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孝和皇帝紀上卷第十三

    永元元年〔一〕(己丑、八九)
    〔一〕  原誤作「二年」。
    夏六月,竇憲、耿秉自朔方出塞三千里〔一〕,斬首大獲,銘燕然山而還。即拜憲為大將軍,封武陽侯,食邑二萬戶;耿秉為〔美〕(算)陽侯〔二〕。憲讓不受,還京師。
    〔一〕  原誤作「三十里」,據范書逕改。
    〔二〕  據東觀記、范書改。
    於是竇篤為衛尉,景執金吾,瑰光祿勳;尊太后母比陽主為長公主,益比陽湯沐邑二千戶。憲等驕奢,不遵法度,唯瑰恭儉自守。尚書何敞上封事曰:「臣聞忠臣憂世,譏刺貴臣,至以殺身滅家,而猶為之者何?誠君臣義重,情不能已也。臣見國之將危,家之將凶,皆有所由,較然易知,不可不察也。昔鄭莊不防叔段之禍也〔一〕,後更滋蔓〔二〕。竇憲兄弟〔專〕(尊)朝〔三〕,虐用百姓,殺戮盈溢,咸曰叔段、州吁將生於漢也〔四〕。是臣前連上便宜,承陳得失,非為嫉妒憲等也,誠欲絕其綿綿,塞其涓涓〔五〕,上不欲皇太后損文母之號,使陛下有失教之議,不使憲等得保其福。然臧獲之謀,〔六〕上安主父,下存主母,猶不免於嚴怒,況臣微末,敢竭愚忠哉!然臣累世蒙恩,位典機密,每念厚德,忽然忘生,雖知言必夷滅,誠不忍目見禍至,故敢書寫肝膽,舒度愚情。駙馬都尉瑰忠孝愛主,最自修整。聞瑰比自申陳,願抑損家權,退身避賢。宜順其意,斯誠宗廟之至計,竇氏之大福也。」敞辭旨切直,深為憲等所怨。濟南王康,光武之子也,最為尊重,而驕奢太甚,於是左遷敞為濟南王太傅。
    〔一〕  范書何敞傳作「昔鄭武姜之幸叔段,衛莊公之寵州吁,愛而不教,終至凶戾」。按袁紀下文言及叔段和州吁,此恐有脫文。又「叔段」二字原誤倒,逕正。
    〔二〕  隱公元年左傳曰:「祭仲諫莊公曰:『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為之所,無使滋蔓!蔓,難圖也。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
    〔三〕  據陳澧校改。
    〔四〕  叔段事見左傳隱公元年之文。武姜愛少子共叔段,莊公立,為請大邑京。段將襲鄭,武姜將啟門納之。莊公見時機已成,克段于鄢。州吁事見隱公三年左傳。公子州吁,莊公嬖人所生,有寵而好兵,公勿禁。桓公立,州吁遂弒桓公而立。後衛人殺州吁,而迎公子晉于邢,立為宣公。
    〔五〕  李賢曰:「周金人銘曰『涓涓不壅,終成江河,綿綿不絕,或成網羅』也。」
    〔六〕  方言曰:「臧、甬、侮、獲,奴婢賤稱也。荊淮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民男而婿婢,謂之臧,女而婦奴,謂之獲;亡奴謂之臧,亡婢謂之獲,皆異方罵奴婢之醜稱也。」
    司隸校尉司空蔡、河南尹王調、洛陽令李阜皆竇氏之黨也,乘憲之勢,枉法任情。尚書僕射樂恢奏免蔡等,外以清京都,內欲繩外戚,由是為憲等所忌。瑰常欲往候恢,使人先言恢,恢謝而絕之。憲兄弟怒其異己,常欲陷害之。恢妻諫恢曰:「古有容身之道,何必以言取怒?」歎曰:「何忍素餐立人朝乎!」〔一〕乃上疏曰:「臣聞百王之失,咸以陰盛凌陽,而權移於下,大臣專朝,而勢去公室。未有君德休明,而臣下闚{門俞},主一其柄,而社稷傾危者。先帝早棄天下,況陛下富於春秋,今諸舅執政,外戚盈朝,非所以寧王室,示天下也。夫天地不交,則眾生夭傷;君臣失序,則萬民受殃。政失不救,其弊不測。當今所急,上宜以義自割,下宜以謙自別,四舅保爵土於子孫,皇太后永無慚於宗廟,誠計之上者。」書御不省,恢乃乞骸骨。詔授恢為騎都尉〔二〕。憲風郡縣,使迫脅恢,恢遂飲藥而死。天下聞之,皆以為怨。
    〔一〕  詩魏風伐檀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素,空也。素餐言無功而受祿也。惠棟引韓詩薛君章句,以為「但有質樸而無治民之封,故曰素餐」,非也。
    〔二〕  范書樂恢傳其下又曰:恢復上疏辭謝,詔聽上印綬,歸鄉里。按袁紀下文既言「風郡縣」,則恢已告歸鄉里,此句必有脫文。
    恢字伯奇,京兆長陵人也。父為吏得罪於令,令將殺之。恢年十二〔一〕,伏寺門外啼泣,不舍晝夜。令嘉其孝,赦其父罪。恢事博士焦貺〔二〕,貺為河東太守,恢隨之官,閉廬專精,不與掾吏交。後貺有事被考,諸生皆繫獄,恢皎然得免。恢為人廉潔抗厲,〔新〕(衡)陽侯陰就聞〔三〕,以禮請之,恢絕不答。杜陵人楊正嘗毀惡恢,然舉正子為孝廉。恢善潁川〔杜〕安(王)〔四〕,〔安〕(王)上書得為巴郡太守,遣使貽恢書,恢不就,答之曰:「干主求祿,非平生操也。」其不念舊惡,恥交進趨,皆此類也。
    〔一〕  東觀記及范書樂恢傳均作「年十一」,袁紀恐誤。
    〔二〕  范書樂恢傳作「焦永」。惠棟曰:「案鄭弘傳,弘師河東太守焦貺,坐楚王英事被收。袁紀稱貺嘗為博士,後為河東太守,則永當為貺也。」袁紀是。
