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百五十一 熙寧七年(癸丑,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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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神宗熙寧七年三月盡其月
三月庚子,分命輔臣祈雨。
知虔州、都官員外郎劉彞【一】直史館、知桂州。知桂州、刑部郎中、天章閣待制、集賢殿修撰沈起令於潭州聽旨。初,廣西轉運使張覲言都巡檢薛舉擅納儂善美於省地而起不之禁,上批:「熙河方用兵未息,而沈起又於南方干賞妄作,引惹蠻事,若不早為平治,則必滋長為中國巨患,實不可忽。宜速議罷起,治其擅招納之罪,以安中外。」於是中書請以孫構【二】或康衛代起。
時構為荊湖北路轉運使,衛知潭州。上批:「章惇不久赴闕,湖北事恐且須孫構照管,康衛不知其為人如何?若熊本可輟以往甚善。」而王安石、陳升之等皆言,本方經畫瀘州夷事,瀘、桂相去絕遠,而廣西即今須人應接;江淮發運副使張頡、知虔州劉彞恐可使代起,而彞便道趨桂尤近。乃詔遣彞,而又令以前日付起約束付之,且使彞體量起納善美事。後彞體量奏至,仍命起知潭州。沈起知潭州,乃五月六日事,今并此。劉彞體量云何,實錄新、舊本皆不書彞,蓋為起隱者。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彞於潭州聽旨。
辛丑,釋河州亡失主將景思立兵校等,仍令自首。上以思立輕敵取敗,特有所縱舍,亦不復贈思立官。
涇原路經略使王廣淵言:「自渭州至熙州運米斗錢四百三十,草圍錢六百五十,諸處闕廂軍,若差倩義勇之類,騷費尤甚,必大失生業,如支移糧草,乞詳酌所以應副。」詔劄與王韶。
都提舉市易司言,近遣試將作監主簿劉默相度置市易務於成都府路,乞借司銀十萬買茶。從之。
壬寅,錄繫囚,雜犯死罪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賜自京至熙河急腳遞鋪特支錢有差。
王安石白上:「將帥利以多殺為功,熙河諸羌但能存恤,結以恩德,全惜兵力專事董氈,即諸羌自為我用;若專務多殺,乃驅之使附董氈,令敵愈強而自生患,不惟非計,亦非所謂仁義之師也。」上以為然,令速諭王韶。
先是,上謂安石曰:「蕃部非痛殺不可服。高遵裕討蕩谷口,阨中蕃部,承受問遵裕:『此無罪!』遵裕言:『今雖不作過,若有事宜,必先梗道路。』」安石曰:「若如此,宜其擾攘不定。項羽至強,但以多殺,故人相聚而畔。趙充國言,羌人所以畔,亦以漢兵不分黑白,故曰『撫我則后,虐我則绚』。此古今夷夏之大情。且青唐一族不經誅戮,又陛下厚撫包順,所以盡力殺賊,乃以恩信結之故也。」上言:「河北事絕未有實,然形跡已露。」王安石曰:「彼汛使來,我戒懼而為備,使彼聞之,亦何所害?但不當非理怒之爾。且如保甲,不可閉匿而成就也。」馮京曰:「此等事不宜倉卒。」安石曰:「因循至今,所以不免倉卒,然亦何嘗倉卒?」上曰:「如造車,車未成而騰說已紛紛。」安石曰:「既造進車樣,廷試,車非懷握可藏之物,中外共見,如何免人騰說?且此事雖著,亦何所妨。」上患諸將行軍都無行陣之法,曰:「據理用兵全未得。」安石曰:「誠如聖旨。若要用兵,先須朝廷因古今之宜討論法制,然後擇將帥授之,兵乃可用。今人人以私意妄相搏擊,殊無法制,人命至重,誠宜早計深慮。」
吴充建議乞棄岷州,上曰:「自可守,何須棄。」王安石言:「岷州若棄,必有取而為主者,則階、秦、熙、河皆受敵。」上曰:「誠然。是於兩路脅股間,又生一夏國也。」翌日,邊奏木征、鬼章大兵轉入岷州。上以為憂,安石與王珪皆言:「彼師已老,必難涉險遠攻,岷州保亡慮。」馮京獨不謂然。已而奏至,果如安石等所料。安石、珪言岷州保亡慮,據安石日錄。
上又憂熙河城寨氣勢未相接【三】,安石曰:「城寨非少,若更增添,即糧饋難給。今此沮敗,止緣景思立輕出,非關城寨,但當急撫定蕃部,收其豪傑為用耳。不然,則官軍但能備蕃為變,未有力制秉常、董氈也。又蕃部亡蓄積,失田作,饑窮必聚而為寇。但隔商旅即河州供饋,自須倍費。以此計之,不早撫定蕃部,賑其乏絕,使饑窮合而為寇,非得計也。」上令安石速與王韶書言之。四月十二日高遵裕為岷州團練使,以守城功;則賊固嘗攻圍岷州也。安石、珪之言,當考詳。
詔災傷路委監司各分地檢計,合興農田水利及隄岸、溝河、道路栽種林木土功之類可以募夫者,並具利害以聞。
又詔:「災傷州縣所發常平倉糧斛不足,令轉運司兌那應副。其第四等以下戶,應納役錢而饑貧無以輸者,委州縣保明,申提舉司體量詣實【四】,於役剩錢內量分數或盡蠲之,即不得以故支用有闕。」
河北西路察訪使曾布,請依鄧潤甫察訪京東例,本路士人有行義為鄉黨所服,智識才武足備器使者以名聞,遣赴闕;如有可采,即隨能錄用。從之。
知酸棗縣秘書丞王正辭巡檢,內殿承制郭千並衝替。坐違法令保丁置衣裝也。
癸卯,詔以旱避正殿,減常膳。
甲辰,王韶奏,已領兵自秦州入熙州。上深怪韶輕易,王安石曰:「韶此行不為輕易,西賊在馬銜山外,木征在洮西寧河寨左右,韶日行秦、熙境內,若賊入,須有烽火斥堠,安能近韶,若防刺客之類,即五百人不為少。況又沿路城寨所收兵五六千人,何所懼而不進?」因言唐太宗與頡利語事,上曰:「太宗有兵隨其後至。」安石曰:「韶去賊遠,又已集兵通遠,臣竊以為無可慮者。韶昨與臣書,已進呈欲扼要害勿與戰,須其人心離潰乃要而擊之。且欲以修常訶諾城致賊,皆不為失計。兼累書及累奏,皆言持重,必不肯率易取敗。」上令安石作書戒韶,安石謂不須如此。
先是,上言韶若入熙州堅守為得計,安石曰:「恐韶不得堅守,必擇要害地據而扼之,候其師老人飢,然後討擊,乃為得計。」已而韶報安石書,所計悉與安石同。
乙巳,白虹貫日。
王安石言,提舉編修三司敕式成四百卷,乞繕寫付三司等處。從之。
新提點秦鳳等路刑獄鄭民憲言:「奉詔同熙河路經略司相度借助應募弓箭手、買種糧、牛具、造屋及今夏耕種。乞帶審官西院主簿舒亶往。」從之。亶,慈溪人也。前為臨海縣尉,負山瀕海,民剽悍成俗,有使酒逐其叔父之妻至前者,亶命執之,不服,即斷其首,投檄去。王安石聞而異之,欲召用,會丁父憂,服闋,乃除審官西院主簿。十一月七日,民憲以營田圖入對。
荊湖北路察訪章惇言,邵州新化縣已建學,乞下轉運司給水田二百畝為學田。從之。
詔:「役錢每千別納頭子五錢,其舊於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並用此錢,不足,即用情輕贖銅錢。輒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于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五】,或出臨時,污吏乘之以為姦,其習弊所從來久。至是,始悉禁焉。
上患修河北守備而北敵疑,以問輔臣。王安石曰:「明告其使,北朝屢違誓書要求,南朝於誓書未嘗小有違也。今北朝又遣使生事,即南朝不免須修守備,修守備,緣不敢保北朝信義故耳。若南朝固不肯違誓書,先起事端,如此,則彼亦或當知自反。」上以為然。
丙午,太子中允、崇文院校書黎侁為館閣校勘【六】;權三司使曾布上熙寧新編大宗正司敕,詔付本司施行。
知諫院鄧潤甫言:「御史黃履近罷臺職,中外之論,皆以為履言事有所不合,既而傳聞履因求對【七】,懇辭臺職。且引馬援戒兄子之言曰『吾欲汝曹聞人過失,如聞父母之名』,以此不敢安職。臣恐內外大小之臣,皆務為持循拱嘿而不言人過,如此,四海之人當有受其弊者。惟陛下稽之古人,折之義理,亟令履就職,且以明人臣事君之義。」不報。二月【八】二十三日,履免御史。
