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百二 元豐三年(庚申,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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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神宗元豐二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乙丑朔,開封府界第六將言,差襄邑縣防河兵闕二百餘人,已添差訖。上批:「今汴流京岸止深八尺五寸,應接向東重綱,方得濟辦。若便差人防護,則無時可以放散。況今水流調緩,不須過為支梧。」詔提點司相度,據彼處隄岸去水所餘尺寸更行增長【一】,方聽上河。」
己巳,御史舒亶言:「銓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致姦弊。乞委官一例刪定為例策。」詔銓院合施行事,並編入敕令格式。
吉州言:「奉詔市箭笴三十萬,既非土產及民間素畜之物,乞預給錢,限一年和市。」從之。
送伴遼使李琮等言,大行太皇太后未葬,恐使人以故事邀過白溝,置酒作樂。詔勿過白溝橋,給樂人例物如故事。
辛未,詔大理寺鞫罪人,依開封府例報稽查司。後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報糾察司,許之,開封府准此。仍詔糾察司如察訪得雖非徒以上而出入不當,許索文案點檢。
詔陝西諸路經略安撫司差人深入體探夏人點集作過次第,嚴飭守將過為隄備。以上批「聞夏人今春點集頗眾,雖聲言欲討邈川及犯鄜延,緣賊計多姦,所向難測,可處分諸路嚴飭守備」故也。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劉誼已奏修邕州城,乞免土丁今年教閱,以備來年差雇。詔候修築日,被雇土丁與免教閱。
河北轉運判官孫逈言,界河內北人魚船三十餘艘,白晝肆行,未有約束。詔緣邊安撫司體量,如數稍多,即婉順止約。
癸酉,池州司法參軍、監中書制敕庫孫諤坐失察吏人,漏落進呈條貫,與外任合入差遣。自今制敕庫監官依舊堂後官兼,勿差外官。(熙寧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諤監制敕庫。楊時誌諤墓云:諤自監制敕庫除吏房習學、同編修中書條例【二】。習學一考,當即真,未閱歲,丁父憂去職。服除,會罷習學官,再監制敕庫,仍多攝五房職事,因議司農法,駮其不當者。大臣力主之,諤猶反覆論不已,忤其意。又常叱堂吏,語有所侵。大臣聞而疾之,造為訕上語以聞。賴神宗仁聖,察其無根,得不坐。會庫吏編進條目,漏常程劄子三道。諤已自陳再進矣,大臣交詆之,出為睦州司理參軍。此墓誌所云罷習學官及駮司農法、叱堂吏,皆當考。)
詔升許州為潁昌府。(張舜民云:神宗自潁州郡王即位,熙寧初,升潁州為潁昌軍,久之,知其誤,遂升許州為潁昌府。按升潁州為潁昌軍,乃元豐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九月十八日德音,非熙寧初也。神宗初為忠武節度、淮陽郡王,後封潁王。忠武即許州軍額,郡王則封淮陽,非潁州,舜民誤也。舊記書升許州舊鎮為潁昌府,新紀削「舊鎮」兩字。)
詔大行太皇太后鹵簿不用赞书,內臣二十四人捧梓宮。上批:「聞陵下役兵至今未得特支,及使臣添支亦過時不給,致有質賣衣物者。可下京西北路提點刑獄司體量,有實,即劾當職官吏以聞。」
乙亥,以大行太皇太后梓宮在殯,罷朝謁。祖宗神御分遣輔臣行事。
著作佐郎、館閣校勘、國子監直講滿中行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
大理評事、管勾崇福宮呂升卿復館閣校勘、權判登聞鼓院。
