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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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城沿革
一、淡廳建始系雍正元年,以竹塹為廳治地。所管區域,南自大甲溪,北至三貂嶺,東極內山,西抵海面。
一、新竹城廓,系道光六年築造。
一、廢淡廳,置台北府,系光緒五年。
一、光緒五年置新竹縣,分管竹塹、香山、新埔、大崙、中港、苗栗、吞霄、大甲八堡。
一、光緒十五年分割苗栗、吞霄、大甲三堡及中港堡南條溪以南地方,置苗栗縣,隸屬台灣府。
一、新竹支廳,開始系明治二十八年(光緒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竹縣衙門組織
一、新設一縣官長,辦理百姓民事。遇有軍情事件,則照會新竹武營遊府辦理。
一、新竹設一捕廳長,管理監獄等事;如有逃獄,系捕廳責任。遇大事,則縣官下鄉辦斷。若遇小事,則委捕廳代行下鄉辦事並收呈。其餘田產各事,系縣官當堂訊問。
一、另設八房,幫辦衙門中各事。
一、吏房,管理鄉紳丁憂、起服、在外省做官各事。
一、戶房,管理糧、戶等稅各事。
一、禮房,管理曆代皇上喜慶辰期並考試、烈女、節婦、祭神等事。
一、兵房,管理兵差並考武各事。
一、刑房,管理枷殺賊盜刑獄等事。
一、工房,管理起蓋衙門、修理倉庫各事。
一、承發房,應辦所有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掛號分發各房轉辦。
一、堂事房,應辦傳錄口供堂諭等事。
●新竹縣所設官員及差役
茲將前新竹縣所設官員及差役人等開列:
一、正堂官長一名·辦理縣中一切大小民情等事。
一、佐堂典史官一名,辦理司獄等情。
一、刑席一名,辦理批民情案件等件。
一、錢榖一名,辦理徵收錢糧、年中若干報銷等事。
一、書啟一名,辦理來往信稟各事。
一、徵比一名,辦理彙收錢糧等事。
一、吏房總一名,辦理百姓做官在外省者丁憂、起服等事。
一、戶房總一名,辦理下鄉徵收錢糧各事。
一、禮房總一名,辦理考試、祭祀及非禮犯上等事。
一、兵房總一名,辦理兵差及武試各事。
一、刑房總一名,辦理刑法等事。
一、工房總一名,辦理因公起蓋房屋、橋梁、道路等事。
一、吏房之中,分有二房。
一、承發房辦理收發公文信件以及轉傳各房總授事各務。
一、堂招房辦理站堂、錄供、堂諭各事。
一、門一名,辦理收呈各事。
一、皂隸總一名,共皂隸十六名。舊時分為三皂,如一皂一堡之意也。究之皂隸即差役。
一、馬快共十六名,並馬步快總一名在內;如分一快、二快、三快之意。如三快以一馬步快為總,捉拿賊盜之責,今已傳設不用(?)。
一、轎傘共七名,司理扛轎、執掌扇、伺候官長出門等事。
一、禁卒八名,司理看守監獄等事。
一、斗級四名,司理斗量倉榖等事。
一、民壯四十四名,管理侍候長官出入護衛等事。
以上除各房不計外,由門子起算至民壯止,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合共年應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二錢。
●各堡莊名
竹塹堡
隙仔溪、油車港、十塊寮、楊寮埔、蟹仔埔、槺榔莊、新莊仔、魚寮、麻園、外田心仔、下斗崙、番仔埤、南仔莊、豆仔埔、中斗崙、紅毛田、番仔寮、湳仔莊、新社莊、溪洲莊、過港莊、金門厝、苦苓腳、楊寮莊、虎仔山、拔仔林、沙崙、大南勢、崙仔莊、小南勢、隙仔莊、中心苓、南勢坑頂莊、南勢坑、赤土崎、交皂莊、東勢莊、南雅、水田、水田尾、麻園堵、鹿場、樹林頭、舊社、大張犁、芒頭埔、安溪寮、鴨牳屈、內十塊轑、東海屈、溢口莊、溢口後、白沙墩、溪埔莊、二十張犁、牛路口、托盆山、田心仔、九甲埔、捕頂莊、柴梳莊、石頭坑、大埤坪、四重埔、三重埔、二重埔、頭重埔、柯仔壢、何考地、牛路頭、三崁店、枋寮、焿寮窩、十八份牌、沙坑仔、麻園窩莊、大窩上圓山、圓山頭、圓山、雞油林、圓山下、下圓山、樹杞林、菜頭寮、中心壩、下雞油、石壆下、猴洞莊、鹿寮坑、九芎林、犁頭水、土牛溝、內立、下南莊、打鐵坑、流民窩、樟栳寮、小坪林、坪林口、上南莊、苧仔園、橫坑口、內石硬、下橫坑、上橫坑、燥坑、石壁潭、王爺坑、大崩崁、內新城、老社寮、八十份、蛤仔屈、牛角窩、麻林窩、石門莊、二十四份、橫坑仔、豆腐、太平崁、西坑仔、白石湖、下白石湖、二碓窩、新打坑、南窩莊、矺仔莊、下薯園、二十份、四份窩、內馬鞍、矮祝仔、油羅莊、南河莊、矺仔水頭、矺仔下坪、北窩莊、烏塗窟、藤寮坑、溪心壩、梘頭壢、水頭屋、橫山莊、頭份林、崁下莊、大倒莊、七份埔、大肚公館、大肚莊、上公館、公館坪、昂天堀、小鹹菜甕、紅土窟、火炭坑、柳樹窩、坪林莊、直窩莊、伯公窩。
共計一百五十九莊。
香山堡
口牆圍、中隘莊、頂寮、浸水莊、內湖莊、沸水港、香山塘、香山莊、南隘莊、海山署、韭菜坑、三塊厝、牛埔莊、鹿仔坑、茄苳湖、矺仔坑、中坑、新城、豎林、八股湖、寶斗仁、深井莊、崎林莊、南坑莊、東坑莊、南坑、八份寮、油車坑、青草湖、十鬮莊、客雅莊、竹仔坑、柑仔崎、大崎頂、水尾溝、洽水莊、軟埤坑、三條坑、塚仔腳、烏邦崁、牛屎崎、大崎莊、雙溪莊、方塊寮、三叉河、雞油凸、草山莊、大壢莊、永興、上三合寮、三洽寮、順興莊、槓狗坑、金山面、上順興、枋屋坑、店仔崗、麻布柴排、五分八莊、四份仔、石井莊、水流東、大沙坑、枋樹林莊、面盆寮、十四份、龍鳳髻、溝背莊、北埔尾、洗衫坑、十磜仔、老籐坪、大份林、北埔莊、大湖莊、新籐坪、南埔、上中興、中興、番婆坑、九寮莊、社寮莊、小月眉、月眉、梯仔桄、內石梗、十寮莊、十五寮、十二寮、十四寮、焿仔寮、赤柯坪、弔望凸、花草林、三十二份、富興莊、南湖上、上燥樹林、燥樹排、軟橋莊、大烏龍、上坪莊、崩崁頭、福興莊。
共計一百零四莊。
新埔堡
枋寮莊、水汴頭、老坑莊、秀才窩、糞箕窩、大湖口、四腳亭、水流東、老寮坑、三礅仔、六股莊、崗頂莊、水坑口、旱抗口、火墘耳、老焿寮、新堡街、四座厝、五份埔、太平窩、楊梅壢、照鏡莊、九芎湖、廣和莊、大平莊、箭竹窩、樟樹林、五平窩、矮坪仔、二重坑、頭重坑、涼傘頂、土牛溝、銅鑼圓、鹿鳴坑、鹿寮坑、打鐵坑、北坑莊、南坑莊、黃梨坑、汶水坑、石門莊、旱坑莊、石崗仔、小茅埔、三洽水、大茅埔、大旱坑、深坑口、店仔崗、水頭坡、揚樹下莊、拱仔湖、拱仔溝、貓鼻崎、茄苳坑、南湖莊、暗潭莊、破仔寮、金沙莊、牛欄河、湖肚莊、十六張犁、粗坑口、苧仔園、石線潭、渡船頭、上南片、樟栳寮、下南片、內立石頭坑、山腳莊、石店仔、崁下莊。
共計七十四莊。
大崙堡
貓兒錠、崁頂後、竹圍仔、崁仔下、大坵園、松柏樹下、番仔湖、吳厝莊、下番仔湖、新莊仔、福興圓山仔、外湖莊、青埔莊、青埔後湖、圓山仔、甲頭厝、新莊下莊、圓笨莊、三座厝、上石排嶺、赤牛欄思仔、紅尾港後湖、蚵殼港、羊寮港、三腳寮、三條圳、上九斗莊、後厝仔、大潭後、後莊行、大牛欄、松仔腳、嶺腳莊、苦練腳、樹仔腳、下青埔莊、頭家厝、泉州厝、槺榔山、石排嶺、笨仔港、山仔莊、茄苳坑、新厝莊、九斗莊、上水流莊、水流莊、下水流莊、橫圳頭、大潭莊、石觀音、水尾仔、分水莊、溝尾莊、坡寮莊、新坡莊、下莊仔、白沙墩、後湖莊、下東勢、崁頭厝、下犁頭州、石磊仔、犁頭州、三座厝、新厝莊、東勢莊、大眉莊,北勢莊、鳳山崎、三股莊、波羅汶、水確東興莊、水確莊、紅瓦厝、溪州莊、伯公嶺、雙坑口、埔頂莊、田心仔、下九斗莊、下埔頂、崩坡莊、北分仔、崁頭仔、樹林仔、後湖莊、大堀莊、草漯莊、十五間、陰影窩、青草坡、上青埔、溪仔後、圳股頭、許厝港、四湖莊、三湖莊、二湖莊、社仔莊、大崙莊、埔裏莊、崙坪莊、營盤腳、水尾仔、後公館、橫山莊、過嶺莊、埔心莊、湳仔莊、照鏡莊、海豐坡、圳頭莊、三塊厝、永興莊、倒厝莊、大坡肚、五塊厝、沙崙莊。
共計一百十九莊。
中港堡
海口尾、澎湖厝、竹圍仔、過溝仔、海口莊、水鏡頭、湖尾莊、大牛欄、山寮莊、頂橋仔頭、草橋莊、中港街、營盤邊、大坵園、爐竹湳、大莊口、營盤埔、崁頂莊、圓潭溪、後厝仔、後莊埔、車坪莊、滾水仔、公館仔、內公館、公館背、下河背、流水潭、田心仔、水流潭、七份仔、五谷黃、烏樹仔、竹窩厝、頂下山腳、山腳莊、牛埔莊、湳湖莊、大埠莊、後莊仔、三角仔、田寮莊、中肚莊、東莊仔、二十份、番婆莊、老崎坑、頭份街、吊神牌、小坪莊、龔鉤崎、斗換坪、上斗換、堀仔底、圓角仔、石頭坑、水流東、大北埠、大銅鑼圈、小北埠、坪潭莊、崁頂寮、小銅鑼圈、赤崎仔、雙合灣、焿仔寮、大坪林、桃仔園、鹿廚坑、茄苳坑、烏磜仔、菴缸凸、尖山下、尫仔上天、牛欄窩、屯營莊、二十四份、十份坑、南坑莊、雙坑莊、溪心壩、土牛莊、牛欄堵、內灣莊、隘寮頂、永和山、北灣莊、二灣莊、南埔莊、大南埔、小南埔、三灣莊、圓林仔、大河底、四灣莊、坡塘窩、南崁田尾、象鼻嘴、接隘仔、十股莊、田尾莊、大桃坪、六份莊、八股河角、鹿廚坑、大北坑。
共計一百零六莊。
●分苗栗縣之地界
其分界之時,在於光緒十五年。新、苗分治之時,分竹南之二堡、三堡、四堡及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條溪以南之地,改歸苗栗縣管轄。
●新竹縣內所管之地堡名改稱
竹北一堡之地為兩堡,更名竹北上一堡、竹北下一堡。又一析竹北二堡之地為兩堡,更名竹北上二堡、竹北下二堡。並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條溪以北之地,仍名竹南一堡。
計分五堡,仍歸新竹縣管轄。至光緒二十一年正月,以五堡再改為三堡,即以竹北上下一堡改為竹塹堡、竹北上下二堡改為竹北〔堡〕、竹南一堡改為竹南堡;而各堡名雖改而界仍舊,與各堡之錢糧稅契及一切公事並無窒礙。所以光緒二十一竿正月起,奉府憲諭定:嗣後各堡以三堡而言,俱各遵照。
●新竹縣治下街莊路站
由海邊官站
一、新竹到香山街十里,街莊民居約有數百家。
一、香山至中港街二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百家。
一、中港至後壟街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百家。
以上新竹至後壟街一站。
一、後壟至白沙墩莊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十家。
一、白沙墩至吞霄街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百家。
一、吞霄至房裏街十里,街莊民居約有幾百家。
以上後壟至房裏街一站。
一、房裏街至大甲街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千家。
一、大甲街至牛貌頭街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百家。
一、牛貌頭街至彰化城十五里,街莊民居約有幾千家。
以上房裏街至彰化城一站。
新竹至彰化路站一百三十五里。
由山中官路
一、新竹城至新埔街二十里。
一、新埔街至九芎林街十里。
一、九芎林街至樹杞林街十二里。
一、樹杞林街至北埔街十里。
以上新竹城至北埔街一站。
一、北埔街至中興莊街五里。
一、中興莊街至月眉街五里。
一、月眉街至三灣街二十里。
以上北埔街至三灣街一站。
一、三灣街至吞營莊十五里里。
一、吞營莊至大坪林莊三十里。
以上三灣至大坪林莊一站。
一、大坪林莊〔至〕隘寮下街四十里。
以上大坪林莊至隘寮下街一站。
新竹城至隘寮下街路站共一百六十七里。
由內山新墾官路
一、新竹城至咸菜甕四十里一站。
一、咸菜甕至油羅莊五十里一站。
一、油羅莊至獅潭莊五十里一站。
一、獅潭莊至雞籠仔莊五十里一站(並大湖莊在內)。
新竹城至雞籠仔莊路站共一百九十里。
●治下各舊總理及澳甲
竹北一堡
一、油車港(即舊港),彭逢春。又澳甲(即管船)一名。
一、香山塘,卓清蘭。
一、北埔莊,何廷輝。
一、九芎林,范士珍。
一、樹杞林,貝登闕。
一、麻園莊,陳欽雲。
竹北上二堡
一、崁頭厝,黃瑞雲。
一、楊梅壢,邱殿安。
一、大湖口,蘇如海。
一、大溪墘(溪南),劉兆榮。
一、大溪墘(溪北),鍾廷英。
一、許厝港,林清蘭。
竹北下二堡
一、新埔街,朱逢光。
一、咸菜甕,謝有時。
一、坪林上下南片,曾國南。
竹南一堡
一、頭份街,陳光海。
一、中港街,陳如藩。
一、南隘莊,范克昌。
●新竹縣團練各局
一、本城團練總局。
一、樹杞林團練分局。
一、九芎林團練分局。
一、北埔團練分局。
一、新埔團練分局。
一、咸菜甕團練分局。
一、大湖口團練分局。
一、紅尾港團練分局。
一、芝巴里團練分局。
一、楊梅壢團練分局。
一、中港團練分局。
一、頭份團練分局。
查所設團練者,如遇地方有事,盜賊四起,奉憲舉行開辦招募練丁,以防土匪搶害;鄉村人民恐有不虞,致有設各處總分局,辦理保民政事。所有設局經費,系由本處業戶捐派之資。
●屯丁
新竹轄下十一社(屯丁四百名。姓名、年歲、箕斗清冊在案)
一、貓閣社屯丁三十名。
一、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一、苑裏社屯丁一十二名。
一、貓盂社屯丁八名。
一、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
一、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
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一、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
一、霄裏社屯丁二十五名。
北路日北轄下(屯丁三百名。姓名、年歲、箕斗清冊在案)
一、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
一、日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日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
查此屯丁社名,惟有竹塹、中港二社歸新竹管轄,餘外概歸苗栗管。因屯外委之官邵長發系竹塹人,故名塹屯。
口糧系每年由竹塹屯外委邵長發、日北屯外委潘有財赴布政司請領,奉布政司委就新竹應解布政司稅契銀給發,不干新竹收款之事。
●糧總存根款式及其他簿冊
一、魚鱗冊田園款式一百一十四本。千字文四百七十七字。
一、各業戶完納錢糧花名冊。
一、縣丈量冊(此冊空白紙)。
一、各堡錢糧日徵冊(自光緒十四年至十八年)。
一、實徵花戶冊(自光緒十九年至二十年,各三十三本)。
一、各堡清丈戈聲圖。
一、復丈各堡田園戈聲。
一、各堡總抄田園甲數。
一、各堡投稅紅契花名簿。
一、各堡莊戶家甲冊。
一、戶部則例書一部。
一、光緒自十六年至三十年上下忙印串根。
一、光緒自十六年至二十年上下忙流水簿。
一、台北府新竹縣簡明總括總冊。
●衙門八房經辦案件列號
一、戶房案卷。
一、糧房案卷。
一、稅房案卷。
一、吏房案卷。
一、禮房案卷。
一、兵房案卷。
一、刑房案卷。
一、工房案卷。
一、承發房案卷。
一、各房科卯書案卷如山。
●緊要案件目錄
一、存放陳和興生息銀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葉宜記生息銀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鄭穎記生息銀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聯萼、林汝梅、鄭如梁、翁林萃、吳士敬五戶公有登雲會公款艱二千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五釐行息。
一、新竹隆恩息租榖串票五本。
一、中港隆恩息莊租榖各佃戶清冊一本。
一、城工店公簿。
一、各屯社番租榖數。
一、徵收光緒十二年分各墾繳到隘租數目。
一、戶糧總奉舉充當莊書專責過戶。
一、選舉香山、中壟、大安等港口書、澳甲查驗船隻。
一、鹽務竹塹館暨南北各晒廠鹽務歸縣承辦。
一、獅裏興化番土目絲大尾稟請丈量新闢田園。
一、查風雨大作民田有無被水沖壞查覆。
一、苗栗縣移追葉阿崁義渡銀元。
一、鹽水港渡夫楊調、楊蔭請領工食。
一、被水沖案件。
一、徵收屯租查明造冊。
一、剿撫大嵙崁生番大概情形。
一、管收息莊租務。
一、稅契爐課各款銀兩。
一、明善堂收德化社租榖。
一、給屯弁丁俸餉核實造冊。
一、查屯租情形並查收租若干。
一、取具各廍戶公平交易。
一、添設苗栗縣繪圖註說。
一、大甲東社業戶陳福春等稟照漢人納糧。
一、收丈費准抵新糧。
一、義渡佃首賴登賢管收淡邑渡租。
一、新竹縣五堡改並三堡。
一、各屬隘租、番租抽收數目。
一、新、淡交界之四股莊繪圖定界。
一、經收錢糧遵式按旬摺報。
一、各業戶大租收六留四。
一、隆恩官莊田租糖廍所收租息會同清理。
一、民間開闢敷費準向本縣借給。
一、抽收金砂釐餉。
一、造石城並捐題銀元。
一、徵收錢糧而毫為斷。
一、城垣被雨倒壞飭匠修理。
一、舖戶保充櫃書到鄉收糧。
一、錢糧按卯限繳。
一、本城內當舖幾座年貼稅銀並當限如何。
一、倉庫銀谷各款交代。
一、錢糧平餘補水等項銀款。
一、清賦完竣核算糧額。
一、油羅莊民曾泰春請丈升科。
一、麻園莊民劉萬明請丈量升科。
一、清賦局內經費並附魚鱗冊。
一、公捐存番銀二千元公存五處生息。
一、舊城門堆房築蓋店屋出賃紳商輪流掌。
一、淡水縣管至頭重坑土牛溝定界。
一、中港息莊各佃趕完錢糧。
一、香山、中港二汛曠地開闢成田請丈升科。
一、竹北一堡社角莊歐馬陽與曾糞互控案卷(內有充公)。
一、孤貧月米暫剩屯租款內開支。
一、查存某莊家存貯義倉榖石。
一、地段丈量扣量給價。
