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书类>> 汉官六种>> 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汉)卫宏撰(清)孙星衍辑

漢舊儀卷下

    議郎衛宏撰
    清孫星衍校
    中宮及號位
    皇后稱中宮。
    婕妤見,大長秋稱「皇后為婕妤下輿」,坐稱「起」,禮比丞相。娙娥見,女御長稱「謝」,案:漢書戾太子傳如淳注引作「皇后見娙娥以下,長御稱謝」。禮比將軍、御史大夫。案:史記外戚世家索隱引作「娙娥秩比將軍、御史大夫」。昭儀見,稱「謝」,比中二千石。貴人見,稱「皇后詔曰可」,禮比二千石。美人無數。婕妤以下皆居掖庭,置令、丞、廬監,宦者。女御長如侍中。案:漢書外戚傳晉灼注引作「有女長御,比侍中(官)」。〔一〕戾太子傳注引作「女長御比侍中」,在「皇后見娙娥」上。
    皇后一人。婕妤以至貴人,皆至十數。美人比待詔,無數,元帝、成帝皆至千人。〔二〕
    侍中左右近臣見皇后,如見帝。見婕妤,案:「帝見」二字從藝文類聚職官部、太平御覽職官部引補。北堂書鈔設官部、初學記職官部引無「見」字。〔三〕行則對壁,坐則伏茵。案:北堂書鈔引作「守茵」。〔四〕皇后、婕妤乘輦,餘皆以茵,四人輿以行。案:藝文類聚后妃部引,與下二條相連。
    皇后玉璽,文與帝同。皇后玉璽,金螭虎紐。一本無此條。案:下「玉璽」本作「之璽」,從初學記中宮部引改。太平御覽皇親部引「虎紐」作「武紐」。〔五〕注疑後人所加。

    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繅三盆繭,案:「盆」字本作「瓮」,從藝文類聚后妃部引改。示群臣妾從。案:「示」字從藝文類聚引補。春桑生而皇后親桑,於苑中蠶室,養蠶千薄以上。案:藝文類聚引「薄」作「箔」。祠以中牢羊豕,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凡二神。群臣妾從桑還,獻於繭觀,案:藝文類聚引作「獻繭於館」。太平御覽布帛部引作「皇后親蠶,〔還〕獻繭」。〔六〕皆賜從采桑者樂。皇后自行。凡蠶絲絮,織室以作祭服。案:太平御覽服用部、布帛部引俱無「以」字。祭服者,冕服也。天地宗廟群神五時之服。皇帝得以作縷縫衣,皇后得以作巾絮而已。案:「后」下「得」字,太平御覽布帛部引作「間」,「巾絮」服用部引作「絮巾」。置蠶官令、丞,案:文選報任少卿書注引作「蠶室,置蠶官也」。〔七〕諸天下官下法皆詣蠶室,案:後漢書陳忠傳注引「少府若廬〔獄〕有蠶室」,疑此注文。〔八〕與婦人從事,故舊有東西織室作治。
    皇后五日一上食,食賜上左右酒肉,留宿,明日平旦歸中宮。
    皇帝聘皇后,黃金萬斤。案:北堂書鈔禮儀部引作「以金萬斤」。
    立皇后、太子,大赦天下,賜天下男子爵,女子牛酒繒帛,夫增秩。
    掖庭令晝漏未盡八刻,廬監以茵次上婕妤以下至後庭,訪白錄所錄,所推當御見。刻盡,去簪珥,蒙被入禁中,五刻罷,即留。女御長入,扶以出。御幸賜銀鐶,案:太平御覽服用部引作「宮人御幸賜銀環」。北堂書鈔儀飾部引「環」上有「指」字。令書得環數,計月日無子,罷廢不得復御。
    宮人擇官婢年八歲以上,〔九〕侍皇后以下,年三十五出嫁。乳母取官婢。
    皇太子稱家,動作稱從。
    皇太子黃金印,龜紐,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為通官印。