    〔三〕  「衡陽侯」乃「新陽侯」之誤,詳見卷十一「親陽侯」注。又范書作「信陽侯」。沈欽韓曰:「就封新陽侯,屬汝南郡。信、新古通。二漢志『信』作『新』。」
    〔四〕  據范書及范書注引華嶠書改。
    何敞既傅濟南,盡心輔道。歲餘,遷為汝南太守。敞常疾俗吏苛刻,以要名譽,為政務從寬和。立春日,乃召督郵還府,復遣吏案行屬縣,顯孝行,舉仁義。由是郡中翕然,百姓化之,其歸養老母,推財相讓者數百人。
    秋七月,會稽山崩。本志稱:「劉向曰:『山,陽君也;水,臣也。』君道崩壞,百姓失所,竇太后攝政,竇憲專權之應也。」〔一〕
    〔一〕  此乃東觀記五行志之文。
    二年(庚寅、九0)
    春正月,大赦天下。
    夏,耿秉出塞,至涿邪山,與北單于相遇,大戰破之。
    秉字伯初,國之子也。魁梧有才略,善說司馬法〔一〕,為將常為士卒先,休息不部陳,然遠斥候,〔明〕要誓〔二〕,士卒爭為致死。秉薨,謚壯侯〔三〕。南單于聞秉薨,舉國發喪,剺面流血,得外國心如此。秉弟夔,壯勇有氣力,以軍功拜騎都尉。常以精騎八百出塞,於金微山斬閼氏、名王以下,自漢軍所未至,封粟邑侯〔四〕。
    〔一〕  按漢書藝文志,軍禮司馬法百五十五篇,入禮類。又曰:兵家者,蓋出古司馬之職,王官之武備也。洪範八政,八曰師,明兵之重也。下及湯武受命,以師克亂而濟百姓,司馬法是其遺事也。又按隋書經籍志及新、舊唐志,均作司馬穰苴撰。史記司馬穰苴傳曰:「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於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則司馬法乃古兵法,非穰苴所撰明矣,三志乃偽記耳。
    〔二〕  據東觀記及范書補。又「要」,約也。
    〔三〕  范書作「桓侯」。
    〔四〕  原作「栗邑侯」。范書作「粟邑侯」,兩漢志無栗邑而有粟邑,屬左馮翊,故逕正。
    五月丙辰,立皇弟惠為〔濟〕北(海)王,開為河間王,瑕為城陽王〔一〕。立故淮〔陽〕(南)閔王昺子惻為常山王,故齊王晃子忍為齊王,北海王睦子威為北海王〔二〕。
    〔一〕  按袁紀下文有「北海王」,此不當作「北海王」,故據范書改作「濟北王」。又范書和帝紀「惠」作「壽」,「瑕」作「淑」,未知孰是。
    〔二〕  據范書改「淮南」為「淮陽」。又范書和帝紀「惻」作「側」。明八王傳「閔王」作「頃王」。又和帝紀「忍」作「無忌」,且作「丁卯」日所改封。與袁紀多異。
    車師遣使奉獻。
    六月庚辰,封竇憲為〔冠軍〕(武陽)侯〔一〕,篤〔郾〕(偃)侯〔二〕,景汝陽侯,瓖夏陽侯。憲獨不受封。
    〔一〕  范書作「冠軍侯」。按東觀記曰:「封武陽侯,食邑二萬戶。憲固辭封。詔曰:『大將軍憲,前歲出征,克滅北狄,朝加封賞,固辭不受。舅氏舊典,並蒙爵土,其封憲冠軍侯,邑二萬戶。』」按本卷永元元年六月已言封武陽侯,此不當復言之,故依東觀記以正之。
    〔二〕  據范書及兩漢志改。
    辛卯,中山王焉薨,謚曰簡王。
    光武時,諸王皆就國,焉以郭后少子故留京師。至永平初乃就國,詔賜羽林右騎為虎賁,又令上官屬子弟以為官騎焉。皆上疏辭讓,詔曰:「諸侯出境,必有武備〔一〕,夾谷之會,司馬以從〔二〕。夫有文事,必有武備〔三〕,所以重蕃也。王無辭焉。」
    〔一〕  定公四年左傳,子魚對衛靈公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於是乎出境。若嘉好之事,君行師從,卿行旅從。」
    〔二〕  定公十年穀梁傳曰:「類谷之會,孔子相焉,兩君就壇,兩相相揖。齊人鼓譟而起,欲以執魯君。孔子歷階而上,不盡一等,而視歸乎齊侯,曰:『兩君合好,夷狄之民何為來為?』命司馬止之。齊侯逡巡而謝曰:『寡人之過也。』」
    〔三〕  見定公十年穀梁傳之文。
    是夏,月氏王謝將七萬騎攻班超〔一〕,超眾大恐。超曰:「月氏兵雖多,千里逾蔥嶺,何足憂哉!但當收穀堅守,饑窮自降,不過數十日決矣!」謝攻超,不能下,抄掠無所得。超度其糧盡,必從龜茲求食,乃遣數千兵伏東界要之。謝果遣騎賚金銀珠玉往龜茲,伏兵遮擊,盡殺之。遣持所斬以示謝,謝大驚,即遣使請罪,願得生歸,超縱遣之。月氏震怖,歲歲奉貢。
    〔一〕  范書班超傳曰謝乃是月氏副王。
    秋七月,大將軍竇憲出屯敘州。
    九月,匈奴北單于遣使款塞,願朝見憲。中護軍班固迎單于,單于為南單于所破,遠遁漠北,固至私渠海而還。於是北單于地空,憲欲自為功,乃立降者鹿蠡王阿修為單于〔一〕,因置中郎將領護軍,如南單于故事。事下公卿,司徒袁安、太尉宋由、太常丁鴻、少府〔尹〕睦(識)以為〔二〕:「阿修,誅君之子,又與鮮卑、烏桓為父兄之讎,不可立。南單于先帝所置,今首破北虜,新建大功,宜令並領降眾,以終先帝破北成南之策。」
    〔一〕  范書袁安傳作「阿佟」,南匈奴傳作「於除鞬」。惠棟曰:「袁紀作『阿修』。」錢大昭曰:「疑即於除鞬也。」集解引黃山曰:「案南匈奴傳:『章和元年,鮮卑擊北匈奴,斬優留單于。』又『
