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七 景祐二年(乙亥,1035)

    起仁宗景祐二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甲申,詔特賜寇準諡曰忠愍。
    賜武原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環慶路部署司言,西界首領遇訛等數入寇邊,請下鄜延路移文約束,從之。
    封崔府君為護國顯應公。府君,唐貞觀中為滏陽令,再遷蒲州刺史,失其名。在滏陽有愛惠名,立祠後,因葬其地。咸平三年,嘗命磁州葺其廟,而京師北郊及郡縣建廟宇,奉之如嶽祠,於是因民所向而封崇之。
    賜橫隴掃巡守卒緡錢。
    壬辰,詔吏部流內銓,選人歷任嘗有過者,毋得更名。
    免天下獨孤之民支移、折變。
    癸巳,復詔輔臣觀新樂於崇政殿,自是再觀焉。此據會要。
    戊戌,羣臣請上尊號曰景祐體天法道欽文聰武聖神孝德,表五上,從之。
    庚子,侍御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歷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請付有司按劾之。帝以照所作鐘磬頗與眾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詔諭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詔令逸赴闕。
    壬寅,詔:「如聞河北、河東有不逞之民,陰相朋結,號為『棍子社』,亦曰『沒命社』。自今捕獲者決配它州牢城,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
    癸卯,詔選人入為諸王宮教授,外任成資者,二年與京官;未成資,三年與幕職官,又二年與京官。
    先是,修撰樂書所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於是敕馮元等詳求典故【一】。甲辰,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閒擊之,以代建鼓。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於古無文【二】,去之便。』時雖奏可,而散鼓於今仍在。又雷鼓、靈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而雷鼗、靈鼗、路鼗闕而未制。今既修正雅樂,謂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考擊有聲。及創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罷四散鼓,如乾德詔書。」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而太樂所製,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執鼗以先引。凡圜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推而左旋,三步則止。三者,取陽數也。又再擊以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建鼓植於四隅,皆有左鞞、右應。乾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中鼓黃鐘,子之位也;右應大呂,丑之位也。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中鼓夾鐘,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林鐘,未之位也。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戌之位也。宜隨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詔可。(范鎮東齋記事云:周禮雷鼓鼓神祀,靈鼓鼓社祭,路鼓鼓鬼享。鄭康成云:雷鼓,八面鼓也。靈鼓,六面鼓也。路鼓,四面鼓也。鼓之數不見於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云爾。幾面,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壥田也。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一鼓而八面、六面、四面,既不可考擊,乃於縣內別置散鼓。國朝仍之,郊廟設而不作,景祐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並當考擊,而散鼓請準乾德四年詔廢不用。然不言鼓之制是非【三】,甚可怪也。)後元等復以殿庭備奏,四隅建鼓,既隨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詔依周官舊法製焉。於是縣內始有晉鼓矣。