    太傅一人,真二千石,禮如師。亡新更為太子師,中庶子五人,職如侍中,秩六百石。
    中尚翼中涓,如中黃門,案: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集解引作「天子有中涓,如黃門」。皆宦者。
    門大夫比郎將。
    洗馬職如謁者,十六人,選郎中補也。
    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多至四百人。案:與續漢志不合。又補注「太子舍人」引漢官曰「十三人」,此當有訛。亡新改名為翼子。
    率更令,秩千石,主庶子、舍人更直。亡新改為中更。丞一人,秩四百石。
    家令,秩千石,主倉獄。亡新改為中更。
    家府比二千石。
    僕,秩千石,主馬。
    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無員。亡新改為中翼子。
    衛率,秩比千石。案:漢官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作「衛率主門衛,秩千石」。丞一人,主門衛。
    食官令,秩六百石。丞一人。
    中盾,秩四百石,主周衛徼循。案:漢書敘傳注引作「主徼巡宮中」。
    庶子、舍人五日一移,主率更長〔三〕不會輒斥。〔一0〕官奴擇給書計,案:漢書鮑宣傳臣瓚注引無「擇」字。從侍中以下為倉頭,案:鮑宣傳注引「以」作「已」,「倉」作「蒼」。青幘,與百官從事從入殿中。省中待使令者,皆官婢,擇年八歲以上衣綠曰宦人,案:「宦人」當作「宮人」。外戚傳注引「宮人者,省中侍使官婢,名曰宮人,非天子掖庭中也」。疑此注文。不得出省門。置都監。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給使尚書。侍中皆使官婢,不得使宦人。奴婢欲自贖,錢千萬,免為庶人。宮殿中宦者署、郎署,皆官奴婢。傳言曰作者,歌傳以呼召侍中以下署長。宦者及郎署長各顧門戶,擇官奴赤幘,部領作者,掃除曰正。歌傳取於雒陽,古周時傳呼聲法。
    天子六廄,未央廄、承華廄、騊駼廄、路軨廄、案: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作「輅軨」,在「騎馬」下,又引皆無「廄」字。騎馬廄、大廄,馬皆萬匹。