詔秦州鞫市易事,除牽連得罪情輕外,餘並不用去官赦原。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官言,置司以來實收利入:元豐元年,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貫石;二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貫石。(朱本削此,今從墨本。)
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副內各選一員赴闕,傳授新降教格。後又詔教大保長就王中正處看閱教法。
丙子,德音降潁昌府死罪囚,徒以下釋之。(新、舊紀並書。)
龍圖閣直學士韓縝以河東分畫地界文字來上。詔錄付河東經略司,令帥臣親掌。
詔諸路將官滿三年無監司保明治狀,差人承替。
中書堂後官周清言:「準律,謀殺夫者皆斬。又條,妻毆夫死者斬。又十惡條,四曰惡逆,謂殺夫。議曰: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八曰不睦,謂謀殺緦麻以下親。準敕,其十惡中,惡逆以上四等罪請準律用刑;其餘應合處絞、斬刑,並决重杖,一頓處死。審刑院、刑部自來奏斷妻為從謀殺夫,已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者,引舉輕明重法,斷入惡逆斬刑。詳律議,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合用妻毆夫死法定罪。緣妻毆夫死者斬,不言皆斬,乃係相因為首從,合依首從法減死,止科流刑。蓋為發心謀殺夫便得皆斬,所以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鬥已殺是重,理同謀而未殺之法。伏緣十惡條,謀與故鬥殺夫,方入惡逆者,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合從謀而未殺法,止入不睦條,非是惡逆以上四等罪,依敕當决重杖處死,恐不可復得殺夫全罪卻入惡逆斬刑。乞加詳議申明。」下審刑院、刑部參詳,請如清議。從之。
詔司農寺給坊場錢十萬緡,下成都府造大駕鹵簿儀物。先給五萬緡,不足故也。
戊寅,上太皇太后諡曰慈聖光獻。(新、舊紀並書此。)
辛巳,詔改國子監直講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詔前虔州瑞金縣尉張格放歸田里,令開封府押歸本貫。坐妄訟三司、吏部及遮執政馬喧誖也。
監察御史丁執禮、權監察御史裏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靈宮誤乘馬入偏門。詔釋之。執禮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從違令贖銅。」而命卒不下。
龍圖閣直學士韓縝言:「伏以為治之法,圖籍為本。臣竊睹陛下臨御以來,內則講求典禮,總一制度,流斡財幣,審核庶獄;外則團結兵將,討伐違傲,開拓疆境,經制邊用。凡所措置,悉該聖慮,一有奏稟,皆出宸斷。及緣邊州軍與外界移文,往往執為爭端,而官司奉行之外,初無編錄之法,官吏一易,不知本末。臣愚欲乞應朝廷置局及專使被受朝廷措畫行遣事節,可遵守檢用者,并緣邊州軍與外界移文,各令元差或見任官,分門編類,責以期限,投進中書、樞密院。檢舉嚴立漏落之法,置籍拘管收贮」詔嚴立中書、樞密院諸房遺失官文書法。縝又言:「乞以分定地界、壕堠、鋪舍照用文字,降付河東路經略司。」從之。
保州言北界屢有移文理會修城,乞自今三兩次移文,回答一次。從之。
上批:「高麗國王每朝貢,回賜浙絹萬匹,須下有司估准貢物乃給,有傷事體。宜自今國王貢物不估直回賜,永為定數。」
壬午,詔左諫議大夫、知陳州安燾赴闕押賜高麗進奉使朝見。罷御筵,仍借給事中。