    古者,鎛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後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景德中,李宗諤領太常,總考十二鎛鐘,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三調者,黃鐘、太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別有隆安、正安二曲。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宗諤言:「金部之中,鎛鐘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鎛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隨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真宗因詔黃鐘、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至是,詔馮元等詢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謂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仍得併施郊廟。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也。」詔從之。
    戊申,賜老人張環絹十匹、米五斛、紫衫銀帶。時父老上尊號者以百數,而環年百歲,視聽不衰,特賜之。
    詔三司使至御史知雜舉朝官通判一任以上才堪劇繁者一人。
    廢京西采柴務,以山林賦民,官取十之一。
    己酉,詔廣、延、雄三州知州,自今聽辟通判一員。
    禮院言:「南郊第一龕饗五方帝、大明、夜明、神州地祇、北極、天皇大帝,比歲止差司天保章正攝事,且五帝尊神,而獻官秩卑,饗接非稱。請第一龕以少卿監、正郎,第二、第三龕以員外郎,壇下及內壇之外,亦以京官或保章正分獻。」從之。
    八月壬子朔,詔改強盜法,不持仗,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仗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仗得財為錢六千,若持仗罪不至死者,仍刺配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竊盜罪亦第減之,至十千刺為兵。」詔可。尋又詔京城持仗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後詔,實錄在此月壬申,今並書之。又詔,依本志附此。
    癸丑,知樞密事李諮落起復。
    甲寅,燕紫宸殿,初用樂。
    丙辰,詔天下配役人,在今年五月戊申詔書前者,並釋之。又詔有能告羣盜劫殺人者,十人以上賞錢十萬,不及十人,計數給之。
    辛酉,上作警嚴曲付太常隸習,名曰振容歌,從李照之請也。尋以振容於義無取,改名奉禋。改名奉禋,在十月乙卯,今并書之。
    同知太常禮院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適士人王渙,生四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下禮院、御史臺詳定,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所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四】;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五】:「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喪作樂【六】、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並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已降別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後,服嫁母。據外祖異族【七】,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義云:「雖為父後,猶為出嫁母齊衰。」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謹之。』子思曰:『吾何謹哉!』」石苞問淳于睿曰:「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
