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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乾隆朝 录勋清吏司上一疆理
    内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此指内蒙古。札萨克,亦作“扎萨克”,蒙古语音译。官名,意为“藩封掌印”,即“一旗之长”。诸部落,壤地相错,形势相联,东接盛京、黑龙江,西邻厄鲁特,南至长城,北逾绝漠,袤延万余里。
    科尔沁六旗,在喜峰口东北八百七十里,东西距八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一百里。东至札赖特界,西至札鲁特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索伦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右翼旗,驻扎巴燕和硕和硕:满语,为“一方”之意。右翼前旗,驻扎席喇布尔哈苏。右翼后旗,驻扎恩马图坡。左翼旗,驻扎伊克唐噶里克坡。左翼前旗,驻扎伊克岳里泊。左翼后旗,驻扎双和尔山。
    札赖特一旗,驻扎土伯新察汉坡,在喜峰口东北千六百里,东西距六十里,南北距四百里。东至杜尔伯特界,西与南均至郭尔罗斯界,北至索伦及杜尔伯特、科尔沁右翼后旗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尔伯特一旗,驻扎多尔克多尔坡,在喜峰口东北千六百四十里,东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东至黑龙江界,西至札赖特界,南至郭尔罗斯界,北至索伦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尔罗斯二旗,在喜峰口东北千四百八十七里,东西距四百五十里,南北距六百六十里。
    东至船厂船厂:城名,今吉林市之旧称。清初在此设厂造船故名。界,西至科尔沁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科尔沁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前旗,驻扎古尔班察汉。后旗,驻扎榛子岭。
    敖汉一旗,驻扎古尔班图尔噶山,在喜峰口东北六百里,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东至奈曼界,西至喀喇沁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一旗,驻扎彰武台,在喜峰口东北七百里,东西距九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二十里。
    东至喀尔喀左翼界,西至敖汉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二旗,在古北口东北五百二十里,东西距三百里,南北距百六十里。东至阿禄科尔沁阿禄科尔沁:清代典籍中多写成“阿鲁科尔沁”,或“阿噜科尔沁”,为同音异译。界,南至喀喇沁及敖汉界,西至热河禁地界,北至巴林及克西克腾克西克腾:清代典籍中多写成“克什克腾”,为同音异译。界,至京七百三十里。右翼,驻扎英席尔哈七特呼郎。左翼,驻扎札喇峰西。
    巴林二旗,右翼,驻扎托钵山,在古北口东北七百二十里。左翼,驻扎阿察图拖罗海,又东北六十里。东西距二百五十一里,南北距二百二十三里。东至阿禄科尔沁界,西至克西克腾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乌朱穆秦乌朱穆秦:清代典籍中多写成“乌珠穆沁”,为同音异译。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札鲁特二旗,在喜峰口东北千一百里,东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四百六十里。东至科尔沁界,南至科尔沁及喀尔喀左翼界,西至阿禄科尔沁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千五百十里。左翼,驻扎齐齐灵花拖罗海山北。右翼,驻扎兔尔山南。
    喀尔喀左翼一旗,驻扎察汉河朔墩,在喜峰口东北八百四十里,东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三十里。东至科尔沁界,西至奈曼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札鲁特及翁牛特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禄科尔沁一旗,驻扎浑图山东,在古北口东北千一百里,东西距百三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里。东至札鲁特界,西至巴林及翁牛特界,南至喀尔喀左翼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腾一旗,驻扎吉拉巴斯峰,在古北口东北五百七十里,东西距三百三十四里,南北距三百五十七里。东至翁牛特及巴林界,西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及蒿齐忒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二旗,在喜峰口东北五百九十里,东西距四百六十里,南北距三百十里。东至养什牧地界,西至喀喇沁右翼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喀尔喀左翼及敖汉界,至京千里。左翼,驻扎旱龙潭山。右翼,驻扎大华山。
    喀喇沁二旗,又增设一旗,在喜峰口东北三百五十里,东西距五百里,南北距四百五十里。东至土默特及敖汉界,西至正蓝旗王屯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七百六十里。右翼,驻扎席伯河北。左翼,驻扎牛心山。增设一旗,在二旗界内。
    乌朱穆秦二旗,在古北口东北九百二十三里,东西距三百六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五里。
    东至索伦界,西至蒿齐忒界,南至巴林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右翼,驻扎巴克苏尔哈台山。左翼,驻扎魁苏拖罗海。
    阿霸垓二旗,在张家口东北五百九十里,东西距二百里,南北距三百十里。东至阿霸哈纳尔界,西至苏尼特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千里。右翼,驻扎科布尔泉。左翼,驻扎巴头颜额隆。
    蒿齐忒蒿齐忒:清代典籍中多写成“浩齐特”,为同音异译。二旗,在独石口东北六百八十五里,东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三百七十五里。东与北,均至乌朱穆秦界,西至阿霸垓界,南至克西克腾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右翼,驻扎特古力克呼都克井。左翼,驻扎呼默赫泉。
    苏尼特二旗,在张家口北五百五十里。左翼,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三百里。右翼,东西二百四十六里,南北二百八十里。东至阿霸垓右翼界,西至四子部落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右翼,驻扎萨敏西勒山。左翼,驻扎俄林图察伯台冈。
    阿霸哈纳尔阿霸哈纳尔:清代典籍中多写成“阿巴哈纳尔”,为同音异译。二旗,在张家口北六百四十里,东西距百八十里,南北距四百三十六里。东至蒿齐忒界,西至阿霸垓右翼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一旗,驻扎乌兰额尔吉坡,在张家口西北五百五十里,东西距二百三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东与北均至苏尼特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及喀尔喀右翼界,南至镶红旗游牧察哈尔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尔喀右翼一旗,驻扎他鲁浑河,在张家口西北七百十里,东西距百二十里,南北距百三十里。东至四子部落界,西至毛明安界,南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吴喇特前中后三旗,均驻扎铁柱谷蒙古名哈达马尔,在归化城西三百六十里,东西距二百十有五里,南北距三百里。东至毛明安及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鄂尔多斯界,南至黄河及鄂尔多斯界,北至喀尔喀右翼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毛明安:清代典籍中多写成“茂明安”,为同音异译。一旗,驻扎东突泉,在张家口西北八百里,东西距百里,南北距百九十里。东至喀尔喀右翼界,西至吴喇忒吴喇忒:即吴喇特,为同音异译。因系抄本,保留原样。界,南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尔多斯六旗,又增设一旗,在归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沿黄河套内。东至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尔喀右翼界,南至陕西长城界,北至吴喇特界,东西北三面皆距黄河,自山西俯头关至陕西宁夏卫,延长二千余里,至京千一百里。左翼前旗,驻扎套内东南札拉谷,在河滩河朔西北四十五里。左翼中旗,驻扎套内南近东敖锡喜峰,在札拉谷西百六十五里。左翼后旗,驻扎套内东北巴尔哈逊湖,在黄河帽带津西百四十里。右翼前旗,驻扎套内巴哈池,在敖锡喜峰西九千里。右翼中旗,驻扎套内正西近南锡喇布里都池,在鄂尔吉虎泊西南二百六十里。右翼后旗,驻扎套内西北鄂尔吉虎泊,在巴尔哈逊湖西百七十里。增设一旗,在游牧六旗界内。
    一归化城土默特疆理
    左右二旗,均驻扎归化城,在杀虎口北二百里,东西距四百有三里,南北距三百七十里。
    东至四子部落界,西至鄂尔多斯左翼前旗界,南至山西边城及镶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喀尔喀右翼及毛明安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一八旗游牧察哈尔疆理东至克西克腾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南至太仆寺左右翼镶黄旗、正黄旗各牧场 ,及山西大同府、朔平府边界,北至苏尼特及四子部落界,袤延千有余里。
    镶黄旗游牧,驻扎苏门峰,在张家口北三百四十里 ,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百九十里,由张家口至京七百五十里。
    正黄旗游牧,驻扎木孙忒克山,在张家口西北三百二十里,东西距百有十里 ,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张家口至京七百三十里。
    正白旗游牧,驻扎布尔哈台,在独石口西北二百九十里,东西距七十八里,南北距二百九十五里,由独石口至京八百二十里。
    正红旗游牧,驻扎古尔班拖罗海山,在张家口外西北三百七十里,东西距五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张家口至京八百里。
    镶白旗游牧,驻扎布雅阿海苏默,在独石口北二百四十五里,东西距六十五里,南北距百九十七里,由独石口至京七百七十里。
    镶红旗游牧,驻扎布林泉,在张家口西北四百二十里,东西距五十里,南北距二百九十里,由张家口至京八百三十里。
    正蓝旗游牧,驻扎扎哈苏台泊,在独石口东北三百六十里,东西距二百六十五里,南北距九十五里,由独石口至京八百九十里。
    镶蓝旗游牧,驻扎阿巴汉喇喀山,在杀虎口东北九十里,东西距百十有五里,南北距百六十里,由杀虎口至京千里。
    一旗制
    初,科尔沁二十四部落及归化城土默特定为四十九旗。康熙四十四年,喀喇沁增设一旗。
    雍正九年,鄂尔多斯增设一旗。
    科尔沁六旗,曰右翼旗、右翼前旗、右翼后旗、左翼旗、左翼前旗、左翼后旗。札赖特一旗属科尔沁右翼。杜尔伯特一旗属科尔沁右翼。郭尔罗斯二旗,曰前旗、后旗并属科尔沁左翼。敖汉一旗。奈曼一旗。翁牛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巴林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札鲁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尔喀左翼一旗。阿禄科尔沁一旗。克西克腾一旗。
    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喇沁三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增设旗。乌朱穆秦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垓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蒿荠忒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苏尼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哈纳尔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四子部落一旗。喀尔喀右翼一旗。吴喇忒三旗,曰中旗、前旗、后旗。毛明安一旗。鄂尔多斯七旗,曰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左翼后旗、右翼中旗,右翼前旗、右翼后旗、增设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游牧察哈尔八旗隶在京蒙古都统。
    一封爵封爵:清代藩部一般有六等爵,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此外,还有台吉、塔布囊。喀尔喀蒙古等在亲王以上还有汗爵。
    有五等,曰和硕亲王,曰多罗郡王,曰多罗贝勒,曰固山贝子,曰镇国公、辅国公。秩视在内王公,世袭罔替世袭罔替:指袭爵时不降等级。其锡封各有根源。
    科尔沁。明初为扶余外卫,以元后兀良哈部长授都指挥,掌卫事,自立国号曰科尔沁。
    国初,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后为察哈尔所侵,台吉奥巴率其兄弟先诸蒙古来归,太祖高皇帝赐以土谢图汗之号。崇德元年,叙功,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有差,冠诸旗之首。
    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元时均为辽王分地,明时为科尔沁所并后分与其弟,乃于科尔沁之外,分三部落。国初,奥巴之从叔台吉硕齐,再从昆弟台吉古穆、布木巴先后来归。天命年间,封硕齐为固山贝子,晋封多罗贝勒,掌札赖特旗。顺治年间,封阿都齐之子塞冷为固山贝子,掌杜尔伯特旗。顺治五年,封古穆之弟桑阿尔塞为辅国公,掌郭尔罗斯前旗。康熙二十三年,因隐匿贼情,革去札萨克,将乌尔都那索图补授为一等台吉,掌郭尔罗斯前旗,封布木巴为镇国公,掌郭尔罗斯后旗。
    敖汉。元为辽王分地,明时为喀尔喀所据,后分与其弟,号曰敖汉,明属于察哈尔。天聪元年,贝勒塞臣卓礼克图举部来归。崇德元年,封其子班第为多罗郡王。
    奈曼。辽金为兴中府北境,明为喀尔喀所据,后分与其亲弟,号曰奈曼。天聪元年,其长衮楚克巴图鲁为察哈尔所侵,来归。崇德元年叙功,封为多罗达尔汉郡王。
    翁牛特。明初以兀良哈部长置卫为外藩,后自称翁牛特,服属于阿禄科尔沁。天聪七年,济农索音偕贝勒东率部落来归。崇德元年叙功,封索音为多罗杜稜郡王,掌右翼,封东为达尔汉戴青贝勒,掌左翼。
    巴林。明初为兀良哈北境,后为巴林所据。巴林台吉者,顺义王俺答第五子,服屈于察哈尔,与喀尔喀为兄弟行。天命十一年,以喀尔喀五部落叛盟,仅与明和,劫我使臣,太祖高皇帝亲征,戮巴林贝勒叶黑、少子囊奴克,尽收其畜产。天聪二年,察哈尔林丹汗复举兵破之,贝勒塞特里偕台吉满朱习礼举部来降。顺治五年,封塞特里之子塞布腾为辅国公,七年晋封多罗郡王,掌右翼。封满朱习礼为固山贝子,掌左翼。
    札鲁特。即元之上都路,明初为札鲁特所据,明属于喀尔喀。天聪二年,其汗内齐率贝勒色本马尼举部来归,封内齐为多罗贝勒,掌左翼。封色本为多罗达尔汉贝勒,掌右翼。
    喀尔喀左翼。即金之北京路,明为喀尔喀所据,其长衮布伊尔登素服属于西路札萨克图汗。康熙三年率部内附,封为多罗贝勒。
    阿禄科尔沁。明初于兀良哈设卫,为外藩,后自号阿禄科尔沁。天聪六年,部长达赖为察哈尔所侵,率其子穆章来归。顺治五年,封穆章为固山贝子,后晋封多罗贝勒。
    克西克腾。元属上都及应昌二路,明为察哈尔所据。天聪八年,太宗文皇帝亲征察哈尔,克西克腾苏墨尔戴青来归,授为一等台吉。
    土默特。明初为泰宁卫,后为土默特所据。天聪三年,台吉俄木布、塔布囊善巴来归。
    崇德元年,以善巴从征有功,赐号多罗达尔汉,封镇国公。康熙元年,晋封多罗达尔汉贝勒,掌左翼。俄木布初封镇国公,康熙元年晋封固山贝子,掌右翼。
    喀喇沁。明永乐初,以大宁地赐三卫部长,朵颜最强,后为察哈尔所灭,以其地予塔布囊,是为喀喇沁。天聪年间,其部长苏布地率昆弟塞冷等来归。崇德元年封苏布地之子古鲁思遐布为贝子,赐号多罗杜稜,掌右翼。顺治五年,封塞冷为镇国公,掌左翼。康熙三年,古鲁思遐布之子班达尔沙,晋封为多罗杜稜郡王。四十四年,授格勒尔为一等塔布囊。
    乌朱穆秦。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乌朱穆秦。察哈尔林丹汗虐,贝勒多尔济偕塞楞往依喀尔喀。天聪八年来归。崇德六年封多尔济为和硕车臣亲王,掌右翼。顺治三年,封塞楞为多罗额尔德尼贝勒,掌左翼。
    阿霸垓。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所据,是为阿霸垓。后因林丹汗暴虐,其济农都思噶尔偕贝勒多尔济,往依喀尔喀。天聪九年率属来归。崇德六年封多尔济为多罗卓礼克图郡王,掌右翼。顺治八年,封都思噶尔为多罗郡王,掌左翼。
    蒿齐忒。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蒿齐忒。林丹汗暴虐,其贝勒博罗特偕台吉噶尔马萨旺,往依喀尔喀。天聪八年来归。顺治七年,封博罗特为多罗额尔德尼郡王,掌左翼。十年,封噶尔马萨旺为多罗郡王,掌右翼。
    苏尼特。元属兴和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苏尼特。天聪九年,济农叟塞、贝勒腾夷思来朝。崇德七年,封叟塞为多罗杜稜郡王,掌右翼。顺治五年,封腾夷思之弟腾夷泰为多罗郡王,掌左翼。
    阿霸哈纳尔。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所据,是为阿霸哈纳尔,后服属于喀尔喀车臣汗。
    崇德年间,台吉塞楞、董夷思拉布来归。康熙四年,封董夷思拉布为固山贝子,掌左翼。六年,封塞楞为多罗贝勒,掌右翼。
    四子部落。元属大同路,明为阿禄科尔沁所据,后分于诸子,号曰德尔奔扣肯,是为四子部落。天聪七年,贝勒鄂音布来朝。顺治六年,叙功,封为多罗达尔汉郡王。
    喀尔喀右翼。元属大同路,明为喀尔喀所据,其台吉木达尔伊,素服属于土谢图汗。顺治十年,率部内附,封为和硕达尔汉亲王。康熙九年,降封其孙詹达固密为多罗达尔汉贝勒。
    吴喇忒。元属大同路,明初废,为瓦喇所据。吴喇,即瓦喇之讹。天聪七年,台吉俄木布土门达尔汉来朝,封为辅国公,并率杜巴额尔赫、塞冷伊尔登二旗来附,均封为镇国公。
    毛明安。元属大同路,明初设卫戍守,后为毛明安所居。天聪八年,其长古奠偕车根举部来归。顺治七年,封古奠为多罗贝勒,掌毛明安旗。康熙三年,授车根之子僧格为札萨克一等台吉,掌毛明安旗。
    鄂尔多斯。明天顺年间,蒙古部长阿罗初与毛里孩始入河套,癿加斯兰复纠合满都护倚为巢穴。弘治间,火筛复入其中。嘉靖中,俺答之兄吉囊称车臣可汗,率其部落台吉击破火筛,居此,服属于察哈尔,是为鄂尔多斯。天聪九年,鄂尔多斯额林臣来归,仍赐济农之号,令招集诸部落。顺治六年,封额林臣为多罗郡王,固鲁之子色楞、布达岱之子额林亲,均为固山贝子。七年,封善达为多罗贝勒,沙克扎为固山贝子,阿济格扎木素为镇国公。后阿济格扎木素之子都楞,以军功晋封固山贝子。雍正九年,以击准噶尔功,封定杂拉锡为一等台吉。
    一台吉
    顺治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顶带坐褥,照在内官阶给与。一等者同一品官,二等者同二品官,三等者同三品官,四等者同四品官。身故后,准其子孙暨亲兄弟世袭罔替。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公主:皇帝女儿的称号。清代公主按嫡庶所出,分封为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授为一品。郡主郡主:清代亲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郡主,品级同郡王夫人。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品。县主县主:清代郡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县主,品级同贝勒夫人。、郡君郡君:清代贝勒嫡长女及亲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郡君,品级同贝子夫人。、县君县君:清代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县君,品级同镇国公夫人。之子,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均俟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品台吉,许以一子袭替外,余子概为四品。有功者,酌量别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后承继家业者,不拘年岁,即给与品级,不在十八岁之限。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本人有子而该札萨克王、台吉等捏称无子,希图承袭与他人,具保具报者,事发,将札萨克王、台吉及协理旗务之台吉等,均革去管理旗务之任,罚俸一年,其无俸之协理旗务台吉等,罚牲畜五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凡罚畜均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二十一年题准:蒙古诸部落,各于旗内设协理旗务台吉二人至四人不等,会同札萨克办事。遇员缺,该札萨克会同该盟长,于散秩王以下、台吉以上,遴选贤能,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乾隆十七年谕:定例内蒙古亲王之子弟,年已及岁者,授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等台吉。其袭爵之子,并无区别。今特加恩,将袭爵之子,与余子示以区别。亲王之长子,著赏给公品级;郡王、贝勒之长子,授为一等台吉;贝子,公之长子,授为二等台吉,将来各承袭父爵。余子,俟年已及岁,仍授应得品级。如长子不称袭爵,欲于余子内择其优者,以备将来袭爵,著即报理藩院,将朕加恩增赏之爵移授。永著为例。钦此。
    又议准:札萨克台吉之子,亦照例保送到院,注册奏闻。
    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札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
    一敕诰敕诰:亦称诰敕,帝王对臣下的命令。
    康熙三十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敕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人未经出痘痘:即天花。者,由院遣官赍送。
    四十一年复准:蒙古王等袭封敕诰,实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其复给,宥免罚俸议处。
    一谱系
