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海防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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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福建巡撫劉鉻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二月初九日(三、一四),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江海關道邵友濂詳稱:『竊於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接新關稅務司好博遜函稱,以接道函:「招商局「富有」、「美富」兩船已奉福州大憲給價收買,作為官用,原領船牌並未送銷;又「威利」輪船奉劉爵撫憲出價收買,赴臺聽差,於十月二十五日換挂龍旗」。查該船改作官船之後,雖已懸挂龍旗,並無另發之據,實系不成款樣;且在船水手人等,俱系商船出身,走私一切是其慣技,與在營兵丁充當水手循分守業者迥不相侔。倘此項船隻日見其多,若不設法區別,何以立防範而袪弊端?現由本稅務司詳細酌核,擬就官用船牌式〔樣〕一紙,送請察核轉詳等因。職道伏查商輪改作官船,並無發給船牌專照定章;現因所用在船水手人等向經行駛各口,難免走私弊混。好稅務司擬將此等船隻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系為防弊起見;似可俯如所請。惟事屬創辦,職道未敢擅專。理合照錄擬給牌示,具文詳請;是否有當?仰祈察核批示祗遵!如蒙俯允,並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通行各國一律照辦,實為公便』等情;並船牌式樣一紙到本爵大臣。據此,除批:『據詳已悉。查此項商輪改為官輪,既與兵輪有別;在船水手人等又系商輪出身,行駛通商各口,自應有所稽察,方免流弊。現經稅司請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察核所擬,尚屬妥協。仰候照錄船牌式樣咨請總理衙門核定通行遵辦,以昭周妥。繳印發』外,相應鈔錄船牌式樣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核辦理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六二二(九九三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二月十八日(三、二三),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本年四月初七日,據會辦通商委員、已革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詳稱:『案奉憲批:「威利」輪船現已由官購定,往來各口運儎軍裝;仍准附搭客商,照收儎腳。飭由卑局發給船票,以專責成』等因。奉此,伏查官輪船附搭客商、照收水腳,似宜援案通知洋關稅務司知照,方為正辦。當即錄批,函致滬尾關稅務司法來格知照去後。旋准函復:『官輪船既收客商儎腳及棺柩運費,即系貿易之船;照章自應由關節制,按例完納稅鈔。況商人只知圖利,其行李多有藏匿私貨;雖委員稽查周密,而本關分當遵章派撥扦子手查驗,未便稍事因循』等由。復經卑局以『該船僅收客商儎腳,並未奉准裝運貨物,未便作為貿易之船;仍遵憲定章程,援照「永保」等船成案辦理』函復去後。詎法稅司拘於成例,堅請如前。伏查光緒七年間前撫憲岑任內,議將船政之「永保」、「琛航」兩號輪船專在臺北、福州,按五天往返,連環開行。所有官民商貨均准搭船,照招商局章程酌收水腳,由稅釐委員監收,另款存儲,即以開支兩船薪水等項;既可常通文報,又可節省經費。行令省會通商、稅釐兩局司道,詳奉前軍憲行知滬尾海關。經前稅司賀壁理來函,援引同治十二年總理衙門章程,以兩船即無儎貨、雖止搭客行李,核與商船無異;亦應由關查驗,以昭畫一等情。經由海關委員稟奉前軍憲穆批:『前准總署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今賀稅司函請前情,自未便俯如所請。現在此案尚未奏咨,業經照行善後通商、稅釐各局司道確核通詳:官輪船附搭商販貨物應收官稅銀兩,仍循舊章由海關查照常稅懲辦。此次賀稅司請照商輪進出口章程,歸該稅司查驗;核與總署前咨未符,所請毋庸置議。詳請行知遵辦』等因,行知到關;經兜委員照會稅務司知照在案。此次「威利」輪船僅准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實為節省經費、慎重稅務起見;核與「永保」、「琛航」兩船並准儎貨、照收關稅情形更有區別,自宜援照成案,毋庸洋關查驗。第既准法稅司兩次函復堅請如前,未便徒由卑局與其爭論。相應據情詳請憲臺察奪,可否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咨明總理衙門轉行赫總稅司知照,並咨督、軍憲轉行各關局一體遵行,以昭妥協;一面由卑局將該船搭客收儎緣由分移臺北各衙門,並隨時發給招帖,先行試辦,以廣招徠』?並據另稟:『查「威利」輪船准搭客商、照收儎腳一案,兩准法稅司來函,堅請照章由關查驗等語;茲將原信恭呈憲鑑。至「永保」、「琛航」兩船前年議儎貨物照收水腳一案,茲將原案要鍵十件檢出,一並呈請鈞察。伏查「永保」等船原議准儎貨物作為商船,尚歸海關常稅徵收、不歸洋稅項下造報;茲「威利」輪船僅准搭儎客商棺柩、收些儎腳,並無攬儎貨物應完關稅,核與「永保」等船情形又有不同;更無庸由關稅務司派丁查驗。但官輪搭客收儎,似宜咨明總署劄行總稅司轉飭各口稅務司遵照,以免藉口;並咨軍、督憲轉行各局司道一體知照,方為正辦』各等情。計呈送札十件、信二件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詳另單均悉。查「威利」輪船往來上海、臺北等處,僅准附搭客商、帶運棺柩,酌收儎腳津貼船中月費,與「永保」、「琛航」二船准儎商貨情形相同;自應援照成案,毋庸由洋關稅務司派人查驗。如恐搭客行李防有夾帶私貨情弊,當由海關委員認真查驗。候咨明總理衙門暨將軍、督部堂轉行各關局一體遵照。一面即由該委員於「威利」輪船進出口時,將搭客行李逐名查驗;如有夾帶貨物、希圖漏稅,無論官弁商民兵勇,立即稟明照章罰辦,毋稍瞻徇。切切!原信二件、札十件,發還備查。此繳印發』暨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轉行赫總稅務司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辦理,望切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五(一○一三頁)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行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接准咨開:『據通商委員李彤恩詳稱:「威利」輪船往來各口運載軍裝,擬附搭客商,照收水腳,當經知照洋關稅務司去後。迭經函復:官輪既收客商水腳及棺柩運費,即系貿易之船,照章由關查驗納稅等語。伏查光緒七年,前撫憲岑議將「永保」、「琛航」兩輪搭運客貨,奉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稽查等因在案。此次「威利」輪船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擬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無庸洋關查驗,咨明總署轉飭總稅司通行遵照』等因前來。本衙門查各省官輪、兵輪開行各處,不由洋人經理,歷經辦理有案。光緒七年穆圖善片奏:『「琛航」、「永保」兩輪渡送官兵、文報,順搭商民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經理;別號輪船,不得援以為例』等語,嗣經本衙門復奏:以此項官輪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照畫一。奉旨:『依議。欽此』;通行在案。再查九年北洋大臣咨稱:「海鏡」輪船往來煙臺附搭客貨,亦援「永保」、「琛航」成案,照章稽查完稅亦在案。是官輪開行,新關洋人不得干預;而既搭載客商,即須由關查驗。定章具在,辦理未便兩歧。本衙門礙難劄飭總稅司遵辦,致涉紛更。相應咨復貴撫轉飭該局員仍照成案辦理,以符定章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六(一○一五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
六月十七日(七、一八),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稟稱:『竊彤恩面奉憲諭:「臺北孤懸海外,而南北袤長十餘里。倘無輪船之便,信息經旬莫通;水路電線,亟應剋日舉辦。適有上海德國泰來行李德到臺,面呈陸路電線所需機器料件價銀清摺,願代承辦。飭與該洋人妥商議定先將陸線趕辦,以速郵政」等因。奉此,彤恩即邀該洋人李德到局,將其所呈清摺逐查考;適臺南電報局委員、船政學生、候選縣丞蘇汝灼請假來北,並邀會同估計。細核摺內所開臺地由北至南一千五百里,需銀三萬二千八百兩,每里合銀三十七兩五錢一節,數目多有不符。詰據李德聲稱:「摺內僅開機器價銀數目,其運腳、保險一切不在其內」。彤恩復詰設電事宜尚有應需各項機器物件,摺內漏開甚多,自應逐一開明添入;令其補辦,以免缺乏。又打電局所擬設五處,每局需機器一切,亦應詳細開列;一並辦齊,以備足用。該洋人深以為是。伏查此次設立陸路電線,應以基隆、滬尾兩海口起,互通至臺北府城,由府城直達臺灣府安平口止,約計長七百餘里。所辦線條各項,有八百里足可敷用。至沿途溪河,倘難安插木桿;應令預備水線,以免臨時周章。惟所開價銀三萬二千八百兩。系照一千五百里而算;茲僅用八百里,則價銀自應核減。第摺內所開應用機器等項,有不能短少者,自宜照數購備;惟七號電線一項按里而計,應可減少。查該洋人所開電線需銀一萬三千零九兩,計除七百里應除銀六千一百一十二兩,若照原開總數三萬二千八百兩除銀六千一十二兩外,僅應給銀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兩。此外,加給蘇汝灼所開添補各器共銀一千六百五十兩。核計僅應給銀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兩,彤恩擬照此數發給承辦。據該洋人聲稱:此次代辦電器,原屬急公效勞,非敢希圖中飽。堅以運費、保險一切尚須數千元,萬難賠墊;固執至再、至三,未能定議。彤恩茲擬增給運費、保險一切一千六百餘兩,合共給其規平洋銀三萬兩。以八百里計,每里適合三十七兩五錢;與該洋人原議亦屬相符,該洋人始肯應允。請定合同之日,在於福州給交銀一萬兩;餘俟六個月電線、機器運到之日,再行找給二萬兩。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內,是否有當?理合開摺呈請察奪。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與該洋人畫押定議。至應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費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請示辦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陸路設電需用物件,既經該委員與洋商李德分款議定價目,應即畫押立據,仰候分別咨行查照。此繳印發』並分別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粘抄合同
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德國上海泰來洋行李德。同奉欽差福建臺灣爵撫憲劉諭,將臺北由滬尾、基隆兩處海口起至臺北府城,又由府城至臺灣府安平止,設立陸路電線,以通信息。茲李德願出承辦電線機器一切,計由滬尾、基隆兩海口至安平以華里八百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立約之日,先交給一萬兩;電線到齊,找還銀二萬兩。所有應辦物件細數,另列清單之內。惟電桿所用木料及安電工作,一切概由中國自辦。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將電線物件包運至滬尾口交卸。所有運費、保險一切,均由李德發給。若機器物件照約依期運到中國,不得退還異說。倘李德不照合同,有遲誤、短少致中國難以應期興工,李德願罰銀二千兩。彼此當立漢、洋合同各一紙,各執為據。
一、約明用雙條十七號電線,以華里八百八十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所有沿途電線及局中應用機器物件,另列清單之內。以上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物件到齊,應將外國所買發票原單呈請查核。
一、約明應需木料並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內,由中國自理。倘將來興工要用洋匠幫同工作,李德當選派精熟電務洋匠一名到臺;每月另給薪水、火食銀二百兩,轎價在外。
一、約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內將電線、機器一切全數包運到滬尾口交卸。船到滬時,除風雨不計外,限二十四點鐘耽擱起卸物件;倘過二十四點鐘外,每天應貼船侢銀二百元。
一、約明所有價銀,共計規平銀三萬兩。立約之日,議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應規平銀一萬兩;尚餘規平銀二萬兩,約俟電線、機器到齊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遲延。
一、約明所辦電線、機器物具一切自到臺安設之日起,保固一年為限;如限內原有損壞,李德願賠修。倘所辦物件有不合適用,應准中國剔換退還;李德當另行補齊應用,不敢異議。
一、電線機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辦之物不合於用,彼此議論不一;應請中國電報局選派熟悉之人秉公議估,不可刁難受累。至機器到臺,所有應完關稅暨駁船侢銀,均由中國自理。
一、由滬尾、基隆至安平所用電線,中有隔溪應用水線若干里?此時殊難懸揣。應由李德預備若干購運到臺,以便足敷安設。
一、此次議設陸路電線為國家有益起見,所有議價一切,均由欽差爵撫憲與李德當面議定。所有局中繙繹、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紅規例。