分遣使臣十人,諸路選募熙河效用武藝高強軍人,量增料錢,準備呼使。如經一年願復歸本營者聽,每路兵五百人。既而,知雄州馮行己奏緣邊州軍乞不選募。乃命除諸路兵中選者籍名以聞,未得輒遣外,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手詔:「累據廣西經略司奏,探報交趾聚兵欲犯省地。深慮邊臣不量彼已輕出兵,遠離城寨迎敵,宜速指揮蘇緘,如蠻人敢直來侵犯邕州,仰按兵固守,無得貪功輕敵。」
戊申,手詔:「河、洮、岷州為寇蕃部,多是脅從,若更討蕩,是驅使附賊。本路兵力適足備內患,不復能及外寇。今王韶已到熙州,大兵聚集,蕃部必各懷恐懼,令韶乘此氣勢,招撫蒐擇強壯,濟其糧食,授以方略,責令討賊自效。若有功即厚酬賞,貴全兵力,兼收蕃部為用。」從王安石之言也。
權許州觀察推官李公義為衛尉寺丞,右侍禁李希傑不依名次指射差遣,三邊借職王尹【九】樞密院與差遣,句容縣令耿憲、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鄒極各堂除差遣。並以用濬川杷【一○】鐵龍爪疏濬汴河增深推恩也。初,王安石請與公義改京官,上難之,第令轉資,安石固請,乃有是命。公義初見六年十一月八日,本志云:五年賞濬川之功,公義與堂除。六年,王安石為上言用杷濬二股河及閉塞魚肋河【一一】之利曰:「今諸埽疏去沙觜,即水自移徙,若不輟工【一二】,雖二股河上流,可使行地中。」上乃與公義改京官。按公義改京官,乃七年三月十一日,本志係之六年,誤也。與公義堂除,實錄亦不載。
詔諸軍教閱,止令都總管司施行。先是,詔五路自安撫使以下提舉教閱諸軍、義勇、保甲,歲取旨陞黜。而知大名府韓絳言:「諸路安撫使盡兼都總管,訓練乃其職事。內提舉諸軍教閱逐時提振行遣,與諸軍供報文字增至一倍,乞教閱諸軍責總管司外,義勇等事即依今處分。」故有是詔。當并入二月十一日。
秦鳳等路都轉運使蔡延慶言,今經略司已兼制置糧草,其軍須司,乞行減罷,所貴事理歸一,州縣易於承稟。從之。
詔梓夔路察訪熊本體問戎、瀘、黎、雅間夷人戰馬,如何設法可買及逐年買數以聞。要見本後如何具奏【一三】。
庚戌,屯田員外郎、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吴審禮,勾當公事大理寺丞張景溫,殿中丞、前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劉淑,各減磨勘二年。並以引見開封等縣新教保甲也。神宗寶訓:五年,王安石言:「吴審理[理:虛和按:原書如此。]近巡按保甲上番人還,言人多願且留上番,其較藝得錢多者極歆豔,習學事藝至忘寢食。」上曰:「法當如此。太祖諸營戰有功,乃令闔營增俸,此人所以樂戰也。今虎翼一營,例給五百料錢,人何所勸。」安石曰:「曩者,非但軍人,至於士大夫亦各自計資級,若稍稽留,即生觖望。及陛下稍分別才否黜陟,不復盡用資序,士大夫乃始粗知有勸。」已附五年十二月三日。
賜知岷州高遵裕子士充同進士出身。士充管押蕃部赴闕,詔試出身,而遵裕言寓通遠軍極塞,乏人照管,乞候邊事寧息,遣赴試。遂特賜之,仍令乘驛亟還。
詔:熙河死事官親屬欲歸鄉者,除孝贈外,大使臣【一四】以上給路費錢一百五十千,小使臣百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其該說不盡者比類支給。
以旱遣官分禱京城、畿內諸祠,其五嶽、四瀆並委長吏致祭,仍令諸路監司檢察巡按所部淹延枝蔓刑獄、審刑大理未斷公事,疾速結絕以聞。
兩浙察訪沈括言:「兩浙上供帛年額九十八萬,民間賠備甚多。後來發運司以移用財貨為名,復增兩浙預買紬絹十二萬【一五】,乞罷之以寬民力。」從之。仍令兩浙提點刑獄司根究配買因依,劾罪以聞【一六】。
詔兩浙、淮南、河北、京東西、陝西等路災傷州軍逋負官物,權停催理。
又詔:「聞鎮、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其後逐司奏,體量得諸縣去秋旱災,以故貧下戶亦有拆屋賣錢以給己家糧及官中諸費者,非專為納免役錢也。王安石白上:「百姓賣屋納役錢,臣不能保其無此。緣以今之官吏行今之法,必多輕重不均之處,然論事有權,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納役錢孰多孰少【一七】?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見,在遠或難遽見,但問鄭、滑則天下事理可知矣。」
上又批問安石,百姓為貸市易抵當所錢,多沒產及枷錮者,安石對:「自置市易以來,有六戶賣抵當納欠錢,然四人以欠三司錢或以他事折欠故賣產。有納戶教唆,令眾人並不須納錢,且申展限,故送三司枷錮納錢。若請官錢不立供抵保法,即理不可行,若供抵當,即本備違欠出賣償官;若不許出賣償欠,即亦理不可行。兩年之間,而賣產償欠及枷錮催欠,止於如此,乃無足怪。今天下三年一郊,所放欠至一百餘萬貫,即其賣產償欠及枷錮催理多少可知,然議者何以不言,陛下何以不怪而問之?」上曰:「人言賣產極多枷錮,乃至無人可監守。」安石曰:「人言必知賣產主名及見枷錮人所在,陛下何不宣示言者姓名,付所司推問?若實有之,市易司蔽匿不言,即罪固不可輕斷,若實無此而妄言,不知陛下含容此人於政事何補?」上曰:「言市易擾人不便者眾,不知何故致令如此?」安石曰:「文彥博之徒,言朝廷不合言利,此乃為臣而發。其餘左右近習誣罔市易,即以呂嘉問首公奉法,與內藏庫、內東門司、都知、押班、御藥爭曲直,其事皆經論奏。又嘉問每事欲盡理,與三司、開封府屢爭職事,雖未嘗不直,然眾怨由此起。向時有言市易賒物後抵當納欠不足,乃令私下買所賒人物者償欠。及根究,乃是三司賒糶糯米【一八】,如此追逮,直至河北、京西。若市易但有如此一事,必無不上聞之理。今三司如此,陛下亦聞之乎?不知陛下何故乃不聞此,而但聞市易擾人?此無他由,憑附近習與不憑附近習故也。今人臣皆憑附近習,然後免責,一與近習忤,即吹毛求疵,無所措手足,臣恐治世無此事。」
壬子,上問輔臣曰:「聞汎使來,人甚恐,如何?」王安石曰:「汎使來,不知人何故恐,但不逞多口之人,因此妄說爾。」上曰:「王陶言:『大旱,又汎使來,人惶擾,必致大亂。』」安石曰:「亂亦何難致,若人主失計,則天下大亂矣。人主苟無失計,徒以旱故遂大亂,即無此理。」馮京曰:「大旱盜賊起,何為而不亂?」安石曰:「君子在位,若旱而不能除盜賊,亦無此理。但恐陛下所任,未盡君子而已。」
詔見留秦州蕃官瞎吴叱等,令王中正等常切安存照管。
癸丑,羣臣上表請御正殿,復常膳,詔不許。表三上,猶不許。
是日,上謂輔臣曰:「成都且休置市易務,如何?」王安石曰:「已遣李杞相度,竢其還,不置亦無傷。」上曰:「若不置更相度,即蜀人必致驚擾。」安石曰:「不知置市易有何驚擾?况但相度,因何驚擾?」上曰:「天旱民饑,欲且省事。」安石曰:「若因天旱人饑,便廢修政事,恐無此理。臣初固言成都市易必致異論。今市易近在闕門之內,然讒訴日出,若於萬里之外置務,即異論必更多。當此時,陛下便令不相度即已,今既遣使相度,乃憂蜀人驚擾為變而罷,此豈不為四方有識所笑,以為朝廷臨事憂怯如此。」上乃已。日錄二月二十三日安石云,如未能無疑,即不如勿遣李杞。凡四五行,今并附此不重出。四月五日罷相度市易。