    乾隆二年奉旨:蒙古王、札萨克等家谱履历,朕皆未甚明晰。尔院将当初袭封根源,酌量各旗部落,徐修家谱奏闻。钦此。遵旨议奏:蒙古王札萨克等,原系太祖、太宗时输诚向化,率属归附,各论其所著劳绩,封为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编设旗分佐领。其科尔沁等十旗之王、台吉,在圣祖时,因皆系太皇太后、皇太后姻戚,曾将世次具奏有案,今重加考订,造册奏闻外,其余五会札萨克等,应俟造册送院,再行办理,并行令外藩之喀尔喀、青海、厄鲁特等,一并核明锡封根源,袭爵世次,造册送守。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嗣后五年缮录进呈,换出旧册。
    十年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原定五年一修,今将留内收贮者撤出,应改修者改入,嗣后著十年具奏一修。
    一仪从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王以下服色,悉照宗室王等之例,惟马缰不得用金黄紫色,特赐者准用。亲王仪仗,用销金红伞二,纛二,旗枪十。郡王仪仗,用销金伞一,纛一,旗枪八。
    贝勒仪仗,用红伞一,纛一,旗枪六。贝子仪仗,用红伞一,旗枪六。镇国公、辅国公仪仗,同贝子。凡遇行围出师,均随带。
    十八年题准:蒙古王、贝勒,各照在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人、五品典仪一人。郡王设五品典仪一人、六品典仪一人。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人。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人。公等设七品典仪一人。其顶带坐褥及补授之例,悉与内同,惟不引见。
    一设官
    国初定:每旗各设札萨克一人,总理旗务,以王、贝勒、贝子、公为之,分别世管世管:世袭为官者。特简特简:皇帝对官吏的破格选用。不拘爵次。
    又定:蒙古四十九旗,均照内八旗之制,各设都统都统:清代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以下、骁骑校骁骑校:清代官名。满语“分得拨什库”,佐领助手。以上等官,分旗管理。
    顺治十六年题准:蒙古每百五十丁编为佐领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是满语“牛录”的汉译。其长亦称佐领。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领催:清代官名。满语为“拨什库”、“催促人”意。管理佐领内的文书、饷糈庶务。六名,骁骑五十名。每六佐领,设参领参领:清代武官名。满语为甲喇章京。位在都统之下,佐领之上。一人。
    十七年定: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由台吉授为札萨克者,不论何等台吉,均升为一等。
    又题准:蒙古旗分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一人。多者裁汰,少者增设。
    又题准:蒙古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顶带坐褥,比在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又定:蒙古都统、副都统员缺,该札萨克等于该旗台吉、塔布囊内遴选人材可观、能约束者以原衔补授。台吉、塔布囊内如无应补之人,由参领内进选补授。参领员缺于佐领,佐领员缺于骁骑校,均以次遴选递补。骁骑校、领催、骁骑缺,于有力能应差者,遴选充补。
    康熙十五年定: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立总管总管: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官。一人,副管一人。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副都统员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
    都统由院题补,不会兵部。
    三十三年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人;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人。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增设参领一人。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人拟定正陪,咨送引见补授。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至有职人等,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黜革,于台吉中遴选贤能,按缺补授。
    又奏准:游牧察哈尔左翼捕盗官,给以六品顶带,食半俸。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防御防御:官名。清代盟旗(八旗)组织中下层单位的长官,位在佐领下。以上员缺于应升人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参领、佐领员缺,均从骁骑校内以次推升。若骁骑校员缺,遴选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内弓马精熟、能约束者录用。均令该都统会同将军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城守都司都司:官名。清绿营兵军官,秩正四品。一人,管辖把总把总:官名。清绿营兵基层组织“汛”的领兵官,秩正七品,职掌巡守营哨汛地。二人,兵丁五百名,并无应理之事,相应裁去。改设理事官理事官:官名。掌办蒙古民人具体事务。即令在都司衙内驻扎,铸给办理蒙古内地民人等关防关防:清代的一种印信,为临时派遣官员所用。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均令会同该札萨克完结,不能完结者报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应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仍令照常守御。其余二百名,听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吏快役。此改设理事官,于各部院满洲旗员及本院蒙古旗员内,保举引见补授,定为三年一换。
    六十一年复准:河滩、河朔至中卫,沿边鄂尔多斯六旗,原设办理蒙古内地事务官二人,会同该札萨克办理完结,均驻扎宁夏。如关系神木、榆林等处蒙古事务,遥办恐致迟误,应将此二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
    雍正元年谕:昔年皇考圣祖仁皇帝,由宁夏亲征朔漠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两旗官兵委靡,弓马不习,固将两旗都统革退,别选京员管辖,旧习渐改,是以数年来选用京员之例已经停止。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旗札萨克内,其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爵。今遵复旧制,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能约束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保送引见。钦此。
    又谕:察哈尔蒙古来京选补护军,倘遇出痘,恐有损伤。嗣后八旗察哈尔护军,即著总管、副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以人材可用者充补。俟二年察核军器时,从京中奏遣大臣,一并验看。钦此。
    又定:土默特什长什长:旧时兵制,十人为什,置一长,称什长。又,清代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也称什长。能与内地人一体应差者,皆准戴蓝翎。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理事员外郎各二人,在京师与游牧察哈尔旗下各选授一人,审理一应事务。在京选用者,由院将蒙古八旗之护军校、骁骑校、中书笔帖式笔帖式:官名。
    清代于各衙署设置的低级文官,管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等。、护军内遴选精通满洲、蒙古文义,办事去得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护军校、骁骑校,则授为理事员外郎,各较其俸,以应升之官升授。如有才能出众者,保送吏部,以应升之官即用。若系中书、笔帖式、护军,则授为主事主事: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秩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俟三年后果能称职,保送吏部具奏,授为理事员外郎。在外选用者,由游牧察哈尔总管等,将各旗散秩官员、护军校、骁骑校内简选人去得、能办事者,保送二人,拟定正陪,送院引见,授为理事员外郎。此内有才能出众者,准以应升之参领、佐领升用。各旗之笔帖式办事好者,亦著一体保送引见后,授为主事,三年称职,保送到院具奏,授为员外郎员外郎: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位次郎中。均给与半俸。
    三年奏准: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员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否准行。奉旨:此等人若在佐领内推升者,照尔等所请,只送二人前来。若于参领及阖旗内简选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可用者,记名,遇缺录用。
    五年谕:从前察哈尔地方员外郎,皆系内地人补授,后用本处之人知蒙古情形,与事必有裨益,是以将察哈尔之人补授,今看来甚属无益。嗣后咨送之人若系平常者,即将内地之人简选补授。钦此。
    七年谕:八旗游牧处,所关紧要,总管等常有贪冒扣克之事。再,蒙古遇有词讼,因无稽察之人,负屈无伸。嗣后每年,或部院司官,或御史御史:官名。负责巡察事务。点出一人,照各省例一体巡察,归化城亦点一人前往。钦此。
    十一年议准:嗣后由京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特简选护军校、骁骑校、护军之例停止,专在各旗见任见任:见,通“现”。现任。部院衙门主事、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内简选通晓满洲、蒙古文义、能办事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主事,则授为员外郎,系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则授为主事。由外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该总管仍于散秩官、笔帖式、护军校、骁骑校内保送,到院遴选。如咨送人员尚好,仍照前例引见补授。若系寻常之人,准于在京蒙古旗下遴选通晓国语国语:这里指满语。、蒙古语兼能办事之护军校、骁骑校、护军由院引见补授。
    乾隆十二年奉旨:巡察官员,并无禆益,著限年停止,于应稽察时特遣。
    十三年议准:土默特左翼都统,自原任都统丹津病故无后,奉旨以在京旗员补授。右翼都统员缺,仍于土默特蒙古内补授,均由院办理。其原设副都统四员,应裁汰二员,每翼各留一员,归于兵部补授。
    又议准:札萨克蒙古与同知同知:官名。知府或知州的佐官。、通判通判:官名。清代府的佐官,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地方官,彼此袒护所属之人,办理公事,不无掣肘。应于翁牛特王旗下乌兰哈达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喀喇沁、翁牛特二王,喀喇沁札萨克一旗,及翁牛特贝子,巴林、阿禄科尔沁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再,于土默特贝子旗下三座塔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二土默特一敖汉,喀喇沁贝子及奈曼、喀尔喀西勒图库伦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仍各会同该札萨克,随事完结,倘有不公,再赴地方官告知,各铸给关防,以昭信守。此差往司官,定为三年更换,照坐办札萨克事务官之例,每年廪给银三百六十两,并令每年所管之地,遍巡一次,别给银百两,以为公费。应于原任台吉苏克都尔之妻所进十一佐领内,择其年力精壮者,设佐领二人、领催四名、兵六十名,分与二处公事差遣,毋庸召募书吏。
    又议准:见见:通“现”。在八沟南边之民人乡长等,及喀喇沁、翁牛特二王旗下事务,系八沟同知办理;喀喇沁贝子札萨克二旗及敖汉一旗事务,系塔子沟通判办理,均隶于热河道道:官名。省以下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其土默特事务,系九关台同知办理,隶奉天府尹。但九关台同知驻扎关内义州,相隔较远,难以弹压,且见在土默特贝勒旗下民人寄居者甚多,应裁九关台同知一官,所有事务,归并塔子沟通判兼理,隶于直隶总督。该通判衙门,原有捕盗兵丁二十五名,今既兼理土默特事务,不敷使用,应令该提督于所属兵丁内,酌选数名,调往驻扎其塔子沟通判原管之三旗内,有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一旗,应改隶附近之八沟同知兼理。
    十四年谕:哨鹿围场哨鹿围场:即木兰围场。木兰为满语“哨鹿”之意。木兰围场是清代皇帝、贵族学习弓马、合围射猎的场所。约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蒙古地方,宜归理藩院管辖。嗣后围场总管,作为该院所属。钦此。
    十五年奏准:克西克腾旗下居住之民开垦地亩,虽不甚多,亦交与乌兰哈达驻扎官员兼管,每年巡察时,就近一并巡察报院。
    十七年奏准: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于乾隆十四年奏准,交地方官征收。东街所征各项税银,每年赏给喀喇沁札萨克王等,养赡穷乏蒙古。今该扎萨克呈报东西二街税银,该地方官征收多寡不一,请将赏给东街税银,交地方官永远办理。二街税银,难免参差,蒙古人心亦不能遵服。此项税银,应将地方官征收之处停止,于本院司官内简选干员,拟定正陪引见,于十分内赏给该旗二三分,以为养赡蒙古之用。
    又奏准: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令本院司官前往征收,一年更换。应照驻扎三座塔办事之例,每年给廪给银三百六十两,并令该督于八沟地方设立衙署,召募胥吏,以供差遣。仍照例铸给管理八沟等处税务关防。
    十八年奏准:塔子沟一带地方,耕种贸易,聚集民人甚多。塔子沟税务,应令八沟收税司官兼理,一体征收。再简选笔帖式一人,前往塔子沟驻扎,协办税务。其收税司官,原议每日廪给银一两,实不敷用。今酌定司官日给银二两,笔帖式日给银一两,均一年更换。至塔子沟每年所收税银,如何分赏该札萨克,俟报到之日,再行具奏请旨。
    又议准:围场增设八旗满洲蒙古兵丁八百名,旧设四品总管一人,六品官八人,地方辽阔,不足以资弹压。应将总管改为三品,仍照旧例由京师补授,六品官改为五品,再于左右二翼,每翼增设四品翼长一人,每旗增设四品翼长一人,每旗增设骁骑校一人。其补授翼长等官,令该总管于本处官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
    一移驻
    康熙二十六年复准:索伦索伦:清代文献对分布在嫩江流域及呼伦贝尔盟索伦旗(今鄂温克族自治旗)等地的鄂温克族的称呼之一。贫人求入内应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察问,有情愿充骁骑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遴选才能,分别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入该处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充骁骑者,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各给马三匹、牛三头。骁骑校各给马一匹、牛二头。骁骑等各给马一匹、牛一头。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内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十有一丁,编为佐领,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有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佐领各八十一丁,选六十名充骁骑,余二十二丁候补。遴选才能者,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虎里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苦兵丁之例,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遴选原任人员,到院补授原职,训练教养。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动用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银库备用项下支给。
    五十四年复准:郭尔罗斯台吉所进佐领迁在白都纳等处安置者,不必归并原札萨克地方。
    此后佐领无应袭之人应归公者,即住原籍,在公中应差行走。该札萨克照常约束,不必迁移,永定为例。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准噶尔处归顺及俘获之人,令编一佐领,安插于正白旗游牧察哈尔一体应差。
    雍正九年议准:前后拨在黑龙江编设佐领居住新旧兀良海等,自驻防以来,伊等生计实无裨益。应照从前所收巴尔虎等人于旗分佐领下充骁骑食粮之例,将旧住两佐领之兀良海等交黑龙江将军;新收之兀良海两佐领下人,分给船厂、盛京二处。交该将军等,均入于各佐领下,令充骁骑,仍每人给银三两,以为迁移之费。
    十一年复准:每年进贡貂皮之鄂伦椿哈萨奇人等,若归于穆路苏党阿一处,则旗分各别,相隔又远,于伊等打牲毫无裨益。若迁移呼伦布俞尔呼伦布俞尔:即呼伦贝尔,为同音异译。
    处,伊等原系习惯步猎船渔,未惯骑乘,亦不能与索伦达虎里一体效力。应将哈萨奇二十六丁编为半佐领,归并伊等同旗,见驻默尔根北呼马尔之前后编设旧鄂伦椿喀雅住等两佐领下驻扎。
    一索伦等处授官
    康熙八年议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三十年定:索伦达虎里总管员缺,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遴选应补之人,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雍正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
    著动用部帑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钦此。
    又定:索伦达虎里生齿日繁,额设满洲副管四人,索伦达虎里副管四人,不敷管束,应各增四人,遇员缺,遴选合例人员,引见补授。
    六年复准:捕牲索伦达虎里之骁骑校员缺,照补授捕牲索伦达虎里副管佐领之列,令黑龙江将军遴选应补之人,拟定正陪,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十一年复准:进贡貂皮之鄂伦椿哈萨奇人等,别编半佐领,设佐领一人,领催三人。其应补佐领人员,令黑龙江将军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一八旗游牧察哈尔随围
    雍正四年复准:察哈尔旗下蒙古,与内地旗人一体打围出师,各处效力行走,但身未出痘者多,或至炎热地方,多有舛失。应每年遣医驰驿前往,情愿种痘者令其种痘,于左右两翼差医生二人,由京师带好痂苗前去,相度彼处时候,如法种痘。每年种过小儿若干,曾否伤损之处,令该总管等咨呈报院,交太医院太医院:官署名。主要为宫廷服务的医疗机构。令其将种痘好者议叙,劣者惩治。
    六年奉旨:本年医生,停止前往。明年察哈尔旗下有要种痘者,总管等皆于年前请医,报院具奏,再令医生前往。
    乾隆六年议准:谨按,康熙四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哨鹿围场时,曾点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八十名。五十二年,点巴尔虎百名,又点人材强健谙于马步射之十名,与巴尔虎一同学习行走。今皇上行围,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或点八十名,或百名,再每旗令各出人材强健谙于骑射人十名之处,恭请钦定。奉旨:著用巴尔虎八十名。
    一印信
    康熙二十五年题准:蒙古管旗札萨克及索伦等处总管,均照在内都统之制,各铸给印信印信:清制,正规职官所用的官印。以昭信守。
    乾隆十二年议准:内札萨克六盟长,均给与印信。
    十九年奏准:围场总管,铸给印信,左右二翼翼长,铸给关防。
    一军功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
    身故者,一体题请恤给。
    顺治十八年题准:蒙古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指路有功,敕给达尔汉号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蒙古旗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一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十年复准:蒙古云骑尉云骑尉:爵位名。清代世爵的第八等。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乾隆朝 录勋清吏司下录勋清吏司下一会盟国初定:每会设盟长一人,各于所属三年一次会盟,清理刑名,编审丁籍。
    又定:会集不到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十五匹,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爵同。惟喀喇沁、土默特等旗称塔布囊,不称台吉。等十匹,以充公用。逾期者,王以下各按日罚马。
    又定:会盟、出征、围猎等事,不候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塔布囊等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之马。
    顺治九年题准:会盟敕书,由内阁撰书。
    康熙八年题准:会盟未至,及因事传召不到者,都统罚马五匹,副都统四匹,参领三匹,佐领二匹,骁骑校一匹,领催罚骟牛一头,什长罚犙牛一头。至而逾期者,都统罚马四匹,副都统三匹,参领二匹,佐领一匹,骁骑校罚骟牛一头,领催罚犙牛一头,什长鞭二十七。
    如八旗游牧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不如期至者,照蒙古部落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蒙古部落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悉照蒙古部落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例,分别罚惩。
    十三年定:每年春季,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将旗下台吉兵丁会集一处,令其修理器械,听盟长验看操演。