一、李德此次承辦臺灣陸路電線原為效勞出力起見,約明價銀三萬兩。倘在英國採辦價值勿須三萬兩,李德願按照外國發價原單數目繳還中國,以表報效之忱。
一、約明電線、機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須通知臺北電報總局,以便預備駁船聽候盤運,庶免臨時周章。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號),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謹將沿途電線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巴明行第七號雙條電線,華里八百八十里長。
巴明行第十六號電線,三墩。
達挪依單鉤碗鉤,一萬五千副。
雙鉤碗鉤,五千副。
鐵挺鉤,五百磅。
鹽強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絲,十五打。
接七號線螺絲,十五打。
粗樹膠線,二千碼。
細樹膠線,二千碼。
碗鑽,八打。
小本絞關,十根。
鐵練,八條。
大搖車,六付。
修水線器具,二付。
理線拑,十付。
小轆車纜,十四付。
手鋸,十把。
螺絲郎頭,八個。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機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系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加大搖線,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針,二架(每架四元)。
凈鉛,一百磅。
白鉛,一百磅。
凈錫,三百磅。
銅號頭,十個。
寒暑表,三枝。
布帶尺,二匣。
開地鑽,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銲筋,十個。
風爐,五架。
測遠機,一架。
測高機,一架。
鐵連尺,一條(計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紅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黃銅銲,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系中國添辦物件,核計需銀一千六百餘兩。
謹將五所電局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西門機器,十二付。
莫耳斯紙條,一萬盤。
四線檔電機,五付。
二線檔電機,二付。
愛庚冷電池,八百全付。
湯生驗電表,三付。
切線表,六尺。
四線分電匙,六付。
六線分電匙,六付。
八線分電匙,六付。
五線轉電板,六付。
馬掌吸鐵石,五塊。
藍油紙,一千張。
機器墨水,一千小瓶。
機器油,二千瓶。
頂好電報鐘,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腦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電表,六只。
——以上系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樂西門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銀,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銅板,六塊(長五尺、闊三.五尺、厚二分,系英尺)。
紫銅線,五十磅(每磅七角)。
黃銅線,一百磅。
天王鐘,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系中國添辦數目物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三八(一三○三頁)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軍機處交出劉銘傳抄摺稱:
為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臺灣一島孤懸海外,來往文報風濤阻滯;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電報實為目前急務,必不可緩之圖。查同治十三年,經前江督沈葆楨奏請設立臺地水路電報,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東北公司議明價值,業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楨調任兩江,議遂中止。臣於上年法兵解嚴之交,經營辦理,固慮經費難籌,亦因水線價值昂貴,非考實精微利鈍,不敢猛浪從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來臺承辦此項電線。臣因旱線損斷容易修理,水線損斷無船可修;中國只大東北公司修理電線輪船一隻,若仍照沈葆楨前議歸大東北公司承辦,以後修理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馳赴與該公司面議,據開水程由廈門至澎湖以達安平約共五百里,索價銀十五萬五千兩;包修三年,需費銀三萬兩;以後遇有損斷,雇令該輪船修理,每日需費銀五百兩。與沈葆楨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須交付現銀。李彤恩因該公司開價過多,置不與議;會同已革廣東試用道張鴻祿諮訪各洋行,令其各開價值,約同各洋商一並來臺,與臣面議。然修理無船,水線萬不能辦。據瑞生洋行條陳:自造鋼殼四鐵葉輪船一隻,由外洋裝線運至中國,並自購修理機器一副,長三百二十英尺、闊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砲六尊;俟電線安妥後,平時可以載貨、裝兵巡洋,遇有電線損斷隨時自行修理。一舉而數善備,以免大東北公司居奇。臣稔籌熟商,事屬可行。臺灣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當令洋商各開實價,擇其廉者與其成交。旋據地亞士等七行開單,內惟怡和、泰來、瑞生三行開價較廉:電線價銀十萬兩,輪船價銀九萬兩,修理電線機器價銀一萬兩,測量機器一副、三局電報機器之具並包運、包放工價、包險等費,共銀二萬兩。總共價銀二十二萬兩,絲毫不能再減。臺灣經費支絀,一時難籌鉅款。臣當同該商人等面議,如能三年歸還,即可成交。泰來、瑞生皆不承應,惟怡和願辦。當飭張鴻祿、李彤恩與其詳議條款,先給定銀四萬兩,其餘分三年歸清,不給息銀。現據李彤恩等詳送條款合同並船圖、電線樣式前來。臣伏查沈葆楨前立合同估價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臺灣府至澎湖,議價洋二十四萬二千五百餘元;一由臺灣徑至廈門,議價洋十七萬六千八百餘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廈門,議價洋二十一萬二千九百餘元。三項中,惟末一項與此次所辦道理相同。其估價合成銀數計之,須十五萬三千二百餘兩。且所議頭等電線,近岸只八噸重者八十五里,其餘皆一噸三分四重。此次所訂電線,議定頭等近岸十噸重者一百里,其餘皆二噸重;不獨價值便宜,線料亦大相徑庭。且查瓊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據大東北公司開送從前包辦海線價銀二萬餘兩;若以臺灣線價比較,更屬廉平。至添購修理電線輪船一項,按照合同所開機器馬力,價亦並不昂貴。臣於經費萬分支絀之際,勉力籌辦急要之務;若不切實打算,給價稍多,不惟不能節省,且見笑於洋人。旱線由基隆滬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臺灣府城來往兩道,議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餘皆由泰來承辦,其價銀三萬兩,訂於明年正月安設;水線定於明年六月安設。臣尤慮者,安設水線費款十萬;一旦有事,或被敵人割斷,不獨無補於緩急,且白棄鉅款,殊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隨時撈取,便益甚大。
惟此項經費無著,臣同沈應奎反復籌議,只有百貨釐金項下可以抵撥。但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三年能否如數相償,尚無把握。臺地安設電報,於茶商最為得益。李彤恩現與商人議定,如三年內釐金收數不敷電價,由該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舉。
除將合同、船圖咨送海軍並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外,謹將臺灣購辦水、陸電線各緣由,繕摺具陳,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一三二五頁)
·福建巡撫劉鉻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臺北行營恭摺具奏「臺灣購辦水陸電線以速郵政」一案;相應抄錄摺稿並將船圖、合同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合同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殼輪船一隻,由英運儎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作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里,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放沈妥,再交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水線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僱倩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僱用,自行發給薪水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六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隱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其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自當遵照原式製造。限四個月內,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自行建造,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以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窨?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用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僱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察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中國查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輪船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儎辦運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將原船送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側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名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砲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砲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砲。砲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有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系活動可移、或系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糸索〉、上等帆篷,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銅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一概齊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灶、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椗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一(一三二八頁)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四),戶部文: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一摺,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臺灣巡撫遵照,並令該撫速飭經手各員將安設水陸電線一切事宜,趕緊酌定章程,先行奏咨報部立案。
