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书库 > 别集类 >台湾文献丛刊 >恒春縣志(清)屠繼善纂輯
卷七
    戶口
    光緒十五年六月,知縣呂兆璜奉飭查造保甲,以清盜源、而衛鄉閭;當經飭據總理人等分里分莊查造大小丁口清冊,填給門牌一面,造冊加結,詳送察核。
    宣化里,內縣城及附近各莊:城內二百二十九戶,男五百七十五丁,女四百零四口。北門外五戶,男一十九丁,女一十四口。網紗莊二十七戶,男一百零五丁,女九十八口。大埔莊二十五戶,男九十七丁,女八十五口。瓦窯仔五戶,男一十三丁,女一十一口。山腳莊一十八戶,男六十一丁,女五十六口。林投尾莊二十戶,男六十一丁,女五十四口。鼻仔頭二十四戶,男八十八丁,女七十四口。馬鞍山莊二十五戶,男六十七丁,女五十三口。以上九莊,共三百七十八戶,男一千零七十八丁,女八百四十九口。
    德和里,縣之西南。內槺榔林莊四十六戶,男一百五十二丁,女一百二十七口。排仔路頭一十九戶,男七十丁,女六十三口。龍泉水一十六戶,男五十四丁,女五十五口。草潭莊二十九戶,男九十九丁,女一百零三口。頭溝二十七戶,男一百零四丁,女一百零一口。大坪頂五十戶,男一百四十九丁,女一百六十口。下大坪頂十戶,男三十四丁,女三十五口。嵌下七戶,男二十一丁,女三十一口。三溝二十戶,男七十七丁,女六十七口。加冬湖二十八戶,男一百四十五丁,女一百十五口。後灣仔一十五戶,男四十二丁,女三十四口。紅柴坑一十二戶,男四十丁,女二十四口。蟳廣嘴六戶,男二十四丁,女二十七口。萬里同九戶,男四十二丁,女三十九口。頂水泉、下水泉四十三戶,男一百四十五丁,女一百三十二口。田仔莊七戶,男二十丁,女十九口。自沙五戶,男二十五丁。女一十八口。白沙嵌四戶,男二十九丁,女二十八口。樹林莊二十七戶,男一百丁,女一百零四口。沙尾堀一十九戶,男六十八丁,女六十八口。大乳乳莊六戶,男二十三丁,女二十一口。大樹房莊五十三戶,男二百零六丁,女一百七十七口。以上二十三莊,共四百九十二戶,男一千七百七十七丁,女一千六百三十九口。
    仁壽里,縣之西北。內麻仔坑莊一十八戶,男七十丁,女五十五口。虎頭山二十八戶,男一百零三丁,女八十三口。麻仔坑內社七戶,男三十丁,女一十八口。以上三莊,共五十三戶,男二百零三丁,女一百五十一口。
    興文里,縣之西北。內保力莊一百一十八戶,男三百四十一丁,女二百九十五口。新街莊三十四戶,男一百一十二丁,女一百零三口。射寮二十七戶,男四十二丁,女三十一口。龜潭八戶,男一十一丁,女九口。金津莊一十戶,男四十一丁,女三十八口。孤寮莊三戶,男十一丁,女九口。車城(一名柴城)二百三十二戶,男七百二十四丁,女六百五十三口。田中央三十五戶,男一百一十六丁,女一百零二口。上田中央一十四戶,男五十九丁,女四十五口。海口莊一十四戶,男三十八丁,女三十四口。田頭莊五戶,男一十六丁,女一十口。統埔莊三十六戶,男一百五十五丁,女一百四十四口。以上一十二莊,共五百三十六戶,男一千七百七十四丁,女一千五百四十七口。
    善餘里,縣之北。內楓港莊一百八戶,男四百五十四丁,女四百一十五口。上楓港九戶,男二十丁,女二十一口。莿桐腳四十七戶,男一百一十四丁,女一百零六口。射不力社(改名善化社)一百戶,男三百二十七丁,女二百一十四口。上快仔社、下快仔社一十戶,男六十七丁,女四十一口。以上五莊社·共三百四十七戶,男九百八十二丁,女七百九十七口。
    嘉禾里,縣之北。內枋山莊三十六戶,男八十丁,女一百零五口。
    咸昌里,縣之北。內加芝來社二十七戶,男一百一十四丁,女一百一十五口。四重溪莊七十二戶,男二百三十八丁,女一百五十一口。以上二莊社,共九十九戶,男三百七十八丁,女二百六十六口。
    泰慶里,縣之北,地屬後山。內麻弄望四十二戶,男一百三十七丁,女一百四十一口。九棚莊一十八戶,男六十三丁,女四十二口。高仕佛港仔三十三戶,男九十丁,女九十四口。高仕佛頂社三十三戶,男九十六丁,女八十口。二蘭濫三戶,男一十一丁,女九口。牡丹大社五十四戶,男一百二十八丁,女一百二十四口。牡丹中社十四戶,男二十七丁,女三十四口。牡丹爾乃禮社二十八戶,男六十六丁,女六十一口。以上九莊社,共二百四十六戶;男六百七丁,女六百二十三口。
    治平里,縣之北。內萬里得九戶,男二十七丁,女二十一口。九塊厝一十二戶,男四十三丁,女二十八口。大魯公一十七戶,男四十五丁,女四十二口。四林格社八十戶,男一百九十九丁,女一百六口。八磘奇腳阿眉社一十五戶,男四十四丁,女四十四口。八磘社三十六戶,男七十五丁,女六十六口。以上六莊社,共一百六十九戶,男四百三十三丁,女三百六十一口。