    又题准:内外各札萨克旗分,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每旗各差一人,于盟长处听候。
    十七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散秩大臣:官名。清侍卫处职官,无定员,秩从二品。、上三旗一等待卫、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各部满尚书、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内阁学士、通政使通政使:通政司的长官。掌内外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大理卿大理卿: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长官。暨本院堂官职名开列,请旨简用。其随往官员,除本院司官、笔帖式外,仍选刑部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随往。
    又题准:奉文会盟,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但不至者,均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及至而逾期之王公等,仍照旧例罚马。
    又题准:凡会盟及围场军营等处,归时不候众先回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均罚俸三月。无俸之台吉,及随从之人,仍照旧罚马。
    雍正六年定:内札萨克及喀尔喀之札萨克等,每会著选一人为副盟长,协同盟长办事。
    一六会防秋
    科尔沁六旗,札赖特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二旗,共十旗,于哲里穆地方为一会。
    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于卓索图地方为一会。敖汉旗,翁牛特二旗,奈曼旗,巴林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旗,克西克腾旗,喀尔喀左翼旗,共十一旗,于召乌达地方为一会。乌朱穆秦二旗,蒿齐忒二旗,苏尼特二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共十旗,于锡林郭尔地方为一会。四子部落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旗,喀尔喀右翼旗,共六旗,于乌兰察布地方为一会。鄂尔多斯七旗,于伊克召地方为一会。
    乾隆二年议奏:内札萨克六会防秋兵丁,各备牧马,于每年六月,该盟长、札萨克等各备军器兵马,于七月初旬,由京师差遣大臣、司官,前往察阅。将六会分为两班。锡林郭尔、乌兰察布、伊克召三会为一班,哲里穆、召乌达、卓索图三会为一班,各以大札萨克为盟长,各于会内均齐预备。自明岁起,每班各遣大臣一人、司官一人,乘驿前往,会同该盟长,至札萨克等处按旗察看。奉旨:内札萨克防备牧马之兵,甚属紧要,今年即遣大臣察看。
    三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牧马之兵,每年遣大臣察阅,今即连阅二年,三四年之后,宜加恩蒙古等。如何赏给之处,军机大臣议奏。钦此。遵旨议准:恭按圣祖仁皇帝每年施恩赏给哨围蒙古札萨克官兵,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按爵秩,赏给衣服靴带、佩刀、弓矢、撒袋等物。台吉、塔布囊官员等,各赏给大缎一匹。骁骑校,各赏给彭缎一匹。
    兵丁,各赏给银三两或六两不等。今六会轮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难远携,应将领兵之王等三人,各赏玄蟒缎一匹、襕蟒缎一匹、大缎四匹。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二人,各赏玄蟒缎或襕蟒缎一匹,大缎三匹。协理台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二匹;闲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一匹。管旗都统、副都统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匹。骁骑校六十五人,各赏彭缎一匹。兵丁万一千人,各赏银三两。应于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时,带往赏给。
    五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兵丁,一连三年察阅,防备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赏赉。
    嗣后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间二三年后,著理藩院奏请,尔等委出王、贝勒、台吉官员,明白降旨,体朕抚助伊等之至意,各将本会兵丁仍平时操演。
    一会盟仪注
    凡会盟谳狱等事制书用宝,所遣之大臣赍往。至蒙古边界,守边人侦探,询明大臣职名,即赴各该王、贝勒等处禀告。该王、贝勒等于五里外迎接,众皆下马排立,于道右跪,候制书过,随后乘马行。钦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贝勒等在右。迎至驻扎处,于正中设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书,安置案上,立于左,面右。该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礼毕,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交笔帖式宣读。读毕,奉差大臣奉制书,仍安案上。王、贝勒等复行一跪三叩礼。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授王、贝勒等。王、贝勒等跪受,授伊属官,行三叩礼。兴,付掌收制书之人。王、贝勒等与奉差大臣彼此各行两跪两叩礼。毕,虚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贝勒等居右,列坐。
    一军律
    国初定:委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所属全旗均不往者,按军法治罪。违期约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迟误数日,按日倍罚。
    又定:出征,将官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二十匹,台吉十匹。
    又定:擅杀降人隐匿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给出首出首: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蒙古族习惯上以九作基数,罚罪之九数,一般是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三九”即九的三倍。余人免死,罚三九,均给与降人所投之王、贝勒等。若所投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凡邻旗有警,而不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若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皆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条为“康熙十三年题准”。十三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力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旗分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各撤出一佐领人丁,给与力战之旗。他旗皆战,一旗败遁者,将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分给他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一半攻战,一半战却,将战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之力战者。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却,将败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并赏给王、贝勒等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独能预备攻战者,按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赏给。庶人败阵者斩,将妻子牲畜籍没。或台吉或庶人先入败敌者赏。凡圹野交战,王、贝勒、贝子、公等及领兵官弁,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此次所获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队伍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皆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没革罚之罪,罪重者斩。凡队伍排齐之后,勿得稍前稍后。如敌未接战而败,令强骑劲兵追北,追时,王、贝勒、都统等勿得在前领纛,编队随踪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冲,王、贝勒、都统等接战。起兵时,各按纛结队而行。如三三两两,前后乱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哗争斗者,随见随惩。夜间勿得高呼,勿得鸣螺,仍各将条诫纪律,申谕所管兵队。其有一二人离队行走者,拿送该旗王、贝勒、都统处,罚骟牛一头。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
    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赏。若纵兵抢掠,指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合战时,有将堕马之人救出与以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酬马十匹,参领、轻车都尉轻车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于堕马人名下取给。
    康熙十三年定: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罚牛一头。梅针大箭兔叉骲头上无名字者,罚犙牛一头,各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官员擅杀投降人者,为首绞,余人革职,罚三九。
    十五年题准:差出从征官员规避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领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军前。
    又定:军兵有犯边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各将户口收敛,一面率领合属兵丁,速赴侵犯之处,一面行文邻近旗分,即领兵公同救援,齐集后共商进讨。
    若于侵犯之处不速赴集,及邻近旗分之王等奉调不即领兵赴援者,皆革爵。
    又定:凡奉差出兵之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不亲身前往者,革爵,仍令从军。不令将旗人带往者,以军法论。于所期约地方,一日不到者,罚俸三月;二三日不到者,六月;四日不到者,九月;五日以上者,一年。
    又定:奉文出兵,将官马骑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皆罚俸六月,无俸台吉,仍照旧例罚马十匹。
    一制买骑仗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康熙二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
    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军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再,蒙古人来京不呈明本院,私买军器带回者,王等罚三九,台吉、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员,皆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一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驼马者,将差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差。
    又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等甲胄弓矢军器,不准卖与鄂罗斯鄂罗斯:即俄罗斯,为同音异译。、厄鲁特。倘有违禁私行售卖,及送给亲戚者,或被拿获,或被首告,无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犯者,为首绞监候,家产牲畜,尽行籍没,为从鞭一百,罚三九牲畜;所籍没畜产及罚取牲畜,均赏给拿获首告之人。如系奴仆首告家主者,将首开之奴仆开户开户:原来是奴仆,后来批准出户的叫开户。听其择主。
    雍正十年定:内外札萨克等滋生壮丁,编设佐领,或修补损坏器械,该札萨克具保,用印文来京制买军器,所买之物不多者,本院即给与信票,令其带往出口;若所制军器多至成具者,本院请旨,令其制买。
    乾隆六年议准:嗣后各札萨克有印文来买军器者,酌量该旗佐领预行具奏给票,将所买之数核对,若已足该旗佐领需用之数,暂不准买,至于实不堪用之时,具文再买。如原未买足,或察阅军器大臣令其改换,亦著具印文买补。甲胄弓矢撒袋刀枪过二十副,鸟枪过十杆,硝硫磺过三十斤,箭过千枝者,皆为成具,请旨之后,给与出口信票。不及前数者,由院行文兵部给票。若各札萨克制买本身需用之物,除鸟枪硝硫磺一等物外,弓矢刀勿得禁。
    又定:制买军器,浮于票数,或浮于入边原数,被获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六月;闲散台吉、管旗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罚牲畜一九;庶人鞭八十。将多带之军器入官。
    一优恤
    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统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阵亡优恤银。其余官兵阵亡,伤残病故,应赏恤银,均照内例给与。
    一比丁
    国初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出征等事,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
    又定:蒙古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匿者,将所隐之丁入官。隐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改附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论。
    十二年题准:首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越二三年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五年题准:蒙古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三年题准:蒙古各札萨克,三年一次编审壮丁。如有隐匿,将所隐之丁,仍造入丁册。
    隐至十人者,将管旗之王、贝勒等,各罚俸三月,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领催、什长各鞭八十。诬告隐丁者,鞭一百,罚三九。
    又定:归化城等处,无王、贝勒管旗,如有隐丁者,都统、副都统各罚牲畜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首告人及所隐之丁,仍各留旧佐领。若所隐之丁,系蒙古家奴,赏给两旗内官员为奴。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之子弟,在所隐内者,均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三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所欲往择主。若出首他人,不许出户,仍将所罚牲畜给与。
    二十九年复准:比丁比丁:丁是指到了服役年龄的成年男子。三年编审一次人丁,称比丁,该年即称比丁之年。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复,分户比丁,造具丁数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送院,限十月内赍到。
    又复准:遇比丁之年,索伦等处人丁,亦照四十九旗之例,察明造册,令总管送院,于十月内赍到。
    四十四年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出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雍正元年谕:八旗察哈尔三年比丁,亦照外藩例,交与总管等详察明白,将比过丁数,各造册送该旗都统。钦此。
    一随丁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亲王给壮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伦额驸额驸:清代对满族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题准:蒙古台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给壮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题准:蒙古都统给壮丁四名,副都统二,均于本旗内选给。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本佐领内选给。
    又定: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系所属人内补授者,照例给与随丁,以供役使。
    若由台吉、塔布囊内补授者,本身既有随丁,不必重给。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兵丁,虽额驸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随从附丁,既令遴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等职,仍将台吉等原有附丁随侍行走,嗣后不得更以骁骑为从役。
    一陪嫁
    顺治初年定,蒙古亲王之女,照内亲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郡王之女,照内郡王之女县主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照内贝勒之女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六人,闲散三户。贝子之女,照内贝子之女县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五人,闲散两户。镇国公之女,照内镇国公之女乡君乡君:清代公主封授的第五等。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子及贝勒侧福晋所生之女封为乡君,品级同镇国将军夫人。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四人,闲散两户。辅国公之女,照内辅国公之女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三人,闲散两户。台吉塔布囊之女,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女陪送,属下人不得过一对,家下人不得过三对。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受有聘礼,不可比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例,不陪侍女,应增侍女二人。以上陪嫁人数,或无力从减,及乳母夫妇可否陪嫁之处,各听其便。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陪嫁人,许其守墓,及补护卫并闲散使令,不得充补骁骑。
    一守墓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均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各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曾经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一族长
    康熙四十四年复准:蒙古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族长,稽察本族内酗酒行凶等事。
    一什长
    国初定: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令其稽察约束。如不设立什长,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不设立什长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三月。
    乾隆十三年议准: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贤愚难辨。应令差往之司官及该同知、通判,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数目,择其良善者立为乡长、总甲、牌头,专司稽察;遇有踪迹可疑之人,报官究治,递回原籍。该司官、同知、通判,每年于春秋二季,将所属民人姓名造成一簿,并饬取具乡长、总甲、牌头各无容留匪类甘结存案。此内有诈奸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民人:这里指汉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倚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
    又议准:蒙古民人借耕种为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此内惟土默特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贝子、札萨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杂处已久,一时难以分移,应令札萨克会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渐次清理。
    又议准: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与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见今民人前往者众,此顶印票竟成具文,应行停止。嗣后责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种地民人确实姓名,见在住址,及种地若干,一户几口,详细开注,给与印票。