一、林本源田建鐵路扣糧五兩。
一、實徵冊三十三本流水接辦。
一、所轄沿海里數及地甲姓名圖冊造送。
一、完納義渡租銀以資渡夫工食榖。
一、中港渡夫林財請領工食。
一、捐設鹽水港、大甲、中港等處義渡。
一、張義和田願充為口公館義渡租額。
一、陳朝綱奉施斗崙溪渡船一只。
一、建設幾舖義倉多積谷食。
一、發監押犯人應給棉衣草蓆及囚糧等件。
一、舉各番社頭目承充給諭。
一、纂修通志事宜。
一、輪船保險證據。
一、台灣稅釐出口釐金。
一、台灣出口釐金章程冊。
一、完單存根。
一、獅潭下、撈下湖、八角林防番隘丁冊。
一、義倉額榖總冊。
一、義墊榖價支銷束脩。
一、新竹義倉榖石系林恆茂管辦。
一、接收光緒十年義渡租銀總簿。
一、各墾戶佃名榖數清冊共二十六本。
一、光緒十八、九年重修城圖。
一、每任官經手正辦庫項流交各款監盤會算。
一、每任徵收稅契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錢糧存留各款數目清冊。
一、每任給過孤貧口糧衣布清冊。
一、每任額徵當稅銀兩完解數目。
一、每任額徵爐稅銀兩完解數目。
一、每任扣缺儒學俸、齋廩膳銀數清冊。
一、每任額徵糧銀解完數目。
一、每任帶徵民欠錢糧數目。
一、每任錢糧完欠分數清冊。
一、每任各官扣缺養廉俸銀數目。
一、每任額徵地畝錢糧數目。
一、每任各官扣缺俸銀清冊。
一、霄裏館光緒十九年大租簿。
一、每任官經手徵解錢糧項下平餘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官經手接收流交正雜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官接收各前任流交正供榖數目清冊。
一、每任捐解並接收官民捐榖石數目清冊。
一、每任接收屯租銀元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收支學租銀元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徵解各年分錢糧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扣手存減平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捐解道轅書吏案費冊銀元清冊。
一、每任請領布廣號批料價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徵解流交稅契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請領契尾料價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收支並存留坐支各款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接收丈單經費抵完錢糧銀兩清冊。
一、每任經收口費抵支津貼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應領津貼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捐收修理城垣經費開支工料銀兩各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徵解當稅銀兩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收支義渡租銀、工食各數目清冊。
一、每任支給額內外孤貧月米折銀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收支番租銀元數目清冊。
一、每任經手徵解爐課銀兩數目清冊。
一、明善堂收結開支租額清冊。
一、剿撫台灣生番緣由文書一件。
●新竹縣全年額徵
一、全年徵額五萬一千二百一十九兩零五分二釐一毫二絲五忽。內:竹北一堡二萬零一百四十兩有奇,竹北上二堡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兩有奇,竹北下二堡九千八百兩有奇,竹南一堡七千一百四十兩有奇。
一、全年正耗四萬零九百七十五兩二錢四分一釐七毫(每年有多少之未完)。內:存留各款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七錢三分零六毫。
一、全年平餘六千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八分六釐二毫五絲五忽(每年無未完)。
一、全年補水四千零九十七兩五錢二分四釐一毫七絲(每年無未完)。
新竹縣額徵錢糧銀兩(光緒二十年五月查)
正耗:一、銀四萬零九百七十五兩二錢四分一釐七毫。內:除存留坐支各款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七錢三分零六毫,但此款衙門辦公事開銷。
實徵:一、銀三萬九千六百五十五兩五錢一分一釐一毫。每一年三、四月開徵起,收至明年五月為止。惟歷年所收有九成六分,餘外四分均系重大錯誤以及荒埔無人承完。
帶徵前年民欠錢糧項
舊管未完兩錢分釐毫絲忽
一、光緒十四年分二五、二四三.九六二七○
一、同十五年分五七九一.八七七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九九二八.六二九二○
一、同十七年分一三、二二一.三二六八○
一、同十八年分一五、七六○.一○八八○
新收(光緒十九年新收)
一、光緒十四年分一二二二.四二二○○
一、光緒十五年分三一二.六○六四○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一三.五八○八○
一、同十七年分二、一五八.六六五六○
一、同十四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五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二.五○二四○
一、同十七年分一九六.九三一二○
一、同十八年分七八八.三一五二○
實在未完
一、光緒十四年分二五、一一○.九一一一○
一、同十五年分五、四七八.六四一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八、七○二.五四六○○
一、同十七年分一○、七六五.七三○○○
一、同十八年分一四、九七一.七九三六○
一、同十九年分一五、四六五.六二一六○
注意:光緒二十年徵租數目未報。
應支存留各款銀
一、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七錢三分零六毫,內:
一、知縣俸銀四十五兩。
一、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一、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一、春秋祭祀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祭品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
一、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一、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又誕辰祭品銀六兩。
一、祈晴禱雨香燭銀一兩二錢。
一、習儀拜賀銀六錢。
一、文廟、城隍社稷等壇修理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一、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一、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一、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一、鄉飲銀六兩。
一、縣學歲貢生旗匾六錢二分五釐。
一、縣前、大湖口、中港、楊梅壢等四舖舖司兵一十二名,共工食火炬銀八十四兩八錢一分六釐。
一、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
一、齋夫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
一、門斗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
一、廩生四名,廩糧艱一十二兩五錢七分三釐。
一、膳夫一名,工養銀六兩六錢六分七釐。
一、孤貧四十六名口糧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又孤貧衣布銀二十五兩零九分七釐六毫。
一、囚糧銀二十兩。
一、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一、額廉銀二十兩。
一、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十七兩二錢。
一、歲、科兩試考棚工料銀二十二兩二錢二分二釐。
錢糧項下平餘銀兩
一、年無定額。光緒十九年分平餘銀四千八百五十四兩五錢一分二釐三毫二絲二忽。
前撫憲劉於清賦案內奏明:自光緒十四年改徵新糧起,每徵正項銀一兩,隨即收平餘銀一錢五分,以為津貼各州縣辦公之需。嗣又奉文飭將所收平餘儘數解司,以備支給動用等因,通行遵照在案。理合登明。
錢糧項下補水銀兩
補水銀向與錢糧銀一同解送,故無補水數目清冊。
正耗銀一兩,補水銀一錢。
串票錢
一、上下忙徵收錢糧每戶填用串票二張,每張收串票錢三十文,二張共錢六十文。此項系徵收錢糧之經辦人自己收入開銷,不是官長開銷。
●正供榖石
查新升供榖與正供榖不同,光緒十四年未設錢糧以前,即有徵收。後來改收錢糧,則不要收供榖。冊內所寫各前流交字樣,系光緒十四年以前各任之官收存未解布政司;後來無解,一人交一人,故十八年尚有辦理此項公事。
●田園租額
兩錢分釐毫絲忽微
上則田每一甲,三.○八五六一○○
中則田二.五二三五一○○
下則田二.○八○五四○○
下下則田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則田減二成,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上則園二.五二三五一○○
中則園二.○八○五四○○
下則園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則園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一等沙田(一等不入田)一.三三一五四五六二等沙田(二等不入田)○.九三二五○○○三等沙田(三等不入田)○.六六六二五○○一等沙園(一等不入園)○.九三二五○○○二等沙園(二等不入園)○.六六六二五○○三等沙園(三等不入園)○.四○○○○○○
田園租額每甲應正耗銀
兩錢分釐毫絲忽微上則田二.四六八四九○○中則田二.○一八八一○○下則田一.六二四四三○○下下則田一.三三一五五○○下下則田減二成一.○六五二四○○上則園二.○一八八一○○中則園二.六六四四三○○下則園一.三三一五五○○
下下則園一.○六五二四○○
上則沙田(一等不入田)一.○六五二四○○
中則沙田(二等不入田)○.七四六○○○○
下則沙田(三等不入田)○.五三三○○○○
上則沙園(一等不入園)○.七四六○○○○
中則沙園(二等不入園)○.五三三○○○○
下則沙園(三等不入園)○.三二○○○○○
●田園甲數算法
台地田園論甲,每甲四方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每甲折大陸(原文清國)弓步計十一畝四分一強。每畝二百四十弓為畝,六尺四方為一弓;故一甲相均日本九反十五步。
●徵稅時期
每年向以二月初開徵起收,至六月止為上忙;七月起收,至十二月止為下忙。第各業戶不能如期起完,每須至四月底方即奏銷造報。
所有收糧,乃由糧總派差下鄉往催各業戶赴櫃完納。所分上下忙字樣,乃系辦公事章程有分,而業戶赴完乃作一次完清,無分上下忙兩次。其實徵冊系於每年要開徵起收之前先抄一付,以為收糧時夾銷各號,庶不致臨時有誤。每抄實徵冊一付,須要三、四個月方得清楚。
●櫃書及認充結狀式
一、竹塹堡收錢糧櫃書一名,許雲漢總辦。
一、竹北上堡收錢糧櫃書一名,黎賜。
一、竹北下堡收錢糧櫃書一名,曾新。
一、竹南堡收錢糧櫃書一名,葉翔。
認充結狀式
具認充結狀人黎賜,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賜認充竹北上堡溪南櫃書額缺,凡有徵收錢糧,自當按卯攤繳足數,不敢有侵漁短欠以及舞弊情事。如有此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年月日具認充結狀人黎賜。
保家結狀式
具保狀本城舖戶甘永和號(即召棠),今當大老爺台前保結得黎賜一名充當竹北上堡溪南櫃書額缺,凡有徵收錢糧,自當按卯攤繳足數,不敢有侵漁短欠情事。如有此情,惟召棠賠繳清款,不敢冒保。合具保結狀是實。
年月日具保結狀人甘永和號。
●按卯阻繳錢糧銀
每月分為三卯攤繳,十日為一卯,所有應收各業戶糧銀一同繳在糧總報數繳官。如有業戶玩延,該由糧總拿稟追收。
●新竹縣地畝及租銀
一、上則田二千零三十五甲六分六釐八毫三絲九忽,租銀五千零二十五兩零二分二釐九毫六絲九忽九微七纖。
一、中則田四千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釐七毫零八忽七微,租銀八千九百八十九兩六錢零四釐七毫八絲一忽四微一纖。
一、下則田八千五百二十二甲四分六釐二毫七絲一忽二微,租銀一萬四千一百八十五兩零五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九纖。
一、下下則田六千零八十四甲六分九釐五毫三絲三忽二微,應徵錢糧銀八千一百零二兩四分九釐三毫一絲三忽五微。
一、上則園二甲六分五釐七毫六絲,應徵錢糧銀五兩三錢六分五釐一毫八絲四忽一微四纖。
一、中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三釐八毫九絲,應徵錢糧銀一百五十五兩零二分三釐三毫六絲五忽六微。
一、下則園七百九十六甲零三釐七毫六絲六忽四微,應徵錢糧銀一千零五十九兩九錢六分零四毫五絲五忽四微一纖。
一、下下則園五百七十六甲零三釐四毫六絲二忽二微,應徵錢糧銀六百十三兩六錢一分三釐一毫四絲五忽四微七纖。
一、一等沙田一千一百四十六甲四分一釐一毫八絲四忽,應徵錢糧銀一千二百二十一兩一錢九分九釐七毫一絲三忽零七纖。
一、二等沙田一十三甲零四釐一毫一絲,應徵錢糧銀九兩七錢二分八釐六毫六絲零四微。
一、三等沙田四百二十八甲四分三釐九毫八絲,應徵錢糧銀二百二十八兩三錢五分四毫一絲三忽四微。
一、二等沙園五十甲零六分七釐九毫八絲,應徵錢糧銀二十七兩零一分二釐三毫六絲三忽四微。
一、三等沙園四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八釐六毫八絲五忽四微,應徵錢糧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四分三釐七毫九絲八忽九微。
以上共計地畝二萬八千四百三十一甲零八釐一毫七絲零一微,租銀四萬零九百七十五兩二錢四分一釐七毫。
實在田園(光緒十六年查察)
萬千百十甲分釐毫絲忽微萬千百十兩錢分釐毫絲忽微纖上則田二、○三五.六六八三九○應徵銀五、○二五.○二二九六二九七中則田四、四五二.九二七○八七應徵銀八、九八九.六○四七八一四一下則田八、五二二.四六二七二○應徵銀一四、一八五.○五九五八二三九下下則田六、○七八.八○八九二三應微銀八、一○六.一九五二一三五○上則園二.六五七六○○應徵銀五.三六五一八四一四中則園九三.一三八九○○應徵銀一五五.○二三三六五六○下則園七九九.三一八六四四應徵銀一、○六四.三二九二五五四一下下則園五七六.九六七四二二應徵銀六一四.六○六七四五四七
減二成不入則田園
萬千百十甲分釐毫絲忽微萬千百十兩錢分釐毫絲忽微纖一等沙田一、一四六.四一一八四○應徵銀一、二二一.一九九七一三○七二等沙田一三.○四一一○○應徵銀九.七三八六六○四○三等沙田四二八.四三九八○○應徵銀二二八.三五八四一三四○二等沙園五○.六七九八○○應徵銀二七.○一二三三三四○三等沙園四、二二八.八八六八五四應徵銀一、三五三.二四三七九八九○每年共應徵銀四萬零九百八十四兩七錢五分。實在田共……………………。實在園共……………………。竹塹堡千百十甲分釐毫絲忽微上則田一一五九九○七七七四中則田一七一六二二五一三四下則田二七一○二六四○二八下下則田二六六四九二○一六
共田五八五二八八八九五二上則園一二一六中則園七四六一六七下則園三○七八六五七○八下下則園八七二七二七六
共園四七○九七一一六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帶田園一等沙田五一五八八二等沙田(無)三等沙田(無)一等沙園(無)二等沙園四七七二四三等沙園五二三七三○五四四
共沙田五一五八八
共沙園五二八五一二九九四香山堡萬千百十甲分釐毫絲忽微纖上田三七八四五七六中田四一二六九八三四二九八下田一二○四四八八四六下下田九四七六一八八六
