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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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集縣誌及同治、光緒二案報准之節孝冊。其同治以前節孝無幾者,何哉?蓋因同治以前所報節孝甚難,必名門大家,託人將冊呈上北京,或地方官特請,始准耳。同治十二年起,西太后知孀婦之艱難,特旨命各省督撫通飭各地方官,令紳士釆訪貞烈節孝婦;其釆訪章程刊於上。各地方官每十二年彙報一次。各紳士亦十分慎重。由其族紳耆及左右鄰細查,果系清操自矢、白璧無瑕者,每名具族長紳耆出甘保結各二付,始能合格。造冊十三付後,各粘甘結二付,由各衙門上達北京,然後由北京批准,令各衙門存案,以垂永遠。自此寒門貧戶,皆得受旌表殊恩也。但此冊皆由當時報冊據實敘之,不敢故為矜奇立異,以聳人視聽,以亂其真焉。爰將其事跋於後。
大正八年(民國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彰化吳立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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