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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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憲總例
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稱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見諸司職掌、及正統中所定憲綱、條例甚備、各以類分列。其通行難附者、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旨點差
正統四年定
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綱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問人數、敢無故占吝不發者、與犯人同罪
凡都察院官、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贓者從重論
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者。具實奏聞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並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密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問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拏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封陳奏
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貪罪名之人
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劄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劄、行移附郭府分。監察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硃墨燈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並支給官鈔、收買應用。具實銷算
督撫建置
國初、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撫各處地方。事畢復命、或即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又文移往來、亦多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他如整飭邊備、提督邊關、及撫治流民、總理河道等項。皆因事特設。今具列焉。其邊境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總理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永樂間、設漕運武臣。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繼、特命都御史總督。與總兵、參將、同理其事。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成化八年、分巡撫、總漕、各設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各設。十六年、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御史。四十年、會議歸併、改總督漕運、兼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地方。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先年薊遼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嘉靖二十九年、以虜患、始改為總督薊州保定遼東軍務。鎮巡以下、悉聽節制。三十三年、以密雲咫尺
陵京、接連黃花渤海。去石塘嶺、古北口、牆子嶺、各不滿百里。移總督駐密雲。巡撫駐薊州。防秋之日、改駐昌平。而總督遂定設不革。萬曆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十一年、除巡撫如舊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大各設巡撫、而遣尚書、總理宣大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無事則止。正德八年、設總制一員。鎮巡以下、並管糧郎中、俱聽節制。嘉靖間、命總督官、兼督偏保、及理糧餉、時設時革。至二十九年、始定設。去偏保、改山西。三十八年、令防秋日、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駐岔道。四十三年、命宣大山西總督、移駐懷來、以備南山一帶。宣府鎮巡官、移駐延慶。山西鎮巡官、移駐廣昌。隆慶四年、令總督移駐陽和。六年、命防秋畢日、各兵備副參以下文武官、悉聽總督官、查覈功罪舉劾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議遣重臣、總制陝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十五年以後、或設或革。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四鎮兵馬錢糧、一應軍務、從宜處置。鎮巡以下、悉聽節制。軍前不用命者、都指揮以下、聽以軍法從事。十八年奏准、三邊總督、於五六月間、親臨花馬池、調集延寧奇遊等兵、赴平虜城等處、併力防禦。其陝西巡撫。亦於五六月間、往固原調度兵食、候探無大勢虜情、及秋盡冬初、邊腹收成俱畢。方許照常居中調度。巡撫官仍還本鎮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官巡撫廣西。十九年、遣官巡撫廣東。至正統景泰間、以兩廣宜協濟應援、始設總制。成化元年、命兼巡撫。定於梧州駐劄、處置猺獞流賊。一應事務。聽便宜行事。各該將官、並三司官、悉聽節制。巡撫不復設。正德十一年、改總督為提督。嘉靖四十五年、以廣東有警、命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而於廣東另設巡撫、駐惠州。隆慶三年、添設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復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其廣西新設巡撫、與兩廣總兵參遊守備、並三司等官、俱聽節制。萬曆二年、以惠潮有寇、暫移提督駐潮州。事平、復歸肇慶。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往江南治水患、兼理農務。十九年、敕尚書巡撫畿甸。然未有專設。宣德五年、命侍郎總督稅糧、兼巡撫應天等府、始有專職。至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倭警、令應天巡撫都御史、提督軍務。當風汛時、駐劄蘇州。嚴督防守