    贸易民人亦一例察给,仍令乡长、总甲、牌头等于年终将人口增减之数,报官察核,换给印票。
    一立嗣
    国初定:蒙古人无子者,将所有家产给本主。
    顺治十五年题准: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
    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后无嗣,于身在时,具保呈明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将族中兄弟之子抚养为嗣者,准其承受家产。如抱养遗失之子,及异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准承受家产。若身在时并无养子者,将家产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并无兄弟之子,身在时,曾呈明该旗,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亦准其承受家产。若身故后,同姓中尚有可继之人,而其妻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不准承受家产。再,正妻无子,将妾所生之子养为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嫁卖者,其子不得为嗣。若身故之后,既无近族,又无养子,将家产交与该旗王、贝勒等,以充公用。
    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养他人之子为嗣者,并令呈报该旗王、贝勒及都统等注册,准其收养,仍造入本旗本佐领下丁册。倘不行呈报,擅自收养者,即将所养子撤出,交回本家。
    一婚姻
    国初定:蒙古庶人结婚聘礼,给马五,牛五,羊五十,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如聘定之女,其婿憎嫌不取者,不还聘礼。
    又定:蒙古人结亲行聘者,改为马二,牛二,羊二十,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若聘定之后,其婿病故,将所给牲畜退回男家。其女故者,给还一半。如女家欲退还,其婿不愿收回者听。再,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如议定之女,男家迟延不娶,致及笄及笄:笄,古代束发用的簪子;及笄,古代指女子满 15岁。女子 15岁才把头发绾起来,戴上簪子。未嫁者,听女家于愿婚处别嫁。
    顺治十四年题准:凡出妻,其陪嫁之物已经用完者,不准赔偿,见存什物,尽给该妇收回。
    康熙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结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秩,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皆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将所属人之女遣令随嫁,女之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斥堠斥堠:旧时军队称侦察为斥堠。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家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牲畜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王以下至闲散蒙古,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忒唐古忒:亦称唐古特。元朝时期对青藏地区及当地藏族诸部的泛称。清代沿袭这一统称,在文献中作唐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者,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至闲散蒙古,量其品级治罪。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管等,各罚五九,均入官。佐领以下至领催、什长等有犯,均照蒙古例治罪。
    又定: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聘定之妇,有乘间谋娶及女家悔婚别嫁者,系王各罚十户,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听原聘之夫家简取,不论已未成婚,并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
    又定:蒙古人将他人聘定之妇乘间谋娶,或女家悔婚别嫁者,系官,罚三九牲畜,常人罚一九,仍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将所罚牲畜一并给与。
    又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娶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内地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
    一征收
    顺治初年定: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者,并准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准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准取米一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
    有三乳牛以上者,准取乳油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准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准增取毡一条。滥征者罪之。
    雍正六年议准:归化城征收贸易马畜税银,自康熙五十四年,经议政大臣议会,归化城三站每季买马十五匹备用军需,俟告竣之时,将用过税银,核实报销。计自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二年,共买过马三百有七匹,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有奇,合算相符,应准题销。再,此项征收税银,自康熙四十二年,始有案可稽。自四十二年至雍正五年,共收过银二万二百五十四两有奇,除买马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外,应存银万七千九百七十五两四钱有奇,皆因修理仓廒、文庙、教场、桥梁、渡船,买给站丁蒙古帐房,应付厄鲁特等廪给羊只,并制办驼屉、麻绳、纸张等项用去。除照册核销外,嗣后每年所收税银买用物件,均合时价制办,不得浮冒。仍照前将一年所收若干、用过若干之处,造具四柱清册报销。
    一田宅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有五丁,给地广一里、纵二百里。
    乾隆十三年议准: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给还原主。土默特贝子旗下,有地千六百四十三顷三十亩,喀喇沁贝子旗下,有地四百顷八十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下,有地四百三十一顷八十亩,其余旗下,均无民典之地。以上地亩,皆系蒙古之地,不可令民占耕。应令札萨克等察明某人之地,典与某人得银若干,限定几年,详造清册,送该同知、通判办理,照从前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撤回地亩之例。价在百两以下,典种五年以上者,令再种一年撤回。如未满五年者,仍令民人耕种,俟届五年,再行撤回。二百两以下者,再令种三年,俟年满撤回,均给还业主。
    又议准:民人在蒙古地方租种地亩,赁住房屋,务令照原议数目,纳租交价。倘恃强拖欠,或经札萨克行追,或经业主、房主举告,差往之司官及同知、通判等,即为承催。欠至三年者,即将所种之地、所赁之房撤回,别行召租。
    又议准:蒙古台吉、塔布囊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在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之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十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取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穷。应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番僧等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各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并将拨出数目,造册报院。嗣后仍有开垦旗下公地、强霸穷人地亩者,从重治罪。
    十四年复准: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见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增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其如何委官巡察等事,由院间年一次,简选才能司官二人,自次年为始,将喀喇沁、土默特等旗分为两路,驰驿前往,会同该同知、通判,并驻扎办理蒙古民人事务之官巡察。该札萨克蒙古等若再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者,照隐匿逃人例,罚俸一年,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领催、什长等鞭一百。其容留居住开垦地亩典地之人,亦鞭一百,罚三九。所罚牲畜,赏给本旗效力之人,并将所垦所典之地撤出,给与本旗无地之穷苦蒙古。其开垦地亩以及典地之民人,交该地方官从重治罪,递回原籍。该管同知、通判,交该部察议。其八旗游牧察哈尔种地居住民人,亦交与稽察喀喇沁等处官员,会同各旗总管及各该同知、通判等,一并稽察。
    若有容留增垦地亩,及典与民人等事,即将垦种典地之蒙古、民人等,交与该总管严行治罪,民人递回原籍。其并不实力稽察之该管官,亦一体交部议处。
    十八年复准:围场内增设兵丁,赏给官房地亩,免其纳粮。每兵丁一名,赏给地一顷二十亩,令其耕种度日。
    又复准:围场地方,新增驻防兵丁内,多呼岱口、后兴安等处,地冷霜早,耕种无益。
    应将镶黄、正黄、正红三旗兵丁改赏牲畜,每兵丁一名,给乳牛三头,每乳牛三十头,各给犍牛一头,羊三十只,令其永远孳生,以资养赡。
    一游牧
    国初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产均罚取,赏给见证人。
    康熙元年题准:各部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十九年题准: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于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勘实推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札萨克议处。至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四十七年复准:鄂尔多斯贝勒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房墩、西墩,均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插汉拖辉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民人,原于插汉拖辉采取柴薪令,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交令该地方官严察。
    五十一年议准:插汉拖辉地方,前于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至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雍正五年议定:越自己所分疆界肆行游牧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均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及庶人犯者,仍照旧例罚取牲畜。
    一斥堠
    康熙十三年题准:蒙古汛地汛地:指军队驻地。各设卡伦卡伦:满语音译。即军队为警戒、侦察等任务而设的哨所。以资防守。若有空误卡伦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擅离汛地,佐领、骁骑校皆革职,兵丁鞭八十。本身器械缺少者,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失察本卡伦人阙少器械者,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卡伦,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二十年题准:在卡伦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擅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九年复准:卡伦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里五卡伦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卡伦原设哈达雅地方,与墨尔根村庄相近,应移于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三卡伦,亦近索伦游牧之处,应将东头卡伦移于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库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卡伦,坐落内地,与各处窎远,应将东卡伦移于哈布齐河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四十四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卡伦。今按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卡伦撤去。西路平稳,应于东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克郎孙处,将镶蓝旗游牧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委官三人,令其管辖,往还巡察,以便公差。
    一防察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禀明,违者,将失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
    雍正六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等,有前往五台山诵经礼拜者,随往之人,王不得过八十人,贝勒、贝子不得过六十人,均照例给与进口印票。
    又定:内外各札萨克蒙古,皆令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出入。入关口时,均告明该管官弁,详记人数。出关口时,仍令察对原数放出。若有置买物件,报院转行兵部,给与出边执照。除此六边口外,别处边口不准行走。
    一捕逃
    国初定:外藩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一牛,给拿获主人,逃人鞭一百。窝主之什长,罚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什长。
    又定:外藩蒙古全旗逃者,不拘邻近与否,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又定:王、贝勒等遇有他处进来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进来者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七匹,贝勒、贝子五匹。
    又定:带弓矢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并令邻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寡,备马匹行粮,穷其所往。若不紧追,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十五匹,台吉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匿逃不速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
    又定: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二九,均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骁骑校鞭一百。
    又定:凡捕逃人,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还一人,并罚给牲畜二九。
    又定:蒙古买人出边者,永行禁止。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所属人,有私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议准:食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蒙古地方,有流离散失、游食糊口、卖身年久之疏远族人,恳求归宗者,均不准行。倘于住久旗,逃赴别旗,即著逐回。别旗不即逐回者,照窝逃论,逃人亦鞭一百,仍回原住之旗。
    康熙五年题准:他处逃来之人至各卡伦者,卡伦人即送至所投王、贝勒处。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原主札萨克王、贝勒等取三九赏给。
    十六年题准:迫杀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产畜给之,不更给赏。如逃人无畜产可给者,卡伦佐领,赏给蟒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赏给妆缎缘领袍一件,缎二匹,布十有五匹。骁骑,赏给缎一匹,布十匹。
    又定:他处逃来之人,不于二日内解院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三月,无俸者,仍照例罚马。
    十三年题准: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送,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
    二十六年复准: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行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旗下家奴逃人,交与各该管札萨克各旗佐领,不时严加缉捕送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民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三九;闲散,鞭一百,亦罚三九。将此所罚牲畜,均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察,经院察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罚。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正户正户:即自由民。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失察之该札萨克及协理旗务台吉等,均罚牲畜九九;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五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均入官。领催、什长等各鞭一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布楚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处逃入潜往索伦等处者,察出,奏闻遣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杖一百,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噶尔丹:清康熙年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曾率军侵扰喀尔喀蒙古和内蒙古,康熙皇帝为此三次亲征。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均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八旗游牧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又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骁骑人口,逃散糊口者甚多。委官查明,果系弃卖逃亡是实,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至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半年,协理台吉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其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骁骑校,鞭一百;骁骑校已故,其妻罚牲畜五。若买主有籍贯姓名者,行交该管札萨克及地方官追还人丁,交该旗收领,不给原价。无籍贯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及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察,限一年送还。
    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院。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皆从重治罪。