上問安石:「納免行錢如何?或云提湯缾人亦令出錢,有之乎?」安石曰:「若有之,必經中書指揮,中書實無此文字。」馮京曰:「聞後來如此細碎事都罷矣。」安石曰:「馮京同僉書中書文字,皆所親見,如何卻言聞?不知先來如何細碎收錢?後來如何都罷?若據臣所見,即從初措置如此,非後來方不收細碎事,不知馮京何所憑據有此奏對?其言『提湯缾亦令出錢』必有人【一九】,陛下何故不宣示,付所司考實?陛下觀詩書所載,豈有函容小人誕妄都不考實而能治者?不惟詩書如此,律上書『詐不實,徒二年』,日奏亦是。所以如此,人主當愛日故也。寸陰可惜,乃以聽小人誕妄之故棄日,臣誠為陛下惜之!陛下治身比堯、舜,實無所愧,臣誠無復可以論諫,至於難任人,疾讒說,即與堯、舜實異。如市易司非呂嘉問,孰敢守法不避左右近習!非臣,孰敢為嘉問辨明以忤近習!且市易事亦頗為勞費精神,正以不欲背負所學,為天下立法故也。若每每忤聖意【二○】,而又召致近習讒毀,乃作擾害百姓之事,不知臣欲以此何為【二一】?以為名則不善,以為利則無獲。陛下試察臣所以區區為此者何意?」上曰:「何故士大夫言不便者甚眾?」安石曰:「士大夫或不快朝廷政事,或與近習相為表裏。今大小之臣,與近習相表裏者極有,陛下不察爾。自古未有令近習如此,而能興起治功者。陛下欲知近習之害政不難,但觀朝廷小大之臣以不敢犯義之故,不避近習者能有幾人?若使異時在廷之臣皆莫敢忤近習,表裏架合,更相庇覆以欺陛下,臣恐致亂不難也。」
甲寅,賜龍圖閣直學士、秦鳳等路都轉運使蔡延慶詔獎諭。初,王韶自熙州入朝,延慶權領州事,會元夕張燈,西賊乘間伏兵北關下,遣賀英等二十九人偽來請降,與木征先遣刺事人王遂等合謀,將舉火為內應。延慶覘知,斬首以狥,北關伏兵惶擾遁去。事聞,故有是命。
詔殿侍、散直充指使、巡檢及緣邊把托及七年,教押軍隊及十年,委官吏保明,牒殿前司磨勘,奏轉三班差使。
詔三司以發運蕃息到錢物於合屬處別項封樁,以備朝廷移用。
判司農寺呂惠卿言:「本寺主行常平、農田水利、差役、保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違法意,及元法措置未盡,欲榜諭官吏、諸色人陳述。其官司違法事,並從本寺按察。」從之。七月二十七日惠卿又有申請,大抵類此。魏泰東軒錄云:熙寧已來,凡近臣有夙望者【二二】,同列忌其進用,多求瑕累以沮之,百端挑動,以惑上聽。曾子宣罷司農也,呂吉甫代之,遽乞令天下言司農未盡未便之事。張粹明罷司農【二三】,舒亶代之,則納丞、簿言【二四】,不了事件甚眾。又河北、陝西、河東為帥者,各務矜功徼進,往往暴摘邊事,污蔑鄰帥,得罪,則邊功在己也。此風久矣,而熙寧、元豐最為甚也。三年五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今年二月一日,兼判司農。記聞:蘇□【二五】云曾布改助役為免役,呂惠卿大恨之。當考。食貨志云:司農言:「始議出錢助民執役,今悉募充,請改助役為免役。」制可。係之鄧綰劾李瑜前,恐志誤。已附三年九月八日,當徐考。
乙卯,太子中允、崇文院校書、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鍔【二六】直集賢院,仍升一任。縉雲縣尉、制置涇原秦鳳路軍馬糧草司勾當公事郭逢原循一資,仍堂除差遣。供備庫副使賈顯、內殿承制張濟各升一任。以編修三司敕令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成也。
太常博士、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向宗儒,太常丞、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公事蒲宗孟減磨勘二年,黃巖縣主簿、崇文院校書曾肇循一資。宗儒以編修大宗正司敕、宗孟以八路敕、肇以將作監敕成也。
詔三司以永興軍等路所鑄折二錢十萬緡付秦鳳等路轉運司,備熙河支用。四年三月十四日當
權三司使曾布、判司農寺呂惠卿言:「臣等出使河北,看詳邊儲【二七】,仰給便糴,自來措置無術,胥吏專斗,厚取賄賂,而又官闕見錢及時收糴。若朝廷借以一年糴本,明給吏祿,繩以重法,其糴官亦以所糴石斗次第給賞,於事為便。乞與本路當職官司詳定條約以聞。」從之。
詔澶、衛二州,自今如河北饑民流移過河,月具數以聞。
丙辰,遼主遣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來致書,見于崇政殿。書曰:「爰自累朝而下,講好以來,互守成規,務敦夙契。雖境分二國,克保於驩和;而義若一家,共思於悠永【二八】。事如聞於違越【二九】,理惟至於敷陳【三○】。其蔚、應、朔三州土田一帶疆里,祗自早歲曾遣使人止於舊封,俾安鋪舍,庶南北永標於定限,往來悉絕於姦徒。洎覽舉申,輒有侵擾,於全屬當朝地分,或營修戍壘,或存止居民,皆是守邊之冗員,不顧睦鄰之大體,妄圖功賞,深越封陲。今屬省巡,遂令案視,備究端實,諒難寢停。至於縷細之緣由,分白之事理,已具聞達,盡合拆移【三一】,既未見從,故宜伸報。爰馳介馭,特致柔緘,遠亮周隆,幸希詳審。據侵入當界地里所起鋪形之處,合差官員同共檢照,早令毀撤,卻於久來元定界至再安置外,其餘邊境更有生創事端,委差去使臣到日,一就理會。如此,則豈惟疆埸【三二】之內不見侵踰,兼於信誓之間且無違爽,茲實便穩,顓俟準依。」
先是,執政多以為蕭禧來,必復求關南地。王安石曰:「敵情誠難知。然契丹果如此,非得計,恐不至此。此不過以我用兵於他夷,或漸見輕侮,故生事遣使,示存舊態而已。既示存舊態而已,則必不敢大段非理干求,亦慮激成我怒,別致釁隙也。」禧書未拆【三三】,上猶以為疑,安石謂必無它,或是爭河東疆界耳。及拆書果然,上諭禧曰:「此細事,疆吏可了,何須遣使?待令一職官往彼計會,北朝一職官對定,如何?」禧曰:「聖旨如此即不錯。」上問禧復有何事?禧言:「雄州展托關城,違誓書。」上曰:「誓書但云不得創築城池,未嘗禁展托,然此亦細事,要令拆去亦可。」禧曰:「北朝只欲南朝久遠不違誓書。」上曰:「若北朝能長保盟好,極為美事。」又問禧復有何事?禧曰:「無他事也。」此據王安石日錄【三四】,乃蕭禧初對時事,實錄於禧辭日方書之,未知孰是,今兩存,俟考實,削一處。據蘇轍龍川略志【三五】,則禧初至時,上既面諭之矣。事見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張方平墓志云:蕭禧至,以河東疆事為辭,上復以問公,公曰:「嘉祐二年,敵使蕭扈嘗言之,朝廷討論之詳,命館伴王洙詰之,扈不能對。錄其條目付扈以歸。」因以賋上之。禧當辭,偃蹇臥驛中不起,執政未知為言,公班次二府,因朝,謂樞密使吴充曰:「禧不即行,使主者日致饋而勿問,且使邊吏以其故檄敵中可也。」充奏用其說,禧即日行。按方平六年十二月知陳州,七年十月徙南京過闕,蕭禧初來,方平蓋未嘗在朝也。恐墓誌誤,或指禧再來時則可。
上批:「方農事時,秦鳳路多起義勇以妨田作。將來穀價踊貴,邊糧愈難計置,可指揮張詵如自京差發兵馬至本路,即先放散義勇令歸。」
詔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淮南路轉運司具轄下已得雨州軍以聞。朱史以此事小削去,是未知春秋「閔雨」之義也,今復存之。
戊午,詔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綴中書省班,立起居舍人下。
