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憍陈如品第廿五)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七十(憍陈如品第廿五)
    释灭无常色获得常色 破外道论阇提首那第一 婆私咤第二 先尼第三 迦叶第四 富那第五
    憍陈如品第二十五
    案。僧亮曰。第四流通分也。陈如是弟子之长。先受偏悟。今得圆解。委以流通。不亦宜乎。法瑶曰。说经将讫。外道悟解者众。诸人最后受悟者。故付嘱最初悟者也。又一夫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有始有卒者。其唯圣人乎。陈如最初。闻五阴无常。今最后闻常而悟也。僧宗曰。因果佛性中道。备于前矣。是以故命陈如。更定因果。说生死五阴无常佛果常也。宝亮曰。上已三重说竟今此第四。次明付嘱流通。捡付嘱之事。不似余经。既顾问阿难。并述已之德。而体为流通故。所以命篇。先对陈如。论于五众。欲以徒众仪轨戒律法用付嘱有在也。又以文辞章句。一切经藏。嘱累阿难。以深理付弘广也。智秀曰。广明义中。第二分也。重以说付传法者。名付嘱说也。寻之下文经来不尽。何以知其然。文为证也。本为付嘱。命觅阿难。阿难至。乃使度须跋。付嘱之言。遂□□。以理而推。义在可知。凡付二事。一者人。二者法。人者即是所度十外道。缘陈如年高德尊。堪为师范。所以嘱也。由阿难弘广。于传化有缘。所以说种付之。一品之中。有四意。第一说常无常法。第二明外道无沙门法。第三列外道来诣佛法。第四正破外道。道慧记曰。陈如既居上生。又先亲是外道。出家已来。为外道所伏。故命以付嘱。
    尔时世尊告憍陈如(至)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色即是缚者。说有为之过也。智秀曰。第一意。略说因果常无常也。
    憍陈如若有人能如是知者(至)在大众中作师子吼。
    案。僧亮曰。沙门婆罗门。二名皆是寂静之称。法理常定。不知则乱。知则常。静能知常与无常。则具二法。若离佛法。不偏之人。及悉皆无也。智秀曰。第二意。
    尔时外道有无量人(至)我若胜彼当事我。
    案。僧亮曰。无有静法。终无静人。身口之业皆是假称。乃因而集聚。议与诤道也。
    尔时多有无量外道(至)佛告王且止我自知时。
    案。僧亮曰。外国法。欲大论义。先白国主也。智秀曰。第三意。列外道来也。
    尔时众中有婆罗门(至)所得涅槃亦应无常。
    案。僧亮曰。外道说涅槃法异。谓不从因生。所以难佛。若从因生。不应常也。僧宗曰。难意以因无常故。果不得独常也。宝亮曰。此十邪师。盖接化有缘。现迹归降。以示大理源也。凡与外道。论议往复之法。不得款怀。要先于事中。却令其心濡然。后言理也。此一外道。计二十五谛。言性常者。是已所计世性也。此下正破外道也。
    瞿昙又说从因故生(至)得解。脱者云何言常。
    案。僧亮曰。以二道类之。第二难。
    瞿昙亦说色从缘生(至)是常是一遍一切处。
    案。僧亮曰。涅槃是阴。是无常法。离阴是审。不从因生。无因生涅槃。第三难。
    瞿昙亦说从因生者(至)涅槃即是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通难四义。第四难也。
    若瞿昙说亦常无常(至)佛即我身是也。是义云何。
    案。僧亮曰。难佛名也。谓言缘从生法。有常无常。二言非佛自说。是佛义云何耶。第五难也。
    佛言婆罗门如汝所说(至)法之因耶如是瞿昙。
    案。僧亮曰。谓世性。亦名冥初。内众生。外非众生。因常而果无常。
    佛言婆罗门云何作因瞿昙从性生大从大生慢。
