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隱晉書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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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異記 史通書志云。王隱後來加以瑞異。斯則自我作故。出乎胸臆。而諸書所引。則又有作石瑞記。或作名瑞記者。其瑞異分記云。不能定也。故除別錄引作石瑞記。及實見為石瑞記外。姑依晉書五行志前後錄出。以俟攷。
元康五年十月。武庫災。焚累代之寶。文選關中詩注。
蒼梧太守吳臣據郡邑。不恭王命。孫權遣步騭為交州喻臣。臣照鏡不見其頭。騭因入斬之。御覽三百六十四。
咸寧三年起居注。載燉煌郡上金洞中生金。百陶不消。可以切玉。御覽八百十。
甘卓家金匱鳴。聲似槌鏡。清而悲。師言金匱將離。是以悲鳴。尋而卓下吏將軍周慮等。承望王敦意害卓。御覽七百十三。
賈后作頡字髻。太子見易之象也。御覽百四十八。
惠帝元康六年。陳國有雞生雄雞無翅。既大。墜坑而死。王隱以為雄者胤嗣子之象。坑者地事為母象。今雞生無翅墜坑而死。此子無羽翼。為母所陷害乎。於後賈后誣殺愍懷。殆一作此。其應也。宋書志二十四。 晉書志十七。
咸寧元年。洛陽太祖廟中。有青氣。占者云。以為東莞王後當有天子。後改封琅琊。江東之應也。御覽十五。
建興四年。丞相府督軍令史淳于伯刑於建康市。百姓諠譁。咸曰伯冤。於是大旱三年。御覽八百七十九。
大興元年。河水竭斷百餘步。兩頭深淺如故。中絕不流。開元占經第一百卷。
洛中歌何德真。二人共披一幡。牽離奈何。左校令成夔以為德真將死也。御覽八百十九。
惠帝時謠曰。二月盡。三月初。桑生裴雷柳葉舒。書鈔引作華生襄藩柳葉舒。
荊筆楊版行詔書。宮中大原此下有司字。馬幾作原為作幾。驢。既而楊駿荊王反。御覽六百六。
元康九年。是時童謠曰。東宮馬子莫聾啌。前至臘月纏汝鬉。同上一百四十八。
愍帝初時有謠曰。天子在何許。近在豆田中。類聚八十五。 御覽八百四十一。
王浚在幽州。謠曰。幽州城門使藏戶。中有伏屍王彭祖。御覽五百四十九。
棗嵩用事於王浚時。謠曰。十囊五囊入棗郎。同上七百四。
石勒時有謠云。一杯食。有兩匙。石勒死。人不知。同上七百六十。
泰始元年。白麟見。群獸皆從。改年曰麟嘉。類聚九十八。 案晉書帝紀。泰始元年有麟見事。未聞改年曰麟嘉。惟載記呂光傳。太元十四年麟見金澤。百獸從之。光以為瑞。僭即三河王位。年號麟嘉。
咸寧五年。白麒麟見平原。同上。
太康六年。荊州送兩足虎。時尚書郎索靖議稱半虎。博士王銓為文曰。般般白虎。觀釁荊楚。孫吳不逞。金皇赫怒。同上九十九。
中宗詔問王隱曰。荊州送兩足虎。其徵何為也。隱曰。謹案先臣銓傳。太康時兩足虎。因作詩以諷。銓意以為晉金行也。金在西方。其獸為虎。虎有四足。猶國有四方。無半勢而又見獲。將有愍懷之禍也。占經一百十六。
王浚居幽州。有狐踞浚府門中。翟雄入廳事。遂為石勒所殺。御覽八百八十五。
太康十年。洛陽宮西宜秋里。門東向南壁石生地中。始高三尺。如香爐形。人多祀之。編珠一。
永康元年。襄陽郡上言得鳴石鍾。鍾字當依晉五行志作撞。聞七八里。御覽五十一。
懷帝永嘉元年。有玉龜出灞水。唐類函二十五。
石勒鄉里所居原上地中。石生日長。類鐵之象。御覽五十一。
元康九年夏。桑生於東宮西廂。日長尺餘。數日枯。御覽百四十八。
永嘉元年。洛陽城內東南角廣里中。地陷。中有二鵝。其一蒼者飛。其一白者不能飛。問博士不能對。陳留孝廉浚儀董養。字仲道。聞而歎曰。昔周所會盟狄泉。即此地也。今有二鵝。蒼者胡象。後胡當入侮。白者諱也。言國家之象。書鈔。 稱名瑞記。
王浚居幽州。翟雄入廳事。遂為石勒所殺。御覽八百八十五。
元康九年正月。月暈。赤黃數重。御覽百四十八。
元康九年。晉書五行志作永康元年。三月尉氏雨血。同上。
祖約為豫州。府內地皆赤如丹。其後果凶。占經四。
東海王越自陽成帥甲士四萬。京邑移徙。次許昌。以馮嵩為左司馬。越領豫州牧。三月四日。日有赤光散流。其光若血下流。其光之所照皆赤。則七十二日。大夫不忠。青色。則六十三日。諸侯驕蹇。黃色。五十四日。昏刑。庶孽中官之輩謀作奸。白色。四十五日。卿士伏兵。四夷並動。黑色天子臨危。命在四方。占經五。
元康九年。三月十八日。滎陽、河南、潁川、繁霜殺桑及桃李杏花。御覽百四十八。
元康九年三月。城中有音聲若牛。出許昌城。占經十四。 御覽百四十八。
蘇峻外營將表曰。鼓自鳴。峻自斫鼓曰。我鄉里時有此則空城。有頃。詔書徵峻。世說注四。
元康九年十一月。天連日大風。發屋折樹。御覽百四十八。
郭洗牛生犢。兩頭八足。御覽八百九十八。
太寧元年。黃霧四塞。王敦之應也。御覽十五。
太康五年。龍見武庫井中。車駕親幸。有喜色。內外咸議曰。當賀。劉毅獨表舊典無賀龍之禮。詔報、政德未修。慶賀之事。宜詳依舊典。御覽五百四十三。