    長樂里,縣之東北。內豬朥束三十戶男,一百零八丁,女八十八口。文率山頂四十一戶,男一百丁,女八十三口。攬仁坑九戶,男二十丁,女十八口。響林莊四十戶,男一百一十七丁,女一百零六口。以上四莊社,共一百二十戶,男三百四十五丁,女二百九十五口。
    安定里,縣之東。內八姑角莊二十九戶,男八十五丁,女七十九口。大港口二十九戶,男七十二丁,女六十九口。溪北阿眉社一十四戶,男六十四丁,女四十八口。溪南阿眉社二十戶,男七十七丁,女六十一口。以上四莊社,共九十戶,男二百九十八丁,女二百五十七口。
    永靖里,縣之東北。內射麻里社七十七戶,男二百二十七丁,女二百三十三口。驫古公七戶,男二十八丁,女一十八口。阿眉大社三十三戶,男一百一十丁,女九十七口。文率埔九牌九十七戶,男三百一十四丁,女二百二十八口。以上四莊社,共二百一十四戶,男六百七十九丁,女五百七十六口。
    至厚里,縣之南。內大板埒八戶,男三十丁,女二十口。潭仔莊八戶,男一十三丁,女七口。墾丁莊一十六戶,男五十四丁,女四十七口。船篷石九戶,男一十八丁,女一十九口。鵝鑾鼻一十七戶,男三十一丁,女二十六口。龍巒社四十一戶,男一百三十丁,女八十八口。龜仔角社三十八戶,男九十五丁,女六十八口。以上七莊社,共一百三十二戶,男三百七十一丁,女二百五十七口。
    總共一十三里、二十二社,合三千四百二十八戶,各給門牌。核實流寓、番丁、大小男女丁口二萬零零五十五;內成丁男婦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四、未成丁男女五千二百有一。
    案恆邑莊民,均係閩之漳、泉,粵之潮、嘉等處渡海而來;最久者,亦不過三、四世。開治以後,來者較多,土著剛皆番民也。
    光緒十六年分,民、番戶口同前。知縣高晉翰查造,隨送道署冊費銀一十二兩。
    光緒十七年分,民、番戶三千五百一十有一,大小男女丁口二萬零五百二十有七;內成丁一萬五千二百三十四,未成丁五千二百九十三。知縣高晉翰查造,隨送道署冊費銀一十二兩。
    光緒十八年分,民、番戶三千五百三十有六,大小男女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有七;內成丁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未成丁五千二百九十八。知縣陳文緯查造,隨送道署冊費銀一十二兩。
    光緒十九年分,民、番戶口云云,同上。
    聯莊章程(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一、經費:鄉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誼本篤也。惟一切公事,必須經費充裕,然後經手辦理之人,無虞掣肘。本縣為爾等各莊多方籌度,無非期間閻之綏靖,先事防範而已。爾等務各就莊分大小貧富,約計此次聯莊分界、巡路、修路等事需款若干,設法籌集,彙交莊中殷實之人,以備應用。如可寬籌,將來推行積榖、義學、義塚以及卹鄰、救災等,均於地方大有裨益。但創辦之初,應如何設法籌款?及能籌若干?均應由該莊紳耆、總理等先行會同妥商,稟候本縣覆核辦理。該莊耆等不得勒索苛派,致滋擾害。
    聯莊:查定例,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束一里之事,十年一周。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於一百一十戶之後,謂之畸零冊。總而名之曰:賦役冊。又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至於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察出入。此即所謂編排保甲也;除莠安良,法極周備。但恆邑村落稀疏、人民未集,與各處人煙稠密之所情形不同,祗須遵循古意,因地制宜,以期簡便而易行。查縣城西門至車城一帶,聞前有生番截路殺人之事。當時鄰近莊寨或在田耕作人等,雖聞有銃聲、呼救聲,均忍而不顧。及至事後,被殺之家乃歸咎於生番下山經過之莊,勒償人命,爭訟株連,擇肥而噬,被累無窮。此皆未立成法,無所責成之故也。嗣後,務將後開各莊聯為一氣,互相保衛,以為外侮之禦。並將所有莊門,一律修整,以資啟閉。如前此未有者,亦即建造。或版門、或竹籬、或磚牆,街頭巷尾,處處堵禦;務令有事之秋,不使外內直達。倘平時有面生之人,形跡可疑者,立即查明,令其出莊遠行;否則,送縣查訊。如實係來歷不明者,分別過水,遞解回籍。