    永元三年,北單于復為耿夔所破,逃亡不知所在,其弟谷蠡王於除鞬自立為單于,遣使款塞。竇憲上書,立為北單于,朝廷疑之』。似阿修別為一人,乃優留之弟。若於除鞬之兄,是為嗣單于,但逃亡,未嘗為二虜殺也。惟袁紀謂阿修誅君之子,又與烏丸、鮮卑為父兄之讎,則似即為於除鞬。故通鑑不更及阿修之名也。」按錢說是。
    〔二〕  據通鑑考異改。然按范書,永元二年,任少府一職者,竇嘉也。時尹睦任大司農,與袁紀異。又范書袁安傳載,同安議者乃任隗、劉方、尹睦也,而宋由、丁鴻、耿秉等皆可憲議,亦與袁紀異。宋由乃竇氏之黨,不當從安議,且太尉不當列司徒下,此「太尉宋由」恐系「司空任隗」之誤。
    議未定,安懼憲計遂行,復獨上封事曰:「臣聞功有難圖不可豫見者,事有較然易料不疑者。臣謂懼守正執平者,臣請以先帝旨意明之。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單于者,欲以安南定北,分匈奴之勢也。孝明皇帝欲褒成先帝之功,故赫然發怒,命將征伐。陛下奉承洪業,大開彊宇,大將軍遠出籍勝,此誠宣明祖宗餘志之弘勳也。自南單于歸德已來,四十餘年矣,三帝積累,以遺陛下,孳孳所成也。今南單于屯建大謀〔一〕,深入匈奴,空盡北虜,屯之大功也。輟而不圖,改立新降,以一朝之計,違三代之業,背先祖,棄舊恩,非計之長也。夫言行,君子之樞機〔二〕;賞罰,治國之綱紀〔三〕。論語曰:『
    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今失信封南一屯,則百蠻不敢復保誓矣。阿修誅君子,於春秋之義所不當立〔四〕。而烏丸、鮮卑新殺北單于,情莫不忿惡其讎,今而立之,則失意而懷怒矣。兵、食可廢,信不可去〔五〕。且漢故事,供給南單于費值歲一億九千餘萬〔六〕。今北廬彌遠,其費過倍,是所以空盡天下也。」詔下其議,與憲更相難十餘條〔七〕。憲負恃貴勢,言辭驕慢,安終不移,上卒從安議〔八〕。
    〔一〕  屯,即屯屠阿也。
    〔二〕  見易繫辭上。
    〔三〕  類聚卷五二引韓子曰:「言先王仁義,無益於治,必賞罰則國治。」按此乃顯學篇之文,而陳奇猷韓非子集解無「必賞罰則國治」句,注引陶鴻慶語「必吾賞罰」下有脫文,陳補「則倍其始法度賞罰」八字。按太平御覽卷六二四引,作「必賞罰則國富而治」,下接「法度賞罰者,國之脂澤粉黛也」,與類聚同。陳所補恐非。
    〔四〕  昭公十一年公羊傳曰:「誅君子不立。」
    〔五〕  論語顏淵曰:「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六〕  范書袁安傳作「一億九十餘萬」,恐非。
    〔七〕  「與」原作「於」,據范書逕改。
    〔八〕  范書作「竟立阿佟為單于」。通鑑從范書,作「上竟從憲策」。
    三年(辛卯、九一)
    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儀用新禮。賜王公列侯在京師者黃金,〔將〕(列)大夫郎吏帛〔一〕,及天下男子爵各有差。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人帛一匹,酺飲五日。繫囚亡命贖罪各有差。
    〔一〕  據黃本及范書改。
    擢曹裒為射聲校尉〔一〕。尚書張敏奏裒擅制禮儀,破亂聖術,宜加削誅。上寢其奏。是後眾人不能信裒所制,又會禮儀轉迨,遂寢而不行。
    〔一〕  「裒」即褒,古通用,見爾雅釋文。
    袁宏曰:夫禮也,治心軌物,用之人道者也。其本所由在於愛敬自然,發於心誠而揚於事業者。聖人因其自然,而輔其性情,為之節文,而宣以禮物,於是有尊卑親疏之序焉。推而長之,觸類而申之,天地鬼神之事,莫不備矣。古者民人淳樸,制禮至簡,汙樽抔飲〔一〕,可以盡歡於君親;蕢桴土鼓〔二〕,可以致敬於鬼神〔三〕。將之以誠,雖微物而可重,獻之由心,雖蒲質而可薦。此蓋先王制禮之本也。中古損益,教行文質,范金合土,而棟宇之制麗矣;繪集采色,而衣裳之度彰矣;比聲諧音,而金石之品繁矣。夫簡樸不足以周務,故備物以致用;卑素不足以崇高,故富以成業〔四〕。此又先王用禮之意也。夫尊卑長幼不得而移者也,器服制度有時而變者也。小則凶荒殊典,大則革伏異禮,所以隨用合宜,易民視聽者也。此又先王變禮之旨也〔五〕。是故王者之興,必先制禮,損益隨時,然後風教從焉。故曰「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六〕。
    〔一〕  禮記鄭注曰:「汙尊,鑿地為尊也。抔飲,手掬之也。」
    〔二〕  禮記明堂位曰:「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按土鼓是在陶缶基礎上形成的陶製鼓樂器。而蕢桴則是用蕢草束作成的鼓槌,擊土鼓而伴歌舞。