    一驿站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距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原设胡齐特口之四十户驿站,与镶蓝旗甚近,殊属无用,应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一年谕:蒙古各旗,按地方形势,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将贫人给与设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各蒙古地方,各应安设驿站,以便公务。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由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尔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无庸安设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十九旗为一路,计程千六百里,见有管城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十四驿。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此三百里,应安设六驿。
    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七旗为一路,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为一路,计程五百余里,应安设五驿。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旗,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忒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七驿。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六旗,计程八百余里,应安设八驿,仍为杀虎口一路。
    各路驿站,均于水泉形势之处安设。
    雍正六年议准:自张家口以至归化城,前因噶尔丹之役设立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站,今应裁汰,一切文移,交军台递送。
    乾隆十四年谕:哨鹿围场边口,设有蒙古驿站,穿行围场之地,不无警扰牲畜。此等驿站原为递送院文于札萨克而设,无甚紧要事件,若移设围场之外,不过绕道一二日。应于围场外何处设立,察明议奏。钦此。遵旨议准:五十家驿站,移于围场界外妹八岭东沟安设,此内有伊等原种地亩,应指定地方照数拨给,毋许容留民人,令伊等自行垦种。
    一驿官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等五路,每路设管驿蒙古员外郎一人,令各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每路设笔帖式二人,八年期满更替,照常给与俸禄。每驿设领催一人。凡管驿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驿马损伤者,题参治罪。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专管之人,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更觉紧要,已特设管站同知一人,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办理。
    五十八年,裁张家口满洲笔帖式二人,设蒙古笔帖式一人,专司台站文移案件。
    六十年题准:自屯兵以来,驿站劳苦,恐蒙古力不能胜,贻误事机,特简大臣一人总统驿站。
    雍正四年议准:驿站员外郎所管皆系蒙古,从前皆由各部院司官内选除,嗣后应由本院选贤能司官补授。
    五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两路笔帖式,亦照张家口之例,各专设蒙古笔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驿站笔帖式一人。
    十二年议定: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于雍正四年,改从本院司官内简选遣往。若将贤能之人选委,则本院办理紧要差务,人不敷用;若将寻常之人委任,又与驿站无益。应将五路管驿站员外郎,均定为三年一换。再,张家口、古北口、杀虎口、独石口四驿,各委笔帖式一人,惟喜峰口笔帖式二人,应裁去一人,以归画一。此项委往之笔帖式,亦定为三年更换。倘员外郎、笔帖式同届应换之期,俟新任员外郎任事一年后,再将笔帖式更换。
    一驿丁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一路,除旧有二驿外,置驿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旧有三驿外,置驿丁三百名。独石口一路,置驿丁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
    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
    三十五年定: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其驿丁五十名,仍令各该札萨克收回。
    一驿马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每驿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给草料。每年惟给与倒毙马价银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仍将买补数目造册报院。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向未设车,恐误公事,应于喜峰口一路设五车,古北口等四路各设二车。其驾车马匹,于额设驿马内选用,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递,差事渐少,积年所定倒毙马二十五匹,给价百二十五两,未免过多,应裁减六匹,以十有九匹为度,原定马价五两,应加给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
    嗣后各驿,每年定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百二十三两五钱,照例买补,选册报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其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
    六十年题准:从前种地农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抚巡抚: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归化城雇觅驼车转送。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驰驿驼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动用大同府库银,雇觅车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八年谕:前往册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员,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读讲学土,或侍读侍讲,点出三人,司官三人,笔帖式三人,著分为三路前往,皆赏给盘费银。路用马匹如何办给之处,尔等会同理藩院议奏。钦此。随经大学士等会同议准: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册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内乘驿,口外骑乌拉乌拉:蒙古语等“差役”一词的音译。后因军兴,于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驿马,路远及所至旗分多者,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官马轮流骑行。近口居住之内札萨克,止一二旗者,令骑本人马匹前往。自裁驿以来,办理无异。今前往册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将内札萨克及卡伦外喀尔喀、和托辉特、厄鲁特等部落共分为三路,仍照旧例,酌量给与驿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笔帖式一人,每人日给盘费银各一钱三分,永著为例。
    十三年定:嗣后特旨差遣者,照例驰驿。寻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卫官员,在千里之内者,照常乘官马,千里之外者乘驿马。按:喀尔喀各札萨克及科尔沁六旗,郭尔罗斯二旗,札赖特、杜尔伯特、奈曼、敖汉、土默特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乌朱穆秦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一旗,蒿齐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苏尼特二旗,喀尔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吴喇特三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二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腾,喀尔喀左翼一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内。
    一供应
    顺治十三年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递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马草。
    康熙三十年复准: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饩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顺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亦照该旗定例应付,违者,照前例罚之。如奉差人员勒索扰害,亦令举报到院。
    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差使,较黑龙江尤繁,应给各驿买补供应羊价银五十两。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各驿,所定公用羊百只,给价银五十两,应裁减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额,每年增价二钱,以七钱为度,每驿各给羊价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各驿用过羊数造册报院,余银仍归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每有公务,皆于佐领下分拨供给,原非奉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理合禁止。嗣后各札萨克等,将各旗所有罪罚牲畜存贮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臣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均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永著停止。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人员来往蒙古地方,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凌虐者。夫蒙古之与中国,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卑末领催肆行凌虐。尔衙门严行申禁。
    钦此。
    一开采
    康熙五十一年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波罗树等处产铅,察明地方,准令开矿。
    属内地者,准民人开采;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采。户部户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机构,掌理财政经济。及本院各委贤能司官一人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滋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西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验勘,分为三分,明立界限,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簿,送院备考。
    六十一年奏准:喜峰口雅图沟、庙儿岭、白马川等处产铅,委内务府内务府:官署名。
    清代掌管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部院司官各一人,会同斫木人等开采。
    雍正元年奏准:见在各处之矿,皆令封禁,雅图沟等处铅矿,一体禁止开采。
    一贡貂
    国初定:索伦、达虎里及鄂伦椿、必拉尔必拉尔:亦称毕喇尔,同音异译。必拉尔是通古斯语“河”之意,过去对黑龙江省逊河一带鄂伦春族的称呼。人丁,进贡貂皮。除有事故者开除外,将见年实在人丁,每丁贡貂皮一张。此内一等貂皮五百张,二等貂皮千张,其余均作三等收用。如足数目,符等次者,送来之人照例赏赐。不足、不符者,交院议处,副管罚牲畜二九,佐领罚一九,骁骑校罚五,各入官。
    康熙三十一年奏准:每年进贡貂皮,上等者五百张,内多则十余张,少或二三张,不符等次。若将该总管等一例议处,无以劝惩。嗣后于进贡貂皮时,详明注册,所补貂皮好者,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免其议处。再,貂皮额数欠至百张以上者,将副管等议处。如欠百张以下,从宽免议。至次年进贡仍不足额,或貂皮不好者,题参治罪。
    三十四年谕:貂皮等次不及者,责在官员,著停止官员赏赐。其同来之二等、三等人员,仍照赏例赏赐。钦此。
    又谕:雅克萨等处原出产美貂,年来打捕,渐至稀少。倘以貂皮不及等次,仍行议处,则官员徒多受累,而貂皮仍无从得其佳者。嗣后官貂如已足数,而等次不及者,著免议。钦此。
    三十五年议准:数年来送到貂皮,虽在多获之年,仍有不符等次者。嗣后采捕时,仍照常管吏督催,甫及下山,即将各佐领下所得貂皮数目,分记皮色,一同收贮。俟进貂时,按前所记数目皮色,选择一等者五百张,二等者千张,其余均作为三等,按本年丁数,令其交足,仍钤盖一二三等图记,以杜抵换。贡到之日,由院转咨户部,会同内务府察收。
    乾隆朝 宾客清吏司宾客清吏司
    一朝觐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都统等,准于年节来朝。
    六年题准:蒙古朝觐之期,每年定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到齐。
    一朝仪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等,凡遇年节,皆会集于各札萨克处,咸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礼。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朝觐来京之王等,凡遇祭祀,一体斋戒。遇朝会,按班齐集。违者罚俸六月。
    三十二年议准:蒙古王、贝勒及鄂罗斯等处来使,如遇年节冬至,及凡遇庆贺,皆行三跪九叩礼。来使凡遇召见赐茶及赐燕燕:同宴。均行三跪九叩礼。食毕,行一跪三叩礼。
    三十九年复准:王、贝勒、台吉等来朝,凡遇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陪祀,令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之在内王公,一体迎送。
    一班次
    顺治八年题准:各蒙古分为两班,循环来朝。
    十五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爵,未及十八岁者,免其年节来朝,至十八岁,始令入班朝觐。
    康熙元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班来朝,留一人办事,副都统亦如之。
    五十九年题准:年例朝觐,蒙古二十四部落,定例分为两班,将班次晓谕应来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令其按期朝集。如有事故,令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遣本旗内大台吉、塔布囊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核。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四年奉上谕:向来四十九旗王、台吉等,分为两班来京,其家中既有要务,或身抱疾疴,亦必前来,交春始回本地,明岁冬季,又复值班,为期既近,冬月往返劳苦,深可轸念。嗣后有愿来请安者,当于草青时,仍令前来。其循年例来京者,分为三班,二年一朝,俾得休息。钦此。遵旨议准:蒙古朝觐,内札萨克分为三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不值班之札萨克,令该旗协理旗务台吉一人前来。公主之子孙姻亲台吉等,一家一人,亦分为三班,轮流来京。内札萨克一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一人,贝勒一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郭尔罗斯一等台吉一人。召乌达盟会内敖汉郡王一人,巴林郡王一人,翁牛特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卓索图盟会内土默特贝子一人,喀喇沁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札萨克一等塔布囊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苏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蒿齐忒郡王一人,阿霸哈纳尔贝勒一人,乌朱穆秦贝勒一人,苏尼特贝勒一人,阿霸垓贝子一人,乌朱穆秦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吴喇忒辅国公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贝勒一人,辅国公一人。二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一人,札赖特贝勒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一人,科尔沁辅国公二人,郭尔罗斯辅国公一人。召乌达盟会内翁牛特郡王一人,札鲁特贝勒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敖汉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翁牛特镇国公一人,札鲁特镇国公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蒿齐忒郡王一人,苏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哈纳尔贝子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四子部落郡王一人,毛明安贝勒一人,喀尔喀右翼贝子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一人,毛明安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子二人,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三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二人,贝勒一人,贝子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科尔沁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召乌达盟会内奈曼郡王一人,敖汉郡王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札鲁特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克西克腾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卓索图盟会内土默特贝勒二人,喀喇沁贝子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乌朱穆秦亲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苏尼特辅国公一人,阿霸垓辅国公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右翼镇国公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贝子二人。各按班来朝。
    乾隆五年奏准:擢于近御及乾清门行走之内札萨克王、贝勒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分为两班,令其每年万寿年节,轮班来朝。
    十年奏准:蒙古王公札萨克等,皆办理一旗事务之人,盟长又系总理一盟会事务,远离游牧,来京久住,不免诸事遗误。再,擢于近御及乾清门行走之人,其中盟于札萨克等甚多,分为二班,每年来京久住,游牧事务,恐有遗误。嗣后除闲散王公、额驸、台吉等照常两班来朝外,其盟长札萨克不必入于两班,或遇年班,或有事来京,仍令在乾清门行走。
    十四年奏准:闲散行走之额附等,分为三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
    一叙次
    顺治十年题准:蒙古亲王在内亲王之下,郡王在内郡王之下,贝勒在内贝勒之下,贝子在内贝子之下,公在内公之下,以次叙坐。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或进贡、或会集坐次,先一二等台吉,次蒙古子,次三等台吉,次蒙古都统,次四等台吉、蒙古副都统,次蒙古参领、佐领。其蒙古男以下、云骑尉以上,各按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五年定:一二等台吉塔布囊,令于内大臣之下叙坐。
    一贡物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百匹,缎百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百六十三匹,免其贡缎。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贡石青石青:蓝色的矿物质(蓝铜矿)颜料。二千斤。
    康熙十三年题准:每年节进贡,科尔沁等十旗共进十有二九十有二九:即九的十二倍,一百零八。下文“九九”、“三九”,即九的九倍、三倍不等。计羊百有八只,乳酒百有八瓶。
    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计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共进三九,计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与礼部。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进贡,阿霸哈纳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计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蒙古王等年节进贡,每旗止令进羊一只,乳酒一瓶,交与礼部。
