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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师东科尔满珠西里胡图克图,给与封号印信。
    五年议准:班陈额尔德尼之胡毕尔汗,经达赖喇嘛等验明是实,应送往后藏坐床。
    又议准:见今准噶尔军务平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应移往喀尔喀库伦地方居住,遣本院司官一人,会同照看胡图克图之侍卫等送往。奉旨:胡图克图今岁迁移,计文到彼处,束装起程,将届暑热。著俟明岁青草发萌,再行迁移。临行时,著赐银万两。
    六年谕:从前恐准噶尔人等潜入喀尔喀地方,窥伺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曾蒙皇考特降谕旨,将胡图克图移至多伦诺尔地方居住。今因军务已竣,将胡图克图仍移于喀尔喀之库伦地方居住。但准噶尔向来狡诈,反复无常,今虽敬顺求和,犹恐一时改变,别启衅端,又发兵前来,窥伺胡图克图,亦未可定。其保固防备之处,若不预为筹画,似属可虑。
    著行文额驸策凌等,如何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所在库伦地方保护防备,若遇有警,如何将胡图克图移往内地,务计万全办理,并会同喀尔喀四部落之副将军大札萨克等,及管理胡图克图库伦事务之土谢图汗敦丹多尔济、额驸敦多卜多尔济等,商酌详悉议奏。从前胡图克图在多伦诺尔地方居住时,曾差侍卫二人轮班照管,今胡图克图初移徙前去,仍照前例,差侍卫二人,每年一换,令在胡图克图处照管。胡图克图处有朕之侍卫照管,不但诸事有益,其胡图克图在彼安居身体康泰之处,朕亦不时得闻。钦此。遵旨议准:后库伦庙,建于衣奔地方,与边界相近,应令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在见驻之库伦居住,拨喀尔喀四部落兵三百名,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令札萨克一人、官二人驻扎管辖。如遇有警,由军营即速驰报,著额驸敦多卜多尔济率此官兵,保护胡图克图,移进多伦诺尔地方居住。钦差之侍卫二人,亦著一同护送。
    六年议准:胡毕尔汗坐床未久,正在年幼、勤学经典专心务业之时,不便遽议换给册书,俟过数年,通晓经典,再议换给。
    十三年复准:瀚海地方,连年亢旱,喀尔喀生计不足。请将照看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喀尔喀兵三百名撤回,其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令亲王额林沁多尔济会同商卓忒巴,定议报院。
    又奏准: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亦令撤去,若遇调遣,即刻齐集,仍著亲王额林沁多尔济将此情由晓谕。
    一喇嘛进贡
    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间年轮班遣使进贡,贡道由西宁,至京寓居西黄寺。贡物有寿帕寿帕:即哈达。本书皆写作寿帕。、铜佛、舍利子、珊瑚、琥珀、数珠、藏香、氆氇之属。来使各附进佛、寿帕、藏香、氆氇氆氇:藏语音译。藏族传统毛织物的统称。有差。又贡庆祝礼番名丹舒克丹舒克:藏文音译,意思是贡品。有五色帕、银满达、七珍、八宝、八吉祥、佛像、金字经、银塔、红花诸物。除照例折赏外,回时均奉旨慰问,加赐达赖喇嘛,重六十两镀金银茶筒一,金银瓶一,银锤一,各色缎三十,大寿帕五,小寿帕四十,五色寿帕十。正使,二等雕鞍一,重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毛青布四百,豹皮一,虎皮三,江獭皮五。副使,三等蟒缎一,方补缎一,大缎一,三梭布二十四。从人,彭缎各一,三梭布各八。加赐班陈额尔德尼,重三十两银茶筒一,瓶一、锤一,各色大缎二十,大小寿帕各十。来使,金黄蟒袍一,重三十两银茶筒一,缎一,毛青布六十二。从人,缎各二,毛青布各二十。从役,缎各一,毛青布各十。日给正使银二钱,副使银一钱五分,从人各一钱,核给四十日路费,送至西宁。
    康熙二十三年复准:达赖喇嘛来使从人,多至数百名,嗣后使人至西宁关口时,令西宁总兵官察明人数,造册报院。至奉使差往喇嘛人役,亦应裁减。倘有隐瞒数目,多带人来往者,罪之。
    雍正三年议准: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向例每年遣人在打箭炉等处征收番人贸易税银,应永行停止。按其年得之分加赠,每年折给达赖喇嘛茶叶五千斤,班陈额尔德尼二千五百斤,均由四川雅州荥经县办运至打箭炉赏给。
    四年议准:达赖喇嘛来使,令在西宁候旨。其所奏事件,著驻扎西宁办理青海事务之大臣承接转奏,奉旨后再行遣回。
    六年议准:从前班陈额尔德尼遣人来贡,至西宁地方,由院差官迎接,驰驿来京。今班陈额尔德尼遣人请安,驻扎西宁办理蒙古事务处见有司官、笔帖式,本院毋庸别差人员。应令司官、笔帖式就近迎接,雇觅骑驮,由关口进京,不必动用驿站。
    乾隆二年议准:恭按雍正六年谕: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来使堪布,著间年一次。贝勒颇罗鼐之囊素,著每年一次。钦此。今班陈额尔德尼圆寂,暂不遣人,应令颇罗鼐与达赖喇嘛,间年一次遣使前来。
    三年谕:闻西藏大小寺庙约有千数,各寺庙费用,养赡众喇嘛及往来行走喇嘛,并送布施人等费用,皆达赖喇嘛给与,所费甚多,用度不敷。从前皇祖、皇考皆眷顾达赖喇嘛,不时加恩赏赉。今达赖喇嘛费用不敷,著于打箭炉所收税银内每年拨给五千两,于达赖喇嘛遣人至打箭炉领取茶叶之便,将此项银一并带往。钦此。
    五年奏准:自康熙年间至雍正六年,西藏达赖喇嘛等遣使进贡,均令驰驿。后因军兴,值班陈额尔德尼遣使进贡,由院奏准,停止驰驿,照依时价雇骡在案。今应将累年办给骡数奏闻。奉旨:知道了。嗣后骡数,著详细核减,不得过二百。
    七年谕:从前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每年轮班遣使请安,进献方物,郡王颇罗鼐亦遣使相伴同来。嗣因班陈额尔德尼圆寂,朕念达赖喇嘛、颇罗鼐每年遣使,殊属劳苦,曾经降旨,定为间年一次。去年适值达赖喇嘛、颇罗鼐遣使之班,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因伊坐床,亦遣使进献丹舒克请安前来。若照前例轮班遣使,则今年又值班陈额尔德尼遣使之班,如屡次遣使,其办理牲畜口粮起程等事,唐古忒民人未免劳苦。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之使甫经前来,今年不必按班差遣,下次再照从前轮班遣使。再,郡王颇罗鼐之使,原系每年相伴同来,嗣后达赖喇嘛遣使之班著照旧相伴同来,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之班,颇罗鼐不必遣使同来。钦此。
    八年奏准:西藏公班第达等七人隔年进贡,向例贡物均交达赖喇嘛等来使,赴京代进。
    今达赖喇嘛等遣使入京,骑驮之骡已定额数,公班第达等贡物难以附进,应增给驮骡三十头,著为定例。
    十六年奏准:向例达赖喇嘛正副使入贡,续因颇罗鼐进贡,将副使改为伊遣之使。今仍照旧例,堪布、囊素均由达赖喇嘛差遣。所有前定二百骑驮骡内,应减去四十。
    又议准:察木道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遣使来朝,进贡金碗黄连,照例折赏外,赐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重三十两银茶筒一,各色大缎十有二,大小麦帕各七。正使,三等蟒缎一,缎二,布二十四。副使,缎二,布十有二。从人,布六。回时,本院差领催一名照看,照例雇给骑驮之骡。正使日给银二钱,副使一钱五分,从人一钱,核给四十日路费,由西安一路送至四川,至四川界,由总督遣人伴送至打箭炉,令其自回。嗣后帕克巴拉胡图克图遣使来朝,该督即照例办给骑驮之骡。如私带贸易货物,令其自办,不在官给之例。至京后,照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使之例,给与廪给四十日,事竣即令起程。
    一京师番僧
    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其徒众格隆格隆:藏语音译。比丘僧。六人,班第班第:藏语音译。
    僧人。此处为刚入学的沙弥。六人。副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其徒众格隆五人,班第六人。札萨克喇嘛四人,其徒众格隆各四人,班第各六人。各寺庙大喇嘛十八人,其徒众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六人。副大喇嘛七人,其徒众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四人。闲散喇嘛十人,其徒众班第各二人。德木齐二十九人,其徒众班第各一人。格思规德木齐、格思规:藏语言译。雍和宫学殿僧职名,系管理人员。四十九人,其徒众班第各一人。各寺庙格隆、班第共千二百七十有三人。自札萨克大喇嘛以下,格隆、班第等,共千七百五十二人。
    雍和宫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章嘉胡图克图,其徒众格隆六人,班第六人,属下格隆、班第二十人。又闲散喇嘛三人,其徒众班第各二人共四十有一人。慧悟禅师噶尔丹锡勒图胡图克图,慧通禅师吉隆胡图克图,其徒众均与大国师同。学习经义闲散喇嘛格隆、班第五百人。
    一后黄寺
    顺治八年创建后黄寺,剃度番僧百有八人,均以内府三旗管领下及五旗王、贝勒、贝子、公府属管领下人披剃内府三旗二十四人,五旗各府属八十四人。如上三旗有缺,移咨礼部,行文内务府,于本旗管领下选一人顶补。下五旗有缺,移咨礼部,行文各该王公,于府属管领送一人顶补。
    九年题准:每岁正月八日至十五日,后黄寺集喇嘛格隆、班第诵经,凡需用之物,均由该部支给。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格隆、班第定为四百人。
    又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格隆每年赏银千两,由户部支领。
    康熙十一年题准:在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百有八人,额缺,将默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之班第顶补。若无顶补之人,仍行礼部,于各原主名下,取人充补。逃走自归者,革退班第,交还原主。
    四十六年议准:本院见已设立银库,将后黄寺每年诵经应用香供等费银八十二两七钱四分五厘,及赏给喇嘛格隆、班第等银千两,均改于本院库内支给。
    一分驻番僧
    盛京实胜寺,大喇嘛一人。永安寺即御花园大喇嘛一人。玛哈噶喇楼,大喇嘛二人。东西南北四塔,大喇嘛各一人。
    西勒图库伦,札萨克大喇嘛一人,札萨克喇嘛四人。
    西宁西勒图,达赖诺门汗大喇嘛一人。
    五台山,札萨克喇嘛一人。射虎川台麓寺大喇嘛一人属五台山札萨克喇嘛管辖。
    外藩四十九旗,大喇嘛各一人。
    归化城,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萨克大喇嘛一人,札萨克喇嘛六人。
    多伦诺尔会中、善因二寺,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大喇嘛二人,副大喇嘛二人。
    康熙十四年题准: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大喇嘛以下,各设德木齐一人。
    一喇嘛服色
    顺治十二年题准:喇嘛格隆服用黄红色,非奉上赐,不许用五爪团龙。班第用黄帽、红衣。
    康熙六年题准:喇嘛等许服金黄、明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其余不得擅服。
    曾蒙恩赏赐者,各色均准服用,违者,大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一喇嘛册牒
    顺治十四年题准:喇嘛徒众除院册有名外,不准增设。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十八年题准:札萨克大喇嘛,给与印信,其余格隆、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度牒:也叫戒牒。旧时官府发给僧人的证明身份的文书。不给印信。
    三十七年,封札萨克大喇嘛默尔根绰尔济为灌顶普惠弘善大国师,给以诰敕印。
    五十七年复准:西宁衮布庙喇嘛达赖诺门汗,奏请封号,授为西勒图达赖诺门汗,给以敕印。
    五十九年复准:西宁衮布庙阿旺喇嘛,奏请封号,授为扶佑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给以敕印。
    又复准:青海亲王罗卜藏丹晋,奏请郭隆庙垂卜藏胡图克图封号,授为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给以敕印。
    六十年复准:西宁衮布庙西勒图达赖诺门汗,照伊封号,给与敕印。
    雍正元年复准:甘珠尔巴噶卜楚、额尔济格特诺门汗,均系大喇嘛,应封甘珠尔巴噶卜楚为述教甘珠尔巴默尔根诺门汗,额尔济格特诺门汗为兴教善知识诺门汗,均给与敕印。
    又议准:里业乌齐庙喇嘛何汪札布陈勒胡图克图,嘉喇庙喇嘛阿旺胡图克图,均给与胡图克图封号、敕印。
    十二年复准:封土官胡图克图为静修禅师,给敕印。
    又复准:封西藏达赖喇嘛之师道都温都孙堪布为阐扬黄教阿齐图诺门汗,给以敕印。
    又复准:封噶尔旦西勒图胡图克图为慧悟禅师,给以敕印。
    又复准:封布鲁克巴胡毕尔汗喇嘛札尔西里布鲁克顾济为掌管布鲁克巴黄教札尔西里胡毕尔汗,诺颜林沁齐雷喇卜济为额尔德尼第巴,噶毕冬洛卜为掌管地方噶毕冬洛卜喇嘛,均给与敕印。
    又复准:章嘉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来历甚明,于经典性宗皆能通晓,不昧前生,实为喇嘛内特出之人。应照前身,册封国师国师:元、明、清各代对藏传佛教上层人物的封号。之号。其原赐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印,见系其徒众收贮,无庸颁给外,办给诰命敕书。
