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明會典之一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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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五
城垣
凡京師城垣。洪武二十六年定、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窯等處關支、其合用人工、咨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壞、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
○天順六年、今後軍都督府、並守門官軍巡視。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皇城
皇城、起
大明門、長安左右門、歷東安、西安、北安三門、周圍三千二百二十五丈九尺四寸。內
紫禁城、起
午門、歷東華、西華、玄武三門、南北各二百三十六丈二尺。東西各三百二丈九尺五寸。城、高三丈
垛口、四尺五寸五分。基厚二丈五尺。頂收二丈一尺二寸五分
京城
國初定都南京。城周圍九十六里。門十三、曰正陽、通濟、聚寶、三山、石城、清涼、定淮、儀鳳、鍾阜、金川、神策、太平、朝陽。後塞。鍾阜、儀鳳二門。外城周圍一百八十里。門十六、曰麒麟、仙鶴姚坊、高橋、滄波、雙橋、夾岡、上方、鳳臺、大馴象、大安德、小安德、江東、佛寧、上元、觀音。永樂中定都北京。建築
京城、周圍四十里。為九門、南曰麗正、文明、順成、東曰齊化、東直。西曰平則、西直。北曰安定、德勝。正統初、更名麗正為正陽、文明為崇文、順成為宣武、齊化為朝陽、平則為阜成。餘四門仍舊。城南一面、長一千二百九十五丈九尺三寸。北、二千二百三十二丈四尺五寸。東、一千七百八十六丈九尺三寸。西、一千五百六十四丈五尺二寸。高、三丈五尺五寸。垛口、五尺八寸。基厚六丈二尺。頂收五丈。嘉靖二十三年、築重城、包京城南一面、轉抱東西角樓止。長二十八里。為七門、南曰永定、左安、右安。東曰廣渠、東便。西口廣寧、西便。城南一南、長二千四百五十四丈四尺七寸。東、一千八十五丈一尺。西、一千九十三丈二尺。各高二丈。垛口四尺。基厚二丈。頂收一丈四尺。四十二年、增修各門甕城
凡皇城紅鋪。弘治六年奏准、巡視城垣委官、時常點視比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損失、應參究者、徑自參究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兵部點軍司官、工部街道官、各城巡視御史、俱要不時巡閱、查點各該官軍、嚴督看守。遇有遺失損壞、輕則責治、重則參提、俱責修陪。仍行錦衣衛街道官、一體巡緝禁治
凡城垣禁約。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
凡各處城樓窩鋪。洪武元年令、腹裏有軍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官隨機應變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點視、母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者治罪
壇場
凡修理壇場。洪武二十六年定、天地壇場、若有損壞去處、合修理者、督工計料修整。合漆飾者、行下營繕所、差工漆飾。所用木石磚灰顏料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照數關支
○嘉靖十二年題准、祈榖壇、並犧牲所、每年太常寺呈工部、支取石灰一萬斤、工食銀二十兩、給付各該人員修飾
○萬曆四年題准、先農壇、每年春秋二季、行太常寺委官、摘撥壇戶、將瓦上磚地內草木芟除。牆垣、行管理重城司官巡視。如有剝裂處所、量取磚石、雇募匠作修補
圜丘壇 【 吳元年、建圜丘於京城之南。洪武十一年、即其地建大祀殿、合祀 天地、是為 天地壇。嘉靖九年、復初制、仍為圜丘、在正陽門南】
圜丘、三成壇。一成、面徑五丈九尺、高九尺。二成、面徑九丈、高八尺一寸。三成、面徑十二丈、高八尺一寸。各成面磚、用一九七五陽數、及周圍攔板柱子、皆青色琉璃。四出陛、各九級、白石為之。內壝圓牆、九十七丈七尺五寸、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七寸五分。靈星石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外壝方牆、二百四丈八尺五寸、高九尺一寸、厚二己七寸。靈星門如前。
【 高用周尺、餘今尺、下同】 又外圍方牆、為門四、南曰昭亨、東曰泰元、西曰廣利、北曰成貞
方澤壇 【 吳元年、建方丘於鍾山之北。洪武十一年、改建天地壇、遂廢。嘉靖九年、復初制、為方澤、在安定門外】
方澤、二成壇。一成、面方六丈、高六尺。二成、面方十丈六寸、高六尺。各成面磚、用六八陰數、皆黃色琉璃、青白石包砌。四出陛、各八級。周圍水渠一道、長四十九丈四尺四寸、深八尺六寸、闊六尺。內壝方牆、二十七丈二尺、高六尺、厚二尺。靈星門六、正北三、東西南各一。外壝方牆、四十二丈、高八尺、厚二尺四寸。靈星門如前。又外圍方牆二重、內重北門三、東西南門各一。最外、惟西向三門。又西有石坊、曰泰折街
朝日壇 【 嘉靖九年建、在朝陽門外】
壇、方廣五丈、高五尺九寸、壇面磚、青色琉璃。四出陛、九級。圓壝牆七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三寸。靈星門六、正西三、南東北各一。外圍牆、前方後圓、西北各三門。牆之西北、有石坊、曰禮神街
夕月壇 【 嘉靖九年建、在阜城門外】
壇、方廣四丈、高四尺六寸。壇面磚、白色琉璃。四出陛、六級。方壝牆二十四丈、高八尺、厚二尺二寸八分。靈星門六、正東三、南北西各一。外圍方牆、東北各三門。牆之東北、有石坊、亦曰禮神街
雩壇 【 嘉靖中建】
