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百五十二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二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
    神吏符使
    诸神吏符使既受勑命法官驱使,无故而杂科坐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挥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驱邪,不依所限时刻者,杖一百。过三时者,针决,流三千里。昼夜,处斩。治病驱邪而不用心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尽类者,徒三年。
    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赂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应对迟缓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无故胁迫鬼神者,杖一百。邪神淫鬼者,勿论。
    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窜者,以鬼罪罪之。
    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差镇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处斩。去而放祟克害人者,针决,流七千里。邪祟伤人者,分形。
    诸神一吏符使相争斗者,杖一百。词曲说者,流一千里。斗死者,偿命。
    诸神吏符使考问鬼神情罪,而以人情者,杖八十,再三犯者,流七百里。
    诸神吏符使不得指挥而妄受民间财物享祀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差使守镇他人屋宇而返兴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随行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法官到处而放鬼伺候法官,及探行司公事者,针决,流九千里。故意希求财物引至令来者,一例分形。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进表,而不如法具朝服,并各处斩,从别关请。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处设醮而不整肃者,流三千里。无据而登坛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狱官而放鬼令走窜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承受指挥,依所限时刻昭报,如或法官未有寤寐,即於本司
    左右四相处申说。违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高声对法官及设辞应对,并各依抗法律断罪。
    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遣符勑水而不在旁祇候者,所差官将及当直神将符使,并各针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挥而神吏符使故违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写不候印者,须火急奉行,不得以常日为例。违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早晚两衙,及月一日十五日,须得列班唱喏。南院自列斑居左,北院自列班居右,不得差。违者,弹劾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须要严备狱器在前。违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飞斗而神吏倒持者,降入下班。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而网罗不坚密者,处斩。因而鬼神逃窜者,分形。或违时刻者,分形处斩。
    诸神吏符使见法官以巾顶指前,或以丁立,或以直视者,须得非法勘鬼神,及严备器械违者,针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
    诸神吏符使不得指挥而妄相唤其窠坐,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应对,或当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而乱替应对者,并各处斩。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情罪,无论轻重,限三日案具,回申法官。违者,徒三年。公案不具,并不带随行取禀者,处斩。有疑难先得取禀,不待临时藉口。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情罪,只得失入,不得从轻。违者,针决,降入卑小窠坐。故意从轻者,处斩。因而乞觅财物而务欲推托从轻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杖一百。乞觅财物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而公案内令坐原赦者,处斩。仙官符使者,法官律定,审订而行,不得妄与原赦,如是果经天地原赦者,原定情罪。若赦前赦后并犯者,加一等。知赦而故意犯者,不赦。
    诸神吏符使勘断山魈木客者,公案内下法须得加一等。违者,徒九年。
    诸鬼神非用此律,但依常律。
    诸神吏符使伺候法官出入,而行司妄放鬼神入行司者,处斩。诸神吏符使差出或参随法官出入,见山魑木客而不即时擒者,以邪神魔鬼之罪罪之。
    诸神吏符使神差擒龙伏虎,而放令克害生民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妄示外神吏正法及行司事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差访问邪神魔鬼克害生民,而不具实申者,针决,流二千里。受财赂而不具实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被法官出入,有城隍社令沿路土地等不迎送,而不申举者,针决,降入吏兵行伍窠坐。
    诸神吏符使承受指挥前往他人家擒祟而妄起动人先祖者,杖一百。乞觅钱物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知法官有灾而不能解者,徒三年。伺候法官爨隙而为灾,反斗头聚议法官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高下其手者,处斩。受鬼神情嘱而诺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转官迁职而不申谢者,针决,降入北院卑小差使,令其引重至远。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尽其妖炁者,杖一百。不为人吞收病炁者,同。
    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镕铁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备者,杖一百,再三呼召而不备者,抗法律断。
    诸神吏符使被差为病人回骸起死,拘留魂魄,而不火急宣力者,处斩。故意妄兴艰难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见法官身中三尸作病,九虫为殃,仰即诛治。逆者,流四千里。
