八户,一百二十男丁,携马五十匹、牛四百一十头、羊千只逃来。
    初九日,靉河守备高鸣和遣人赍书呈报粮数,计:米七百二十五石一斗、豆二千五百一十六石五斗、高粱一千零七十石四斗四升、草三十九万一千七百三十六捆、烂黄豆八百六十二石六斗、烂草十万六千一百零四捆。
    十一日,因扬古利额驸欲将其子归葬萨尔浒,汗坐衙门集诸贝勒曰:“何必归葬於萨尔浒?彼处之尸骨,亦将移葬於此矣!天既眷我哉,尔等诸贝勒大臣却不欲居此辽东城,劝尔等毋存疑虑①。昔吾国家奴之遁逃,皆以无盐之入也!今且有之。自辽河至此,各路皆降,何故舍此而还耶?昔日,我处境困窘,犹如出水之鱼,呼气艰难,困於沙石之上,苟延残喘。遂蒙天祐,授以大业。昔金国阿骨打汗兴兵征宋及蒙古,未尽征服;后为其弟包齐遇汗将其国尽征服之。蒙古成吉思汗征而未服之馀部,亦由其子鄂格德依汗悉行征服之。为父我为诸子创业而兴兵,尔等诸子岂有不能之理?”乃定居辽东城。
    十一日,汗曰:“辽东地方各官,著尔等寻原住亲城之何道员,交新城游击带来。我将於此谕而遣之。谕后遣释,倘若执来杀之,则尔等岂能再信於我?尔等遣送境外,尔等亦不体面,我亦淮於尔等矣!”
    十二日,蒙古侵沈阳,略其一堡。
    十二日,靉河守备率守堡三人携金十两、缎十疋、衣三十袭、马二匹前来谒汗。汗却其二马,给其随行军士乘之,馀皆纳之。赐来朝守备猞猁裘一袭,银三十两,升守备为游击。与守备同来之守堡三人,各赏银二十两,升守堡为备御。
    据言,攻打辽东城壕时,精古勒达、隋占及满都赖、胡希里、胡希塔等五人,惟满者赖一人渡壕,馀皆遁逃等语。众执法者鞫之,知满都赖亦败逃。乃责之曰:尔实系败逃,为何捏造?故亦拟满都赖以败逃罪。此五人皆论死乃报於汗。汗宥其死,尽没其赏物,革五牛录额真之职。
    十三日,赐斋萨蒙古银七十两,朝鲜官员银五十两。
    十四日,命阿敦阿哥,抚顺额驸及阿布图巴图鲁、沙金等往沿边各堡,置官教民,设台放哨。
    十五日,大贝勒、多铎台吉、硕托台吉率兵一千,征视为蒙古所略之堡。
    再遣穆哈连总兵官率兵三千往守辽河渡口之处。
    十五日,恩格德尔额驸遣爱泰为使来阿敏贝勒处。
    汗之包衣福汉,窃绸衣送其外孙多铎时,为守门者所执,交执法者审?后,将福汉本人及其外孙皆杀之。
    十五日,以沈阳之战步兵不战而败走,乃革叶赫之拜音达里参将之职,革伊郎阿游击之职,悉行没收赏给此二人之物。
    布三以攻辽东城时,不与大军进击,乃论死,并报於汗。汗曰:“布三呆?,可免死。”即遂赦其死,革其参将之职,其自开原,铁岭战役以来赏赐之物,尽数没收。
    汗之包衣伊拉钦,以直言举发满都赖、隋占所犯之罪,升为备御,著领五牛录。
    四月十五日,遣尤德赫往新纳喀达、呼尔哈路,命将该处孤若无依及不可信者,携带前来。其殷富之家及善良可信者,仍留故居。
    四月十六日,前汗之大福晋来辽东城时,皮箱内之假髮等细小什物丢失。今有沈阳城东伊巴雅屯民袁凤鸣来报,该物已被另一汉人拾得。汗曰:“我既养之,即属我民,故前来报耳。”遂赏以白银五两。
    赏赐修筑汗宅之每牛录二人,每五牛录之一名章京等各毛青布二疋,工役各粗布二疋。人员不足之牛录章京无赏。
    四月十九日,命斋赛贝勒【原档残缺】人往台吉处。