    乾隆元年议准:京城各寺庙内,原有度牒之喇嘛格隆、班第等,共九百五十九名。后续增福佑寺等庙食粮之格隆、班第共三百十有四名,皆未得度牒,应按名补给。再,札萨克大喇嘛以下、德木齐、格思规以上,均有随分食粮之徒弟,倘不给度牒,难以稽察约束。除章嘉胡图克图等自藏带来之徒众不给度牒外,其随分食粮之喇嘛徒众,应一并给与度牒。至并未食粮又无度牒之六百七十五人,系额外所收之徒,不给与度牒。但伊等既习经典,请于各寺庙每食粮徒众十名,酌留一名,作为额外僧徒,给与度牒。其余暂行注册,遇食粮者有缺,即将额外之人充补。其额外之缺,即于注册人内选取。仍令每年二季,该管大喇嘛将并无额外多收及私为班第之处,具结报院察核。
    二年议准:喀尔喀额尔德尼班第达胡图克图、匝雅班第达胡图克图等,徒众甚多,一应官差出兵,皆与札萨克佐领下人一同行走,应各给与管理徒众印信。
    十六年议准:喀尔喀额尔德尼诺颜绰尔济罗布藏诺尔布属下徒众甚多,照额尔德尼班第达胡图克图等之例,给与印信。
    十八年议准:封吉隆胡图克图为慧通禅师禅师:僧侣的尊称。给以敕印。
    一喇嘛禁例
    顺治十四年题准:格隆、班第等如为人治病,必告知大喇嘛,即定日期。若有私往违限,并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寺庙者,均依律治罪。再,游方之徒不得擅留,违者亦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有事往厄鲁特、喀尔喀地方者,均令具题请往,都统不时稽察,毋许妄为。厄鲁特、喀尔喀往来人及格隆、班第等,亦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等,欲送家人为番僧徒弟,及留住外来之格隆、班第,皆令开具姓名,送院注册,违者坐以隐丁之罪。
    五年题准:在京喇嘛等奉使达赖喇嘛地方,擅带彼处班第等回来者,罪之。
    十年题准:唐古忒处喇嘛徒众,非奉旨不许私来。
    又题准:凡喇嘛,将自己家奴及受他姓送到之人作为班第,并容留无籍之格隆、班第者,将该管之大喇嘛革退,罚牲畜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罚三九。如内地家人作为班第送至喇嘛处,或隐匿在家,及容留无籍游行之格隆、班第者,将都统以下、领催以上,同本人一并交部,分别议处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册籍有名之番僧外,其游方之番僧班第,皆著驱逐。倘不行驱逐,或隐匿容留,及将各该属家奴私为班第者,事发,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入官。均革职。闲散,鞭一百。该管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九月,都统、副都统等各罚牲畜一九,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领催、什长各鞭一百。所罚牲畜,给首告之人三分之一。如经属下家奴首出,即准开户,将私为班第及收留之番僧班第勒令还俗,拨回本旗,给还本主。其八旗游牧察哈尔马场人等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凡蒙古地方骁骑壮丁,不准私为五巴什,违者,照私为格隆、班第例治罪。其年老残废、丁册除名之人,愿为五巴什者听。
    又定:蒙古妇女,不准私为齐巴罕察即尼僧,违者,亦照私为班第例罪之。
    四十二年谕:以民田展修庙宇,有关民生,嗣后凡修庙有碍民地者,著永行禁止。钦此。
    雍正三年题准:洮岷地方番增,以治病禳灾为名诓骗蒙古,应令札萨克严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别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有隐藏者,发觉,将札萨克等一并议处。
    六年议准:五台山乃系名山清净佛地,若埋葬尸骨,有污净土。嗣后凡喇嘛僧道、旗民、蒙古人等骨殖,禁止送往五台山埋葬。如外藩蒙古大喇嘛等有愿将骨殖送往五台山埋葬者,该部请旨具奏。其本处喇嘛僧道尸骨,亦令其远离寺庙埋葬。
    一西番各寺
    顺治七年题准:河州弘化等寺,总理国师韩禅巴遣徒交明时所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均准换给。
    八年题准:显庆寺灌顶大国师丹巴坚错交明时所给镀金银印一颗、都纲铜印一颗,诰命、敕谕各一道。又弘化寺普应禅师诺尔布坚错交明时所给银印一颗、都纲都纲:清代府一级的僧官。司铜印一颗,又红山堡报恩寺番僧庐志藏灵珍交明时所给札付一张,一并换给。
    十年,番僧庐志藏灵珍交明时所给都纲敕印,照旧换给。
    又西宁瞿昙等寺国师、禅师、喇嘛等,各将明时所给诰、敕、印、札交还,恳请换给。
    瞿昙寺国师公葛丹净封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给镀金银印;渣恩欢卓尔封为灌顶广济弘善国师,给“慈光普照”象牙图书象牙图书:即象牙图章。各给诰敕一道。其都纲拉思饿卓尔给铜印敕谕一道。净宁菩提寺国师拉索南封为妙胜惠济灌顶大国师,给镀金银印,诰、敕各一道,札付一张。净觉寺国师班珠儿坚错封为净慈优善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国师所属喇嘛查西坚错给“弘修善道”象牙图书,灵珍坚错给“心性了无”象牙图书,丹巴舍拉给“坚修梵性”象牙图书,各给敕谕一道。慈利寺国师札思巴统绪封为弘善演教国师,给银印,敕谕一道,札付一张。禅师毛错南宫哈封为妙胜禅师,给银印,敕谕一道,札付一张。
    延寿寺张舍拉朋错封为广济弘修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普法寺国师丹进坚错封为妙善通惠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国师所属喇嘛索南巴尔丹给“妙静弘修”象牙图书,敕谕一道。吉祥寺禅师洛藏喇旦封为福教禅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伊儿给寺喇嘛格拉坚错给“弘演宗尚”象牙图书。
    又西纳演教寺喇嘛班珠儿盆错交明时所给敕印、执照,封班珠儿盆错为国师,换给诰、敕各一道,又赐给通慧净觉银印。
    又端严寺喇嘛山丹屯柱交明时所给敕书、札付、图书,换给敕书一道、札付一张、“靖敕法戒”象牙图书一方。
    十七年题准:岷州卫二十六寺内圆觉寺、大崇教寺番僧后只即丹子交明时所给诰命一道、敕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书一方,换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授为护印僧纲司,令钤束岷州各寺番僧。其交送敕书二十一道,均应换给,惟成化年间所封“弘济兴教大国师”一敕,不准换给。
    康熙二年题准:岷州圆觉寺、大崇教寺、讲堂寺、刹藏寺、弘教寺、洪福寺、法藏寺、朝定寺、石崖寺、鲁班寺、永安寺、广善寺、照慈寺、洪济寺、广德寺、羊圈寺、崇隆寺、宝净寺、写儿朵寺、赞林寺、永宁寺诸番僧交送旧敕,一例换给。
    五年题准:三竹、裕竜、藏经三寺,既经修葺,应给发敕书。其荔川、工布二寺,俟修理告竣,再行请给。
    十一年,延寿寺广济弘修国师张哈完卜承袭,换给诰敕。
    十四年题准:据甘肃提督奏称,圆觉寺番僧后只即丹子恪守敕印,纠兵攻贼,其前所请弘济光教大国师之职,准其承袭,应颁诰命,并给与镀金银印。其番僧纲僧纲:清代府属僧官名。司敕印,仍令掣交送部。
    十五年题准:法藏寺僧丁桑节落旦应授为法藏寺僧纲司,洮州著落寺番僧杨多刚应授为僧正僧正:清代州属僧官名。均给与敕书。
    二十一年题准:圆觉等寺番僧后只即丹子等谢恩进贡,并请给国师顶帽,及番僧俸禄,给高顶僧帽一具,拨赐岷州卫属官地五项,免其纳粮。
    三十年复准:圆觉寺国师后只即丹子亲侄首徒后丹子达节,袭封岷州卫弘济光教大国师。
    三十六年复准:瞿昙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以公葛丹净之孙官著图恩多荣进承袭。
    又西纳演教寺通慧净觉国师,以班珠儿盆错之孙达尔吉承袭。
    三十七年复准: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奏请封典,给与敕印。
    三十八年复准:法藏寺番僧丁桑节落旦前以军功议叙,给与僧纲司敕书,原无世袭字样。
    今该僧据报病故,著交送内阁,换给护敕。
    四十三年题准:西宁教化寺僧罗卜藏钦琫,宝贝寺僧罗卜藏纳木查,交明时所给诰命、敕书,并交旧印。又肃州归化寺僧恭阿札木苏奏请承袭,均换给诰命敕印。
    四十六年奏准:达克隆胡图克图病故,换给伊侄蓝占巴罗雷丹达尔敕书,令约束僧众。
    四十九年复准:国师名爵甚大,非有功绩不得滥授。岷州国师后丹子达节,其师后只即丹子,初授为护印番僧纲司,后因攻贼有功,升授国师,给与镀金银印,业已承袭一代。今后丹子达节以年老辞职,其徒后尖采宁布并无功绩,不得仍袭国师,著照初封之职,授为护印番僧纲司,给与铜印、敕书,旧给国师印信、诰命,著交送内阁。
    五十二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喇嘛杨昂望交明时所给崇梵静觉国师敕印,准其换给。
    雍正四年议准:西宁所属百里外,约共僧寺九十有四处,河州所属仅止三处。此内有名国师、禅师而有敕印者,有名国师而无敕印者,有名为寺庙实无寺庙者,有不名为寺庙而名为部落者。其各处喇嘛,或自二三名以至百六七十名不等。此等处所,原系土人番人杂处,明初颁给敕印之后,我朝亦曾颁有敕印。缘边居之人,野性难化,故令其信任有名之喇嘛承袭管辖。若因循旧制,不酌量更定,恐相沿日久,竟恃为世守,所关匪细。应令各寺族佃,归并内地为民,所给敕印,尽行收取,不令管辖番落。其如何给与喇嘛空衔俸禄之处,令该督详议具奏,到日再议。
    乾隆八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崇梵静觉国师,以杨昂望之侄杨琢珞瓒承袭。
    又奏准:朝鲜、琉球、南掌、安南、暹罗、苏禄等国封恤事宜,俱系礼部办理。其蒙古王公台吉,内外番夷喇嘛等封恤事宜,均系理藩院承办。惟《会典》内,载有陕西、甘肃、洮岷喇嘛承袭国师、禅师、都纲,并给与敕印等事,由礼部具题等语,累年有礼部专办者,有理藩院会同办理者。伏思蒙古内外喇嘛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喇嘛,嗣后承袭国师、禅师、都纲等事,均应归并理藩院承办。至请给敕印之事,仍令理藩院会同礼部办理。
    九年奏准:河州弘化、显庆两寺国师兼都纲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请袭前来,从前议收国师、禅师一应敕印,其作何酌给空衔俸禄尚未议定。今章敦柱坚错请袭国师,应俟该督议复到日再办。其都纲印信,原为办理事务、管束属人而设,应令国师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暂行管理都纲印务。
    又奏准:换给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敕书。
    十二年议准:甘肃所属各寺庙喇嘛自收国师、禅师印信以来,各自梵守静修,其属下众僧虽多设有法台,但约束不无涣散。自应照依地方之大小、喇嘛之多寡,定为职衔,以备稽察。河州普纲寺、灵庆寺、弘化寺,应各设都纲一人。西宁县之西那寺、塔尔寺、札藏寺、元觉寺、沙冲寺、仙密寺、佑宁寺,碾伯县之瞿昙寺、弘通寺、羊尔贯寺、普化寺,大同卫之广化寺,归德所之二碟阐寺,洮州卫之垂巴寺、马尼寺,应各设僧纲一人。洮州卫之阎家寺、龙元寺、圆成寺,应各设僧正一人,均由院给与札付。其嵩山报恩寺喇嘛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红山堡报恩寺都纲阎南木加,岷州圆觉寺僧纲候章杨思柱,河州弘化寺都纲章敦柱坚错,皆有都纲僧纲印信,毋庸再给。此次所授僧纲、僧正,既皆议给札付,其从前所给岷州圆觉寺僧纲侯章杨思柱之敕书,著撤回,换给札付。嗣后国师之号,均不准承袭。所有洮州阐定寺国师杨琢珞瓒之印敕,暂准存留,俟缺出停止复袭,令将原领印敕交礼部察销。
    又杨松罗布架木灿,年力富强,才具明晰,应授为僧纲,令该督将杨松罗布架木灿年貌并住持何庙之处,询明送院,填给札付。
    十三年复准:杨松罗布架木灿并无居住寺庙,原居住著落族,应照原议,将杨松罗布架木灿授为僧纲,给与札付。
    乾隆朝 柔远清吏右后司柔远清吏右后司
    一朝贡分班
    喀尔喀、厄鲁特及驻扎额济乃之土尔古特,分四班。一班:札萨克图汗,暨部内贝勒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子、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赛因诺颜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一人。达拉尔河厄鲁特贝子、贺兰山厄鲁特镇国公、喀尔喀河厄鲁特公品级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土谢图汗暨部内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赛因诺颜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车臣汗部内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札萨克图汗部内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
    贺兰山厄鲁特贝勒、镇国公,土尔古特贝勒各一人。三班:车臣汗暨部内贝勒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赛音诺颜亲王暨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二人,一等台吉四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贝勒、镇国公、一等台吉、喀尔喀河厄鲁特贝子各一人。四班:土谢图汗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勒各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三人。赛音诺颜部内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辅国公三人,一等台吉一人。