壇在泰元門外。圓廣五丈、高七尺五寸。四出陛、各九級。內壝圓牆、徑二十七丈、高四尺九寸五分、厚二尺五寸。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外圍方牆、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七寸。正南三門、曰崇雩門、共為一區、在南郊之西。外圍牆、東西面闊八十一丈五尺、南北進深五十六丈九尺、高九尺、厚三尺
神祇壇 【 國初建山川壇於 天地壇之西。永樂中、北京山川壇成。嘉靖十一年、即其地為天神地祇壇】
神壇、方廣五丈、高四尺五寸五分。四出陛、各九級。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五寸。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內設雲形青白石龕四於壇北、各高九尺二寸五分
祇壇、面闊十丈、進深六丈、高四尺。四出陛、各六級。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四寸。靈星門、亦如神壇。內設青白石龕、山形三、水形二、於壇北、【 先擬設於壇南北向、後改】 各高八尺二寸。左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東、右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西、各高七尺六寸
先農壇 【 洪武二年、建先農壇於山川壇西南。永樂中、建壇如南京】
壇在神祇壇後、石包磚砌、方廣四丈七尺、高四尺五寸。四出陛。壇東、為觀耕臺、用木、方五丈、高五尺。南東西三出陛
先蠶壇 【 嘉靖中、始建在安定門外、後改於西苑】
壇、石包磚砌、方廣二丈六尺、高二尺六寸。四出陛。壇東、為採桑臺、用磚石、方一丈四寸、高一尺四寸。南東西三出陛
太社稷壇 【 吳元年、建 社稷壇於宮城之西南北向、異壇、同壝。洪武十年、改建。同壇、問壝。永樂中、建壇如南京、在午門右】
同壇、同壝、壇、二成、上成、方五丈。次成、方五丈三尺、高五尺。四出陛、用五色土、隨方築之。壝垣、四面開靈星門。垣之色、亦各如其方
凡壇場禁約。弘治十三年奏准、天地、山川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十年、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並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但有墳域附近一二裡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葬。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裏、盡行遷移。其先農壇、並東西郊、一併查勘、從宜處置。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萬曆四年題准、先農壇內牆垣、兵部行令巡捕官兵、常川巡緝。作踐牆垣者、拏究。壇內耕種地土、離牆二丈外、方許鋤犁
廟宇
太廟 【 建置詳見禮部祠祭司】
太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十五間。廟門、一座五間。左右門、二座。有神庫、神廚。
寢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五間。
祧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五間。
世廟 【 今名玊芝宮、建置詳禮部祠祭司】
宮門、五間、曰芝祥門。前殿、七間、曰寶慶殿。兩廡、各五間。後寢、五間、曰大德殿。兩廡、各三間
歷代帝王廟 【 國初、建於南京。嘉靖中、後建於京師】
廟在阜成門內、街北。前為廟門。中為景德門。門內、為景德崇聖之殿。殿九間、重簷、五出陛。東西兩廡、各七間。殿之後為庫。前門內、左有神庫、神廚。宰牲亭、門外
文廟
正殿七間、舊稱大成殿、今題曰先師廟。殿之東掖、為祭器庫、十一間。西掖、為樂器庫、十一間。東西廡、各十九間。兩廡之南、折而北向、為東西序、各十一間。門、各一。兩序之中、為大成門、今題曰廟門、五間。中門三、東西各列□十二
祀典神祗廟於 【 詳禮部祠祭司】
凡修建廟宇。洪武二十六年定、歷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嶽鎮、應合祭祀神祇廟宇、務要時常整理。如遇新創、及奉旨起造功臣享堂、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
○正統八年敕、凡嶽鎮海瀆祠廟、屋宇牆垣、或有損壞、及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祀典神祇、壇廟頹廢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內、支給收買。或分派所屬殷實人戶備辦、於秋成時月、起倩夫匠修理。不許指此多派、虛費民財、及修蓋淫祠、妄用民力。若嶽鎮海瀆、廟宇、焚毀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仍先畫圖、奏來定奪。凡修完應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所司時加提督。遇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乃令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按臨巡視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廟應修理者、務要申達合干上司、勘實斟酌定奪
○弘治十二年、曲阜孔廟火。題准取旁近各省、及各抽分廠銀重修○嘉靖三十八年、以先牧廟、建自永樂、歲久頹敝、題准重修公廨
凡修理公廨。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文武衙門公廨。如遇起蓋、及修理者、所用(上□下木)磚瓦灰石人匠等項、或官為出辦。或移咨刑部、都察院、差撥囚徒、著令自辦物料人工修造。果有係干動眾、奏聞施行