至此項購辦電線價值,據稱在於百貨釐金項下分作三年動撥;不敷之項,由茶商捐補。其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等語。查本年五月間,據該撫奏明臺灣船貨釐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貨釐金等因;此次奏稱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開辦,核與前奏開辦日期不符。應令該撫查明登覆,並令遵照本部前行,將設局處所、委員銜名籍貫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專案報部。嗣後該釐局收放銀數,務須照章按半年奏報一次,仍照冊送部稽核;毋許違延。再查該處所安電線系為速郵政起見,既稱於茶商最為得益,自系包電商信。凡商民電信定價若干?亦即詳擬章程報部辦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頁)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三月初七日(三、三一),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上年冬季分接奉電旨並電奏電信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一扣,備文呈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來往電信開具清摺,呈送鑑核。計開:
(略)
十二月十四日,寄鈞處電:昨接日本徐大臣來電云:『據倭外部文稱:由法新造之「畝傍」兵輪日久未到,現派兩兵艦來閩、廈、臺灣各港口訪尋;祈轉飭地方官勿視為商船,並飛咨臺撫』等語。經電復已知照臺撫,閩、廈未聞到有日本兵輪,應請照復外部。鄙意新造臣艦開赴東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纖芥,何須到處尋訪;其言難信。查崎案現尚未了,恐地方驚疑,借端生事;請鈞處電囑徐大臣轉致外部,無須派輪來閩。如該輪到時,當即電聞,並祈示復。濬叩。寒。
十二月十七日,寄鈞處電:徐星使續電:『倭只欲我免徵該二船鈔稅,即臺灣亦只通商之口』等語。該外部語仍支離,已緩致代辦領事,如船來不必入口。是否?乞電復。濬叩。洽。
十二月十九日,寄鈞處電:頃代辦日本領事知照:『「畝傍」兵輪已查明於冬月初八由新嘉坡開行,至臺灣洋面之東邊失事沉沒;所派「明治」、「長門」兩艦不到閩、臺訪尋』等語。謹電聞。濬叩。效。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電旨電奏開具清摺,呈送鑑核。計開:
十二月十五日,接北洋轉電鈞處來電:本日奉旨:『張之洞電稱:接徐承祖電,倭外部因購法艦未到,擬派船至各港訪尋等語;南洋接閩電相同。目下崎案未定,華民積憤;如倭有兵輪入口,難保不別滋事端。此事該外部語涉支離,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電告總署及南北洋大臣,輒為轉電閩、粵,殊屬輕率。著傳旨申飭,彼船如未成行仍應向其阻止,並即電聞。欽此』。即轉電徐大臣、南洋、粵督、閩督云。鴻。咸戌。
(略)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七九(一三七六頁)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閏四月初二日(五、二四),海軍衙門文稱:
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欽遵查照可也。
照錄粘單
奏為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鑑事。
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鉻傳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藩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銘傳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系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發,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於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以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覆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鑑。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六(二○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在臺北府城恭摺由驛具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一摺,又附奏「臺灣修造車路,懇恩飭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鐵路、商務」一片,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准兵部火票遞到四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字寄:『本日貴撫具奏摺片單各一件,奉旨:「留中。欽此」。為此知會』等因。承准此,又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准欽差北洋大臣、直隸閣爵督部堂李啟:『據海軍衙門文案抄呈,海軍衙門於四月二十八日「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欽奉懿旨:「依議。欽此」。除分行外,相應抄粘咨會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分別行知外,相應恭錄並粘抄原摺片暨抄粘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照錄清摺
奏為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上年奉委招致南洋各島貿易閩人來臺合辦商務,以興地方;當即專函往招。現有南洋新嘉坡、西貢等島閩商陳新泰、王廣餘等復信,僉稱俱願回籍在臺灣合辦商務。革道等現已集股訂購輪船二隻,先行開辦。惟臺灣一島孤懸海外,當此分省伊始,亟宜講求生聚,以廣招徠。現在貿易未開,內山貨物難以出運;非造鐵路,不足以繁興商務。查安平、旗後兩口限於海湧,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滬尾一口日漸淤淺,輪船來往候潮耽擱時日。只基隆一口無須候潮,便於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里,不便運貨。所有各商,不得已於滬尾遷就往來。若能就基隆開修車路以達臺南,不獨全臺商務繁興,且與海防有裨甚大。現在公款支絀,革道等議集商股承修,約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取償於鐵路,無庸動用公款。擬具章程數條,陳請酌核辦理』等情前來。臣查臺灣一島孤立海外,現在設立省會,為南洋之屏蔽。必須開濬利源,經費堪以自給;南北防勇,徵調可以靈通:方能永保巖疆,自成一省。現在辦防、清賦以及安設水陸電報,本年內外均可次第竣事。惟於鐵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經費無出,躊躇未敢猝議舉辦。現據該委員等稟請由商人承修,於公款無關出入;將來坐收厚利,實於臺灣大局有裨。所有鐵路利益,除便於驛務、墾物、商務不計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請為我皇太后、皇上陳之。
臺灣四面皆海,除後山無須辦防外,其餘防不勝防。基、滬、安、旗四口現已購砲築臺,可資守禦;其餘新竹、彰化一帶海口紛歧,萬無此兵力處處設守。臣已於奏辦臺灣善後摺內,陳明在案。如遇海疆有事,敵船以旱隊猝然登岸,隔絕南北聲氣;內外夾攻,立見危迫。若修鐵路,調兵靈便;何處有警,瞬息即至,無虞敵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於海防者一也。
臺灣既經分省,須由中路建設省城,以便控制南北。查彰化橋孜圖地方,曾經前任撫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臣於上年九月,復親往察看。該處地勢平衍、氣局開展,襟山帶海,控制全臺,實堪建立省城。惟地近內山,不通水道;不獨建造衙署、廟宇運料艱難,且恐建省之後商賈寥寥。雖有城垣,空無人居。若修車路,商務立見繁盛;於建造各項工程轉運之費,節省尤多。此有裨於建立省城者二也。
臺北至臺南六百里,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處,山水漲漫,行人隔絕。大甲、房裏兩溪,每年必淹斃數十人。急須造橋,以便行旅。查大甲、房裏、曾文三溪,或寬十里、八里;其次小溪二十餘道,或寬百餘丈、數十丈不等。大甲溪經前任撫臣岑毓英督修石壩以阻漫流,並未修橋,已費洋三十餘萬元;數月之後,為水沖刷凈盡。臣現由上游窄處議修,統計大小溪橋工必需銀三十餘萬兩。今該商等承辦車路,此項橋工二十餘處一律興修。暫勿論車路之利,公家先省橋工銀數十萬兩。此有裨於臺灣工程者三也。
臣於光緒六年曾經條陳具奏鐵路之利,其時風氣未開,不無異議;現在開平業經辦有榜樣,可釋群疑。且臺灣與內地情形不同,興修鐵路,商民固多樂從,紳士亦無異議。如蒙天恩俯准開辦,有裨於臺灣大局實非淺鮮。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
除將商人議立章程另行開單恭呈御覽外,謹將臺灣擬修車路、創辦商務,請旨遵行各緣由,恭摺由驛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謹將商辦臺灣鐵路章程各條,恭呈御覽。計開:
一、基隆至臺灣府城,擬修車路六百餘里。所有鋼質鐵路並火車客車、貨車以及一路橋梁,統歸商人承辦。議定工本價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利息按照週年六釐。每年歸還數目,使辦成後,核量鐵路腳價進款數目,再行定議。
一、臺北至臺南沿途所過地方,土沃民富;應用鐵路地基若由商買,民間勢必居奇。所有地價,請由官發。其修築工價,由商自給。
一、基隆至淡水、貓裏街至大甲,中隔山嶺數重。臺灣人工過貴,必須由官派勇幫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車路所用枕木為數過多,現在商船訂購未到。須請先派官輪代運,免算水腳。
一、車路造成之後,由官督辦、由商經理。鐵路火車一切用度,皆歸商人自行開支。所收腳價,官收九成償還鐵路本利;商得一成並於搭客另收票費一成,以作鐵路用度。除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發給薪水外,其餘不能支銷公費。
一、鐵路經過城池街鎮如須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所有站房、碼頭,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項鐵路現雖商人承辦,將來即系官物。所用鋼質鐵條每碼須三十六磅,沿途橋樑必須工堅料實,由官派員督同修造。
一、此項鐵路,計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萬兩,商人或在德廠、或在英廠訂購,其價亦須分年歸還。如奉旨准辦,再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驗明蓋印。以後由商自行歸還,官不過問。如商人另做別項生意,不能以鐵路作抵,另借洋款。
再,臣查鐵路之利,不獨目前有裨於海防、建省、橋工三事,將來亦可添一大宗入款,以充海防經費。臺灣地面窄小,不能如內地利息之厚;該商人等請以七年歸還本利,似可有益無絀。惟經理必須得人;若無廉實大員查察會計,將來商人以多報少、任意吞匿,不獨無利可餘,且恐七年之內鐵路工本尚難清償。查臺北府城市面日興,內山番地土曠人稀,閩、廣窮民多有願來開墾;因輪船水腳過貴,無力渡臺。若商務辦理起色,即就商局輪船往來香港、廈門之便運載墾民渡臺,由官薄給船資;十餘年後,全臺均成沃壤,永無番患。惟近年內地招商集股歷被欺騙,虧折太多;現在商人搭股,不無疑慮。查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端謹忠實,為商人所欽信;自奉旨回籍幫辦臺北撫墾以來,不獨撫墾得力,如清賦、抽釐等事均資臂助。其於理財一道,尤為精實。如蒙朝廷主持要政,俯准臺灣修造車路,可否仰懇天恩,飭令學士臣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臺北撫墾事務;凡遇鐵路商務,准由該學士專摺奏事,以收實濟而專責成之處?出自逾格鴻慈。臣為慎重經費、興盛地方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奏為議復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鑑事。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蕃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萬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系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撥,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有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復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鑑。謹奏。
