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书库 > 医家类 >素问悬解 >校余偶识 清·冯承熙撰
第十一卷 运气
    

气交变大论


    甚则忽忽善怒,眩胃巅疾。
    王冰注云:凌犯太甚,则遇于金,故自病。新校正云:按玉机真脏论云:肝脉太过,则令人善怒,忽忽眩冒巅疾,为肝实而然,则此病不独木太过,遇金而病,肝实亦自病也。
    岁火太过,炎暑流行,肺金受邪,民病疟。
    新校正云:火盛而克金,寒热交争,故为疟。
    身热骨痛,而为浸淫。
    新校正云:按玉机真脏论云:心脉太过,则令人身热而肤痛,为浸淫。此云骨痛者,误也。
    上临太阳,则雨雪冰霜不时降。
    原本在岁水太过段内,今黄氏列于岁火不及之中。按,太阳寒水司天,火运二岁为戊辰、戊戌,中运皆太征,实非岁火不及之年。而太阳寒水司天,水运二岁,中运为太羽,实岁水太过之年。以太少而言过与不及,则此二句自当列于岁水太过之下,惟火不及则水自凌之,与亢害承制之理,仍不相背耳。
    上临少明少阳,火燔焫,水泉涸,物焦槁。
    原本在岁火太过段内,今黄氏列于岁金不及之中。按,少阴心火司天,金运二岁为庚子、庚午,少阳相火司天,金运二岁为庚寅、庚申,中运皆太商,实非岁金不及之年。而少阴君火司天,火运二岁为戊子、戊午,少阳相火司天,火运二岁为戊寅、戊申,中运皆太征,实岁火太过之年。以太少而言过与不及,则此四句自当列于岁火太过之下,惟金不及则火自犯之,与亢害承制之理,亦仍不相背耳。
    帝曰:其灾应何如?岐伯曰:亦各从其化也。故时至有盛衰,凌犯有逆顺,留守有多少,形见有善恶,宿属有胜负,征应有吉凶矣。
    王注云:五星之至,相王为盛,囚死为衰。东行凌犯为顺,灾轻,西行凌犯为逆,灾重。留守日多则灾深,留守日少则灾浅。星喜润,则为见善,星怒燥忧丧,则为见恶。宿属,谓所生月之属二十八宿,及十二辰相分所属之位也。命胜星不灾不害,不胜星为灾小重,命与星相得,虽灾无害。灾者,狱讼疾病之谓也,虽五星凌犯之事,遇星之囚死时月,虽灾不成。然火犯留守逆临,则有诬谮狱讼之忧,金犯则有刑杀气郁之忧,木犯则有震惊风鼓之忧,土犯则有中满下利跗肿之忧,水犯则有寒气冲積之忧,故曰征应有吉凶也。
    帝曰:其善恶何谓也?岐伯曰:有喜有怒,有忧有丧,有泽有燥,此象之常也。
    王注云:夫五星之见也,从深夜见之。人见之喜,星之喜也。见之畏,星之怒也。光色微曜,乍明乍暗,星之忧也,光色迥然,不彰不莹,不与众同,星之丧也。光色圆明,不盈不缩,怡然莹然,星之喜也。光色勃然临人,茫彩满溢,其象懔然,星之怒也。泽,洪润也。燥,干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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