    青海,分四班。一班:厄鲁特郡王二人,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厄鲁特贝勒、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回特辅国公、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三班:厄鲁特亲王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三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一人。四班:厄鲁特郡王、贝子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喀尔喀一等台吉各一人。
    康熙三十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既仍留汗号,应令照旧进贡九白,白驼一白马八,其余均不得进贡九白。
    三十九年议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札萨克等,若令与内札萨克等一体分为两班朝觐,则路途遥远,殊非体恤之意。应将喀尔喀札萨克分为四班,将班次晓谕,均令按年于十二月封印前到京。其未及岁之札萨克不必来朝,各令台吉一人代觐。
    五十二年奉旨:嗣后和拖辉特公宝贝、贝勒丹津多尔济垂札木山、公车木楚克纳木札尔车卜登,伊等进马,数不得过十。其余札萨克进马不得过五。再,喀尔喀进贡汤羊,王、贝勒、贝子、公数不得过十,札萨克一等台吉等不得过五,此外台吉等不得过二。
    五十三年定:喀尔喀贡汤羊,王等各五只,贝勒四,贝子三,公、札萨克等各二,台吉等各一。
    五十四年题准:年例朝觐喀尔喀札萨克等,旗内如有事故不能来京,令协理旗务之台吉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令本旗内大台吉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复。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事发,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等,照喀尔喀例分为四班,轮流来朝。
    又议准:哈密贝子不入班,阅数年奏请一次,得旨则来朝。
    四年定:蒙古朝觐,喀尔喀及青海厄鲁特等,均分为四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不值班之札萨克,令该旗协理旗务台吉一人前来。
    十年议准:土鲁番辅国公朝觐,如哈密之例。
    乾隆五年奏准:擢于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王以下、台吉以上,分为两班,一年一班,来京朝觐。
    十年议准: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亲王等,内有兼札萨克旗务者,不必入于两班,著按其本班来朝,到京时仍令其在御前乾清门行走。
    一礼仪坐次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次在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在公下。余台吉在内大臣下。
    三十二年复准: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庆贺礼鄂罗斯来使,俟百官行礼毕,别为一班行礼。
    赐燕坐次,正使在丹陛上仪驾后,有顶带人皆在镶蓝旗之末。如蒙便殿赐茶,召见赐燕,正使,坐于内大臣之后,一等侍卫之前。其余有顶带人,皆坐一等侍卫之后。行礼时,令通使一人立于赞礼官傍传示。
    又奏准:岁除筵宴之喀尔喀汗、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等,各按品级,均坐于右翼内札萨克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之次。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等行礼及恩赐,均照内札萨克之例。新入四部落坐次序于喀尔喀之下。
    一贡物
    青海土尔古特贡藏香、氆氇、马,喀尔喀、厄鲁特贡驼、马、汤羊,哈密、土鲁番贡瓜干、细手帕、小刀、黄鹰、孔雀、缎、布诸物。
    一贡道
    青海由西宁。喀尔喀、厄鲁特、土尔古特由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哈密、土鲁番由肃州之嘉峪关。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炉。
    一廪给
    康熙三十年奏准:内附之喀尔喀等,均晋封汗及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爵号来朝者,照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之例给与。
    六十一年议准:青海亲王来京,日给银三两二钱,郡王日给银三两,贝勒日给银一两九钱,贝子日给银一两八钱,公日给银一两七钱,札萨克一等台吉日给银一两。随从人等,并无定数。闲散台吉日给银六钱,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斋桑:又作“宰桑”,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斋桑格隆各日给银二钱,护卫、格苏尔各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拴马若干,任其酌拴,其余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亲王给银十有二两八钱,郡王八两,贝勒五两,贝子三两七钱二分,公、札萨克台吉各三两七分,台吉三两,斋桑二两五钱,护卫二两,仆从每人一分。均核给六十日。
    又议准:青海来京请安进贡之正使,日给银五钱,副使日给银三钱,仆从无定数,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正使坐马三匹,副使坐马二匹。骑来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二两,正副使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平时来贡之喀尔喀厄鲁特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予十日廪给。台吉等以下至来使,均予七日廪给。
    又议准:喀尔喀土谢图汗照亲王,车臣汗照郡王之例,给与廪给。斋桑、护卫官员各日给银一钱,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到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亦照亲王、郡王之例给与。若遣使来京,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其仆从,廪给及交馆喂养马驼均与前同。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正副使均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哈密札萨克达尔汗、伯克、都统、副都统、官员、兵丁、仆从人等来京,均照例给与廪给四十日,系乘传来京,应酌量给与牧刍之费。
    又议准:厄鲁特王、额驸车凌旺布,既未编设旗分佐领,其本身及来使廪给,照青海例。
    厄鲁特公多尔济塞卜腾本身及来使廪给,照厄鲁特贝勒额驸之例给与。
    又议准:请安或进贡之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札萨克大喇嘛,各日给银八钱五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日给银七钱三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二匹。札萨克喇嘛,日给银六钱二分,坐马二匹,养马十匹。大喇嘛、副喇嘛各日给银四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七匹。噶卜楚、拉穆札穆巴,各日给银三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六匹。格隆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养马五匹。格思规、班第各日给银五分,坐马一匹。此等番僧,均各给五日廪给。如居住诵经者无定限,按日给银,马匹送馆喂养。
    雍正二年议准:下嫁外藩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并令请旨,不得擅自来京。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厄鲁特额驸,准住六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八十日。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三年议准:厄鲁特、喀尔喀等坐马并无定额,应照旧例,不必计数,一体折银给与。其廪给食物,亦照内札萨克王公等之例折给,均于院库动用,年终汇疏奏销。
    四年定:青海廪给,郡王日给银四两三钱五分,贝勒日给银二两六钱,贝子日给银二两三钱,公日给银一两九钱一分,札萨克台吉日给银一两三钱一分。其坐马及回时路费,均照喀尔喀例,仍不计数。
    五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子丹忠,并未编设旗分佐领,应照厄鲁特廪给之例,日给银二两三钱五分,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日给银二钱,护卫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坐马无定额,每坐马一匹照例给与草豆柴薪,折价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
    其余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贝子给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日共给银一钱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如遣使进贡,日给正副使廪给、坐马、养马、限期、回时路费,均与青海正副使同。
    六年议准:鄂罗斯夷僧廪给日给银一钱五分,学生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等项,均视亲王之例稍减、郡王之例稍增,酌量日给银五两八钱五分,核给十日。坐马十有二匹,养马五十五匹。回时路费给银十两三钱四分,随从三十七人,共给银三两七钱五分。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坐食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均照青海贝勒之例。
    乾隆二年奏准:土鲁番辅国公额敏和卓和卓:波斯语音译,意为“有身份者”。旧时我国新疆一些地区对伊斯兰教上层的称呼,含有敬意。来朝,照喀尔喀辅国公之例给与廪给,随从正千户照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均照骁骑校例,各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酌给驿骑、牧刍及四十日限期,均与哈密同,贡使亦如之。
    九年奏准:从前郡王额驸阿保,贝子多尔济塞布腾所来之人,并无定数,向照旧厄鲁特例,给与六十日廪给,驼马亦不限数,照所禀之数入馆喂养。后将郡王塞布腾旺布属下人等编设旗分佐领,照喀尔喀例,仆从限定数目,给与十日廪给,来使给与七日廪给。伊等皆系厄鲁特札萨克,应与塞布腾旺布均照喀尔喀例,给与廪给。
    十八年奏准:嗣后年底来京当差之八旗游牧察哈尔旗下,厄鲁特散秩大臣、副都统,日各给银六钱,坐马三匹。一等侍卫、子、二品官,各给银四钱,坐马二匹。三等侍卫以下、六品官以上,各给银二钱五分,坐马二匹。七八品官、司鞍、司辔、执事人等,各给银一钱五分,坐马一匹。入馆养马,各按品级交馆。此内如有近御之散秩大臣侍卫等,均照蒙古宾客等之例,长支廪给。乾清门行走之侍卫官员,均照侍卫白启之例,给三十日。司鞍、司辔人等,均有执事,给二十日。闲散侍卫官员请安来京者,按其品级给与十日廪给。
    一教养
    乾隆十二年议准:喀尔喀郡王桑择多尔济,厄鲁特贝勒罗布藏多尔济,郭尔罗斯公额尔登额,均系公主、郡主之子,因其少孤,来京教养。今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仆,甚不识蒙古生计。除额尔登额见在内廷读书不议外,郡王桑择多尔济与贝勒罗布藏多尔济,均系管旗务之札萨克,嗣后春季,应令回居本旗,讲究生理,学习骑射,冬季进京居住,照旧肄业,俟十八岁时,即令回旗办事。
    一赏赉
    顺治十二年题准:每年进贡九白之札萨克等,赏给重三十两银茶筒各一,茶盆各一,缎各三十,布各七十。赏来使缎各三,布各二十四。仆从布各六。
    康熙三十年奏准:喀尔喀贝勒初次进贡,应赏给备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具,狐皮蟒袍一袭,薰貂帽一,镀金鞋带佩小刀手帕荷包一副,靴袜各一双,缎十有五,布百有五十。
    又奏准:喀尔喀等同内札萨克受封,一切赏赐亦应比照内札萨克。凡请安进贡之喀尔喀亲王以下、公以上,本身前来者不赏外,如遣使请安,亲王、郡王来使赏缎二,布十有二,仆从布四。贝勒、贝子、公等来使,缎一,布八,仆从布三。进贡来之台吉、都统、副都统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达尔汗缎二,布七。王等之长史、护卫、典仪、骁骑校、闲散人等,缎一,布六。再,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遣使前来,仍照前例。伊所属斋桑、护卫等,本身前来进贡者,准令进贡。此内土谢图汗之古什斋桑,照都统例赏给,其余斋桑等均照参领例赏给。护卫等照王之护卫等例赏给。
    三十三年定: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来京请安,适逢元旦者,照内札萨克之例给赏。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赐燕、赏赉及五旗王府筵燕,一如内札萨克之例。
