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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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三月初一日,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所属十一人,携马三匹来归,知其有诈,皆斩之。
初二日,住广宁之诸贝勒福晋到来。
是日,降书谕刘副将曰:“著详加查问自刀船上所俘八十三人,来自何处,尔等之同党几何,欲往何处。凡所询获之消息,皆缮文呈送。将该八十三人,颈系铁索,分乘於大凌河运粮之刀船,每船二或三人,委以专人看管之,以防逃遁。”
是日,喀尔喀蒙古囊努克、塔里奇、西达尔三贝勒所属六十户妇孺,携牲畜来归。
三月初三日,八子进见父汗问曰:“天赐基业,何以底定,何以永承天休?”汗曰:“夫继父为国君者,毋令力强者为君。倘以力强者为国君,恐尚力恣纵而获罪於天。一人虽有知识,能及众人之谋耶?故命尔等八子为八王,八王同议,必然无失。尔八王中择其能受谏者即嗣父为国君。若不纳谏,所行非善,尔八王即更择其能受谏而好善者立之。更立时,若不乐从商议,艴然作色而拒之,岂容似此恶人而任其所为耶?如此,则强行换之也!尔八王治理国政,一人心有所得,直陈所见,其馀七人则赞成之。如己无能,又不赞成他人之能而缄默坐视,则当易之,择其子弟为王。更易时,若不乐从商议,艴然作色拒之,亦岂容似此恶人而任其所为耶?如此,亦强行易之也!若因
事他出,宜告众商议,未经商议,不可私往。尔八王面君时,勿一、二人相聚,须众人皆聚之,共议国政,商办国事。如有祭祀等事,皆告於众而往。八王商议,设诸申大臣八人,汉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八大臣下,设诸申审事八人,汉审事八人,蒙古审事八人。众审事审理后,报於大臣,大臣拟定后,奏於八王知,由八王审断定罪。八王斥奸佞而举忠直。八王之前设诸申巴克什八人,汉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国君於每月初五日、二十日,御殿二次。除夕谒堂子拜神主后,先由国君亲自叩拜众叔、诸兄,然后坐汗位,汗与受汗叩拜之众叔、兄,皆并坐於一列,受国人叩拜。各以务记汗父训诲,勿存暴乱之心,他人谗言,切勿得隐瞒,即行讦发等语。立书为誓,系之於颈。即居乡间,不得私议谁善谁恶,设有一或二贝勒议论汗父之善恶者,勿当面质对,退而会议,经众人议断善恶是实,乃无怨尤。若憑一、二人听断,则怨尤生矣!八旗诸贝勒凡本人获罪,而不准他人入告者,乃为邪恶之人也!一人获罪而告之,另一人获罪则不告,可乎欤?征战之时,八旗诸贝勒,不论尔旗下人或他旗下人有事故,非经众人审理不得单独入告。若单独入告,则必相争矣。经众人审理而后入告,则无怨尤也。贝勒等欲放鹰行围以取乐,不与众人商议,勿得前往。凡见行为悖逆之人,勿得放过,即行责之。一人谴责之言如是,则众人共责之。尔若以独自受责而心怀仇怨。则尔乃沮坏众人生计之恶人也!凡诸兄弟,互有怨尤,可以明言,若匿怨不言,而诉於众者,乃为居心邪恶、专行哄骗之人也!日后,尔将为众人所斥。若逾父汗所定八份所得以外,另行贪隐一物,隐一次,即免除一次所得之份,隐两次,即免除两次所得之份,隐三次,则永免其所得之份。若不记父汗训诲之言,不纳众兄
弟之谏,竟行背逆之事,则初犯者罚之,再犯者夺其诸申。若夺诸申而不抱怨,修身度日则已,若执拗不服,不致杀尔,将囚禁之。若负此言,仍行邪道,则天地佛神皆加谴责,身罹灾殃,寿算未尽,即令矢殂。若谨记父汗训诲之言而不违,心存忠义,则天地佛神皆加眷祐即使之延年益寿矣!”