降前知江寧府、司封員外郎呂嘉問知臨江軍。嘉問前坐監司按修造違法事等奪職,至是上書自辨,又坐對制不實,會恩止降差遣。前勘官太常博士范峋、太常丞彭汝礪坐推鞫不盡,雖會恩,各特奪一官。(元豐元年九月壬申朔,嘉問自江寧改潤州。十二月癸卯,江東提舉司乞罷嘉問潤州。二年四月庚戌,罷潤州。今乃以前知江寧責,不知何故。)
癸未,增國子監歲賜錢萬五千緡。以國子監言歲費錢三萬七千緡,而所入纔二萬三千緡也。又增開封府公使錢千緡。
錄光州牢城兵士徐靖為三班差使、殿侍,充京東路多賊盜州縣巡檢下指使,賞錢三百千。靖執劇賊闞溫,特錄之。
詔提點淮南東路刑獄范百祿罰銅二十斤。坐知揚州江都縣王觀枉法受財,轉運司遣官鞫劾,而百祿擅止之也。
審官東院言:「大理寺丞申天規昨乞長告,訪求其父。今已迎歸侍養,乞許天規不候歲滿朝見。」從之。天規少失其父,至是訪得之,年百歲矣。
乙酉,御史中丞李定兼直學士院。
賜故知瓊州俞瑊家銀五百兩。本路言瑊在海外六年,不得代而死,故優卹之。
高麗進奉使柳洪等,以海行遇風飄失貢物,上表自劾。詔降敕書,諭以風波不虞,開釋罪戾之意,今據見存物投進,仍詔明州先借高麗主船兵工劾罪以聞。館伴高麗使所言,使人以大行太皇太后在殯,欲入見日,繫墨帶。上批:「已易吉服,在理難更再變。若使人實有稟請,委王存等婉順開諭止之。」
詔北朝賀同天節使過界,如在百日外作樂。
丙戌,詔龍圖閣直學士、樞密都承旨韓縝依權三司使例,免赴崇文院宿直。
司封郎中、提舉京東、河北路鹽稅周革權河北轉運副使,兼提舉鹽稅,仍陞一任。(要考鹽稅事。革初提舉,當檢。四月八日,合參考。)
都官員外郎李琮權發遣淮南路轉運副使。(去年九月八日,琮治匿稅,可掇取附此。或已附四月十二日,可并入。)
丁亥,兩浙轉運司言溫州民首納海中收得高麗貢布等。上批:「海洋飄溺之物,理或漬溼破損,豈能致匹帛短小?蓋濱海小民侵盜。宜下賈青、蘇澥於沿海州縣榜諭。如獲高麗貢物,輒敢隱藏,指揮後十日不盡首,許人告,十分給三分賞,犯人計贓加凡盜二等。鄰保知而不糾,減犯人二等。
賜保州錢千五百緡給犒設。
戊子,詔審刑院、刑部斷議官,自今歲終具嘗失入徒、流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連簽者二人當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射差遣,或罷,本年斷絕支賜,去官不免。先是,熙寧十年,嘗詔歲終比校取旨,而法未備故也。
詔秦鳳路勇敢依鄜延路以百人為額,隨正兵訓練。每季升降,仍依諸軍都教頭格簡試
己丑,高麗國謝恩兼進奉使柳洪、副使朴寅亮等百二十一人見於垂拱殿,賜物有差。(要錄云:初,高麗國人常至明州商販,詔發運使羅拯經畫。拯遣人浮海往諭,其國王於是入貢。)
命知制誥張璪詳定郊廟禮文。
詔世經等五人先以趙居逆節緣坐,勒任朝參,今累經赦宥,宜聽以見降官赴起居。
白虹貫日。(兩紀並書。)
庚寅,命檢正中書戶房公事蔡京兼編修諸路學制。
詔都官員外郎、知大理寺丞葉武送審官東院。以御史中丞李定劾奏武同賈種民劾蘇頌,種民增移事節,而武不能察,故罷之。(二年四月己丑,大理少卿蹇周輔,丞葉武、賈種民同黃顏鞫事,并此年二月己未、壬戌。)
手詔:「勒停人、前梓州司戶參軍姜適狂妄上書,請還復大行太皇太后,可保萬歲。比令有司主管供給以驗其方,而逾所期日,卒無少效。罔上惑眾,法固宜誅。以其情非有他,特示寬,可除名勒停,郴州編管。」適辟穀,自謂有長年術,館于金明池,其方不驗故也。
詔京西差禁兵二百人守大行太皇太后陵。
江淮發運司乞自洪澤以南至龜山、蛇浦以北,創開新河。詔權管勾都水監丞陳祐甫再相度計工以聞。
辛卯,于闐國大首領阿令〈其頁〉顙溫等來貢方物。
詔國子監莊田屋租並隸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三】,依錢穀數認見錢,歲送監。
羣牧司言,收廢監租課等錢共百一十六萬緡有奇。詔羣牧使韓縝、副使張誠一並賜銀絹各三百,餘共賜錢五千緡,令樞密院均給官吏。
太常丞、充集賢校理黃廉上編修南郊增損式。