    五十四年复准:西藏拉藏汗、青海厄鲁特等外藩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制造,俟起程时颁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喀尔喀亲王,视内札萨克郡王例,郡王、贝勒视贝子例,贝子、公、台吉等各视其品级为差,所赏缎、布、鞍辔、银茶筒、茶盆、茶叶诸物,各照价值,由户部折银赏给。
    五十五年议准:赏喀尔喀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器物,酌量折给银数,与赏内札萨克同。
    雍正四年定:哈密贝子来使回时,都统、副都统各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各缎二,布七;骁骑校缎一,布六。
    乾隆三年奏准:随从土鲁番公来京之正千户照哈密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照骁骑校例赏给。
    一俸币
    康熙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给与俸禄,照内札萨克之例颁给。
    三十六年定:赐达尔汗封号,奉旨令食俸者,给银二十两,币四。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给俸二十两。
    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俸禄若来京支领,不但迟延,而且劳苦。
    应令驻扎西宁大臣察明一年应颁俸银数目,移咨该抚,即于甘肃藩库给与。其俸币由院于户部支领,每年差笔帖式一人赍往颁给。
    四年谕:八旗察哈尔人等驻牧近边,与内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职任官给与半俸,无职任者给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国家效力旧人,特沛恩泽,给有职任官全俸,无职任者半俸。
    钦此。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俸银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给银千五百两,俸币照亲王减五匹,准给二十。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俸币,照贝勒例,每年给银八百两,缎十有三。
    又议准:西藏办事之噶卜隆俸银,照札萨克一等台吉例,每年给银百两。
    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札萨克图汗俸币,照亲王例加增,每年各给银二千五百两,币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内噶卜伦尼玛加穆赞已照札萨克喇嘛等第赏给。因喇嘛无俸可支,不给俸银,但尼玛加穆赞与公班第达一同办理噶卜伦事务,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给口粮之例,噶卜伦尼玛加穆赞著每年赏给口粮银百两。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等年节来朝,在喀喇沁塔以内,不许围猎。
    康熙三十年定:喀尔喀每旗各遣一人,来京听事之处,照内札萨克例。
    雍正三年奏准:喀尔喀等旗每年各遣听事人来京,今办理青海蒙古事务之副都统见住西宁,将青海各旗应遣听事之人,即令其遣往驻扎西宁大臣处听事。
    一喀尔喀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朝贡康熙三十年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进贡九白,照定例赏给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布七十。赏来使缎三,布二十四,仆从布六。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到京日,内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内大臣以下、一品官以上,咸蟒袍补服,设茶于城外郊迎;回时,亦照此例郊饯。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到时,应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其随来之台吉等,悉照内札萨克台吉等例给与食物。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本身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备漆鞍马一,重五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黄蟒缎貂皮袍褂一袭,黄里貂皮端罩一件,黄蟒袍一件,靴、袜各一双,缎五十,布四百。随来之台吉、喇嘛、格苏尔班第等,各赏给羊皮、蟒缎、缘领袖缎袍一件、缎二、布二十。
    又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前来,仍照前例。
    三十七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五十两银茶盆一,黄蟒缎袍褂一袭,靴袜各一双,缎三十,布三百。随来之大喇嘛、族中台吉喇嘛、胡图克图之养子台吉,各赏给缎二,斋桑喇嘛、斋桑护卫各缎一。
    五十九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内惟鸡鹅折银,回时路费亦给与食物。其随来人等各按品级,照例给与廪给及回时路费。
    六十一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进贡,不得过十有五人。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来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
    一额给京师喇嘛钱粮
    掌印札萨克大喇嘛月给折色银四两五钱三分五厘四毫三丝,乳牛三头,坐马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各月给折色银四两二钱一分二厘二毫四丝,乳牛二头,坐马二匹。闲散喇嘛各月给钱粮银二两,坐马一匹。以上各月给米七斗五升。其余格隆、格苏尔班第月给折色银,自八钱六分五厘二毫七丝二忽及八钱九分九厘一毫六丝至一二两不等,月给米自三斗一升一合二勺五杪,至七斗五升不等。每月应给折色银米由户部核给,小建扣除。每牛一头,月给豆一升,谷草、羊草各一束。马一匹,豆二升,谷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户部给发。
    一西番各寺
    顺治八年,河州弘化、显庆寺,各遣番僧贡舍利、铜塔、佛像、番犬及马、驼、氆氇、豹皮、酥油诸物。
    十年,西宁瞿昙寺国师贡舍利、藏菩提数珠、琥珀、氆氇、猞猁狲皮、狼皮、狐皮、酥油、马。净宁菩提寺国师,净觉寺国师,慈利寺国师、禅师,延寿寺国师,普法寺国师,吉禅寺禅师,伊尔结寺番僧各进贡方物,与弘化、显庆寺相等自瞿昙至伊尔结止八寺,慈利寺国师、禅师各自为贡,故称九寺。赏给各寺国师、禅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班第僧徒红布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国师加采缎各二,漆鞍各一。禅师暨喇嘛头目加采缎各一,漆鞍各一。贡马者,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贡驼者,每驼给采缎表里各三,绢四。
    又西宁西纳演教寺国师贡舍利、琥珀数珠、珊瑚数珠、青金石数珠、菩提数珠、花毯、西域毯、氆氇、腰刀、猞猁狲皮、艾叶豹皮、金钱豹皮、狼皮、狐皮、马、驼、牛、酥油诸物。赏国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一袭,布一,靴袜各一双,加赏银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红缎袈裟一件,缎四,茶千二百斤。其余随贡之番僧采缎表里各一,布各一,靴袜各一双,衣各一件。其马驼之赏,与瞿昙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严、弘化等寺番僧、进贡喇嘛,每名赏给纻丝衣一袭,布一,采缎表里各一,靴袜各一双,茶六十斤。贡马,每匹给纻丝一,绢一,或折银。贡驼之赏,如瞿昙等寺,靴袜皆折银。内惟端严寺加缎一,漆鞍一。其初贡之佛像、铜塔、番犬,后皆免进。
    又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都纲进贡,贡物与河州诸寺同。赏都纲金黄丝衣一袭,袈裟一袭,班第等红布夹衣各一袭。所贡马,共给表里缎各四。
    十七年,岷州卫圆觉等二十六寺,进贡马、青木香等物。旧有画佛、舍利、珊瑚、枣、酥油、杆里麻、延寿果、雕翎诸物,后皆免进。
    康熙二年题准:圆觉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贡,分为四班。圆觉、大崇教、讲堂、刹藏、弘教、洪福等寺为一班。法藏、朝定、藏经、裕竜、三竹、石崖等寺为一班。鲁班、羊圈、永安、广善、昭慈、洪济、广德等寺为一班。崇隆、宝净、写儿朵、赞林、永宁等寺为一班实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则一班入贡。每寺贡马一,青木香二桶。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赏班首番僧头目表缎三,里一,红缎夹衣一袭,袈裟一件,裙一条,靴袜各一双,漆鞍一。各寺头目减表缎一,余皆同。赏小番僧表缎各一,里各一,红布夹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仆从布各四。在部赐燕一次。著为定例。
    四年题准:金川寺僧请三年一次进贡。每贡不得过百人,止令八人赴京,余皆留边。
    三十九年,庄浪红花堡报恩寺都纲等进贡。除贡物察收,照例赏给外,准其照岷州卫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贡。并令照札萨克喇嘛等例,自备盘费,不给勘合粮单。
    四十二年复准:喇嘛等事非紧急,不便给与驿递。报恩寺进贡之期,改为五年一次,贡物随其所办,或力不能来,即交地方官转进,赏赐视岷州诸寺。
    四十五年,归化寺国师等三族头目喇嘛进贡,准其所请,照岷州圆觉寺之例,三年一贡。
    五十二年,报恩寺都纲迟至十年进贡,缘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贡物,照例察收,所缺贡典,仍令下次补进。
    五十七年,圆觉等寺循例进贡外,加马二匹,不给赏。
    乾隆八年礼部奏准
    陕西、甘肃、洮岷等处番僧请安进贡等事,向由本部具题。但蒙古内外番僧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番僧,嗣后朝贡请安等事,归并理藩院承办。
    自是本院将陕、甘、洮岷各寺一应番僧朝贡、贡物、贡期、燕赉,悉照礼部定例办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岁牛二,犙牛三岁牛一。以五论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其旗内大员设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设誓。
    又定:凡犯罪应罚,称无牲畜者,令佐领或于佐领内择一人设誓。后有隐瞒发觉者,仍将其牲畜罚取,设誓之人罚一九。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理旗务台吉不令设誓,于其旗台吉、塔布囊内,择令一人设誓。
    又定:凡罪罚牲畜少一数者,鞭二十五,二数鞭五十,三数鞭七十五,四数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罚牲畜,交该盟长札萨克等照数追取,赏给旗内实心效力之人,仍将赏过牲畜报部察核。
    又定:受犯人所罚牲畜者,其札萨克使人取牛一,被罚牲畜人之札萨克使人,于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又定:凡取罚牲畜,本主计九数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于所罚牲畜内,取一半给之。
    康熙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官员,有犯私罪,应罚取马匹牲畜者,照常罚取。若犯公罪,律应罚马匹牲畜者,皆视所犯之罪,罚其俸币,无俸者仍罚马匹牲畜。
    又定:凡犯罪,两造勿得私和,如私自议结,有职者罚三九,庶人罚一九。著伊旗札萨克使人至罪人之札萨克处会议,迟至二日不使人者,计日将札萨克罚牛一每二日罚牛一。罪未结之前,不骑乌拉,不与供给。罪已结给罚之时,议骑罪人旗乌拉,与以供给,授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牲畜,所取不得越于三数。此外给札萨克礼马一匹,受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止取牛一。十日内不全给所罚牲畜者,罪人之旗,系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即于彼牧场内拿取。如将拿取之马抢夺者,将情由声明报部,除抢夺所罚王、贝勒等之马匹,及罪人应罚之马匹牲畜照数追取外,王、贝勒等均罚俸三月。
    又定:凡首告人罪,不令出首之人设誓,令被告设誓。
    又定:凡出首人罪之人,及诖误诖误:被别人牵连而受到处分或损害。之人,有应于本旗内听其情愿归投者,不准归投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协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孙名下,于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闲散台吉内,任其择主归投。