    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當得申本服。唐紹議云:『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座議吉凶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之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載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義:『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或疑二者之相違。竊詳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則天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從諸子杖期,又於條制更相違戾。既求禮意,當近人情,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義,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八】。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九】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以此論之,則國朝見行典制,盡與古之正禮相合【一○】,餘書有偏見之說,不合禮經者,皆不可引用。郭稹若無伯叔及兄可奉父祖祭祀,應得子為父後之條,又緣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于追改,後當依此施行。」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劉夔議在此月己卯,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及馮元議,並在明年九月戊寅,今並從本志聯書之,略其月日。
    壬戌,知制誥李淑同勾當三班院。淑以妻父韓億見領樞密副使,引例乞避,詔勿避。
    甲子,饒州防禦使劉平為溫州防禦使、馬軍都虞候。平上疏自列,召對問狀,仍復管軍。
    詔勾當皇城司五員,自今遇車駕行幸,常留在內【一一】。
    錄故雷化州同巡檢、左班殿直許政子佶為三班借職,仍賜帛五十匹,以政與蠻賊戰死也。
    丙寅,幸奉先資福禪院謁宣祖神御殿。
    戊辰,以鹽鐵判官、度支郎楊日華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張士禹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館、修起居注鄭戩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柴貽範副之。日華,日嚴兄也。
    有司言修製皇帝尊號冊寶請用純金,從之。天聖二年九月庚寅,明道二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己巳,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上出雙鳳管,下太常隸習之。其制,合二管以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時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兩儀琴者,施兩絃;十二絃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絃,以象律呂之數。又敕更造七絃琴、九絃琴,皆令圓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樂書。
    辛未,詔薦獻景靈宮、朝饗太廟、郊祀天地,自今同日受誓戒。始用王曾之言也。
    又詔陝西諸州前代名臣墳墓碑碣、林木,委官司常檢視,從知永興軍陳堯佐之言也。初,莊獻遣官起浮屠於京兆城中,姜遵盡毀古碑碣為用。堯佐奏曰:「唐賢臣墓石,十且亡七八矣。始其子孫意美石善書,欲傳千載,而一旦與磚甓同【一二】,誠亦可惜,其未毀者,願敕所在完護。」
    甲戌,幸安肅門癔場觀諸軍放癔,又令諸軍習戰,其擊刺騎射之精者,悉遷補之,遂燕從臣於幄殿。
    丙子,詔入內內侍省同禮院裁定袞冕制度,仍先繪圖以聞。以舊所服袞冕華飾太甚【一三】,欲從簡質故也。
    丁丑,內出景祐樂髓新經六篇賜羣臣。其一,釋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聲;四,圖律呂相生,并祭天地、宗廟所用律及陰陽數配;五,十二管之長短;六,歷代度量衡。皆本之於陰陽,配之於四時,建之於日月,通之於鞮竺,演之於壬式遁甲之法。
    戊寅,祕書監孔勗分司南京,專領文宣王祠廟,仍賜絹百匹、米五十斛,羊酒副之。
    己卯,右諫議大夫、知兗州孔道輔為龍圖閣直學士。時近臣有獻詩百篇者,執政請除龍圖閣直學士。上曰:「是詩雖多,不如孔道輔一言。」遂以命道輔。議者因是知前日之斥果非上意也。