又詔開封府今日以前見欠罸銅錢,並除之。王安石因辨市易事言「自熙寧五年至今罰銅者,凡千數百人,開封府不能催納了當,又不依條矜放,極為擾人」故也。
權河北西路轉運使【三六】劉航言,自冬以來頗愆雨雪,乞遣中使於曲陽大茂山真人洞投龍以禱,從之。
兩浙路察訪沈括言:「泗州都鹽務免納船戶,而以官鹽等第敷配,并給歷抑配居民、寺觀,違法。」詔淮南東路轉運提舉鹽事司根治以聞。後實有抑配狀,而官已罷去,獲免。
手詔:「聞齊、鄆等州比多盜賊,轉運、提刑司並不具奏聞。可令速體量督責捕盜官嚴行追捕,其闕食人戶亦多方謀所以賑濟之。」新本以事小削去,今從朱本。
先是,上批問王安石:「取免行錢太重,人情咨怨,至出不遜之言,卿還聞否?」是日,安石與輔臣皆對,欲留身白上,會進呈取索免行文字,上又具道所聞。安石曰:「前御史盛陶亦言【三七】,此臣曾奏請令陶計會市易司,召免行人戶問其情。願,即令出錢;若不願,即令依舊供行。如此則不須更聽浮說。」上言:「如此問不得,見說匹帛行舊有手下抱縕角人,今亦盡收入行。」安石曰:「此事臣所未曾勘會,恐未必有也。法固有不及處,須因事修改,乃全無害。若果有害,惟當立法限定錢數,不許更增足矣。」上曰:「市易,如米麥之類能平價便民,固好;其他細微須害細民,緣市易務既零賣,即民間零賣不得。」安石曰:「此事亦不然,細民必資於大姓,大姓取利厚,故細民收利薄,今官收利薄【三八】,即細民自得利,豈有害細民之理。」上曰:「近臣以至后族無不言不便,何也?兩宮乃至泣下,憂京師亂起,以為天旱更失人心如此。」安石曰:「近臣不知誰為悉力?朝廷有所聞,必考覆事實,欲以開陛下聰明者,但聽諸不逞所說即以上聞耳。且其用意多,端在陛下聰明考察,陛下但明示姓名付中書,令對定虛實,即人自莫敢妄言,陛下所聞皆是實事。如其不然,即日昃坐朝,但為崇長欺謾,令政事日壞有何補!如后族即向經自來影占行人,因催行免行新法,遂依條收入。經嘗以牒理會,不見聽從。又曹佾賒買人木植不還錢。太后殿內勾當修曹佾宅,內臣卻偽作曹佾宅幹當人狀云,被市易強買,已定下木植。及勾到客人,乃云但有曹侍中已賒買過木植不還錢,即無曹侍中已定木植,卻賣與市易司。呂嘉問具此牒送開封府勾曹佾幹當人,乃云元不曾過狀。根究得此狀,乃是太皇太后閤臣偽作姓名過狀,誣告市易司官員,開封府但牒市易司照會而已,元不曾行遣此內臣等罪過。陛下試觀此兩事,即后族何緣不結造語言?呂嘉問典領市易司,與開封、三司據法爭職事,三司、開封皆所不悅。又以職事犯忤都知、押班、御藥非一事,陛下試思呂嘉問如此何意?若為身計即大不便,但顧禮、義、廉、耻,不欲以利疚於回邪故也。果其用心如此,不知何故卻欺罔朝廷,專以害人為事?且既與內外眾人乖違如此,不知如何卻作得欺罔事?凡作欺罔,即先須交結陛下左右,外締朋黨,然後能遏塞人論議,不知如呂嘉問所為,能遏塞人論議否?」馮京曰:「行人初聞人說不投狀有罪,便爭投狀,後來見投狀出錢細碎,卻多不收。」安石曰:「馮京所言非人情,京師行人盡狡猾者,如何並不計經久利害,但聞人說遂爭投狀乎?」京曰:「人皆如此言。」安石曰:「凡士大夫不逞,以馮京為歸,故馮京獨聞此言,臣未嘗聞此言也。」上曰:「見說中書亦嘗案問市易事。」安石曰:「案問非一,然終不見市易有違法害民事,所以奏對敢保任其無他。」上曰:「出錢至少者可放。」安石曰:「若一一根究見人情便否?然後陛下特蠲除下戶,豈非人所甚願者。」上曰:「善。」眾退,安石獨進曰:「陛下左右前後殊無親臣,不知不顧利害肯為陛下盡言情實以補陛下聰明者為誰?」上曰:「如此人誠難得。」安石曰:「如此人誠難得,陛下果好信,即人孰不欲用情為善;陛下不好信,即雖忠信之人亦且隨時暫易,又況素行淺薄者。」因言:「李憲庇景思立數有大罪,陛下不治;皮公弼交結內臣,開河無狀,得罪甚薄。」又言:「三司、開封府於近習事,輒撓法容之,故不為近習所譖,免譴怒。然則陛下喜怒賞罸不以聖心為主,惟左右小人是從,如此何由興起治道?唐二百年危亂相承,豈有他故,但以左右近習擾政而已。臣以衰晚之年,備位於此,若陛下但如此,即臣雖夙夜勤勞,何能有補?臣非私畏陛下左右議論,故出此言,誠以害陛下國家大計故爾!若臣有罪,亦不待此輩敷陳,臣同列必不肯掩覆也。臣自初得見陛下,即論奏以為小人有言不可信,但當一一考實,若欺罔即加之罪罰,然後天下情實畢陳於前。臣之言,豈欲閉塞陛下聰明令人不敢言,但欲令人不敢妄言爾。」
己未,祕書丞、集賢校理兼同修起居注章惇為起居舍人、知制誥。惇堅辭至五六,上命改右正言充職。
都官員外郎、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熊本為刑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
詔:「戶絕莊產委開封府界提點刑獄司提轄,限兩月召元佃及諸色人實封,投狀承買。逐司季具所賣,關提舉司封樁,聽司農寺移用,增助諸路常平本錢。」
同知審官東院鄧潤甫,乞以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分定專管勾方田。今欲先差著作佐郎、知費縣張鍔,前建昌軍錄事參軍劉源分定州縣,三年為一任。從之。舊紀於己未書:詔民田疆界不明,租賦不均,立方田法。新紀亦於己未書立方田法。案食貨志,則方田始自五年八月矣,兩紀皆誤,已具五年八月末注。四月二日、四日、六日,十月三日,當考。
先是,上欲赦以救旱災,僉謂一歲三赦非宜。是日,上復欲赦,王安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首曰『政不節歟』,若一歲三赦,即是政不節,非所以弭災也。」乃已。
王安石進呈市易改免行文字白上曰:「已令呂嘉問等具析如聖旨所諭事,仍乞陛下擇可信內臣,令躬親體問行戶。如有不同,即乞降付中書推見指實。」且曰:「陛下昨宣諭兩宮憂致亂,臣亦憂致亂。然所憂致亂之由,乃與兩宮所憂適異。詩曰:『亂之初生,僭始既涵。』臣之所憂乃在於此,陛下試思詩書之言不知可信否【三九】?如不可信,即歷代不當尊而寶之,開設學校以教人,孔子亦不當廟食。如其可信,即亂之生乃實在此。齊威王三年不治國事,一旦烹阿大夫,即舉國莫敢不以情實應上,國遂治,兵遂強。僭之生亂弱,信之生治彊,如此,願陛下熟計。」上欲減省行人所納免行錢,安石曰:「下戶已自減省不少,若更減省,不知卻令何人出錢給吏祿?」上令除吏祿錢外減省,安石曰:「如此固善,然謂免行錢非人願、擾人,即非事實。」上曰:「京師人素優幸,分外優饒之亦不妨。」安石曰:「如此,即是陛下聰明為左右所蔽,實未知京城百姓疾苦。臣曾雇一洗濯婦人,自言有兒能作餅,緣行例重,無錢賠費,開張不得。未出免行以前,大抵如此,其為官司困擾百端,陛下乃以為優幸,今盡為除去。如此事卻賦吏祿,禁以重法,令不得橫擾,乃反為不如未立法以前,蓋陛下為左右所蔽,故有所不察爾。」陳瓘論曰:京師者,萬國之本也。呂嘉問欲取免行錢,以擾京師之民,神考欲減省之,以安京師,而安石對曰:「如此,則是陛下聰明為左右所蔽,實未知百姓疾苦。」夫優饒京師,而謂之不知百姓疾苦者何哉?唐德宗不恤京師之民,陸贄先事進言曰:「聚斂之法,轂下尤嚴,貴而不見優,近而不見異,其為憤戚,又甚諸方。誅求轉繁,庶類恐懼,興廢無已,羣情動搖,朝野囂然,而京邑關輔不寧矣。」嗚呼!唐有賢臣,而德宗不能聽,神考有聖訓,而安石不肯順,可為流涕也已。