    又定:凡不招承应死重罪,又无证据,概为疑狱,令设誓完结。
    又定:凡蒙古殴人至死,应拟绞者,遇赦免罪,于赦免之人追罚三九牲畜,给死者亲属。
    又定:凡犯死罪于事未发觉之前来部首控者,免死,鞭一百,并妻子发遣邻境,给与效力之台吉等为奴,畜产给与事主。
    又定:凡收赎蒙古死罪人犯,令给九九马匹准赎。赎其妻子者,听由两造家主。如蒙古人犯死罪,事关内地民人者,其妻子向无给内地民人之例,欲赎此等罪人,视其妻及十岁以上子女数目,各取二九牲畜,妻子一并令赎。如不赎妻子,其罪人亦不准赎。
    又定:盗犯未至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定:台吉官员等袒护贼盗,设誓后原赃发觉,称非袒护贼盗发誓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如不设誓,台吉罚五九,官员及十家长罚三九。
    又定:凡籍没盗犯之畜产,如事主系喇嘛,不准给主,按法罚取,盗旗人、民人牲畜正法之犯人妻子,亦不准给事主,均赏给蒙古内公务效力之台吉。
    乾隆六年定:蒙古王等犯公罪应罚马百匹或九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十匹或七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十匹或五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一年。王等若应罚马四十匹或五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三十匹或四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九月。王等若应罚马三十匹或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二十匹或十有五匹或二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六月。王等若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匹或一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匹或一五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三月。如系私罪,及所犯虽公而无俸者,仍依本罪罚其马匹牲畜。
    一盗贼
    国初定:失去牲畜过三日,禀明附近札萨克缉捕。若不禀明缉捕,每牲罚羊一。冒认亡失牲畜者罚三九,错认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收骑遗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遗失牲畜行人勿得擅取,取者以盗论。为人收留失羊过一宿者,二十以下准取一羊,多则每二十取一,给与收留之人。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无伯叔,令伯叔之子设誓。但知盗情而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康熙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该佐领罚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革职;领催鞭一百、罚一九,革役;十家长鞭一百、籍其家。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为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为盗,其主罚一九。王以下若能严察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察,被他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总管罚三九,副管及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均照外藩例科之。牧场人为盗,其牧长亦照佐领治罪。
    五年题准:外藩地方有伙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各报失物,令其设誓,照数赔给,不设誓,止赔见在之数。
    若喀尔喀人伙劫内地者,为首一人斩,二人以上斩一人,余人鞭一百,罚给本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又定:台吉为匪为盗者,即革去台吉为庶人,将马匹牲畜取回,给与被盗之人,将其所属人丁撤出给与近支兄弟,该札萨克照疏忽例议处。若为匪之台吉仍不悛改,复为匪者,该札萨克即充作奴仆服役。若改过不复为匪,三年后该札萨克将情由报院转奏,复给台吉原衔。
    六年题准:捉获盗贼不报院私议完结者以盗论,所罚牲畜给首告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治罪。
    又定:凡蒙古偷盗他人马驼牛羊四项牲畜,系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决。二人盗者,一人绞决。三人盗者,二人绞决。纠众伏盗者,为首二人绞决,为从者,皆鞭一百、罚三九。
    其正法盗犯之妻子畜产,均籍没给事主。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被获者,该管王、贝勒等以下并该本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将所入汛地该管王、贝勒治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一分给之,一分给事主。
    又定:王、贝勒等讳盗者,无论管旗不管旗,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各罚五九。
    又定:凡被盗牲畜,务将数目、毛齿及失事月日报明札萨克存案,日后有一不符,及并未报明存案者,皆不准行。
    又定:凡被盗牲畜本主认出,有言他人所给者,即令其人对质,其人不承认,即令原人设誓。如设誓,不治罪,但将所认牲畜还本主。
    又定:被盗马匹,在围场军前认识,其人别有所得情由者,别给以马,将所认之马取回。
    又定:偷盗牲畜,被旁人邀获者,一牲给价,二牲以上、十牲以下者给一牲,多则每十给一。事主称非被盗而不给者,令佐领、骁骑校设誓,设誓者不取价,否则取价。若并未邀获贼物,诈取发觉者,其诈取之人以盗论。
    又定:偷宰牲畜遗去,旁人收取其肉者,即令赔补原赃。踪迹在界内,令管旗都统设誓,如不设誓者治以罪。
    又定:凡失去马匹,访有踪迹而无见证者,不令设誓。行人若于旷野失去,并无见证,跟踪追寻,经过村庄,则取见证。
    又定:凡失去牲畜,于旧游牧处访有踪迹,虽经他往游牧,仍令设誓。
    又定:凡踪迹去人居处一箭之内者,令其设誓,过一箭者,无庸设誓。
    又定:凡搜检须同见证,不容搜者以盗论。
    又定:被盗牲畜,因人潜来密告,认出原物,即将藏牲畜者以盗论。
    又定:凡被盗之人,因人密告具控者,务将其人姓名指出。所告属虚,或别经寻获,罚密告之人三九牲畜,令前设誓之台吉及被诬之人平分,罚具控人三九牲畜全给被诬者。
    又定:凡偷盗金银器皿及皮张布匹并衣服食物,均按数赔补,所盗物件至二岁牛价者罚三九,至羊价者罚一九,未至牛价者罚一九,未至羊价者罚犙牛一。
    又定:盗猪狗者罚牲畜五,盗鸡鹅鸭者罚犙牛一,仍追赔所盗物件。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令赔所盗物,仍籍其妻子畜产入官。
    四十四年奉旨:前此数年口外偷马之事断绝,今又有盗者,殊属可恶,将此为从贼人皆解进京,给与大臣之家为奴。
    又复准:偷马为从贼盗,仍留在外,必复为贼。应将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为首贼盗、在逃为首贼盗之妻子,均令解送内务府。其疏脱贼犯之骁骑校皆著来京,当苦差行走。
    雍正元年谕:偷盗一二牲饩,即将蒙古立绞,人命重大。嗣后应定拟绞监候之罪,暂行一年。若蒙古盗案从此减少,则照此例行;倘比往年较多,则照原定之例拟罪。钦此。
    四年奏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及各牧场马群内,差出捕盗兵丁,若拿获盗犯,即将盗犯所骑之马给与原拿之人。拿获三次之后,系护军,于护军校、骁骑校内列名;系骁骑,选取护军;系闲散,选取骁骑;系牧场马群人等,亦俟有应升录用。若行窃之人,系承缉兵丁之亲属,而瞻徇不拿,照隐匿盗贼例治罪。
    五年奏准:凡盗四项牲畜,为数无多、情节甚轻者,拟绞监候,仍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其妻子暂留该旗,俟本犯减等,佥解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官员庶人伙众,或一二人行劫致杀人者,不分首从斩枭斩枭:旧时刑罚之一,即将人头砍下,悬于木竿示众。;伤人已得财产,不分首从斩决,妻子畜产皆没籍,给付事主。若止伤人未得财者,为首拟斩监候斩监候:明清时刑律。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候秋审、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上文“绞监候”意思同此,只是犯人为判绞刑者。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外,并妻子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一人行劫未致杀伤人者,将本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如二三人以上,将起意一人拟绞监候,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盗贼被事主或旁人追赶致拒捕杀人者,为首斩决,妻子畜产籍没,给付事主。
    从犯并妻子发遣南省,给驻防兵丁为奴,畜产给事主。伤人不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从犯并妻子畜产,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乾隆五年议准:嗣后一二人盗牲畜者,仍照前例。若三人以上偷盗者,只将起意之一人为首、余皆以为从论。若偷盗之际分路而行,或偷盗二三处,或前后偷盗数次者,各按其情节分别首从治罪。
    又定:官员庶人或一二人伙同抢夺物件杀人伤人,或偷窃牲畜等物被事主人等知觉追赶,以致杀人伤人者,旧例不分首从皆斩,妻子牲畜给与失主,但未分别强窃,似觉未协。嗣后除行强之盗案仍不分首从外,其偷窃牲畜以致杀伤人者,将为首一人拟斩立决,从犯拟斩监候,家产牲畜仍追给事主。
    七年定:嗣后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及犯别项罪名者,均照蒙古律例,如蒙古律例所未载,再照刑部律例办理。
    十四年奏准:蒙古地方均系游牧,并无墙垣,易于偷窃,是以定例綦严。但蒙古一切衣食等物,大半买之于内地,内地人持货赴边日积月厚,迄今归化城、八沟、多伦诺尔数处所集之人,已至数十余万。今蒙古偷窃内地人牲畜,皆照蒙古律拟绞,内地人偷窃蒙古牲畜,仍依内地窃盗计赃治罪,蒙古、内地人相聚一处情同罪异,殊未平允。嗣后内地人如在边外地方偷窃蒙古牲畜者,均照蒙古例,为首拟绞监候,为从议罚三九。
    又定:蒙古偷窃四项牲畜为从之犯,发遣邻近盟长,虽属定例,但此等不肖蒙古,妻子家产仍在一处,究亦罔知畏惧,徒有益于邻近盟长。按喀尔喀行窃从犯,既改为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与事主,人犯仍留本旗。嗣后各蒙古行窃为从之犯,均照此例行,将发遣邻近盟长给台吉为奴之处停止。
    一疏脱罪囚
    康熙二年题准: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非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如被旁人拿获,即以所罚牲畜给之,无拿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十三年定: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皆斩,劫夺非死罪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人各罚一九。
    一发冢
    康熙十三年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拟斩监候,妻子家产籍没,余人各鞭一百,罚三九。发掘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拟绞监候,余人各鞭一百,罚二九。发掘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余人各鞭一百,罚一九。发掘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余人各鞭八十,罚一九。所籍没家产,所罚牲畜,皆给墓主。
    一违禁采捕
    康熙十七年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所属人,私向禁地盗采人参者,为首拟斩监候,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皆入官,为从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妻子免其籍没。王、公主、郡主以下、台吉以上遣属下人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皆革职。领催、十家长、另户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领催、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皆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均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及家奴偷采人参,其该管与家主不知情者,皆鞭一百,罚三九。旁人首发者,交户部照入官之参折半价给赏。私买私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