為咨行事,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臺灣巡撫、閩浙總督、總理衙門、戶部欽遵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二二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一日,在臺北府城附片由驛具奏「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分界,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並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一片,除俟奉到硃批另行恭錄咨呈並分別行知外,相應抄片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曾經臣附片奏請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督辦。因該學士取與不苟,將來車路腳價期於涓滴歸公,不虞中飽。連日據林維源面稱:『所辦臺北沿山墾務新開田園,俱定於本年秋冬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將來陸續升科。宜蘭現又有新墾、舊墾爭產械鬥情事,即宜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地方寬闊,一時不能竣事。商務、墾務,彼此不能兼顧;商請奏銷鐵路商務差使。以免遺誤』等情。臣查林維源所辦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宜蘭八里沙地方,本年三月經林維源督同官紳議開河道,該處可墾田園萬畝,全系平陽膏腴之地;新墾、舊墾爭佔地界,不時械鬥,亟須林維源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分界,以免滋事。所稱兩據不能兼顧,亦系實在情形。鐵路商務,現經海軍衙門議准,奉懿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前來。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現由英、德兩廠先行訂購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鐵橋二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定於年內到齊;股分銀兩陸續招集,所欠無幾。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續前進。工程浩大,必須二、三年後方能完工。並請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以便商情』等因。臣查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以知縣於同治元年投效大學士臣李鴻章軍營辦理文案,隨營歷保道員,留於河南補用;於光緒十一年,報捐海防先選用。其器局開展,辦事精實,志趣遠大。平時家居,每以「中國之大,不能富強」為恨。經臣函招來臺總辦商務,實稱其選。惟據楊宗瀚稟稱:現屆輪選到班,理應赴部投供。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灣分省伊始,事事興創,需才佐理;飭部註冊,准將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留於臺灣差遣,差次遇缺即選。俟選缺後,再行送部引見。至鐵路抽收腳價為期尚早,現由外洋開來鐵路腳價章程簡當詳明,絲毫不能舞弊。屆時再由臣妥籌辦理。相應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以專責成而收實效。是否有當?出自逾格鴻慈。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八(二九頁)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六),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在臺北府城恭摺具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一案,相應鈔錄摺稿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三六頁)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八),軍機處交出劉銘傳鈔摺稱:
為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臺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准,奏奉懿旨『依議。欽此』欽遵。經飭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大小鐵路橋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自基隆造及淡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房、碼頭歸官承辦,並撥營勇代做工程,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奏明在案。
當時勘定臺南、北六百餘里,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樑一百二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軍因修築砲臺、剿番剿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僱夫興辦。現將基隆六十里修造平坦,鋪成鐵條三十里,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樑,已費銀十九萬兩。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路利厚,兩月之間即招股七十萬,收到現銀三十餘萬;復經各商議購快船兩隻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自工師到後,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望。需用經費,經李彤恩稟請,由臣挪用,陸續借支銀二十萬兩。所有鐵條、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批已給銀十萬兩。李彤恩勇於任事,商民信服;擬俟基隆六十里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於九月病故,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據各商稟請歸官自辦,已繳現銀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隻作抵等情。臣查臺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於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費盡經營,創議興辦。今商股既已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所著落,且購到鐵條、鐵橋、車輛、木料,棄置可惜。臣飭工師詳細勘估,究竟需用經費若干?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里合銀三千兩,彰化至臺南每里合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而價廉。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里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外,別無大工。。臣擬儘購到鐵條辦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進止。惟經費無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計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銀一百零四萬兩;此項本擬節存,備充建省分治經費。現在分治雖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時所能猝辦,擬請暫將此款挪抵車路應用。俟竣工後,所收腳價即行陸續歸還成本,辦理分治。官項固不致絲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將來不獨有裨於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鐵路運載木石、磚瓦,省費甚多,竣工亦速。
所有臺灣鐵路收歸官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一(三七頁)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於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出使大臣劉札開:「准臺灣爵撫部院劉咨:怡和、旗昌兩洋行承辦臺灣大砲快船,現據該兩行呈到帳目,多有未符。據稱系駐英參贊李守經方經辦等情,應請貴大臣飭令該員暫行回華,與該兩行當面校對,俾易清結;一俟事竣,仍令赴英供差。咨請轉飭遵辦等因。札飭將經手事件料理清楚,即行束裝起程,早日回署銷差;仍將起程日期報查」等因。奉此,卑府遵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茲於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附搭輪船前赴臺灣。除將抵臺日期另行稟報外,理合具稟;伏乞鑑核,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稟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三六(七九七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前奉出使大臣劉札飭,赴臺灣聽候與怡和、旗昌兩洋行結算前購船砲帳目等因。當經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於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十五年二月初一日馳抵臺灣,遵奉示諭與該兩行校對船砲帳目。現在該兩行帳目均已結算無■〈言為〉,理應即回英國使署供差。惟卑府系安徽省廬州府合肥縣人,於光緒八年壬午科應江南鄉試,中式第三十八名舉人;現值會試之年,考期在即。刻下既因公奉差到臺,擬請賞假兩個月,俾得入都應試。一俟會試事畢,謹即束裝起程回英銷差。理合具稟,伏乞鑑核,賞給咨文,以便於二月二十一日自臺灣起程,航海入都,親賫至禮部呈驗應試。並祈咨呈總理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查怡和、旗昌兩行船砲帳目既據該員結算清楚,應准給假咨送會試。除稟批示並給咨會試暨分咨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三七(七九八頁)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
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七月初四日(八、一九),發臺灣巡撫電:
鐵路經費,前令另籌;曾否籌妥?速電覆!戶部。
——見「海防檔」「戊、鐵路」二七(七五頁)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
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十一月初八日(一二、八),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沈奏「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分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連同匯費,一並在於地糧項下提支,發交協和信號商匯解天津北洋大臣衙門投納」附片一件,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朱批,移咨臺灣巡撫遵照。
再,該省此次找解本年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現在該省遵照部行,改於本年地糧項下提解;其前在百貨釐金項下籌補十六年分並先解本年一半共銀七萬五千兩,亦在地糧項下提還歸款,核與本部核覆原案相符。應令該撫即將動支前項銀兩連同匯費,造入該年地糧造銷案內,報部查核。至此項經費,該省原請在於百貨釐金項下撥解;嗣據該撫咨稱釐金向徵番銀,並無隨收補水,兌解前項經費,請每百兩另支補水銀十兩。當經本部行令改在地糧項下撥解,原以地糧有隨徵補水,無須另款開支;該省自應遵照辦理。此次原奏僅稱補水隨款核補,究竟是否即在地糧隨徵補水項下核給,並未詳敘,殊欠核實。應令轉飭遵照本部前行,將前項補水銀兩即在於地糧隨徵補水項下開支,不得另動正款,以免駁斥。至該省應解鐵路經費已經改撥地糧,所有光緒十七年七月以後騰出百貨釐金銀兩,既經該撫奏明解歸海防經費項下列收造報,應令將前項銀兩歸於何年海防善後案內列收之處?先行查明報部,以憑備案;並抄錄附片,移咨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暨咨呈總理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三(一一○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九),同文館譯德國新聞紙「上海德國新報」云:
(略)
(略)
臺灣基隆地方,鐵路與臺北府相連。向有洋人數名受僱在車站應役,久為閩廠華員、華役所嫉。前經該軍器局員役等具稟呈遞署臺撫某,請將車站洋人全行遣退,改用閩廠管機器華匠行車應役。該署撫未經批准,華人愈行忿恨,遇事益相齟齬。本年西十一月二十三日,新任臺撫邵由基隆赴臺北乘坐火車,華匠暗於必經之路施弄詭計,冀引火車出轍,以洩私忿。幸管車頭機器洋人早經留心,見轍底鐵釘掘去數處、轍鐵浮起一段,立飭停車,故不致失事云。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六(一一三頁)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
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六月初一日(六、二四),臺灣巡撫邵友濂文稱:
接准公函,以臺灣請領各國條約十部,先寄二部,餘俟摺差領取等因;謹已聆悉。除將寄到條約二部存檔備查外,茲乘摺差之便,奉懇飭將存餘各國條約八部並檢貴衙門刊刻電報密本兩本發交賫領回臺分給應用。瀆神之處,感泐無既。
復謝並懇,敬請勛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九八四(一四九四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八月二十一日(一○、一一),同文館譯新報。
照錄新報
譯上海德文新報(八月二十一日):
(略)