壬辰,詔:「羣牧廢監及諸軍班牧地租課積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祕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案租地,依嚮原例定租課,據歲輸之物,酌三年中界為準,及合納租見錢,付逐司為年額。若催趣違滯,以擅支封樁錢法論。」
癸巳,熙河路經略司言,邈川城主溫訥支郢成遣首領阿篤等欵塞乞補官職。詔補溫訥支郢成為會州團練使、邈川蕃部都巡檢使,溫溪心為內殿崇班、溫聲臘抹為右班殿直,並邈川蕃部同巡檢;阿篤為本族副軍主,僧祿尊為祿厮結族都虞候,月給茶帛有差。(新、舊紀於歲末乃書溫訥支郢成內附。)
詔給歸明人、宮苑副使儂智會全俸。以智會年老有功也。
禮院言:「大行太皇太后啟菆故事,前三日,在京禁樂,祔廟畢,仍舊。所過府州縣鎮,候虞主回京,仍舊。」又言:「明道中,山陵文字首稱莊獻明肅皇太后、莊懿皇太后,即是當年一時之議,別無經見。今大行太皇太后雖已有諡號,然山陵未畢,俟掩皇堂,題虞主去『大行』,稱慈聖光獻太皇太后;祔廟題神主稱慈聖光獻皇后。」並從之。
三司言:「發運司歲發頭運糧綱入汴,舊以清明日。自導洛入汴,以二月一日。今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為限。」從之。
豫章郡王宗諤不覺家婢燒拆屋三百間,詔釋其罪。
白虹貫日。(此從新紀,蓋己丑、癸巳兩日皆然。舊紀但書己丑。)
二月丙申,詔權同判司農寺、太常博士周直孺陞一任,丞、主簿各減磨勘三年,仍賜銀絹有差。以修司農敕成也。
詔大行太皇太后靈駕發引日,聽高麗使陪位。并館伴所言,高麗使柳洪等乞遇奉慰入寺觀燒香,比羣臣服墨帶。從之,仍以帶賜之。
己亥,詔大行太皇太后皇堂創為地宮,非嘉祐、治平故事。安厝梓宮,須別為規度,可命都大提舉修奉宋用臣專一管勾。
辛丑,命輔臣祈雨。
詔改諸王宮侍講為講書。
太子中允、館閣校勘范鏜為監察御史裏行。
岐王顥言,府知客西京左藏庫副使李真致仕,乞錄其孫為三班借職。有司謂其孫於法止得陳乞差遣,詔依法。
河東都轉運司言:「憲州靜樂縣民請射石神慢坡塢荒地千餘頃,置弓箭手五百人,歲輸租米三千石。今據靜樂縣尉案行,止有百二十三頃,即今林木蕃茂,乞禁採伐,養成良材,以備官用。」從之。
壬寅,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孝先上淤田營田司自熙寧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緡。(此事當考。不知淤田費用與孝先知邠州有何關涉?今但依實錄附此,當考詳。朱本云,事小削去。)
詔高麗進奉使五日一赴崇政殿起居,班當起居後。
癸卯,命權御史中丞李定判國子監,張璪管勾國子監,范鏜同蔡京編修諸路學制。
詔國子監罷書庫官,復置主簿,增監厨、使臣各一員;增歲賜公使錢,并舊為千緡;太學正、錄三年為任,通計六考,聽改官,三考與循資;并增巡宿剩員,并舊為二百人。並從看詳學制所請也。
乙巳,權御史中丞李定言:「朝廷更置大理寺,設官數十,專治諸司獄訟,所以防寃滯,省刑罰也。卿、丞皆典獄之官,理當躬親聽治。比聞公事多委丞訊鞫,而卿則略引問而已。至于增損情節,卿或不知。竊恐前後斷獄,不能無濫。欲望改易官吏,修立成法,遴擇其人而付與之。」不聽。(朱本簽貼云:前史官以言者有斷獄不能無濫之語,故載于此,以明上聽之失。緣無施行,亦無寃濫文字照據,刪去。新本已復存之。案定所言,蓋指蘇頌、呂公著獄也。獄官後皆被責罰,朱史刪去,殆私意耳。)
詔司農寺借坊場錢十萬緡,給開封府教大保長之費,以銷減退軍六指揮請受錢償之。
丙午,翰林學士、右正言、知審官東院章惇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兩紀並書。)
知陳州、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安燾知審官東院,仍為濮安懿王夫人遷護使。