上又患置官多費用,安石曰:「凡創置官,皆須度可以省費興治乃創置,如將作監即但用諸置局處食錢,已足養創置官,而所省諸費固不勝數。如帳司即一歲磨勘出隱陷官物,少亦數倍,其他置官類此,豈得為冗。」上曰:「即如此,何故財用不足?若言兵多,則今日兵比慶曆中為極少。」安石曰:「陛下必欲財用足,須理財,若理財,即須斷而不惑,不為左右小人異論所移,乃可以有為。」上曰:「古者什一而稅足矣,今取財百端,不可為少。」安石曰:「古非特什一之稅而已,市有泉府之官,山林、川澤有虞衡之官,其絘布、總布、質布、廛布之類甚眾。關市有征,而貨有不由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古之取財,亦豈但什一而已。今之稅,亦非重於先王之時,但不均,又兼并為患耳。」陳瓘論曰:神考曰:「古者什一而稅足矣。」安石對曰:「古非特什一而已。」其對如此,為必須理財故也。必須理財,乃熙寧元年語也,為政七年,尚守此語!而神考反復折難,稽什一之法,以百姓不足為慮,以取民百端為戒。臣著之,以見神考愛民之本意,而又於理財論其本末。
庚申,詔河東、永興、秦鳳等路管勾常平官,遇有闕,依河北路提舉司奏舉。
上批:「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見領兵在外,聞折博務官見權知州,可令秦鳳等路都轉運使蔡延慶且權州事。已差通判亦速令赴任。自今如知州領兵在外,並令監司官權管。」
詔:「京城門外草市百姓亦排保甲,聞多是城裏居民逐利去來,今為保伍,人情非所便安,況又不習武藝,排之亦無所用,可速罷之。」
詔:「荊湖、川、廣近邊州軍保丁,候教成即免籍,定土丁。其餘州軍土丁,並依舊人數注籍教閱。」
賜永興軍等路轉運司所鑄折二錢十萬緡,以備夏糴、冬衣、郊賞等費。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賜岷州修城防托禁軍特支錢有差。
辛酉,詔翰林學士承旨韓維、知開封府孫永據詳定行戶利害所供行戶投行事,追集行人體問,詣實利害以聞。於是王安石以呂嘉問等具析條件并案牘進呈,曰:「此皆百姓情願,不如人言致咨怨也。」上曰:「韓維極言此不便,且云,雖取得案牘看詳亦無補。」安石曰:「維既有此言,欲差孫永同維集眾行體問。」上從之。前此嘉問等盡括行戶,細碎無所遺。已而有詔詳定所更勿遣人體問,自貧下行特減錢一萬緡。維等言:「方集眾行體問利害,全繫納錢多寡,須竢臣等見得的確,合減分數,別降指揮。今如此,則是呂嘉問等所定有得而臣等所言為不足信,伏乞改命可信之人,使畢其事。」詔維等依前降指揮,速體問結絕。
初,議者多謂朝廷既知行役之弊,當即罷省,不可更令出錢。而詳定所奏:「朝廷所以許民間輸直免行者,蓋人情無不欲安居樂業而厭於追擾,若一切罷去,則無人祗應。又公人祿廩素薄,不免有求於行人,非重法不能禁。以薄俸申重法,則法有時而不行;縣官為給,則三司經費無窮【四○】。今取於民薄,而公人各知自重,不敢冒法,此所以使上下交濟,臣等推行之本意也。議者乃謂既知行役重,當為除去,不可斂錢。此殆不然,民未嘗不畏吏,方其以行役觸罪苦,雖欲出錢,亦不可得。今公人之祿可謂厚矣,然竊聞未比昔日於民間所得之半。今本司收免行錢,計所入,尚不足以償朝廷因行戶事增錄行倉法處料錢,則不惟公人不得如向來誅求之半,而民間所出又未及增祿之半。以此推窮,孰便孰不便,較然可見。今略具司錄司、左右軍巡院、雜賣場、左藏庫、內藏庫、內香藥庫、內東門司上項八處公人,係自來於行戶及請納人處乞取錢物。今朝廷先以坊場、市例錢祿吏,於見在免行錢撥還外,已少二千八百餘貫【四一】,今又蒙朝廷減放錢一萬緡,計每歲虧官一萬二千八百餘貫。若其餘三司、開封府并在京百司乞取行人錢物,猶不在此,可見民間所輸不多矣。」
奏至,詔令送體問所。體問所尋奏稱,糠米等行乞不納錢,依舊祗應。而詳定所奏,以為昨米行有當旬頭曹贇者,以須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經以死。
又言:「臣等竊知近日體問所勾集行人,內有言情願祗應。議者乃謂行人既欲祗應仍舊,則從前不願納錢可知。此又不然,緣本所未置局立法以前,三司等處未盡行倉法,雖雜買務未支一色見錢,官司置買公用及供家之物,承例行下時估【四二】,雖無添減,亦須逐旬供申。又官物不限多少,並差行人看驗,自免行後來買賣造作,不得下行看估,委自市司,如此之類甚多,無非自來騷擾。今若許以官司依舊行倉法,除去自來煩擾卻與免出錢,仍舊祗應,則行人孰不為便者,然恐非朝廷委維等體問之意。」後卒罷維等議。此段參取朱、墨二史并日錄修定,呂嘉問【四三】等奏,有不通處,當求別本校正之。新史全用墨史,一字不改易也。
三司言:「河北路有銅五十七萬九千九百餘斤,錫九千八百九十餘斤,及市易務於榷場賣銅皆百萬斤。」詔河北西路轉運司相度,若以兩路見在銅錫鑄錢,即當何處置監,具利害比較本息以聞。後詔衛州置黎陽監,歲鑄錢三萬五十緡【四四】。三月十八日。
壬戌,命權判三司開拆司、太常少卿劉忱河東路商量地界,知忻州、禮賓使蕭士元,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祕書丞呂大忠,同商量地界。綱要云:會其臣樞密副使蕭素等於代州境上,共議之。忱子襄州司戶參軍唐老隨行,書寫機宜文字。大忠言:「竊聞敵主孱懦,朔、應諸州久不知兵,習以畏戰。可遣諜者游說,以撓其謀,遷延數年,繕我邊計,因彼釁隙,乃可得志。其餘諸羌,可以傳檄而定。其合召募錢帛,乞下經略司應副,委臣稱事優給。如商量地界未定或敵使未至,乞臣以點檢為名,因於河外召募。」從之。仍下河東轉運司支錢二千緡,如須金帛,於數內給。邵氏聞見錄云:熙寧七年春,契丹遣汎使蕭禧來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神宗許之,而難其人,執政議遣太常少卿、判三司開拆司劉忱為使。忱對便殿曰:「臣受命以來,在樞府考核文據【四五】,未見本朝有尺寸侵敵地。且雁門者古名限塞【四六】,雖跬步不可棄,奈何欲委五百里之疆以資敵乎!臣既辱使指,當以死拒之。惟陛下主臣之言,幸甚。」帝韙之。忱出疆,帝手敕曰:「敵理屈則忿,卿姑如所欲與之。」忱不奉詔。以祕書丞呂大忠為副使,命下,大忠丁家艱,詔起復,未行,忱亦使回。敵又遣蕭禧來,帝開天章閣,召執政與忱、大忠同對資政殿,論難久之。帝曰:「凡敵爭一事,尚不肯已,今兩遣使,豈有中輟之理。卿等為朝廷固惜疆境誠是也,然何以弭患?」大忠進曰:「彼遣使相來,即與代北之地,若萬一有使魏王英弼者來求關南之地,則如何?」帝曰:「卿是何言也!」大忠曰:「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四七】,今代北安可啟其漸。」忱曰:「大忠之言,社稷大計,願陛下熟思之。」執政皆知不可奪,罷忱為三司鹽鐵判官,大忠乞終喪制。大忠事,國史略有之,忱事,絕無聞,當考。
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每寨三、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四八】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元祐元年三月二十八日,罷提舉熙河等弓箭營田蕃部司。
初,呂嘉問以戶部判官提舉市易務,挾王安石勢,陵慢三司使薛向,且數言向沮害市易事,安石信之。其實向於嘉問未嘗敢與之校曲直,凡牙儈市井之人有敢與市易爭買賣者,一切循其意,小則笞責,大則編管。嘉問自知不直,慮間己,故先以沮害加之,使其言不信於安石。市易本隸三司,而嘉問氣燄日盛,三司固多出其下。及曾布代向為三司使,素知嘉問驕恣,懷不能平,又聞上數以市易苛細詰責中書,意欲有所更張,未得間也。