共田一七六五七五四八三四九八上園(無)中園九四六一二下園二一八七二三六七八下下園一六八五六五四四
共園三九六七五○三一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帶田園
一、二等沙田(無)三等沙田○三四九二等沙園六六二八八三等沙園一四五二五六一○四
共沙田○三四九
共沙園一四五九一八七八四新埔堡甲上田二四○一五七七四中田九一○六九三三下田八一六○一八七七八下下田一七七二二七五
共田二一四四○九七三一八中園○五四二五下園一七六八二四下下園五一九五四
共園七○八三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帶田園一等沙田一七三○八六二等沙田一七四○四三等沙田二三九九三八
共沙田四三○四○八二等沙園三三三四九三等沙園三四七二四八
共沙園二八○五九九大崙堡甲上田九七三二三一中田三八九二九七四下田二八六三七二一九七四下下田五三二七一○八二五一六
共田八七二一四二五○一二
上園○六五○八中園三二五三二下園三五二九五一下下園一三八二四○八
共園一七七四三九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帶田園一等沙田一一一三七三九九二二等沙田九二一一三等沙田四○二一七五三
共沙田一五二五一二六二二二等沙園五九二一六三等沙園一○四七三六三九二
共沙園一○五三七五五二中港堡甲上田九九二七二一六中田一○二六八五九七一下田九四○六四二四六四下下田一八七七四八五一四
共田二六五五一七七九○四上園○七九○八中園五二六五四下園二二一三三四一七八下下園一三七二九七六二二
共園三六四六八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帶田園一等沙田一○二○四五二二等沙田(無)三等沙田一八三一七
共沙田一二○三六二二一、二等沙園(無)三等沙園一○○五○二三一八
備考:以上系光緒十六年查察。歷年尚有水沖、報丈升科田甲變更,惟無近年之底冊可以查察,故就此暫錄,以備參考。
●林本源(即維源)在治下所有田園租銀
百十甲分釐毫絲一、田園六四七.五三二五
百十兩錢分釐一、稅銀六三六.五三八(內五兩為鐵路基地,減去)
內容
甲分釐毫絲兩上田○.二六四○○.四○七三中田三.二九八○四.一六一三下田八.三一四四八.六四九九下下田一二四.九四四一一○三.九八一五減二成田一一七.二九五八七八.○八九六
二等不入田八.二三○四三.八三七四
三等不入田三一六.二七二六一○五.三五八三
三等不入園六八.九一三二三一.七八三六
●治下各業戶大租戶及其管下小租戶
一、大租戶林溫記(即慶記)。管下竹北一堡東興等莊小租戶共四十四戶。
一、大租戶高指一。管下竹北一堡東興莊小租戶共三十戶。
一、大租戶吳神求(即吳鑾發、吳鑾勝、吳鑾鎰)。管下竹北一堡東興等莊小租戶共三十七戶。
一、大租戶劉清苑(即劉恆昌)。管下竹北一堡東興等莊小租戶共三十一戶。
一、大租戶吳益春(即金盛吉)。管下竹北一堡東興等莊小租戶共三十六戶。
一、大租戶陳源泰。管下竹北二堡萃豐莊小租戶共十五戶。
一、大租戶曾金鎔。管下竹北二堡貓兒錠莊小租戶共十七戶。
一、大租戶曾國興。管下竹北二堡萃豐莊小租戶共十七戶。
一、大租戶曾禎祥。管下竹北二堡萃豐莊小租戶共十八戶。
一、大租戶徐熙拱。管下竹北二堡萃豐莊小租戶共十六戶。
●官有建物及諸廟宇
一、新竹衙門。
一、副總府,東門內。門一棟、堂一棟、廟二宇、兵舍十棟在前門左右。又左右後三面有連戶兵舍三棟,門前空地約三百坪。
一、把總衙門,南門街。門一棟、堂一棟。
一、演武庭,北門內。堂二棟,前面空地約三千坪;一半官地,一半歸林家。
一、明志書院,西門街。堂五棟、門一棟。
一、試院,南門街。門一棟、堂六棟、別院二棟。
一、義倉,門一棟、堂二棟、倉庫二棟,堂後空地七十坪。
一、守門兵舍,東西南北四門內。瓦房四棟。
一、育嬰堂,南門街。門一棟、堂二棟。又附屬納屋二棟,堂後空地大凡二百坪。
一、鐵路地基,出東門由西至香山一帶透枉菜坑有十八里大路,乃前欲造大車路,現造不成。此條系屬官地。
一、鐵路票房兩門,在頭亭溪街東鐵路傍竹圍內。現系空房。
一、孔子聖廟,東門內。正堂一棟、回廊三棟、門一棟,庭內闊大大凡二百七十坪,庭外空地大凡一百五十六坪。又文昌廟、明倫堂、鄉賢祠、忠義祠、名宦祠、節孝祠、福德祠、老師衙。
一、關帝廟,南門街。門一棟、堂四棟,門內空地大凡一百二十五坪。
一、城隍廟,東門街。門一棟、堂二棟。又觀音廟一棟,門內空地大凡三十五坪。
一、東嶽廟(又地藏、土廟同居),東門內。門一棟、附屬家屋一棟,前面空地大凡一十五坪半。該廟歸民人共有,地基歸官有。
一、先農廟,東門外。堂一棟、門一棟,庭內空地大凡五十坪,周圍水田大片。
一、天后宮(即媽祖廟),西門街。門一棟、堂一棟,前後有空地二處,共一百二十坪。
一、天后宮(即媽祖廟),北門外。門一棟、堂五棟,前面空地大凡一百四十五坪。又附屬水仙尊王廟,後面尚有一棟廟(即長和宮),前面空地大凡一十坪。
一、南阜宮,南門外。堂一棟,堂前空地大凡十五坪。
一、龍王祠,南門街。門一棟、堂一棟,門前池水大凡六十坪,門內空地大凡二十六坪。
一、南壇大眾廟,南門外。堂二棟、別堂二棟。又附屬公房一棟,門前空地大凡十坪。
一、北壇,北門外。空地大凡五十坪,歸官。
一、東壇大眾廟,東門內。堂一棟,門外空地大凡一十七坪。
一、天君壇,西門外。門一棟、堂一棟。
一、證善堂(即菜堂,歸民有),西門外一堂、東門內一堂、南門內外一堂、北門內外一堂。
一、竹蓮寺,南門外。門一棟、堂三棟。廟門內空地大凡十二坪半,轅門內空地大凡一百零五坪。
一、福德祠(即土地廟,歸民有),北門外一棟、東門內一棟、西門內一棟、南門外一棟。
●新竹竹塹堡隆恩息莊租榖
收項
一、每季共收各業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收蕭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收浸水莊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收浸水莊大租榖八石。
一、收各業戶園租銀一百九十一元六角二瓣三周二末。
一、收各業戶地基銀一十九元七角五點。
共收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銀二百一十一元三角七瓣三周二末。
開銷
一、總辦館中諸公事每季給辛工銀一百二十元。
一、管賬每季給辛工銀七十二元。
一、管事二人往業戶推收每季給辛工銀一百零八元。
一、館中雜差每季給辛工銀二十四元。
一、廚子一名每季給辛工銀二十四元。
一、每季開賞各工人三節銀一十八元。
一、館中油火紙張共銀三十六元。
一、收冬之時辦酒演戲請各業戶議定榖價銀三十元。
一、七月慶讚中元辦酒演戲及品物共費銀三十二元。
共辛工並伙食銀六百四十四元。
另有浸水莊小租榖四十石。此條乃是台南城守衙門案牘爺油香,理合併聲明。
備考:一、此隆恩息莊租,台南府參將所管。一、經辦人新竹縣城內太爺街黃珍香(即加走)一、隆恩息莊田總名數存根簿在案。一、隆恩息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乃系隆恩租銀之內亦有糖廍應納隆恩莊租銀,故有隆恩莊租銀,故有隆恩息田園糖廍案卷。
●隆恩水圳租額及支用數目清冊
收項
一、隆恩各佃全年早晚二季榖五百八十餘石。據總巡蔡萬俊、楊盤所言,水源由內山來至九芎林坡,又至六張犁坡,通流至九甲埔坡,引水入隆恩坡,又流通至隆恩圳並大崩隙,再分南北汴。其圳面九甲埔坡水入喉,闊二丈一尺五寸。又至隆恩坡,闊三丈,通流直至南北分汴,闊亦如是。其九芎林坡起至九甲埔上,約十一、二里;又分九甲埔坡之曲折,直透海口,約十五里許:二十六、七里。
開銷
一、總巡蔡萬俊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總巡楊盤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坡腳蔡寬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朱吉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楊清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陳開塗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曾水成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考棚院丁林保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龍王祠廟祝陳炳每年油香工食榖八十石。
一、考棚院丁許火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大眾廟普度豬羊金紙每年谷十五石。
一、考棚魁星樓每年油香谷八石。
一、水龍會每年工食榖十二石。
一、每年年節敬奉坡頭谷四石五斗。
一、每年買糞箕、沙把、藤、月桃、楊麻榖八石。
一、管數(?)陳金星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出莊蔡榮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以上開各款共榖四百三十七石五斗。
備考:大崩隙,用石壆並竹籠截欄水上圳。每年此崩隙倘被洪水沖壞,每年除開銷款外,尚剩租榖一百餘石,作為修造之資。若無被水沖壞,所尚剩之榖租,陳朝龍、高廷琛開其夫價。理合聲明。
其各佃花名簿底,陳朝龍帶去內渡。若要查佃戶名字,出示吊各佃戶舊單底核明可也。
其隆恩之田,每年、每甲應納谷一石,早季收谷五斗、晚季收谷五斗,全年早晚二季共收榖一石。理合聲明。
●新竹隆恩之根源來歷情由
但隆恩系乾隆年間在新竹城北北門口樹林頭莊王家與鄭家互控官司,在台南府衙門較控幾年,但王家開費不敷,因王家有與台南總爺相好,向其借銀五千元。後因此總爺卸任,被借之銀未有可還,不得已將此借項指為皇帝之庫,將所存庫銀扣抵與總爺。原本每(?)此總爺之缺欠庫五千元,指明是王家所借。無奈換過新任總爺,迫催勤討,第王家無銀可還,求將伊田地平價抵還清楚。至承買此田地以後,每任總爺收解庫,名為隆恩也。
●新竹隆恩水圳根源
隆恩所買水圳來歷情由,但系前溫家有一條水圳,名為明元圳,在兩邊有埔地甚闊。後各業主要開成田,雖成田者無水可溉,各業主向溫家商量,將此水圳邊所要開田者,照各田甲按租納與溫家為水圳租榖;致因台南總爺前有諭囑,承辦隆恩之人倘有業產可買,準以報買者。時因溫家乏銀欠用,向與隆恩管事商酌,將水圳租踏明多少,賣於隆恩。該管事將所收隆恩租榖糶銀付買溫家明元圳租額,故名為隆恩水圳租也。
●中港隆恩官莊租榖根源
細查此項租榖,系因從前為佃戶每年應完皇上租銀無租銀可完,積欠多半,後來即將所耕之田歸皇上抵作欠銀,每年徵收租榖,故名曰隆恩租。
●中港隆恩息莊根源
稽查中港隆恩來歷情形,查系從前台南府參將諭飭承辦隆恩管事,將每年所收租榖糶出艱元,若有人民要賣業產者,準予照價置買。所以至乾隆年間將租銀加買中港莊張家田業等產,贌佃耕作,每年收租納庫。此業租息亦系新竹隆恩總館收辦,暨合各處隆恩租息銀解艋舺參將查收轉解皇上也。
●學租銀元數目
收項
一、陳和興每年小課生息銀五十元。
一、葉宜記每年小課生息銀五十元。
一、鄭如霑每年小課生息銀五十元。
一、淡水董事金興文每年學租銀五百七十元。
一、金包里充公學租銀每年二十九元五角五瓣六尖。
一、溫阿滿充公茶園租秋冬二季分六十五元。
一、張清元每年租榖三十六石折價銀四十五元。
一、羅有生、羅仕生充公租榖每年三十四石折價銀四十元五角。
共收銀九百四十七元零五瓣六尖。外有五戶公存登雲會銀二千元之利息三百元。
開銷(光緒十九年)
一、支給小課一十五次觀風分賞各生童膏夥銀二百九十四元五角。
一、支送閱卷脩金銀一百二十元。
一、支給光緒十八年十月起至年底止計三個月台北府考棚院丁工食銀二十四元。
一、支給光緒十九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看書院院丁辛工銀一十六元。
一、支給致祭朱夫子三次祭品銀三十元。
一、支給光緒十八年分龜崙嶺義學塾師陳授羲束脩銀四十元。
一、支給光緒十九年分龜崙嶺義學塾師陳授羲束脩銀四十元。
一、支給修理文廟東廡各捐欠找銀一十元零五角二瓣八尖二周。
一、支給生童麵包卷紙共銀一十二元。
一、支給上館牲醴銀二元。
一、支給舊佃張秀生磧地銀二十二元。
一、支給修理書院照墻屋頂工料共銀一十元零八角四瓣。
一、支給定充公業溫阿滿界石工銀十元六角。
一、支給定充公業羅有生、羅仕生界石工銀六元八角。
以上共除銀六百九十元二角六瓣八尖二周。
●學租及支用數目清冊(興直堡新莊山人董事金興文)
收項
一、收興直堡新莊山腳十九年分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三百六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一、收八里坌十九年分計共六成租榖六百三十六石正。
以上二條計共收榖一千零零零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開除谷額項下
一、除興直存倉晒煽餂耗榖一十二石七斗二升四合正。
一、除興直院夫工食榖一十八石正。
一、除興直完納武朥灣、擺接二社番租榖一十四石零零四合正。
一、除興直舊明志書院朱夫子香燈去榖五石正。
一、除八里坌存倉曬煽餂耗榖二十三石七斗七升五合正。
一、除洪贊、江信二戶被水沖崩無收(三石八斗半)共谷三石八斗五升正。
以上六條共除去榖七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正。
實存租榖項下
一、存興直、八里坌兩處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九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撮(每石依時變價番銀一元五角),計共番銀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又收園租銀項下
一、收擺接堡桕仔林十九年分浮復充公園稅銀一百二十元正。
以上徵收實存三處計共番銀一千五百零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開除番銀項下
一、除開興直收榖入倉工錢一.二九五萬折番銀一十二元九角五瓣正。
一、除開興直挑晒工錢一.九二千折番銀一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開八里坌買底板、篾篷、榖笨、氣筒泥修理倉廒銀九元七角五瓣正。
一、除開八里坌雇工挑運老干坑下罟仔莊、長道坑挖仔尾莊、紅水仙港過溝仔莊、八里坌等處租榖暫存埤仔頭倉共用去錢三.九八二萬折番銀三十九元八角二瓣正。
一、除開八里坌存倉挑晒工錢三.九二千折番銀三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繳新竹明志書院膏伙銀五百七十元正。
一、除繳淡水學海書院經費銀三百元正。
一、除發興直堡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考會文膏伙獎銀八十元正。
一、除興直堡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春秋二祭朱夫子開銀二十元正。
一、除興直堡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修理廳堂房屋開銀二十元正。
一、除繳台北府城隍廟需費銀六十元正。
一、除發淡水龜崙嶺義塾束脩銀四十元正。
一、除興直完納擺接社六成餉銀五兩零四分折番銀七元正。
一、除貼興直胡焯猷裔孫祭墓銀一十二元正。
一、除貼八里坌郭宗嘏裔孫祭墓銀一十六元正。
一、除八里坌天后宮捐題油香普度銀二元正。
一、除發承辦董事薪水銀一百一十六元正。
以上一十八條,計共銀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六瓣正。
外實存番銀項下
一、存開剩銀一百五十二元九角零二尖正。
●學租所在及事由
一、年額徵收新莊山腳、八里坌董事陳繩芳、張東峰學租榖折繳番銀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前件向系撥充明志書院經費,嗣於淡、新分治案內奉府憲抄稟行知,以前項學租田畝坐落淡水,其租歸淡水徵收,而租仍歸新竹縣收用;歷經遵辦在案。旋有淡水生員鄧岸登等出為控爭,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憲告以地屬淡割,租歸淡水董事金興文承收;自光緒十八年起,撥租銀四百五十元解歸新竹縣作為膏伙經費。理合登明。
一、收龜崙社佃戶陳清琳、武朥灣佃戶蘇國記承耕桕仔林溪邊充公園地租銀八十元。