提督軍務、巡撫浙江等處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無定設。至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停遣。三十一年、復遣僉都提督軍務、巡視浙江、兼管福興泉漳地方。三十三年、倭夷入犯杭州、特命尚書提督浙江福建南直隸軍務。又專設都御史提督軍務、巡撫浙江、兼福興泉漳地方。其提督三省者、改總督、至兼節制江西。後罷。至四十一年、止設提督軍務、巡撫浙江都御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一員。永樂間、遣侍郎巡視。以後或鎮守。或督軍、以事間遣。至嘉靖二十六年、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興建寧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專設提督軍務、兼巡視福興泉漳福寧海道都御史。仍聽總督節制。後改巡撫福建地方、統轄全省。四十年、總督亦罷。其南贛軍門所轄汀州一府、仍兩屬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十九年、敕工部侍郎巡視。以後間遣鎮守巡撫。成化以後、始定為巡撫。然或時革。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定今銜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閩廣湖湘之間多盜、始設巡撫。所轄、則江西之南安、贛州、建昌、福建之汀州、廣東之潮州、南雄、湖廣之郴州、四省三司、皆聽節制。駐劄贛州。尋增隸韶州、漳州。除建昌。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八年、以吉安之萬安、龍泉、泰和、永豐、永寧、撫州之樂安、增轄。四十五年、福建廣東、並設巡撫。以惠、潮、漳州三府、還隸本處、定今名。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三年、命都御史鎮守。以後或以侍郎、大理卿、出撫。至景泰元年、定設都御史、巡撫湖廣地方、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贊理為提督。十二年、復為贊理
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遣都御史安撫。因奏立鄖陽行都司、並府衛。割陝西之漢中、商州、河南之南陽、唐、鄧、四川之夔瞿、湖廣之荊、襄、安、沔。設都御史、提督撫治之。至萬曆二年、以本鎮所轄四省、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職銜。九年、裁革。
命湖廣巡撫兼理。十一年、復設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侍郎巡撫山西河南。正統十四年、命都御史巡撫河南湖廣。至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遣大理少卿、巡撫山東地方。十三年、始定設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十九年、命侍郎等官、巡行畿甸。正統十四年、命都御史、提督軍務、總督糧儲、兼巡撫順天永平二府、紫荊倒馬二關。然未有專設。成化二年、始設都御史、贊理軍務、巡撫順永二府。後兼撫河間真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其東、為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巡撫順永二府都御史。以居庸等關隸之。駐遵化。遂定設。嘉靖二十九年、增設通州昌平易州三都御史。旋議革。惟薊州仍舊。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正統十年、命侍郎巡撫保定等處。未有專設。成化八年、始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遂專設都御史、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倒馬、紫荊、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遣都御史巡撫。遂為定制。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凡兵糧邊備、並聽釐正。巡撫之設自此始。然或兼理大同、不專一鎮。至成化十四年、始定設。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永樂六年、命都御史出鎮大同。旋罷。正統元年、始與宣府共設巡撫、至景泰三年、大同始專設。後復兼理。至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提督鴈門等關、兼巡撫山西地方一員。宣德五年、命兵部侍郎、巡撫河南山西。至正統十三年、始
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鴈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嘉靖間、給旗牌四面副。隆慶三年、令秋冬暫駐寧武關、就近調度。定為巡撫山西、提督鴈門等關都御史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而無專設。景泰元年、以都御史參贊軍務。遂為定制。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提督一員。宣德六年、命侍郎、理陝西甘肅寧夏屯政。十年、命都御史、鎮守陝西延綏寧夏等處。未有專職。正統元年、以都御史鎮撫寧夏地方、參贊軍務、整飭邊備。遂為定制。天順元年、革。二年、復設。去參贊軍務。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間、命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命右都御史、出入更代鎮守。景泰三年、改都御史巡撫。遂為定制。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甘肅地方。正統元年、甘涼多事。
命侍郎參贊軍務出鎮。於是甘肅以文臣參贊。遂為定制。景泰元年、定為巡撫都御史。至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撫鎮。事寧停遣。正統十四年、遣都御史巡撫四川。遂定設。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一年、始
命侍郎鎮撫。天順元年、革。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加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四年、命都御史出鎮。十四年、以土苖亂。
命侍郎總督軍務、鎮守其地。景泰元年、大理寺丞巡撫、始有專職。成化八年、革。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革。五年、復設。嘉靖七年、設雲貴四川湖廣等處總制、撫勦苗蠻土夷。事平、革。二十七年、復設。沅州駐劄。四十二年、復革。令貴州巡撫、兼督湖北川東、提督軍務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元年、改總督兩廣都御史、兼巡撫廣西地方。三年、復設廣西巡撫