齊王冏輔政。太安元年。有婦人詣大司馬門寄產。吏驅之。婦人曰。我截齊便去耳。言畢不見。識者聞而惡之。至二年謀反誅。御覽三百七十。
齊王冏為大司馬。十二月有白頭老人走入司馬府。大呼。有大兵起。不出甲子旬。即收都衛考問。竟考死。占經一百十三。
元康九年三月。宋志作正月。日中有若飛燕者。積數月乃消。漢中平中亦有此變。皆為太子也。以為愍懷廢死之應。宋書志二十四。御覽一百四十八。
鎮南劉弘以故刺史王毅子、衡陽太守矩、為廣州。矩至長沙。見一人。長大。著白布單衣。自一無自字。上有白字。又一上無白字。而有自字。持奏在岸上。矩省奏云。京兆杜靈之。仍入船共語。稱敘稀闊。矩問君京兆人。何時發來。答曰。朝發。矩怪問京兆去此數千。那得朝發今到。杜答云。僕今在天上。京兆去此乃數萬。何止數千乎。類聚七十九。 御覽八百八十三。
蘇韶字孝先。安平人也。仕至中牟令。咸寧初亡。韶伯父承為南中郎軍司而亡。諸子迎喪到襄城。韶伯父第九子節。夢見鹵簿。行列甚肅。見韶使呼節曰。卿犯鹵簿。罪應髡刑。節俛受剔。驚覺摸頭。循見頭髮視截如指大。明暮與人共寢。夢見韶曰。卿髡頭未竟。即復剃如前夕。其日暮自備甚謹。明燈火設符。刻復夢見韶髡之如前夕者五。節素美髮。五截而盡。此節亦依見御覽三百七十三稱王隱晉書。間六七日。不復夢見。後節在車上。晝日見韶自外人。乘馬著日黑介幘黃疏。一作練又、八百十七引作絹。單衣白襪絲履。憑節車轅。節謂其兄弟曰。中牟在此。兄弟皆愕視。無所見。問韶君何由來。韶曰。吾欲改葬。即求去。曰當更來。出門不見。數日又來。兄弟遂與韶坐。節曰若必改葬。別自敕兒。韶曰。吾將為書。節授筆。韶不肯。曰死者書與生者異。為節作其字像胡書也。乃笑。即喚節為書曰。古昔魏武侯。浮於西河而下中流。顧謂吳起曰。美哉河山之固。此魏國之寶也。吾性愛好京洛。每往來出入。瞻視邙一作芒。山上樂乎哉。此萬世之基也。北背孟津洋洋之河。南望天邑濟濟之盛。此志雖未言語。銘之於心矣。不圖奄忽。所懷未果。前去一作至。十月。可一作便。速改葬。在軍司墓次。買數畝地便自足矣。此節亦略見御覽五百五十四。稱王隱晉書。節與韶語。徒見其口動。亮氣高聲。終不為傍人所聞。延韶入室。設坐祀之。不肯坐。又無所饗。謂韶曰中牟平生好酒魚。可少飲。韶手執盃飲盡。曰佳酒也。節視杯空。既去。杯酒乃如故。前後三十餘來。兄弟狎翫。節問所疑。韶曰。言天上及地上事。亦不能悉知也。顏淵卜商。今見在。為修文郎。凡有入人。鬼之聖者。今項梁成。賢者吳季子。節問死何如生。韶曰無異耳。死者虛。生者實。此其異也。節曰。死者何不歸屍骸。韶曰。譬如斷卿一臂以投地。就剝削之。於卿有患不。死之去屍骸如此也。節曰。厚葬以美墳壟。死者樂乎此否。韶曰無在也。節曰。若無在。何故改葬。韶曰。今我誠無所在。但欲述生時意耳。弟曰。兒尚小。嫂少。門戶坎軻。君顧念否。韶曰我無復情耳。節曰有壽命否。韶曰各有。節曰。節等壽命。君知之否。曰知。語卿也。節曰。今年大疫病何。韶曰。劉孔才為太山公。欲反。擅取人以為徒眾。北帝知孔才如此。今已誅滅矣。節曰。前夢君剪髮。君之鹵簿導誰也。韶曰。濟南王也。卿當死。吾念護卿。故以刑論卿。節曰。能益生人否。韶曰。死者時自發意念生。則吾所益卿也。若此自無情。而生人祭祀以求福。無益也。節曰。前夢見君。豈實相見否。韶曰。夫生者夢見亡者。亡者見之也。節曰。生時仇怨。復能害之否。韶曰。鬼重殺。不得自從。節下車。韶大笑節短。云似趙麟舒。麟舒短小。是韶婦弟也。韶欲去。節留之。閉門下鎖鑰。韶為之少住。韶去。節見門故閉。韶已去矣。韶與節別曰。吾今見為修文郎。守職不暇得來也。節執韶手。手軟弱。握覺之。乃別。自是遂絕。御覽八百八十三祗稱晉書。 廣記三百十九鬼四明標王隱晉書。
夏侯愷字萬仁。病亡。愷家宗人兒狗奴素見鬼。見愷數歸。欲取馬及其弟阮公。將去。阮逃狗奴家解喻。及冬得止。愷長子統向其家說。昨夢人見縛。與力大爭。爾乃得解。語訖。閤門忽有光明如晝。見愷著平上幘、單衣入坐。坐如平生。坐西壁大床。悲笑如生時。聲訖。便切齒作聲言。人易我門戶。誣統藏人袒衫見縛。賴我遣人救之。得解。將數十人。大者在外。小行隨愷。阮牽床離壁。愷見語阮。何取床。又說家無主不成居。阮答何不娶妻。愷曰卿與其居爾許年。而作此語也。諸兒中當有一人達。阮問誰。愷曰。兒輩意不足悅也。呼見孫兒。云少者氣弱。勿令近我。又說大女有相。勿輒嫁之。愷問阮。欲見亡女可呼之。阮曰女亡已久。不願見也。愷曰數欲見父。而禁限未得見。又說我本未應死。尚有九年官。記室缺。總召十人。不識書不中。皆得出。我書中。遂逼留補缺。廣記三百十九。
刑法記
何曾云。在家之女。從父之刑。既醮之婦。從夫之戮。書鈔。 案晉書刑法志。稱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毌邱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劉子元妻。亦坐死。荀氏詣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云云。作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