臺灣鐵路,自基隆至臺北府計約十八英里,早經造成。現又向南接造,年內約可造成三十中里。因近來華人往來稱便,附搭火車者日多;每日售出車票,約可五萬餘張。
(略)
(略)
(略)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六(一四六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本爵將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需要』等因。本爵將軍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茲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蔚泰厚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前赴天津鐵軌官路投納。
除附片奏報並分咨查照外,相應專文咨報。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七(一四七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照本爵將軍於光緒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片奏報「閩海關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撥解光緒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一片所有片稿,相應抄錄咨會。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再,奴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友濂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要需』等因。奴才伏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合將閩海關四成洋稅提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緣由,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八(一四八頁)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
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軍機處抄交希元片稱:
再,上年接准戶部咨稱:『本部具奏臺灣巡撫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一摺,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當經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清款,分別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戶部:『本部議覆「閩海關籌解各款不敷開報」一摺,抄錄原奏內開:「查該協臺餉銀,向在四成洋稅項下每年提支銀二十萬兩;除行令劃撥鐵路經費銀五萬兩外,計尚存銀十五萬兩,悉數提歸六成稅洋項下列收,庶該關得此可藉資周轉」』等因;自應遵照辦理。業將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歸六成稅項下,以備湊解京協各餉之需,按結列單奏報亦在案。茲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催十九年分鐵路經費提前報解等因前來;謹就第一百三十一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照案全數撥解十九年分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文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光緒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九二(一七七頁)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日本國公使林□照會稱:
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前來。相應照譯來電照會貴王大臣,並請迅速轉電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二(一五八二頁)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給津海關道劄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急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劄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覆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五(一五八四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稱:『刻接外部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既經貴大臣轉准貴國政府電稱欲往修理,本衙門即日札飭電局總辦迅速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接修?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相應先行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六(一五八五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津海關道盛宣懷遞節略稱: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系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系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理;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前議臺灣水線應歸中國,據閩局陳同書稟:須作為官已售與商電局,方好由公司出面爭論。惟福州至臺灣水線中斷,應由電局往修,乃可認為我產。查「飛捷」修線輪船在滬裝煤,兩三天回閩;如以為然,請由總署電邊帥,准將「飛捷」及船上修線物料暫歸電局派用。否則,此線若聽日本修好,則難收回矣。乞示遵!宣稟。勘。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一五八七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電線,據閩局電稟,大北恒寧生電致福州大東公司,兩日內即派修水線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認我為物主矣。前電可勿議。宣稟。豔子。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頁)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節略一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關道函稱: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憲札內開:『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亟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札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復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職道因現在爭修電線,即為將來收回關鍵;曾經職道電告日本電線督辦,聲言中國電局即派輪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復電內開:『電示敬悉,感甚。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趕緊往修。此事已由本國駐京大臣轉致總理衙門矣。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電線,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其損斷處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線房約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處;日本已雇大北水線輪船將壞處割修,當可復用。所有臺灣修理水線「飛捷」輪船現歸福州經管,以電局未能立時調往修理。現在日本已經雇用大北輪船往修,祗可將來認還彼處修費。至於此條海線,照條約第二款,不應在交割之內。謹擬辦法六條,以備會商時採擇。如能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更易措詞。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肅此稟復。
恭叩鈞安,伏祈垂鑑。職道宣懷謹稟。
照錄清摺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系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系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閩、臺水線中斷一事,前准貴大臣照會,曾經劄飭電局總辦亟籌接修並照復貴大臣在案。茲據電局總辦稟稱:『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正擬調派「飛捷」輪船前往修理,並一面電告日本電線督辦;九月初一日接到復電內開:「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住修;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水線已由日本僱用大北公司輪船將壞處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等因。復准駐紮貴國出使裕大臣電,轉述貴國外務大臣云:此條水線本已聲明彼此另議,不在交接臺灣之內;現因斷線,亟須修接,是以託大北公司修整,系屬暫時之計。將來中線、日線如何交接,尚須妥為計議。應由貴大臣在京與總署籌商等語。本衙門查閩、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本於交接臺灣憑單內聲明「隨後商定」;刻暫因線斷,既經貴國僱用輪船代修完好,中國自應認還修費。至於此條海線尚須計議之處,既准貴外務大臣請貴大臣與本衙門籌商,其應如何訂立章程,即希知復,以憑商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一五九二頁)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稱:
九月十九日,奉鈞署皓電內開:『頃日使來議閩、臺海線,云系臺撫撥款所設,應歸日本。署中告以論公法,海中之物不能歸日本;且為商物,更不能歸日本。彼欲分認,本署未允,因索憑據。請飭盛道速查臺線原案,函送本署,以備辯論』等因。當即面詢盛道並查檔冊,此項水線系光緒十三年省三中丞墊款開辦,嗣於光緒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駕時」、「斯美」兩快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抵還招商局所招商股銀二十二萬兩。即經該局稟明,將水線作為電報局產業,由電局陸續歸還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該兩局同屬盛道一人督辦,故其時通融批准。今將原案三件,抄呈臺鑑。肅復,敬請鈞安。
再肅者,臺灣初設電線,系十二年臺撫派員與怡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奏明有案。原訂合同一件,抄呈臺核。現與林董辯論,鈞署既已答為商物,經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原議林紳招十一萬、盛道招二十二萬;其時雖未招足,亦為人所共曉。嗣將兩船歸公,亦有奏案;即以臺、澎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事屬有因。彼欲分認,如可堅持商物,從前法於越南曾賠還招商局地產價值,照公法固無異辭。惟澎湖至安平水線,只好歸與日本,酌量給價;至福州至臺灣水線,似可議由電報局與彼另立合同辦理。統乞卓裁。再請鈞安。