○永樂二年奏准、今後大小衙門、小有損壞、許令隸兵人等、隨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務要委官相料、計用夫工物料數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奪修理
○弘治元年奏准、今後各衙門、但有門窗等項損壞、原物見在者官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經該官吏、及看守之人、出料自陪修理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衙門應修理者、小修用銀一百兩以下、大修五百兩以下、估計到部、動支節慎庫官銀、上緊修理。以工完日為始、小修以三年為限、大修以五年為限、不得先期輒便議修○又議定、各有錢糧衙門損壞、工部委官估計物料、轉行動支無礙銀兩、徑自修理。惟原無錢糧者工部議估興工
文職公廨
宗人府 【 在長安左門南】 吏部 【 在宗人府南】
戶部 【 在吏部南】 禮部 【 在戶部南】
兵部 【 在宗人府後】 刑部 【 在貫城坊】
工部 【 在兵部南】 都察院 【 在刑部南】
翰林院 【 在長安左門外】 國子監 【 在安定門內】
太常寺 【 在後府南】 通政使司 【 在太常寺南】
大理寺 【 在都察院南】 詹事府 【 在玉河東岸】
光祿寺 【 在東安門內】 太僕寺 【 在萬寶坊】
鴻臚寺 【 在工部南】 欽天監 【 在鴻臚寺南】
太醫院 【 在欽天監南】 行人司 【 在長安右門外】
上林苑監 【 在文德坊】 中兵馬司 【 在城內仁壽坊】
東城兵馬司 【 在城內思城坊】 南城兵馬司 【 在城外正陽街】
西城兵馬司 【 在城內鹹宜坊】 北城兵馬司 【 在城內教忠坊】
武職公廨
中軍都督府 【 在長安右門南】 左軍都督府 【 在中府南】
右軍都督府 【 在左府南】 前軍都督府 【 在右府南】
後軍都督府 【 在中府後】 錦衣衛 【 在通政司南】
旗手衛 【 在通政司後】 府軍衛 【 在時雍坊】
府軍左衛 【 在保大坊】 府軍右衛 【 在鹹宜坊】
府軍前衛 【 在保大坊】 府軍後衛 【 在仁壽坊】
羽林左衛 【 在保大坊】 羽林右衛 【 在明時坊】
羽林前衛 【 在時雍坊】 金吾左衛 【 在保大坊】
金吾右衛 【 在仁壽坊】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虎賁左衛 【 以上三衛俱在保大坊】
燕山左衛 【 在安福坊】 燕山右衛 【 在思城坊】
燕山前衛 【 在鳴玊坊】 大興左衛 【 在日照坊】
濟陽衛 【 在居賢坊】 濟州衛 【 在金城坊】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 以上四衛俱在崇教坊】
彭城衛 【 在萬寶坊】 永清左衛 【 在西城坊】
永清右衛 【 在日中坊】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 以上三衛俱在明時坊】
長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茂陵衛
泰陵衛
康陵衛
永陵衛
昭陵衛
凡公生門禁約。弘治十三年奏准、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搬穢等項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二十年題准、東西朝房、先年每衙門、止容辦事吏一名、在內看守。近皆攜帶家小、引挾親黨、任憑居住。又多閒雜人等、鬻市酒食、寄放貨物。合通行各該衙門查理。仍行本部管理街道官、及轉行巡視御史、督令該管兵馬、挨次體勘。有仍前雜亂者、拏送法司、問罪如例。兵馬司每月朔、具結回報凡貢院修理。舊例、合用銀兩、工部出六分、順天等八府、共出四分。嘉靖二十八年題准、修蓋板捨、工部二千七百。順天府一千八百。共增足四千五百之數
○四十三年、又議充拓東西坊牌樓、面闊三十二丈。大門、至南拓十二丈。坊牌外民房、改造官廳三間。東西夾道、開廣各一丈五尺。圍牆拓十二丈
○萬曆元年以後、又議充拓改建、於是堂宇弘廠。諸經房、各具庖湢。板捨皆易以磚、歲免拆卸。撥工役四名、常川看守。委營繕所官一員、專掌鎖鑰
倉庫
凡修蓋倉庫。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歲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儲蓄、以便支給
○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所用竹木磚石灰瓦丁線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應用
○永樂九年奏准、倉廒損壞者、該衛修理。缺少者、本部蓋造
○萬曆三年題准、修建倉廒規制、俱以樣廒為準。各委官、及作頭姓名、刻扁懸記。如十年之內、即有損壞者責令陪修、仍治其罪
京倉
舊太倉十一衛、舊廒三百六座。見在廒二百三十六座、計一千二百十五間空地五十三座
錦衣衛、見廒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羽林前衛、見廒二十四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四座
大寧中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七座
神武左衛、見廒二十座。內三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昭陵衛、見廒二十五座。內二座三間、一座四間、一座七間、一座八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忠義前衛、見廒二十三座。內二座四間、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忠義後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蔚州左衛、見廒二十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景陵衛、見廒二十四座。內四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獻陵衛、見廒十九座。內二座四間、五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義勇右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南新倉八衛、舊廒二百四十九座。見在廒一百八十座、計八百九十八間。空地四十九座
