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 吏部为知照清字经馆等承办《清文鉴》人员清册事致典籍厅移会(附连单)
九○七 吏部为知照清字经馆等承办《清文鉴》人员清册事致典籍厅移会(附连单)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吏部为知照事。
    文选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等部会题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
    计连单一纸。
    右移会内阁典籍厅。
    附 连单
    吏部题分别等第议叙承办《清文鉴》等书人员本
    会议得四库全书处将清字经馆、方略馆承办《清文鉴》等书之总校、分校,誊录、托忒字官、收掌、回字敎习、供事人等分别等第,造具履历清册,咨送到部。查列为一等缮校托忒字官 内阁中书已邀议叙主事升用之成泰,二等分校官 内阁中书已邀议叙主事升用之福松,照例准其入于单月,遇有主事缺出卽用一人;二等校对官 内阁中书色克通额,照例准其入于单月,以主事七缺之后升用一人。以上议叙人员,先用一等,次用二等,如等第班次相同者,按其俸次议叙日期先后选用,仍自到馆之日起,扣足五年方准注册。内有前次承办《清文鉴》已邀议叙者,应自前次报满日扣足五年注册;其有无丁忧、告假等项事故,均令该馆于报满时声明扣算。如有应选班次转在此次之先者,应将此次议叙之处一等准改纪录三次,二等准改纪录二次。等因。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奉旨:依议。钦此。(内阁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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