前件案經廳任議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後,年納租銀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十年後,年納銀一百二十元。除給龜崙嶺義學脩金外,尚存銀八十元,撥充明志書院經費。旋有淡水生員鄧岸登等出為控爭,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憲告以地屬淡割,租歸淡水董事金興文承收;自光緒十八年起,每年將前項租銀一百二十元撥解新竹縣作為膏伙經費。理合登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莊充公學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崗仔佃戶溫阿滿充公茶園租銀六十五元。
前件系溫阿滿與范李養互相控爭茶埔,經縣詣勘訊結,將溫阿滿越界佔茶二萬餘株之埔業斷充明志書院,業經飭差定界,諭令董事陳朝綱經理承收;自光緒十九年秋季起,以後每年分作二季:早季徵收銀三十三元、晚季徵收銀三十二元。理合登明(經辦人陳朝綱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戶羅有生、羅仕生充公租榖三十四石。
前件系陳維藻與秀生互相控爭,業經前縣斷將該業充入明志書院,並將該佃人羅有生等應完光緒十八年分租榖二十六石封存在佃。迨□縣任內,又經提案覆訊,將封存在佃之谷,按照時價變糶,並分別立石定界在案。旋據黃如金赴案保耕,呈繳磧地銀三十四元,除還前佃磧地銀二十二元外,實繳存銀一十二元;議定自光緒十九年起,每年認納租榖三十四石,依時結價繳清。理合登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腳亭佃戶張清元充公租榖三十六石。
前件系曾神從、曾清寬匿納錢糧經前縣查出,將曾神從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嗣□縣先後提訊,將榖起封,依時變價銀一百一十元,並將該業一並充入明志書院;贌佃張清元耕作,年納租榖前數。理合登明。
●小課經費
一、存放陳和興生息銀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葉宜記生息銀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鄭穎記、鄭如霑生息銀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聯萼、林汝梅、鄭如梁、翁林萃、吳士敬五戶,公存登雲會公款銀二千元,按年一分五釐行息。
一、葉宜記、陳和興二戶承借書院公款銀一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一百元。
承借書院公款銀五百元案
具領銀行息結狀葉宜記,今當大老爺台前承領得明志書院備考小課經費番銀共五百元,遞年行息二分,作為四季勻繳。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繳利息番銀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具保結外,合具領銀狀是實。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領狀葉宜記。
承借書院公款銀五百元案
具領銀狀舖戶陳和興,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何錦泉認捐培英社小課銀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貼利銀一十元計,共全年應納利息銀五十元,分作兩期認納;年款年清,不敢過限蒂欠。合具領是實。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領狀舖戶陳和興。
利息減一分具稟
具僉稟本城紳董高廷琛、吳逢清等,為生息維艱,乞恩一律施行酌減定案,以垂永久事。茲緣舖戶葉宜記承前憲方諭交培英社小課會銀五百元正,遞年行息二分,計利銀一百元,按四季勻納繳清,作為膏伙之資;無如邇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艱,萬一措借不續,利息究從何生?但思當時陳和興、葉宜記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項,興行息僅有一分,惟記行息較重,出借誠難,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懇乞恩準酌減一分,俾記與興同為一律繳納,實為公便。爰敢聯名僉懇,伏乞公祖大老爺電察施行,俯如所請,沾感不忘。切叩。
光緒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僉稟本城紳董高廷琛、吳逢清。
正堂沈批:葉宜記存款準如所稟酌減利息一分,與陳和興一體遵繳,以免兩歧。
一、鄭如霑一戶承借書院公款銀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書院公款銀五百元案
具領借銀狀業戶鄭穎記,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借得明志書院膏伙款項母銀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貼利息銀十大元,計全年應納利息五十元;該利款約分兩季支取,不敢過限。合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領借銀狀業戶鄭穎記(即如霑)。
此款系高紳(廷琛)經手。
一、鄭如梁、林汝梅、李聯萼、翁林萃、吳士敬五戶公存登雲會公款銀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無公存案,錄縣正堂移交文以為查考:
原任台灣縣前署新竹縣正堂范家屬為移交事,案奉陳前府憲前在淡水廳任內捐存登雲會公款通用番銀二千元,公存本城紳士李聯萼暨林汝梅、鄭如梁、翁林萃、吳士敬等五處,不計閏,全年生息銀三百元,作為全淡南北鄉試多士買卷之資。茲查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銀三百元業經收清,未解存儲。理合備文移送貴縣,請煩查收備文批解。須至移者。
計移送:登雲會息銀通用番銀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緒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備考:一、本城明善堂義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給本城明善堂義塾。一、本社塾師脩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陳朝龍與曾四來互控浮復充公田在月眉莊,數有零甲七分餘,租榖約有四、五十石,地方紳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緒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為義塾經費。
●義渡租銀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經辦人五戶:鄭恆利、林壽記、高陽、曾綿、賴登賢。內:義渡田,本城鄭恆利租銀三百零二元。歲捐,本城林壽記租銀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陽租銀五十元。義渡田,淡水賴登賢租銀一百元。歲捐,淡水曾綿租銀五十二元。
開銷
一、鹽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給工食錢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給工食錢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給修船經費錢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給工食錢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給工食錢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給修船經費三十元。
一、承辦義渡專書每月給飯食紙張銀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廟每月香燈銀二元。
置買義渡田園
一、置買城廂堡民人孫振州田業一處,計七甲五分,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下),東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車路,北至林印田,各為界;配帶大圳水,灌溉充足。給發田價銀五千元,立契存案,給紳士鄭用錫(即鄭恆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無分豐歉,每年配納義渡租榖番銀三百四十元。及至後來,每年僅據納銀三百零二元。
一、置買淡水芝蘭堡民人何一寬、陳福、何振耀、陳湧泉等田業一處,坐落土名芝蘭堡草山前山豬湖,東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許觀梧樹林,北至路,各為界;配帶東西二圳,灌溉充足。給發田價銀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給舖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無分豐歉,每年配納義渡租榖番銀一百元。查金怡文至光緒二十年已改歸賴登賢招佃承耕。
歲捐義渡租榖
一、據拳山堡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莊正林服、莊耆陳藍、林德、黃良寬、高派貞、隘首高陽等呈請,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納義渡租榖四十石折繳番銀五十二元,由耕佃曾綿按年起廳完納。
一、據城廂堡佃民楊諸、楊三頭、楊回、楊鳳眼、楊貴等呈請,自道光十八年起,無分豐歉,每年配納義渡租榖四十石折繳番銀四十元。查此條租銀現歸林壽記,每年納銀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榖細帳清冊
舊管原存倉榖結在(經辦人林祥靉)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實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頂莊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實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莊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紅毛港徐熙拱原帶納大租榖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現在林滄)。
開除代給德記社谷款項下
一、代給佃首巧勝材、巧媽愿去榖四十石。
一、代給斗級巧振芳、巧萬生去榖二十石。
一、代給大甲司夫價去榖二十石。
一、代給本社塾師脩金去榖四十石。
一、代給上房冊費去榖二十四石。
一、代給慈安宮緣金去榖二石。
一、代給糧房經費去榖十石。
一、代給收谷上倉鼠耗去榖五十石。
一、代給本社中元去榖十石。
一、代給全年加閏月口糧四百二十一石二斗。
一、代給戶房冊費去榖四石。
一、代給經理夫價去榖五十石。
一、代給泐名條約等款去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代給本城明善堂義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
一、新港社劉乘先欠繳本年分大租榖六十石。
明善堂收結銀錢代給動用各款清冊
舊管
一、十五年報冊尾不敷銀九十元三角。
一、十五年報冊尾存錢二百二十六文。
新收
一、收利源結德化社大租榖三百六十二石來銀三百六十二元。
一、收合成棧結崁頂大租榖二十六石來銀七十二元六角。
一、收楊卑結自耕租榖二十九石來銀三十四元八角。
一、收溪心霸各園佃六成大租來銀三十元。
一、收代給泐名榖八十四石八斗來銀八十四元八角。
一、收楊贊廁池稅來銀十四元。
共收銀五百九十八元二角。
開除
一、付十五年分下半屆義塾六處脩金一百二十元。
一、付本年分本城義塾兩處脩金八十元。
一、付經理脩金一百元。
一、付堂丁二名工食去銀七十二元。
一、付拾字紙一名工食銀三十六元。
一、付本堂中元各用去銀二十元。
一、付大成殿春秋兩祭去銀十元。
一、付納隆恩大租去銀三元五角零四釐。
一、付完浸水莊田租納糧三元八角七點三釐。
一、付施捨藥茶去銀十二元八角。
一、付本城各廟油香去銀六元。
一、付千家祠油香去銀三元。
一、付戶總冊費去銀八元。
一、付補漏修理工料去銀十五元六角。
一、付零星雜用催收飯食去銀三元。
一、付林永記利息去銀四十八元。
一、付楊卑利息去銀十八元。
一、付楊贊利息銀十四元。
以上除開去銀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點。
●明善堂(新竹義倉內)
有埔園租稅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糧等項,每年遵照章程開款給發以外,尚剩之谷將谷變價,其銀項概繳交縣主自行設法,理合粘連各款清摺及各佃花名列於左。
明善堂歷年徵收各佃戶大租園稅榖石
本城溪心霸莊佃戶姓名每年應完租銀
一、曾桑應納園租銀三角。
一、吳接應納園租銀三角。
一、曾向應完園租銀六角九點。
一、曾強應完園租銀一元五角。
一、吳鑾鎰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曾德芳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吳振利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曾象應完園租銀九角一點八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九角四點二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四角七點七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七釐。
一、曾水源應完園租銀八角八點二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六角八點四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六釐。
一、曾華士應完園租銀六角三點。
一、同應完園租銀九角四點五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九角。
一、同應完園租銀四角七點七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六釐。
一、曾智應完園租銀五角零四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二角二點六釐。
一、曾祖起應完園租銀一元八角。
一、曾虞合應完園租銀九角五點二釐。
一、陳基應完園租銀九角四點五釐。
一、曾象、曾竹應完園租銀九角三點五釐。
一、曾卑(即義美)應完園租銀九角五點四釐。
一、曾竹應完園租銀九角四點八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七釐。
一、陳勇應完園租銀一元七角一點三釐。
一、戴斷應完園租銀七角一點三釐。
一、陳塗應完園租銀八角六點四釐。
一、黃和成應完園租銀一元一角八點八釐。
一、戴科應完園租銀一元三角五點。
一、戴添應完園租銀十二元零一點五釐。
一、戴和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六釐。
一、曾文寬應完園租銀二角三點六釐。
一、曾加祿應完園租銀六角八點四釐。
一、同應完園租銀四角九點五釐。
一、曾伸福應完園租銀五角二點八釐。
一、王全喜應完園租銀四角五點。
一、戴章應完園租銀六角。
一、曾雙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吳和應完園租銀六角。
一、吳士堅應完園租銀一元二角。
一、戴允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戴興應完園租銀三角。
一、曾茂應完園租銀三角三點。
一、曾烏臨應完園租銀一角二點。
以上共二十八佃,計完租銀四十三元三角二點三釐。
本城崁頂莊佃戶姓名每年應完租榖
一、曾家公田應完租榖四石六斗六升八合。
一、曾加祿應完租榖三石九斗六升。
一、曾傳(即振挑)應完租榖三石七斗二升。
一、曾竹、曾象共應完租榖一石零一升四合。
一、吳桃應完租榖四石六斗七升五合。
一、曾文寬應完租榖三石三斗一分九合。
一、曾水源應完租榖一石四斗四升。