    中黃門駙馬、犬宛馬、案:「馬」字從文選赭白馬賦注引補。汗血馬、乾河馬、天馬、果下馬。果下馬,高三尺,駕輦。大宛、汗血馬皆高七尺。乾河馬,華山神馬種也。
    長安城方六十里,案:史記呂太后本紀索隱、續漢志補注引皆作「方六十三里」。又史記高祖本紀索隱引「高祖六年,更名咸陽曰長安」,疑此注文。經緯各十五里,案:續漢志補注引「各」下有「長」字。十二城門,積九百七十三頃,百二十亭。案:三輔黃圖一引作「長安城中,經緯各長三十二里十八步,地九百七十三頃,八街九陌,三宮九府,三廟,十二門,九市,十六橋。地皆黑壤」。〔一一〕文與此異。長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屬長安令。案:續漢志補注引無「方六十里」四字。置左、右尉。城東、城南置廣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
    皇后、太子案:初學記中宮部引作「皇后、太后」。各食四十縣,案:初學記、藝文類聚后妃部、太平御覽皇親部兩引俱作「三十縣」。曰湯沐邑。
    帝子為王。王國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輔王。僕一人,秩千石。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漢官官吏。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調除。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當有為,移書告內史。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太守、〔一二〕相置長史,中尉及內史令置丞一人,案:「令」當作「各」。皆六百石。成帝時,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是後相、中尉爭權,與王遞相奏,常不和。案:續漢志補注引作「是後中尉爭權,與王相奏,常不和」。
    王子為侯。案:四字從漢書武帝紀如淳注、文選六代論注引并為一條。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獻于漢廟,案:武帝紀注、文選注、三輔黃圖五引無「獻」字。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大祠曰飲酎,案:三輔黃圖引注云:「因八月嘗酎,會諸侯廟中,出金助祭,謂之酎金。」飲酎受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王奪戶,案:武帝紀注、文選注、三輔黃圖引作「王削縣」。侯免國。
    漢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斷獄。都尉治獄,都尉治盜賊甲卒兵馬。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案: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引無「而以」二字。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案:通典職官引無「行船」二字。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掌兵馬。丞一人,治民。當兵行,長史領。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庶民,案:「庶」字從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引補。又「老衰」作「衰老」。就田里。民應令選為亭長。
    亭長課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案:北堂書鈔設官部引作「五兵,言弩,戟,刀,鉤,鎧也」。〔一三〕
    鼓武吏案:續漢志補注引漢官儀「鼓」下無「武」字。赤幘大冠,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閒案:史記留侯世家索隱引作「郵人居閒」。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三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盜。
    舊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領平鎖署。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案:漢書陳涉傳晉灼注引兩「吏」字俱作「史」。尉吏曰尉史,捕盜賊得捕格。
    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戶口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大縣兩尉,小縣一尉,丞一人。三百石丞、縣長黃綬,皆大冠。亡新命長為宰,皆小冠,號曰夫子。亡新時有五百石,八百石。府下置詔獄。府,河南府也。鄧展曰:舊洛陽有兩獄。案:注引鄧展,非本文。
    建始二年,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十二萬戶以上為大郡太守,小郡守遷補大郡。
    元朔三年,以上郡、西河為萬騎太守,月奉二萬。綏和元年,省大郡萬騎員,秩以二千石居。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哀帝時長相皆黑綬。亡新吏黑綬,有罪先請,與廉吏同。
    內郡為縣,三邊為道,皇后、太子、公主所食為邑。
    算民,案:後漢書皇后紀注引「八月初為算賦,故曰算民」。疑此注文。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案:「二十錢」三字從漢書昭帝紀如淳注引補。高帝紀如淳注、後漢書光武紀注引作「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一四〕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案:高帝紀注、光武紀注引作「至武帝時,又口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舊本「馬」下本有「逋稅」二字,是後人因光武紀注誤加,今刪。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案:「出」字從高帝紀如淳注、光武紀注引補。人百二十為一算,以給車馬。案:高帝紀如淳注引為「治庫兵車馬」。民田租蒭槀,案:「租」本作「積」,從文選天監三年策秀才文注引改。以給經用,備凶年。山澤魚鹽市稅,以給私用。

    漢舊制,天下郡國凡百六,邑侯國凡千八百。上林苑中昆明池、鎬池、牟首諸池,取魚鱉,給祠祀。用魚鱉千枚以上,餘給太官。案:「上林苑」以下,當別為一條。

    上林苑中,廣長三百里,置令、丞、左右尉。案:「廣長」以下十一字,從太平御覽居處部引補。初學記居處部引「尉」上有「中部」二字。三輔黃圖四引作「有令有尉,禽獸簿記其名數」。百五十亭苑,案:此句從初學記引補。苑中養百獸。案:「苑中」二字從三輔黃圖引補。〔一五〕又「養」上本有「以」字,從兩書引刪。禽鹿嘗祭祠祀,賓客用鹿千枚,麕兔無數。佽飛具繒繳案:漢書元帝紀如淳注引「繒」作「矰」。以射鳧鴈,應給祭祀置酒,每射收得萬頭以上,給太官。

    上林苑中,天子遇秋冬射獵,案:「遇」字從太平御覽居處部引補。又引下有「苑中」二字。取禽獸無數實其中。離宮觀七十所,案:太平御覽、白帖三十八引無「觀」字。皆容千乘萬騎。
    武帝時,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貧民貲不滿五千案:太平御覽居處部引「五千」作「五十萬」。徙置苑中養鹿。因收撫鹿矢,人日五錢,到元帝時七十億萬,以給軍擊西域。
    古者諸侯治民。周以上千八百諸侯,其長伯為君,次仲、叔、季為卿大夫,支屬案:本此下有「為庶于,皆世官位。至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支屬」共三十七字,複衍也,今刪。〔一六〕為士、庶子,皆世官位。至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案:本無「長」字,從上復出者添。去世卿大夫士。