    初命朝臣為江浙【一四】、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詔朝臣提點銀銅坑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實錄在十月乙丑,今并書。實錄是月己卯書徙知楚州、屯田員外郎魏兼為江、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蓋鑄錢等事舊屬發運使,既罷發運使,故別置官。然兩朝國史志及會要職官部並不載提點坑冶鑄錢,不知何故,姑存此,更俟考詳【一五】。
    九月辛巳朔,李照言:「今太常所用柷,其四面皆畫時卉,未合古制。請易以青龍、朱雀、倮蟲、白虎、元龜,以配五方。」從之。照又與鄧保信新作銅方響五架,詔教坊準聲以授諸器。初,照既定雅樂而聲極下,故又製燕樂之器,欲寫其聲。已而,樂工以為不可施用,罷之。
    隋制,內宮縣二十虡【一六】,以大磬代鎛鐘,而去建鼓。唐武后稱制,改用鎛,因而莫革。及是,詔訪馮元等曰:「大磬應何法考擊,何禮應用?」癸未,元等具言:「古者,特磬以代鎛鐘,本施內宮,遂及柔祀。隋、唐之代,繼有因改。先皇帝東禪梁甫,西瘞汾壤,並仍舊章,陳於縣奏。若其所用,吉禮則中宮之縣,祀禮則皇地祇、神州地祇、先蠶、今之奉慈廟,皆應陳設。宮縣則三十六虡,去四隅建鼓,如古便。若考擊之法,謂宜同於鎛鐘。比緣詔旨,不俾循環互擊,而立依均合曲之制,則特磬固應不出本均,與編磬相應,為樂之節也。」詔可。
    乙酉,賜原武縣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兵部員外郎張錫為京東轉運使。淄、青、齊、濮、濟、鄆六州民買耕河壖地,數起爭訟,錫命籍其地,歲收租絹二十餘萬,而訟者亦息。
    辛卯,詔員外郎以上知諫院,自今遇大禮,許任子一人。
    壬辰,詔翰林學士張觀等刊定前漢書,下國子監頒行。前代經史,皆以紙素傳寫,雖有舛誤,然尚可參绚。至五代,官始用墨版摹印六經,誠欲一其文字,使學者不惑。太宗朝又摹印司馬遷、班固、范蔚宗諸史,與六經皆傳【一七】,於是世之寫本悉不用。然墨版訛駮,初不是正,而後學者更無它本可以刊驗。會祕書丞余靖進言,前漢書官本繆誤,請行刊正。詔靖及國子監王洙進取秘閣古本對校。踰年乃上漢書刊誤三十卷至是,改舊摹本以從新校,然猶有未盡,而司馬遷、范蔚宗等史尤脫亂,惜其後不復有古本可是正也。
    癸巳,大燕集英殿,午漏,以雨甚罷之。
    乙未,詔司天監制百刻水秤,以測候晝夜。
    丁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照為刑部員外郎,賜三品服;入內供奉官、勾當御藥院鄧保信為理賓副使,以造新樂成也。自餘修製官屬諸工凡七百餘人,悉遷補有差。初,照謂舊樂聲高,乃以太府尺為法,實比古一尺二寸有奇。照獨任所見,更造新器。所定黃鐘律,又聲極下,樂工铈其韻,中無射倍聲。又鑱破舊鐘磬,欲一用新器。上時博求知音者,聽照所言。音官、樂工,雖知其不可,而不敢非之。又因入內都都知閻文應推言其功,故特改官。起五月造,止八月,成金石七縣,而照自造新樂笙、竽、琴、瑟、笛、篳篥等十二種,皆不可施用。詔但存大笙、大竽二種而已。照謂:「今篳篥,乃豳詩所謂葦管也。詩云:『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且今篳篥首,伶人謂之葦子,其名出此。」於是製大管篳篥為雅樂,議者嗤之。
    賜虞部員外郎李思恭帛五十匹、米三十斛。思恭持母喪邢州,而廬墓三年,州上其狀,故賜之。
    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劉隨卒,擢待制未旬日也。隨與孔道輔、曹修古同時為言事官,皆以清直聞。臨事明銳敢行,蜀人以為「水晶燈籠」。始,使契丹還,會貶,而官收所得馬十五乘。及是,帝憐其貧,賜其家錢六十萬。
    壬寅,御崇政殿,按視新樂,詔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與觀焉。
    詔勾當御藥院,自今選內臣入仕三十年以上,經十年不遷而累有勞者為之,候五年與遷一資,仍留在院;非過犯而三年替者,遷一資,自餘不得輒乞改官;其內東門、龍圖天章閣並入內內侍省選差人。
    癸卯,詔內臣自今不得以歷任勞績投進文字,及御前陳乞非次改官。
    甲辰,詔比劾廣西轉運使擅貸蠻賊及宜州巡檢妄增賊數,並特釋之。
    賜鄭州學田五頃。
    戊申,詔三司使副以下,自今毋得輒進狀自敍勞績,求非次轉官。
    初,諸王邸散居都城,過從有禁,非朝謁從祠不得會見。己酉,詔即玉清昭應宮舊地建宮,合十位聚居,賜名睦親宅,命三司使程琳總其事,入內都都知閻文應等典領工作。
    參知政事宋綬上所編修中書總例四百一十九冊,降詔褒諭,堂後官以下賜器幣有差。先是呂夷簡奏令綬為此,既而謂人曰:「自吾有此例,使一庸夫執之,皆可為宰相矣。」皇祐五年十二月續編。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言:「宋祁所上大樂圖義,其論武舞所執九器,經禮但舉其凡而不著言其用後先。故旅進輩作而無始終之別。且鼗者,所謂導舞也;鐸者,所謂通鼓也;錞者,所謂和鼓也;鐃者,所謂止鼓也;相者,所謂輔樂也;雅者,所謂陔步也。寧有導舞方始而參以止鼓,止鼓既搖而亂以通鐸?臣謂當舞八之時,左執干,右執戚,離為八列,別使工人執旌最前,鼗、鐸以發之,錞以和之,左執相以輔之,右執雅以節之。及舞之將成也,則鳴鐃以退行列,築雅以陔步武,鼗、鐸、錞、相皆罷而不作。如此庶協舞儀。請如祁所論。」奏可。(按得象等所言,乃祁大樂圖義論武舞所執九器先後之一節耳,得象無所增益,但請如祁所論,固不及餘論也。別本或有餘字,恐誤,今不取。)