一、曾和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石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茂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林恆茂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卑(即義美)應完租榖一石零三升七合。
一、曾象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同應完租榖九斗。
一、同應完租榖三石三斗。
一、同應完租榖一石六斗五升。
一、同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華士應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應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應完租榖一石四斗九升三合。
一、陳基應完租榖六石。
一、曾吟風(即象)應完租榖六斗。
一、曾樣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吳金泉應完租榖二石零四升。
以上共二十四佃,計完租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大甲頂龜殼莊佃戶姓名每年應完租榖
一、王宗乃應完租榖四十石零八斗。
一、宋寅、宋賜共應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宋盛宗應完租榖二十石零四斗。
一、李四美應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尚德應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康致隨應完租榖二十石四斗。
一、林安時應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祥記應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
一、同應完租榖十三石三斗四升四合。
以上共九佃,計完租榖一百八十二石六斗四升。
下龜殼莊佃戶
一、葉兩全應完租榖四石九斗八升。
一、陳榮合應完租榖十九石二斗。
一、同應完租榖十四石五斗八升。
以上共三佃,計完租榖三十八石七斗六升。
田心仔莊佃戶
一、林玉錦應完租榖十二石。
一、紀分應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張彩生應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林協齊、林國仲共應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應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張啞應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張福星應完租榖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佃,計完租榖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莊仔佃戶
一、張彩生應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莊玉藩應完租榖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計完租榖十九石八斗。
社尾莊佃戶
一、林本源應完租榖四十八石。
一、何柳應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應完租榖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達應完租榖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應完租榖九石七斗二升。
一、楊恭應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絃應完租榖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陳九英應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顏江記應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顏桂記應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顏清記應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遠應完租榖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應完租榖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鳳山應完租榖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應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應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來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金順應完租榖九斗六升。
一、黃見應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萬等應完租榖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順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梁鳳山應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何萬生應完租榖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佃,計完租榖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莊佃戶
一、陳榮勝應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林國珍、林讚興共應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計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莊佃戶
一、黃華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頂莊仔佃戶
一、林對丹應完租榖十八石。
五甲莊佃戶
一、張良弼應完租榖六石一斗八升。
一、張富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張彩生應完租榖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鯨應完租榖三斗。
一、張良弼應完租榖一石三斗二升。
一、黃塔應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陳益久應完租榖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佃,計完租榖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莊佃戶
一、張彩生應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一、張東桂應完租榖一石二斗。
以上共二佃,計完租榖三十石。
三十甲莊佃戶
一、林尚德應亮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慶侯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遠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黃俊恩、黃肇儒共應完租榖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記應完租榖六石。
以上共五佃,共應完租榖一百十四石三斗。
橫圳莊佃戶
一、賴好應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莊佃戶
一、林勝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同應完租榖十八石。
一、王瑤記應完租榖十五石。
以上共三佃,計完租榖五十七石。
頂大安莊佃戶
一、林榮應完租榖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一、同應完租榖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鵬應完租榖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佃,計完租榖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莊佃戶
一、張淨夫應完租榖一石二斗。
一、張本應完租榖一斗八升。
一、張注應完租榖三斗。
一、陳源應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張富應完租榖十八石。
一、周烏應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同應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張舉麟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陳宅應完租榖一斗二升。
一、謝玉麟應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同應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白水應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許配應完租榖三十六石。
一、同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易意應完租榖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應完租榖一石八斗。
一、張良弼應完租榖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榮記應完租榖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佃,計完租榖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腳莊佃戶
一、林賤甫應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軌應完租榖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應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應完租榖六石。
一、林賤甫應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應完租榖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發應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陳田應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聖王會應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應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應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應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發應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應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陳廷璽應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賤甫應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發應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陳田應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黃德春應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應完租榖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應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佃,計完租榖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總合共莊村十八莊、佃戶一百八十戶,總共每年應完租榖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銀四十三元三角二點四釐。
●番租銀年額徵收(糧房應辦公事)
一、竹塹社番租銀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銀五十一元。
共計銀一百一十九元。此番租銀,撥給額內外孤貧月米之需。其不敷支孤貧月米,飭縣另行籌款抄詳行知在案。番租給發孤貧尚有不敷,無論地方有何項公款,皆可以撥給。
給過孤貧口糧衣布姓名銀數
一、給口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四分。
一、應給冬夏衣布銀二十五兩零九分七釐六毫。
一、孤貧姓名列於左:
胡發、許陳氏、丁樹、秦買、鄭源、劉員、李葉氏、吳陳氏、胡劉氏、陳出、高王氏、劉陳氏、陳李氏、李張氏、麥柯氏、吳良、林陳氏、黃王氏、蘇海、楊陳氏、方元、劉光明、彭桂、林鳳、許扶、黃陳氏、許登、吳九、陳林氏、吳知、陳黃氏、黃連、林花水、劉林氏、駱鴉、丁燕山、蘇皮、劉賢、盧雙、林饒、張王氏、林得龍、許陳氏、張呂氏、林回、丁鄭氏。
以上孤貧共四十六名,每名給口糧銀三兩五錢四分,共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四分。又每名給衣布銀五錢四分五釐六毫,共銀二十五兩零九分七釐六毫。
●新竹營盤田租銀
一、南崁營盤田一處,年贌租銀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裏營盤田一處,年贌租銀十二元。佃人吳立。
一、高山腳營盤園,年贌租銀四元。佃人古阿乾。
一、楊梅壢營盤茶園又厝九間,每年厝銀四元(破壞)。稅厝人黃阿屘。
一、香山塘營盤田園,年贌租銀十六元。佃人際奇火。
一、中港營盤一所,年贌租銀三十二元。佃人方紳。
一、白沙墩營盤園,年贌租銀十元。佃人陳諒、駱天金。
一、大甲營盤田一所,年贌租銀四十元。
一、桃仔園營盤一所。
一、後壟營盤田並地基租。
一、後布埔營盤租稅銀每年五十六元。
●營盤田園根由
查各營盤田園乃系兵丁從前內地初到之時,擇其寬闊之處,為營盤駐紮之所。後因移紮別處,則另設營盤,而舊紮營地經已無用,遂將該地開闢,作為田園,贌佃耕種,收租公用。亦有因其地作為營盤之外,前後左右尚有空地可開為田園者,即陸續開闢成為田園,故名曰營盤田;並非有出本承買。
●育嬰堂遞年應收各款及開銷條目
收項
一、三腳寮現佃傅天富,全年實小租榖四十(?)折銀四十元。
一、北門街店一座,現稅林水生,全年稅銀六十元。
一、新莊仔戴戇九,全年園租銀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莊地基銀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嬰堂邊小厝一間,現稅麥堯巴,全年稅銀四元八角。