照錄清單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殼輪船一隻,由英運載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為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理,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雇請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發給薪水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穩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及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建造。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一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窨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再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詧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中國詧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辦運儎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即原船退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測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各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砲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砲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砲(砲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系活動可移、或系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糸索〉、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鋼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灶、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錠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錄清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臺灣撫院咨北洋大臣:
為咨明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系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儎;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司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船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日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相應咨明貴閣爵部堂查照轉飭是荷。須至咨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稟北洋大臣:
敬稟者,竊職道於光緒十四年二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飭令設立臺灣商務局,廣興商務,購買「駕時」、「斯美」快輪船兩號,計價銀三十三萬兩;臺灣林紳招集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該道總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即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等處即由盛道派員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職道遵照籌墊商本銀二十二萬兩。詎料代辦期內,官利全無;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已稟明臺灣劉撫部院,將此兩船奏明改作官輪船,由公中籌款修養。惟職道籌墊商本,亟應歸還;現因臺灣無款可籌,即將海線原值價銀二十二萬兩抵還輪船商本。其海線歸併電報公司,即作為電局產業;其銀即由電局陸續交還。至於「駕時」、「斯美」兩船已退還臺灣自行收管,以後盈虧與招商局無涉。理合稟明憲臺,俯賜咨明臺灣撫部院立案施行,實為公便。
光緒十五年六月,電報商局詳北洋大臣:
為詳報事,光緒十五年五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札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系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儎;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局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輪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目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閣督部堂李查照轉飭外,合行札飭。札到,該道即便查照』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一條、又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及「飛捷」輪船一號原值銀二十二萬兩,現已抵作職道所招「駕時」、「斯美」輪船之華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線,自應歸入電報商局作為華商產業。惟此水線本重利輕,所有抵作商股銀兩,應分年陸續歸還。其「飛捷」輪船,臺灣借用時仍應核算租價,以卹商情。除稟復外,理合詳請憲臺俯賜查核,咨明臺灣爵撫部院查照,實為公便。須至詳者。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七(一五九八頁)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九月十九日,貴大臣來署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系屬商線、並非官物;按之公法,應歸中國管理。貴大臣謂若果系商線須查出憑據,方可商議等語;當經本衙門電咨北洋大臣轉飭電局查復去後。茲准北洋大臣復稱:『臺灣初設電線在光緒十二年,原系臺灣巡撫派員與怡和洋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兩。嗣於十五年間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兩,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內有管理招商、電報各局道員盛宣懷招股二十二萬兩;嗣將「駕時」、「斯美」兩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業由電報局陸續歸還招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稟經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為臺線歸入商局之根據』。並將原案三件抄送前來。本衙門查福州至臺灣水電線,初則官為創設,嗣經抵還「駕時」、「斯美」兩船商本,即屬電報商局產業。現在貴國電局如欲籌商接電辦法,中國電局與各國接電均有成式,可由電局彼此互商妥訂。相應照錄原案三件,函達貴大臣查照見復;並祈轉達貴國政府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八(一六○八頁)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稱:『九月十九月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系屬商線,並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當日貴大臣等曾云臺灣境內以及從安平至澎湖水陸之線,自應照約讓與。其至福州一條,原系大政府亦支經費而設,應歸中國管理等語;是以本大臣當請查出大政府亦支經費之據,即與來函所稱稍不相符。特此聲明究竟。該線果系商線,猶可從長計議,似可無庸論境內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稱:『前書十五年,究屬筆誤』等因,業已閱悉矣。並復。順頌時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一○一(一六一○頁)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懷函稱:
敬肅者,臺灣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鈞署並呈擬辦法六條,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如須修理,應歸中國自行經理。在福州一端,應由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並不預先知會。此三年內,應得海線轉報之費屢請日本結付,亦不應允。其視此海線已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請由鈞署與日本公使商議,勢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換之費,足抵舊線之費為詞。且福州電局代其海線轉報,亦屬一無所有。目前時局,又不能拒其水線不在福州。宣愈屢執前擬六款商辦,彼堅持不允。
本年六月間駐滬日本領事小田切回國,由電報總局給與照會,諄託其設法結束。該領事前月返滬函稱:『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三次修換,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元。近來該海線又壞,必須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多費唇舌。若蒙采納,以十萬元交價』等語。及面議數次,語甚決絕。竊思此項海線,原系劉省三中丞經手設造。嗣因臺灣設立商務局,需款置造「駕時」、「斯美」輪船,經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項臺北至川石山海線一條抵與電報公司,經北洋大臣咨明鈞署在案。現在日本報明三次修線已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目前又需修費八、九萬元;據電局商董集議,商力甚窘。無論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贖回自辦,即使懇求政府向彼爭回,商人亦難籌此鉅款。中國勢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設海線,莫若將此舊水線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約章,庶有羈勒。且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又不敢請領公款,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宣懷審度再四,所議尚屬允當。茲由日本領事擬送章程前來,又經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來;聲明商董雖已允洽,仍應請示鈞署,俟核准電復到日,方能畫押。
謹抄呈電報局照會及該領事復函一摺、又往來信函一摺、又原擬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東公司福州海線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統乞俯賜核定電示,遵照辦理。
肅此,恭請鈞安。
照錄清單
錄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來函(十月初四日):
敬啟者,昨晚趨抵尊寓求謁,閣下於行李倥傯之中,撥冗接見,獲聆清教,鄙人感激無既矣。臺、閩電線一節,業經擬立合同。茲將底稿送至臺端查閱,即祈酌正是荷。
竊查此案若候總署覆到簽字恐要多日,切請閣下即於此地簽定,另付章約,再行稟請兩國上憲核定施行,庶幾免耽延矣。是否照辦之處?出自鴻裁!鄙人即日五點鐘躬詣臺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復者,兩接惠函,並擬立臺、閩電線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線雖屬電報公司,然讓售之權應歸總理衙門核准。茲就貴總領事所擬條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臺電價」一條,系照中英公司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訂福州電線合同第六款辦理。又於「線價十萬元」之下,聲明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與中國總局無涉。以上必須增入之語,再此約本大臣應俟接到總理衙門核准文憑,方有畫押之權;是以於結尾處,照面商辦法酌改,另繕清稿函復。即請貴總領事查照,先行電復為荷。
此復,敬請勛安。
謹錄六月十四日致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福州府至臺北府海中電線一條,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業。查交臺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並無「公司物業並交」字樣。福州至臺北屬電報公司之海線,與安平至澎湖屬國家之海線不同;本公司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呈請總理衙門核辦在案。
茲查交賠各案均已清楚,惟閩、臺海線系電報公司之物,尚未議定接線、過線章程,實未可再事延緩。屢經電報公司商董稟請議章,本督辦之意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福州、臺北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可照中國與英、俄、丹、法等國成案,訂定過線報費年期一切;一或將福州至臺北海線一條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茲聞貴署總領事回國,應請轉商貴國郵電部大臣,迅速派員到滬訂立條款,以敦兩國睦誼,並使華商共信公正辦法;是不僅本公司感佩已也。須至照會者。