    案。僧亮曰。从性生大。从大生慢者。五大慢是识也。先说二法。未是谛数明二十四法。是色非色。大论色慢摄非色。互共相生。皆是无常。性则不尔。百论云。从冥初生觉。说十一根义。次其性从此粗说。义虽不以次。大义同耳。彼觉此慢。互其辞也。僧宗曰。冥者八万劫外。冥然不见。此不改言性也。慢即我心。只计我故。起慢于前人也。宝亮曰。从性生大者。是觉也。觉万法故。言大也。从大生慢者。即是从觉。生我心也。
    从慢生十六法所谓地水(至)果是常者有何等过。
    案。僧亮曰。前云大生慢。此慢之与大。互生义。次应色香。从粗说耳。从五法生者。次第说也。色生火。声生空。香生地。味生水。触生风。或说一尘生一。或云五尘共生。一尘偏多。五知根者。火生眼。空生耳。地生鼻。水生舌。风生身。身觉触。此言触也。或言一大生。或言五大共生。一大偏多。次五业及意五大共。五大共生。是多少。亦说意根。是色法二十一法。色之差别。根本有三。三是慢之差别。皆从性生者。言小隐。应说二十四法。有何等过者。汝果无过。我果有何过耶。答初难也。宝亮曰。生十六法者。谓从我心生五微尘。从微尘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作根也。此二十五谛。皆因世性生也。
    婆罗门汝等法中有二因不(至)了因者如灯照物。
    案。僧亮曰。作果是生。不作是了。
    佛言是二种因因性是一(至)即同了不不也瞿昙。
    案。僧亮曰。生亲了疏。因相以定。亲不可疏。疏不可亲。是因相不者。疏不生果。虽不能生果。故疏因之义。即用了不。不也瞿昙。因果相。同与不同。生因则同。了因不同也。宝亮曰。以此而言。不关论理。直是相折却耳。
    佛言我法虽从无常(至)乃至意法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从因生法。有常无常。所谓二也。二语无二者。常亦有实。无常亦实。实故无二也。曾从先旧以下。说诸佛无异语。同名无二。非谓一佛也。虽名二语。了一语者。为说有无空。上云有同说有。无同说无。俗谛辨相二语。真谛三相一语。为了直说俗。俗无定相也。云何二语了一语者。释俗有假有。俗无假无二也。真则非有非无一也。宝亮曰。三世诸佛。亦说生因所得是无常。了因所得是常。
    婆罗门言瞿昙善能分别(至)佛言善哉已解。
    案。僧亮曰。如是语义者。因二果一之义。我今未解者。解未解所譬。说四真谛讫。亦二亦一。说诸法因果。因果则无定性。著相则二。三相一也。宝亮曰。心既款伏。还请佛说法。佛直说四谛。亦二亦一已。即领解云。凡夫见有彼此苦之则。故言二。圣人观苦即空。无彼此异。知一不一。心会平等。
    婆罗门言世尊我今闻法(至)即于坐处得阿罗汉果。
    案。僧亮曰。既云理无偏悟。今既常无常。双解应成。菩萨何故。犹言得罗汉道。夫座席未尝无小乘小德小智。圣教有始终接下愚之要。故假示小道。使物心稍开。所以十师。皆悟近悟也。
    复有梵志姓婆私吒(至)无烦恼为涅槃耶如是梵志。
    案。僧亮曰。涅槃名灭。灭有二种。谓性灭。相续灭。性是灭无。故言如是也。宝亮曰。亦无所执。直捉常无常。以问佛耳。
    婆私吒言瞿昙世间四种(至)云何言有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除烦恼之无。同于已灭之无。已灭非常。何得独称常耶。
    佛言善男子如是涅槃(至)是故名为异相互无。
    案。僧亮曰。涅槃之中。毕竟不灭。亦非灭无也。宝亮曰。非三种之无。乃至有分同互无。涅槃若有。岂无常耶。
    婆私吒言瞿昙若以异无(至)说言涅槃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难意谓。若以无烦恼为无。而涅槃非无。牛形马为异。无牛亦无三。无皆无常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所说(至)是故得称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牛马互无。则无性无常。不对治无常。不得称常。涅槃对病为譬也。