    漢承秦爵二十等,以賜天下。爵者,祿位也。
    公士,一爵。賜一級為公士,謂為國君列士也。
    上造,二爵。賜爵二級為上造,上造乘兵車也。
    簪褭,三爵。賜爵三級為簪褭。
    不更,四爵。賜爵四級為不更,不更主一車四馬。
    大夫,五爵。賜五級為大夫,大夫主一車,屬三十六人。
    官大夫,六爵。賜爵六級為官大夫,官大夫領車馬。案:北堂書鈔設官部引「領」下有「他」字。
    公大夫,七爵。賜爵七級為公大夫,公大夫領行伍兵。
    公乘,八爵。賜爵八級為公乘,與國君同車。
    五大夫,九爵。賜爵九級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者案:「者」字從北堂書鈔設官部引補。為官長將率。秦制爵等,生以為祿位,死以為號謚。
    左庶長,十爵。
    右庶長,十一爵。
    左更,十二爵。
    中更,十三爵。
    右更,十四爵。
    少上造,十五爵。
    大上造,十六爵。
    駟車庶長,十七爵。
    大庶長,十八爵。
    侯,十九爵。案:漢書百官公卿表十九「關內侯」。
    列侯,二十爵。
    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案:本作「老」,今改。有罪,各盡其刑。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到三月。案:此下疑有脫訛。令曰:秦時爵大夫以上,令與亢禮。
    五人為伍,伍長一人。十人為什,什長一人。百人為卒,卒史一人。五百人為旅,旅帥一人。二千五百人為師,師帥一人。萬二千五百人為軍,軍將一人。以上卿為將軍。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乘。乘則具車一乘,四馬,步卒三十六人。千乘之國,馬四千匹,步卒三萬六千人,為三軍,大國也。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校勘記
    〔一〕據漢書外戚傳晉灼注刪「官」字。原注「官」作「宮」,屬下讀,句作「宮長豈此邪」。
    〔二〕四庫館臣輯本作「皆且千人」。
    〔三〕孔本書鈔卷五八、中華書局排印本初學記卷一二「婕妤」上均有「見」字。
    〔四〕孔本書鈔卷五八作「伏茵」。
    〔五〕影宋本御覽卷一三五仍作「虎紐」。
    〔六〕影宋本御覽卷八一九「獻」上有「還」字,據補。
    〔七〕胡刻本文選注引作「衛宏漢儀以為置蠶宮,今承諸法云」。
    〔八〕據後漢書陳忠傳注「若盧」下補「獄」字。
    〔九〕「官婢」原作「宮婢」,據四庫館臣輯本改。漢書外戚傳注即曰:「宮人者,省中侍使官婢,名曰宮人。事見漢舊儀。」亦可為證。
    〔一0〕據四庫館臣輯本補「三」字。
    〔一一〕「地皆黑壤」四字係三輔黃圖之文,與漢舊儀無涉,孫氏引誤。
    〔一二〕「太守」係「太傳」之誤。說見四庫館臣輯本按語。
    〔一三〕孔本書鈔卷七九作「五兵言弩,盾,刀,鉤,鎧也」。
    〔一四〕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僅引下文「又令」至「以給車馬」二十八字,未及孫案所引十字。下案亦然。
    〔一五〕三輔黃圖所引與「上林詔獄」相聯繫,與此引多異。補「苑中」二字,當依御覽卷一九六。
    〔一六〕浙江書局本漢舊儀未衍此三十七字,孫氏所據本誤。下案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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