劉頌上書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反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諸重犯亡者。髮過三寸。輒重髡之。此以刑生刑。逃亡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積多。繫囚猥蓄。議者因曰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謂刑不制罪。法不勝姦。民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故自頃以來。姦惡陵暴。所在充斥。漸以滋蔓。日積不已。弊將所歸。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慢聽。逆聽孰與盜賊不禁。聖主之制肉刑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姦民無用。不復肆其志。止姦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其足。無所用復亡。盜者截其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使各歸家。父母妻子。其相養恤。瘡愈可役。上準古制。隨宜業作。雖以刑殘。不為虐也。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其三歲刑以下。宜杖罰。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為戮。終身作械。民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於今。且為惡者。隨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豈與全其為姦之手足。而戚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又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御覽六百四十八。 案晉刑法志。稱劉頌為廷尉。表復肉刑。不見省。又上言云云。
曹彥疑作曹羲。議云。嚴刑以殺。犯之者寡。刑輕易犯。蹈罪者多。臣謂玩常苟免。犯法乃眾。黥刖彰刑。而民甚恥。且創黥刖。見者知禁。彰罪表惡。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懲大戒。豈蹈惡者多耶。假使多惡。尚不至死。無妨產育。苟必行殺。為惡縱害而不已。將至死無人。天無以大。君無以尊矣。故人寧過不殺。是以為上寧寬得罪。若乃于張聽訟。刑以止刑。不可革舊過。此以往肉刑宜復。肉刑於死為輕。減死五百為重。重不害生。足以懲姦。輕則知禁。禁民為非。所謂相濟經常之法。議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覽六百四十八。
尚書梅陶問光祿大夫祖納。漢文帝故當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歲無能復者。納答曰。諸聖制肉刑。而漢文擅除已來。無勝漢文帝者。故不能復。非聖人者無法。何足為英雄。於是陶不能對。隱曰。征西大將軍曰。夫政未可立。則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國強兵。叛盜之屬。斷肢而已。是好生惡殺。叛盜皆死。是好殺惡生也。斷支若謂之酷。截頭更不謂之虐。何其乖哉。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也。蠻夷猾夏。則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則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猶惜民命。得以禦寇。況今千不遺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賊。今若得改之。則歲活數。所孕數亦如之。若此千載。生各數萬。斷肢之後。隨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國強兵。此之謂也。御覽六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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