    二十九年奉旨:科尔沁王、台吉并王妃夫人等所进汤羊汤羊:用滚开水烫毛后不剥皮的羊。每年定例太多,嗣后进羊数不得过二三。
    三十四年奉旨: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后马、鹿、鹰、鹞等贡,永行停止。
    四十年,停止归化城土默特进贡石青。
    四十一年,科尔沁旗分台吉等之妻进贡汤羊,奉旨:蒙古进羊,亦非容易,嗣后进皇太后前者,照常进贡,进于朕前者,著停止。
    乾隆元年复准:蒙古各旗札萨克,每年十二月各进羊一只,乳酒一瓶,著为定例。今鄂尔多斯别为一旗,其管旗之札萨克台吉等,原贡羊酒,应准其照例进贡。
    一贡道
    科尔沁、郭尔罗斯、杜尔伯特、札赖特,均由山海关。土默特、札鲁特、阿禄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左翼、喀喇沁、翁牛特,均由喜峰口。阿霸哈纳尔、阿霸垓、蒿齐忒、乌朱穆秦、巴林、克西克腾,均由独石口。喀尔喀右翼、四子部落、苏尼特、毛明安,均由张家口。归化城土默特、鄂尔多斯、吴喇忒,均由杀虎口,以达京师。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
    康熙四年题准:除下嫁蒙古公主、郡主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三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者,方准遣使代贡。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三十三年复准:蒙古王等随来兵丁络绎不绝,著于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内,选一人为头领监管,倘有抢掠窃盗事发,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嗣后凡无贡物空身来者,停其给发印文。
    四十三年议准:蒙古台吉,定为一年一次进贡。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管官察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交稽察馆务官详勘。愿来之台吉,亦照正贡例安置。
    五十六年复准:蒙古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令守边口官察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部严究议罪。
    又议准:进贡之台吉、塔布囊等,由该札萨克处,各将职名、年貌、贡物数目,并愿来之台吉逐一开明,给印文令其来京。倘将册内无名品级来到之台吉,徇情滥给印文令来者,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一年,协理旗务台吉,各罚牲畜五九。
    雍正七年定:四时进贡听事之处,改为十月内来京一次。
    乾隆十二年议准:每年冬季进贡之台吉等,均编班次,令其轮流行走。有千余台吉之旗,令二三百人前来;五百以上之旗,令百余人前来;止二三百之旗,来者不得过六十人。若有事故不能来者,不得逼勒。其愿来之台吉,预先询明,每人给印文一纸,开载姓名,以杜冒替,并将各旗所来名数,汇造一簿,先期报院,以备察核。
    一骑从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准随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都统等各十人。于定额之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十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及随从人共马十有五匹,郡王及随从人共马十匹,贝勒及随从人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和硕公主额附、郡主额驸、县主额附及随从人等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台吉及从人共马二匹。
    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定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子以下、云骑尉以上,各本身马一匹。均行文户部支给草料。
    此外马驼,交礼部礼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中掌管文化、教育、礼仪秩序的机构。马馆饲养。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悉照来数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独来,固伦额驸准随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有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固伦公主来京,准随护卫官二十三人,婢女十有三人,仆从十有四人,在馆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和硕公主,护卫官十有四人,婢女十有六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三匹。郡主,婢女二十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县主,婢女十有八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郡君,婢女十有五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君,婢女十有二人,仆从六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乡君,婢女一人,仆从九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宗女宗女:君主同宗的女儿,即宗室之女。婢女一人,仆从七人,养马八匹,坐马三匹。若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来京,均准随护卫六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
    郡主之和硕额驸,随从十有三人,仆从十有二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主之多罗额驸,随从十人,仆从十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郡君之多罗额驸,随从八人,仆从七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县君之固山额驸,随从三人,仆从七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乡君额驸,仆从六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若亲王来京,准随长史、护卫等官二十三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五匹,惟科尔沁之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养马六十五匹。郡王,长史、护卫等官十有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贝勒,司仪长、护卫等官十有一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惟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一贝勒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贝子,护卫等官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公,护卫等官六人,随从六人,仆从八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仆从十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公主之子孙、台吉、塔布囊,随从三人,仆从三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姻戚台吉塔布囊,仆从六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台吉塔布囊,仆从四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都统子、副都统男等来京,各准随仆从四人,养马五匹,坐马一匹。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仆从各一人,养马各三匹,坐马各一匹。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不准带仆从,止准坐马一匹。
    一宾馆
    顺治初年定:科尔沁三亲王一贝勒及公主等来京,奏除内亲王以下,及公侯伯内大臣侍卫及一品官,均蟒袍补服,出郊迎接,由礼部备茶,饯送亦如之,均请旨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等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令于会同馆会同馆:官署名。清代礼部所属机构,掌接待各国贡使。内安置。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内外馆:即内馆和外馆。蒙古王公来京时的住所。居住蒙古宾客,原委理藩院及光禄寺光禄寺:官署名。掌管祭祀朝会宴饷及廪饩所需物品的机构。官、笔帖式各二人验看,给发什物,户、礼、工三部,止委司官、笔帖式各一人,两处验给,实难周遍。嗣后户、工两部,加委旗员、笔帖式各二人,分行内外馆,遇宾客到日,各给廪给廪给:由官府发给的钱粮。照数速发。所给草,照谷草七斤之数,若有短少,将该管官员笔帖式、承发之吏一并题参。
    一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额驸等尚主之后,未往蒙古地方者,按其应得口粮,折银支给。
    居住京师之公主等回家时,仍分别给与路费。来时不计限期,供应廪给。凡额驸亲属,公主之子孙,自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凡系姻戚来京者,皆得展限居住。非姻戚之王等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来京者,均予十日廪给。平时来贡之台吉,予五日,收纳贡物之后,再给五日。
    都统以下来使,均予五日廪给。
    又议准:内札萨克王等来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议准: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甚无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
    二年奏准: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内札萨克额驸准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六十日。
    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五年定:近御之额驸台吉等所供廪给,毋庸勒限,随居住之日给与。
    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乾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
    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乾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八钱六分九厘一毫三丝。公主来京路费银四十两七钱九分。回家路费银四十两一钱九分。随从五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和硕公主,本身及随从人口等口粮,每日共给银五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七钱五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公主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公主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五钱七分九厘四毫二丝。郡主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二钱。
    县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三两五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六分三厘五毫三丝六忽毫、丝、忽:均为量词,重量的微量,计量单位为十进制。县主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
    奴婢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三钱四分七厘六毫五丝二忽。郡君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奴婢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县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三分一厘七毫六丝八忽。县君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奴婢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一两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乡君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奴婢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宗女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宗女回家路费银二两。奴婢八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四分。
    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四两。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额驸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郡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三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仆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三分。
    县主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二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仆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
    郡君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八钱一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仆从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八分。
    县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三钱三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仆从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乡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七两三钱五分。
    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九两四分。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回家给路费银十有二两八钱。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钱七分三厘四毫七丝。回家给路费银七两八钱八分。随从三十五人,每日共给银二钱。
    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分八厘七毫七丝六忽。回家路费银五两,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贝子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九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
    回家给路费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公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回家给路费银六两七分。
    随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钱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二两五钱七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有姻戚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自此以下,随从仆人不给路费。
    台台、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
    都统、子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副都统、男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本身及仆,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每日给本身银五分。若别行差遣来京,加银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一增给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议准:蒙古王等既因圣祖仁皇帝大事前来,其本身廪给,应遵旨于常额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一两一钱;贝勒、贝子、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日各增银五钱五分;公、多罗额驸、固山额驸、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及姻戚台吉等,日各增银一钱六分;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二钱二分。
    雍正十三年十月议准:因世宗宪皇帝大事前来之蒙古王等,于照常廪给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五钱五分;贝勒、贝子,和硕额驸、郡主额驸、县主额驸日各增给银二钱七分五厘;公、郡君额驸、县君额驸、乡君额驸、公之婿、乡君之婿、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公主之子孙、姻戚台吉等,日各增给银一钱八分三厘;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一钱一分。
    至循例进贡之王、台吉等,仍照常廪给,不必加增。
    一燕飨
    国初定:年节来朝之蒙古王等,均著于岁除岁除:一年的最后一天,除夕。赐燕一次,新正新正:指农历的正月。赐燕二次,越日,五旗王府各设燕一次。
    康熙十五年定:蒙古进贡之副都统、长史等,皆令与燕。
    一赏赉
    国初定:内札萨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以下公以上,请安进贡来京,本身无赏。
    如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郡王遣使请安者,来使赏给洋缎一,彭缎一,三梭布十二,仆从布四。郡主、郡君、贝勒、贝子、公来使,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二。进贡来京之台吉、塔布囊、都统、子、男、副都统,赏给大缎一,彭缎一,布十二。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达尔汉等,赏给洋缎一,彭缎一,布七。王府长史、二三等护卫、典仪、闲散人等,赏给彭缎一,布四。此外随伊主前来者,均无赏。至有姻戚之台吉等,本身不来,准遣使请安进贡。其余小台吉以下、骁骑校以上,本身不来,不准遣使。
    顺治十年定:归化城进贡官员,各赏给裘、帽、靴带、弓矢、鞍辔、白金有差。
    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之王等,赏给品物均于午门外颁赐。
    十八年题准:蒙古等以私事来京者,止给行粮,不加赏赉。
    康熙九年题准:年节来朝之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缎十,茶叶一篓。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分等次。亲王雕鞍一,银茶筒、茶盆各一,缎三十六,茶叶五篓。郡王,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九,茶叶四篓。贝勒,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二,茶叶三篓。贝子,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四,茶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各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茶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七,茶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五,茶叶一篓。科尔沁土谢图、卓礼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加赏甲胄一副,缎八。札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缎六。
    二十四年定:内札萨克四十九旗,每年遣进羊酒听事人,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三。
    五十四年复准:鄂尔多斯人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武备院:官署名。清代内务府所属掌备宫廷所用鞍辔、兵器、甲胄等器械的机构。制造,俟起程时赏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缎匹、雕鞍、银茶筒、茶盆、茶叶等物,各照价值折银赏给。其有加赏甲胄缎币者,亦按数折银加赏。