    又定:私入禁地采参捕貂被获,其主明知故遣者,不分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皆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及官员庶人,皆罚三九。所获参貂入官,车及牲畜均赏给旗下效力之人。
    又定:王、公主、郡主等所属旗人及家人捕牲人,有私赴禁地采参捕貂被获者,财主及为首之人皆绞监候,家产牲畜籍没。为从者,系另户,鞭一百,罚三九林;系家奴,枷两月,鞭一百,罚其主三九。见获参貂,全行入官。
    又定:凡偷采参貂私行买卖被旁人拿获者,将参貂交纳户部,买者卖者各鞭一百,罚一九,赏给拿获出首之人。
    又定:王以下庶人以上,有往黑龙江瓜尔察索伦买貂,明知违禁遣人邀取贩卖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五九,官员庶人罚三九。携商私往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罚三九,所携价本入官。
    乾隆四年议准:拿获围场内偷捕牲畜之犯,若系蒙古交八沟理事同知,初犯再犯皆鞭一百,三犯罪一九,毋庸送部。
    六年奏准:偷捕围场内牲畜者,初犯枷一月,再犯枷三月,令在围场附近地方示众,满日皆鞭一百。系蒙古,交札萨克严行约束。
    十年奉旨:此汇奏在围场内私行采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尔蒙古,并无札萨克蒙古。可见附近围场之札萨克等,平素留心公事,能将所属人等严加约束,殊属可嘉。著传谕奖励,俾益加勉励。再,察哈尔总管及同知等,平素疏忽,不严行管束所属,并交部察议。
    十三年奉旨:从前拿获偷入围场射猎樵采之人,由该总管处送部治罪,后因设立地方官,将此等人犯停止送部,即交地方官办理。但禁约围场究与地方官无涉,嗣后如有斗殴词讼等事,照常令地方官办理完结外,倘围场内有偷入射猎樵采等事,该总管拿获时,仍照旧例送部治罪。即交该地方官转行解部,岁底该总管将拿获数目报部汇察。
    一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斗殴致伤人目,折人手足,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平复者罚一九。
    伤孕妇致堕胎,及殴损人牙齿者,各罚一九。断人发辫及帽缨,或以鞭杆殴人者,各罚牲畜五。互殴有伤,相等者无罪。
    顺治十五年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将殴人之犯拟绞监候。
    又题准:夫故杀妻者,拟绞监候。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系王罚五九,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罚三九,职官罚二九,庶人罚一九,赏给被伤家奴。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定:王等以刃刺杀所属人及家奴,并故杀、仇杀、醉杀者,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三十匹,台吉罚三九牲畜。死者亲属一并开出,赏给所罚,于旗内听所欲往投主。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报明情由,不报者王等各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等仍罚三九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都统、副都统杀死家奴者罚三九,参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均给死者亲属,听所欲往投主。误伤至死者,于札萨克处报明情由,不报者仍按数罚牲。
    六年题准:奴仆弑家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因戏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者罚三九,无见证可疑者令其设誓,设誓者罚三九,不设誓者拟绞监候。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罪不报明而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故杀他旗之人及谋杀、仇杀者,除偿人外,系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给死者亲属。系庶人,为首拟斩监候,为从拟绞监候,均籍没家产牲畜给死者亲属。为从不加功者,本身并妻子家产牲畜皆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题准:迎杀投到之逃人者,为首系官拟绞,系庶人拟斩,均监候,为从者罚三九。
    一失火
    国初定:因熏野兽窟穴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其余失火者罚牲畜五,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致毙牲畜者,照数赔偿。
    康熙十三年题准:挟仇放火致毙人者,系官拟绞,庶人拟斩,均监候,除妻子外,均籍没,畜产给与事主。致伤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产均给与事主。
    乾隆十八年复准:嗣后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皆照蒙古熏野兽窟穴失火例罚取牲畜,无牲者,比照牲畜折价罚银。
    一犯奸
    顺治十三年议准:王等奸人妻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官员、庶人等罚五九,均给与本夫。以他人之妻为妾者罚三九。与主母私通者奸夫凌迟,奸妇斩决,将奸夫妻子没为家奴服役。
    一略卖
    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将内地男妇子女诱骗贩卖,或为妻妾奴婢者,不论良贱,已未卖成,如被诱之人不知情,将为首诱人者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牲畜三九,被诱之人不坐。若被诱之人知情,为首鞭一百,罚牲畜三九,为从及被诱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诱骗良人为妻妾子孙奴仆,贩卖与人者,不论已卖未卖,皆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杂犯
    国初定:帽纬帽纬:应为纬帽,清代的一种凉帽,无帽檐。长出帽檐,及戴臥免帽臥免帽:一种皮帽的俗称。剪开沿毡帽,胁间系偏练垂,皆系违禁,被人见者,王、贝勒等罚马一匹,庶人罚犙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三九,犯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犯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亦坐。诟骂都统者罚一九,犯副都统罚七头,犯参领罚五头,犯佐领罚三头。
    又定:札萨克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凡挟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所取牲畜给还原主,随所愿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头,台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均给与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抵偿。未致死者罚犙牛一。
    康熙十三年题准:庶人虽在不管札萨克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亦照札萨克例罚取牲畜。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仍各罚牲畜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牲五九。
    二十八年定: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出边口,除标内开载军器外,带出金刃者各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等罚一九,庶人有犯罚一五。
    又定:不令行人歇宿致冻死者罚一九,未致死者罚牛一。令其歇宿而被盗者,所失财物牲畜,概令房主赔偿。
    又定:将行人所乘牲口,以为伊所遗失而误取者,罚牲畜五给被取之人。
    又定:出痘病人歇宿人家或设法禳病,因而传染致死人者罚三九,虽痊可罚一九,如未治染罚马一匹。
    又定:凡有疯疾之人,令其祖父伯叔兄弟子侄亲属看守,如无亲属,令邻舍里长看守。
    如失于看守致伤人者,鞭八十。
    又定:凡行凶之人不可留于本旗者,并妻子解送邻近盟长,给公事效力之台吉为奴。
    一审断
    国初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妄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牲畜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词讼,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者,均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顺治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贝勒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康熙元年题准:蒙古拟定死罪犯人,由札萨克审明报院,由院会三法司定拟具奏。其应监候秋后处决者,照刑部秋审例,会满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犯,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之事,旧例皆由盛京刑部行文到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嗣后遴选应升蒙古旗员一人,笔帖式二人,令往盛京居住,除人命大案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细事即令盛京刑部审结。其有与口外札萨克会审与该将军会审之事,并令一并审结,毋得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皆罚三九。
    又定:蒙古王等以下、庶人以上,因争户口致讼,雍正元年以后者审理,雍正元年以前者不准审理。
    又定:凡提拿大盗不给以致脱逃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等罚牲畜五九。
    又定:凡捕获盗贼送给札萨克处收禁,若在盛京及归化城等处拿获者,即在犯事处收禁,该札萨克率领会审之台吉审讯。
    乾隆元年议准:凡应拟斩绞监候之蒙古等,系科尔沁、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两旗,札鲁特两旗,敖汉王旗分,柰曼王旗分,喀尔喀左翼旗分者,送八沟理事同知监禁。巴林两旗,阿霸哈纳尔两旗,翁牛特两旗,乌朱穆秦两旗,阿霸垓两旗,苏尼特两旗,蒿齐忒两旗,阿禄科尔沁贝勒旗分,克什克腾札萨克台吉旗分,及喀尔喀土谢图汗部落十有九旗,车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鲁特郡王旗分,贝子旗分者,送多伦诺尔理事同知监禁。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吴喇特三旗,喀尔喀右翼旗分,毛明安札萨克台吉旗分,四子部落王旗分,喀尔喀超勇亲王部落二十一旗,札萨克图汗部落十有五旗者,送归化城理事同知监禁。
    乾隆三年议准:凡多伦诺尔蒙古民人互讼事件,令该同知会该旗审拟完结。凡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重案呈报刑部,会院完结。其喀尔喀札萨克各旗蒙古命盗重案呈院完结。至商民事件,仍由口北道传报该督完结。
    七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案件,如凶犯、盗犯、尸亲、失主均系蒙古,并无内地民人者,令该总管等就近会同知、通判审明定拟,鞭责轻罪照例保发。徒流以上罪犯,即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一面报部,一面将鞭责之犯先行发落,俟院会刑部等衙门奏准之后,将应决之人犯,即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人犯,照例折枷完结。其定拟斩绞监候之犯,并令严行监禁,秋审时,该总管选具年貌清册报部。若蒙古、内地人交涉命盗案件,该总管委官会该同知、通判审明定拟,应保出者准其保出,应监禁者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系直隶民人该同知等即呈报口北道、该按察使、总督,该督复核具题。系山西民人,即呈报延绥道、该按察使、巡抚,该抚复核具题,仍各咨该总管存案。若所定之罪与该总管意见不同,亦著申文报部,俟刑部会本院详加改正,定拟复奏。立决人犯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照例完结。
    监候人犯仍令该同知、通判监禁,秋审时由该督、抚详察具奏。
