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晏子使高糾治家三年而未嘗弼過逐之第二十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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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使高糾治家,三年而辭焉〔二〕。儐者諫曰〔三〕:「高糾之事夫子三年〔四〕,曾無以爵位而逐之,敢請其罪〔五〕。」晏子曰:「若夫方立之人,維聖人而已〔六〕。如嬰者,仄陋之人也〔七〕。若夫左嬰右嬰之人不舉,四維將不正〔八〕。今此子事吾三年,未嘗弼吾過也。吾是以辭之〔九〕。」
〔一〕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欲見高糾章旨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
〔二〕 孫星衍云:「『糾』今本作『糺』,即『糾』字壞也。說苑作『繚』,音之轉。」◎劉師培補校云:「書抄三十二引作『高僚仕於晏子三年,無故,晏子逐之』,與此異。」◎則虞案:說苑臣術正作「仕於晏子,晏子逐之」。
〔三〕 則虞案:書鈔「儐者」作「左右」,與說苑同。
〔四〕 則虞案:書鈔作「高僚事子三年」。
〔五〕 則虞案:說苑、書鈔俱作「其義可乎」。
〔六〕 則虞案:說苑、書鈔無此二句。
〔七〕 孫星衍云:「『仄』,俗本作『反』。」◎則虞案:說苑無「如」字。元刻本、活字本皆作「反」。
〔八〕 孫星衍云:「說苑作『有四維之,然後能直』,今本『四』訛『曰』。說文:『維,車蓋維也。』」◎黃以周云:「元刻『四』作『曰』。」
〔九〕 則虞案:說苑「過」下無「也」字,「辭之」作「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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