    是月,詔今後內臣八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勞效,經十年不曾遷轉者,仰勘會保明取旨。
    冬十月辛亥朔,復置朝集院,以待外官之還京師者。
    先是,太子中舍陸東獻文,得召試學士院,賜進士出身,改太子中允。而東性狷躁,意望帖職三館,乃擲敕不受,坐停見任官,處州安置。
    詔河北比歲大稔,穀賤傷農,其令轉運司並以見錢於緣邊平糴,如不足,三司助之。
    壬子,許蔡州立學。
    蔡州言左武衛大將軍、分司西京石普卒。普倜儻有膽略,凡預討伐,聞敵所在,即馳赴之。兩平蜀盜,大小數百戰,摧鋒與賊角,眾推其勇。頗通兵書、陰陽、六甲【一八】、星曆、推步之術。太宗嘗曰:「普性剛驁,與諸將少合。」然藉其善戰,每厚遇之。嘗令善工製金帶,普時帶御器械,方侍立,輒進曰:「願以賜臣。」帝即予之。既坐罪廢,遇太宗忌日,必盡室詣佛寺齋薦,率以為常。
    乙卯,詔為昭成太子元僖、邢王元傑、華王元偁立後。
    丙辰,詔東西班殿侍,自今有逃亡,帶甲五班,比禁軍條聽旨,不帶甲七班,比廂軍條,決訖,不刺面;其受命以出者,在官以無故亡律論,權管軍籍者,從軍分將校定罪,主管官物者,比三司大將條。
    殿侍凡十二班。東第一第二班、西第一、弩手班、龍旂直,凡五班,月廩錢千五百,謂之「帶甲」。西第二班、下茶酒新舊班凡二班,月廩錢千,東第三、西第三第四班,南班、北班,凡七班,月廩錢七百,謂之「不帶甲」。
    己未,省霸州永清縣,徙文安治永清。
    辛酉,重修后廟成。
    禮院言:「周官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說者以為祀昊天上帝亦然。大次在壇壝外,猶更衣幄殿;小次在壇側,今所未行。案魏武帝祠廟令,降神訖,下堦,就蕞而立,須奏樂畢,似若不愆,烈祖遲祭,不速訖也。故略坐【一九】,俟樂闋送神乃起爾。然則武帝坐俟,容須別設近次,與周官義符。請設小次於皇帝版位少東,每獻畢,降壇若殿,就小次,至終獻撤豆,復就版位。」從之。
    詔舉閤門祗候,自今須嘗經邊任、有材武、善弓馬者乃聽之。
    都大提舉館閣書籍所上校勘兩庫經史,凡八千四百三十五卷,賜校勘官以下器幣有差。
    癸亥,復置羣牧制置使,仍詔自今止以同知樞密院或副使兼領之。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罷,今復置;寶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罷,尋復置。
    甲子,詔民訴災傷者,聽留苗色根槎,以俟官司檢覆,餘即令改種。
    禮院言:「春秋隱公五年【二○】:『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何休、范寧等咸謂不言佾者,明佾則干舞在其中,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江左宋建平王宏皆據以為說,故章太后廟獨用文舞。至唐垂拱以來,中宮之縣,既用鎛鐘,其後相承,故儀坤等廟獻武舞,備金石之樂,尤為失禮。前詔議奉慈之樂,有司援舊典,已用特磬代鎛鐘,取陰教尚柔,以靜為體。今樂去大鐘而舞進干盾,頗戾經誼,請止用文德之舞。」奏可。
    上封者言,諸路歲以緡錢輸京師,致四方錢重而貨輕。丁卯,詔江東五萬緡,自今並市紬、絹、緜;福建、廣東各十萬,廣西八萬,並市銀上供;淮南、湖北各五萬,兩浙五萬五千,輸緡錢如故。
    己巳,出內藏庫緡錢七十萬、左藏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軍儲。
    許蘇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辛未,知樞密院王隨上傳燈玉英集,乞摹印頒行,從之。
    癸酉,詔河北有塘泊處知州軍並兼管勾屯田隄道事。景祐初,劉平去真定,楊懷敏領屯田司如故。塘泊日益廣,至吞沒民田、蕩溺邱墓,百姓始告病,乃有盜決以去水患者。懷敏奏立法依盜決隄防律,於是知雄州葛懷敏請立木為水則,以限盈縮,從之。(葛懷敏請立水則,實錄在此年,劉平以景祐元年二月去真定,此皆據本志附見。)
    丙子,詔增諸州通判當直兵士,其命官所過,亦許量假人。
    十一月辛巳朔,以應天府書院為府學,仍給田十頃。
    癸未,秘書丞、國子監直講林瑀勒停,坐謁告違詔限也。當考。
    戊子,金庭教主、沖靜元師郭氏薨。后之獲罪也,上直以一時之忿,且為閻文應所譖【二一】,故廢之,既而悔之。后居瑤華宮,上累遣使勞問,於是又為樂府辭以賜后,后和答,語甚悽愴,文應大懼。會后小疾,文應與太醫診視,遷嘉慶院。數日,遽不起。中外疑文應進毒,然不得其實。時上致齋南郊,不即以聞。及聞,深悼之,詔以后禮葬,其兄西京左藏庫使【二二】、昌州刺史中和遷昌州團練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中庸遷禮賓副使、度支判官。右正言、集賢院王堯臣請推舉左右侍醫者,不報。此據國史並記聞。