三司言:「駙馬都尉李瑋昨責授郴州團練使,陳州安置,誤給見任團練使俸祿,當追納。」詔蠲之。
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唐尚書戶部主貢物,大朝會則陳之。國朝舊儀,元正朝賀所陳貢物,僅存其名,蓋有司之闕。謹稽案圖誌,推原州郡物產之所宜,輕重多寡,稍為條次。」又言:「夏書,冀州以帝都,入穀不貢,異於餘州。唐書地理志,京兆、河南府皆有貢。今開封府雖不列於諸州,亦宜復上貢。」並從之。仍詔貢物應買者給省錢,偶無者,聽以他物代,並遞夫傳送。
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宋用臣言:「洛水入汴至淮,河道甚有闊處,水行散漫,故多淺澁,乞計功料修狹河【四】。」從之。後用臣上狹河六百里【五】,為二十一萬六千步。詔給坊場錢二十餘萬緡,仍伐並河林木,以足梢樁之費。(五年十月畢工。)
丁未,詔權御史中丞李定兼職頗多,宜罷詳定重修編敕,以安燾代之。
詔六宅使、高陽關路副總管、兼河北第六將丌贇,訓練有勞,復帶御器械,令赴闕。以梓夔路鈐轄、東上閤門使王光祖代之。
戊申,高麗使柳洪以國主之命,貢日本國所造車【六】。賜詔答之。洪以禮,諸侯不貢車,不敢與貢物同進,而館伴使以聞。詔許之,乃進。
御史中丞李定、知制誥張璪【七】,李清臣,並為翰林學士。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權監察御史裏行舒亶同修起居注,罷御史,改知諫院。
屯田員外郎劉宗傑權發遣三司都勘、理欠、憑由司。宗傑言:「昨任京西轉運判官日,案發鄧州官吏鞫斷私醞酒富民事,及改換文案,所坐罪未當。乞下御史臺,或差官看詳。」詔御史臺看詳以聞。
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負羣牧司券馬縻費錢百二十八萬二千七百緡,自熙寧五年至元豐二年【八】;費三司芻粟錢五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緡外,合償錢七十六萬五千一百二十緡【九】。奉詔蠲其半,猶負錢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緡,下三司限三年撥還。自元豐三年後,三司歲當償羣牧司券馬縻費錢二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緡,除芻粟錢六萬四千六百九十緡外,計錢十四萬九千八百緡。」詔歲以十萬緡償羣牧司,餘特除之。初,自熙寧五年後,歲四月至八月,京師諸班直諸軍馬不出牧【一○】,歲費三司芻粟【一一】自五年至元豐二年,為錢五十一萬餘緡【一二】,三司請取於羣牧司。既命官校定,而羣牧司歲罷券馬,以嘉祐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寧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計之,歲省三司錢二百萬緡,計所費芻粟錢外,定三司當償羣牧之數。
庚戌,詳定禮文所言:「謹按記曰:『薦其血毛,腥其俎。』鄭氏曰:『皆所以法於太古也。』又曰:『毛血告幽全之物,貴純之道也。』孔穎達曰:『血是告幽之物,毛是告全之物。告幽者,言牲體肉裏美善。告全者,言牲體外色完具。所以備此告幽全之物者,貴其牲之中外皆善也。』蓋當納牲之時,王親執鸞刀,啟其毛,而祝以血毛詔於室。故國語曰:『毛以示物,血以告殺。』未嘗有以血毛與膟膋俱燔者也。今親祠太廟儀注,諸太祝取毛血奠於神坐,既而取毛血、膟膋出戶,燔於爐炭,毛血與膟膋俱燔,此則誤也,當改正。儀注云:『諸太祝以毛血薦於神坐訖,徹之而退。』其舊制燔毛血,伏請除去。又薦血之器,禮所不載,惟周官玉府云:『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鄭氏注曰:『古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賈公彥曰:『槃以木為之,以珠為飾。』按特牲少牢,皆無敦盛血之文。然則取血以告殺,當以槃盛之也。唐崔沔議亦曰:『毛血盛於槃。』宋書志,南郊以二陶豆盛毛血。開元禮、開寶通禮及今儀注,皆以豆盛之。禮,豆盛菹醢,登盛羹而已。其荐毛血當以槃,乞於舊文改正。」從之。(三年二月十六日依奏。)