一、盛德莊現佃古阿恩,全年小租榖五十石。又家屋十一間。
開銷
一、育嬰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銀三十元。
一、育嬰堂董事林亦圖全年薪水銀三十元。
一、育嬰堂堂丁傅添福、許火全年辛工銀三十元。
一、育嬰堂內油香全年六元。
一、育嬰堂年節牲醴金燭全年十二元。
一、育嬰堂內七月普度銀二十二元。
一、育嬰堂內香油茶炭紙張雜費全年十八元。
查育嬰堂前給嬰兒,系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項下提給,每嬰兒每月給洋一元,付與本生母,自行撫養。每嬰兒按給六個月,計洋六元,系由官專派司事經理。嗣抽分由官改歸釐金,而每月按給嬰兒之項,莫從提給,由此截止。理合聲明。大約二十二多年,育嬰兒截止。董事林亦圖、傅兆祥現今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嬰堂田業全年九十六元,上下忙分納。枋寮溪洲莊民魏桐初承贌。
●義倉榖石
一、竹塹城紳董林恆茂收儲捐榖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莊紳董彭大福糴存新榖六十石。
一、六張犁莊紳董鄭家茂糴存新榖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莊紳董羅在田糴存新榖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莊紳董陳朝綱原存舊榖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莊紳董潘澄漢原存舊榖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莊紳董蔡景熙原存舊榖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莊紳董張德淵原存舊榖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樹杞林紳董彭殿華糴存新榖七十六石七斗。又糴存新榖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莊紳董曾雲中糴存新榖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莊紳董魏鑽唐糴存新榖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莊紳董劉耀藜糴存新榖一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莊紳董姜紹祖糴存新榖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莊紳董黃廷亮糴存新榖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莊紳董彭捷和糴存新榖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莊紳董范清漢糴存新榖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樹杞林莊紳董廖明蘭糴存新榖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莊紳董廖有化糴存新榖一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莊紳董范姜俊糴存新榖一百二十八石。又糴存新榖九十石。
備考:此項租榖於十九年四月米價昂貴之時,已將舊榖平糶。迨十九年早晚二季收成之後,即再糴新榖,數目多少不對,應照二十年正月所開之單方為實數。
官捐義倉系地方官恐年歲減收,青黃不接,致有捐派各業戶,存倉以防地方糧食不敷;當此時亟應發榖平糶,以濟民食。
新竹城林恆茂經理義倉榖之事
具稟新竹城內林恆茂號,為據情明白照章列單呈電。緣恆茂經理義倉之榖,此義倉設自前年嚴縣主捐各殷戶之榖計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饑年平糶。每年至三、四月新舊交接,預將舊榖發糶,其銀項繳官收掌;至糴入新榖,其銀項亦由官領出。歷年總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間,王縣主在倉有發谷兌米約有四百餘石之數,及日軍到處,倉內尚存榖二百餘石,實屬昭昭可考。至明善堂亦有埔園稅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糧等項,每年遵照章程開款給發以外,尚剩之榖,將榖變價,其銀項概繳交縣主自行設法。理合粘連條款清摺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愛民如子,電奪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經費
自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經費開支工料銀兩各數目。
收項
一、光緒十九年分錢糧帶捐修城經費銀一千六百十八兩一錢七分零七釐七絲六忽。
一、善後局憲墊發修城經費銀二千二百八十三兩九錢零八釐八亳四絲。
以上二項,共收銀三千九百零二兩零七分九釐六毫一絲六忽。
開銷
一、城工料銀三千八百二十兩三錢六分七釐八毫四絲。
實在
一、應交徵收錢糧捐存光緒十九年分修城經費銀七十七兩七錢一分一釐七毫七絲六忽。
憲定:自光緒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徵正項錢糧銀一兩,隨時帶捐銀五分(無平、無水)以為專款修城經費,敝縣已將城垣一律修竣造報,所有支用各款,除錢糧帶徵成數解還歸墊並經奉文遵照辦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稅(無案件可憑,錄諭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縣正堂加二級紀錄十次葉,為諭飭據實稟覆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間城工完竣,清出新舊北門內及舊西門內等處舊堆房基址起蓋瓦屋十一間,每年租銀二百四十八元,經同治十年間前淡水廳陳諭飭董事鄭恆利、林恆茂、鄭恆升、李陵茂、翁貞記、吳萬吉等六戶輪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備歲修城工之費。現在城垣因歲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項屋租及歷年生息,自必積成巨款。刻下正值興修之際,亟應清查存款。除分諭查覆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趕將輪管城工店屋歷年收租生息銀兩,現存何處?共有若干?逐細按年按款明白據實開單,限即日內迅速稟復赴縣,以憑察奪,毋稍遲延。切切特諭。
一、分諭城工董事鄭恆利、林恆茂、鄭恆升、李陵茂、翁貞記、吳萬吉。
光緒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總呂祥。
特用同知直隸州新竹縣正堂加二級紀錄十次葉,為諭飭遵照事。案查本邑城垣原有建造店屋七座收租生息,留為歲修經費,係由該紳董等輪年經理。茲查該紳董等所呈城工簿開:城差兩名,年支辛工銀四十八元。本縣到任以來,未見有城差,應將城差名目裁除,以歸核實。合行諭知。為此,諭仰該城工紳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緒十九年以後,毋得開銷。毋違,切切特諭。
一、諭仰城工紳董鄭恆升、林恆茂、鄭恆利、吳萬吉、李陵茂、翁貞記。
光緒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總。
稟為遵查稟覆事。緣蒙諭仰查視西門城何處損壞。稟覆等因,役遵仰立即查視西門之城門,係北畔之門扇輪枋下? 蛀壞、輪底之石盤亦無,現所壞處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樓上之頂蓋,亦甚碎壞。理合將情稟復,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
光緒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頭役洪泉稟。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諭飭趕緊修復事。照得本縣訪聞西門城門有損壞情事,即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差洪泉以奉諭前往,西門城門係依北畔之門扇輪枋下? 蛀壞,輪底之石亦無,現所壞處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樓上之頂蓋,亦甚碎壞等情,稟覆前來。查城門有關啟閉,自應趕緊修復,未便耽延。況現正有事之秋,更宜謹慎。除批示外,合行諭飭趕緊召匠修復。為此,諭仰城工紳董即便遵照,迅速往西門勘明城門、城樓究竟破壞何處?應如何修補?立即召匠趕緊修理,以固保障。應費若干,在於前歷年所收店屋租稅項下開支,限五日內告竣,仍將如何修復及收竣日期並用過木料各款開單稟報趕緊縣,以備考查。該紳董毋稍遲延,切速。特諭。
一、諭仰城工紳董林恆茂、鄭恆利、李陵茂、鄭恆升。
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總呂祥。
城工店稅事由
配在城門之店,乃造城餘伸之項,即買此店,以稅人家。其稅銀每年收存,以俟修造城墻之用。
其城工之店一間,在北門街,現稅義興號(即蔡式),作木匠為活。四間在北? 樓內,舊稅永美號,現已回泉州,無人承稅。一間現稅順發號(即呂俊),宰豬為活。一間現稅復發號(即黃臨),兌雜貨為活。一間現稅興隆號(即呂折),兌雜貨為活。五間其稅銀歸林公館存。
城工店(城工公簿在案)
一、西門內店一小進,年稅銀二十元。
一、舊北門店一小進,年稅銀六元。
一、同店二進,年稅銀五十元。
一、同店一進,年稅銀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進,年稅銀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小進,年稅銀二十四元。
一、新北門店二進,年稅銀四十二元。
一、同店二進,年稅銀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稅銀共計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莊上田一分一釐五毫六絲。租榖……。
備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兩姓作亂,將田充公,歸於台北府,設立佃首徵收,作為閒款。惟新竹從前此抄封田頗多,後因分治,該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轄,新竹管轄僅有此一段而已。榖僅有幾石,歸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縣中向無經手,是以無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應完錢糧,由台北府送赴新竹縣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楊梅壢、九芎林各處皆有,全年約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給發屯丁口糧。自光緒十四年清丈改歸,錢糧無收;此項租榖,即將前收開存銀項撥給孤貧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給口糧銀八元,如有事要叫來使用者,每月給口糧銀四兩二錢。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園與內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殺人,民不敢耕種,後即在險要之處雇丁設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園抽收租榖,給為口糧,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為數頗多。緣卑邑山溪叢雜,生番出沒無常,沿山業佃不堪其擾,多有設隘防守而歸隘首墾戶承辦防隘之事,由業佃鳩資,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銷。現今奉文提歸公用,其隘租悉數由縣徵收,每年約徵二萬餘石,每石折收時市番銀一元。卑縣照墾收租,亦不知每甲納租若干石,又無案卷可稽;唯前於查丈往鄉,曾經詢諸鄉民,僉稱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納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墾僅納隘租二、三石至十石為限,是各墾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則田每甲原墾配租榖四石,續墾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則田每甲原墾配租二石四斗,續墾配租榖二石。下則田每甲原墾配租榖一石五斗,續墾配租榖一石。園例減半。隘租園多田少,租榖舊由隘首自收,分給丁壯口糧。理合登明。
●官莊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無此官莊田,莫知詳細。市川徹彌、張壽圖、黃鼎元。
●爐稅
一、鑄戶蘇景昌(招牌「永金」),爐稅銀五兩。
●當租
一、當租協豐號,當租銀五兩。
●各廍戶出息年額
一、年收銀四十元。
一、廍戶在豆仔埔、貢狗坑、中港、頭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腳、苦苓腳、山寮埔、頂雙溪,每年約有二、三十廍,餘外尚未全知。
一、息銀乃系台北府委員所收。
一、息銀乃系製糖戶所納。
●稅契銀兩數目
一、年無定額,年收約有一萬二千元。此款稅契凡民人置買田園,欲賣者須入契字付與買者收執為證據。買者即將契赴官投稅,每契面銀一百元收稅銀七元八角。內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歸地方官、一角五瓣歸收契之稅差、一角五瓣歸書記辦公之資。
如契未稅者名曰白契,已稅者名曰紅契。另司單銀每張九角,乃布政司領應給業戶為憑,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間有典賣田業,典賣者須立契與買主收執,買主即將契赴官投稅,官即將此契尾粘在契內,蓋用官印。另此款每張由官備銀一錢五分,赴布政司衙門買來,每張司單收民間九角;內官收五角,餘四角經辦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資。
●口費
口費分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門新竹縣所收,每年約有二千兩。武口系武衙門北路右營參將所收,每年約有幾百兩而已。
收口費充津貼(地方官自己收口費、自己充津貼,與布政司無干。年收約二千兩)
收項
一、自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計收口費銀七十一兩四錢二分八釐五毫七絲一忽四微。
又自光緒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計收口費銀二百一十四兩二錢八分五釐七毫一絲四忽二微。
又自光緒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計收口費銀五百兩。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計收口費銀二百八十五兩七錢一分四釐二毫八絲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計收口費銀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九分零四毫七絲六忽一微四纖。
共收銀一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一分九釐零四絲七忽三微四纖。
管收除流抵外,共銀一千二百零三兩一錢一分三釐五毫五絲四忽八微四纖。
開除
一、自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計三十日,應支津貼銀七十六兩九錢二分三釐零七絲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計三百六十日,應支津貼銀一千兩。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計五十三日,應支津貼錢一百四十七兩二錢二分二釐二毫二絲一忽八微。