    己丑,升蔡州為淮康軍。
    南郊大禮使呂夷簡言,宗室詣中書受誓戒不至者六十餘人,詔勿以陪位。
    癸巳,朝饗景靈宮。
    甲午,饗太廟及奉慈廟。
    乙未,祀天地於圜丘,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大敕天下。錄唐、梁、後唐、晉、漢、周及諸偽國後。建隆以來臣僚、將校沒於戰陣,無子孫食祿者,於所屬自言,宗室並與轉官,仍自諸司使以下至殿直,皆換西班官。
    令審刑院、大理寺別減定配隸刑名,為敕五卷。會要五年十月四日上減定敕五卷,今附此。
    放并州永利監【二三】鹽戶積欠鹽七萬七千七百餘石。
    乙巳,封宰臣呂夷簡為申國公,王曾為沂國公。荊王元儼為荊南淮南節度大使、行荊州揚州牧,仍賜入朝不趨。二州牧自元儼始。武勝節度使德文同平章事。上以德文屬尊,常稱曰「五相公」而不名。安化留後允讓為寧江節度使【二四】。允讓,元份第二子也。上之幼也,真宗擇宗室子年相若聰悟可親者與遊,召允讓入禁中,旦暮誦讀共學,凡動作燕嬉,無一不中節,及上出閤,始用雲韶樂導送允讓歸外邸云。
    丙午,宗子諸司使領諸州刺史者十二人換諸衛大將軍、領諸州團練使,諸司使十九人換諸衛大將軍、領諸州刺史,諸司副使十九人換諸衛大將軍;內殿承制以下一百三十人,並為將軍、率府率副率,用乙未赦書也。先是,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禮,則普遷一官。及南郊,並侑三聖,宗子皆上表乞推恩,故有此制。舊自借職十遷乃至諸司副使,今副率四遷即遙領刺史,八遷即為節度使云。宗子換官姓名,實錄與百官表略不同,今參取之。凡自正刺史以上遷改者【二五】,不在此數。記聞載:呂申公當國,見上體不安,故擢允讓管勾宗正司。宗室聽換西班官,皆申公之策也。故時自借職十遷至諸司副使。及換西班官,自率府副率四遷即為遙郡刺史,俸祿十倍於舊,國用益廣,至今為患。按上不豫乃去年八月,其九月即康復,然則允讓管勾宗正及宗子換官,自別有所為也。宗子換官,沈括筆談當得其實。允讓管勾宗正,當從實錄、正史。筆談云:宗子換南班官,世傳王文正太尉為宰相日,始開此議,不然也。故事,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慶,則普遷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並配南郊,宗室欲緣大禮乞推恩,使諸王宮教授刁約草表上之。後約見宰相王沂公【二六】,公問前日宗室乞遷官表何人所作?約未測其意,答以不知。歸而思之,恐事窮且得罪,乃再詣相府。沂公問之如前,約愈恐,不敢復隱,遂以實對。公曰:「無他,但愛其文詞耳。」再三嘉獎,徐曰:「已得旨別有措置,更數日當有指揮。」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屬自初除小將軍,凡入遷即為節度使,遂為定制。諸宗子以千縑謝約,約辭不敢受。予與刁親舊,刁嘗出表稿示予。按實錄、會要、正史【二七】並稱換西班官,百官表獨出南班官【二八】,當考。
    丁未,加恩百官。
    戊申,改宜、桂州巡檢都監【二九】為宜、融、邕、欽四州緣邊溪峒巡檢使。
    十二月辛亥朔,復知密州、太常卿李迪為刑部尚書、知徐州。
    昭宣使、恩州團練使、入內都都知閻文應,領嘉州防禦使,落都都知,為秦州鈐轄,尋改鄆州鈐轄。改鄆州鈐轄在此月癸丑,今並書。其子入內供奉官、勾當御藥院士良為內殿崇班,罷御藥院。時諫官姚仲孫、高若訥劾文應方帝宿齋太廟,而文應叱醫官,聲聞行在;郭皇后暴薨,中外莫不疑文應置毒者,請並士良出之。故有是命。文應又稱疾留,仲孫復論奏【三○】,文應乃亟去。文應專恣,事多矯旨付外,執政不敢違。天章閣待制范仲淹將劾奏其罪,即不食,悉以家事屬其長子,曰:「吾不勝,必死之。」上卒聽仲淹言,竄文應嶺南,尋死於道。竄閻文應嶺南,尋死於道,此據富弼所作墓誌。案閻文應景祐二年十二月辛亥落入內都都知,以昭宣使領嘉州防禦使,為秦州鈐轄,後兩日,改鄆州鈐轄,百官表同。景祐四年四月乙丑,文應徙潞州鈐轄,百官表同。寶元二年九月癸卯,文應卒,此據百官表。贈邠州觀察使,此據實錄。未嘗有竄嶺南指揮,及死於道事跡,不知弼何所據也,今姑從弼墓誌,竢考。
    秦州走馬承受言,趙元昊舉兵攻唃厮囉,請下陝西預修邊備,從之。承受,不得其姓名。
    壬子,以西蕃邈川首領寧遠大將軍、愛州團練使唃厮囉為保順軍留後,歲給俸錢,令秦州就賜之。
    時元昊遣蘇奴兒將兵二萬五千攻唃厮囉,敗死略盡,蘇奴兒被執。元昊自率眾攻氂牛城,一月不下,既而詐約和,城開,乃大縱殺戮。又攻青唐、安二、宗哥、帶星嶺諸城,唃厮囉部將安子羅以兵十萬絕歸路,元昊晝夜戰,三百餘日【三一】,子羅敗,然部兵溺宗哥河及饑死過半。屠氂牛城,趙珣以為在明道中,誤也,當在此年。正傳云,子羅敗,遂取瓜、沙、肅三州,誤也,瓜、沙、肅三州自屬回紇,不與唃厮囉接,今刪去。自攻青唐以下及取瓜、沙、肅必不在今年,今附見。
    元昊又嘗侵唃厮囉,并兵臨河湟,唃厮囉知眾寡不敵,壁鄯州不出,陰間元昊,頗得虛實。元昊已渡河,插旗幟識其淺,唃厮囉潛使人移植深處以誤元昊。及大戰,元昊潰而歸,士視幟渡,溺死十八九,所虜獲甚眾。唃厮囉傳插幟誤元昊後云,「自是數以奇計破元昊,元昊不敢窺其境」。蓋飾說也,今不取。拔幟誤元昊,即或與居氂牛城相接,今且附見。又不知氂牛城于鄯州同異遠近,然二事皆參差不齊,須通考前後別修。