府軍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燕山右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
永清右衛、見廒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龍虎衛、見廒二十四座。內二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龍驤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彭城衛、見廒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濟州衛、見廒二十五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金吾左衛、見廒二十四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海運倉六衛、舊廒一百七十八座。見在廒一百二十座、計六百間。空地六十座
永陵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十二座
忠義右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義勇後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寬河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
泰陵衛、見廒十九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燕山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新太倉七衛、舊廒一百八十一座。見在廒一百四十九座、計七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十七座
富峪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大寧前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茂陵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四座
會州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裕陵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義勇前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四座
康陵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北新倉五衛、舊廒一百四十座。見在廒九十五座、計四百八十三間。空地四十一座
府軍前衛、見廒十七座、俱五間。空地十一間
府軍左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府軍右衛、見廒十八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燕山前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三間、餘俱五間。空地六座
金吾前衛、見廒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大軍倉四衛、舊廒一百二十二座。見在廒七十七座、計三百九十間。空地四十五座
大軍倉、見廒十九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十座
旗手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
永清左衛、見廒十八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
武城中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濟陽倉二衛、舊廒四十七座。見在廒三十四座、計一百六十間。空地二座
濟陽衛、見廒十八座。內一座三間、四座四間、餘俱五間
金吾右衛、見廒十六座。內五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二座
祿米倉二衛、並部糧、舊廒七十四座。見在廒四十九座、計二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座
彭城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
府軍前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四間、一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座部糧見廒十一座。內二座六間、餘俱五間
西新倉四衛、舊廒一百座。見在廒八十三座、計四百十五間。空地二十二座
羽林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
虎賁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金吾後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府軍後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大興左衛倉一衛、舊廒二十九座。見在廒二十五座。內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計一百三十三間。空地四座