【 以上俱見在督撫】
總制宣大偏關保定等處軍務一員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一員
巡撫鳳陽等處地方一員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或都御史。成化弘治間、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始定設都御史提督。駐濟寧。凡漕河事、悉聽區處。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三省河患。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督南京糧儲一員整飭北直隸山西河南等處軍務糧餉一員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 以上俱嘉靖二十年以前設、陸續住補】
總督宣大山西偏保等處軍餉一員
勘處湖廣貴州夷情一員
督理承天工務一員
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等處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視浙江、兼制鄰境福建沿海地方一員
採木左副都御史一員。右副都御史一員
經略居庸山海東西二路關一員
清理兩淮兩浙山東長蘆等處鹽法都御史一員
淮徐兗州等處地方招撫營田一員
北直隸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山西宣大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經略易州地方一員
駐守昌平州地方一員
通州駐劄右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南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北等處屯鹽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山西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山西宣大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薊遼保定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陝西延綏寧夏固原甘肅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 以上俱嘉靖十九年以後、因事題設、事畢住補】
永樂十九年、敕大臣十三員、各同給事中一員、巡行天下
○宣德間、令巡撫官、每歲八月、一赴京議事
○五年、定巡撫官赴京議事例。遼東、大同、每年一次。寧夏、延綏、甘肅、二年一次。俱四月初一日至京。南北直隸、及北方腹裏者、仍每年一次。四川、及南方者、亦二年一次。俱八月初一日至京。其二年一次者、若果地方寧靖、事有應議者。聽從一年一次
○成化十年、免巡撫官赴京議事
○嘉靖三年令、各巡撫都御史、遇有遷秩、或以憂去者。必候代離任。代者亦宜亟往。如違、言官劾奏
○隆慶二年題准、凡遇推補督撫員缺、吏部移咨兵部、差人齎文前去、如以別官陞遷巡撫、及在原籍起用者、限文到五日、以巡撫陞總督者、限交代次日、即各起程赴任、仍將起程日期、於所在衙門申報各巡按具奏。如咨文已到、不即起程。或已交代、未便離任、或未交代、擅自回籍者、並參治
○萬曆三年題准、文到之日、限半月以裏、起程赴任
各道分隸
國初、設十二道監察御史、照刷卷宗。衙門各有分屬。具載諸司職掌。後定為十三道、各理本布政司、及帶管
內府監局、在京各衙門、直隸府州衛所、刑名等事。今具列帶管衙門于後。其本布政司、及王府衙門、各都司、行都司、行太僕寺、苑馬寺、鹽運、市舶、宣慰、長官等司、在各布政司境內者、不復書
浙江道
中軍都督府
茂陵衛 留守中衛
府軍左衛 廣洋衛
神策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 【 舊隸北平道】
和陽衛 武功中衛
武功後衛 應天衛
直隸廬州府 廬州衛
六安衛 牧馬千戶所
江西道
前軍都督府 豹韜衛
府軍前衛 天策衛
寬河衛 龍驤衛
燕山左衛 永清衛
龍江左衛 龍江右衛
直隸淮安府 直隸武清衛
直隸邳州衛 九江衛
大河衛 淮安衛
龍門衛
福建道
印造局 抄紙局
寶鈔提舉司 承運庫
行用庫 廣盈庫
贓罰庫 供用庫
甲字庫 乙字庫
丙字庫 丁字庫
戊字庫 軍儲庫
廣惠庫 廣積庫
天財庫
長安等九門 駙馬府
戶部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泰陵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前衛
武成中衛 金吾後衛
直隸常州府 池州府
定邊衛 開平中屯衛
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
御用監 司設監
都知監 尚衣監
神宮監 軍器局
皮作局 寶源局
鞍轡局 織染局
鍼工局 兵仗局
巾帽局 器皿局
盔甲局 銀作局
柴炭局 抽分竹木局
惜薪司 工部
營繕所 文思院
僧道錄司 永清左衛
大寧前衛 府軍衛
濟州衛 蔚州左衛
神木千戶所 蕃牧千戶所
直隸松江府 廣德州
直隸金山衛 懷來衛
懷安衛
陝西道
大理寺 行人司
後軍都督府
康陵衛
昭陵衛 府軍後衛
義勇右衛 鷹揚衛
橫海衛 興武衛
江陰衛 直隸和州
敢勇營 報效營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雲南道
順天府 羽林前衛
直隸永平府 廣平府
直隸延慶衛 延慶左衛
延慶右衛 山海衛
永平衛 營州左屯衛
營州右屯衛 營州中屯衛
營州前屯衛 營州後屯衛
涿鹿衛 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盧龍衛
通州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 馬蘭谷營
萬全左衛 萬全右衛
東勝左衛 東勝右衛
撫寧衛 大同中屯衛
居庸關 黃花鎮千戶所
寬河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
河南道
司禮監 尚膳監
尚寶監 直殿監
酒醋麵局 尚寶司
中書舍人 鐘鼓司
禮部 翰林院
都察院 國子監
光祿寺 太常寺
鴻臚寺 太醫院
欽天監 教坊司
彭城衛 羽林左衛
留守前衛 留守後衛
神武左衛 神武右衛
神武前衛 兩淮鹽運司
直隸揚州府 大名府
揚州衛 儀真衛
高郵衛 歸德衛
潼關衛 寧山衛
泰州千戶所 通州千戶所
汝寧千戶所
廣西道
六科 通政司
燕山前衛 燕山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富峪衛 大興左衛
瀋陽左衛 會州衛
鎮南衛 武驤左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直隸徽州府 真定府
保定府 安慶府
紫荊關 倒馬關
安慶衛 新安衛
真定衛 鎮武衛
廣昌千戶所
廣東道
刑部 應天府
南京錦衣衛
孝陵衛
長陵衛 虎賁左衛
瀋陽右衛 濟陽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驤右衛 直隸隆慶州 【 今改延慶州】
開平中屯衛
山西道
左軍都督府 錦衣衛
留守左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兩京驍騎二衛
府軍右衛 大寧中衛
英武衛 兩京龍虎二衛
龍虎左衛 水軍左衛
直隸鎮江府 太平府
鎮江衛 建陽衛
瀋陽中屯衛 平定州千戶所
