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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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五月二十六日汗降书曰:“西乌里额驸、爱塔,著尔等将所得之粮及於盖州、复州选取之盐,交纳齐布侍卫与富拉塔,以账无粮之蒙古。”
二十九日,致书衮济曰:“我於衮济亲家,稍有过失,故遣使叩谢之。”
三十日,致书科尔沁奥巴台吉、诸贝勒书曰:“察哈尔、喀尔喀不畏尔等,然其小心翼翼清除彼等内部之不睦,归还所掠之物而议和者,亦乃乱中思善而欲和矣。我等蒙天恩佑,不惧他人,然务不辞劳苦,谨慎行事,固修城池关塞。昔尔科尔沁兄弟之间,争夺财富,是以致乱,此可问托汉泰等大臣。兄弟之间致乱虽得财富,有何名誉?念及此事,尔等之间可举一人为汗,倘尔众皆齐心合力,则可使察哈尔、喀尔喀不再侵犯尔等。我之此言,亦将为尔等所赞同等语。所举之汗,若尔等以为不合不宜,而欲废之,则听尔等之便。若责备尔等,则任其责之。我复言之,兄弟之间不议不和而致乱,则弟兄离散,受制於人,虽得娇妻良马亦不值矣。於今,尔科尔沁众贝勒皆和衷共济,南游同行,北牧同往。凡事皆委札尔固齐审断,倘若各云其偏袒之人为好,则诸贝勒自身为乱矣。诸申並非人主,倘若易主,恐反有失体统故当思自立矣。诸贝勒大臣应时时相会於一处,居中而坐。委任子弟皆由众人审断,不论尔我誓不偏狥。察其事之是非,秉公审理,清明图治。人皆无罪,恶从何起?人之上有君有天,不畏天乎?昂阿之罪乃因缚我使者送我仇敌叶赫而杀之。倘与尔即阿有怨,尔杀之。绑送我仇人杀之,岂不大辱乎?此外竟不断截杀我赴尔科尔沁之使者。凡例,杀人者抵罪,夺物者偿还。此乃结案之定法。昂阿既杀又夺,此事断不罢休耳。昂阿【原档残缺】我之所怨者此也。至於桑图之父钟嫩,袭我所剧乌尔古岱哈达之屯,将我聘女许给他人。後嫁女时,於前聘礼之上,复多取之,并用强不给女儿之份①。
因其如此用强,使我等恼怒之後,钟嫩竟以我等确有过失,将还其应给之份等语。诱骗我使者,夺其乘骑抢其财物而去,並将使者隻身逐回。又曾二次掠我使者,一仍拦截赴达雅之使者,衣服牲畜尽被掠去,将使者赤身逐回;二乃拦截赴巴克之使者,人被杀害,牲畜皆被掠去。桑图本人无罪,实乃钟嫩所为之罪耳。人之罪六月腐乎?腊月冻乎?桑图父之罪,何人偿之?所谓人之罪不腐者 即此也。尚有胡毕勒图杀本使者,並掠其所携财物。故桑图【原档残缺】
【原档残缺】月初一日,下书戍守南方之武大臣:“汗闻保护诸申、汉人取粮之事,甚为不安。凡前往取粮之诸申、汉人,可於彼处任意索取之。命兵丁随行。归来时,殿後收歛带来。著吉尔海将此书传达於左翼四旗。若刚古里额驸将比书传达於右翼四旗。如若不达,则将尔等治罪。”
召前往筑城台之四贝勒、阿巴泰贝勒、济尔哈郎贝勒、岳托贝勒、硕托贝勒、萨哈廉阿哥等归。归来後,告汗曰:“我迁移之国人,自铁岭以还 至洞以内,庄稼矮小,耕种迟误,食粮不足,无盐。沈阳渡口,船少。”【原档残缺】②
【原档残缺】报後,若如此,则勿将食盐核入众官差之人内。计有都堂、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人。七百零六名备御,各发盐一百斤,已由沙金参将率各旗之一名备御
解送。倘若所种庄稼矮小需留待以後耘耨,则以备御计,一牛录诸申五人,汉人五人,汉人一备御十人。每旗副将一名,游击一名,由巴都里总兵官率领,前往耘田。另每旗各五隻小船,合计四十隻小船,由每旗一名备御解送至沈阳渡口。
是日,牛庄守堡李世功身亡,著其弟李雄代理守堡之职。
达雅台吉致尊敬之英明汗书:“汗曾有谕凡由彼处来此之逃人,不得耽搁。所言甚是。然该逋逃杀我边境国人五人,遂蹑杀人者之迹而往。适有斋赛之三四十人追来,故我之三人与彼等同行。非我使之,常言背逆之人不言忠正。倘听逃人之言,而不以子言为信,则望如父之汗睿鉴。若云我之三人当初即同斋赛之人追之,何例汗不知之?倘该三人确有所涉③定将拿送之。”
囊努克之使者牵一牛来汗处,赐以小毛青布五疋,各种翠蓝布五疋。随来之二人各赐标蓝二疋。於初三日遣回。
初四日,巴噶达尔汉之男女共四十人,徒步逃来。