    五月初三日,汗率诸贝勒大臣登城巡阅。汗乘轿登城东南门上下轿。城上铺白毡,两侧执黄盖一。汗率诸贝勒大臣拜天。拜毕,谓诸贝勒大臣曰:“天若不赐我辽东城,我安得登此城耶?”言毕乘轿,自城南门绕至城西边墙坦,察视曩日攻城之处。视毕,仍由东南门下城进衙门,大宴。
    传谕居蒙古边界附近之小堡曰:“沿蒙古边界,倘见有蒙古人,毋加肆扰,毋得追其出入。彼等故以伤残,各阶层奸诱我,恐堕其奸。”
    初四日,总兵官巴都里、副将博尔晋前往零星换率三千兵戍守东昌堡之总兵官穆哈连。与东昌堡备御刘有宽书曰:“著尔宽心防守我方河岸,勿使士卒渡河。如贪得渡河,万一有失唯恐败汗常胜之名。勿违汗令。”
    初五日,据闻辽东地方民人,皆已薙髮归顺,惟镇江之人,拒不薙髮,且杀我使臣。遂命汗婿乌尔古贷副将、抚顺李永芳副将,率兵千人,往察实情。初王日遣往,与彼等书曰:
    “镇江地方之人,尔等因杀我使者,故惧而不降也。尔等原乃明帝之民,天既以辽东地方畀我,今即为我民矣。攻取辽东城时,杀戮明军二十万,我军岂有不死耶?如此血战所得之辽东城民,却待之不死,悉加豢养。岂以尔明官遣一二人杀我一人之故,而杀尔众民、弃尔土地及口粮耶?且河东所有辽东地方人,皆已薙髮降服,明帝及其国人岂不知耶?既已闻知,倘仅以尔等拒不薙髮归顺之故,而发兵剿杀,则明帝及其国人岂不笑我嗜杀乎?前日,炼银②地方之人拒不薙髮,杀我所遣执旗之人,闻此讯,即命都堂一人、副将二人率兵往杀其为首之数人。彼等闻此兵前来,未及停留,登山逃走。军士追至,杀其少数。为此,我亦因我属民减少而深以为憾。遂将其馀众,悉加豢养,皆令薙髮,各归其家,各操田业。军士乃班师。尔今若知惧,可将首恶之四五人,执送前来,尔等亦薙髮归降之。如此则已,若仍不从,明集十三省兵来战,尚不能胜,为我所杀,况尔等岂能胜耶?所谓无辜之众死於一二人之祸者,此也!至於小事,即令地方官与尔属下小官,同堂公断。若是大事,不可擅行审断,须送汗城理事大衙门,由众人审断。我不准於各地擅行审理,若擅自审理恐为不公者袒护,贪财者纳贿,倒置是非,妄加剖断,尤甚者,为有仇之人,借仇杀人。我亲生之八子,其下八大臣及下属众臣,五日一次,集於汗城理事大衙门,焚香拜天,开读我所颁公诚存心之篇,乃将各案再三听断。不纳犯人金银,不食犯人酒肴,秉公审理。凡有事者,当来诉於汗城理事大衙门。来诉者须带被告,不得一个来此呈诉矣。既无被告,审事焉能偏听一人之词?出首告人者,若据实呈诉,则治被告以应得之罪,若捏词诬告,则反坐诬陷者。为恐汗城之人赴外地小城小屯贸易,被歹徒伺机掠夺,凡见有无印凭而独自贸易者,即执送前来。外地小城小堡商民,可携其大宗货物,来汗城贸易。小宗货物,可於各屯内贸易。”
    初九日,因雅木布里有功,授其弟胡希吞以游击之职。巴游击来献淮子鱼二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sartahun umegunire盖勿存疑虑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一书,炼银即指开银矿。(本书按原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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