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十二则)
    二部僧授戒仪式凡例(十二则)
    佛制僧居。必先结界。若不结界。一切作法等事。咸无成济之功。众僧得罪。又五分云。义准尼僧。自结大界。以护别众故。  二部十师。必须精严如法。知律僧尼。非谓头数满足而已。主法者。宜先称量。  二部执事。各有所属。不宜溷杂。尼授本法。惟用尼司。至大僧中。比丘方为料理。  二部授戒。重在大僧。尼授本法。俱遵大僧仪式。不得随世所行。有违佛制。  尼受大戒。必在二部僧中。方为如法。先於本部。审过忏悔。授与十支。或六法戒。所学清净。生增上心。次授本法。然后从比丘僧。乞受大戒。入三宝数也。今虽从权受者多。然亦须知律法森严也。  如律所明。不受沙弥尼十戒。而受具足戒者。无有是处。故文中迭出沙弥尼字。以显阶级不乱也。  独授戒法。原无等字。三人一坛。名众难迭。故加等字。以摄余二人也。  尼授尼戒。屏处问遮。比丘授尼戒。不听屏处问难。惟到坛上十师前问也。  本法羯磨。但作方便。未是示语时节。故戒相不宣。此有二意。一。非正授具故。二。二部僧不满二十众故。  大僧中授戒。称本法尼者。令位次不废故。不称沙弥尼者。先受本法故。不称比丘尼者。尚未得大戒故。  律法乃如来所制。呼召是摄众之规。俱书大字顶格。仪式皆低一字。以便披览。  律开边方授具。二部减半。谓众僧难得故。其受法礼仪。准此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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