    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状天曹,而故炁遏截,不解时即擒缚,送至天狱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五岳四渎仙官正神具状,经行司称论事件,而不即时昭报法官者,针决。
    诸神吏符使五岳四渎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贺,法官报启奏书并躬亲诣谒,而不即时通报及昭报者,准前罪。
    诸神吏符使被差寻骸骨精魅,而不依所在之处报应者,依弄法条治罪。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而非其职分妄有论诉者,徒六年。是其职分而泄与非职分者,并各处斩。
    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尽差他处屯驻者,须得验认法官花押印记,及询问法官信任之神,方得前往。违者,并各降三官。承受文字者,斩。
    诸神吏符使虽被天牒差往它处屯驻,常日随卫精兵一千人,铁罩铁城,不得离去。违者徒九年,首领分形。
    诸神吏符使参随法官拜进表章,各於天门外祇候,不得分散行伍。违者,各降一官。首领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状关牒,沿路开拆,住滞时刻,揩磨污损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狱内鬼神及追捉事件。违者,处斩。木客山魈者非。
    诸神吏符使见上天差官采访民间善恶及探法官所为,不得呈其恶簿。违者,徒七年。
    诸神吏符使若听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载者,仰法官量其轻重断罪。
    生民
    诸生民毁谤正法,背正向邪者,诛五代,见身万事不遂,父母妻子咸受其殃,身没之后,送下酆都,万劫不原。
    诸生民恃势毁法官道士,克害良民者,减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九祖。
    诸生民以正为邪,以邪为正,谩骂法官,如此之人,身没之后,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蒙其祸,己身见在必多殃咎。如佩箓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罚。
    诸生民,经文符篆所在之处腥言秽语者,徒二年。
    诸生民茹荤饮酒对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生民病苦求觅符水而心不至诚者,徒二年。
    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减寿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狡猾为害於人者,九祖咸殃,身谢之后,沦没阴司,万劫不原。法官道士,见灭其身。
    诸生民建斋醮反不至诚者,徒三年。
    诸生民恃势毁坏寺观,毁僧骂道,侵害良民者,臧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七祖。
    诸生民将经书文字秘诀符篆入秽污之处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咒诅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风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以灶下火烧香。对北小遗,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徒三年。
    诸生民不奏名姓传受秘法,而盗视灵文者,徒三年。
    诸生民不行正法,於家内盗藏秘法者,徒二年。
    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亲,不友兄弟,不信师友,不睦夫妇,不恤贫穷及憎凌辱者,徒七年。甚者,灭身。
    仙官
    诸仙官失职者,降二等,除名,责下凡世七十年。
    诸仙官遇法官统制差使违时刻者,徒三年。
    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权柄至重,妄行威福者,责降凡世,除名仙籍。损一人者,偿命。
    诸仙官遇下方申奏,不能即时通违者,降三官,责凡世四十八年。
    诸仙官不听法官驱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断。
    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间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违时刻者,责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处死。
    诸仙官按察诸曹及行法官不当者,以罪罪之。失入轻者,责阴司判官。
    诸仙官朝奏失仪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责阴司诸王。
    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机一分者,处斩。
    诸仙官下降监察斋醮者,仰有善恶即时申奏,不尽者,徒四年。
    诸仙官虽及九品官见行司官不回避者,徒一年。申奏而回避者,加一等。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若高声抵对及不伏者,仰依神吏抗法条断罪。
    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进表,虽不合格而可以通进者,不得用龙头书刀点画,违者徒三年。错上四科而不进者,非。故意点画合格处以为救病者,除名落籍,责凡世,永不注名。
    诸仙官朝现班次差错者,除名,责受阴鬼官,永不朝见上帝。
    诸仙官所行不合条律者,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下方仰诸司法官留寄行司狱定罪申奏。若罪及三分者,一面断罪讫奏者听。
    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录,只得言善不得言恶。若恶分数多者,用善一分赦贷恶一百分。全举恶者,徒三年。
    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箓行法,仰即时转籍入仙曹。违者,徒四年。日数过多者,降三官。
    诸仙官帝君被民间设斋醮有罪上申及关白者,仰随时下降,受香灯祭献。违者,徒三年。
    诸仙官帝君见行法官及同僚转迁者,须得具礼服展贺。违而不讲者,杖一百。
    诸仙官帝君巡察见生民杀牛供滋味者,追取魂魄,伺身谢之后,沦没幽涂,九祖同罪。得吃牛肉者,仰遣九祖为牛,令其常食先祖之肉,身谢之后,永没酆都,彼牛自死,而吃者减寿半纪。不知是牛肉而吃者非。
    诸仙官见生民有冤雠执对者,不待寿限,仰具状即时上进。
    法官
    诸法官所在去处,见水旱盗贼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许令立便申奏,待天诛戮。违者,徒三年。若差官诛戮而其人不如申状之意者,加一等。若其人果如申状内坐说者,加二官。
    诸法官弟子骂度师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传法见度师纯怀精粹不以师礼相待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受法始勤终怠,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入坛关白上真,言语重迭,及朝礼菲仪,存念杂真,并以手触天门,先以右足登坛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咒文诀进章拜表,报应分明,道与他人者,减寿一纪。