共除銀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一錢四分五釐二毫九絲八忽六微。
實在
一、口費不敷抵津貼,墊支光緒二十年分津貼銀二十一兩零三分一釐七毫四絲三忽七微六纖。地方官廳應領津貼銀兩每年赴布政司領五千兩,又口費約二千兩,共七千兩。
一、年額應領津貼五千兩。常年每日應領銀一十三兩八錢八分八釐八亳八絲八微八纖,閏年每日應領銀一十二兩八錢二分零五毫一絲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項下
一、年額應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額應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項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他官田官金
一、德盛莊(竹北二堡)年納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間;佃人古阿恩(疆域:東至徐家毗連為界,西至陳家毗連為界,南至范家毗連為界,北至溪為界)。
備考:德盛莊充公之業,乃作本地方公費。所有充公田業尚有數處,或歸義塾、或歸地方民間自收公用,不歸官;故未盡列於此。
一、托盤山下河壩唇充公田一處,在樹杞林總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與鄭如漢、鄭如蘭互控田業充入衙內案牘祠作為每年祭祀之費。
一、新埔堡枋寮莊官田一處,佃人魏桐初,租銀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嬰堂經費。
一、舊行台地基一處(從前無租銀)。但在楊梅壢街東路上,四面竹壆為界,因數十年前將行台移造中壢後,此行台廢作菜園,系清時辦公事人耕種。
一、金三百圓,全年利息三十圓。北門米市街陳和興公存。
●撫墾局
墾戶前由官給墾領銀在內山開墾,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沒無常,常擾耕民,故設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禦生番。其隘丁口糧,由官給發。自光緒十四年清丈以後,皆由墾戶自己雇勇丁、設隘寮,所有新開之田業,報官升科,完納錢糧。故官遂無隘租可收,亦無給發隘丁口糧;即從來有設銃櫃,亦由墾戶自己雇人把守。後來有要開墾,即由撫墾局委員給照往開,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業,即向官報丈,由官委員往丈,給領印照,管業完糧。
撫墾局在五指山,委員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辦四名、五十餘社五十餘土目,諸人費用一個月二百四十餘兩。若有人欲開墾,必往局給墾單,方可向內山開墾。
●文廟出息條款
一、佃戶張阿添年納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張犁莊。
一、同馮阿芳年納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鍾阿福年納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邊莊。
一、同徐阿金年納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莊。
一、同黃姓年納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計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廟租榖系前林維源自獻為文廟,作為春秋祭祀經費,其田贌有佃戶五人耕種,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楊灶生年納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頂莊。
右鄭永承自獻作為春秋祭祀經費。
一、文廟牆內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廟前店一座,年收稅銀四十八元。
一、城隍廟後店一座,年收稅銀十二元。
一、本衙門口店一座,年收稅銀二十四元
一、林祥靉所存銀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銀二十六元。
總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稅銀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稅銀項,系開銷文廟春秋兩季祭祀以及看守廟內油香工資,乃由此款收項撥給。
●文昌宮香燈租榖
收項
一、淡水鄒厝崙水田租榖每年應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應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莊大租每年應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莊山園每年應收二十石。
前歸新竹文昌官香燈,後設苗栗縣,其山園被劉聯科抗佔。理合聲明。
以上共計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銀一百零八元。
開銷
一、計去挑字紙灰工錢二十元。又開去油香銀十六元。又開打掃文昌宮人夫二名工食銀二十元。又開各處收榖工食銀三十元。
共開銀八十六元。(文昌宮祀生鄭耀東錄)
●武廟出息條款
每年出息並開銷各款錄於左:
一、開廟內諸神生日費用每年二十元。
一、開年節油香費用每年二十元。
一、開雇人收內灣榖工資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蘭堡潘盛清、姓馬獻(?)小租四十石銀四十元
一、收內灣莊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門內地基銀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門街店稅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項,應每年開銷以外,所捐之項亦一切開銷。(武廟和尚妙慧報)
●城內媽祖廟出息條款
一、收虎仔山楊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廁池稅租榖十二石(廁池在廟後邊)。
一、收台北王益興、吳夢蘭、吳夢梅三人共銀二元。
一、收三角湧陳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樓內外地基稅錢四千。
以上所收之銀,作為每年廟內油香並和尚費用之資。(看廟和尚妙慧報)
●城隍廟出息條款
歷年應款收入、開出逐條開列:
收項
一、歷年向本廟爐主、頭家支領枷錢一百八十千按折銀一六五元(此條現年全無給領)。
一、西轅門內陳泉深獻充瓦店間半,歷年收租銀六十五元(瓦店四條,歷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還,所收之租無實也)。
一、獻充瓦店一間,歷年租銀本廟僅收六十五元(此條每年租銀三十三元,餘外之額即林智記收)。
一、城隍廟後瓦店一間,歷年收租銀五元。
一、城隍廟後瓦店一間,歷年收租銀七元。
一、王世傑獻充北門內地基百間,計四十千按實收銀三十元(此條有無納者、有納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廳將渡船經費內歷年獻充銀二十四元(此條一月起、至三月領清,四月至今未領。渡船在鹽水港、汫水港兩處)。
一、曾作邦獻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納糧二石,實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統計收銀三百二十七元。
開項
一、住持僧一名(當本廟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銀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銀十二元。
一、燒火煮飯菜一名,全年辛工銀十八元。
一、打掃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銀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並往來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價銀三元,計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計銀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計銀十二元。
一、伙食油、點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價二元,共銀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計二十四箱,按價一元五角,按銀三十六元。
一、買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計銀四十三元二角。
一、買茶煙每月按一元,全年銀十二元。
一、擅柴香燭每月按二元,全年銀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銀一角,全年計銀三十六元。
統計銀三百七十二元。
對除收來以外,尚不敷銀四十五元。此條不數,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題香資銀元,方可抵足此數。
一、本年枷錢,緣因地方初平,紙枷給發無多,所收枷錢,城隍賬孤、中元普度二款開用清二款開用清楚,乏錢給付僧人歷年應款之額。故此條現年全無給領,合應呈明。
一、內收渡船經費香燈銀二十四元,向來系由淡水廳署給有簿據,逐月向署支領,後由新竹署支領。歷年收至現年三月未領此款,仰乞大人恩準向該渡船經費支領,則香燈有賴矣。
一、台北縣新莊渡夫林發官、烏獅嫂每年應納城隍廟香燈資十二兩,此案歷年控納未清,懇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廟主持僧錄呈。
●竹蓮寺租榖
蜈蚣窩坑
一、鄭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烏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東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來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陳水成(即陳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貫農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榮華)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連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劉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鄭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麥飯(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淵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興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黃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吳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莊欽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黃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鄭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貯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勢莊
一、莊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鄭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鄭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貯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陳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袞記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陳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業皆王義記所獻與佛祖點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現收六石六斗半,其餘皆欠不納。又現收董事和興號油四矺、大眾廟租一車,現收以作福食。
●北門外長和宮、水仙王宮香油銀
收項
一、槺榔莊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況。
一、番仔碑莊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黃仔木。
一、番仔湖莊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吳華。
一、泉州厝莊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鄭青山。
一、鳳鼻尾莊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莊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楊富。
共計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門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稅銀六十元。
開銷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爐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長和宮二季祭祀值年爐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宮內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銀四角。
一、完納隆恩去銀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莊辛金銀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燭鼓吹並雜費去銀五元五角。
一、值年爐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納完錢糧去銀一十九元九角三點三釐。
一、聖誕祭祀銀六十二元一角。
一、宮內盂蘭會去銀五十七元五角。
一、聖母飛升誕共去銀六十三元七角五點。
一、水仙王聖誕去銀二十一元。
以上共計榖三百二十五石、銀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點。