    五十五年谕:近来所赏蒙古衣帽、撒袋、腰刀、鞍辔、缎匹、茶、布等物,实为粗陋,嗣后如赏内札萨克、喀尔喀,照定价略减,折银赏给。如赏归化城、西藏、厄鲁特、鄂罗斯,著内务府武备院制造赏给。著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亲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应赏器物,亲王,酌量折给银四百三十两;郡王,酌给银三百十有七两;贝勒,酌给银二百三十八两;贝子,酌给银百五十两;公,酌给银百十有七两;札萨克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七十六两;一二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六十三两;三四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五十三两。
    再,科尔沁亲王三人,各加银七十二两。札萨克图郡王,加银七十三两。永为例。
    一行围
    康熙六十一年奏准:蒙古随围之多罗郡王四人,各赏纬帽一,绵龙缎袍一,妆缎褂一,镀金环佩带一副,毡靴、皮靴各一双,腰刀一,镶绿松石珊瑚撒袋一副,弓矢全。贝勒四人,贝子二人,公四人,各赏给纬帽、缎袍、缎褂、佩带、毡靴、皮靴如前,不给腰刀、撒袋、弓矢。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赏如贝勒等,惟不给缎褂。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侍卫、总管、副管、骁骑校等,共计四百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随围骁骑、长枪手、鸟枪手、前锋、护军、领催、哈嘛尔向导、捕户等,共计千七百四十二人,各赏银六两。牵驮马人及蒙古王等之闲散随从人,共计五百八十五人,各赏银三两,毛青布一。
    乾隆六年奏准:此番管理围场,并无王等,无庸议外,其管理围场之科尔沁、敖汉、翁牛特、喀喇沁等处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三人,多罗额驸一人,固山额驸一人,台吉、塔布囊七十二人,侍卫官员二百二十五人,皆照康熙六十一年之例赏给。其随围之骁骑、捕户人等,共千八百十有一人,照旧例赏银六两外,遵旨各加赏银三两。牵驮人、赶车人等共二百九十六人,照旧例赏银布外,遵旨各加赏银一两五钱。再,贝勒、公等之护卫官员,亦应照前例,各赏毛青布一,银三两。奉旨: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十有五人,各加赏纬帽一顶,妆缎衣一袭,佩带靴靺各一事事:量词。件。科尔沁达尔汉亲王罗布臧滚布等三人,各加赏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上用龙缎一。塔布囊敏珠尔拉布坦,加赏腰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哈嘛尔行走三十一人,各加赏官用缎一。额驸策凌虽未随围,亦照随围亲王之例,赏给一分,其赏给之物,交伊子公车布登札布寄去。
    十二年议准:嗣后前往哨鹿围场请安随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止赏缎匹者,按数赏给。若赏赐衣服,亦酌量折给缎匹。
    一俸币
    固伦公主,俸银千两,俸缎三十。和硕公主,俸银二百两,俸缎十有二。郡主,俸银百五十两,俸缎十。县主,俸银百两,俸缎八。郡君,俸银五十两,俸缎六。县君,俸银四十两,俸缎五。乡君,俸银三十两,俸缎四。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俸银二百两,俸缎九。郡主额驸,俸银百两,俸缎八。县主之多罗额驸,俸银四十两,俸缎四。
    县郡之固山额驸,俸银三十两,俸缎三。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其余亲王俸银二千两,俸缎二十五。科尔沁札萨克图郡王,俸银千五百两,俸缎二十。其余郡王俸银二百两,俸缎二十有五。贝勒,俸银八百两,俸缎十有三。
    贝子,俸银五百两,俸缎十。镇国公俸银三百两,俸缎九。辅国公,俸银二百两,俸缎七。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俸银百两,俸缎四。一等子,俸银二百五两;二等子,百九十二两五钱;三等子,百八十两。一等男,俸银百五十五两;二等男,百四十二两五钱;三等男,百三十两。一等轻车都尉,俸银百五两;二等轻车都尉,九十二两五钱;三等轻车都尉,八十两。骑都尉,俸银五十五两。云骑尉,俸银四十二两五钱。
    雍正七年谕:蒙古王以下,札萨克一等台吉以上,著通行增赏俸银一倍。再,闲散一等台吉,从前无俸,亦著照从前札萨克一等台吉所食俸银百两之数赏给。嗣后著户部会同理藩院于年底将陪赏之处请旨。钦此。
    四年议准:乾清门行走之一等台吉、塔布囊,岁给俸银百两,二等八十两,三等六十两,四等四十两。
    一额驸封号
    康熙四十年议准:蒙古额驸于郡主等薨逝后续娶者,销去额驸之号,停其俸禄。如郡主等薨逝后,不曾别娶,仍留额驸之号,照旧给与俸禄。
    一赈恤
    国初定:蒙古如遇灾荒,令附于该札萨克及各旗富户喇嘛人等,设法养赡。如仍不敷,该会内人等共出牛羊,协济养赡,仍将协济被灾人口数目,造册送院。倘连岁饥馑,该会内力乏不能养济,著盟长会同札萨克等,一同具报到院,由院请旨,遣官察勘,发帑赈济,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次年俸银,预行支取,一并入于赈济项内使用。
    赈济后,该札萨克王等仍不能养助属下,又至穷困者,即将穷困之户撤出,给与该会内贤能札萨克等养赡。
    康熙三十年,遣官五路分察蒙古各旗佐领内贫人。奉旨:前蒙古等处盗贼稀少,今乃日见奏报,良由穷困所致。彼携妻挟子前来,若尽行收留,彼无遗类矣。今尔等往会彼属之贝勒,及耆老辈计议,作何长久营生,使贫人得所,不致边土流亡,确议具奏。钦此。遵旨复准:众蒙古王、贝勒以下,耆老什长以上,谨遵恩旨,严行晓谕各旗,嗣后均择水草佳处游牧,轻役减税,务求永远营生之道。今先察明贫乏之户,著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不足,则各旗公助牛羊。每贫台吉,给牛三头,羊十五只。每贫人,给牛二头,羊十只。令其孳育,永作生理,勿为盗贼,亦不致流亡。取具众旗承领养赡贫人数目印结一并送院,注籍存案。倘日后有以贫穷告者,照籍将该管札萨克议处,有告赈不实者,仍治以罪。
    雍正元年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皆委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他蒙古不同,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赍帑银三万两往赈。再差大臣一人、司官一人,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察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钦此。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获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有六处札萨克地方,收获未丰,宜加特恩。科尔沁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交与见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五旗未能丰收者察明赏给。敖汉等十有一旗,著赏银六千两,可简司官二人,分两路送往,会同各该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察明赏给。钦此。
    五年谕: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畜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帑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钦此。
    乾隆十二年谕:据差往察核拯救苏尼特等六旗被灾贫人之尚书奏称,乌朱穆秦四旗被灾较轻,其下二万余口贫穷蒙古,均并于该旗赡养,无庸拯救等语。该札萨克等如此办理,虽系其分内之事,朕甚嘉之。著特加恩,此四旗内养赡贫人之王、贝勒、贝子、公等,著赐俸半年。其无俸之副台吉量赐银四十两。小台吉二十两。官员白丁喇嘛,入于赏给罪罚牲畜之内,均照去年乌兰察布之盟,施恩办理。钦此。乾隆朝 柔远清吏左前司上柔远清吏左前司上一疆理
    喀尔喀凡四部,七十八旗,东至黑龙江界,西至阿尔泰山,与准噶尔接界,南至内札萨克界,北至鄂罗斯界。东西袤延五千里,南北三千里。后路土谢图汗一旗,及所辖十有八旗,驻扎土喇河,东至肯特山车臣汗部界,西至翁金河赛因诺颜部界,南至瀚海苏尼特界,北至鄂罗斯界,至京二千八百余里。东路车臣汗一旗,及所辖二十一旗,驻扎克鲁伦翁都尔多博,东至厄尔得尼拖罗海,西至插汉齐老台,南至他尔衮柴达木,北至翁都尔罕,至京二千五百余里。西路札萨克图汗一旗,及所辖十有五旗,驻扎抗爱山阳,东至翁克西尔哈儿朱忒,西至喀喇乌苏俄落克诺儿,南至阿尔察喀喇托辉,北至推河,至京四千余里。赛颜诺颜部一旗,及所辖二十旗,驻扎牧地,东至博罗布尔哈苏鄂伦,西至库尔萨牙索郭图厄格岭,南至车车尔齐克,北至齐老图河,至京三千余里。
    青海四部落,厄鲁特、土尔古特、喀尔喀、回特土尔古特,即土尔扈特;回特,即辉特。
    均为同音异译。凡二十九旗,各旗驻牧地,在陕西、甘、凉、西宁、河、洮、岷,及西川松潘等处边外,东接陕西,西连西藏,南至四川,北至肃州、安西镇,袤延二千余里,至京五千七十里,分左右二境。左境,东自西宁边外董科尔庙,西至肃州嘉峪关边外滔赖河,南自西宁边外波洛冲克克河北岸,北至凉州边外西拉搭拉,东南自西宁边外拉拉山,西北至甘州边外额济绥界,东北自永昌边外,西南至嘉峪关外布隆吉尔河岸。右境,东自西宁关外董科尔庙,西至噶斯池,南自四川松潘卫边外漳腊岭,北至波洛冲克克河南岸,东南自洮州边外达尔吉岭,西北至嘉峪关边外塞尔腾西尔拉津,东北自西宁边外克腾库特儿,西南至本鲁尔苏河。诸部落散处其间。
    贺兰山厄鲁特一旗,东至宁夏府边外界,西至甘州府边外界,南至凉州府边外界,北至瀚海,接喀尔喀界,地方七百里,至京五千里。
    喀尔喀河厄鲁特二旗。一旗,东至喀尔喀河西岸,东南至纳本尔库河沟,南至哈毕尔哈布喇克,西南至纳林布喇克,西至额本根图沙岗,西北至布英克沙冈,北至衣克塔什境,东北至乌塔噶礼图,袤延二百里。一旗,东至额布尔布喇克,东北至滚诺尔北岸,东南至巴尔图布喇克,均与正蓝旗巴尔虎接壤,南至巴尔图温都尔兴安山,西南至图勒尔河沟,西至喀尔喀河东岸,西北至胡鲁苏台伯尔齐尔,北至乌和尔绰克沙冈,袤延二百里,至京二千八百余里。
    达拉尔河厄鲁特一旗,上至达拉尔河之源,下至达拉尔河之哈拉济,西至阿禄科尔沁之东北界察汉舒龙,东至札鲁特之西北界札龙块岭,地方百里,至京千四百余里。
    土尔古特一旗,驻扎额济乃,东至古尔鼐,南至三岔河,西至肃州池,北至坤都伦河,地方八百里,至京五千里。
    哈密一旗,在嘉峪关西北,东至瀚海,西至准噶尔界,东南逾沙碛,至瓜州,连青海界,北逾天山,至巴儿坤,又北逾瀚海,接喀尔喀界,东西五百四十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七千八百里。
    土鲁番一旗,驻扎瓜州,在嘉峪关西南,西北至沙州,越大碛,接哈密界,东南至雪山,接青海界,袤延三十里,至京六千二百里。
    西藏,其地在四川、云南徼外,东西距六千四百余里,南北距六千五百余里,东至四川界,东南至云南界,南至功布部落,西至大沙海,北至青海界。其地有四,曰卫,曰藏,曰喀木,曰阿里,共辖城六十余互市在四川西徼打箭炉之地。卫在四川打箭炉西北,即乌斯藏,居诸藏之中,又名中藏,东自木鲁乌苏西岸,西海部落界,西至噶木巴岭,南自鄂木拉刚冲岭,北至牙尔佳藏布河,至京万有二千余里。藏在卫西南,东自噶木巴岭卫界,西至麻尔岳木岭阿里界,南自巴里城之巴木岭,北至赭巴部落之北达鲁克雨木撮池,至京万有三千余里。
    喀木,在卫东南,近云南丽江府之北,东自雅龙江西岸,西至努卜公岭,南自噶克拉雪山,北至木鲁乌苏南岸,东南自云南塔城关,西北至索克城青海部落界,东北自青海部落界阿克达穆岭,西南至塞勒木雪山,至京九千余里。阿里,东自藏界麻尔岳木岭,西至巴第和木布岭,南自匝木萨喇岭,北至乌巴岭,为西藏极西边鄙,至京万有四千余里。
    一旗制
    喀尔喀凡四部落。后部,原辖旗十有七,康熙三十二年增设二旗,三十三年增设一旗,三十五年增设二旗,三十六年增设三旗,三十八年增设一旗,三十九年增设一旗,四十八年增设一旗,五十年增设三旗,五十一年增设一旗,五十八年增设二旗,六十年增设二旗;雍正八年增设一旗,九年增设一旗;乾隆元年增设一旗,四年增设一旗,十七年增设一旗今为四十旗。东部,原辖旗十有二,康熙三十五年增设一旗,三十六年增设一旗,三十八年增设一旗,四十年增设三旗,四十八年增设一旗,五十年增设一旗,五十二年增设一旗;乾隆十四年增设一旗今为二十二旗。西部,原辖旗八,康熙三十三年增设一旗,四十一年增设一旗,四十三年增设一旗,五十一年增设一旗;雍正二年增设一旗,四年增设一旗,六年增设一旗;乾隆十三年增设一旗今为十有六旗。凡七十有八旗。雍正二年,额驸策凌授为喀尔喀副将军;三年,在土谢图汗部内,分辖二十一旗,别为一部,曰赛音诺颜部。
    青海,凡四部落。厄鲁特二十旗,乾隆十年增设一旗;回特三旗;土尔古特四旗;喀尔喀一旗。凡二十九旗。又有大喇嘛察汗诺门汗所属蒙古,分为佐领,不统于各旗,别给印信,令大喇嘛管辖,均受总理青海蒙古事务大臣节制。
    贺兰山厄鲁特一旗,喀尔喀河厄鲁特二旗,达拉尔河厄鲁特一旗,额济乃额济乃,即额济纳,为同音异译。土尔古特一旗,绰罗斯旗准噶尔旗制俟议定增入,杜尔伯特十有三旗,辉特旗,和硕特旗,哈密一旗,土鲁番一旗。
    西藏,分藏、卫、喀木、阿里四部落,不设旗。
    一肇封
    喀尔喀汉时匈奴故地,唐初为突厥,后为回纥,宋属辽,元为和林路,后改和宁,明时元裔小王子之后,东徙为察哈尔,其留漠北诸部,曰喀尔喀有三汗,西曰札萨克图汗,中曰土谢图汗,东曰车臣汗。天聪八年,车臣汗遣使来聘。崇德三年,三汗并遣使来朝。康熙二十八年,被噶尔丹所侵,款塞内附。三十年,平定噶尔丹,大会于多伦诺尔,编审旗分,安辑其众。封策旺札卜为札萨克图汗,封察浑多尔济为土谢图汗,封乌墨克为车臣汗。封善巴、滚布、朋苏克拉布滩、色楞阿海、纳穆札尔、噶尔单多尔济为多罗郡王。封卓忒巴、车卜登为多罗贝勒。封宝贝、朋苏克、阿南达车卜登、达里、布达札卜为固山贝子。封拖多厄尔德尼、苏泰伊尔登为镇国公。封旺书克、锡卜推哈滩巴图鲁为辅国公。封图巴、厄尔克阿海、卫征诺颜阿玉锡、丹普厄尔德尼、索诺穆伊锡札卜、滚占、车臣尔尔占、滚布、古鲁札卜、车凌达锡、厄尔克色楞达锡、巴浪、班珠尔多尔济为一等台吉。三十一年,封古鲁锡喜为多罗郡王,封锡达锡里为多罗贝勒,封阿里雅、萨穆济忒、车穆楚克纳穆札尔、里他尔车凌为一等台吉。三十三年,封根敦额尔克代青为多罗贝勒,封车凌札卜为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封郡王善巴为和硕亲王,封贝子朋楚克为多罗郡王,封车卜登为镇国公,封一等台吉车凌达锡、卫征诺颜阿玉锡、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辅国公,封伊达穆、纳穆札尔、老占为一等台吉。
    三十六年,封苏达尼、滚楚克、青多尔济、开穆楚克为一等台吉。三十七年,封一等台吉索诺穆伊锡札卜为辅国公。三十八年,封车凌旺布为一等台吉。三十九年,封公锡卜推哈滩巴图鲁为固山贝子。四十年,封根敦、垂札穆苏、额尔德尼为一等台吉。四十一年,封罗卜桑为镇国公。四十三年,封玛他卓里克图为一等台吉。四十八年,封多尔济达锡、济纳米达为一等台吉。五十年,封贝子布达札卜为多罗贝勒,封车凌巴尔为一等台吉,滚占为辅国公,封车凌达锡、沙鲁伊尔都齐、套赖为一等台吉。五十一年,封多尔济哈玛尔代青为一等台吉。
    五十二年,封绰因珠尔为一等台吉。五十八年,封一等台吉车凌达锡为辅国公,封成滚札卜为一等台吉。六十年,封和硕额驸策凌车穆毕尔多尔济为一等台吉。雍正元年,封一等台吉和硕额驸策凌为多罗郡王,封公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多罗贝勒。二年,封沙克札为一等台吉,车凌旺布为辅国公。四年,封伊达穆札卜为一等台吉。六年,封拉卜滩为一等台吉。八年,封朋苏苏克拉卜滩为一等台吉。九年,封巴海为一等台吉,晋封郡王额驸策凌为和硕亲王,封车卜登札卜为一等台吉,巴海为辅国公。乾隆元年,封逊都卜为一等台吉。三年,追封阵亡贝勒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多罗郡王。四年,封德默根为一等台吉。十三年,封额林沁为一等台吉。十四年,封旺札尔札卜为一等台吉。
    青海明时为西番地,正德四年始为蒙古所据,古称西海,蒙古名库库诺尔。国初,有厄鲁特顾实汗顾实汗( 1582—1655):又作固始汗,皆“国师”之音译。明清之际厄鲁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名图鲁拜琥。者,自北侵入其地,为四厄鲁特之一。康熙三十六年,既平噶尔丹,台吉札什巴图尔等来附,封札什巴图尔为和硕亲王,封额尔德尼纳穆札尔为多罗贝勒。
    四十年,封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多罗贝勒。四十二年,封达赖代青剌旺拉卜滩为多罗郡王,封车臣塞卜腾札尔为多罗贝勒,封罗卜藏达尔札为固山贝子。四十三年,封阿齐巴图尔滚布为多罗贝勒。五十年,封噶尔旦达锡、索诺穆达锡、拉察卜、车凌为辅国公。五十五年,封达颜为多罗贝勒,封阿拉卜滩为一等台吉。五十七年,晋封贝勒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多罗郡王。五十九年,封阿拉卜滩札穆苏为辅国公。雍正元年,晋封郡王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和硕亲王,封车凌敦多卜为多罗贝勒,封公噶尔旦达锡为镇国公。是年,札什巴图尔之子罗卜藏丹晋诱众犯边,平定之后,将贝勒车凌敦多卜降为固山贝子,额尔德尼纳穆札尔之子贝勒罗卜藏察汗革爵,授为一等台吉,晋封贝勒车臣塞卜腾札尔为多罗郡王,封索诺穆达锡为固山贝子。三年,封一等台吉阿拉卜滩为辅国公,封贡格、伊锡多尔札卜、塞忒尔布穆、额尔德尼济农丹忠、索诺穆达尔济札卜、察汗拉卜滩、阿拉卜滩、哈尔噶斯、塞卜腾博若克图、达玛林塞卜腾、根敦为一等台吉。
    厄鲁特明时为边外地。国初,蒙古厄鲁特部落驻牧套西,名套夷厄鲁特即元裔阿鲁台吉,其部长鄂齐尔图汗阿巴赖诺颜,随顾实汗内附,后为噶尔丹所灭。康熙三十六年,封鄂齐尔图汗之孙济农巴图尔厄尔克为多罗贝勒。四十一年,封台吉阿拉卜滩为多罗贝勒。四十三年,封土尔古特阿拉卜珠尔为固山贝子。四十四年,封丹济拉为辅国公。乾隆十四年,封丹拜为一等台吉。
    准噶尔。乾隆十八年,台吉车楞等率其部落来归。十九年,封车楞为亲王,车楞伍巴什为郡王,车楞孟克色卜腾为贝勒,孟克特莫尔班珠尔、根敦为贝子,冈、巴图孟克、麻什巴图为辅国公,达什敦多卜、恭沙拉、巴尔为一等台吉,均授为札萨克,共分为十三札萨克。
    又封阿睦尔撒纳阿睦尔撒纳:清乾隆年间漠西蒙古辉特部首领,投归清政府后又发动叛乱。
    为亲王,台吉讷墨库、班珠尔为郡王,台吉刚多尔济、巴图博罗特、札木灿、齐木库尔为贝勒,台吉罗垒云丹、额尔德尼、布图克渗、克什克、德济特、普尔善为贝子,台吉布颜特古恩、蒙可博罗特、固穆札布、根敦札布、纳哈察为辅国公,台吉伍巴什、伯勒克、伊什、克什克忒为一等台吉,均授为札萨克,共分为二十二札萨克。以上各编旗分,设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官,及额设兵丁,一如喀尔喀之制。三十年,卦噶尔藏多尔济为恩克伊忒和尔图汗,长绰罗斯部落;封车楞为特古斯库鲁克汗,长杜尔伯特部落;封巴雅尔为舒普得实巴噶图尔汗,长辉特部落;封沙克多尔满济为乌纳恩伍噶哈图汗,长和硕特部落。
    哈密元为族子族子:同族兄弟之子。纳忽礼封地,明永乐二年内附,四年设哈密卫,成化后为土鲁番所据。康熙三十五年,哈密回子头目达尔汗伯克厄贝都拉,遣子敦帕伯克擒获厄鲁特噶尔丹之子塞卜腾巴尔朱珠及其属来献,授厄贝都拉为札萨克一等达尔汉,赐印。雍正五年,封其孙额敏为镇国公。七年,晋封贝子。
    瓜州土鲁番唐吐番地,宋时地属西夏,元置瓜州,属沙州路,后徙其民于肃州,明初为沙州卫地,后废。雍正十年,以土鲁番内附之回民头目厄敏和卓有固守御贼之功,封为辅国公,初驻塔尔纳沁,移驻瓜州。
    西藏唐宋为吐番,元明为乌思藏。崇德七年,番僧遣使归诚。顺治十年来朝,赐以金册金印,授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原文无“所”字,现按清代档案以脱字标出。俗称其国曰图伯特,又曰唐古忒。最尊者曰达赖喇嘛、班(陈)〔禅〕喇嘛班陈喇嘛即班禅喇嘛。本书皆用“班陈”,为当时译音,故以下皆不作改动,予以保留。代喇嘛理事者,曰第巴第巴:藏语意为酋长、头目、首领。这里指达赖、班禅属下的执事官。又有汗,则蒙古部长为之。康熙三十二年,封第巴为图伯特国王,赐金印。
    后与厄鲁特噶尔丹通。达赖汗之子拉藏达赖汗、拉藏汗:清前期掌管西藏政权的蒙古和硕特部首领。诛第巴以闻。四十五年,封拉藏为辅教恭顺汗,赐金册金印。四十九年,允拉藏所请,封伊西札穆苏为六世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五十三年,准噶尔侵藏,杀拉藏,旋即平定。六十年,封康济鼐、阿尔布巴为贝子,隆布鼐为公,总理其他。雍正五年,阿尔布巴等杀康济鼐以叛,后藏办理噶卜隆事务之札萨克台吉颇罗鼐,康济鼐、阿尔布巴、隆布鼐、颇罗鼐:均为清康熙朝后期西藏上层掌政者。走避以闻。六年,阿尔布巴等伏诛,封颇罗鼐为固山贝子。七年,封达赖喇嘛之父索诺穆达尔札为辅国公。九年,封颇罗鼐为多罗贝勒,给册印,辖卫、藏噶卜伦噶卜伦,亦作噶布伦等,藏语音译。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品级为三品。事务,封颇罗鼐之长子珠尔玛特车卜登为辅国公,封噶锡巴纳穆札尔塞卜腾为辅国公。十二年,封颇罗鼐之弟诺颜和绍齐为札萨克台吉。乾隆四年,晋封颇罗鼐为多罗郡王。十二年,以颇罗鼐之次子珠尔默特纳穆札尔袭封多罗郡王。十五年,珠尔默特纳穆札尔以罪伏诛。十六年,议设噶卜伦四人,代本五人,各颁给敕谕;第巴三人,塔布一人,均给本院执照,分辖藏务,受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管辖。
    喀尔喀以下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不准世袭。其子孙或袭封原爵,或减一等承袭,由院具疏而请,候旨袭封或降封,仍照定例给与护卫官员、随丁,台吉等亦给随丁。
    一特封
    雍正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然伊等各有效力之处,悉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之人,或能守分勤谨、克尽厥职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注册,并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知悉。钦此。
    九年奉旨:朕前怜念青海郡王额尔德尼额尔克拖克拖鼐,曾降旨将伊子内令指出一人,封授长子。今王额尔德尼额尔克拖克拖鼐,既指出伊三子索诺木丹津奏请授为长子,应如所请,索诺木丹津著封授长子。昨因拖克拖鼐之长子阿拉卜济,今伊文乃指伊三子,想伊文之意,料伊子阿拉卜济必能效力,得以别受朕恩。今施恩将阿拉卜济亦封授辅国公,令其效力行走。
    十年,封亲王丹晋多尔济之子多尔济塞卜腾为世子世子:古代皇帝、诸侯的嫡长子。清制亲王的嫡子得封为世子。
    乾隆元年,封亲王额驸策凌之子成昆札布为固山贝子。
    四年,封成昆札布为世子。
    一设官
    康熙三十年复准:喀尔喀等既封授汗、王、贝勒、贝子、公等爵,应各按旗分编立佐领,设都统、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官。
    雍正三年议准:青海厄鲁特等既与喀尔喀一体归顺,应编设旗分佐领,停补协领、副协领,悉照喀尔喀之例补授都统、副都统以下等官,每五佐领设一参领。
    一驻扎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库伦地方,鄂罗斯与喀尔喀互相贸易,民人丛聚,难以稽察。嗣后内地民人有往喀尔喀库伦贸易者,令该管官出具印文,将货物人数开明报院,给与执照,出何边口,令守口官弁验明院照放行。如带军器禁物,立即察拿送院,交该部从重治罪。由院委监视官一人前往,会同喀尔喀土谢图汗等弹压稽察,二年一次更替。
    雍正二年议准:喀尔喀设蒙古副将军三人,钤辖各部落蒙古兵丁,均给与敕印。