    诸法官道士申状内说某时拜上朱章而某时不至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灶。违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职列七品者,录功不书过,若能进章表,知其官职恃而作过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以正法而为戏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行法阳行阴报,不得始勤终怠,灭身,殃九祖。
    诸行法官被民间请符乞水,而妄人情艰阻者,徒六年。被请符而反轻正法不给付者,非。
    诸行法官被人阳病而故意行阳符,阴病而行阴符,或左煞而右生,有伤於人,徒九年。如未有昭报,不辨阴阳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毁及同僚应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论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传之非人,意求财利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处行役神吏,不择纸笔便写符勑水者,天司夺养道之资,令使见身穷窘。
    诸行法官非时妄动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无故不得妄入正神庙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庙前后不迎送加罪者,非。
    诸行法官受民间词状而不即时行遣者,徒一年。如状不合格式者非。
    诸行法官出入民间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即时行遣神吏擒缚,依律断罪。如或见闻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诸行法官非斩鬼神而口中称急急如律令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而以笔头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转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书横写,及朱书不从左,墨书不从右者,徒一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度师北院出官者,令从北院出官计衔。南院出官,令从南院计衔。违者,徒八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看其人心术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势力而乱奏者,并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补三官。
    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论有无合入,并得参佩正法,及便宜申请令人四五品官者听。
    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辄欲申请非次迁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请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传弟子正法者,须得已身佩受一千日,方许保奏。违者,除名落职,徒三年。
    诸行法官补奏弟子衔位,籍注左判官方许补右判官,左大判官方许补右大判官。违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灭身,殃三代。
    诸法官职列八品者,许奏左大判官。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五品者,许奏七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品者,许奏六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左相者,许奏上宰。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真人者,许奏酆都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相者,许奏左右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九天诸使者,许奏翊卫仙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卿者,许奏斩邪使,伏魔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诸司君者,许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帝君品者,许辟奏五岳四渎等官,及充替应有司仙官鬼官者许。
    诸法官职列高真者,许奏洞阳等帝君。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上章典者,许进章表。违者,徒六年。
    诸法官不受都功箓者,不得申黄刺及进章表。违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灭身。如或不知者,积罪,后贯盈,差三官追取,令使万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狱。
    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箓者,方许关行文牒及申黄刺。违者,徒九年。
    诸法官职列七品,不许牒天曹并五岳,及六品官方许。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职列南司及品官者,许便宜申奏。
    诸法官职列北司及品官者,许迁入南司,从别计衔。违者,除名落籍,举过不论功。
    诸法官职列九品者,不许牒地司,及八品方许。违者,徒二年。
    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烧香进章上表关申天曹者,灭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风刀万劫不原。佩箓者加三等。
    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经箓者,不论天下极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挥驱使。或受经而无箓,或受箓而无经者,同。
    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秘法而身历天曹,进章上表,朝礼上真,须得经诸司取禀,然后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待经历诸司听。违者,除名。
    诸法官进章上表,朝礼而失仪,减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
    对者,徒四年。