    婆私吒言世尊如来为我(至)复当胜彼瞿昙沙门。
    案。僧亮曰。云何无常者。未识无常之法。不知对治之义。所以请解也。
    尔时众中复有梵志(至)亦如是问佛皆默然。
    案。僧亮曰。假名无定执之问者。常置答也。宝亮曰。欲令其先立义故。所以默然也。
    先尼言瞿昙若一切众生(至)瞿昙何故默然不答。
    案。僧亮曰。立义谓定有。不宜答也。是一。是遍是作者。以三义证有也作者是立义之本意。遍之与一。证常耳。何者。不遍则有分。不一则有数。物有分数。是无常也。
    佛言先尼汝说是我(至)一切智人亦如是说。
    案。僧亮曰。智同则说有。明说无则非智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周遍(至)修诸善法为受天身。
    案。僧亮曰。生死因果。心作心受。众生皆有五道之业。一心不并起。不一时受。汝谓。我作我受。我遍五道。应一时受报也。宝亮曰。若五道有报。何为修善。以灭恶耶。
    先尼言瞿昙我法中我(至)修诸善法生于天上。
    案。僧亮曰。后云。未得道时。是作得道。则常身二故。说我二耳。我不二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所说(至)若作身无云何言遍。
    案。僧亮曰。遍者遍三世也。若先无常后常者。作身则有身。我灭则身无也。
    瞿昙我所立我亦在作中(至)是故我我亦遍亦常。
    案。僧亮曰。谓在作不失遍。在灭不失常。以舍譬身。以舍主譬我。舍烧主出。主常舍无常。何咎。宝亮曰。以世喭为证。世人亦言烧舍。不言烧主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说我(至)是则违背世出世法。
    案。僧亮曰。世间虚空是遍。常无常色非色。皆有空也。若使此我。则应遍常无常色非色。云何以人舍不遍。为譬耶。
    先尼言我亦不说一切众生(至)乃说一人各有一我。
    案。僧亮曰。外道计我。有二种。一谓共。一谓遍。而先尼不计共。而言遍也。以终始不变。为一耳。宝亮曰。救义意谓。各有一我。不伤遍也。
    佛言善男子若言一人(至)若不遍者是则无常。
    案。僧亮曰。若各有自在之主。见闻应同。如令遍者。草树亦应见闻也。
    先尼言瞿昙一切众生(至)佛得闻时天得应闻。
    案。僧亮曰。救义云。我遇法则善。遇非法则恶。不得等也。
    佛言善男子法与非法(至)何以故业平等故。
    案。宝亮曰。将欲为难。先定其法是业非业耶。答云。是业所作。言若是业作。即是同法。云何言异耶。
    先尼言瞿昙譬如一室(至)其明无差喻众生我。
    案。僧亮曰。救义云。百灯同室。明遍而炷不遍。不可以明遍。责炷亦应遍也。百人百我。我虽遍。而法非法不遍。
    佛言善男子汝说灯明(至)何得复以炷明为喻。
    案。僧亮曰。炷是明。离炷无明。汝所言法及非法。则不如是。云何以一譬异耶。
    善男子汝意若谓炷之与明(至)法非法我三事即一。
    案。僧亮曰。上受异炷之明。今说明不异炷。于汝非譬。于我是譬。何者。炷是假名。以色触为体。色即是明。明不异炷。我是假名。以二法为体。我不异二法也。宝亮曰。以即事为难。若谓炷明不相关者。现见炷大明盛。离炷无明也。
    先尼言瞿昙汝引灯喻(至)于我则吉于汝不吉。
    案。僧亮曰。外道谓。法有定性。吉则定吉。不吉则一切不吉也。佛破之云。我无定执。教汝离执也。
    先尼言瞿昙汝先责我(至)以是推之真是不平等。
    案。僧亮曰。反难云。若佛以执为非。不报为是。即不平。