    〔三〕  禮記禮運篇曰:「汙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鄭注曰:「言其物雖質略,有齊敬之心,則可以薦羞於鬼神,鬼神饗德不饗味也。」
    〔四〕  「卑」字據黃本補。又陳璞疑「富」下有脫字,是。
    〔五〕  漢書禮樂志曰:「王者必因前王之禮,順時施宜,有所損益,即民之心,稍稍制作。」
    〔六〕  見論語為政。
    漢興撥亂,日不暇給,禮儀制度闕如也。賈誼曰:「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綱紀有序,六親和睦。此非天之所設也,人之所為,不修則壞。宜定制度,典禮樂,使諸侯軌道,百姓素樸。」〔一〕乃草具儀,寢而不行。後之學者董劉之徒〔二〕,亦言禮樂之用,而不能詳備其制度。夫政治綱紀之禮,哀樂死葬之節,有異於古矣,而言禮者必證於古,古不可用,而事各有宜,是以人用其心,而家殊其禮,起而治之,不能紀其得失者,無禮之弊也。曹裒父子慨然發憤,可謂得其時矣。然裒之所撰,多案古式,建用失宜,異於損益之道,所以廢而不修也。
    〔一〕  出漢書禮樂志,文字稍有出入。
    〔二〕  董,董仲舒;劉,劉向也。
    冬十月,幸長安,祠園陵。詔令大將軍憲與車駕會長安。時尚書見憲,皆欲釋仗稱萬歲,尚書令韓稜曰:「枉道事人臣,非所以立身也。且禮,無為人臣稱萬歲之制。」左右皆慚,遂已。
    十二月,龜茲、姑墨、溫宿國皆降。乃以班超為西域都護,徐幹為長史,復戊己校尉。唯焉耆、〔危〕須、尉黎以前殺都護陳睦不內附〔一〕。
    〔一〕  據范書補。殺陳睦事見卷十永平十八年。
    四年(壬辰、九二)
    春正月,龜茲王遣子奉獻。
    三月,司徒袁安薨。是時天子幼弱,外戚擅權,安每朝會,及在朝廷,議國家〔事〕〔一〕,未嘗不慷慨流涕,〔形〕於言色〔二〕,自天子及朝中大臣皆倚安。會病薨,朝野痛惜焉。
    〔一〕  據范書補。
    〔二〕  據陳璞校記補。
    初,安妻早卒,葬鄉里。臨終遺令曰:「備位宰相,當陪山陵,不得歸骨舊葬。若母先在祖考墳壟,若鬼神有知,當留供養也。其無知,不煩徙也。」諸子不敢違〔一〕。子賞車騎校尉,京〔蜀〕(屬)郡太守〔二〕,敞司空,京子湯官至公輔。
    〔一〕  袁安碑曰:「閏月庚午葬。」
    〔二〕  蜀、屬形近而訛,范書作「蜀郡太守」,據改。
    初,安辟廬江周榮,與語甚器之,每預大議。及奏論竇憲,憲客徐齮脅之曰〔一〕:「子為袁公腹心,排大夫,竇氏刺客今至矣,子宜備之。」榮曰:「榮乃江淮孤生,蒙先帝大恩,備宰士〔二〕,正為竇氏所害,誠所甘心。」常敕妻子:「倉卒遇飛禍,無得殯斂,冀以區區腐身,以悟朝廷。」及竇氏敗,榮召為顯官,至尚書、郡守。〔三〕有孫曰景,至太尉。
    〔一〕  齮時任太尉掾。
    〔二〕  惠棟曰:「王應麟云:周官太宰之屬,有上士、下士。公羊所云宰士,隱元年,宰恒。鹽鐵論:文學謂丞相史曰『處宰士之列,無忠正之心』是也。又見翟方進傳。」今按古稱三公曰宰,故其掾史亦得稱宰士。
    〔三〕  按范書本傳,榮先後任潁川、山陽太守。
    四月丁丑,太常丁鴻上封事曰〔一〕:「臣聞日者,陽之〔精〕(積)〔二〕,守實不虧,君之象也。月者,陰之精,盈縮有常,臣之表也。故日蝕者,陰凌陽;月盛者,下驕盈也。變不虛生,各以類應。遠觀往古,近察漢興,傾危之禍,靡不由茲。故三桓專魯,陳氏擅齊,六卿分晉,呂族覆漢,哀平之末,廟不血食,此皆失其權柄,以勢假人者也。故有周公之親,無其德,不得行其勢。伏見大將軍竇憲,雖敕身自約,不敢僭差,然天下遠近,皆惶怖承旨;大小望風,莫不影從。寵極則驕,驗見於天,雖欲隱諱,神明垂象。間者,月滿不虧,此大臣驕溢之應也。陛下未悟,故天重見誡,日有蝕之,誠宜畏慎以防其禍也。詩云:『畏天之怒,不敢戲豫。』〔三〕夫疏巖絕崖之水,由於涓涓;干雲蔽日之木,起於毫末〔四〕。前事之不忘,後事之明鏡。宜因天變,匡正其失,以塞天意。」上深納之。
    〔一〕  范書和帝紀作「閏月丁丑,太常丁鴻為司徒」,又曰「六月戊戌朔,日有食之」。續漢志亦同。袁紀恐誤。
    〔二〕  據黃本及說文、全後漢文改。
    〔三〕  出詩大雅板章。「畏」作「敬」。
    〔四〕  老子曰:「合抱之木,生於毫末。」
    丙辰,京師地震。
    是時竇氏驕橫,威震海內,其所置樹,皆名都大郡,乘勢賦斂,爭相賂遺,州郡望風,天下騷動,競侵陵小民,掠奪財物,攻亭敺吏,略人婦女,暴虐日甚,百姓苦之。又擅檄緣邊郡突騎善射有財力者,二千石畏威,不敢不送。司徒袁安、(太尉)〔司空〕任隗及有司數奏劾〔一〕,皆寢。
    〔一〕  太尉乃宋由,任隗任司空,閱本卷上下文可知。
    初,憲女婿射聲〔校尉〕郭舉、衛尉鄧疊母〔元〕(兄)出入禁中〔一〕,謀圖不軌。上漸覺之,與清河王慶圖其事,使慶求外戚傳〔二〕,因與中官鄭眾密謀之。眾勸上亟行其誅,上曰:「憲在外,恐變生,不可。」是月,憲還京師。眾白太后:「帝當謹護璽綬。」〔三〕庚申,上幸北宮,詔公卿百官,使執金吾衛南、北宮,詔收憲大將軍印綬,封憲為(親)〔冠〕軍侯〔四〕,篤、景、瑰皆就國。郭舉、鄧疊下獄誅。上以太后故,不欲極其獄,乃守憲等,選能相以逼迫之,憲、篤、景皆自殺,宗族免歸本〔郡〕(部)〔五〕。