●救護船隻章程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台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海關學政邵,為申明剴切諭事。照得沿海一帶地方,時有中外船隻遭風擱淺,例向責成就近營汛居人實力援救。光緒二年五月間,又經前兼署督部堂文、撫部院丁妥立規條明定賞罰·通飭營縣勘分投落,責成地甲頭人,以杜彼此推諉,奏明舉辦;並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奉諭旨,通飭沿海各省一律辦理在案。
茲查台灣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險之船,均能認真保護,著有成效;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誡,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賞在前、嚴刑在後,相與救災拯危,勉為良善。除分別咨行外,合再申明剴切諭。為此,諭仰沿海軍民人等知悉:此後凡遇中外船隻遭風擱淺,一切危險之事務,必查照後開章程,實力拯救,本部院自當格外獎賞。倘敢陽奉陰違或乘機搶奪,一經發覺,定必按例嚴辦,決不姑寬。其地方廳縣並營汛員弁等,若不認真遵行,亦即一體按律參究。爾等須知船隻遭風遇險,財命懸於呼吸;當其呼號逼切,屬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復從而掠取,是豈尚有人心?方知功令嚴明,信賞必罰;經此再行曉諭,務當共相勸勉,切勿故伎復萌,以身試法。凜切!凜切!特示。
計開救護章程五條。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查沿海島嶼星羅,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諉。茲責成沿海廳縣,會同營汛,定明所轄界限,每十里為一段,飭令就近公正紳耆保舉地甲一人,其島嶼則保舉耆老頭目一名,列名冊報,以專責成。凡遇中外船隻漂撞礁淺一切危險收船,日則高掛白旗、夜則接懸兩燈,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漁戶人等見有此等旗燈,即時首報地甲頭目,一面飛報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數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勘驗救護,不得稍有遲誤。其往來報信之人一切費用,皆由失事船主給還,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費。
一、明賞罰以免推諉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護船貨至一萬兩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經該管上司查明申報及領事官照會關道有案,藩司立即注明,記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詳酌配記外獎(?),五品以上者分別詳明題升,以示優獎。其地甲頭目亦分別上次勞績,隨時賞給頂戴匾額,以昭激勸。倘文武汛官不肯認真辦理,照例參懲;地甲頭目若有援救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別輕重嚴究。至於望見船隻危險,先報知地甲頭目及文武汛官者,應以初報之人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與花紅,大船多至三十兩、中小船以十兩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亂也。凡遇險船隻,其力尚可自存,船主並不願他人上船者,則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須人援救,或系應先救船、或系應先救貨、或系應先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救起貨物,應寄頓何處,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經船主及地甲頭目指明,查有確據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確鑿者,亦賞以應賞之款;誣捏者不準,並行反坐。
一、定酬勞以資鼓勵也。凡救起之貨,須候文武汛官驗報。如系外國船貨,即並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將貨估價,按照出力多寡難易抽撥充賞,多至三分之一,以賞援救之人。若有貨無人,則須稟明就近地方官及領事官秉公將貨酌賞。倘無貨有人,則須將人救護;無論中國外國之人,均先行核給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領事官妥給船夫,分別資送回籍。倘系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即報明通商局資給盤川,俾令自行歸國。其小船出力救護,倘本人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稟報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賞給洋銀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彙報通商局發還;虛捏者嚴究。至遇風濤洶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一、廣曉諭以資勸戒也。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船之有賞、不救船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致乘機搶奪。此後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將以上告示條規,分別札行各汛,嚴加告誡;並將告示條規書寫木牌,遍處懸掛,使一切漁戶愚民,皆知遇險之船救護為有功、不救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視為無足重輕之舉矣。
右諭通知。
光緒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給。
救護船隻章程告示實貼處所
計開:縣署前、香山、舊港、下寮、溪州、油車港、紅毛港、蚵殼港、笨仔港、南崁港、鳳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頭、山寮、綱絃仔、後壠、後壟外埔、後埔溪洲、灣坵溝、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裏、苑裏、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腳踏港、羊寮。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計開:縣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莊、舊港、頂寮、下寮、溪洲、油車港、紅毛港、蚵殼港、魚寮、羊寮、北滬、笨仔港、咸水港、鳳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頭、山寮、香山大莊、崁仔腳、樹林仔、許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觀音街。
光緒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數
新竹縣管轄沿海地方,自中港起,至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計九十里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報,而地甲所辦之事,恐地方有遇中外船隻遭風擱淺在於港口,該地甲立即隨時救護,一面稟報地方官,而免被人所搶。向來無給口糧,須有船隻遭風擱淺,伊地甲有為辦事,或地方官有賞、或船主有自送保護之苦力銀。此項地甲,或有地方官選擇,亦有流處民人自稟舉。
光緒二十一年春季,分沿海道路段數及地甲、年籍、姓名: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香山港止,計十里為一段。地甲陳如藩,年四十八歲,同安縣人。
一、香山港起至舊港止,計十里為一段。地甲卓清蘭,年五十一歲,同安縣人。
一、舊港起至紅毛港止,計十里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歲,同安縣人。
一、紅毛港起至蚵殼港止,計十里為一段。地甲陳佑,年五十三歲,同安縣人。
一、紅毛港起至笨仔港止,計二十里二段。一段地甲許雨,年四十六歲,陸豐縣人;二段地甲許獅,年五十六歲,同安縣人。
一、笨仔港至大潭港止,計二十里為二段。一段地甲歐阿古,年四十三歲,陸豐縣人。二段地甲鍾廷英,年六十一歲,長樂縣人。
一、大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計十里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歲,陸豐縣人。
以上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為九段。理合登明。
●義塚石碑
署福建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張,為勒石示禁以垂久遠事。案據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葉星秀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僉稟:五□界外荒,凡無耕無賦之地、或畬或麓之區,均聽流寓民人隨處築墳瘞葬,經於嘉慶年間欽奉皇上恩詔、大憲札行;即如我塹垣自入版圖,生斯葬斯,相安相樂。查乾隆四十二汪間,息莊佃民及紳士人等先後僉請各前憲,準以香山、牛埔、內處獅山一帶山麓曠地,並巡司埔、枕頭山、蜈蜞窩、雞卵面,設為義塚各在案。又蒙各大憲行飭準以界外番山之金山面、大崎、雙溪、青草湖、石碎崙、茄苳湖至鹽水港、荖衢崎止,概為塚墳之地。至道光年間,李前憲捐廉買郭、蘇、陳之土地公坑以東大崎、雙溪口、金山面等處橫直各三千餘丈以為義塚,俾民人隨處埋葬,合塹久蒙厚澤。至道光十五年間,塹南界外之番山,有墾戶金廣福奉諭設隘堵禦凶番,自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連絡七十餘里。未墾以前,附近民人葬墳不少;自墾以後,藉墾混界,殘害甚多,破罐露體,漫山遍野,為子若孫,誰不酸鼻?往來行旅,莫不傷心。雖經咨前憲設立義塚,奈歷年已久,生齒日眾,各義塚已魚鱗疊層,且被墾戶藉墾需索,威逼遷移,稍拂所欲,輒加鋤錐,盜挖碑記,抽滅骸罐。有力者用銀買好,給予山批;無力者懇求還骸尚不得。縱令爭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獨不思皇恩廣大,恩詔頻頒;憲德高深,札飭屢催。是枯骨久沾厚澤,何市利竟敢居奇?實屬上負皇上,下悖憲章也。爰是,相率籌議,將前定各處塚界,合請勒石嚴禁,毋許私墾田園,不便以耕種之山畬巔麓,應聽附近人民隨便安葬。該墾戶佃人不得藉端刁難,亦不得恃為奇貨,致起爭端。即墾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坡圳者,亦應聽人瘞葬。如謂墾費所需、隘糧攸關,似應酌給幫貼,或五元、或三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是否妥協?懇請鴻裁。僉乞恩準,核案出示,勒石嚴禁,切稟等情。
據此,當經前分府朱飭差查勘,未據報到。分府蒞任,據該差高升、蔡雲勘明各處塚墳界址及金廣福承墾地方山場,逐一繪明圖說,明白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嚴禁。為此,示仰合屬紳耆、墾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掩骨埋胔,古有明訓,豈容藉端遷葬,任意踐踏?自後如系山場埔地,經各前憲先後捐買義塚墳場界內,概聽人民隨處瘞葬。該處居民不得再行混佔塚界,私墾耕種。即金廣福界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坡圳者,亦應聽人瘞葬。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準予酌給番銀幫貼墾戶,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庶幾生養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該民人等亦不得在別人費買界內,藉端佔築虛堆,希圖售賣漁利,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元年九月日給。
立塚碑人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同勒石。
十八尖山義塚
道光年間本城許舉人稟:何、林、郭等戶充出作為義山,僅可百姓葬地,不得勒索錢銀。
枕頭山義塚
東門外火車票房有(?)枕頭山,乾隆年本縣官議定作為塚地,以便民間葬地。其處有石碑為記,並無租糧公項等事。
●鹽政
新竹鹽商具稟
具稟新竹縣鹽商林裕豐,為私鹽盛行、關係不小,懇乞提歸官辦,以充國課、以濟民食事。竊裕自備本銀,向得台北鹽務總局贌辦新竹城村各處鹽館,不料承贌未久,潰勇土匪搶劫滋事,官令不行,沿海奸民無所忌憚,將鹽私相買賣。裕值此時,不特承贌本銀無著,且館租、館費又貽賠墊之累。但念新竹鹽食全賴南北二廠及時開晒,方足一年之用;若竟聽奸民私相販賣,不及早提歸官辦,則此時鹽固充盛,倘到隆冬鹽不可晒,民食難繼,於地方大有關係。幸逢「大軍」(按指日本軍)到新竹,一切新政次第舉行。裕恭屬舊時贌辦商人,深知新竹鹽務情形,且聞台北鹽館早經「大軍」到日提歸官辦;可否仿照辦理之處,謹據情具稟,伏乞大人電鑑察奪施行,實為公便。謹稟。
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稟
商務章程
一、新竹鹽館向章每七二洋一圓賣鹽九十斤,又釐金錢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村各鄉約銷鹽二萬二、三千石。
一、所賣之鹽,均系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廠、油車港之北廠、十塊寮三處之民人自建鹽埕所晒。自四月開晒至九月停晒,在地所銷之鹽,全靠此晒收以濟民。其各處均舉有頭目、戶首管束晒丁,全年給以辛工。晒出之鹽,每百斤給價三角三瓣。
一、鹽館及各廠鹽倉均系民間租賃,館中器具均系商家自行置用。
一、現存之鹽一萬餘石,系商備本承買,約計本銀五千圓。
一、新竹向來鹽務著名不好辦,近來政令不行,遍地皆私;若不速設法整頓,恐日見糜爛,更不好收拾。
一、新竹港■〈氵义〉分歧,內地私鹽船時到地勾結海口奸民,私相販賣,南北廠曬丁多匿鹽私偷散售。至四、五月,即要多募哨丁百十名到各處巡緝,以致用費浩大;約全年除鹽本一切開銷外,公家只能長餘四、五千圓。
一、新竹分館:新埔、大湖口、中港、頭份、北埔、樹杞林、九芎林、苦苓腳、香山、紅毛港。
前新竹鹽務委員奉加抽鹽釐告示
辦理新竹鹽務總館委員徐,出示曉諭事。本月十三日奉總辦台北鹽務總局憲顧諭開:照得本督辦奉撫憲札開:準戶部擬令有鹽務省分,於鹽價內每斤加制錢二文,以佐軍需等因。奉此,現在台灣防務緊急,籌餉維艱,惟有於鹽價內妥議酌加,以佐餉需。查台灣歷年鹽價每斤合制錢十六文,連釐金二文,原較各省鹽價最輕;即再加二文,亦不過二十文。較之他省每斤四、五十文者,仍屬最為便宜。況民間食鹽聚則見多,分則一家每日所需固屬有限;今當籌餉之際,暫行權宜加增二文,在民間當不致為難。茲經本督辦妥籌議定,擬於全台鹽務,除鹽價原有之價加增釐金二文,詳奉撫憲批準通行照準。為此,示仰紳商居民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無論販戶、零售鹽石,統以鹽價外每斤共加增金錢四文發售,各該館售出鹽石均令公平足秤,斷不致剋扣短少。須知公家此次加增鹽價,實因辦理防務餉需攸關緊要起見。俟軍務一平,仍當體察情形,停止加收。爾等食毛踐土歷有年所,自應激發天良,樂於從命,勿得觀望。切切毋違。特示。並限文到三日內即為加增之期。等因,奉此,本委員自應照辦。擬於是月十六日起,除將前有之鹽價照舊列外,再加增釐金錢二文,每斤共計售收制錢二十文。各行照錄曉諭。為此,示仰紳商居民人等一體遵照,切切毋違。特示。
右諭通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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