    佛言善男子如我不平(至)同诸圣人得平等故。
    案。僧亮曰。生死以执著为累。我以无报为是。汝以无执为非。今破汝非。即是两吉。岂不平乎。
    先尼言瞿昙我常是平(至)云何言我是不平耶。
    案。僧亮曰。以己所计遍为平等。
    善男子汝亦说言当受地狱(至)何因缘故说我作耶。
    案。僧亮曰。我以自在为义。云何造恶不作善耶。
    善男子众生苦乐实从因缘(至)乃至身根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作从我而作者。我即无常也。
    汝意若谓我虽能见(至)汝立我见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火因花烧。非花烧也。识因眼见。非眼见也。
    先尼言瞿昙如人执镰(至)一切烦恼亦应如是。
    案。僧亮曰。镰人各异。能有所作。离眼无我。现事可验。
    先尼言瞿昙我有二种(至)既灭坏已终不更生。
    案。僧亮曰。又立苦乐之我作我。若无知时。作烦恼受苦也。知时则修道断结也。
    佛言善男子所言知者(至)一切畜生何故不得。
    案。僧亮曰。我则本来清净。不为苦缚。不应为乐。而修诸善。而求解脱。若谓不从因缘者。畜生亦应得。
    先尼言瞿昙若无我者(至)及有我所我作我受。
    案。僧亮曰。先尼三事证我。义可立极此也。
    先尼言瞿昙说无我我所何缘复说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及咨所疑也。
    佛言善男子我亦不说(至)我今宣说常乐我净。
    案。僧亮曰。先尼心乐四法。以我为常乐。若我从倒说。内外皆无。故问云。瞿昙何缘。复说常耶。今答云。灭内外入。名之为净。非求无常也。汝以内外入是常。所以是倒也。
    先尼言世尊唯愿大慈(至)一切烦恼先当离慢。
    案。僧亮曰。先尼慢重。先令离重。轻者自灭也。
    先尼言世尊如是如是(至)清净梵行证阿罗汉果。
    案。僧亮曰。虽离诸见。于诸阴中。爱心未尽。起众生想。今观诸阴。无自性。无他性。法心灭故。众生想灭。
    外道众中复有梵志(至)瞿昙何故默然不答。
    案。宝亮曰。迦叶计。身则异命。命则异身。身虽无常。其命是常。命是常故。中间所以不断也。
    善男子我说身命皆从因缘(至)一向而说身异命异。
    案。僧亮曰。一切皆从缘生。是无常法。所以言即是者。不离身有命。不离命有身也。身异命异者。身当法体。命谈始终如此。
    梵志言世尊唯愿为我(至)经五日已得阿罗汉果。
    案。僧亮曰。闻法反迷。悟道证也。
    外道众中复有梵志名曰富那(至)非如去非不如去。
    案。宝亮曰。富那计六十二见。就五阴上。计一阴作四句。四五凡二十也。如去不如去。亦如此。应三法成六十。此妄计。皆以断常为本。所以成六十二见。
    佛言富那我不说世间虚实(至)不得说有东西南北。
    案。宝亮曰。若虚怀于万法。则明识四谛。离生死系缚。
    富那言请说一喻唯愿听采(至)漏尽证得阿罗汉果。
    案。宝亮曰。便开悟也。大村譬四谛。娑罗林喻二十五有生死。夫生死是理外之法故况之外也。中有一树。喻佛昔凡夫时也。先林而生者。喻昔二十五有众生。后修十地无漏法也。足一百年者。谓十地行也。是时林主灌之以水者。过去诸佛。为己外缘。进生己善。或授之别记也。其树陈朽。下譬佛断烦恼障尽也。唯贞实在者。虚伪生死。五阴既尽。唯余神明妙本。无为法性。真实法在也。外道设譬。领悟如此。况复学者。而不仰信者耶。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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