    诸法官道士申状不合称臣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申状合称臣而不称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醮意不得过一百七十六字。违者,并各徒四年。醮词冒渎天听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设醮登坛而不恭谨,及语笑喧哗、斜目曲视,皆立唾坛,呼童叫仆,不以臣礼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进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错二字者,加一等。错三字者,不违,高功醮者并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迁拔章,只得奠金箓白简八十副,黄箓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进八十一讼章只得奠八百副,过此数副者,并不执用醮主关奏,并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箓,而关行《女青诏书》追魂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诏书,须得朱书牒内云:伏睹混洞赤文,元始符命,许令告下十方无极世界,祷官之庭,迁拔亡人进入道宫,以副太上好生。如违此语诏书阴界不执用关奏醮主各徒三年。
    诸奠简每面长九寸,厚二分,阔二寸四分,正面写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绢或纱盛之,如力不及,纸亦可用。违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执用,遂为虚误,关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诸法官见世间有异常人者,许令上章表或申状,被坐此人所为,外函,写朱表不下天曹,直进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擢,填上元八品见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状而经诸司检验者,徒八年。
    诸法官传受弟子秘诀,而隐真出伪,或传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诀非,或诀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传受弟子正法,须得给统兵印,并都摄符,令其统制神吏驱役鬼神。统兵印文是仙都统摄之印,作两行迭篆。都摄符即三元符也,以黄绢篆之,於符两部写墨勑给付某人收执,驱役一切神鬼。后度师写姓名会押。违者,此神吏不听受法之人驱使,遂为虚设,非徒行法无益,又且天谴必临。
    诸法官言话口是心非者,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徒二年。
    诸传法人亵慢师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不能□忍於人,责望弟子补报其功者,徒二年。
    诸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称说者,徒一年。
    诸弟子叱骂师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以势而欺辱下贱,及不孝父母者,减寿半纪。
    诸法官道士俗人见人设醮不整肃而辄登者,减寿半纪。茹荤酒者,身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开坛登者非。
    诸法官道士行持灭裂,为人关奏进上章表而不如式,希求财利,及不至诚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晓者,须得务求胜己,以师问之。如或未晓为晓,未通为通,妄以己胜他人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为人申章进表须得如法,其余醮筵随力建功,请行法事,如或贫穷下贱,力所不及,一灯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诚者,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惟天枢院申状玄都黄刺章表头上醮意不得差错一字。违者,醮为虚设,章表不进上,醮官关奏名各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列衔差错,及冒称官位者,减寿半纪。
    诸民间设醮不得烧檀香、安息香、乳香,但只以百和香,则上真降鉴,有力烧降真香足矣。违者,三代家亲责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减寿三年。
    诸看女青律,须得先整肃衣冠,定心不得杂想,沐浴毕,入净室中烧百和香,面北念罩法三遍,并启告三清上圣,十极高真,玄中大法师,三天大法师,守护条律威王,金童玉女,毕,方得开读。道者,杖一百。知而故犯者,徒三年。
    诸看此律须得遮掩,只留一行检阅。如开两行者,徒一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如可行数上五行,先灭一身,后殃九祖,风刀万劫不原。法书符篆同此。
    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阅条律。违者,先灭一身,后殃九祖。
    五雷使院律
    诸鬼神兴祸欲人祭祀者,杖八十,送城隍司断遣。鬼神系勑额要祭祀者,加一等。反正归邪,杖一百。家亲门丞户尉知情者,杖八十。勾连引用不能自正者,加一等。
    诸亲亡鬼祟缠绕人身求祭祀者,杖一百。令人病者,加一等。外亲之属或不面睹为祟求血食者,流罪邻州编管。令人患重至死者,绞,押付东岳断罪,牒送酆都依条施行。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杖一百。诸庙神无故於人家抛砖掷瓦,调弄鸡犬作怪之类,欲人祭杞者,杖一百。住宅等神门丞户尉,外鬼侵主人家,意不同,失觉察,人口无事免罪。失觉察不遣,当委无心力论,即牒所属差换。
    诸庙神树神等偷盗人家物色者,杖一百。拖延欺瞒者,流罪。系宫庙祭祀者,加一等。或被放火走火者,流三千里配罪。本家神祇知情同罪。或力不及者免。
    诸邪神害人民六畜摄生病者,杖八十。死伤者,或偷盗者,并徒三年,编管千里。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盗和合者,同罪。邪神聚众力不及制者,免罪。
    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徒三年,编管五百里。病患亡者,绞。因染而死者,斩。
    诸邪神犯奸者,分等降。邪神者或经法官治者,若诸正神受祭祀者,法外论。
    诸邪神犯奸於尊长者,曾受符箓驱而不去者,拒逆者,绞,牒送酆都行遣。正神知而故犯者,送酆都勘断施行。
    诸山林树木成器者,或有庙堂辄求祭祀者,法当杖八十。
    诸依草附木为神,耗损人家资财,及六畜之类者,杖一百。
    诸邪神依草附木,或凭人家男女通名祸福,求血食祭奠受钱财等,徒三年。
    诸瘟神附人家女,发猖狂妄走,失礼乐人事者,徒三年。药饵符药禁而不愈至死者,斩。在外染,家神可免罪。
    诸水神溺水死人者,或天限未满有人陈诉者,当徒。
    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或有天年未尽者,绞,牒送依法施行。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二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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