    〔一〕  據范書改補。
    〔二〕  求漢書外戚傳,欲行文帝誅薄昭、武帝誅竇嬰故事。
    〔三〕  「眾白」以下據龍溪精舍本、學海堂本補。蔣本闕,黃本「眾白」誤作「象由」。
    〔四〕  胡三省曰:「憲先已封冠軍侯,不受,今復封,以侯就國。」
    〔五〕  郡部形近而訛,故正之。
    河南尹張酺上疏曰:「臣愚以為竇氏之事,宜下理官,與天下共平其罪,恐後世不見其事。竇氏盛時,群臣莫不阿附,唯恐在後,皆以憲為伊、呂,比鄧夫人於文母〔一〕。及陛下發雷電之怒,皆以為罪不容誅,何前後之相背也!賴聖朝明達析其中。伏見夏陽候瑰前為光祿勳,每與臣相見,常有勵節竭忠庶幾之心,檢敕賓客,未嘗犯法。聞王政有三宥之義〔二〕,故蔡叔流言,周公原本而誅〔三〕。臣愚以為可黜瑰爵關內侯,還京師,竭忠供養比陽主,以優屬重示厚德。」上感酺言,徙瑰為長沙侯。
    〔一〕  李賢曰:「按鄧夫人,即穰侯鄧疊母元。張酺論憲兼及其黨,稱鄧夫人,猶如前書霍光妻稱霍顯,祁大伯母號祁夫人之類。」按文母,文王之妃太姒也。詩周頌雝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又王引之經義述聞曰:「列女傳母儀傳:『太姒仁而明道,號曰文母。』然則文母之稱,專美太姒之文德明矣。漢書元后傳:『太皇太后,當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後書鄧騭傳:『伏帷和熹皇后聖善之德,為漢文母。』何敞傳:『伏惟皇太后秉文母之操。』皆本周頌為義。」可知文母乃漢代褒美皇后文德之雅稱。時鄧夫人貴盛,故憲黨皆爭以文母諛媚之。
    〔二〕  禮記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三〕  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群叔流言,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鄰,以車七乘;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齒。」據此則袁紀「蔡叔」恐系「管叔」之誤。
    於是何敞、班固免歸家,敞子與瑰善,固黨於竇氏也。
    初,固不教兒子,兒子負固勢不遵法度,吏民苦之。洛陽令种競嘗出〔一〕,固奴干車,訶奴,醉罵辱競〔二〕,競大怒,畏憲不敢發,心銜之。及憲賓客皆被繫,競因此捕繫固,遂死獄中。詔譴責競,而主者極罪〔三〕。固字孟堅,彪之子也。
    〔一〕  范書班固傳作「种競」。按說文曰:「競,從二兄,二兄競意,從豐聲,讀若矜。一曰競,敬也。」二字通。
    〔二〕  「醉」原作闕文,黃本作「辭」,此據陳澧校而補。龍溪精舍本亦作「醉」。
    〔三〕  極罪,范書作「抵罪」。
    初,世祖問竇融,在西州時每所上章奏,誰與參之,融對曰「皆班彪所為也。」世祖雅聞彪名,將召之,會彪舉茂才,〔為徐〕(除)令,以病免〔一〕。後應三公之命,輒謝病去,復以司徙掾望都長〔二〕,所歷二縣,皆為吏民所愛。彪既才高,而專心文史之間。司馬遷著史記,自太初已後闕而不錄。其後好事者或頗綴錄其時事〔三〕,然多鄙俗,不足以繼其書。彪乃采前人遺事,旁貫異聞,作後傳數十篇〔四〕。因斟酌前史,而譏正其失。略曰:
    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至於諸侯,國自有史,故孟子曰:『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其事一也。』定、哀之間,魯君子左丘明論集其文,作左傳三十篇,又撰異同,號曰國語二十篇〔五〕。由是乘、檮杌之事遂闇,而左氏、國語獨彰。又有記錄黃帝以來至春秋時帝王公侯卿大夫,號世本十五篇。春秋之後,七國並爭,秦并諸侯,則有戰國策三十二篇〔六〕。漢定天下,大夫陸賈記錄時功,作楚漢春秋九篇。孝武之世,太史令司馬遷采左氏、國語,刪世本、戰國策,據楚漢列國時事,上自黃帝,下訖獲麟,作本紀、世家、列傳、書、表凡百三十篇,而十篇缺焉〔七〕。
    遷之所記,從漢元至武帝,則紀其功〔八〕,至其〔採〕摭經傳,分散數家之事〔九〕,甚多疏略,務欲以多聞廣博為功,論議淺而不篤。其論術學,則崇黃老而薄五經;序貨殖,則輕仁義而羞貧窮;尊游俠,則賤守節而貴俗功。此其大弊傷道,所以遇極刑之咎也。然善述事〔理〕〔十〕,辯而不華,質而不野,文質相稱,蓋良史之才也。誠令遷依五經之法言,同聖人之是非,意亦庶幾矣。
    夫百家之書,猶可法也。若左氏、國語、世本、戰國策、楚漢春秋、太史公書,今之所以知古,後之所由觀前,聖人之耳目也,焉可闕哉!