    唃厮囉來獻捷,朝廷議加唃厮囉節度使,同知樞密院韓億以為二虜皆藩臣,今不能諭令解仇,乃因捷加賞,非所以御四夷也,議遂寢。李埴十朝綱要:其後復舉兵攻蘭州諸羌,侵掠至馬銜山【三二】,遂有夏、銀、綏、靜、宥、靈、鹽、會、勝、甘、涼、瓜、沙、肅之地,兵五十餘萬。
    癸丑,詔嘗為入內都知、押班而落職者,自今毋得復任;其見任者,毋得勾當皇城司,親戚毋得勾當御藥院。
    戊午,贈保慶皇太后三代、皇后三代,又進封延安郡夫人唐氏為舒國太夫人。
    癸亥,龍圖閣學士、右諫議大夫、權知開封府王博文為給事中、知天雄軍,禮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范仲淹為吏部員外郎、權知開封府。仲淹自還朝,言事愈急,宰相陰使人諷之曰:「待制侍臣,非口舌任也。」仲淹曰:「論思政侍臣職,余敢不勉。」宰相知不可誘,乃命知開封,欲撓以劇煩,使不暇他議,亦幸其有失,亟罷去。仲淹處之彌月,京師肅然稱治。
    甲子,左侍禁桑懌為閤門祗候,賞平蠻獠之功也。懌辭不受,請推其賞以歸己上者,不許。或譏懌好名,懌歎曰:「士顧其心如何爾,當自信其心以行,若欲避名,則善皆不可為也。」
    詔廣南東、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並鍜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初,轉運使言,民為盜者多持博刀,捕獲止科杖罪,法輕不能禁,故更此條。
    禁益、梓、夔利路民夜聚曉散,傳習妖教,徒中能自糾摘,及他人告者,皆賞錢三萬。
    乙丑,贈翰林侍讀學士、兵部侍郎、兼秘書監楊徽之為太子太師,諡文莊。徽之嘗侍真宗藩邸,初贈尚書。參知政事宋綬,其外孫也,為請而加贈之。
    許孟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太平興國三年,初以文宣王四十四代孫宣襲封文宜公,宜死於雍熙三年,至道末,乃以宜子延世襲封,延世卒於景德初,子聖祐尚幼,天禧五年,始命聖祐襲封,聖祐卒且十年,無子,遂除襲封。彭城顏太初因許希請立扁鵲廟,作詩指除襲封事,諷在位者得路,反忘先師。又致書參知政事蔡齊,齊為言於上。辛未,詔聖祐弟北海縣尉宗愿為國子監主簿,襲封文宣公。
    癸酉,詔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御史中丞杜衍、知制誥李淑,編次赦書所訪唐、五代諸國及本朝臣僚子孫以名聞。
    先是,御史臺辟南京留守推官石介為主簿,介上疏論赦書不當求五代及諸偽國後,不合意,罷不召。熊克九朝通略:遂罷介為鎮南書記。館閣校勘歐陽修貽書責中丞杜衍曰:「介一賤士,用不用當否,未足害政,然可惜者,中丞舉動也。主簿於臺中非言事官,然大抵居臺中者,必以正直剛明、不畏避為稱職。介足未履臺門之閾,而已用言事見罷,真可謂正直剛明【三三】,不畏避矣。度介之才,不止為主簿,直可為御史也。今斥介而它舉,亦必擇賢而舉。夫賢者固好辯,若舉而入臺又有言,則又斥而他舉乎!如此,則必得愚暗懦默者而後止也。」衍卒不能用。
    太子中允、知淮陽軍梁適,亦上疏論朱全忠乃唐之賊臣,今錄其後,不可以為勸。上是其言,記適姓名於禁中,尋召為審刑院詳議官。適,顥之子也。
    錄瓊崖州同巡檢、右班殿直李至忠孫光郎為三班借職,賜名延賞,以至忠與蠻獠戰死故也。
    乙亥,契丹遣利州觀察使耶律睦、大理少卿薄可久來賀正旦。
    丙子,詔:「天下舊有陂塘溝洫久廢,而長吏【三四】、令佐能勸民興修,及闢荒田增稅額至百千以上者,當行甄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能督部吏規畫者,賞亦如之。」
    丁丑,御史臺言:「諸衛大將軍、將軍並係三品,一行序立;諸衛率府率、副率並係四品,一行序立。今新除皇親諸衛大將軍、將軍八十五員,諸衛率府率、副率五十一員,緣皇親大將軍以下,並內殿起居,員數稍多,殿庭難為排立,及非次曲宴,殿上窄隘,即重行。」員數更與十一月丙午參詳。
    戊戌,賜太常博士陳希亮五品服,以嘗辨冤獄也。希亮,已見天聖二年七月。
    是歲,契丹主加號文武仁聖昭孝皇帝。
    注  釋
    【一】於是敕馮元等詳求典故「詳求」原作「攷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二之三、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宋史卷一二六樂志改。
    【二】且於古無文「且」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及上引宋會要、治蹟統類、宋史補。
    【三】然不言鼓之制是非「是非」原作「非是」,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乙正。
    【四】斬齊三年並解官「斬齊」原作「斬衰」。按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作「斬、齊三年,並解官」;宋會要禮三六之一○則作:「斬衰三年、齊衰三年,並解官。」今據改「斬、衰」為「斬齊」。