謹錄九月初七日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來函:
敬啟者,照得閩、臺海線一節,前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稱:此案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閩、臺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一或將該海線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等因。本署總領事回國後,即將所有一切情形面稟郵電部大臣核奪,並力請作速辦結,以副雅屬。旋於出京之時,曾奉面諭:當該海線創設之初需費二十二萬兩,約合日本金二十八萬七千五百元;距今已曆十載,線料自不如新,應減價三分之一,值價至多不過十四萬六千六百兩,合日本金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錢。然此系指該海線完固無損,並無礙打電而論;奈比年以來,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政府曾囑大北公司於明治二十八年冬間修理截換一次,計長十六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三萬七千四十七元;又於二十九年六月截換一次,計長八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一萬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於今年二月修換一次,計長三十一海里餘,支費六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換費,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此次本國政府議將海線應按前計之價十四萬六千六百兩之中,扣除修換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錢,方系本國政府願交閩、臺海線公平之價。本署總領事奉諭後,即於前日回任;昨已踵謁臺階,面聆一是。貴督辦極望交價規銀十萬兩,本署總領事實有不能為力之處。緣該海線修舊不如更新,估計更新之價只須二十萬元。若就已經修換之價與尊意應交十萬兩之價並計,反與更新之價較多,本國政府斷難允准。且近來該海線又有損壞,必須派輪前往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不免多費唇舌。所以鄙意甚望貴督辦減價售出,彼此交益;不但中國電局獲利匪淺,即本國亦與有裨益。若蒙采納芻言以十萬元交價,本署總領事尚可電稟本國政府核議奪覆。特此照請貴督辦。智珠在握,即速示復,以便電詢;為要、為盼。
錄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使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
一、中國電報局因大東公司所設川石山躉船時有颶風,商請福建大憲委派大員查勘該島四面皆海,船泊不穩,允即稟明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准大東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線。
二、大東海線引到川石山,其地線經過安置川石山之地,無論官地民地,須納稅納租。
三、中國電報局本有南臺旱線通至長門,大東因川石山送報至長門路遠不便,中國允將長門電線展至川石山,並將長門電局移至川石山,但不能與大東海線頭相接。大東川石山海線所收電報,應由大東交到川石山分局接收,轉寄南臺速交大東南臺經理人查收;大東在南臺所收海線電報,亦須交到中國南臺分局轉遞川石山分局速交大東川石山經理人查收。
四、中國倘有水線通至新嘉坡或檳榔嶼,大東亦當盡其力量稟請英國藩部大臣及諸執事大臣代中國水線辦理,照中國代大東在福州水線一樣辦法。
五、大東公司如願分遣英國經理人董各一名前往南臺及川石山中國電局內,只能稽察代寄大東之電報有無錯誤遲延;如果經理人有意錯誤遲延,准其告知大東總辦,向中國委員代為查理。此外中國電報之事,大東之人仍不得越俎干預。
六、川石山及南臺報價,中國電報局定價每字收英洋四分。現因中、英兩公司交誼,減半收取,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七、此合同年限,與上海所訂之合同同日停止。其年限系二十年,以光緒九年四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五月初七日)為起。惟試行一年之後,中、英兩公司如各因所識損益之處遇有酌擬變通者,應由兩公司會同和衷詳為酌辦,庶使兩局均獲其便;但須兩面熟商允洽,方能更改。
八、中國及各國或福州口岸,遇有海口封禁不測之事以及合同所未及詳載之事,彼此均照萬國公法辦理。
九、以上所議合同各條,中、英兩公司已各允洽;應由中國電報局稟請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核准之後,方能簽字。蓋印之人,為中國電報局督辦盛、大東公司特派總辦滕恩。
大清光緒十年□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月十七日)。大清欽命總辦電報事宜直隸津海關道盛、大清北洋大臣洋務委員道□□銜伍、大英欽派駐紮中國天津領事官達、大英大東電報公司特派總辦滕。
錄日本原擬合同:
為立約事,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系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一、所有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永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中國不得阻撓。
一、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
一、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以上議立章程,俟兩國政府批准後照議施行。
大清國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大清督辦電報事宜頭品頂戴大理寺少堂盛、大日本欽命駐滬署理總領事小田切。
錄電報局增改合同: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建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求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房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項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結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七三(一九八○頁)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十一月十八日(一二、三○),日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額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相應照會貴王大臣施行,並請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給日本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稱:『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領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特此照會,並請見復』等因。本衙門查盛大臣與小田切署總領事所訂之臺閩電線合同業經查核,自可准行。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六(二○○一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定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查此出售,於中國交涉、理財之利權首有大礙。蓋以交涉而論,此項海線仍在中國手內,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財而論,將來日本臺灣以海線直與美歐相連,則因數成電報,即中國電報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傳遞,於專經中國通商口各線,中國所收電費,至於大有減落。此不能不請貴王大臣在意也。然顧守中國利權,其專責在貴國政府。惟獨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出賣之時,若不將臺灣海線亦應按照海線公司與中國政府於光緒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體辦理註明,則該公司能受大虧。為此遵照本國之諭,煩請貴署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一○○五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昨接函稱:『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訂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等因。本衙門查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盛大臣酌定辦法,除已電致盛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為此先行函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此復。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二(二○○七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賣與日本,設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虧?前經函詢。施據復稱: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該大臣酌定。來函且稱:業已電致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前來。本大臣自當候復。惟因此事系奉本國政府之諭而詢,是以將來復言,亦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而不能視為向無直行往來之盛大人之復信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三(二○○七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竊照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貴衙門,並呈擬辦法六條在案。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據其單開共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前據稱,又需修費八、九萬元。無論電局殊難籌此鉅款,即使賠其修費贖回自辦,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設海線。是以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貴衙門:莫如將此舊水線允其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水線合同,祗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不准引進川石山口內,庶有羈勒。且電局前奉飭造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謹將所擬合同條款,先行呈請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貴衙門養電:『臺閩海線售讓日本,所籌甚妥。即照辦』等因。適日本總領事小田切在鄂,遵將原擬及增改條款悉心覆核,繕立合同兩分,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鐵路漢局彼此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理合將此項合同照錄一分,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如日本駐使照會來詢此事,並祈照復施行。
照錄清摺
立約事,照得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系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後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線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洲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給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大臣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八(二○一一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總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貴衙門查核在案。