是月丁巳,上夜降手札賜布曰:「聞市易務日近收買貨物,有違朝廷元初立法本意,頗妨細民經營,眾語諠譁,不以為便,致有出不遜語者,卿必知之,可詳具奏。」布先受命察訪河北,辟魏繼宗為察訪司指使,繼宗實監市易務,嘉問自初建議以至其後增損措置,莫不與聞。布因召繼宗問之,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榷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布遂攜繼宗見安石,具言曲折,安石責繼宗曰:「事誠如此,何故未嘗以告安石?」繼宗曰:「提舉日在相公左右,何敢及此。」提舉,謂嘉問也。安石默然。布謂安石曰:「布翌日當對,欲悉以此白上。」安石諾之。
辛酉,布對于崇政殿,具奏所聞于繼宗者【四九】,曰:「嘉問等務多收息以干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五○】,必買于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餘,誠如繼宗所言,則是挾官府而為兼并之事也。」上覽之矍然,喜見於色,問布曰:「王安石知否?」又問:「安石以為如何?」布皆對以實,且言:「事未經覆案,未見虛實。」上曰:「朕久已聞之,雖未經覆案,思過半矣。」諭布姑留劄子於榻後。布又言:「所召問行人,往往涕咽,陛下以久旱焦勞,誠垂意於此,足以致雨。」上曰:「必欲考見實狀,非卿莫可。」布曰:「臣雖罷軟,不敢不盡力。」上曰:「如此,則卻取劄子付中書。」
布始得對,方待次,安石先奏事,上謂安石曰:「曾布言市易不便,知否?」安石曰:「知之。」上曰:「布言如何?」安石曰:「布今上殿,必自言。」遂留身白上:「市易事,臣每日考察,恐不致如言者,陛下但勿倉卒,容臣一一推究,陛下更加覆驗,自見曲直。若陛下為眾毀所搖,臨事倉卒,即上下協力,承望為欺,恐致忠良受枉。」上曰:「布言此,何故?」安石曰:「布與嘉問不相足,爭互牒事亦可見。」上曰:「布或緣與卿素親厚,故如此。」安石曰:「臣不敢逆料人情,但依實考驗事情,要見曲直而已。」因言:「備位久無補時事,不能令風俗忠厚,幸陛下早改命,臣久如此,必負陛下寄託。」布所言既送中書,是夜上批問安石:「恐嘉問實欺罔,非布私忿移怒【五一】。」安石具奏,明其不然。於是有詔令布與呂惠卿同根究市易務不便事,詣實以聞。大抵安石意主嘉問,不以布所言為是,故使惠卿居其間也。
他日,安石又言:「鄉者開封、祥符兩縣人三日擁門,求請常平錢不得,而朝廷之上方爭論抑配不已,陛下亦疑其事,乃即位之初也。今陛下即位已久,言市易事乃復如此,足以觀風俗之如故也。」
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竇卞,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兼史館檢討沈括,並同修起居注。
癸亥,遼使蕭禧辭於崇政殿,上面諭:「蔚、應、朔三州地界,俟修職官與北朝職官就地頭檢視定奪。雄州外羅城,乃嘉祐七年因舊修葺,元計六十餘萬工,至今已十三年,纔修五萬餘工,即非創築城隍,有違誓書,又非近年事也。北朝既不欲如此,今示敦和好,更不令接續增修。白溝館驛亦俟差人檢視,如有創蓋樓子箭窗等,並令拆去,創屯兵級並令抽回。朝廷自來約束邊臣不令生事【五二】,如昨來趙用擅入,全屬北朝地分,雄州職官十餘人並已停降。今來郭庠侵入,全屬南界地分,兼先放箭射傷巡人,理須應敵。況北朝近差巡馬,已是創生事端。其郭庠事并其餘細故,並循常例,別無違越,無可施行。」禧奉詔而退。
投以報書曰:「辱迂使指,來貺函封,歷陳二國之和,有若一家之義。固知鄰寶,深執信符,獨論邊鄙之臣,嘗越封陲之守【五三】,欲令移徙以復舊常。竊惟兩朝撫有萬宇【五四】,豈重尺土之利,而輕累世之驩。況經界之間,勢形可指,方州之內,圖籍具存,當遣官司,各加覆視。倘事由夙昔,固難徇從,或誠有侵踰,何恡改正。而又每戒疆吏,令遵誓言,所諭創生之事端,亦皆境候之細故。已令還使具達本國【五五】,緬料英聰,洞垂照悉。」翰林學士呂惠卿之辭也。呂惠卿撰國書,此據密院時政記,惠卿集載此國書,「具達本國」下有「自今以還,凡此之類,只委守臣之移檄,免煩使節之交馳。庶邦好之不渝,亦民疑之交釋」六句,與此不同。當是密院削去,其詳見八年四月五日注。呂惠卿家傳:契丹遣汎使蕭禧要求地界,傲慢無禮,當遣不辭,中書、樞密院議,欲移檄本國施行。惠卿押賜筵,乃上疏曰:「切聞使臣此來,頗甚驁慢,朝廷有意督過之。臣愚謂敵人講和垂七十年,歲賜金帛以數十萬計,雖違首足上下之義,猶得以大事小之權。今陛下聖德光充,神武獨運,西覆洮、隴,南平荊蠻,彼以無事坐受數十萬之賜於中國,則其勢不能不震疊。故因使人輒爭小事,示無所畏而為自安之謀,其狀可見矣。為今之計,莫如一切置而不問,乃所以深制之之術也。何以言之?湯之事葛也,無犧牲則遺之牛羊,無粢盛則使亳眾往為之耕,及其可征也,一舉而葛服。冒頓之平東胡也,求寶馬則與寶馬,求閼氏則與閼氏,東胡愈驕不為備,乃襲而滅之。蓋翕張勝敗之勢,有至于必然者,雖冒頓猶如此也。今朝廷之於北敵,誠不失舊好,不當無事而使之疑,苟有經營鎮撫之心,不當先事而使之知,故臣以為一切置而不問。伏惟陛下恢天地之量,法成湯之智,以朝廷中國之未治為憂,而不以契丹之未服為患,則聖人有不怒,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者此也。」上賜手詔曰:「得卿奏論,方今朝廷當遇契丹之宜,悉如卿之言,深符朕意。政臣欲令有司詳數其傲慢之狀,移檄敵中戒敕之,已令寢之矣。」後數日對,上曰:「前日文彥博等堅欲檄契丹責其使者,朝廷方多事,豈宜如此,得卿來奏,助朕多矣。」此據惠卿家傳增入,當考。彥博此時不預政事,答詔所問,又在八年四月,家傳云云,必誤。
甲子,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韓縝假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為回謝遼國使。
遣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減定在京諸門稅額。司馬光記聞云:鄭俠言,新制使選人監京城門【五六】,民所賚物,無細大皆征之。使貧民愁怨。此事當考。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詔,合參照。
上批:「聞都下米麥踴貴,可令司農寺發京倉常平麥【五七】,不計元糴價,比在市見賣之直量減錢出糶。」時米價斗錢百五十,已詔司農寺以常平米三十二萬斛、三司米百九十萬斛,平其價至斗百錢,至是又減十錢,益置官場出糶【五八】,民甚便之。
乙丑,詔中書曰:「朕涉道日淺,晻于致治,政失厥中【五九】,以干陰陽之和。乃自冬迄今,旱暵為虐,四海之內,被災者廣。間詔有司,損常膳,避正殿,冀以塞責消變,歷月滋久【六○】,未蒙休應。嗷嗷下民,大命近止,中夜以興,震悸靡寧,永惟其咎,未知攸出。意者朕之聽納不得於理歟?獄訟非其情歟?賦斂失其節歟?忠謀讜言鬱於上聞,而阿諛壅蔽以成其私者眾歟?何嘉氣之久不效也?應中外文武臣僚,並許實封言朝政闕失,朕將親覽,考求其當,以輔政理。三事大夫,其務悉心交儆,成朕志焉。」翰林學士承旨韓維之辭也。