    一、分界:查西門一帶,村莊大小不同,須各認定界限巡查,互相保護;倘有事故,不至推諉。如統埔南行一里半至舊營盤、東行一里至保力山腳,作為統埔認界。車城北行一里至舊營盤、東行一里至榖藔園,作為車城認界。新街西行一里至榖藔園、北行半里至舊營盤,作為新街認界。保力西行半里至舊營盤、北行一里至麻仔田、南行一里至莊家村,網紗南行二里半至莊家村、南行二里至麻仔坑、麻仔坑半里至大埔、四里至縣城西門。以上各處,應由四小莊合力認定;一切需用經費,亦併力籌措,俾免支絀。認定之後,立即於交界處所勒石豎碑;文曰:『東行至某處,係某莊認界;西行至某處,係某莊認界』;以垂永遠。
    一、巡丁:必須參酌賦役、里甲之法,先時募定。如大莊在三百家以上者,派募百人;二百家以上者,派募八十人;一百家以上者,派募六十人。網紗、虎頭山等四小莊,併募百人。並於各莊設立公所一處,名曰:「團巡公所」。公舉男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專管巡丁一切之事。一面將認定界址及團長巡丁姓名並旂、鑼軍器等件,彙造清冊一本,送候本縣於清莊時,乘便點驗,以昭核實。生番出草,聞有時候,或因番社瘟疫、或與各莊尋仇。當此之際,應由各莊團長,每日酌派巡丁四名,各穿號衣,各執旂、鑼,查明認定界限,早晚分頭嚴密巡邏;至交界處,彼此派丁會面,以壯聲威,而期震懾、如武營之有會哨也。一聞有銃聲、呼救聲,當即鳴鑼搖旂,各莊巡丁吶喊,四處合力兜拏,獲即送縣懲辦。分巡則使凶番望而歛跡,兜拏則使兇番無從脫逃。該巡丁等所需旂幟、號補,先由本縣捐廉制給,以備巡查時之用。
    一、地保:查定例,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即行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能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亦按名給賞。再,地方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者,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有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等語。茲恆邑各莊,均已設有總理,或一人、或兩人,事適繁多,不能周轉;且其中公事,有非總理所能辦者,自應另設地保一人以副之。除車城業已設立外,所有統埔、新街、保力三莊,應各添設一人;其虎頭山、網紗等四小莊,合設一人足矣。將來勾攝公事、催完錢糧、稽查賭博娼盜等項,皆責成地保分別承辦。爾等務即選舉誠實明白一人,稟候本縣點驗,入卯充當。
    一、修路:查恆邑地處偏僻,山海交錯,陸行則有番患、舟行則有風險;且無貴重土產,是以商賣罕至,往來僅營勇、墾民、小本商販而已。但各處荒郊,果能全行開闢,種植佳產,地利非不可興。除出示招墾外,擬將崎嶇之山路、可開之海口以及圳、渠、壩、牐,雖經費浩繁,凡有益於地方者,本縣當為設法;已面諭各紳耆、總理人等次第舉行在案。所有各處大路,每以人車共由一處,路徑滑■〈氵達〉,濘泥沒脛;其附近大路之田園,溢水任其橫流,橋樑任其倒塌,無論晴雨,行走為難。爾等務將各莊及田園附近之大路,責令莊民業主,分別修理。先將各處溝澮疏濬深通,使行潦有澮可歸。車路專走牛車運行貨物,大路專歸行人、輿馬往來,庶不至望而裹足。孟子曰:『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樑成,民未病涉也』。又曰:『入其疆,土地闢、田墅治,則有慶』。本縣雖德薄能鮮,極願以聖賢大道,與爾恆民協力經營,使海濱為沃壤;閭里之間,由庶而富、富而教,化行俗美,樂何有涯?其餘地方應辦事宜,不妨各抒所見,來署商辦,聽候核奪。該莊耆、總理等勉力為之,弗負本縣苦心為要!
    案此稿已於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稟覆撫憲飭行緝捕盜案賞罰章程案內錄奉批示:『稟摺均悉,所擬章程六條,均屬法良意美;但辦理總在得人,庶安民不至擾民,且不至奉行故事。仰台灣道轉飭知照。繳!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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