    〔一〕  據范書敘傳改補。又舉將,范書作「司隸」。按萬斯同東漢九卿年表,時司隸乃鮑永也。
    〔二〕  范書班彪傳作「後察司徒廉為望都長」,袁紀此必有脫誤。
    〔三〕  李賢曰:「好事者謂揚雄、劉歆、陽城衡、褚少孫、史孝山之徒也。」沈欽韓曰:「史通五史篇,諸好事者若馮商、衛衡、揚雄、史岑、梁審、肆仁、晉馮、段肅、金丹、馮衍、韋融、蕭奮、劉恂等相次撰續,迄於哀平間,猶名史記。」楊樹達曰:「東觀漢記:『
    東平王蒼上光武受命中興頌,明帝問校書郎,此與誰等,皆言類相如揚雄前代史岑之比。』知史岑為西漢人。晉馮段肅見下文固奏記,文稱『京兆祭酒晉馮、弘農功曹史殷肅』。『殷』與『段』形近誤也。」
    〔四〕  楊樹達曰:「論衡佚文篇云:『班叔皮續太史公書,載鄉里人以為惡戒,叔皮不為恩撓。』」
    〔五〕  範書標點本作「二十二篇」,汲古閣本作「二十篇」。按四庫提要曰:「漢志作二十一篇。其諸家所注,隋志虞翻、唐固本皆二十一卷,王肅本二十二卷,賈逵本二十卷,互有增減,蓋偶然分併,非有異同。而此本首尾完具,實二十一卷。諸家所傳南(惟昭所注本,隋志作二十二卷,唐志作二十卷。)北宋版,無不相同,知隋志誤一字,唐志脫一字也。」
    〔六〕  漢志及范書均作「三十三卷」,袁紀恐誤。
    〔七〕  李賢曰:「十篇謂遷歿之後,亡景紀、武紀、禮書、樂書、兵書、將相年表、日者傳、三王世家、龜策傳、傅靳列傳。」按賢注乃本張晏說,分見史記自序集解、索隱,漢書司馬遷傳注。余嘉錫太史公亡篇攷曰:「卒者,終也,終述之至麟止,則武帝以前,無不成之篇,故篇末總敘之曰:『上記軒轅,下至于茲,著十二本紀,作十表、八書、七十列傳,凡一百三十篇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字。』篇數字數之詳如此,是其書皆已寫定,不獨無有錄無書之篇,亦不當有草創未成之作矣。蓋十篇之缺,實在遷死之後,故曰『其書稍出』,明其出之未全。逮楊惲宣布其書,而此十篇竟不復傳,但有錄而已。」
    〔八〕  范書作「則其功也」。
    〔九〕  「採」字據范書補。又「數家」范書作「百家」。
    〔十〕  據范書班彪傳補。
    固九歲能屬文,五經百家之言,無不究覽,其學無常師,又不為章句,訓詁通而已。性多愛,不以所長傲物,人皆重之。弱冠早孤。固以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典籍。故雖堯之盛,必有典謨之篇,然後冠德百王。漢紹堯運,以建帝業六世,史臣乃追述功德,私作本紀,編於百王之末,廁於秦、項之列,太初以後,闕而不錄,故采撰前紀,綴集所聞,以述漢書。元起高祖,終於孝平王莽之誅,十有二世,二百三十年,綜其行事,旁貫五經,上下洽通,凡百篇。未成,明帝初,人有上書言固私改史記者,詔收固京兆獄,悉斂家書封上。是時扶風人蘇朗偽言圖讖事,下獄死。固弟超〔恐固〕為郡所誣〔一〕,乃詣闕上書,具陳固著述意。會郡亦封上固書,天子甚奇〔之〕〔二〕。徵詣校書部,除蘭台令史。〔與故〕(舉)睢陽令陳宗、故長陵令尹敏、司隸從事孟異共作世祖本紀及世祖功臣、平林、新市、公孫述二十八篇〔三〕,奏之〔四〕。帝迺復使成前書。自永平始,研精積思二十餘年,至建初中,其書乃成。世甚重其書,學者靡不諷誦焉。
    〔一〕  據范書補。
    〔二〕  據陳璞校記補。
    〔三〕  據范書改補。又惠棟曰:「異當作冀,扶風茂陵人,見馬援、杜林等傳。」又史通正作「孟冀」,袁范兩書均誤。
    〔四〕  此乃撰修東觀漢記之始。
    自為郎後,遂見親近,賞賜恩寵優渥。章帝好文章,逾益進幸,數入讀書禁中,或連日逮夜。每行巡狩,輒獻上賦頌。朝廷時有大議,令固問難於前,然位不過郎。固雖篤志於學,以述作為務,然好傅會權寵,以文自通。其序事不激詭,不抑亢,贍而不穢,詳而有體,使讀之者亹亹而不厭,亦良史之才也〔一〕。至於排死節,否正直,以苟免為通,傷名教也。史遷之作,皆推之於談;彪經序其謀,略以舉矣,而固盡有功〔二〕,豈不勝哉!