先是,維對延和殿,上曰:「久不雨,朕夙夜焦勞,奈何?」維曰:「陛下憂閔旱災,損膳避殿,此乃舉行故事,恐不足以應天變。書曰:『惟先格王正厥事。』願陛下痛自責己,下詔廣求直言,以開壅蔽;大發恩令,有所蠲放,以和人情【六一】。」後數日又言:「近日畿內諸縣,督索青苗錢甚急【六二】,往往鞭撻取足,至伐桑為薪以易錢貨【六三】,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夫動甲兵,危士民,匱財用於荒夷之地,朝廷處之不疑【六四】,行之甚銳;至於蠲除租稅,寬裕逋負以救愁苦之良民,則遲遲而不肯發。望陛下自奮英斷行之,過而養人【六五】,猶愈於過而殺人也【六六】。」復請對面論,上感悟,即命維草詔。詔出,人情大悅。維本傳云:詔出,人情大悅,是日乃雨。然實錄不載是日雨,恐本傳或有潤飾,今不取。本傳又云【六七】,有旨根究市易、免行利害,權住方田,編排保甲,罷議東、西川市易。按此詔未出,維已同孫永根究免行利害矣。權住方田、保甲等,見四月二日,特不當就此并書。會要三月六日有詔求直言,而實錄無此【六八】,二十八日乃有此詔【六九】。一月不應兩詔,或會要誤也。
知制誥王益柔言:「試將作監主簿麻皓年嘗注孫、吴二書及唐李靖對問,頗得古人意旨,兼自撰臨機兵法,甚精當。欲望許進所注書,或可採錄,乞加試用。」從之。李靖兵法世無全書,略見於通典,今對問出於阮逸家,或云逸因杜氏益之也。
詔諸路安撫使司,許差機宜官【七○】出入提舉訓練義勇、保甲。
上批:「比來流民往京西者,經過京師,恐無資糧,或致餓殍,可相度賑濟。」中書言:「民既失業流移,道過京師,苟給以糧食,遠近相傳,來者不已,則難以周給,而近畿又未有興工用眾之役以募之。臣等以為莫若詔流民所往州郡,募其少壯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則計口給食。」遂詔京西路監司官分定州軍速檢計,隨處當興大小工役,募流民給錢糧興修。
又詔:「河北、河東、京東西【七一】、荊湖、淮南、江南、福建、兩浙、永興、秦鳳、梓州路災傷州軍,賊盜罪至死者減死決配發募;贓及二千以上刺配廣南牢城,不滿二千刺配千里外牢城;強刼不殺傷人,元謀及下手人各依法【七二】,餘刺配廣南牢城。非闕食饑民,自依常法。令諸路轉運司體量轄下災傷州軍,因闕食而為盜者,依敕斷遣,毋得下司,候豐熟日繳納中書。」
斬內殿直行王進、康得於班門。本班長行長隨【七三】告其給假逃背為盜,鞠之得實也。以隨為右侍禁。
王韶言:「是月甲寅,走馬承受公事張佑齎敕字黃旗付本司,告諭熙河將士:『如能協力一心,用命破賊,廣有斬獲,當比收復河州,倍加酬賞。』士皆感奮,軍聲大振。」李憲傳云:河州見急,憲趣馳至軍【七四】。晨起帳中,張敕字黃旗告吏士曰:「此旗,上所賜也,視此以戰,帝實臨之。」士爭奮用命。按王韶所言,乃張佑齎至,不知與憲所張,為一為二。
曾布既受詔同呂惠卿根究市易事,或為布言:「中書每以不便事詰嘉問,嘉問未嘗不巧為蔽欺,至於案牘往往藏匿改易,如不懲革此弊,雖根究無以見其實。」布又聞嘉問已呼胥吏持案牘還私家隱藏更改,遂奏乞出牓以厚賞募告者。明日,二十六日。上批:「依奏付三司施行。」布即牓嘉問所居。又明日,二十七日。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七五】,無一有異辭者。惠卿退,以繼宗還官舍,詰布所以辟繼宗為指使緣由,再三誘脅繼宗,令誣布以增加所言。繼宗不從,反具以告布。惠卿又遣弟溫卿密造王安石言張牓事,且曰:「行人辭如一,不可不急治繼宗,若繼宗對語小差,則事必可變。」而嘉問訴於安石尤切,安石欲夜收張榜,左右白以有御寶批,乃止。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獨對,布亦具繼宗所告曲折以聞,并言:「惠卿所見不同,不可共事,乞別選官根究。」未報,而中書建白,三司承內降當申中書覆奏取旨,乃擅出榜欲按治。詔官吏特釋罪,其元批依奏指揮更不施行,榜仍繳納中書。布論三司奏請御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嘗申知中書,慮無罪可放。尋有詔如布請,惠卿等愈側目矣。
注 釋
【一】知虔州都官員外郎劉彞「虔」原作「處」,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三四本傳改。
【二】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
【三】上又憂熙河城寨氣勢未相接「勢」原作「道」,據閣本改。
【四】申提舉司體量詣實「詣」原作「指」,據閣本改。
【五】多寡之數「寡」原作「募」,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四、六六之三七改。
【六】館閣校勘「館閣」原作「閣門」,據閣本改。
【七】履因求對「履」原作「上」,據閣本改。
【八】二月原作「三月」,據閣本、活字本及本書卷二五○熙寧七年二月辛卯條李燾注改。
【九】三邊借職王尹按:宋低級武官有三班借職而無「三邊借職」,疑此處「邊」為「班」之誤。
【一○】濬川杷「杷」原作「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濬汴河改。
【一一】閉塞魚肋河「閉」原作「開」,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一月丁未李燾注改。
【一二】若不輟工「不」原作「下」,據閣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
【一三】要見本後如何具奏閣本「後」下有「來」字,於義較長。
【一四】大使臣原作「大臣使」,據閣本乙正。
【一五】復增兩浙預買紬絹十二萬「復」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九及文義補。
【一六】劾罪以聞「劾」原作「效」,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納役錢孰多孰少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屋」下有「賠填者與今賣屋」七字。疑是。
【一八】賒糶糯米「糶」,疑為「糴」字之誤。
【一九】其言提湯缾亦令出錢必有人「其」原作「且」,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二○】若每每忤聖意原脫一「每」字,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二一】不知臣欲以此何為「此」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二】凡近臣有夙望者「夙」原作「風」,據東軒錄卷一○改。
【二三】張粹明罷司農同上書「農」下有「也」字。按此句與上句「曾子宣罷司農也,呂吉甫代之」為並列句,疑脫「也」字。
【二四】則納丞簿言「則」,同上書作「盡」;「簿」原作「薄」,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五】蘇兖司馬光紀聞卷一六同。按本書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乙未條李燾注引司馬光日記作「蘇袞」。下同。
【二六】張鍔本卷甲子條作「張諤」。