    十一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应入直省秋审之犯,令该同知等于每年四月初旬察明各犯年貌、旗分、佐领及犯罪原由,出具切实看语,申送该督、抚核题,免其提审,以省拖累。再,口外蒙古人犯分定旗分解送多伦诺尔等处各同知衙门监禁者,原指各旗自行审理案犯而言。至沿边理事、同知、通判,均有办理蒙古、内地民人之责,所有承审人犯,自应本处监禁,不得藉词解送。
    十二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仍会同同知、通判等审理。如案犯专系蒙古,与内地人无涉者,应令各总管自行审理。
    又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拟绞减等之犯,系正户蒙古照旗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旧例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十五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四旗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在镶黄旗地方犯事,附近张家口者,即归张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独石口者,即归独石口同知收禁;在镶白、正蓝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伦诺尔者,仍归多伦诺尔同知收禁。
    乾隆朝 银库银库
    一职掌
    康熙四十六年设立银库,并铸给理藩院银库关防,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二人,库使四人。郎中、员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内遴选,保送吏部引见补授,司库、笔帖式、库使由户、工两部司库、笔帖式、库使内选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库郎中、员外郎同时奉差,办事乏人,奏请照例遴选引见,令其专任库务,停止两处行走。奉旨:见今未届蒙古来京之时,虽除贤能司官并无事可办,若除寻常司官又无裨益,著除身家殷实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准:库使四人裁二人,司库、笔帖式仍照旧额,司库由吏部于应升人员内选补,笔帖式由吏部铨选,库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复准:御史与司官同办库务,易于通同瞻徇,嗣后在库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钱粮,令其稽察弊窦,以专责成。其管理库务司官向于各部遴选二人,今不拘郎中、员外郎定为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内遴选,引见补授,每三年一次更换。
    一主守
    书吏一人,皂吏三人,娄军五人。其皂隶三人一由本院娄军及工部皂隶娄军内拨充,其二皆隶本库行走。看守旗员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蓝旗满州咨送。
    一支领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喂养马驼外,一应日用廪给及薪刍等物均照部定价值折银,统计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数支给。
    又议准:每次支领廪给银五万两,薪刍银五千两,均于户部库内给发,量其将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给其等次详见廪给则例。视馆中宾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银不等。
    一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照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杀一级给之。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革,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之。永袭者照都统,虽永袭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亦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各兼壮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贝勒各四十名,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伦额驸各四十名,和硕额驸各三十名,多罗额驸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同郡王,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同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同镇国公,县君、乡君同其夫。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什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拨什库等,于十月至三月远遣出边,往蒙古地方,骑本身马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忒,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时,俱令乘本身马。如道路遥远,及值冬春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拨什库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遣往达赖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各五匹,车各二辆。笔帖式马各三匹,车各一辆。护军、拨什库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拨什库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
    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拨什库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珠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忒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赍赀向归化城买马驼者,必报院奏请得旨,乃给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严禁逃人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返,为首者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抚辑逃人
    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级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入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必有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劳顿,给之刍粟,以恤其匮乏。临莅之体,与抚循之仁交尽矣。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即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而来。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其从人留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留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留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照亲王,郡主照郡王,县主照贝勒,郡君照贝子,县君照公。都统精奇尼哈番精奇尼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四等,汉名为“子”。以下、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八等,汉名为“云骑尉”。以上,各留本身马一匹。
    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伊父之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皇上者,本院具题,交与领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准带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
    多带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一二等台吉后,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后为三等台吉,又其后为都统,又其后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后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阿思哈尼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五等,汉名为“男”。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坐。
    康熙六年题准:年节来朝,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赐食。
    贡献
    国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来听事。
    康熙四年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即准其来。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听事。
    十三年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十二九,羊一百八只,乳酒一百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二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遣使进贡者,准。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止进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与礼部。
    宴赉
    国初定:赏赐外藩王、贝勒等,俱在理藩院颁给。
    顺治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外藩王、贝勒等赏物,皆于午门外颁给。
    十四年题准:来朝王等各赏鞍马一匹。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以私事来者,不给赏,止给行粮。
    康熙元年题准:年节来朝,王等俱不赏马。
    九年题准:年节来朝,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以事至京殁者,交与礼部议恤。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亲王雕鞍一副,银茶筒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匹,茶四篓。贝勒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十五年谕:令进贡副都统、长史等,皆入内赐食。
    柔远清吏司外藩四十九旗,虽各异其名,视内八旗无异也。蒙古诸部,有喇嘛、厄鲁忒、喀尔喀,视四十九旗又为外矣。喇嘛之人,率宗释教,厄鲁忒、喀尔喀,亦从时朝贡,奉职惟谨。国家以羁縻之意,溥怀柔之仁。其所及者远矣。本司盖专司其事焉。
    喇嘛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岁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诵经,凡需用物,俱由该部取给。
    十年,给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又给厄鲁忒顾实汗金册金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又题准:京师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其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忒、喀尔喀处去者,俱具题而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忒、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处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
    十一年题准:由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一百八名,有逃走死亡者,将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班第顶补。若无额外册内有名班第,仍行礼部于各主下取人补充。逃走自归者,革去班第,交还原主。