蒲州千戶所
山東道
御馬監 宗人府
兵部 會同館
大通關
皇陵衛 羽林右衛
永清右衛 濟川衛
瀋陽中衛
皇陵祠祭署
中都留守司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直隸鳳陽府
徐州 滁州
鳳陽衛 鳳陽左衛
鳳陽中衛 長淮衛
懷遠衛 徐州衛
滁州衛 壽州衛
泗州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宿州衛
武平衛 【 原隸河南道今改屬本道】 沂州衛
保定後衛 長淮關
洪塘湖千戶所
湖廣道
南京都察院 右軍都督府
五城兵馬指揮司 虎賁右衛
留守右衛 忠義右衛
江淮衛 廣武衛
永陵衛
興都留守司 武德衛
直隸寧國府 寧國衛
宣州衛 神武中衛
茂山衛 定州衛
水軍右衛
貴州道
內官監 印綬監
吏部 【 舊隸北平道】 太僕寺
上林苑監 旗手衛 【 舊隸北平道】
忠義中衛 長蘆鹽運司
直隸蘇州府 【 舊隸北平道】 順德府
河間府 保安州
萬全都司 大寧都司
鎮朔衛 遵化衛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薊州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河間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右屯衛
興州中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永寧衛
保安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宣府前衛
蔚州衛 保安右衛
開平衛 【 原隸湖廣道今改屬本道】 宣府五路
滄州千戶所 吳淞江千戶所
嘉興千戶所 梁城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長安千戶所
興和千戶所 【 原隸廣西道今改屬本道】
糾劾官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文武大臣。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才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致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
○正統四年定、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舉。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若已有旨發落、不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不許隱匿遺漏
○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如有不公不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凡巡按御史、彈劾三司不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不許科道官挾私報復。巡按清軍巡鹽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協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考覈百官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並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俱發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並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黜退外。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
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有遺漏者。科道糾舉
急快選用【考授附】
洪武元年詔、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肅清百司。今後慎選賢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合行事宜、仰中書省、御史臺、集議舉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選進士監生教官、堪任御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考其賢否、第為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下等、送回吏部
○正統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並首領官。按察司官、並首領官。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授。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
○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六年奏准、凡御史員缺、於行人、博士、知縣、推官、斷事、理問、及各衙門司務、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一考兩考者、吏部揀選送院。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
○景泰六年奏准、進士年三十以上、並歷事聽選監生、原係舉人者。及考滿在部教官該陞者。通取赴吏部考選試職。一年滿日、仍從本院堂上官考察實授。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別用
○成化十年令、御史缺。選進士年三十以上者、問刑半年、考試除授。博士、行人、推官、知縣、兼選。仍試職
○二十年奏准、試監察御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弘治元年奏准、行人知縣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滿日。聽本院考察、各註考語、連人送吏部、查照選用
○六年奏准、御史員缺、不必限定幾年一次行取。但缺至八員以上、會同吏部考選、照原職分送理刑。或理刑半年、或試職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題准、試御史丁憂復任、不預會考者、雖未及半年、題請實授○六年奏准、御史有缺、兼取主事、評事、資望相應者考補
○二十五年題准、兼取南京國子監、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補
○隆慶四年題准、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選改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三年令、試御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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