是日,赐穆斋台吉蟒缎一疋,倭缎一疋,缎三疋,毛青布三十疋,雕刻鞍辔、明叶盔甲、缎披领二件、普通索子之皮?子一件、钉金佛帽一顶、纯银雕刻鞋带一条、靴一双、银碗一
个、书柜四个。並赏赐其祖父雕刻鞍辔黄索子缎钉明叶盔甲、貂镶披领、皮朝衣一件、缎朝褂、披领等。汗及诸福晋送至五里外,设席二十五桌,杀牛二头、羊二隻筵宴之。因天色已晚,遂携穆斋台吉回东京城歇宿。翌日晨,姨娘福晋、阿济格阿哥及二妻送至十里外,众福晋归,阿济格阿哥又送一日之程。
桑图之使者牵一白马前来,赐以蟒缎一疋缎披领、毛青布二十疋。随来之三人各赐毛青布披领一件。
明安老人之使者,携马一匹前来。令其带回。並赐以毛青布十疋。随来之二人,赐为首者银三两,赐跟役银二两。
初五日,为八旗烧官煤之严蛮子、谢蛮子,炼制炮用磺药送来,故赏二人千总之职,并赐以衣、靴、帽各一件,银各十两。
戍守新城之巴都虎副将差二人来告:“毛文龙兵,渡过江河,於夜间由远处鸣炮呐喊,来攻我赴长甸取粮之十三人。我十三人先闻炮声,即乘马避之,毛文龙步兵於是夜空手而回矣。”
驻复州之蒙古,往金州觅粮,执船中八人杀之。
初八日,遣库拜巴克什为使赍书巴克台吉、达雅台吉曰:“斋赛以四十人追赶投我之逋逃,六人因马疲惫而还,三十四人前往。越七日,斋赛叹曰:‘往追逋逃者,逾七日未还,恐已
被巴噶达尔汉截杀之。’此言被我使者阿斋闻之。追逐之人归、告斋赛曰:‘我等前往追杀时,见达雅由後面执纛前来,诈呼曰:尔等进之,贝勒来也。贝勒前来岂肯放过尔等?尔等若不信,即观此纛。呼喊之间,逃人败走,故获其牲畜。倘无达雅,则不能得也。我等获马十匹、牛三百头、人五十、羊五百隻,与达雅分取之。’此言我阿斋亦闻之。据逋逃告曰:‘並无斋赛之人,达雅着红马褂,乘白马,追击时,我等曰:尔达雅为何拦截前往归汗之人?言之不听,我等脱出,牲畜、人等被劫。’又据被劫後逃出之妇人告曰:‘达雅曾亲自进之。来时乘白马,归时改乘栗色马。白马之上,负有马褂等物。’尔达雅台吉如今若以因误认为系逃往他处之人而捉拿之,並身担其过,归还人畜,则可了结比案。倘若不肯担过,犹曰无有,则尔之所言,与我使者之言,逋逃之言,以及後来妇人之言,我皆不信。此案之了结,或以公乎?或以伪乎?巴吉台吉知之。”
布库雅希禅赴南面戍守,因有逃人出逃,卓兴阿寻迹往告,而未追拿。故於五月二十三日由诸贝勒、都堂审理此案。以雅希禅闻之未进及卓兴阿往告迟误为由,二人皆拟死罪。告於汗,免其死罪,革雅希禅【原档残缺】职,销二十两之功;因卓兴阿迟报雅希禅,革其半份备御,销十五两之功。初八日,索海总兵官图尔格依总兵官来告此言。成丹前来裁销所记之功。
是日,叟肯之弟额尔松额,由牛录牧群内另分其兄弟之马匹,牧於边外,被逃人掠去。因治额尔松额以罪。布雅纳前来裁销其兄所记十五两之功。
总兵官索海、图尔格依、副将额克兴额、孟坦,代理副将博尔晋、南吉兰、游击绰和诺艾木布禄、阿达海、多诺依、备御萨木什喀、宁古钦等,前往替换驻守南面之诸大臣。
满达尔汉游击、杨善备御率兵二百,往复州驻扎。
是日,升托克托依为备御,将托霍齐牛录移於托克托依。
初九日,乌讷格、毛巴里请示於汗,告曰:著免任托克托依备御之职,仍以托霍齐为备御,仅催管蒙古牛录,免管汉人。
蒙古人巴布,首告他人隐匿粮食,赏银三十两。乌讷格前来告知。
初九日,闻复州人叛,命大贝勒,斋桑古台吉、阿济格阿哥、多铎台吉、硕托台吉,率每牛录甲兵十五名前往。並颁书曰:“闻复州人叛,是以兴兵。尔等若举出叛人,则不伤尔众生命。否则皆杀之。著按此言加以甄别,令未告发户之族人老幼在一处,已告发户之族人老幼在一处。如此甄别分居四处之後,由诸贝勒监视之。”大贝勒率兵二万前往,甄别复州路之民,大事杀戮。(原注:杀此处之人,分散其路,使之划为多处。)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umci乃蒙古语份之意。
②由前段“……月初一日……”至此,系由本书第十函第七十四册之第三、四段抽出补上的。见718页。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ika isika biei盖倘有牵连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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