又言:「謹按儀禮,尸九飯,主人進,聽嘏。少牢饋食禮,尸十一飯,『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摶之以授尸,尸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北面于戶西,以嘏於主人』。周禮膳夫:『祭祀。』『徹王之胙俎』。說者謂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戶東西面【一三】,設主人俎於席前。司几筵:『祀先王胙席。』鄭氏曰:『胙,讀曰酢,謂祭祀及王受酢之席【一四】。尸卒食,王酳之,卒爵,祝受之。又酌授尸,尸酢王於戶內。』為疏義者亦曰:『在戶內之東西面也』【一五】。今儀注,親饗太廟飲福位,乃詣東序,又俟入室,俱一獻訖受胙,並不應古義。伏請諸廟各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于戶內之東西面【一六】,皇帝親行三獻禮成,於此受嘏。」詔候廟制成日施行。(三年二月十六日詔書。)
辛亥,祕閣校理何洵直言:「按禮,『遂適殯宮』,『三虞』。鄭氏曰:『虞,安也。』既葬,迎精而還,祭之於殯宮以安之。士虞禮云:『側享於廟門外。』廟則殯宮之謂也。凡宮有鬼神曰廟,故說者以虞、卒哭在寢。春秋左氏傳曰:『反哭于寢。』杜預云:『既葬,日中自墓還虞於正寢。』蓋古者之葬,近在國城之北,故可以平旦而往,日中即虞於寢,所謂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後世之葬,其地既遠,則禮有不能盡如古者。今大行太皇太后葬日至第六虞,自當行之于外,如舊儀;其七虞及九虞、卒哭,謂宜行之於慶壽殿。且虞以安神,卒哭以告祔,必就殯宮。蓋即其平生居處之地,則神靈之所憑依而來寧故也。又按士虞禮,主人酳尸之後,有亞獻、三獻,大略與饋食禮同。其所變於吉者,吉事尚左,此則尚右。如設洗于西階西南,及陳鼎于西階前之類是也。唐儀注,虞祭,太尉亞獻如不親行事,則宗正卿亞獻,光祿卿終獻。皇帝素服,太尉、司徒以下祭服,羣官、皇親、諸親皆素服。臣以為虞祭當用亞獻,終獻如親祠,其服宜比附參酌施行。又按春秋公羊傳曰:「虞主用桑。』何休注引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後漢書志亦曰:『桑木主不書謚。』夫栗主書謚,為禘祫之時【一七】別昭穆。若虞主瘞于兩階之間,則謚安用書?舊儀題虞主,伏請罷之。」下禮院,以為「洵直所引虞禮乃士禮,左氏傳乃諸侯之禮。若朝廷禮,則經無所見。況嘉祐、治平故事並虞于集英殿,宜如近詔,虞主回,奉安於集英殿。又飯尸、酳尸,並為事尸之禮,後世既不設尸,難用此禮,宜且仍舊。又嘉祐、治平故事,虞主已不書謚,今欲如洵直所請。」從之。(三月四日,奉安虞主于慶壽殿。)
甲寅,大行太皇太后發引,上自慶壽殿步導梓宮,且行且哭,至宣德門外立班俟時,號慟不絕聲。王珪等及雍王顥【一八】、曹王頵更進開釋,不能止。百官士卒感慟悲咽,高麗使至於出涕。靈駕既行,上衰服還內。百官辭靈駕於板橋,退,改常服入門。明日,詣閣門進名奉慰,又慰皇太后于內東門。上自庚戌不視事,丙辰,始御崇政殿,至祔廟乃御前殿。
命翰林學士李清臣權發遣開封府。時,錢藻為山陵頓遞使故也。