    〔一〕  胡三省曰:「賢曰:激,揚也。詭,毀也。抑,退也。亢,進也。余謂激詭抑亢,皆指史家作意以為文之病。」又李賢引爾雅曰:亹亹,「猶勉勉也」。
    〔二〕  據黃本補「有」字,蔣本闕。
    竇氏既廢,天子追覽前議,嘉袁安之忠,知宋由之不正也,乃策免由。
    秋七月己丑,太尉宋由有罪自殺。
    八月,司空任隗薨。字仲和,光之子。初,光濟世祖於信都,封〔阿〕陵侯〔一〕。光薨,隗襲爵。隗好黃老,清靜少欲,以功臣子行異於眾,擢為虎賁中郎將,稍遷九卿、三公。隗玄默守直,不求名譽,然內行仁義,世人以此服之,帝亦雅重焉。竇憲之專政,朝臣莫違,隗與袁安屢抗異議。於是天子追思隗忠,擢子屯為步兵校尉。
    〔一〕  據范書任光傳補。
    辛丑,大司農尹睦為太尉,太傅鄧彪以老病罷,太尉睦代錄尚書事。
    冬十月己亥,宗正劉方為司空。
    五年(癸巳、九三)
    春正月己亥〔一〕,大赦天下。
    〔一〕  范書作「乙亥」。按是月乙丑朔,無己亥日,袁紀乃涉前「己亥」而誤。
    辛卯,立皇弟萬歲為宋王〔一〕。
    〔一〕  范書和帝紀作「廣宗王」,袁紀誤。又水經注清水曰:「和帝永元五年,封皇太子萬年為王國。」「太」系衍文,又「年」即「歲」也。
    二月戊戌,詔有司省內外廄馬及上林池圃,悉以假貧民。
    甲寅,太傅鄧彪薨。竇氏之專權,彪守己而已。御史中丞周紆,國之司直也,屢忤竇氏,彪嘗以事奏免紆,世以此譏之,然修禮教。
    (二月)戊午〔一〕,隴西地震。
    〔一〕  「二月」已見前,此乃衍文,故刪。
    三月庚寅,遣使分行貧民,開倉振廩。
    夏六月丁酉,郡國雨雹,大如鴈子。
    冬十月辛未〔一〕,太尉尹睦薨。
    〔一〕  范書亦同,然十月庚寅朔,無辛未,二書皆誤。
    十一月己丑〔一〕,太僕張酺為太尉。
    〔一〕  按是月甲寅朔,無己丑日,范書作「乙丑」是。袁紀「乙」多誤作「己」。
    六年(甲午、九四)
    春正月,永昌夷獻犀、象。
    司徒丁鴻字孝公,潁川定陵人也。父綝從世祖征伐有功,封〔陵〕(潁)陽侯〔一〕。鴻年十二〔二〕,事太常桓榮,十六而章句通,布衣荷擔,不遠千里質問異義,是以能成其名。初,綝從上時,鴻獨與弟盛居,困苦饑寒。〔常〕(帝)憐盛〔三〕,有委國志。及綝薨,既葬,鴻掛衰絰於冢廬而逃去,留書與盛曰:「鴻貪經書,不顧恩義,生不供養,死不飯唅,皇天先祖,並所不祜,身被大病,上不任為蕃輔,下不能守土。先上病狀,辭爵封於仲公〔四〕,章寢不報。謹身放棄,求良醫,如遂不瘳,永歸溝壑。」始鴻與九江人鮑俊友善〔五〕,俊遇於東海,鴻佯狂不識俊,俊乃止而誚讓之曰:「自昔伯夷、吳札亂世權行,故得申志。漢有舊制,春秋不以家事廢王事,故與衛輒之〔立〕(子)〔六〕。今以兄弟私恩,而絕父不滅之基,未可謂智也。」鴻感悟垂泣,歎息而還,就國教授,揚州稱之。鮑俊亦上書具言鴻至行,明帝甚然之,詔徵鴻。召見,說文侯一篇〔七〕,賜御衣及綬,廩食公車〔八〕,與博士同禮。頃之,拜侍中,徙封魯陽侯〔九〕。
    〔一〕  類聚卷五一引東觀記曰:「丁綝從上渡河,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樂,謂綝曰:『諸將皆欲縣,子獨求鄉何也?』綝曰:『昔孫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磽确之地。今綝能薄功微,得鄉厚矣。』上從之,封為定陵新安鄉侯,後徙封陵陽侯。」范書丁鴻傳亦同。袁紀乃涉前潁而誤,故正之。
    〔二〕  東觀記、范書均作「年十三」,袁紀恐誤。
    〔三〕  據陳璞校記改。
    〔四〕  李賢曰:「仲公,盛之字也。」
    〔五〕  東觀記、范書均作「鮑駿」。
    〔六〕  哀公二年公羊傳曰:「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輒者曷為者也?蒯聵之子也。然則曷為不立蒯聵而立輒?蒯聵為無道,靈公逐蒯聵而立輒。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辭王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亡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鮑俊之言,取義于此。又陳璞引陳澧校曰「立誤子」,甚是。范書正作「立」,故正之。
    〔七〕  即尚書周書文侯之命篇也。鴻師事桓榮,其所主乃歐陽尚書學。
    〔八〕  李賢曰:「稟,給也。公車,署名,公車所在,因以名。諸待詔者皆居以待命,故令給食焉。」
    〔九〕  乃鄉侯,范書注引東觀記曰:「魯陽鄉在尋陽縣也。」
    華嶠曰:論語稱「夫子溫良恭儉讓以得之」行首乎〔一〕?故嘗請論之:孔子曰:「太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讓,民無德而稱焉。」〔二〕孟子曰:「聞伯夷之風者,貪夫廉,懦夫有立志。」〔三〕然則太伯出於不苟得,未始有於讓也。是以太伯稱賢人,後之人慕而徇之。夫有徇則激詭生,而取與妄矣。故夫鄧彪、劉愷讓其弟以取義,使弟非服而己享其名,其於義不亦薄乎?又況乎于有國之紀,而使將來者妄舉措哉!古之君子立言,非〔苟顯其理〕,將以啟天下之方悟者;立行,非獨善其身,將以訓乎〔天下之方動者〕哉〔四〕!原丁鴻之心,其本主於忠愛,何其終悟而從義也?以此殆知其徇尚異於數世也。