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故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華參贊朱守寶奎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籌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國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乏理。丹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雖然是大誤也,本國臺灣之電報實為紛繁,電到每遲,且多誤字。是以臺灣總督府極盼閩臺水線修理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以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理,實與兩國大有裨益,而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仍請執事燭照情形,電請總理衙門從速照會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貴衙門照會日本公使: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理合據情咨呈貴衙門,謹請查核照會日本矢使轉致日本電局查照辦理。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二○一四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辦電報盛大臣咨稱:『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委員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商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之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然本國臺灣電報紛繁,每多遲誤。是以極盼閩臺水線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法實與兩國有益,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稱: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各等語。該公司總辦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總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應請查核轉達』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轉致貴國電局查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三(二○一九頁)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文稱:
竊於光緒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據日本駐滬署總領事官小田切照復稱:『照得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一節,本年一月中浣貴處參贊朱守寶奎來署面交貴督辦電報內開:「昨總署接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體辦理,則大北公司必受大虧。應請設法,以保該公司利益等語。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稱:「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照會貴國駐京大臣: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商議,以符中國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貴國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當預為聲明」等因。准此,本署總領事當即將前開各節,稟請外部大臣核示遵辦。現奉札開:「接准郵電部大臣咨開: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總辦照復大北公司,稱明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憑書內定期限未滿之間,即至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臺閩水線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斷不傳遞他項電報等語;所有臺閩水線雖歸本國政府之業,該憑書所載期限未滿之間,仍照原議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並不傳遞他項電報。惟本國至上海之間大北水線有事不通之時,即不得援以為例等因。為此,札飭駐滬署總領事。札到該署總領事,即應照會督辦電報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應照復貴督辦,煩為查照可也』等情。據此,相應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核備案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鑑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豔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遵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即於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簽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據恒寧生接俄使電稱:應添入「旅順可與不論何處俄線相接」;似系暗指東三省鐵路陸線。經本京堂不允所請,由恒寧生與俄使再四電商,改添「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字樣。據恒寧生聲稱,似此祗准由旅順通水線至琿春,工本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設此水線,中國亦難阻擋,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約內不入,可勿慮他國援引等語。正月十五日,詳晰電請貴衙門鈞示。奉電諭:『酌量妥辦』等因。現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正月二十五日將所訂續約三分,在上海電報總局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鑑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者。
照錄合同
謹將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電報局與大北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北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利益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專傳俄國與旅順口往返電報。至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英、丹兩國大東、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鑑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艷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查東、北水線兩公司所慮美國現得擅香山、小呂宋,恐其另造水線至東方,由日本以通中國,奪其利益。而在電報總局亦深慮他國專設水線至中國沿海口岸,尤為中國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國願保其海線利益訂立密約,藉圖牽制。因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東、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英、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復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十二月十八日將所訂續約三分,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鑑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呈者。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俄、英、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因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虧之處?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復:『中國電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該公司利益?應由該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時該大臣與大北公司總辦何泥生在滬已簽合同,系為該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經本處與中國所定合同之續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經盛大臣移送貴署矣。以本人臣所見,速行該合同甚要。蓋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而於中國論政策、論財力,亦有裨益。自欲終行此合同,僅須貴處與本大臣以代辦丹國事務大臣簽押。是以煩請貴王大臣將此合同按照光緒二十三年同類合同成案,擬於何時簽押之處?即希見復是望。
此佈。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前准函稱:『臺灣海線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不受虧之處?盛大臣已與該公司總辦在滬簽定合同,煩請將此合同定期畫押等因。又准貴館柯繙譯送來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訂立合同一本;據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門定有畫押之期,一並送來等語。查此次合同,既經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總辦會訂簽押,本衙門已核明照准,無須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當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可也。
此泐。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二○八六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本月十一日接准來函內稱:『盛大臣與大北海線公司總辦續立合同,既經該大臣總辦簽押,本衙門亦核明照准,無庸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等因前來。貴署於盛大人與總辦恒寧生在上海簽押續定合同照准之言,業已備悉。茲將該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蓋印為憑可也。
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四(二○八九頁)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懷函稱:
兩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國電局與大北公司所定水線章程,前經大北切囑勿使各國閱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來寓索閱,弟以行篋未帶復之。昨日奉示後,即已電商大北公司如何摘錄給閱?尚無復電。頃又電催,一俟復到,即當摘刪妥協,呈送鈞署轉給可也。
肅復。敬請勛安不一。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頁)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懷函稱:
昨復寸函,計登籤掌。今日輶原陳政來晤,弟已告知中國與大北所訂合同,鈞署並無底本;日前署中來函轉索,敝處現已電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從前丹國說明不能給他人閱看;如要取閱,須彼此知會。目下大北總辦恒寧生現駐日本,應請西大臣電復貴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最為妥速等語。謹特奉聞,如前途再赴尊處索看,請即推至敝處可也。
專布。敬請臺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五○(二一七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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