詔:「聞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路闕雨,其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祈禱。」
權御史中丞李定請知諫院舒亶同結正周沃事。從之。(周沃事,初在二年八月,此年八月責官。)
丁巳,命輔臣祈雨。
詔自今奏舉太常博士,先取所業進入。
己未,禮院言:「慈聖光獻皇后祔廟前二日,告天地、社稷、太廟、皇后廟如故事。至日,奉神主先詣僖祖室,次翼祖室,次宣祖室,次太祖室,次太宗室。次太宗皇帝懿德皇后、明德皇后同一祝,次饗元德皇后。慈聖光獻皇后異饌、異位、異祝,行祔謁之禮。次真宗室,次仁宗室,次英宗室。禮畢,奉神主歸仁宗室。如此,則古者祔謁之禮及近代徧饗故事並行不廢。」從之。
詔罷提舉教習在京馬軍所。初,熙寧十年三月,詔入內副都知王中正提舉教習馬軍【一九】。至是,中正言教習及三年,各已精熟,故罷之。(熙寧十年三月八日,始差中正。此年二月十一日,當考。)
詔光祿寺丞、權發遣大理寺丞賈種民衝替,知大理卿崔台符、少卿楊汲、權監察御史裏行何正臣,各罰銅十斤。大理初鞫陳世儒獄,并治世儒妻李氏,母呂氏嘗干其叔父公著,請求於知開封府蘇頌。公著未嘗以語頌,而種民挾情【二○】,於上殿劄子增易語言事節,傅致其罪。公著自辨,移御史臺推治。時頌已坐孫純事謫知濠州,追還,參對得實。種民坐罪,而正臣坐常監勘,與台符、汲各不舉察故也。(并正月庚寅、是月壬戌、四月丁酉。)
辛酉,判司農寺李定等,乞開封府界諸縣鄉村第四等、第五等戶敷出役錢。不聽。(朱史簽貼云:役錢隨所在民力敷出,戶多民富,則出錢不至第四、第五等而已足。戶少民貧,則須出至五等,各不同。李定所言非是,兼不施行,合刪去。新本云:此可見李定小人掊克之態,復存舊文。今從新本。又舒亶傳云:亶判司農寺,朝廷推行新法,亶言役法未均,責在提舉官。神宗曰:「提舉官未可責也。近臣僚有自陝右來者,欲盡蠲免中下之民,朕謂不然。夫眾擎易舉,天下中下之民多,而上戶少;若中下盡免,而取足上戶,則不均甚矣。朝廷立法,但欲均耳。卿可更講求以聞。」按亶判司農,在元豐四年,亶傳云云,已附見四年六月,今復注此,可證其妄也。)
權三司使李承之、知制誥王安禮,各罰銅十斤。安禮嘗提舉三司帳司,與承之互奏帳司事不當故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戊午,令李定等根治。)
壬戌,詔以國馬未備,令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物力戶自買馬牧養。坊郭戶家產及三千緡【二一】,鄉村及五千緡,養一匹;各及一倍增一匹,至三匹止。須四尺三寸以上,及八歲以下。令提舉司注籍。仍先下逐路具民戶家業等第,及合養馬數以聞。從王拱辰請也。(戶馬從王拱宸請,朱、墨本同,當考六月二十七、八月二十二、又二十七。本志云:又有物力戶養馬,今者自元豐三年詔:「以國馬未備,其令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物力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戶家產及三千緡,鄉村通及五千緡以上者,並養馬一匹;各及一倍增一匹,至三匹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及八歲以下。至十五歲,則更市如初。提舉司籍記之。」七年二月七日罷。)
詔知濠州、祕書監、集賢院學士蘇頌歸班,羣牧判官、都官郎中龐元英送審官東院,大理評事呂希亞、贊善大夫晏靖並衝替。頌坐前知開封府鞫陳世儒事,而元英詣頌伺問,頌嘗酬對,但言其情狀極醜惡,刑名未可知。法寺當頌,元英以不應為從重。希亞、靖亦嘗伺問,後坐報上不實。始頌鞫世儒獄具,輒為法官所駮,或謂頌欲寬世儒夫婦。上以詰頌【二二】,且曰:「無縱有罪」,頌對:「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諭之使重。」詔移獄於大理。大理因言頌嘗受呂公著請求。遣官即訊於濠州,而世儒獄又移付御史臺。頌自濠赴臺置對。御史曰:「君素長者,必以親舊之情不能違,速自言,毋重困辱。」頌曰:「誣人以死不可為,若自誣以得罪,雖甚重,不敢避。」遂手書數百言付獄吏。上覽奏牘,疑之,詔御史求實狀。御史反覆究治無得,乃詰大理獄吏所得公著請求之說,吏窮,吐實曰:「此大理丞賈種民增減其辭為之也。今其藁尚在。」取而視之,信然。於是種民抵罪,而頌得辨明,猶坐酬對元英等為泄獄情,故罷濠州。(此據元符詔旨內蘇頌附傳及曾肇【二三】墓銘刪修。四月四日當參考。)