初四日,汗与众福晋率蒙古来归之贝勒、福晋等,前往新移之地宴劳之。汗命将为诸贝勒修房舍、饲养官牛之人放还耕田,当差人留之。
是日,都堂书谕刘副将曰:“南四卫兼管之河西户众,已交付尔刘副将。可将大户合於大宅,小户合於小宅,房则同居,粮则同食,田则同耕。设廉洁忠正之官,以督催其作速耕田。著将开耕之日,缮文具奏。”
初四日,汗降书谕曰:“著甲兵百人以五十人驻广宁,其馀遣之。自总兵官以上凡有职者,计已来辽东之人,分一半遣之。留彼处之人令其驻至三月终,逮至四月,再令其归来之大
臣兵丁,前往更替之。”
是日,“尔等兀鲁特诸贝勒若欲来汗处,即速将马匹养肥。一俟马匹肥壮,即遣使前来告之。”
初五日,自广宁以三十驼驮来蟒缎,闪缎及缎、财帛等物。
初六日,喀尔喀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率四男、四女前来,献驼一只、熟羊皮三十张及整羊肉十只。
传谕曰:“蒙古贝勒巴噶达尔汉属下有十八家一百人,携马十匹、牛七十头、羊三百只前来。二月十五日,遇戴哈尔、托多惠二塔布囊,其男丁被杀,妇孺畜产尽被夺去。其后又有四十家逃来,仍遭戴哈尔截掠,尽夺其所服之衣,扣留三妇人。斋赛之子令尔等驻於此,今戴哈尔作恶,两次截杀来归於此之逋逃。此事尔色特奇尔可知之。”
初六日,汗遣格格,恩格德尔额驸归蒙古,出行前於衙门列筵二十桌,宰牛二头、羊二只宴送之。
是日,察哈尔敖汉、奈曼部遣使者二人前来。
初七日,达尔汉侍卫率每旗二人前往时,谕之曰:“见敌兵时,将城门尽行开放,使来兵视如废城。敌兵进入我城,则尽歼之。凡见敌兵,勿立刻乘马追赶,恐被其所诱,陷入伏中。又恐我精兵在前追赶,后面弱兵受敌。可仿造在辽东所制之车,布列於城上。来兵攻城时,则将车置於垛墙为站板以战之。”
来归之蒙古人,优者服良甲,劣者服次甲乃犹如我军,盔尾甲背,缀字为记。依照先来之蒙古人所服,我所属之蒙古人及自兀鲁特部前来之诸贝勒所属之蒙古人,皆同一服装。赐其族长各毛青布六庹,男丁各布六庹。随贝勒同来辽东之人,勿赐衣服。遣人往广宁,修理汉人之甲,以给蒙古人等。
前往运粮之车三千三百六十辆,载粮四千五百五十一石,运至牛庄。
大凌河沿岸所囤之米及右屯卫一带庄屯之粮,皆令起运。令四旗兵於齐家堡喂马,其馀四旗之兵於锦州喂马。自齐家堡、松山以内各屯之粮,皆运至广宁城。自义州至清河、石河及魏家岭、双台、白土厂等处边界之粮,可派我旧蒙古人及新来之蒙古人守之。
令蒙古兵各主将之妻及新来食官粮者之妻等,皆居广宁。妇孺至彼,即严加看守,以免有人与妇女私通并携之潜逃。令蒙古兵驻白土厂和双台,以沿边之粮喂马,不敷则至魏家岭、石河、清河、义州等地喂之。就近可运来之粮,切毋得动用。自兀鲁特国前来之蒙古人,由尔等率之同行。
初七日,报称:达尔汉侍卫之旗,车五百五十七辆,粮八百三十石;舅阿布泰之旗,车六百一十辆,粮八百二十石;汤古岱阿哥之旗内,车三百七十二辆,粮四百九十石;博尔晋侍
卫之旗,车三百八十辆,粮五百零五石;穆哈连之旗,车三百零二辆,粮四百石;苏巴海之旗,车二百六十五辆,粮三百八十石;栋鄂额驸之旗,车二百六十辆,粮三百一十一石,阿巴泰阿哥之旗,车六百一十五辆,粮八百一十五石。共车三千三百六十辆,粮四千五百五十一石,皆已运至牛庄。
初九日,汗降书谕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及刘副将曰:“沈阳、辽东之人,战不能胜乃降。广宁之人未战,吹奏喇叭、唢呐如迎亲人矣,非因广宁地方无住舍、食粮、耕田,而来辽东之地。乃汗颁谕令携来以大户合於大宅,小户合於小宅,房则同居,粮则同食,田则同耕之。史家屯有名马云峰者,违汗之命,与自广宁迁来之户人贸易,以草六十捆取银一两一钱五分,豆五斗取银七钱五分。故将为云峰以箭刺耳鼻,杖责四十,并追还所取之银两。凡有似此与自广宁前来之人贸易者,皆令退还。否则将致某地之人,房不同居、粮不同食、田不同耕,又不做工,恐误农时。务令从速耕种。有嫌田少不足耕种或地方狭窄者,则沈阳、蒲河和懿路 范河、抚顺等处田产丰富,新旧之人等如有愿往者,可至彼耕种。”
都堂书谕平虏堡备御曰:“著遣有肥马者十五人,令其催喂马匹。并给八旗公用橐驼一只,以驮十五人食用诸物。给喇叭一对,唢呐一对,小鼓一面,镗镗一件,铜鼓一对,咵咵一
对,不会则教之。”
著李驸马遣一妥人,将前往河西运粮之重辆,尽行带回,用以筑城。若追上沙岭以内之车辆,则令空车返回;沙岭以外之车辆,令装粮而回,留於牛庄。为恐有南四卫之人顺便回家、或有一、二人离散,著所往之人将车、牛及人等尽数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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