    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忒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十八年题准:厄鲁忒来贡者,途中买来喀尔喀男妇子女,准其转卖,令买主于户部存案。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忒之使同来,令厄鲁忒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罗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八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丁等即为护送,转接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忒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欺骗进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忒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赏给
    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忒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逃来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给狢皮,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诚二旗,不许卖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一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现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给。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现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即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拳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 ;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札萨克处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
    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贼盗
    国初定:失走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札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亡失牲畜冒称己有者,罚三九。借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余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犋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致十岁者,不以盗论。
    康熙元年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二年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五年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二人斩,二人斩一人,余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六年题准: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十三年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行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二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余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又题准: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余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余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余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各罚一九。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傍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拨什库、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家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旁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察官兵缉拿时,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与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
    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旁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军法
    国初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几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远越所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忒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
    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
    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六等,汉名“骑都尉”。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二)理藩院
    我朝定鼎以来,德威远著,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爰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分家,管辖所属,不拘岁数,即给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其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复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二十八年复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差往厄鲁特地方,给与爵级,比都统。
    三十年复准:外藩内拖沙喇哈番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各处差遣,留院办事者甚少。今喀尔喀内属后,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令出差,专委办事,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较俸。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拣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复准:编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与册、诰、俸禄,照四十九旗之例,办理各旗公务,总众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之十七札萨克为后路,车臣汗之十二札萨克为东路,札萨克图汗之九札萨克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谕:此后一应补授协理旗务台吉,开列姓名引见。
    又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册命。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亡后未曾另娶者,仍留职衔,给与俸禄,永为定例。
    四十一年复准:嗣后外藩诰命、敕书,果被水火盗贼失去者,准其复给,免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凡有职人等,内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斥革,于台吉中拣选贤能,按缺补授。又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一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缺出,于应升之员内拣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缺出,俱从骁骑校挨升。若骁骑校缺出,拣选兵丁内弓马精熟、能管辖人者擢用。
    俱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无别事,相应裁革,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关防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俱会同该札萨克等完结。设有不能完结之事,许令报部。其前都司所辖五百兵丁内,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萨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举满州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一换。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谕:朕观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与内地人一体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俱给蓝翎。
    又谕: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前者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尔等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众委靡,弓马不习,法度日以废弛,因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改,有志向上。是以数年以来,选用在京人员之例已经停止。今尔保送之官兵人等,尽皆弓马娴熟。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与内地兵丁一体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尔等所致也。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札萨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今念尔等既已弃旧存忠,允宜尊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修伟、向能管辖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擢焉。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不准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领内推升者,著照尔等所议,只送二人前来。若系于参领及阖旗内拣送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亦择其可用者记名,俟缺出录用。如此,不致往返劳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颜矣。
    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伊等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处。嗣后厄鲁特之官员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人员或能守分勤谨、克尽职业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著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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