    【五】再詳格令「再」原作「載」,據宋會要禮三六之一一改。
    【六】釋服從吉及忘喪作樂「忘喪」,同上書及宋史卷一二五禮志均作「忘哀」,今據改。
    【七】據外祖異族「族」原作「宗」,據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八】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與」原作「於」,據閣本、宋會要禮三六之一二及上引宋史改。
    【九】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與」原作「于」,據同上書改。
    【一○】盡與古之正禮相合「與」原作「於」,據閣本及上引會要改。
    【一一】詔勾當皇城司五員自今遇車駕行幸常留在內按宋會要職官三四之二二載:「景祐二年八月十三日,詔勾當皇城司李用和五人,每車駕行幸,常令二人在內依例管勾。」文義較明。
    【一二】而一旦與磚甓同「與」原作「于」,據閣本改。
    【一三】以舊所服袞冕華飾太甚「以舊」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四】江浙原倒作「浙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乙正。注同改。
    【一五】更俟考詳「俟」原作「加」,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本,此句下有:「會要,景祐五年八月,詔復置江、淮發運;以兵部郎中、直史館楊日嚴,淮南轉運使、度支郎中楊告,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都大發運使,提點鑄錢事。其提典鑄錢魏兼、轉運判官周陵令赴闕。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畫條奏以聞。先是,詔罷制置發運鑄錢公事,淮南轉運兼領發運,茶鹽礬稅各歸逐路轉運司,復置判官一員,鑄錢亦別設官。上言者屢稱不便,故復置焉。」原刊省去。
    【一六】內宮縣二十虡「二十」下原衍「四」字,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宋史卷一二六樂志刪。
    【一七】與六經皆傳「與」原作「于」,據閣本改。
    【一八】六甲原作「方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二四石普傳改。
    【一九】故略坐閣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三一均作「故吾坐」。
    【二○】春秋隱公五年「隱公」二字原闕,據宋會要樂三之一二、宋史卷一二六樂志及上引太常因革禮補。
    【二一】且為閻文應所譖「為」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三廢皇后郭氏改。
    【二二】其兄西京左藏庫使宋本、宋撮要本「使」上有「副」字。
    【二三】永利監原作「水利監」,據閣本及九域志卷四、宋史卷八六太原府條改。按本書卷一二六康定元年二月己亥編出并州永利東監,可證。
    【二四】安化留後允讓為寧江節度使「寧江」原作「江寧」,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帝系一之三四、宋史卷二四五本傳改。
    【二五】凡自正刺史以上遷改者「凡」原作「元」,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五宗室遷官改。
    【二六】後約見宰相王沂公「約」字原闕,據筆談卷二故事二補。
    【二七】實錄會要正史「會要」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五宗室遷官補。
    【二八】獨出南班官「出」字原闕,據同上書補。
    【二九】改宜桂州巡檢都監「都監」原作「諸監」。按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稱沿邊有巡檢都監,今據改。
    【三○】仲孫復論奏「奏」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一】三百餘日宋本及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均作「二百餘日」。
    【三二】馬銜山原作「馬衡山」,據十朝綱要卷五及上引宋史改。
    【三三】真可謂正直剛明「真」原作「正」,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改。
    【三四】長吏原作「長史」,據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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