    〔一〕  出論語學而。
    〔二〕  見論語泰伯。
    〔三〕  見孟子盡心章句下。
    〔四〕  據范書丁鴻傳論引華嶠語補。
    二月乙未,司空劉方為司徒,太常張奮為司空。
    三月丙寅,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六月,初伏日閉關〔一〕。
    〔一〕  李賢曰:「漢官舊儀曰:『伏日萬鬼行,故晝日閉,不干它事。』」乃時人迷信所致。
    秋七月,京都旱。司空張奮上疏曰:「歲比不登,人食不足。今復旱,秋稼未立,陽氣垂盡,日月迫促。夫國以民為本,〔民〕以穀為命〔一〕,政之急務,憂之重者也。臣〔蒙〕(義)恩尤深厚〔二〕,受職過任,夙夜憂惶,章奏不能序心,願對中常侍,口陳得失。」上即引見,明日車駕親幸洛陽寺,省錄囚徒,於是大雨三〔日〕(月)〔三〕。
    〔一〕  據范書張奮傳補。
    〔二〕  據范書張奮傳改。
    〔三〕  據范書改。
    南單于安國〔初〕為左賢王〔一〕,師子〔於宣〕(次當)為單于時〔二〕,數輕兵出塞,斬獲有功,故國中皆敬師子而不附安國,安國由是病師子〔三〕。匈奴降者異時居塞外,數為師子所掠,故亦怨之。安國乃委計降者,使圖師子。安國既〔為單于〕(偽嚴於),師子〔為〕(而)左賢王〔四〕,覺知安國之謀,乃陰為之備。每會議事召師子,輒稱病不往,安國益忿。
    〔一〕  據通鑑補。
    〔二〕  據范書改。「單于」二字據黃本補,蔣本原闕。
    〔三〕  「病」字蔣本亦闕,據黃本補。
    〔四〕  黃本「偽」作「為」,「而」亦作「為」。又范書南匈奴傳曰:「安國既立為單于,師子以次轉為左賢王。」則「嚴於」系「單于」之誤,故據補正。
    是時中郎將杜崇使安國,安國心不平,因上書告崇。崇敕西河太守令斷,安國欲自訴不得。而崇與度遼將軍朱徽上言:「南單于安國疏遠舊胡,親近新降,欲殺左賢王師子,宜徵西河〔安〕定上郡兵以為之備〔一〕。」公卿處議,聽崇,遂發郡兵。南單于聞漢兵起,因舉兵誅師子。師子聞之,悉將眾入曼柏城,單于圍守之,殺傷甚多。於是杜崇、朱徽將兵〔赴之〕〔二〕,而單于為其〔骨〕(胥)都侯所殺〔三〕,師子為單于。既而天子知杜崇、朱徽之侵擾匈奴也,乃誅崇、徽。
    〔一〕  據范書補。
    〔二〕  據果親王校補。
    〔三〕  據陳澧校改。
    七年(乙未、九五)
    春三月,班超發龜茲等八國兵七萬人討焉耆、尉黎二國〔一〕。超遣人慰諭二國:「欲改過向善者,當遣大人來迎。」焉耆王廣與國中議曰:「先王前殺陳都護,今超都護將大兵來〔二〕,故且〔詐〕(作)降〔三〕,重獻遺,令無入國。」北〈革健〉支本匈奴人,舉國敬信之,乃遣奉牛酒迎超。超聞焉耆取信北〈革健〉支,遂反縛,責曰:「汝匈奴侍子,恃焉耆擁。今都護來,王不以時迎,皆汝罪也。」欲斬之。或謂超曰:「可便殺。」超曰:「非汝所及,此人權重於王,今未入其國而殺之,遂令自疑〔四〕,設備守險,遑得到其城哉!」因責讓,加賞賜遣〔之〕〔五〕。北〈革健〉支還曰:「都護不疑我國矣。」廣乃與大人迎超於尉黎,奉上金銀、奴婢、牛馬。超受〔馬〕(焉)〔六〕,以給軍,餘總悉還之。超到焉耆,去城二十里大澤中,超乃揚聲欲重賜王以下。明日置酒,悉召諸國王,焉耆王廣、尉黎王汎與〈革健〉支等四十一人詣超〔七〕,其國相腹久等十七人逃不至。超怒曰:「腹久何故不到?焉耆欲復反邪?」遂叱吏收廣、汎等,於都護陳睦故城斬之,更立為王〔八〕。持廣、汎首詣京師,因大縱兵抄掠。超留焉耆半歲,西域遂平。上嘉超,封超為定遠侯。
    〔一〕  按范書西域傳作「討焉耆、危須、尉黎、山國」,且系於六年,與袁紀稍異。
    〔二〕  「超」字據黃本補。然據陳都護例,恐當作班都護。蔣本疑之,故闕。
    〔三〕  詐作形近而訛。
    〔四〕  「疑」原在「遂」之上,據陳璞校記改。范書亦作「遂令自疑」。
    〔五〕  據果親王校補。
    〔六〕  據黃本改。
    〔七〕  據黃本及范書逕改「況」作「汎」。
    〔八〕  更立者,焉耆左候元孟也。
    夏四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秋九月辛卯〔一〕,京都地震。
    〔一〕  范書及續漢志均作癸卯。袁紀恐誤。
    八年(丙申、九六)
    春三月己丑〔一〕,立皇后陰氏。賜天下男子爵各有差;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后,原〔鹿〕(庶)侯識曾孫也〔二〕。祖父永,明帝時為侍中,親幸左右。(異寵)〔以先〕后近(屬)〔三〕,故有異寵。父綱為屯騎校尉。
    〔一〕  范書作「二月」。按二月丁未朔,無己丑,袁紀是。
    〔二〕  鹿庶形近而訛。
    〔三〕  據范書皇后紀刪補。
    八月辛酉,令天下死罪減一等,徙邊戍;亡命贖罪各有差。
    九月,京都蝗蟲。
    冬十月,北海王有罪自殺〔一〕,國除。
    〔一〕  北海王,威也,以非敬王子,又坐誹謗,自殺。
    十二月丁巳,南宮宣室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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