    四年奏准:自哈密回民投诚以来,由院每年委笔帖式一人前往,侦探报院。今大兵已撤,兼驻绿旗兵丁,边疆甚重,仅委笔帖式一人不足以资弹压。再差本院司官一人,会同札萨克不时稽察,定限二年更替。倘有准噶尔处来使,据实讯明缘由,一面行文安西总兵官,一面报院。
    又议准:驻扎哈密司官,每日额定廪给银二两,笔帖式一两,领催五钱;其口粮骑驮牲畜等项,照例令该地方官办给。
    又议准:西藏事务,以贝子康济鼐为正,以贝子阿尔布巴佐之,原令其会同众噶卜伦等和衷办公而设。若伊等不睦,后起衅端,亦有关系。应遣大臣前往,驻扎照看。其大臣更换,皆由特简。
    五年复准:管理喀尔喀兵丁之副将军三人,应各给笔帖式二人,上三旗护军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给之号纛旗牌,即令笔帖式赍往。其笔帖式更替,定以三年为期。俟副将军等所属之人熟习后,奏明停遣。
    又议准:喀尔喀恰克图地方,设立互市,通鄂罗斯贸易,设监视官一人,由本院司官内简选,二年一次更换。
    又议准:增设驻扎哈密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
    十年议准:驻扎喀尔喀库伦、恰克图两处照看贸易之司官,向例皆驰驿前往,二年一次更替,自备盘费。惟驻扎喀尔喀三部落侦探之司官,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嗣后驻扎库伦、恰克图两处监看贸易之司官,亦照此例,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
    十一年议准:喀尔喀三路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三人。
    乾隆元年议准:西宁驻扎大臣一人、本院司官一人、笔帖式三人,皆令互相交错更替,统以三年为期。其更换大臣,由院于散秩大臣、八旗护军统领、副都统暨各部院待郎内,视其谙练蒙古事务者,开列简用。
    又议准:瓜州、土鲁番回民事务,见属西安总兵官办理,恐未悉回民语言情性,与事无益。应差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新旧交错,二年一次更换。其日支廪给银、骑驮牲畜等项,亦照哈密例行,令该地方官办给。
    又复准:北路军营之乌里雅苏台地方,见驻扎参赞大臣,应委本院笔帖式一人驰驿前往,随印办事。
    四年议准:驻扎西藏办事司官、笔帖式,照驻扎哈密、瓜州司官、笔帖式例,定为二年一换,不必交错更替,俟新去之司官、笔帖式到后,旧驻扎之人留住三月,将旧事交代明白,再令回京。
    五年议准:土尔古特罗卜藏达尔札年幼,新袭贝勒,应差本院司官一人前往驻扎,办理旗务,每日折廪给银一两。
    六年议准:喀尔喀车臣汗部落,设副将军一人,照例给与敕印、正红旗护军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给之敕印号纛旗牌,由院差官赍送,应差随印笔帖式二人驰驿前往。其日支廪给及更换之期,悉照各部落副将军随印笔帖式之例。
    又议准:车臣汗部落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一人。
    又议准:喀尔喀四部落蒙古副将军处所设参赞各一人,如有缺,于各部落王公内简用。
    七年议准:驻扎库伦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八年谕:哈密向差司官二人、笔帖式二人前〔往〕驻扎,办理回民事务,新旧交错,二年一换。瓜州亦差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二年交错更换。朕思二年一换,为期太速,未能熟悉边情,嗣后著定期三年,仍照例新旧交错更换。钦此。
    十年议准:驻扎西藏大臣司官、笔帖式,均一体定为三年更换。
    十一年议准:恰克图驻扎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十三年奏准:本院司官、笔帖式等,常有奉差在各处经年驻扎更换者,向将伊应得三年廪给银一起给发。嗣后给发奉差官廪给银,在京起身时,酌量给发一半,俟满后,再接发一年。若在任所及奉差之处病故,其多领银数在百两以上者,请旨豁免;百两以下,即移咨户部豁免。
    十六年议准:喀尔喀四部落副将军处随印笔帖式,三年更换,限期太速。嗣后改为五年一次更换,均不准保留。
    十七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已十有八岁,可以办理旗务,应将驻扎司官撤回。
    十八年议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不能办理旗务、约束属下人,应仍遣司官一人驻扎,其更替限期及廪给银,悉照前例。
    一会盟
    土谢图汗及所辖十有八旗,盟于汗阿林地方为一会。车臣汗及所辖二十一旗,盟于克鲁伦巴尔和屯为一会。札萨克图汗及所辖十有六旗,盟于札克毕赖塞钦毕都里尔诺尔为一会。
    赛音诺颜及所辖二十旗,盟于齐齐尔里克为一会。
    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
    其台吉等有远驻外边者,由院遣官预行调取,至会盟之期齐集。
    雍正三年议准:向例内札萨克、外三路之喀尔喀等,三年一次,奏遣大臣前往会盟,办理一切刑名,将丁数开造细册送部,由院具题。今办理青海事务蒙古大臣见在西宁居住,每届三年,不必由京师特简大臣,止令各旗核明丁数,呈驻扎西宁大臣转送到院,照例具题。
    再,一切刑名事件,著各旗讯明,呈报驻扎西宁大臣。如寻常事,酌量遣官,会同札萨克办理;若系大事,令驻扎西宁大臣择定地方,与札萨克等会盟议结。
    六年定:喀尔喀四会,每会设正副盟长各二人。
    乾隆元年奏准:喀尔喀四部落游牧处兵丁万余,向在游牧地方操演守御,预备有警,刻期传集,诚恐日久为弛,军装器械亦必不时察阅,如有旧敝,即令修理更换。该副将军、参赞、贝勒、公等,每岁一次会盟,简稽军实。奉旨:喀尔喀游牧地方防守兵丁,俟会盟察验军容器械之时,将军与参赞大臣等会议,于参赞大臣内令一人会同喀尔喀副将军、参赞、贝勒、公等一同察验。至几年一次将军亲验之处,额驸策凌酌量办理。
    又奏准:将土谢图汗等十有七旗兵丁,于乌克图尔济尔噶郎图地方察验。车臣汗二十二旗部落兵丁,于克鲁伦得尔格尔努古地方察验。王敏珠尔多尔济等六旗兵丁,于依克噶札尔古尔班察汉布喇克地方察验。赛音诺颜部落之十有九旗兵丁,于塔密尔地方察验。札萨克图汗部落之和拖辉特等六旗兵丁,于哈绥地方察验。格勒克颜坡尔等九旗兵丁,于尼累等处地方察验。但各部落与所定地方相离遥远,若令参赞大臣一人周围察验,甚需时日;传集蒙古兵丁于所在地方久候,则马匹牲畜必致劳瘁。应令参赞大臣二人前往,一往西路札萨克图汗及赛因诺颜两部落,一往东路土谢图汗及车臣汗两部落。奉旨:今年著如此察验。再察验之时,令参赞大臣往一路去,彼一路,尔等酌委官员前往察验。
    十年谕:喀尔喀四部落游牧处防守示威兵丁,每岁军营参赞大臣前往简阅。蒙古等远离游牧,未免劳苦。每年著各该副将军等察验,其军营参赞大臣,著间岁一次往验。钦此。
    十六年议准:青海札萨克蒙古等,停止每年会盟,著间年一次举行。
    二十年定:绰罗斯会盟为楚克阿雅噶果尔图,杜尔伯特、辉特会盟为萨音济雅噶图,和硕特会盟为萨音卓里克图,照依内札萨克、喀尔喀盟长给与印信,盟会一如喀尔喀之例举行。
    一敕印
    顺治十年,给厄鲁特顾实汗金册印。
    康熙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旗分,应铸给印信,以昭职守。其印文清字清字:即满文。兼蒙古字,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汗自伊祖顾实汗以来敬谨纳贡,应给与敕书。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敕命。
    乾隆十二年议准:喀尔喀四盟长均给与印信,与内札萨克六盟长同。
    十九年奏准:亲王车楞管理杜尔伯特后旗,郡王车楞伍巴什管理杜尔伯特前旗,贝勒车楞孟克管理杜尔伯特中旗,贝勒色卜腾管理杜尔伯特中左旗,贝子根敦管理杜尔伯特中右旗,辅国公冈管理杜尔伯特中前旗,辅国公巴图孟克管理杜尔伯特中后旗,辅国公麻什巴图管理杜尔伯特中东旗,札萨克台吉达什敦多卜管理杜尔伯特中西旗,札萨克台吉恭沙拉管理杜尔伯特中后左旗,札萨克台吉品级额布根管理杜尔伯特中前左旗,均给与印信,与喀尔喀札萨克同。
    一禁令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名,若来人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得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札萨克处,令交所罚牲畜。
    二十六年复准:兴安后齐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虎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齐尔地方违禁放牧游猎者,该台吉罚五九牲畜,从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每札萨克各颁给律例一册。
    一随围
    乾隆六年,定边左副将军定边左副将军:官名。又称乌里雅苏台将军,清代派驻乌里雅苏台的最高军政长官。统掌唐努乌梁海、喀尔喀四部等军政。具奏,从前圣祖仁皇帝哨鹿行围时,御前乾清门行走及谙于骑射之喀尔喀台吉等,均扈从随行。今皇上哨鹿行围,应否令其扈从。奉旨:喀尔喀等既已备兵,大札萨克不必前来。闲散公、台吉等内,应令几人前来,著理藩院请旨。遵旨奏准:圣祖仁皇帝哨鹿行围,曾选喀尔喀内谙于骑射之台吉等随行,今既奉旨,不令备兵之喀尔喀大札萨克前来,其不备之公、台吉内,何人谙于骑射可以随围者,应令闲散公、台吉内酌选数人,于哨鹿行围时,扣算日期,令往博罗河屯伺候。
    十四年奉旨:此次哨鹿围场,喀尔喀来随围谙于骑射九人。自额附策凌奏准以来,每次仅此数人前来。喀尔喀四部落王公台吉内,不无谙于骑射之人,理宜轮班行走。若分班前往,皆得瞻仰朕颜,朕亦得认识伊等。况目前往之十人内,如世子成滚札卜、公品级额林沁等率领行走,约束众等,亦属有益。其如何分班前往,每班令何人率领,著理藩院议奏。钦此。
    遵旨议准:喀尔喀四部落内何人谙于骑射,难以悬定,且又有鄂尔坤、乌里雅苏台军营之班,无从分晰。应令额附策凌于四部落王公、台吉内,每班先十人,其率领约束,均如世子成滚札卜、公品级台吉额林沁之人,令一人率领前往。共分几班,何人率领,令将名数具奏。
    十五年议准:喀尔喀四部落王公台吉随围分为四班,每班十人,轮班随行。其公品级额林沁照常率领行走外,若遇定边左副将军亲王成滚札卜应去之年,令其预为奏请。
    一恤唁
    康熙十一年题准:外藩蒙古和硕亲王薨逝,赐犊一、羊八、酒九瓶、纸万张,内阁撰拟清字、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人、侍卫一人,礼部本院尚书或侍郎一人,郎中或员外郎各一人,前往读文致祭。多罗郡王薨逝,赐犊一、羊六、酒七瓶、纸八千张,遣侍卫一人,礼部本院侍郎一人,郎中或员外郎各一人,前往读文致祭。多罗贝勒薨逝,赐犊一、羊四、酒五瓶、纸五千张。镇国公溘逝,赐犊一、羊四、酒四瓶、纸四千张。辅国公溘逝,赐羊四、酒四瓶、纸三千张。均遣侍卫一人,礼部本院郎中员外郎一人,前往读文致祭。一等台吉溘逝,赐羊三、酒三瓶、纸二千张。因功授于爵者溘逝,赐羊二、酒二瓶、纸千张。均酌遣礼部或本院官,前往读文致祭。下嫁外藩固伦公主薨逝,赐牛羊纸酒遣官致祭之礼,与和硕亲王同。和硕公主、郡主、亲王嫡妃薨逝,赐牛羊纸酒遣官致祭之礼,与多罗郡王同。县主、多罗郡王嫡妃薨逝,赐羊五、酒五瓶、纸六千张,酌遣礼部或本院官前往读文致祭。凡祭文,均由内阁撰拟,兼书清文、蒙古字。郡君、贝勒嫡夫人薨逝,赐羊三、酒三瓶、纸五千张。
    县君、贝子夫人薨逝,赐羊二、酒二瓶、纸四千张。乡君、公夫人溘逝,赐羊二、酒二瓶、纸三千张。郡君、贝勒夫人以下,乡君、公夫人以上,不给祭文,酌遣本院官前往致祭。以上遣往官员,将祭文赍赴殡所,本家率所属官员于一里外跪接。候钦差过后随行。读文祭酒时,齐集之众蒙古皆跪,祭毕,遥望阙廷,恭谢天恩,行三跪九叩礼。
    三十六年议准:外藩蒙古等向不焚纸,嗣后凡致祭,亲王以下、一等台吉以上,亲王嫡妃以下、公夫人以上,均停给纸张。其牛羊祭酒若从此携往,路途遥远,且劳驿马,应于该部折价,交与往祭官员在本处采办。
    四十三年奉旨:嗣后公以上赐恤之事,著照常缮本具题。一等台吉以下赐恤之事,不必缮本具题,著缮折奏闻。
    五十九年定:蒙古郡王福金福金:即福晋,夫人之意。贝勒、贝子、公夫人薨故后,应否赐恤,由院先行奏请。
    雍正三年奏请赐恤。奉旨:此等已故夫人,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皇考眷顾之处,朕知之不确,难以即行批发。嗣后尔院遇此等赐恤致祭之事,开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恩事迹,于奏内另行夹签,仍两议请旨。
    四年题请,青海辅国公赐恤致祭。奉旨:青海地方甚远,若此处遣官,往返有累驿站,西宁见有驻扎侍卫,将祭文发往,可以致祭。著理藩院会同内阁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嗣后青海如有致祭之事,著遣西宁之侍卫;倘侍卫不敷差遣,令总理青海蒙古事务大臣行文该督,于绿营参将、游击内酌委一人,代侍卫前往致祭。其祭文并羊酒折价银,均由驿站发往。
    十年奏请,向例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薨故,均加恩赐祭,惟额驸无致祭之例。按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加贝子品级,郡主额驸加公爵,县主额驸加一等台吉职衔。今身故县主额驸札木素,照一等台吉例,应否加恩致祭,相应奏请。奉旨:额驸札木素,既照一等台吉,例应致祭。嗣后遇有额驸病故者,皆著加恩致祭。
    一胡伦布俞尔授官
    雍正十二年复准:喀尔喀贝子颜楚卜多尔济等奏巴尔虎人等感恩,愿移驻胡伦布俞尔地方游牧。计巴尔虎人共二千九百八十四名,内选择壮丁二千四百名,余皆作为随丁,应照索伦之例,每一佐领设领催六名,骁骑五十四名。核计壮丁,共编为四十佐领,归并八旗,每翼额设总管一人,每旗额设副管一人,每佐领额设佐领、骁骑校各一人。其俸禄钱粮,均照索伦官兵之例给与;缺出,由黑龙江将军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再,见在索伦兵有鸟枪二百杆,今应增给鸟枪三百杆,不按旗分,但遴选巴尔虎等能用鸟枪者,令其演习。自总管以下,均属黑龙江将军管辖。
    乾隆八年议准:移驻胡伦布俞尔之巴尔虎,原设总管、副管、佐领、骁骑为数过多,应照索伦之例酌减。其总管二人,仍旧分辖两翼;副管八人,应留四人,各辖两旗;四十佐领应留二十四佐领,每个佐领设领催四名,骁骑三十六名,作为额内兵丁。其应裁副管、佐领、骁骑,均俟缺陆续裁汰。
    一鄂罗斯互市
    康熙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附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致于海,山之阳为内地,山之阴为鄂罗斯地。
    三十二年议准: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时安置鄂罗斯馆鄂罗斯馆:即俄罗斯馆,属理藩院管辖,俄罗斯商人、来华学习的学生等来北京时住此处,位于东交民巷内。不支廪给,定限八十日起程。
    又复准:鄂罗斯察汉汗奏文,与外国奏文体式不合,将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但该国地远,不知中国制度,将原奏不合式处,明白晓谕来使,召见时照常恩赐,带来货物仍令贸易。嗣后,鄂罗斯奏文先令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驳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之日,令来使于午门前跪,奉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礼。
    又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拉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应行文尼卜楚城守尉,察拿治罪。并申饬该国人,嗣后不许私越疆界。如城守尉察拿不严,即地交该国察汉汗,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雍正五年谕:鄂罗斯既请将马匹牲口留于口外牧放,著照所请。尔院差司官一人前去照看,严禁贼盗争斗。此次所去司官,著晓谕鄂罗斯郎喀“因尔等马匹牲口在此牧放,故差理藩院官前来照看,于所留人内,选择善为约束者为头目,令其约束属下人,勿令生事”。再行文与相近居住之总管等,各饬属下人,用心收管,禁止贼盗。鄂罗斯乃外域小国,其马匹牲口若有被盗遗失之处,系何人地方,即著该属总管等严察务获。如察觅不获,该属总管等即照数赔还。钦此。
    又议准:鄂罗斯人所居近山河者以山河为界,无山河之空地设立鄂博为界,自东边之厄尔古纳河以内,至厄白尔哈觉苏卡伦外空地,从中平分。如有偏出偏入、交错居住之人,彼此察明,令各移界内居住,以齐边界。
    又议准:鄂罗斯馆内设立庙宇,令在京之鄂罗斯僧一人居住,并照该国所请,增鄂罗斯僧三人。俟送到时,一并给与口粮食物,听其于庙内行鄂罗斯教,礼拜念经,无庸禁止。又使臣萨瓦,及留京学书之鄂罗斯四人、教习二人,亦令在馆居住,一例给与口粮食物。
    六年议准:鄂罗斯国学生,俟送到时,令其在鄂罗斯馆居住,交与国子监选满、汉助教各一人,往馆教习清、汉文。
    九年奏准:鄂罗斯买卖人来时,喀尔喀土谢图汗等报院,具奏请旨,委官一人,驰驿前往恰克图地方伴接,沿途照看。其买卖人仍依原议,不给口粮食物,一应夫马,听其自备。
    由张家口至京,路途歇寓,令官兵护送看守。到京进馆后,兵部奏点副都统及官兵看守。买卖人出馆行走,皆令护军伴行。特简内大臣部院堂官数人,总理鄂罗斯事务。其监督贸易官二人,开列侍读学士科道等职名,引见简用。
    十年奏准:鄂罗斯贸易事毕,起程时,照例委官、拨兵沿途护送。并开列监视贸易官等职名,候钦点一人,送至边界。
    一准噶尔互市
    雍正元年奏准:元旦行礼,准噶尔来使,著在朝鲜国后第三班行礼。
    六年奏准:准噶尔来使,由何旗卡伦而来,令该卡伦官兵押送,逐旗传递至张家口。如在何旗地方被盗,察明确实,著令赔补,无据者注册别议。若换瘦乏驼马,记取该佐领姓名,令押送人作证。
    又议准:准噶尔来使,经由何旗地方,即令该旗卡伦官兵护送。若承行护送,以致被盗者,将该卡伦官罚三九牲畜,骁骑兵丁鞭一百。
    乾隆四年议准:从前准噶尔遣使请安奏事,皆令驰驿,其至肃州、甘州及来京贸易之人,皆令自备路费,不得过三百人。今鄂罗斯于恰克图地方立市交易,以三年之后一次为期。嗣后准噶尔如有所奏事件,准其遣使,仍令减从,有准携带货物到边时,令驻边大臣一面奏闻,一面接待,驰驿送至京师。其贸易之处,照鄂罗斯例,俟过三年,至第四年,令二百人自备路费,来京贸易一次。其肃州,亦俟过三年,至第四年,遣百人自备路费,贸易一次,均定限八十日起程。其所请西宁、归化城等处,不准贸易。见今鄂罗斯于子、辰、申年来京贸易,令准噶尔与鄂罗斯贸易之年互错,于寅、午、戌年来京贸易,其子、辰、申年,令于肃州贸易。均由准噶尔地方,将货物起程日期,及何地可至边界之处,预先报知驻边大臣转奏。如系肃州贸易,由院先期简委司官,驰驿前往,会同地方官监看。如系来京贸易,由院先期委司官、笔帖式驰驿前往,至肃州伴接来京,照例看管,贸易事毕,即令原委之司官、笔帖式由原路送还。
    乾隆朝 柔远清吏左前司下柔远清吏左前司下
    一唐古忒学
    顺治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人学习唐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乾隆五年议准:唐古忒学助教,原为教训学生,及翻译所降达赖喇嘛之旨,并西藏送到一应文书而设。八旗满洲、蒙古各学舍,皆有额设助教,嗣后唐古忒学助教,亦定为额设之官。
    一敕封喇嘛
    顺治十年,前藏五世达赖喇嘛来朝,赐以金敕金印,授为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
    康熙十五年,后藏班陈胡图克图胡图克图:亦作呼图克图。藏语“朱必古”的蒙古语音译,意为“化身”。清代以此封号授予藏传佛教蒙藏地区大活佛,藉光荣宠。遣使来京进贡。
    三十年,喀尔喀库伦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率领喀尔喀七旗,于多伦诺尔地方朝觐。
    三十二年,封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为大喇嘛,于喀尔喀地方,立为库伦,广演黄教。
    四十九年,封前藏伊西札穆苏为六世达赖喇嘛,给金印金册,后废。
    五十二年议准:班陈胡图克图勤修释教,敬谨纳贡,应照达赖喇嘛之例,给与金册金印敕书,封班陈额尔德尼。
    五十八年议准:拉牙、察木道两处首领喇嘛罗卜藏纳本札尔胡图克图、吉瓦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从前因遣往雪山之使,预备乌拉,敬谨奉行,今呈请名号,赐拉牙胡图克图为阐扬黄教诺门汗,察木道胡图克图为大阐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均给与封号、敕印。
    五十九年,封前藏噶尔藏坚错为兴教度众六世达赖喇嘛,给金印册。
    雍正元年议准:达赖喇嘛印册,照五世达赖喇嘛之衔换给,并增蒙古字,别给敕书,令其办理噶卜伦事务。
    又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应照班陈、达赖喇嘛之例,给与封号,赐金印敕,授为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
    又议准:多尔济万楚克给以掌管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徒众、办理库伦事务额尔德尼商卓忒巴商卓忒巴:又作商卓特巴、仓储巴,藏语音译。管理商上库藏及财政收支的官员,由四品僧俗官员充任。商上是管理库藏出纳及财政收支机构的总称。之号,堪布诺门汗给以掌管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经坛、总理番僧事务堪布诺门汗之号,均与敕印。
    五年具奏:达锡吹品尔托音奉使西域,赍回班陈、达赖喇嘛之文,称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再生,众喀尔喀遣使请封,应将额驸敦多卜多尔济之子,准为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胡毕尔汗:亦称呼毕勒罕,是清代获得“呼图克图”封号喇嘛的一种转世制度。泽卜尊丹巴,又作哲布尊丹巴,是清代外蒙古藏传佛教的最高活佛。奉旨:理藩院奏请敕封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后身,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其钟灵原有根源,乃与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相等之大喇嘛也,众喀尔喀皆尊敬供奉。且其所居库伦弟子甚众,著动用帑银十万两修建大刹,封伊后身。
    九年谕: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年幼,达锡吹品尔托音又甚年老,今当准噶尔贼人骚扰之际,令在库伦居住,甚不妥协。库伦地方庙宇尚未完工,多伦诺尔所修庙宇业已告竣,应俟明年春草萌时,将胡毕尔汗同达锡吹品尔托音等,移至多伦诺尔庙内居住,俟军务平定再回库伦。钦此。
    乾隆三年谕: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前身,乃众喀尔喀汗王等以师礼供养有名之大喇嘛也,皇祖、皇考皆特恩轸恤,皇考命锡册印,封为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今看此胡毕尔汗,赋姓聪明,举止端重,仪表甚好,曾蒙皇考睿鉴,降旨云:此实系泽卜尊丹巴喇嘛之后身。今胡图克图既奏请来京,其颁给册印敕封之处,著理藩院察例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后身,仍照前身锡号册封,前赐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之印照常存留外,别制新册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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