太平倉二衛、舊廒四十八座。見在廒四十四座、計二百二十間
留守前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內坍塌一座
留守後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
通倉
大運南倉、舊廒一百二十一座。見在廒八十座。每座五間、計四百間
大運中倉、見在廒一百四十座。內五座六間、二座四間、餘俱五間、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見在廒三百九十四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 【 今廢】
凡提督修倉。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嘉靖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凡京倉軍夫。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
康、永、昭、三陵守護外。實在九百四十六名。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各衛軍餘、月糧八斗。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雇夫匠
○萬曆元年議准、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凡通倉軍夫。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料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凡修倉年例。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正德十五年題准、量減三分之一。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通倉、該修十五座。大約每座、五間為率。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應修廒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廒一百六十餘座。題准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萬曆九年題准、每年修倉廒底、板木近土、米易浥爛。議用城磚砌漫、方置板木鋪墊。廒門廒牆、遍留下孔、以洩地氣。仍將修過廒座、用過錢糧具奏營房
凡修理營房。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用物料、官為支給。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奪差軍。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果有係干動眾、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斤 石灰五斤
凡陵衛營房。舊例、係各衛自行蓋造。順天撫按、會同查處。正德十六年、蓋造
康陵衛。查有拆毀寺觀、抄沒官房、始議給發
○嘉靖二十七年、蓋造
永陵衛。合用工料、先儘撫按衙門贓罰、並所屬州縣、庫貯無礙官銀動支。不敷、工部量行補湊
○萬曆元年、蓋造
昭陵衛。工部補湊、題用順天所屬、未解葦課銀
凡象房。弘治八年修蓋、工部出辦物料人匠、兵部摘撥官軍、錦衣衛借撥軍校、兼用。本部該衛、各委官一員、會同督理。做工軍士、行戶部日支米鹽、如例。正德十年、嘉靖十六年、重修、亦如之凡馬房。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內留生草牧地。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御馬監收貯。嘉靖初題准、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廄支用。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獄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木□)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鎖 鐵鐐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手肘七百八十副。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片、每貓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鐵索六百五十條。鎖頭六百五十箇。鐵鐐七百八十副。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斤、照前尺寸。鐵索九十條。鎖頭九十箇。鐵鐐四百副。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竹板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工部。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買辦獄具。其修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以備法司取用。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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