【二七】看詳邊儲「看」原作「考」,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八】共思於悠永「共」原作「若」,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二、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契丹國志卷二○改。
【二九】事如聞於違越「聞」原作「間」,據同上三書改。
【三○】理惟至於敷陳「惟」,同上三書作「蕒」。
【三一】盡合拆移「拆」原作「折」,據上引宋會要及治蹟統類改。
【三二】疆埸「埸」原作「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及契丹國志卷二○改。
【三三】禧書未拆「拆」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三四】日錄原作「目錄」,據閣本改。
【三五】龍川略志「略」原作「別」。按下文「禧初至時,上既面諭之矣」兩句,乃龍川略志卷四契丹來議和親中語,故據改。
【三六】轉運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七】前御史盛陶亦言「言」原作「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八】今官收利薄「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三九】不知可信否「否」字原脫,據閣本及文義補。
【四○】縣官為給則三司經費無窮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給」下有「事」字,「無窮」作「有限」。
【四一】已少二千八百餘貫「貫」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二】承例行下時估據下文「自免行後來買賣造作,不得下行看估」句,疑此處「行下」二字為倒文。
【四三】呂嘉問「呂」原作「召」,據閣本改。
【四四】歲鑄錢三萬五十緡「十」,閣本作「千」。
【四五】在樞府考核文據「樞」下原衍「密」字,據邵氏聞見前錄卷四、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刪。又同上二書,「核」作「校」。
【四六】且雁門者古名限塞「者」字與「限」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七】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八】補節級人員「節級」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兵志,宋會要兵四之七、食貨二之四補。
【四九】具奏所聞于繼宗者「具」原作「且」,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或市肆所無「市」上原衍「非」字,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刪。
【五一】非布私忿移怒「私」原作「沿」,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二】朝廷自來約束邊臣不令生事「自」原作「己」,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又「朝廷」上宋會要有「郭庠事」三字。
【五三】嘗越封陲之守「陲」原作「郵」,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契丹國志卷二○改。
【五四】竊惟兩朝撫有萬宇「宇」原作「守」,據閣本及宋大詔令二三一答契丹國書、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一、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及上引契丹國志改。
【五五】具達本國「國」,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大詔令、契丹國志作「因」。
【五六】監京城門「京」原作「禁」,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七】可令司農寺發京倉常平麥「京」原作「寄」,據治蹟統類卷一二神宗聖政改。「麥」,閣本及上引涑水紀聞、宋史全文卷一二均作「米」。
【五八】益置官場出糶「益置」原作「並至」,據閣本及上引治蹟統類改。
【五九】政失厥中「政」原作「致」,據閣本及宋大詔令卷一五四政事、宋會要帝系九之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六○】歷月滋久「月」,上引宋大詔令、宋會要作「日」,疑是。
【六一】有所蠲放以和人情「所」字原脫,據宋史全文卷一二、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聖德補。
【六二】督索青苗錢甚急「錢」原作「者」,據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改。
【六三】以易錢貨「貨」原作「貸」,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朝廷處之不疑「處」原作「慮」,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一九改。
【六五】過而養人「而」,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及上引編年綱目作「於」。
【六六】猶愈於過而殺人也同上二書作「猶愈過於殺人也」。
【六七】本傳又云「又」原作「反」,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六八】而實錄無此「無」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九】乃有此詔「乃」原作「又」,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文義改。
【七○】機宜官「官」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一】京東西閣本作「京西」。
【七二】元謀及下手人各依法「法」原作「發」,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三】長隨閣本作「傅隨」。
【七四】憲趣馳至軍「馳」原作「治」,據閣本及宋史卷四六七李憲傳改。
【七五】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召」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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