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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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編雖仿甌北趙氏武功紀盛、默深魏氏聖武記諸書,其源實本於谷氏紀事本末;故於篇末論斷,仿其成例,亦間用駢體。自愧不文,語多徑直,要必明順逆、存是非,示法戒之義云。
一、鹿洲藍氏紀朱逆事、富春周氏紀張丙事,皆以長編綜貫顛末;愚恐無此筆力也。且載逆踞城久,黨羽甚眾,調兵十餘起,頭緒尤繁。況同一時也,而鹿港、淡水、嘉義分頭攻戰,吳帥、曾鎮、張守同時用兵。林鎮進軍之時,正林方伯拒戰之候。大甲被圍者四,嘉義圍攻者三。似難一氣貫穿,故必分類編次,始有條不紊也。至如大甲城守列於北路防剿篇後,以便參考。已見者則不復詳,庶免複沓之病。
一、編輯時嘗採錄奏摺以備查核,然引用卒少也;蓋海外封章,似難盡據為典要。如陳弄、洪欉已伏刑誅,必加以偽王之名,轉覺無謂。又如貴介挂名勳籍,學習應酬,得巴圖魯名號;貲郎例貢,安坐家中,而得保訓導者五、六人,殊堪從略耳。
一、編中所列各官,皆直書銜名;本載記之體,雖顯宦貴人不敢稍異,恐自亂其例也。若篇末論斷,系發明己意;叢談瑣記,或取為談資,皆與正文有別。至於表揚名節,又安得不傳其名哉?
一、惲氏大雲山房書例,謂名儒、高士始有別號、道號,其他不當有號。茲編間有註其里居、別字者,姑從省文之例,不暇詳其為字、為號也。
一、編中表揚忠節,不遺餘力。至薦紳被脅者,或從闕略,或紀其事而略其名,以合於惡惡從短之義。
一、凡正文不能備載者,悉入於叢談中。
一、叢談分上、下二編;下編多摭拾掌故,而與戴逆一案無涉者。蓋制度規為,今昔之情形不同,似宜因時變通,有裨治理,故略加論列,附於後以備觀覽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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