詔權發遣提點京西北路刑獄胡宗回【二四】罰銅十斤,免衝替,坐越職治提舉司事也。
注 釋
【一】據彼處隄岸去水所餘尺寸更行增長「岸」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五補。
【二】同編修中書條例「修」原作「條」,據楊龜山先生集卷三四孫龍圖墓誌銘改。
【三】開封府界提點司「府」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一○補。
【四】乞計功料修狹河「河」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五補。
【五】六百里「百」,宋史卷九四河渠志作「十」。
【六】貢日本國所造車「日」原作「入」,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七之三六、宋史卷四八七高麗傳改。
【七】知制誥張璪「璪」原作「操」,據閣本、活字本及本卷正月己丑條改。
【八】元豐二年「二」原作「三」,據閣本、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一及下文改。
【九】七十六萬五千一百二十緡據上列數字計算,「二」當作「三」。
【一○】不出牧「牧」原作「收」,據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一改。
【一一】歲費三司芻粟「司」原作「月」,據同上書改。
【一二】五十一萬餘緡「五」原作「二」,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二改。
【一三】酢戶東西面「戶」原作「尸」,據周禮膳夫改。
【一四】謂祭祀及王受酢之席「王」原作「主」,據周禮司几筵鄭玄注改。
【一五】在戶內之東西面也「面」字原脫,據同上書賈公彥疏補。
【一六】于戶內之東西面「面」原作「而」,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八禮志改。
【一七】禘祫之時「祫」原作「祭」,據閣本及宋會要禮三二之二八改。
【一八】雍王顥據宋會要帝系一之三六,顥治平元年九月封岐王,元豐三年九月方封雍王。
【一九】詔入內副都知王中正「知」原舛在「詔」上,據閣本改。
【二○】種民挾情「情」原作「猜」,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一改。
【二一】坊郭戶家產及三千緡「三」原作「二」,據閣本、宋會要兵二四之二一及下文改。
【二二】上以詰頌「上以」二字原脫,據蘇魏公文集附錄贈司空蘇公墓誌銘補。
【二三】曾肇「肇」原作「鞏」。按:曾鞏卒於元豐六年,蘇頌卒於建中靖國二年,據同上書,墓銘作者乃曾肇,據改。
【二四】權發遣提點京西北路刑獄胡宗回「點」原作「舉」。按:宋無「提舉刑獄」而有提點刑獄公事,見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據宋史卷三一八胡宗回傳,宗回曾任京西提點刑獄,此處「舉」顯為「點」之誤,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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