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书库 > 医家类 >本草纲目 >虫部第四十二卷 虫之四
蛊虫
    (《拾遗》)
    【释名】 时珍曰∶造蛊者,以百虫置皿中,俾相啖食,取其存者为蛊。故字从虫,从皿。皿,器也。
    【集解】 藏器曰∶古人愚质,造蛊图富,皆取百虫入瓮中,经年开之,必有一虫尽食诸虫,即此名为蛊,能隐形似鬼神,与人作祸,然终是虫鬼。咬人至死者,或从人诸窍中出,信候取之,曝干。有患蛊人,烧灰服之,亦是其类自相伏耳。又云∶凡蛊虫疗蛊,是知蛊名即可治之。
    如蛇蛊用蜈蚣蛊虫,蜈蚣蛊用蛤蟆蛊虫,蛤蟆蛊用蛇蛊虫之类,是相伏者,乃可治之。
    时珍曰∶按∶蛊毒不一,皆是变乱元气,多因饮食行之。与人为患。则蛊主吉利,所以小人因而造之。南方又有蜥蜴蛊、蜣螂蛊、马蝗蛊、金蚕蛊、草蛊、挑生蛊等毒,诸方大有主治之法,不能悉纪。
    【主治】蛊毒,烧灰服少许,立愈(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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